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二调永城县2014年我国耕地面积积有多少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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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多渠道获悉,遵照国务院安排,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准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以下简称“土地二调”)成果的发布工作,预计在年底之前,“土地二调”中获得的全国实际耕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等一系列重要数据将正式对外公开。
  由国土资源部主抓的“土地二调”于2007年启动,在2009年年底结束。对于“土地二调”最终会得出怎样的结果,国土资源部等方面此前一直对外严守秘密。12月3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国土资源部汇报了“土地二调”的调查成果。按照会议要求,国土资源部将正式对外公开实际调查结果数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管理。
  2008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公布的全国耕地面积是18.26亿亩,据悉,“土地二调”中获得的全国实际耕地面积将高于这个数字,全国耕地面积出现“逆增长”。对此,业内普遍的预测是,“土地二调”结果公布之后,在接下来的城镇化建设中,国土资源部在用地管制上,可能会有所放松,农地征用也可能再掀高潮。
  与业内普遍的预测不同,一位不愿署名的国土资源部专家做出的分析是,由于近三年国内公路、铁路等各类占地较多,预计目前全国耕地面积数据会低于“土地二调”结果。下一步,在土地建设指标、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土地主管部门仍将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主要利用的是城镇工业存量用地、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
  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同时,国务院在明年将重启中断6年多的退耕还林工程。目前,国家林业局方面已经开始着手编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初步确定从年再退耕还林8000万亩。
  公开“二调”数据
  “土地二调”于日正式启动,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省、市、县的农村土地面积、城镇土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等数据,以及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等情况,采用的是卫星遥感成片技术,中央和地方财政为此总计投入超过150亿元。
  2009年年底“土地二调”汇总结果显示,除了全国耕地面积比2008年公布的数字有所增加,建设用地是5.36亿亩,比上一年官方公布的相应数据多出4000多万亩。
  全国耕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之所以都出现“逆增长”,主要原因一是过去地方政府出于多用地、多占地的利益考虑,上报时存在少报、瞒报;二是,过去采用航拍,受限于飞机数量、地形、天气等原因,统计面积因此也有遗漏。
  中国政府曾在年完成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当时农业税还未取消,中央也还没有实施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政策,为减轻税收压力,地方政府普遍采取了少报耕地面积的策略。1995年底,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耕地面积是14.2亿亩,但1997年全国土地调查结束,国务院公布的全国耕地面积是19.6亿亩。耕地面积同样出现“逆增长”。
  “土地二调”中耕地面积再度出现大幅“逆增长”,主要是源于近些年中央实施的各种农业补贴。2004年粮食直补政策出台,由于农业补贴大都与耕地面积相关,因此各地少报、瞒报的耕地面积都开始显露出来。据前述国土资源部专家介绍,在“土地二调”中,仅黑龙江省的耕地面积就多出7万亩,内蒙、新疆等省市的耕地面积也都有较大幅度上升。
  在建设用地方面,由于国土资源部对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很严,也导致建设用地瞒报成风。“土地二调”中“新增”4000万亩建设用地,主要就是市县政府在GDP增速、土地出让金的压力之下,违规违法占地未被统计在内。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表示,“每年的土地指标差不多都被省、市瓜分完了,到了县里已经所剩无几,但县里的建设却照样搞得红红火火。”
  对于国土资源部方面为何迟迟不对外公布“土地二调”的成果,前述国土资源部专家的解释是,2010年国土资源部就曾将“土地二调”情况向国务院做了汇报,考虑到公布结果可能造成地方违规征地再掀高潮,有关方面最终还是对“土地二调”结果采取了保密手段。从2009年开始,在每年发布的《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再没有出现新的全国耕地面积数据。
  重启退耕还林
  在实施3年多的保密措施之后,国土资源部之所以要公布“土地二调”结果,除了是要与中央推进新一轮土地改革、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政策相配套,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目的就是,重启“暂停”多年的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是朱镕基总理在任时于1999年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提高农民收入。
  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的第二年,国内粮食总产量开始下跌,一直延续到2003年。全国粮食总产量从1998年的最高位51229.5万吨下降到2003年的43065万吨,一下退回到十年前的粮食生产水平。有一种观点认为,除了干旱、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城市发展大量占用耕地,以及一些地区盲目推行“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政策,导致全国粮食生产面积大幅锐减。
