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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提高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最高每月1979元
09:11:33      来源: 大众网
  今天(17日)上午,大众网记者从莱芜市民政局获悉,近日,莱芜市民政局、莱芜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自日起,提高全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人员,护理费达到每人每月1979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人员,护理费达到每人每月1583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人员,护理费达到每人每月1188元。
  根据日实施的《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相关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莱芜市严格按照程序,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衔接,于每年7月1日,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列支,每年都加强督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责任编辑:董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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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四级伤残军人是否享受护理费,是什么标准?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发给、因公三级和 四级残疾的,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一)因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二)因战。 国务院刚刚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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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因公致残的特等;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社会团体、市。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享有就业,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战,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高等院校,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不能安排的。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贷款,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 3.退出现役的特等,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国家供养终身,参战或因公致残、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分散供养的、轮船,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居城镇的: 1.在服现役期间,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救济,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分配住房的优先权,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自治县。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一等伤残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自治县,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办理退休手续,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家居农村的。 6.在国家机关;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三等伤残军人。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二等,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或者享受离休,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由本人所在地的县、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保障他们的生活,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市、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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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一级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再次提高
提标幅度平均达到19% 新标准自日起执行
地方新闻网站
  12日,记者从运城市民政局优抚科了解到,近日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通知,自日起,再次提高山西省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此次,提标幅度平均达到19%。新标准自日起执行。
  山西省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调整标准具体为: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70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此次提标幅度平均达到19%。
  提标所需经费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同级民政部门发放。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和农民工及已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护理费标准参照执行,原发放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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