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联合收割机机卖家不给办手续触犯什么法律

农机执法办案及文书制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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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执法办案及文书制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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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执法办案及其文书制作可以慨括为四句话,即:什么是农机执法办案?农机部门到底可以办哪些案?我们如何来办这些案?怎么把这些办案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形成案卷?
一、第一句话:什么是农机执法办案
广义上讲,农机执法办案包括农机行政许可、确认、调解、强制、处罚、行政给付等等所有案件,狭义上讲一般只包括行政处罚,强制等案件,本讲义按一般意义的狭义理解,阐述和研究农机行政处罚、农机行政强制的执法办案基础与技巧。
二、第二句话:农机部门可以办哪些案
首先,农机部门执法办案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有法定的依据,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哪些农机违法行为由农机部门予以处罚或强制。没有规定由农机部门办的,农机部门就不能越权办案。比如对于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农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则应由公安交警部门办案;对农业机械销售者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农机违法行为则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案;对农机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则应由质量监督部门办案。农机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这些农机违法行为只能移送这些相关部门,否则就是办案主体错误。我们农机部门到底可以办哪些案?根据相关农机法规、规章,本人对此做了全面梳理,一共是62项。(省政府两个规章有7项,但因这两个规章颁布年代太久与现有农机法律法规有冲突目前正在修订当中,未纳入),其中属于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办案方面的有44项,属于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方面的有13项,属于科教执法办案方面的有5项。
具体内容如下: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案;3、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案;5、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牌照案;6、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案;7、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牌照案;8、使用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案;9、使用其它拖拉机证书牌照操作拖拉机案;10、使用其它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操作联合收割机案;11、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12、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13、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案;14、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案;15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拖拉机案;16、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案;17、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18、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案;19、操作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案;20、操作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案;21、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案;22、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联合收割机案;23、操作机件失效的拖拉机案;24、操作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案;25、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操作拖拉机案;26、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案;27、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案;28、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案;29、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案;30、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联合收割机案;31、使用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案;32、使用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案;33、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案;34、转借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案;35、转借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案;36、转借拖拉机驾驶证案;37、转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案;38、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案;39、拖拉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40、联合收割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41、拖拉机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案;42、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案;43、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案;44、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毁灭证据案;45、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46、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47、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48、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案;49、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案;50、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案;51、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农机维修项目案;52、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等技术条件达到规定要求案;53、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案;54、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案; 5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案;56、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跨区作业案; 57、扰乱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秩序跨区作业案;58、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业务案;59、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教学案;60、伪造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61、冒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62、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
其次,案件具体到该由哪个农机部门来办,就牵涉到案件管辖权。管辖权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原则,如在鹤城区发生的就由鹤城区农机局管辖。但对于上下级农机部门之间案件又该如何管辖呢?一般来说对普通的一般农机违法案件由县(市、区)农机部门管辖,重大复杂的农机违法案件可由上级农机部门管辖,但上级农机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管辖本辖区内的一般案件;反过来,下一级农机部门认为案件难办或者认为不宜由自己办也可以提请上一级农机部门管辖。这是对农机执法办案管辖的规定。
三、第三句话:如何办这些案?
