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三元公司是否订购卓越之剑 打玉米任务务

刘学丰与山东金盛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刘学丰与山东金盛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2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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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滨中商终字第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盛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以南渤海九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学丰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学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山东金盛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刘学丰(乙方、受托人)与被告山东金盛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人)签订县级总代理协议书,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组织分社建立优质玉米特约生产基地,订购生产优质玉米和建立蓖麻特约育种基地及建立商品蓖麻生产基地业务,并负责兑现奖励尿素的供应,价格按当地当时肥料市场价格售给履行合同的客户,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报酬;乙方在甲方签署本协议时,须经甲方规定的培训,并取得业务资格,即县级联社经营资格证书,甲方依法核发联社经营展业证;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及附件均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形式上或事实上的雇主与雇员关系,甲乙双方依本协议建立的是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乙方权限:乙方代表甲方在归属代理区域内设立所有乡镇分社及招聘分社主任,培训分社主任及班子成员有关代理业务,协助分社搞好市场信息调查、粮农意见反馈等市场信息工作,有权安排分社日常工作及传达甲方的指令;乙方指标任务及代理报酬:乙方在代理区域内领导组织分社落实指标任务:建立优质玉米特约生产基地,订购生产优质玉米:6万亩;建立蓖麻特约育种基地:3000亩;建立商品蓖麻生产基地:1.2万亩;计划供给客户尿素:玉米奖励兑现2400吨;蓖麻特约育种奖励兑现150吨;协助分社搞好收购玉米和蓖麻良种、商品蓖麻、装车、发货及购货款的支付和代办玉米白金购货、发货等工作;提成:按照任务指标制、报酬包干制、各负其责制,甲方按乙方代理的区域内,各分社建立优质玉米特约生产基地,订购的生产优质玉米亩数,合同签订后,每亩提给0.5元,收购、发货后,每亩提给6元;协议履行期限:本代理协议有限期限为一年,协议期满后,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解除协议请求,本协议自动延长,每次延长一年,并可依此方法连续续展,本协议在自动续展年满五年后,双方可以考虑重新签订协议,给予乙方以更优惠的条件;本协议所附的订购生产优质玉米及其他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在代理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均应当然的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非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本协议书不得做任何修改和变更,本协议的变更、修改和增补,应采取书面形式。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内容为打造万顷高产优质玉米富农工程、建立优质玉米特约生产基地、建立航天蓖麻特约育种基地,有限期限自日至日。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聘书,载明:“兹聘请刘学丰同志为山东金盛秋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提交的建立优质玉米特约生产基地定位载明:县级总代理指标任务及报酬:2012年订购生产优质玉米指标任务6万亩,合同签订后,0.5元/亩×6万亩=3万元,收购发货后6元/亩×6万亩=36万元。
日,原告刘学丰与被告签订订购生产优质玉米与市场管理的共同规则(日2号文件),约定,县级联社经理应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和一定的经济实力,配备高素质的人才,并能够不断进行素质教育,提高创新能力,以适应农业产业化事业持续发展的需要,对于已签署县级总代理协议书,但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和高素质人才,一个月内仍然打不开局面,完不成指标任务的联社、分社,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督促和指导,经过半个月的帮助指导,如仍无起色,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考察后提出意见,董事会批准,终止其委托代理协议或由其他联社、分社进行兼并;联社经理、分社主任必须按照委托代理的运营指标任务去完成,县级联社经理初期组织建立优质玉米特约生产基地6万亩:6000亩/县镇分社;乡村代理发展落实800亩;客户代表在本村发展落实210亩;联社经理带领分社主任到公司进行完善订购生产优质玉米合同及玉米白金预付款的交接后,公司将玉米白金发往县级联社经理住所地,由联社经理取样化验合格后,方可分发给县镇分社供到粮农手中,否则退货,公司通知生产商重新发货,退货运费生产商承担;玉米白金分发粮农和保存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建立优质玉米特约生产基地,订购生产优质玉米方式:以村为单位订购,按村民农耕人口人均订购0.3亩,每亩订购500公斤,价格随行就市,为保证生产出优质玉米,公司向粮农提供玉米白金,每亩4公斤,售价为20元/公斤,全价款分两次收取:订购合同签约时,先收取粮农购买玉米白金预付款26元/亩,余额欠款54元/亩,待粮农生