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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长江新里程计划“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的通知
鄂残联办发〔2014〕94号
作者:组联处&&&&信息来源:湖北省残联&&&&点击数:641&&&&发布时间: 17:07:28
鄂残联办发〔2014〕94号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长江新里程计划
“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残联,各大型企业残联:
中国残联与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合作在我省开展长江新里程计划“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简称邻居项目),提供1000万港币、资助不低于100个助残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旨在鼓励和引导助残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培育、扶持一批专业助残组织,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特需化、专业化服务,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建共享发展成果。
为确保邻居项目顺利实施,努力使更多的助残组织得到创新发展,更广大的残疾人真正受益,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实施“长江新里程计划”项目(第三期)的通知》(残联发〔2014〕59号)精神,经省残联研究,从2014年开始分两期在全省实施邻居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项目规划
邻居项目是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残疾人服务的重要载体。全省各级残联要加强对邻居项目的组织领导,切实纳入年度工作规划、计划之中,统筹安排,积极推进。省残联和项目执行重点地区的武汉、宜昌市将按照有关要求,成立由民政、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其他执行项目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邻居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整体规划、计划、协调、督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工委的作用,研究制定和完善残疾人与项目相关的优惠政策,协调落实支持经费,配合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
二、强化目标管理,健全工作制度
各级残联以及各项目执行单位,应本着对捐助方和残疾人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执行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评估等基本制度。要根据项目指标等要求,逐级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省残联与市州残联、市州残联与县残联、县残联与项目执行单位逐级签订项目责任书,并自觉接受中国残联、李嘉诚基金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
三、加大经费投入,严格绩效评估
邻居项目资金分多个部分组成,除由李嘉诚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港币外,其他支持经费均由项目执行地各级政府投入、公益捐助、执行单位自筹及有能力的受益人承担。项目经费管理,依照“统一监管、分组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省、市、县残联以及各项目执行单位,统一实行专项财务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项目严格实行绩效管理,接受捐助方、第三方评估(审计)、残疾人及亲属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审计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搭建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依托中国残联信息中心长江项目网站,加强项目登记统计与资料管理、项目申报及审核、进度监控、质量评估、信息发布等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核统一在网上进行,省残联负责全省项目网络建设工作。各市州县残联以及各项目执行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化建设,准确、完整、实时反映项目实情,专人负责、专班督导,认真收集、汇总各类数据以及资料等信息,及时逐级上报。
五、发挥宣传优势,动员社会参与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项目影响力。组织各类宣传媒体特别是新媒体,持续广泛宣传,推介挖掘典型,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积极参与扶残助残活动。结合项目执行进度,组织各有关方面开展阶段性的具有影响力的专项节点宣传活动,不断掀起社会助残的新高潮。
附件:1.《湖北省长江新里程计划“关心你的残疾人邻
居”项目实施方案》
2.《湖北省长江新里程计划“关心你的残疾人邻
居”项目管理办法》
3.《湖北省长江新里程计划“关心你的残疾人邻
居”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1日
湖北省长江新里程计划
“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实施方案
为扶持助残社会组织立足基层社区更好地服务于残疾人,大力倡导公益助残理念,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中国残联与李嘉诚基金会合作,在我省实施长江新里程计划“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简称“邻居项目”)。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实施长江新里程计划项目(第三期)的通知》(残联发〔2014〕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指导原则
实施“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证残疾人真正受益;坚持民主评审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原则,既体现社会和残疾人的广泛参与,又保证项目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坚持突出公益性的原则,项目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服务残疾人为根本宗旨,突出社会效益,倡导公益助残理念,促进残健融合,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坚持项目资助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残疾人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项目实施范围
我省残疾人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承接社会服务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差异较大,为此邻居项目坚持“面向全省,突出重点”的点面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并以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相对较好的武汉、宜昌为重点,以发挥项目示范带动效应。邻居项目重点实施地区,其获资助项目覆盖面须达到90%以上的县(市、区),惠及90%以上的残疾人及其家庭。
三、项目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湖北省内的属非营利性质的助残组织,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县级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3.在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备案的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等残疾人组织;