办案的基本要求是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办案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农机部门在办理上述案件时须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注意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固定,清楚地认定违法事实
(1)关于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要全面。这要求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事实有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关证据尽量多收集,既要收集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又要收集当事人没有违法行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较轻的证据。证据越多越全面,越有利于我们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合法适当的裁决;二是要合法。收集证据应当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如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不得少于2人,不准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和方法调取证据,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还应当依法回避;三是“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在没有调查取证之前就主观认定当事人违法,先定性、后取证往往会造成作出错误的判断,坚持“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为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基本保证;四是要迅速及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要尽快采取合法手段保存和固定证据,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和销毁证据,丧失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有利时机。及时迅速收集证据对有些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因为有的证据一旦灭失和毁损,是不可能弥补的。
(2)关于证据的固定。在证据收集和制作形成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固定证据,否则会导致证据的无效。所有的书证,如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检验或鉴定结论、现场拍摄的照片等等,都应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有相关证人签字作证。未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证据,一旦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自己不知道为由抗辩,这样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对于物证,一般应将相关的物证保存到结案。但有些物证不适宜保存到结案,最好的办法是将物证转化为书证。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应当由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受法人代表委托接受执法人员询问的,应当提交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并将有关情况通过询问记录在询问笔录中予以固定。
(3)关于证据的审查认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案件调查完毕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人负责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审查证据是确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关键步骤,行政机关应从证据的来源、取得证据的程序和方法、证据的真伪、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等等,一一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保留能够证明违法事实、能够据此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证据,剔除不合法、有疑义以及无关的证据。证据和证据之间要形成有关联的锁链,一环扣一环,能够相互印证,使每一份证据都能从不同的角度有效地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二>正确使用农机行政处罚或强制依据
处罚或强制依据适用正确是农机执法办案的关键。对同一农机违法行为如同时触犯了几部法的规定则以上违法为准。本人对前述62种农机部门可以办案的农机违法行为是处罚或强制依据逐一作了梳理内容如下: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5、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牌照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6、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牌照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8、使用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9、使用其它拖拉机证书牌照操作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0、使用其它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操作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1、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2、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3、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4、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5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6、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7、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8、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9、操作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0、操作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1、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2、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3、操作机件失效的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4、操作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5、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操作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6、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7、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8、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9、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0、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联合收割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1、使用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32、使用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33、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34、转借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35、转借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36、转借拖拉机驾驶证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37、转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38、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
39、拖拉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款
40、联合收割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款
41、拖拉机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款
42、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3、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4、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毁灭证据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5、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6、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7、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8、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49、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0、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1、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农机维修项目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52、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等技术条件达到规定要求案;办案适用农业部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53、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案; 办案适用农业部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54、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案; 办案适用农业部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5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案;办案适用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56、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跨区作业案; 办案适用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7、扰乱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秩序跨区作业案; 办案适用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8、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业务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59、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教学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60、伪造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办案适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61、冒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办案适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62、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办案适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三>注意办案程序及办案流程
1、农机行政处罚办案程序及流程
农机执法办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范进行。程序错误,则所办案件有可能被撤销。
〈1〉简易程序:也就是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农机处罚案件,要具备三个要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罚款金额个人在50元以下(不含50元),法人或其它组织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简易程序办案就意味着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并不意味着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还应满足下列2个条件之一:一是2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收缴(但并不是必须);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指罚款金额在20-50之间的)。
简易程序办案流程:①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②说明情况和依据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④制作现场笔录;⑤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⑤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
在农机执法办案实践中,把握好简易程序必要的程序以及技巧是非常必要的。
一是要表明执法身份。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必须向当事人表明身份,这是行政执法合法性的必经程序。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笔录,将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记录在询问笔录中,作为证据固定的做法是可取的,也是必须的。