产出的优质玉米按订购量交售,可免除余额欠款,并奖励粮农尿素40公斤或价值96元的复合肥料,否则收取余额欠款;县级联社组织领导分社按照玉米质量收购标准,自日至2013年2月底须交售优质玉米3万吨,收购计量费用由联社、分社承担,装车、运输费用公司负责,运输车辆由县级联社负责联系派车;收购价格随行就市,再结合玉米加工企业市场收购价格,每月定出一个合格的收购价格;为了确保优质玉米的顺利收购,公司支持县级总代理200万元/县的收购周转资金,自日至10月10日到各县联社进行实地考察其经济实力,并办理放款手续,如其经济实力达不到放款条件的,可联手担保单位和个人,放款手续办好后,10月20日前进行放款,此款归还时间为2013年2月底不计息,如超过归还日的可按每天2%交纳违约金及本金;为了确保收购及兑现奖励肥料的管理控制,公司将根据县级联社组织分社交售玉米的数量,每1000吨为一个送肥周期,一县一站卸货制度;为了按照优质玉米质量收购标准的顺利进行,公司委托玉米加工商派出收购技术人员到县级联社帮助指导收购,并负责收购资金周转,为1000吨结算一次,收购时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件,打出玉米加工商的招牌条幅即可开称收购;各级代理的报酬发放日,为收购送货1000吨由公司与各级代理商定支付,如完不成收购数量的,可根据实情和困难核实后按实际收购亩数支付报酬;以上条款公司与各级代理商自觉遵守,如公司违约,可退回玉米白金预付款,并承担各级代理收购、发货后的全部报酬:按0.056元/斤计算支付;本规则与委托代理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联社、分社必须签字盖章,不愿签字盖章的,视为自动终止委托代理协议;本规则自日起执行。
上述协议、共同规则签订后,被告按原告上报的订购玉米亩数(原告自认订购5258亩)向原告代理区域供应了玉米白金微肥。
日,被告与原告刘学丰签订补充协议载明,莱州市联社完成3万亩订购生产优质玉米后,被告支付原告办公场所及用具和代理区域市场开发经费七万元,自2月6日至3月6日完成6万亩,为一等奖,奖励十万元(包括县级和乡镇级奖)……同日,原告刘学丰向被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金盛秋集团开发经费和办公场所及用具费共计七万元整”。
日,被告工作人员王健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刘总合同书押金50元,合同书号50”。
日,原告向被告总经理李新华发送手机信息载明:“李总你好,我们的收购安排在后面的话什么时间收购结束?请指示!我正在农户家测量使用玉米白金的春玉米的千粒重。”李新华回复信息载明:“对不起,没及时看到你的信息。收购时间不超过日就行。春玉米亩增产多少斤?”
日,被告总经理李新华发送手机短信载明:“通知:各县联社建立的玉米基地已快到成熟收获期了。根据玉米白金的奇特机理,达到优质高产的最佳时期,应适时晚收(推迟10天),每亩能增产400斤。因为施用玉米白金后,玉米成熟期淀急增,收获早了达不到增产的极限。如常规收获期收获,每亩只能增产200斤左右。希望通知到各个合作户”。
日,原告向被告总经理李新华发送手机信息载明:“你好李总,首先祝你及家人双节日快乐!我昨天下午回到家,很多代理商和农户打电话问公司确定收购的时间是几号?提前的准备工作是怎么安排的?请指示!希望公司能把今年的工作安排好为来年的基地建设打好基础!谢谢”。李新华回复信息载明:“各位经理,经公司研究决定,自11上旬开始安排收购六万亩以上的。六万亩以下的等通知”。
庭审中,原告提交的日催告函及快递回执,用以证明原告请求被告在合同期内务必落实、执行、履行合同,否则被告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快递回执证明被告公司收到催告函。被告质证意见为快递回执单没有收件人签字,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关于收购特约优质玉米的补充规定载明:“为完善和具体落实公司《订购生产优质玉米与市场管理的共同规则》,切实履行公司与各级总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做好各级代理负责区域内约定优质玉米的收购工作,现由公司与各县级总代理经协商,对《共同规则》修改并作补充规定如下:一、鉴于市、县级、乡镇级代理协议书约定各县级总代理均应完成建立优质玉米特约生产基地并订购生产优质玉米6万亩、乡镇级代理完成6千亩的任务,若各级代理不能完成上述数额任务,将直接导致公司无法完成向相关玉米加工企业交售玉米的计划,以致公司违约,不能享受相关优惠价格。为此,特别规定:按共同规则原则,对未能完成任务及不签署《共同规则》的各级代理,按以下规定履行:1、各级代理人应按未完成玉米交售任务数量×当地收购价格所确定数额的10%向公司承担违约金,公司对其负责区域预交售的玉米不再按原规定收购。相应的,公司不再奖励肥料,不再向代理人支付相关提成和报酬。同时,因未完成约定任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各级代理人仍应按共同规则的约定赔偿经济损失。2、未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者不愿在《共同规则》上签字承担义务的乡镇、村级代理和客户代表,公司没有向其支付、承担玉米收购代理报酬的约定责任。二、经县级总代理人请求,公司可以协调公司相关玉米加工企业按普通玉米市场价格收购其负责区域内预交售的玉米;三、县级总代理将本规定贯彻至各下级代理,若有纠纷,由公司管辖处理。本文件由公司签章、各县级总代理签字确认,作为双方《代理协议》的附件,前后代理协议文件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件内容为准。”
日,被告下发关于玉米收购的通知载明:因各县级总代理人难以就玉米收购周转资金的投入提供符合投资商所要求条件的担保,公司联盟的投资商不再投入玉米收购周转资金,下一阶段各区域的玉米收购资金可由各县级总代理人自筹解决;收购时间定于日至日;收购单价按全省市场平均价格,定为1.96元/公斤;考虑到部分县级总代理难以完成原“市、县级总代理协议书”约定的订购优质玉米的任务数额,将导致公司对玉米加工企业合同违约,无法完成交售玉米的计划,以致不能按约享受相关优惠价格,因此,各县级总代理应于收购开始前向公司预报本区域内玉米收购预计数量,以便公司向玉米加工企业另行接洽交售协议;收购期满,对各县级总代理未能交售、未能按原“市、县级总代理协议书”约定的订购优质玉米的任务数额交售带来的协议书善后问题,公司将根据全面收购情况,进一步与各县级代理人沟通,统筹作出妥善处理。
日,被告总经理李新华向原告发送手机信息载明:“刘总,大约元月15号左右我会通知您来公司共同商量理顺收购工作”。