4.其他由省残联项目办审定的符合条件的助残社会组织。
满足上述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作为申报主体,其中未注册的社会组织须提交由其直属上级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资质担保证明,以及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资金监管同意书。
本项目将申报主体分为残疾人互助型组织和残疾人服务型组织。其中,残疾人互助型组织是指该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大部分成员为残疾人及其亲属。省残联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类型的核定。本项目最终资助的项目数,以上两类组织将各占一半左右。
四、项目内容及相关规定
1.项目申报以“推动残疾人社会融入参与”为主题,具有创意和特色,便于操作和实行,符合残疾人需求,体现社会关注,突出服务实效。
2.项目申报设6大服务领域: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托养服务、文化艺术、互助公益及其他。
3.扶持至少100个子项目,分两期实施。第一期扶持项目40个,第二期扶持项目60个。每期项目运行周期为17个月,其中筹备期5个月,获扶持项目执行期12个月。
第一期: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
第二期: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
2017年至2018年为项目执行、评估及模式总结阶段。
4.项目资助额度分为五个类别:
第一类,1元――20,000元,共40个;
第二类,20,001元――50,000元,共40个;
第三类,50,001元――100,000元,共10个;
第四类,100,001元――200,000元,共8个;
第五类,200,001元――500,000元,共2个。
5.申报对象可在五个资助类别中提交多份项目申请,数目不限;但是同一申请主体在每一期项目中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助。
6.未注册的社会组织只能申请资助额度在5万元及以下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只能申请资助额度在20万元及以下项目;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可申请任意资助额度项目。
7.项目执行地区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具体配套方案另行规定。
五、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材料及期限:申报对象统一在指定的网上申报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期限为一个月。申报时须提交:①《项目申报书》;②申报对象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2.评审程序:
①初审。项目办对申报对象的资质、项目材料进行初审。
②复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材料交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复审,确定通过复审的项目,明确落选项目。
③终审。根据资助类别的不同分为两种形式:「公众投票」和「专家答辩会」。通过复审的5万元及以下项目,由公众投票决选;通过复审的5万元以上项目,由专家委员会以答辩会的形式决选。
④项目办对终审结果进行确认,拟定获资助项目名单并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核。
⑤经项目领导小组确定获资助项目名单后,报中国残联和李嘉诚基金会核准。
3.项目评审期限为一个月,并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4.经中国残联和李嘉诚基金会核准后的获资助项目名单将在项目官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
5.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项目名单并正式立项。
六、项目资金管理及经费配套
1.获资助项目确定后,按照项目申报额度、实施进度和项目总体经费预算,由中国残联和李嘉诚基金会分期拨付到省残联帐户,项目资金由省残联负责监管。
2.获资助项目单位在获得拨款前,须与省残联签订《接受资助拨款协议》,承诺按照协议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
3.按照《接受资助拨款协议》的规定,省残联项目办根据项目类别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落实项目拨款。具体拨款方式为:5万元及以下项目一次性拨付;5万元至20万元项目分两期按每期50%的比例拨付;20万元至50万元项目分3期分别按40%、40%、20%的比例拨付。
4.获资助项目单位要设立财务专账,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必须保留所有原始单据和资料,以备查实和评估。
5.省、市(州)、县(市、区)级政府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对获资助项目单位予以扶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配套项目经费。
七、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1.项目获准执行前,获资助项目单位须向省残联项目办提交《获资助项目执行计划书》。
2.项目执行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接受资助拨款协议》的规定和《获资助项目执行计划书》的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3.项目执行期间,获资助项目单位要定期向省、市、县(市、区)残联项目办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省、市(州)、县(市、区)残联项目办将定期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实地抽查与督导。
4.项目执行末期,获资助项目单位要向项目办提交《获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含财务报告)》,并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中国残联、李嘉诚基金会和省残联项目办将联合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检查验收和评估。
5.项目申报和审批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申报对象和社会的监督。项目执行过程要接受中国残联、李嘉诚基金会、省残联和市(州)、县(市、区)残联的检查以及残疾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资助款项使用不符合项目要求的将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滥用资助款项等行为的,经查实,将立即停止项目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必要时诉诸法律解决。
八、项目宣传
1.通过网上和电话投票、网上公示等形式,扩大项目影响,提高社会知晓率。
2.举行项目启动仪式,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公益助残行动,传播李嘉诚先生“助无助者”的公益慈善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3.对项目实施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以及项目受益残疾人的感人事迹进行深入宣传,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环境。
4.项目执行单位通过印制宣传册、海报、展板,制作视频短片、举办图片展等多种形式,持续宣传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果。
5.项目执行终期,举办项目成果展览,拍摄纪录片,举行新闻发布会、总结表彰会,广泛宣传项目成效,使更多的公众深入了解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社会风尚。
九、相关培训
项目筹备和执行过程中,将组织相应的项目管理培训。