二是要履行告知义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说这一条规定不仅仅适用一般程序,也适用简易程序。在简易程序中应当把握告知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后。在一般处罚程序中,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之前,执法人员按照规定要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由于简易程序是当场决定、当场告知、当场处罚,就没有采取相关的法律文进行告知,而是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至于执法人员是否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或是没有告知都无法证明。《行政处罚法》第41条虽是对一般程序的要求,但从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践表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其法律后果往往是确认行政处罚无效。因此,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记载下来,还可以立即在现场制作一个简单的告知书或者告知说明书,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2〉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以外的都适用一般程序办案。要求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外加一道听证环节就构成了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程序。一般程序办案大致要经过这么11个环节:立案――调查取证――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案件处理预先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农业部门新增的一个环节及文书)――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文书――催促当事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结案报告―归档。一般程序大致要这么11个环节。
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年检可按简易程序办案外,其余全部要采用一般程序办案,所以我们农机办案不是说想用简易程序办就可用简易程序办的。再一个需要指出的:处罚决定的做出与处罚决定的执行要分开,处罚决定与罚款的收缴要分离,我们不能在处罚决定书还没做就先把当事人的罚款收了,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罚款需要由事人交到指定银行。当然,当事人也可委托我们执法人员代缴,但须由当事人出具一份委托书。
2、农机行政强制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农机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该法的要求实施行政强制行为。
〈1〉可以采取农机行政强制措施的六种情形
只有在如下六种情形下,农机部门执法办案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农机部门责令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并拒不停止使用的;
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并拒不改正的;
③拒不停止使用经农机部门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的;
④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
⑤转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
⑥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2〉采取农机行政强制措施一定要按程序操作。
对上面讲的六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农机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操作: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和农机部门分别保存。这个程序操作起来比较麻烦,但我们必须得按《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去做,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
四、第四句话:怎么把这些办案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形成案卷
一句话,我们要用农业部2012年《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把我们的的整个办案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在案卷制作中具体根据需要取舍,并不是要把所有的20几种执法文书全部包揽,农业部的这个规章具有强制性,农业系统必须照办。
(一)具体的几个主要文书的制作
1、立案审批表:
〈1〉各机构、机关意见栏签署:不能千篇一律“同意”到底。
执法机构意见栏应签:同意办案人员意见;&&&&&
法制机构意见栏应签:拟同意,请局领导审批;
执法机关意见栏应签:符合立案条件,同意立案;
〈2〉案由栏:在“案”前要加“涉嫌”二字如 “涉嫌无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施拉机案”。
〈3〉立案审核批时要按如下步聚进行审核:
①审查是否有违法行为发生;②违法行为是不是应当受到处罚;比如被处罚主体不满14周岁就不应受处罚;③本机关是不是此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④此案是否属本机关的管辖范围;⑤是否应按一般程序办理。
2、询问笔录:
存在的问题是太过简单,走过场,先发制人居高临下。
〈1〉提问的顺序:①这是我们执法证件,请你确认;②(在我们立案之前)是否有其它部门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如果是其它部门处罚并已执行到位则属重新违法可以立案,如果是同一违法行为已被其它单位立案,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就不能再立案);③问主体资质;④问当事人与对本案有关的情况: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来源;⑤问与案情有关联的问题:源头、去向、持续时间多长。
〈2〉注意几点:①涂改和末端要盖当事人手印;②2个执法人员都要在上面签名;③空白处要画上斜线。
3、案件处理意见书:
从这个文书开始,案由名称就不能再加“涉嫌”二字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案件处理意见表述不清,依据的适用没有到条到款到项到目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里要注意的就是处罚事先告知书不到三天绝不能发出处罚决定书,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导致处罚无效,尤其是同时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采用说理式文书,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在说理式决定书中应充分说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证据采纳理由,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依据选择的理由,决定裁量理由。以前的那种简单的处罚决定书已经不合要求,太过简单,看不出是怎么来执法,怎么来辩证的。
6、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往往被我们的忽略,其实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文书。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7日内应送达当事人签收。文书只有送达,处罚决定书才能生效;没有达送,处罚决定书就不能生效。
7、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对整个案件的全面总结,一定要把全面情况说清楚,尤其是执行情况,如当事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分期缴纳罚款。
(二)立案归档
简易程序可以合并组卷,一般程序一案一卷
组卷格式:1、封面格式:题名: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有些案卷题名上甚至写有“涉嫌”字样,是错误的。年内仍旧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案卷搞丢失了,怎么应诉?!一般程序的案卷材料是长期的,重要的案卷是永久的,尤其是涉及犯罪案卷,如果丢失了,责任就大了。我们对案件的备考和归档都不怎么得视,这一点千万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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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农机管理总站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4项)
(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项目序号为177号。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项目序号为176号。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核发条件、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禁止驾驶无牌无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禁止转借、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三)、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四)、拖拉机行驶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4、《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核发条件、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禁止驾驶无牌无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禁止转借、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二、行政监管(共6项)
法律依据:
(一)、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二)、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三)、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的跨区作业秩序。
(四)、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对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教育,履行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以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安全的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道路以外作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者机具损坏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三、行政处罚(共28项)
(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 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六)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七)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八)饮酒后驾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饮酒后驾驶的;
(九)违反规定载人以及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扣证,罚款,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十一)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十二)驾驶未经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十三)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十四)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十五)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十六)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维修的;
(十八)农业机械维修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违反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注销合格证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十九)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超越《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规定的维修类别和等级,从事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维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规定的维修类别和等级,从事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维修的。
(二十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2、《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农业机械维修过程中拼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的,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当场予以拆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二十四)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服务费;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五条 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
法律依据:
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拖拉机驾驶培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行资格管理。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应当取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培训活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培训活动,并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强制(共2项)
(一)责令停止推广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推广活动;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责令停止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
法律依据:《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培训活动,并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行政行为事项(共4项)
(一)、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二)、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作业证的发放
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三)拖拉机注销登记及牌证照回收、公告作废
法律依据:《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拖拉机灭失,拖拉机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因拖拉机灭失无法交回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拖拉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四)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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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临海市农业局农机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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