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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08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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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闭幕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批准《〈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还表决了其他任免案。
会议完成各项表决事项后,张德江发表讲话。
张德江说,修改食品安全法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这次修改,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实施最严格的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过程监管,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进一步增强。有关方面要广泛宣传、认真实施,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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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
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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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
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
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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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你委农村经济委员会日的《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同意省农委的意见,即依照上述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我们经常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些决定。 比如《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这些决定算法律吗?还是法规?规章?法律解释? 如果算法律,那么为什么不直接叫法,而叫决定呢? 现在又在制定《禁毒法》那禁毒法和禁毒决定有什么区别呢?法和决定有什么区别呢? 如果不算法律,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对卖淫嫖娼人员可以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是不是违反了《立法法》关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的条款? 谢谢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人大常委制定的具有普遍规范效力的文件应当都属于法律(狭义)的范畴吧。
谢谢楼上的,但是我不明白的是,既然是法律(狭义)为什么不叫法?而偏要叫决定呢?看起来很不严肃的样子。 现在又要制定《禁毒法》,显得当年的决定不是法律似的。 比如关于《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为什么不叫《禁娼法》而叫决定呢? 那么在决定和法之间又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叫法,什么情况下又叫决定呢? 希望高人指点~~
我不明白的关键就是如果决定和法 都可以算做法律,具有法律效应,但是全过人大常委会是根据什么来区分 决定和法的,为什么不都叫做法?是不是决定是比法低一级的呢?
就是对法律的解释或者是补充。 至于为什么叫《决定》什么的,这个只有人大的立法者能说的清楚了。
叫《决定》应该是因为当时感觉还不系统 例如禁毒的决定 等 禁毒法 出来了 决定就可能废除了
有人这样回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构的常设机构,它作出的决定、条例与它所制定的**法等规范性文件都一样,都是法律,只是表现形式不同。一般称为某某法的,都比较系统、成熟、规范,而决定一般是在尚不具备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律条文时制定的,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涌现某些较为突出的现象的规范性文件。 不知道是否准确,同学们同意上面的回答吗?
上面的几位水平都很差哦!看看立法法吧,法律要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决定的发布没有经过主席,因此不是法律。
【法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正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比如关于《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为什么不叫《禁娼法》而叫决定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
不是法律,因为法律的制定、颁布都有严格的程序上的要求。但是,人大的决定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
作者:债锁 回复日期: 09:37:21
【法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正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 这是在立法法通过之前的决定,有的有主席令、有的没有,很乱,后面的决定,都没有主席令了。象去年的司法鉴定。
不算 那只是算部门规章 法律的制定相对那些规章制度要严格多了
这是在立法法通过之前的决定,有的有主席令、有的没有,很乱,后面的决定,都没有主席令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又混乱了~~~在百度里,也是有的律师说是法律,有的律师说不是法律。 那到底是不是法律啊?根据有没有主席令吗? 那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这个就没看到有主席令啊,是在立法法之后颁布的。 去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也没看到有主席令 如果不算法律那又算什么呢? 好象立法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法规和规章吧。 如果算法律为什么不直接叫法呢? 比如禁毒决定为什么不叫法? 如果不算法律,那么禁毒决定对人实行劳动教养就违反了立法法吧? 继续请高人指点~~~晕啊~~
当年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条例》就有人争论说是不是法律,有人说是,说不能因为一个男人叫玉兰,就说他不是男人。 现在变成《治安管理法》了。 那法和决定 和条例 到底有什么区别塞? 不如还有户口登记条例~~
主席令 内容 施行日期 第三十六号 免去吴仪(女)兼任的卫生部部长职务;任命高强为卫生部部长。 日发布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日 第三十四号 反分裂国家法 日 第三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日 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 第三十一号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日 第三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日 第二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日 第二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日 第二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日 第二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日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日 第二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日 第二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日 第二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日 第二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日 第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日 第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日 第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日 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日 第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 日 第十四号 免去吕福源的商务部部长职务;任命薄熙来为商务部部长 日发布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日 第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日 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日 第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日的决定:免去田凤山的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任命孙文盛为国土资源部部长。 日发布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 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日 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日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日 第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日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日 第三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日的决定:免去张文康的卫生部部长职务;任命吴仪(女)为卫生部部长(兼)。 日发布 第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黄菊、吴仪(女)、曾培炎、回良玉(回族)为国务院副总理;任命周永康、曹刚川、唐家璇、华建敏、陈至立(女)为国务委员;…… 日发布 第一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温家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3年以来的 主席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没有通过主席令, 那这个东东算不算法律? 不算法律的话,算什么?跪求~~
LZ不是装糊涂就是是居心不良!!!!!!!