1.项目管理人员培训。根据项目筹备进度,在项目正式启动前后,适时举办项目管理知识培训班。参加人员为省残联和市(州)、县(市、区)残联项目办工作人员,由中国残联、李嘉诚基金会、省残联等有关人员负责介绍项目有关管理规定,探讨项目筹备和实施的新模式,为项目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2.项目申报工作培训。主要是做好项目申报内容、方式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培训,参加人员除各级项目办工作人员外,主要是具有项目申报意愿的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3.项目执行评估培训。主要是在获资助项目执行及评估前,针对项目管理、督导、检查、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需要,组织各级项目办工作人员、获资助项目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培训。
4.项目咨询答疑指导。建立全省项目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执行项目组织等为主体的QQ群,开通电话热线或微信等交流平台,适时接受公众对项目的咨询,由各级项目办工作人员负责解答有关问题。必要时将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网上培训或集中答疑。
十、有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按照既定目标,完成项目任务。
1.加强组织领导。
①成立湖北省残联“邻居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执行计划,完善相关政策和推动建立长效机制,探索项目管理模式和方法,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等工作。
②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组联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承担项目管理日常工作任务;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做好项目执行、督导、评估以及建制归档等工作。
③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监督与评估等工作。
④市(州)、县(市、区)残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项目小组(组联部门),并指定1名专职人员负责配合省残联项目办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其所在辖区的项目及执行单位项目实施情况。
2.建立网上平台。
省残联建立项目网上申报审批平台,规范设置申报审批流程,通过网上操作平台为项目申报、审批及日常管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3.建立项目台帐。
省残联、市(州)、县(市、区)残联以及获资助项目单位建立项目实施专项台帐,各种数据、表格、账目及资料要完整、齐全、规范,并建档立卷。
4.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项目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定期评估制度及重大问题协商制度,加强项目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湖北省长江新里程计划
“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省长江新里程计划“ 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申报、审批、执行过程,强化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严格项目监督与评估,逐步打造一批社会影响大、残疾人受益面广、服务效果好的品牌项目,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实施长江新里程计划项目(第三期)的通知》(残联发〔2014〕59号)以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申报
第一条& 申报主体资格: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湖北省内的属非营利性质的助残组织,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县级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3.在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备案的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等残疾人组织;
4.其他由省残联项目办审定的符合条件的助残社会组织。
满足上述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作为申报主体,其中未注册的社会组织须提交由其直属上级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备案或资质担保等证明,以及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资金监管同意书。
本项目将申报主体分为残疾人互助型组织和残疾人服务型组织。其中,残疾人互助型组织是指该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大部分成员为残疾人及其亲属。省残联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类型的核定。本项目最终资助的项目数,以上两类组织将各占一半左右。&
所有参与项目申报的单位须由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主体提交,不接纳经由任何第三方代表提交。申报书上需要填写的联络人必须是申报组织的法人代表或被该组织授权的相关负责人。
第二条& 申报项目内容:提交项目应以“推动残疾人社会融入参与”为主题,可涉及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托养服务、文化艺术、互助公益及其他六大服务领域。项目内容应符合残疾人需求,体现社会关注。
第三条& 项目资助额度及数量:
本项目计划资助100个子项目,分两期实施,第一期资助项目40个,第二期资助项目60个,每期获资助项目的执行期为1年。
项目资助额度分为5个类别:2万元及以下、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含)。
每个类别项目数量分别为40个、40个、10个、8个、2个。根据两期资助项目数量比例(2:3)分配每期不同额度下的项目数量,即第一期项目数量分别为16个、16个、4个、3个、1个;第二期项目数量分别为24个、24个、6个、5个、1个。根据项目申请情况,省残联项目办可对每档项目数量进行微调。
未注册的社会组织只能申请资助额度在5万元及以下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组织只能申请资助额度在20万元及以下项目;民政部门注册的组织可申请任意资助额度项目。
申请主体可在各个资助额度内提交多份项目申请,数目不限,但是同一申请主体在每一期项目中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助。
为防止一个项目多重申报、重复资助等问题,已获得政府或其他组织资助的项目,不得申请本项目资助。
第四条& 申报项目方式:申报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指定的网上申报平台,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经有关方面审核通过后的资质担保证明及资金监管同意书等材料。在线申报须在本项目公布的截止时间前完成。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前,须严格按照项目官网上的《守则与条款》和《常见问题》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的评审
第六条& 项目评审流程:
&& 1.初审:项目办根据《项目初审标准》对申报单位的资质、项目材料进行审核。
&& 2.复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材料交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专家根据《专家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背靠背评审打分,由项目办对项目得分进行计算、汇总及管理,确定通过复审的项目,明确落选项目。
3.终审:根据资助类别的不同分为两种形式:「公众投票」和「专家答辩会」。通过复审的5万元及以下项目上传项目官网,接受公众浏览和投票,根据投票数量排名确定公众投票评选结果;通过复审的5万元以上项目,由专家委员会以答辩会的形式选取。
4.项目办对终审结果进行确认,拟定获资助项目名单并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核。