  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从2004年起,中央开始推出粮食直补、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到2006年国家开始彻底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农民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政策的支持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受粮食直补、免交农业税等政策推动,2007年全国粮食总产量终于再度超过50000万吨。
  2007年下半年,国务院在安排国土资源部开展“土地二调”之后,于8月9日又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宣布停止退耕还林工程,同时还明确,在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直接补贴,以保障退耕农户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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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国土资源部专家告诉经济观察报,现在中央决策层认为,退耕还林并不会影响粮食产量,也不会影响18亿亩耕地红线,退耕还林的土地都是一些25度以上陡坡地、严重沙化的土地,而中国粮食产量已经实现连续十年丰产、高产,下一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不仅可以保护生态环境,还可以促进草业发展,增加畜牧业产量,在肉、蛋、奶等畜产品方面也对粮食安全起到重要补充作用。
  前述国土资源部专家补充表示,从近年全国粮食产量来看,特别是以前西部退耕还林比较多的省份,对粮食产量的影响很小,部分省份的产量还有提高,这说明退耕还林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并不会造成粮食减产。
  经济观察报还获悉,目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方面正在筹划重启退耕还林工程,国家林业局退耕办方面也已经着手编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内蒙古、贵州、甘肃、湖南、湖北、四川等省份也都已经向国务院递交了重启退耕还林工作的报告。预计明年两会前后,全国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将重新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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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直辖市耕地告急 国土部酝酿调整耕地保有量
&&虽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7年7月到2009年12月,下称&土地二调&)显示,我国耕地实际保有量超过20亿亩,距18亿亩耕地红线还有2亿亩余量,但个别地区耕地总量却不增反降,耕保压力加大,用地腾挪空间也将受限。
&&从近期披露的一些省级土地二调结果来看,北京、上海和天津这三大直辖市境况最差,距离突破2020年的耕地保护指标已经是&咫尺之遥&。若最终突破红线,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省级政府负责人将被问责。
&&最新官方信息显示,为了应对全国耕地总量增加和地区间增减不一的状况,《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年)》(下称《规划》)有望进行调整完善。
&&6月25日,国土部召开会议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要求在完成《规划》中期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土地二调成果数据,适时调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规划规模。
&&上海耕地形势严峻
&&国土部一位知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这说明《规划》也要适应新情况,土地二调的结果证明我国耕地总量,以及地方耕地存量都有很大的变化,要有针对性地微调。
&&他表示,此番调整可能会提高全国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指标,但对于现在耕地数量偏少的地区,也可能会考虑缩减考核指标。
&&按照《规划》,全国耕地保有量到2020年要保持在12033.33万公顷(18.05亿亩)。《规划》将该指标分解到各省级行政区,并且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要求地方&严格落实,不得突破&。这也是所谓18亿亩耕地红线的一个由来。
&&北京近日发布的土地二调结果显示,截至2009年底,北京有耕地22.71万公顷(340.8万亩),距离《规划》确定的目标21.47万公顷(322万亩),仅有约1.24万公顷(18.7万亩)的占用空间。
&&从1996年至2009年的十三年中,北京耕地年均减少8980.9公顷(13.5万亩)。如果不能及时踩刹车,北京近两年就可能突破耕地红线。
&&同样来自天津官方的数据显示,天津耕地面积比基于第一次调查后逐年变更至2009年的耕地面积多出5807公顷,但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截至2012年末,天津市耕地面积已降至43.93万公顷(658.95万亩),比《规划》确定的2020年的耕地保有量仅多出2000公顷(3万亩)左右。
&&上海官方发布的土地二调结果显示,截止到日,上海市耕地18.9759万平方公顷(284.64万亩),人均耕地仅为0.12亩,不足全国人均水平的1/12(全国人均耕地为1.52亩)。
&&按照《规划》,上海到2020年末的耕地保有量指标是24.93万公顷(374万亩)。
&&两相比照,上海似乎已经突破了&约束性&红线,且两者差距高达近90万亩。
&&上海耕地数量减少早有征兆。早在2009年,国土部土地二调成果国家级抽查核实工作时,就将上海定义为&耕地面积明显减少&的地区。
&&一位国土部官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上海)突破耕地保有量指标确实存在这个可能。上海用地确实存在很大困难,虽然是一个省级行政区,但其陆地面积却非常小,上海GDP总量比北京大,土地面积比北京小,说明其单位GDP的产出要更多些。
&&上海当地媒体&&东广新闻台5月15日的报道曾称,上海公布土地二调中相关数据,耕地面积为1897.59平方公里,比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时锐减约四成。
&&本报记者查阅《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发现,1996年上海市耕地面积为3150.77平方公里(即31.5077万公顷,472.62万亩),以此计算,上海市2009年底的耕地面积总量已经比1996年减少了39.8%左右。
&&土地规划将调整
&&中国的土地管控制度的严格性可谓世界之最,地方每年可使用土地数量均由上级政府规定,包括可新增多少建设用地、可占用多少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等。