作者:挑战腐败 回复日期: 12:05:59
LZ不是装糊涂就是是居心不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不是装糊涂啊,我真的不知道啊.冤枉死我了 我搞不清楚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某某法和某某条例和某某决定到底有什么区别. 上面的朋友说 法律要以主席令发布.我查了立法法果然是这样. 然后我又看到说 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法规和规章. 那么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某决定,没有通过主席令,那它不能算法律,那它算什么? 又不能算法规和部门规章. 真的不明白啊. 继续滴血跪求~~ 本来昨天有人回答说是法律,我都相信了,可是今天有人提出主席令的概念,我又糊涂了~`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企图破坏来之不易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强烈建议什么国安局啊~~公安局啊~~等机关,注意这斯的行为!!!
郁闷啊,百度上也是有的说是,有的说不是法律. 我不是学法律的,我是昨天在看《禁毒法》草案的时候突然想到这个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很多决定。按上面的朋友说的,立法法之后,没有主席令的不算法律,那这些决定究竟算什么? 如果说算是广义上的法律,比如法规 部门规章。可是立法法规定 法规和规章不能由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吧? 纯学术探讨,没有任何不良动机~~~~ 坚决支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六中全会要求,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
跪求法律达人 现身指点~~~
还有人说是立法解释. 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立法解释吗?
百度有人说 &决定&算是法律渊源. 不知道对不对啊?
继续雪地裸身滴血跪求~~~若大法律论坛,达人辈出,竟然没人能解我心中小小疑惑吗?
作者:南山小竹 回复日期: 10:15:01
这是在立法法通过之前的决定,有的有主席令、有的没有,很乱,后面的决定,都没有主席令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难怪考3次不过,这个修改决定,主要标的是《票据法》,法律制定、修改都要主席令。 其他的单行决定,立法法通过后,你找一个有主席令的?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先搞清楚“法律”的定义就解决了。目前,对其作出定义的是《立法法》,其他的学理上的定义,没有法律效力。 《立法法》在地位上属于基本法律,规定了其他法律应如何如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总结一下,按该法规定,中国的法(广义)有以下几类(宪法除外): 1、法律,制定权: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形式:主席令。 2、法律解释,制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形式:人大常委会公告。 3、行政法规,制定权:国务院,公布形式:国务院令。 4、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省(含直辖市、自治区等省级单位)、较大市的常委会(特别重大的为人大),公布形式:人大常委会公告(人大主席团公告)。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公布形式:人大主席团公告。 6、部门规章,制定权:国务院各部委及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公布形式:部长令。 7、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省级、较大市的政府,公布形式:省长令、(自治区)主席令、市长令。 从上述看,人大的决定惟一可以沾边的是第2项“法律解释”,但若从内容上看,这些决定明显不只是“解释”。因此,从法理上讲,这些决定,连广义的法律都算不上。 不过各位要注意了,我们是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不一定只有法律才有强制效力。其他的,如党的红头文件,党章等,其效力远高于上面的几类法律,甚至高于宪法。
感谢 尊重历史6 先生的回答.解我心中疑惑 昨天开始我看《禁毒法》草案和《禁毒决定》时我突然想到这个问题.便在百度提问.先是有人说是法律,后来有人说不是,说是法规,后来有人发现法规也不对,说是法律解释. 后来发现法律解释也不对,今天有两个律师说是法律渊源. 可是按尊重先生6的说法,在立法法里没有法律渊源这一说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啊. 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此多的决定,难道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吗? 撞墙以及泪流满面啊~~
作者:十三种武器 回复日期: 14:40:53