5.经项目领导小组确定获资助项目名单后,报中国残联和李嘉诚基金会核准。
项目评审期限为一个月。
第七条& 经中国残联和李嘉诚基金会核准后的获资助项目名单将在项目官网及其他公开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并通知获资助项目单位。
第八条& 公众评选的项目须由公众通过二维码扫码、短信、固定电话的方式进行投票,其它任何形式的投票行为均不接受。已投的票不能撤回或作任何修改。禁止恶意的刷票行为,通过不正当方法所获票数经查实后将被视为无效,并将撤销该项目的投票或参选资格。
第九条& 本项目执行机构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将委托独立机构检测投票系统和过程,并确认最终公布的投票结果与系统产生的结果符合一致。
第三章& 项目的拨款
第十条& 获资助项目按项目申请金额和项目总体预算,由省残联统一拨付。市、州、县(市、区)级政府对获资助项目单位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配套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获资助项目单位,资助款项统一拨付至其财务账户;未注册的获资助项目单位,资助款项统一拨付至同意资金监管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的监管账户,由其代为管理。项目办与资金监管残联和获资助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获资助项目由项目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与项目办签订《接受资助拨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计划实施项目。
第十三条 &若获资助项目单位未在截止日期前根据项目要求签订《接受资助拨款协议》认领拨款,则被视作放弃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 按照《接受资助拨款协议》规定,项目办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进度等情况落实项目拨款,具体拨款方式为:5万元及以下类别一次性拨付;5万元至20万元类别分两期按每期50%的比例拨付;20万元至50万元类别分三期分别按40%、40%、20%的比例拨付。分期拨款项目在下一期拨款前,获资助项目单位须向项目办提交《获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报告(含财务报告)》,经项目办认可后,方能获得继续拨款。
获资助项目单位在收到相关款项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办开据其认可的财务收据。
第十五条& 获资助项目单位的资助拨款不可转让任何其他第三方执行。所有获资助项目单位的负责人须向项目办提交切实可行、内容完整的《获资助项目执行计划书》,获项目办认可后,方可获得拨款。
第十六条& 项目办将组织获资助项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参加项目操作见面会,明确《拨款须知》和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等要求。获资助项目单位未能如期参加见面会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签订拨款协议。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获资助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设置会计科目、填制会计账薄、编制财务报表,所填报的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及时、完整。项目经费要单设会计科目,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并保留全部支出的发票或收据原始凭证,以备审计查对。
第十八条& 在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时,实际经费使用额度超过资助额度的,超出的部分不予追加。
第十九条& 在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时,实际经费使用额度少于资助额度的,即有资金结余的,获资助项目单位经项目办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计划增加服务对象,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使用完资金余额。
第五章& 项目的执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 获资助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接受资助拨款协议》的规定和《获资助项目执行计划书》的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项目单位于获拨款后1个月内启动项目,12个月内完成项目。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公示项目的执行计划、实施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在执行过程及对外宣传时,须说明该项目由中国残联和李嘉诚基金会资助,广泛传播李嘉诚先生“助无助者”的公益慈善理念。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拨款协议前,获资助项目单位欲变更项目执行计划、资金使用明细等重要内容的,需在协议签订前主动与项目办联系,获项目办书面确认后方可签约。
第二十四条& 拨款协议签订之后,原则上不变更项目执行计划及资金用途,确因遇到不可预见事由或特殊困难的,需要对项目执行计划和资金用途进行适当调整的,在提出合理理由的前提下,经项目办报省残联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做出变更。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项目单位不可外包项目予第三方执行,遇有此类情况,项目办会视为终止项目,并保留核查权利,必要时依据情况决定是否追讨或索还拨款,甚至诉诸法律解决。
第二十六条& 获资助项目单位必须是非营利性质,项目及其所有宣传品都必须突出公益主题,不得涉及任何形式的商业成分及商品宣传。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资助款项使用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要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滥用资助款项行为的,一经查实,项目办将立即停止项目资助并追回资助款项。
第六章& 项目的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项目办将对获资助项目定期跟踪回访,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获资助项目单位须定期、主动向项目办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邀请项目办工作人员参与督导实施过程。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获资助项目单位应向项目办提交经由项目单位法人及机构签字盖章的《获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含财务报告)》,并提供项目的图片、档案、记录、音像等项目资料。获资助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结项时须请会计事务所作专项审计,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提交项目办,费用列入项目经费。
第三十一条& 获资助项目结束时,项目办将组织专家成立评估小组,对获资助项目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获资助项目采取项目法人负责制。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管理办法或违反项目《守则与条款》的,项目办有权追究项目责任人责任,并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第一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
湖北省长江新里程计划“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以下简称“邻居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促进项目顺利执行,保证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实施“长江新里程计划”项目(第三期)的通知》(残联发〔2014〕59号)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邻居项目经费是指由李嘉诚基金会捐助,用于购买助残服务项目的资金(即项目经费),以及用于项目筹划、管理、监督、评估等方面的资金(即工作经费)。