&&虽然退耕还林、灾害损毁等也是耕地减少的原因之一,但非农建设占用始终是主要因素。地方政府一方面用低价土地来招商引资,另一方面将农用地征为国有并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赚取土地出让金。在这个过程中,耕地被大量占用。
&&国研中心研究员刘守英6月24日在一场内部座谈会中称,过去地方政府把土地作为发动机,&地方政府要发展,就逼着我们要指标&。
&&她表示,在过去的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地扮演的是发动机角色,还扮演着地方融资的角色、招商引资的角色,这些东西如果不改,这套土地节约集约的体系就会被冲得一塌糊涂。
&&随着地方经济总量增大,我国耕地总量也一直处于下降通道,至今未得扭转。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表示,在2008年之前的11年里,中国耕地总面积减少了1.25亿亩,因为分散在各地,又用了11年的过程,所以并没有引起很多人的警觉。
&&去年年底发布的土地二调显示,截止到2009年年底,全国耕地保有量是20.31亿亩,而到了2012年,耕地数据是20.27亿亩,这和过去传统掌握的数据比,多出来2亿亩。
&&这2亿亩并非意味着我国实有耕地增加,而是这部分原先隐身于土地账本之下,是在土地二调过程中土地探测技术革新、农业税取消后地方不再瞒报土地等因素推动之下被重新&挖掘&出来的。
&&所以,其对我国粮食生产总量并无实际影响,但对地方守住耕地红线则意义重大。
&&如果将这2亿亩耕地平摊到30余个省份,意味着每个省份将从耕地账面上多出约700万亩,这将极大缓解地方的耕地保护压力,不过事实却非&利益均沾&(详见本报1月29日《省级土地二调将公布》)。
&&前述国土部官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番全国耕地保有量多出来两亿亩,具体到各个省份则是有的增加,有的反而减少,并非是全部地区耕地量都有所增加。
&&在土地二调进行过程中,国土部为了确保地方如实上报耕地数据,曾发文地方,确保&增地不增任务,减地不减责任&,即土地二调结果不影响《规划》制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
&&由于近年来中央政府一直高举&耕地红线&大旗,并将之视为对执政官员的一个考核指标,此番耕地数量增加的省份距离红线变得更远,自然会释放压力。而耕地保有量减少的地区则时刻需要提防撞线,但现在的发展经济模式又需要占地,两者之间掣肘颇多,在土地使用问题上的腾挪空间变小。
&&此外,若干地区一旦突破耕地红线,如何按以前规定进行问责,也是对现有土地监管体制的一大考验。虽然中央要求省级政府对辖区内耕地总量负全责,但这一考核周期很长,如要到2020年才能判断地方耕地红线是否失守,这一期间地方行政负责人可能已经更换数任,谁来担责也是个问题。
&&新的耕地数据也对《规划》本身提出了难题。其本身的制定依据是土地一调数据加上逐年土地变更调查,而今土地二调出炉,数据基础虽不能说面目全非,但也是差距巨大,调整完善看来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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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潘文杰因与被申请人潘效军、原审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双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双庙村委)、原审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双庙村潘老家二组(以下简称潘老家二组)土地承包经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潘文杰,男。委托代理人:赵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潘效军,男。委托代理人:洪万江。原审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双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友金。原审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双庙村潘老家二组。负责人:潘效峰。申请再审人潘文杰因与被申请人潘效军、原审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双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双庙村委)、原审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双庙村潘老家二组(以下简称潘老家二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日作出(2009)豫法民再申字第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潘文杰的委托代理人赵立,潘效军的委托代理人洪万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潘双庙村委、潘老家二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潘效军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诉称,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潘效军家4口人承包6.4亩责任田,期限30年,潘效军与潘双庙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永城市卧龙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卧龙乡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7月,潘效军妻子病故。同年8月,其所在的潘双庙村委及潘老家二组不顾潘效军家反对,按照当地村规,强行将潘效军妻子承包的责任田抽走,交给潘文杰耕种,潘效军多次向政府有关单位申请要回承包土地未果。潘效军请求依法判令潘双庙村委、潘老家二组及潘文杰返还责任田1.6亩,赔偿损失1000元。潘文杰辩称:1998年,潘文杰一家6口人承包耕地9.6亩,一直耕种至今,没有接潘效军的地。2004年以来,卧龙乡政府发给潘文杰家6口人粮食直补款。潘文杰请求法院驳回潘效军诉讼请求。潘双庙村委辩称:2003年退地一事由本组干部自行操作,具体情况不清楚。潘老家二组未答辩。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潘效军与潘双庙村委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承包6.4亩责任田,承包期限30年,卧龙乡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7月,潘效军妻子胡翠兰病故,同年中秋节后,潘老家二组将其责任田抽回交给潘文杰耕种。潘效军曾多次向潘老家二组和潘文杰要求要回土地,潘文杰拒不退回。之后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曾裁决退回潘效军土地1.6亩,但纠纷一直未解决。