感谢 尊重历史6 先生的回答.解我心中疑惑 昨天开始我看《禁毒法》草案和《禁毒决定》时我突然想到这个问题.便在百度提问.先是有人说是法律,后来有人说不是,说是法规,后来有人发现法规也不对,说是法律解释. 后来发现法律解释也不对,今天有两个律师说是法律渊源. 可是按尊重先生6的说法,在立法法里没有法律渊源这一说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啊. 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此多的决定,难道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吗? 撞墙以及泪流满面啊~~ ======================== 这很正常,党章和其红头文件,都不算法律(广义),但同样有强制效力(当然用法律效力一词有些不妥)。 另外,在立法法以前的决定,属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貌似唯一可以沾边的确实只有法律解释这一项。 可是如果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这些算法律解释似乎又不太说得过去。唉~~
法律解释,按《立法法》第42条第二款,范围是很窄的。上面的这些决定明显不是。另外,如果是解释,也要说明解释哪部法律的哪一条。 该款条文: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感谢尊重历史6先生,您真是个渊博的人啊~~~ 这个问题我终于明白了.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诉讼法中已经有司法鉴定问题,该决定是进一步对其进行具体化 属于(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刑法中未规定有关新出现的互联网犯罪问题,需要明确刑法适用依据, 属于(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因此,这些决定,都是法律解释,只需要人大常委会公布即可
法律解释,属于法律
啊~~~楼上又提出了新观点。所以我刚才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网站检索了一下,在该网站的文献资料里,2000年《立法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或决议为名字,不需要主席令而公布的文件有如下三部,这三部都被网站归类为法律,在行政法类别。 13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日)
1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16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日)
那么这三部是否可以算做法律解释呢? 在该网站里还有很多以法律解释为名字的文件也被归类为法律。但是那些都是明确说了是法律解释。比如 3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日)
3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日)
3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日)
那么究竟那三部决定算不算法律解释呢?还望继续有方家指点。不胜感激。 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站的文献资料地址: http://www./zgrdw/wxzl/wxzl_gbxx.jsp?lmid=0106&dm=010602&pdmc=010602
真理越辩越明,从昨天到今天我发现很多法律人士对这个问题都持不同意见。 现在看来问题的关键应当是 到底那些决定属于不属于法律解释。
那么究竟那三部决定算不算法律解释呢?还望继续有方家指点。不胜感激 ===================== 你先看清楚别人的帖子再说
恩,感谢楼上的。我刚才看了一遍 13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日) 16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日) 这两部可能可以算是法律解释。但是法律解释需要不需要像尊重历史6先生说的 要说明是解释哪一条呢?像刑法的那些解释一样呢? 可是 1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个算解释什么呢? 因为我不是学法律的,很多地方不懂和不专业。问得比较琐碎,请大家原谅。
但是法律解释需要不需要像尊重历史6先生说的 ============================ 法律怎么解释是尊重历史6先生说的算吗
给楼上的几位贴一个法律解释,希望你们能明白什么算解释,解释是什么样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
立法法有规定怎么解释的吗
换个问法,立法法有规定法律解释的文件必须冠以&解释&名称吗
作者:债锁 回复日期: 17:05:54
立法法有规定怎么解释的吗 作者:债锁 回复日期: 17:09:35
换个问法,立法法有规定法律解释的文件必须冠以&解释&名称吗 ================= 不懂就虚心点,不要装懂。
作者:尊重历史6 回复日期: 17:12:56 不懂就虚心点,不要装懂。 ================== 对于我所提的问题,懂还是不懂,直接回答