第三条& 邻居项目经费由中国残联和李嘉诚基金会统一拨入省残联财务帐户,并按汇率支付时点银行外汇中间价统一兑换为人民币,省残联一周内向中国残联提供正式收据。
第四条& 邻居项目经费统一由省残联邻居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管理,单独建账,所有账务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第五条& 邻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并按照省残联相关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第二章& 项目经费的安排与使用
第六条& 邻居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用作项目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办根据全部资助项目的额度统一分配并拨付项目经费。
第七条& 获资助项目经费须按照项目预算,合理、合法地用于获资助的项目,以服务对象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申报项目时,须根据申报项目的类别编制详细的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人力类支出、服务类支出、宣传类支出、行政类支出以及其他类支出,其中服务类支出不得低于项目总经费的80%。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人力类支出:参与项目人员的薪酬及能力建设等费用。
服务类支出:直接用于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
宣传类支出:与项目有关的宣传活动费用。
行政类支出:与项目有关的行政办公类费用。
其他类支出:税费、审计等费用。
第十条& 项目办和专家委员会联合省残联财务人员共同对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初审、复核,审核结果作为申报项目是否能获得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审核标准:
1.项目经费预算与项目目标须具有相关性;
2.项目经费预算与项目产出量须具有对等性;
3.项目经费预算须具有合理性。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项目办须在拨款前组织获资助项目单位进一步规范化、精细化项目经费预算,确保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的拨付
第十三条& 获资助项目按照项目经费预算额度,由项目办统一拨付资助款项。已注册的获资助项目单位,资助款项拨付至其财务账户;未注册的获资助项目单位,资助款项拨付至同意资金监管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的监管账户,由其代为管理,项目办与资金监管残联和获资助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残联按照协议要求行使监管权,获资助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要求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获资助项目单位须与项目办签订《接受资助拨款协议》,并提交《获资助项目执行计划书》,待项目办审定通过后,方可进行拨款。
第十五条 &按照《接受资助拨款协议》规定,项目办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进度等情况落实项目拨款,拨款方式分以下三种:
①5万元及以下项目:一次性拨付;
②5万元至20万元项目:按每期50%的比例分两期拨付;
③20万元至50万元项目:分别按40%、40%、20%的比例分三期拨付。
分期拨款项目在下一期拨款前,获资助项目单位须向项目办提交《获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报告(含财务报告)》,经项目办认可后,方能获得继续拨款。获资助项目单位在收到相关款项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办开据其认可的财务收据。
&第五章& 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
第十六条& 获资助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执行计划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与管理。项目经费要单设会计科目,单独核算管理,并保留全部支出的发票或收据原始凭证,以备审计。
第十七条& 获资助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挪用、占用、截留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获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获资助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办报省残联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九条& 在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时,项目经费的实际使用额度超过资助额度的,超出的部分不予追加。
第二十条& 在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时,项目经费的实际使用额度少于资助额度的,即有资金结余的,获资助项目单位经报请项目办同意后,可以按计划增加服务对象,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使用完资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项目办发现获资助项目单位有任何违反国家财务制度或省残联相关财务制度或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后,项目办将停止项目资助并追回资助款项。
第六章& 项目经费预算的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办对获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获资助项目单位须向项目办提交书面的财务报告。项目经费由获资助项目单位单独管理的,财务报告须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项目经费由残联监管的,财务报告须由负责资金监管的残联的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末期,项目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评估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项目办将保留法律上的追究权利: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项目资金;
2.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7.其他违反国家财政纪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估验收时,获资助项目单位须向项目办提交《获资助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由获资助项目单位单独管理的,财务报告须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项目经费由残联监管的,财务报告须由负责资金监管的残联的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获资助额5万元以上的组织,结项时须请会计事务所作专项审计,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提交项目办,费用列入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获资助项目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第一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
湖北省残联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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