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潘效军与潘双庙村委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卧龙乡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取得了对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3年7月,潘效军妻子胡翠兰病故,潘老家二组将其责任田抽回交由潘文杰耕种,侵犯了潘效军的承包经营权,也违反了承包期内调整土地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应将土地返还潘效军。潘效军要求潘双庙村委、潘老家二组及潘文杰赔偿损失,因未能举证证明,对此不予支持。由于调地行为系潘老家二组所为,潘双庙村委无责任。该院判决:一、潘老家二组、潘文杰按原边旧界返还潘效军耕地1.6亩,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潘效军要求赔偿潘双庙村委、潘老家二组及潘文杰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其他费用300元,合计1500元,由潘老家二组及潘文杰平均负担。潘文杰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永城市人民法院错列当事人,一审程序违法。潘文杰不是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是被动的接收发包方调整的承包地,不应列潘文杰为被告。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潘文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合法有效,一审直接否定潘文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效力,违反法律规定。卧龙乡政府发的粮食直接补贴通知书能证明潘文杰拥有承包经营权,不应返还承包地。庭审中,潘文杰又补充上诉请求称:争议土地已经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潘效军的起诉。潘效军辩称:在承包期内,潘老家二组调整承包土地不合法。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潘效军于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与潘双庙村委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6.4亩耕地,承包期30年。卧龙乡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潘效军依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2003年7月,潘效军妻子病故,潘老家二组未经法定程序,按照来人添地,去人去地的村规民约,擅自将潘效军承包的耕地中的1.6亩调整给潘文杰耕种。该调整承包地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后,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据此,潘老家二组调整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潘效军的承包经营权,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一审判决予以返还并无不当。潘文杰是争议土地的占有者,系侵权行为人之一,一审将其列为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潘文杰认为一审错列当事人不应将其列为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人民法院是否还应受理的问题。生效的仲裁裁决已将争议土地确权给了潘效军,潘文杰并未履行退还承包地的义务,仍处于持续侵权状态。潘效军以侵犯其承包经营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潘文杰称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等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该院于日作出(2007)商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200元,由潘文杰负担。潘文杰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二审判决程序错误,不应受理潘效军的起诉。仲裁机关的裁决书是一种准司法行为,不是一种确权行为。而仲裁委的裁决不仅裁决了合同纠纷,同时也裁决了侵权纠纷。在潘效军起诉前,裁决书已生效,潘效军完全可以申请执行,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此案。2、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均持有争议土地的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并且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潘文杰就已经承包了此争议土地。一、二审判决认定潘文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无效,却认定潘效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是错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属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确认其效力。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潘效军的起诉。潘效军辩称: 涉案土地有承包经营权证书,潘文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承包人口、承包土地面积与存根不符,并且当时调地依据的是村规民约无法律效力,本案争议土地虽经仲裁机关仲裁,人民法院仍可以受理,潘文杰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维持一、二审判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生效的仲裁裁决已经将争议土地确权给了潘效军,但潘文杰并未履行退还承包地的义务,在此情况下潘效军才以侵犯其承包经营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潘效军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有依据的。潘效军于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与潘双庙村委签订了商包合字(21号农业承包合同书,承包耕地6.4亩,承包期30年。该合同书在卧龙乡政府有存根,该乡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潘效军妻子病故,潘老家二组未经法定程序,按照来人添地,去人去地的村规民约,擅自将潘效军承包的耕地中的1.6亩调整给潘文杰耕种。