这是在立法法通过之前的决定,有的有主席令、有的没有,很乱,后面的决定,都没有主席令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特有先天优势,那就是不讲逻辑 刚刚说完立法法通过以后的决定都没有主席令 这会又说“法律制定、修改都要主席令”、“其他的单行决定没有主席令”。 颁布和修改法律需要主席令,这还要你说么? 现在讨论的问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算不算法律” 前面刚有个88说“法律要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决定的发布没有经过主席,因此不是法律” 债锁列了一个带主席令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抽了丫的一嘴。 这个不知道没有通过考试88马上就说立法法通过前、后不同,后来的决定都没有主席令 我就列了一个带主席令的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再抽丫的一嘴 这回6号小特不干了,再次压缩:“法律制定、修改要主席令”、“其他的单行决定没有主席令”。 为此,我打算再抽丫的一嘴: 【法规名称】 关于任免公安部部长、人民银行行长、人事部部长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颁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估计这回小特又要强辩:我说的带普遍效力的~~~
我们回到正题吧。 其他两部如果说是法律解释,可能也未尝不可。 但是这一部 1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个是解释哪部法律呢? 还有楼上的小竹先生说的这个 【法规名称】 关于任免公安部部长、人民银行行长、人事部部长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颁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这个和我们讨论的是不是没什么关系啊,好象跟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没什么关系。应该是行使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吧。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我是临时抱佛脚。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汗颜~~
但是这一部 1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个是解释哪部法律呢? =================== 这个后面再解释,我在等尊重历史前面的回答
楼主,本来是没啥关系,但某网特说话不靠谱,没点逻辑观念,我于是勉为其难地趁机抽他一嘴
晕?都走了? 现在是最后一个问题了. 但是这一部 1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个是解释哪部法律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这个也是法律解释的话,那么《立法法》颁布后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确实都不违反《立法法》。我也就没什么疑虑了。
到目前为止,我在百度 中顾网 天涯 就同样这个问题进行咨询。 答案五花八门。许多律师的答案都不够精确。可能确实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都没思考过。我也是昨天突然想到。 经过大家的充分讨论。 现在 债锁先生关于 法律解释的 答案我觉得是最有说服力的。 剩下的最后的问题是 1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一部算什么?这一部也没有主席令,显然不能算狭义的法律。 那如果是法律解释,它是解释哪部法律的? 继续向各位达人求教,抱拳四周行。
我又在网上查了一下。虽然关于人大是否应该拥有立法解释权在学术界有激烈争论。但这个先不管,《立法法》既然规定人大有这个权力,那它行使就是合理的。 而且 这两部 13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日) 1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按照债锁 先生的解释,说它是法律解释,在逻辑上是可以说的过去的,虽然它的形式不像其他的解释那么明确地说明了是解释哪部法律的哪一条。但是确实可以看出来它是对哪部法律的解释。因此归为法律解释应该是可以的。 但是这个 1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到底算什么?
既然没人回答我,我自己试着学习一下吧。 我刚才看了一下宪法。发现宪法里有这么一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那么1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可不可以算是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进一步具体解释。 符合(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这一条呢? 请专业人士指正。可以以这种方式解释宪法吗? 或者说这算是对宪法的法律解释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债锁先生是什么意思?
注意时间
我看了啊 可是1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个是2001年 通过的. 85年那个,也没有主席令.可以说85年那个在现在看来也不算法律. 2001年这个是立法法后通过的啊. 如果没有主席令 就只能是法律解释. 那它解释哪部法律呢? 显然也不能是解释85年那个吧.
为什么不是 为什么不能
因为85年那个不能算是法律吧? 没有经过主席令这一程序啊. 如果是法律解释就必须是对法律的解释吧? 可以这么说吗?
郁闷?又走了? 还有人能说说吗?最好有人大常委会的人,呵呵,那样就能搞清楚了。~~
提~~~在线等~~~有没有法律达人撒~~~
哭死?难道真的没有正确答案吗? 这么重要的原则性的问题没人思考吗?
没有经过主席令这一程序啊. ==================== 什么时候的规定
作者:债锁 回复日期: 21:16:55
没有经过主席令这一程序啊. ==================== 什么时候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恩,立法法是2000年颁布的。 但是在2000年之前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比如《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这些正如您所说都有主席令,因此即便它叫决定,以今天看来依然可以算做法律。 但是2000年之前,比如你提到的85年这个决议,是没有经过主席令的。以今天看来是不能算做法律的。 那么就有另外一个问题,在立法法之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算是法律?为什么有的决定有主席令,有的决定没有? 如果即使按照当时的标准,85年的那个决议都不算法律,那么似乎就有些问题了。可以这么说吗? 现在的问题是 按照立法法之前的标准,我国是如何定义法律的? 我想大致总有个定义吧,否则不可能有的决定有主席令,有的没有主席令,总不可能是看主席个人高兴不高兴吧。晕。
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先不谈。 可是1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通过的决议,它既然被归类于法律(广义)当中,那么只能是法律解释。 根据《立法法》既然是法律解释,那么只可能是对法律的解释。而不能是对法规或其他规章的解释。 现在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宪法的解释。 二是对 其他法律的解释。 如果是对宪法的解释,我上面列出了宪法的一条相关条文,问题是这算不算对那条宪法的解释。 如果是对其他法律的解释。债锁先生给出了一个85年版本的决议,但是没有主席令。问题是,在当时,没有主席令的决议算法律吗? 1、如果算法律的话,立法法之后,对待当年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需要修改或进行某些程序的补充吗?比如重新签署主席令?如果可以不修改不重新签署,但是对一个明知道不符合现在的定义的法律再做一个所谓法律解释合适吗? 2、如果在当年就不算法律,那就不可能是法律解释。 以上的分析不知道正确否。请大家指教。这个问题从昨天困扰我到今天。因为我觉得似乎是个比较原则的问题。我对法律不了解,只是这一两天抱抱佛脚,看了一下。跪求法律达人指正。
但是2000年之前,比如你提到的85年这个决议,是没有经过主席令的。以今天看来是不能算做法律的。 ====================== 为什么
作者:债锁 回复日期: 21:41:14
但是2000年之前,比如你提到的85年这个决议,是没有经过主席令的。以今天看来是不能算做法律的。 ====================== 为什么 ———————————————————————————— 如果以今天的标准衡量似乎不应该算法律。因为没有主席令嘛。 但是因为是历史遗留。所以只以今天的标准是不公平的。 所以我们要看当时的定义,我对当时的标准不清楚。 当时有的决定有主席令,比如《关于禁毒的决定》。 而85年这个是没有主席令的。 现在的问题是,1、在当时没有主席令的 决议算法律吗? 这个得去重新查阅当时对法律的定义。 如果当时算是法律。那么这个没问题。 接下来的问题是, 2、立法法之后,对待当年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需要修改或进行某些程序的补充吗?比如重新签署主席令?如果可以不修改不重新签署,但是对一个明知道不符合现在的定义的法律再做一个所谓法律解释合适吗?
呵呵,这个问题,你既然有兴趣,就得自己先把基本的法律基础整明白了,这是前置条件,否则,怎么说,你也不一定明白 你先看点法律基础,过些日子再来,反正帖子都在
其实,我不是学法律的。我想我自己也未必能弄明白,所以我希望求教于大家。 似乎有个原则是新法优先于旧法 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新法对旧法全面&覆盖&,新法实施时,旧法完全废止,如《地方组织法》于1979年颁布施行,后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三次修改,现今当然以1995年修订施行的为准。 另一种情况是,在新法颁布时,其承续的前法律法规已经废止,但与其同位阶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未作修改,这时就必须以新法规为准予以引用。 我想《立法法》出台后,规定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那么比如某些行政法规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就必须修改。对吧? 同样的,《立法法》出台后,当年未有主席令的决定之类,如果在当时是法律。 是不是在今天为了继续成为法律,应当补签主席令呢? 如果不需要补签。可以依然看成法律。对其再做法律解释也可以。 就我们讨论的那个85版的决议还是有一个关键的问题 在当时,85版没有主席令的决议是法律吗? 比如当时是怎么区分什么决定该用主席令的? 比如《关于禁毒的决定》就有主席令,那么85决议和禁毒决定的差别在哪里? 当时是怎么定义法律的? 谢谢大家,我希望有人能告诉我。。。。。。
现在我在总结一下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如果这个只可能是法律解释。 那么它就必须是对法律的解释,而不能是对法规或规章或法律解释的解释。 那么有两种情况 1,对宪法的解释。 那么这个符合吗?请各位赐教。 2,对其他法律的解释。法律很多,我不清楚可能是对什么法律的解释。债锁先生给出了一个85版的决议。如果还可能是对除85版决议之外的法律的解释,请大家赐教。 那么85版决议,假设它当年是法律,现在也不需要补签主席令可以继续成为法律,对它做法律解释也合理,那么这在逻辑上就完备了。问题就解决了。 所以有三个小问题 1、它当年是法律吗? 如果当年就不是,那就还有问题。 2、即便当年是法律,现在需要补签主席令吗?如果需要,那么就还有问题。 3、即便不需要补签主席令,那么对它进行法律解释合适吗?如果合适问题就解决了。如果不合适,就还有问题。 请大家赐教。~~~~抱拳~~
似乎有个原则是新法优先于旧法 =================== 还是先补基础,再谈细节
不急,这里很多帖子挂了几年的都有
其实可以总结为一个小问题 就是 85年的那个决议算法律吗? 在立法法之前,当时是怎么定义法律的?不可能完全看个人的喜好吧? 我相信这里许多专业人士肯定能回答我这个问题的.