该调整承包地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后。据此,潘老家二组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潘效军的承包经营权,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一、二审判决潘文杰返还潘效军承包的1.6亩土地并无不当,潘文杰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应予以维持。该院于日作出(2008)商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2007)商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及永城市人民法院(2006)永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潘文杰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二、再审判决程序错误,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潘效军的起诉。首先,仲裁机关的裁决书是一种类司法行为,不是一种确权行为,而确权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律的授权对既存事实的确定和认可。故对土地使用权的确权行为只能由行政机关作出;其次,本案一、二、再审判决认定潘老家二组把潘效军的土地调整给了潘文杰,且这一纠纷已经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潘老家二组和潘文杰返还被申请土地1.6亩。在潘效军起诉前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能再受理潘效军的起诉。2、本案一、二、再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潘文杰也持有争议土地的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不能以其承包合同没有存根为由认定无效。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再审判决,驳回潘效军起诉。潘效军辩称:1、本案一、二、再审程序正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包含侵权,一审法院受理并无不当。2、潘文杰应按照仲裁书内容返还土地,但拒不返还。其认可仲裁裁决却不返还土地,自相矛盾。3、潘文杰陈述事实虚假,合同存根显示了土地面积的变化。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潘文杰儿子还没有出生,不可能承包土地。本院再审查明事实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一、潘文杰在本案一审程序中,递交的答辩状中并未以本案存在仲裁裁决为由提出抗辩。二、双方提交的《农业承包合同书》显示,潘效军提交的商包合字(21号《农业承包合同书》项下登记的承包土地地块与潘文杰提交的商包合字(96号《农业承包合同书》项下登记的承包土地地块不是同一地块。根据潘文杰的申请理由及潘效军的答辩理由,本院归纳本案归纳争议焦点为:法院应否受理该案;双方讼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谁享有。本院再审认为:一、关于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问题。潘效军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情况下,依法向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依法仲裁潘文杰应返还潘效军1.6亩土地,仲裁生效后却一直未得到执行,在潘文杰迟迟不返还土地的情况下,潘效军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一审中,潘文杰应诉答辩,这一行为视为自愿接受法院管辖。因此,潘文杰以本案已有仲裁裁决,法院不应受理本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二、关于双方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谁享有的问题。潘效军于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与潘双庙村委签订了商包合字(21号《农村承包合同书》,承包耕地6.4亩,承包期为30年。卧龙乡政府为其颁发了相对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潘效军已经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2003年7月,潘效军妻子病逝,潘老家二组在承包期内将潘效军承包耕地中的1.6亩调整给潘文杰耕种,侵犯了潘效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经营权仍应归潘效军享有。另外,潘文杰提交的其父潘效林与双庙村村委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书》项下的承包土地与潘效军提交的其与双庙村村委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书》项下的承包土地不是同一块,与本案没有关联。所以,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潘文杰返还潘效军承包的土地1.6亩并无不当之处。另外,由于潘老家二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法院可以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确认无效。再者,法院也仅是对潘老家二组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承包地的民事行为确认无效,并未对潘文杰提交的土地经营权证予以评价。所以潘文杰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行政行为,民事诉讼不能直接确认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潘文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维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民再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邵&&炜&&&&&&&&&&&&&&&&&&&&&&&&&&&&&&&&&&&&&&&&&&&&&&&&&&代理审判员&&&&赵&&筝&&&&&&&&&&&&&&&&&&&&&&&&&&&&&&&&&&&&&&&&&&&&&&&&&&代理审判员&&&&何剑平&&&&&&&&&&&&&&&&&&&&&&&&&&&&&&&&&&&&&&&&&&&&&&&&&&二○一○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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