同时感谢债锁先生和尊重历史先生的解答。 感谢大家指出我的错误。 我也希望有人能继续解答我的疑惑。我想各位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专业求索精神肯定强过我啊~~ 债锁先生已经将问题解答得只剩最后2个小问题了。 1,85版决议在当时的定义里是法律吗? 2、如果是,《立法法》后,对待当年没有主席令的法律,需要重新签发主席令吗?
或许我们可能还有一个误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个决议可能就不是法律解释. 可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力制定一些别的东西. 有人清楚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如果不是法律和法律解释,还可能是什么吗? 谢谢.
我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决议的时候,不可能没想过这个问题的啊. 有法律达人是参与制定者吗? 寻觅中~~
2、如果是,《立法法》后,对待当年没有主席令的法律,需要重新签发主席令吗? ======================== 法条没如果,只有是和不是 你查查立法法里面,有没有这个规定
作者:债锁 回复日期: 23:11:48
2、如果是,《立法法》后,对待当年没有主席令的法律,需要重新签发主席令吗? ======================== 法条没如果,只有是和不是 你查查立法法里面,有没有这个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恩,我不是很了解。刚才看了一下。 不过,比如说从前的决定和决议 和现在的〈立法法〉是什么关系? 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吗? 还是别的关系呢?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可以适用这条吗?
你有精力这么折腾,为什么不好好看点法律基础的东西
刚才在 中顾网又有律师提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个属于法的渊源。 我不是很清楚什么叫法的渊源。 但是〈立法法〉有规定 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法的渊源吗?
作者:债锁 回复日期: 23:24:42
你有精力这么折腾,为什么不好好看点法律基础的东西 —————————————————————————— 我这不是搞不明白嘛,你以为我喜欢瞎折腾啊。~~大哥。 关键是我不是学法律的,我是突然想到这个问题,结果发现律师们,法律专业人士们都众说纷纭。 所以我觉得这个可能是个重要的问题。 毕竟原则问题可能比具体的法条更重要吧。关键我有好奇心,其实这个问题和我本人没什么关系。我只是突然想到,如果整个法学界都忽略了这个问题可能有点可怕。 呵呵,谢谢您耐心的指点。
都哪门子律师 楼主,拜托你了,别这么瞎折腾,看得都累
我昨天以为很快这个问题就有答案。 结果没想到辗转 百度
中顾网和天涯。最后还是很混乱的。
其实这个问题的由来是昨天我看〈禁毒法〉草案,结果发现从前有个禁毒决定,我不是很明白,就去问问这个禁毒决定和禁毒法的区别。 我本来以为能很快弄清楚的东西。~~ 结果就越说越乱了。 我也不想的啊~~
如果你有法律基础,我的最后那个问题,其实就是答案 至于法律漏洞,是正常的,没什么大不了的 长江发大水,那么大的窟窿,咱们子弟兵不是都能堵上 更何况法律漏洞
我的最后那个问题,其实就是答案 —————————————————————————— 哪个问题?
作者:十三种武器 回复日期: 23:35:08
结果就越说越乱了。 ===================== 呵呵
我认为有一种可能就是人大常委会 没有把&决议&看成法律或法律解释. 这个从名称上可以看出来 比如前两个关于互联网和司法鉴定的都叫决定. 而这个叫决议.这显示人大常委会必然是有其他的考虑. 你看 8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91年又有一个. 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85年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样就有三个了. 似乎不可能解释了再解释吧. 这显示人大常委会必然把决议看成别的什么.可以这么说吗?
我郁闷 1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1996年还有一个. 四个了.
睡前顶一次~~
我们再就细节问题来看看吧 呵呵,我比较喜欢把一件事情弄清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我们研究一下,这个决定究竟该不该算法律解释。我也是今天看到大家提到去看了一下。 首先 三大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十七、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十八、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看看这个和上面的三大诉讼法的法条相比 是不是属于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明确了哪些具体含义? 条文太多了我看得有点晕,笼统上应该可以说属于明确具体含义,但有些具体的条款又似乎不是这样。有没有矛盾的地方呢? 比如 涉及到收费标准和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处罚的问题,这个是属于明确哪一条的具体含义呢? 我不是瞎折腾,我只是觉得法律应该是个严谨的东西,各位法律专业人士应该比我更严谨吧。 大家意思探讨一下吧。
大家意思探讨一下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吧.呵呵,打错了
继续请教~~~
晕啊,天涯 中顾网
百度都没人理我了 难道就没人能说清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个究竟算什么吗? 现在看来 因为没主席令,肯定不算狭义的法律. 并且 从85年到现在连续颁布了四个. 如果说是法律解释也不太说得过去了,不可能解释了一遍一遍又一遍吧. 那么,到底是什么?跪求指点~~~
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这年头,各级政府的规定都有法律效力。
作者:十三种武器 回复日期: 22:43:47
或许我们可能还有一个误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个决议可能就不是法律解释. 可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力制定一些别的东西. 有人清楚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如果不是法律和法律解释,还可能是什么吗? 谢谢. -------- 个人认为,lz关注的那个决定,本身就不属于法律范畴,就像小竹提到的那个人事任免决定。立法法可没说人大的决定就一定是法律或法律解释。 另,严重支持小竹对某人的体罚,对这种人必须予以痛打,不是因为专业素质,而是人品。
作者:rokyworm 回复日期: 12:32:56
作者:十三种武器 回复日期: 22:43:47 或许我们可能还有一个误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个决议可能就不是法律解释. 可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力制定一些别的东西. 有人清楚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如果不是法律和法律解释,还可能是什么吗? 谢谢. -------- 个人认为,lz关注的那个决定,本身就不属于法律范畴,就像小竹提到的那个人事任免决定。立法法可没说人大的决定就一定是法律或法律解释。 另,严重支持小竹对某人的体罚,对这种人必须予以痛打,不是因为专业素质,而是人品。 —————————————————————————————— 恩,我也这样考虑过。但是所谓师出总要有名,尤其是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人事任免权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它行使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个决议不是法律和法律解释。那就是说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不是立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力,那它行使的是什么权力呢?
作者:rokyworm 回复日期: 12:32:56
作者:十三种武器 回复日期: 22:43:47 或许我们可能还有一个误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个决议可能就不是法律解释. 可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力制定一些别的东西. 有人清楚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如果不是法律和法律解释,还可能是什么吗? 谢谢. -------- 个人认为,lz关注的那个决定,本身就不属于法律范畴,就像小竹提到的那个人事任免决定。立法法可没说人大的决定就一定是法律或法律解释。 另,严重支持小竹对某人的体罚,对这种人必须予以痛打,不是因为专业素质,而是人品。 —————————————————————————————— 恩,我也这样考虑过。但是所谓师出总要有名,尤其是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人事任免权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它行使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这个决议不是法律和法律解释。那就是说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不是立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力,那它行使的是什么权力呢?
作者:rokyworm 回复日期: 12:32:56 +++++++++++++++++++++++++++++++++++++++++++++++++++++ 还有尊重历史6先生对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个是不是法律解释的质疑也是合理的。 因为首先,这个决定从形式上看就完全有别于别的比较明显的法律解释。 从内容上看,它有的条款也很难说完全符合“(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已经有重新立法的意味了。 所以我觉得奇怪的是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要弄出这种摸棱两可的东西来,如果要重新立法完全可以多走一步,让主席签个主席令。 如果不想也可以交给国务院什么的来处理,制定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章,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完成。同时人大常委会再以比较标准明显的法律解释来解释一下诉讼法里的相关条款的具体含义。 这样就比较清晰了。会否比这种引起争议的形式会好一点。
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得弄清楚什么是法律(狭义意义上)。定义有很多,不同的书有不同的表述,但大体上都有这些内容: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稍看仔细一点,就清楚了:法律是“规范性文件”,而不是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其次,由于习惯、对立法学的研究不够,在《立法法》颁布之前,法的名称上存在许多缺陷,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就是法的名称过多、过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立法律的名称有法、决议、决定、条例、规定、办法、方案等等。但不管如何,它们均是狭义上的法律。
作者:法雨无声 回复日期: 12:52:06
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得弄清楚什么是法律(狭义意义上)。定义有很多,不同的书有不同的表述,但大体上都有这些内容: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稍看仔细一点,就清楚了:法律是“规范性文件”,而不是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其次,由于习惯、对立法学的研究不够,在《立法法》颁布之前,法的名称上存在许多缺陷,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就是法的名称过多、过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立法律的名称有法、决议、决定、条例、规定、办法、方案等等。但不管如何,它们均是狭义上的法律。 ========================================================== 感谢这位先生。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先不谈。 事实上,在《立法法》之后。 人大有三部没有主席令的决定和决议,并且被人大常委会归于行政法之列。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日) 1和3 有人认为可以属于法律解释,虽然具体条款和形式有一定问题,但总的来说归于法律解释也未尝不可。 但2到底是什么还是弄不清楚啊。
请LZ注意,你和我生活在一个人治和党治的制度国家里,而不是法制制度国家里,所以,决定就是法,领导说什么就是什么,你不需要知道原因,只要执行和遵守就可以了。
强人 自己汗一个先 解决这个问题真的费功夫 留爪先
是法规
它是立法机关之一吧?
情深深 雨蒙蒙
今天看南方周末关于司法鉴定的文章。 其中提到多次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还有个司法部召开的什么纪念这个决定实施一周年的座谈会。 可见这个决定是比较重要的。 可是我迷惑的是,通篇文章没有丝毫地方提到或者暗示这个决定是法律解释。 那么当初制定这个决定的时候是不是把它当法律解释来制定的呢? 真的是很迷惑。
鄙视人大发布的一切违法宪法和现行法律的所谓决定,是立法犯法加上执法犯法。
法版有史以来第一强帖!
2、法律解释,制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形式:人大常委会公告。 ======================================================== 我也不是学法律的,不过我想问一下,平常看到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一样吗?我记得最高院常有关于XXX的司法解释一类的东西
个人认为,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不仅仅是立法一项,还有其他很多的职能。在执行其他职能时可能会象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用一些普通意义上的“决定”“决议”呀,不要以为人大常委会出来的书面正式的文本都从法律层面来理解,那就大错特错了。
作者:胖胖的西红柿 回复日期: 20:38:04
个人认为,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不仅仅是立法一项,还有其他很多的职能。在执行其他职能时可能会象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用一些普通意义上的“决定”“决议”呀,不要以为人大常委会出来的书面正式的文本都从法律层面来理解,那就大错特错了。 ============================================================ 谢谢您,这个角度我也考虑过,人大的职能确实不止立法一项,比如人事任免也是宪法赋予它的权力之一。 但是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人大行使任何权力都要师出有名。比如人大常委会就不能派人大代表去行使逮捕这个职权。 所以,人大的某些决议如果不是法律,那么它在行使什么权力呢?
全国人大本来就有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以上说的相当程度上都算是国家的一些比较重大的事情吧。。。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才发现,法版还有这么个强帖,顶起来。 这个问题我就一直没整明白,看了本贴,就更不明白了。
才发现,法版还有这么个强帖,顶起来。 这个问题我就一直没整明白,看了本贴,就更不明白了。
大家看看《立法法》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许就会明白了!
大家给我点你们自己研究的算法公式,我决定开始研究算法。顺便问点问题:为什么我做得技能第一次释放都会卡一下,排泄了的。这与电脑配置有关吗?变量数组多了好吗?
从理论上说,搂主的问题确实是个问题。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如果《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法律,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和刑罚,岂不是违反了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它又不及时废止,岂不要“必须予以追究”?宪法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呵呵,那就言出法随吧。 从实践上说,楼主的问题不是问题。最高法院认这个,法院都认,还能说什么?说了又有什么实践意义?法院也不敢不认,每年法院要报告工作呢!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言出法随,实际上它也出不了多少。立法法释义里面说的明白,刚开始只有全国人大能立法,后来立法能力不够,就让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立法,还是立法能力不够,于是通过立法法分了一下立法权。况且,按照现行的法律体制,基本上是人大常委会吆喝一声,法院答应一声,法院从不越雷池半步的。偶们老学美国如何,人家美国法学家都说了,法律就是法官要说什么的预言,又有美国法学家教导,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我们的体制如此,法院如此,经验亦如此,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不是法律实践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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