庭审中,被告提交玉米白金(中微量元素肥料)在玉米上的肥料效应鉴定田间示范试验报告一份,证明被告向玉米种植户提供的玉米白金肥料是优质微肥,施用后可增加玉米产量和质量。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原告所在莱州区域内乡镇级代理商杨春平、贾文卿、杨建忠、王桂芹订购玉米亩数共计5258亩。后被告未收购上述玉米。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县级代理费31548元(6元/亩×5258亩)。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刘学丰与被告山东金盛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县级总代理协议书、订购生产优质玉米与市场管理的共同规则及关于收购特约优质玉米的补充规定,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从原告提交的县级总代理协议书来看,原告系县级代理商,双方约定指标任务为订购生产优质玉米六万亩,报酬按照任务指标制、报酬包干制、各负其责制,订购合同签约后,每亩提给0.5元,收购、发货后每亩提给6元。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的订购生产优质玉米与市场管理的共同规则约定联社经理、分社主任必须按照委托代理的运营指标任务去完成,县级联社经理初期组织“建立优质玉米特约生产基地”6万亩:6000亩/乡镇分社。原告自认涉案莱州地区签约5258亩。被告已按原告上报亩数供应了玉米白金微肥。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的关于收购特约优质玉米的补充规定约定,“对未能完成任务及不签署共同规则的各级代理,按以下规定履行:1、各级代理人应按未完成玉米交售任务数量×当地收购价格所确定数额的10%向公司承担违约金,公司对其负责区域预交售的玉米不再按原规定收购。相应的,公司不再奖励肥料,不再向代理人支付相关提成和报酬。同时,因未完成约定任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各级代理人仍应按共同规则的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即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的关于收购特约优质玉米的补充规定应视为对县级总代理协议书及订购生产优质玉米与市场管理的共同规则相关报酬条款的变更。虽然原告庭审中提交多份手机信息、相关录音材料及被告下发的关于玉米收购的通知,仅能证实原被告双方就收购玉米事宜多次进行协商,但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在日签订关于收购特约优质玉米的补充规定之后对相关代理报酬进行重新约定,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供应的涉案玉米白金微肥及被告未进行收购涉案玉米的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县级代理费用31548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学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刘学丰负担。
上诉人刘学丰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该事实有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聘书等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依约为被上诉人积极的拓展业务,虽然未达到约定的任务指标,但是对此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终止协议并且被上诉人于日向各区域代理发出玉米收购的通知,可见被上诉人是完全认可上诉人所完成的亩数,即对上诉人实施代理行为的肯定。以上事实、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违约、拒付代理费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依据法律规定就其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向被上诉人追索代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县级代理费31548元。
被上诉人山东金盛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答辩。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学丰与被上诉人山东金盛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县级总代理协议书、订购生产优质玉米与市场管理的共同规则、关于收购特约优质玉米的补充规定,均系双方当事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于日签订的关于收购特约优质玉米的补充规定约定,上诉人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县级联社经理初期组织“建立优质玉米特约生产基地”6万亩,公司对其负责区域预交售的玉米不再按原规定收购,不再向代理人支付相关提成和报酬。上诉人一审期间自认涉案莱州地区签约5258亩。故上诉人刘学丰要求被上诉人山东金盛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3154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山东金盛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9元,由上诉人刘学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王合勇
代理审判员  邵佳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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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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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大连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 局联合印发通告,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等计划37394吨,成交35373吨,成交率94.6%,成交均价1502,底价1340,溢价162;
  市场供应量降低
展望后市,5月第一周我国临储玉米开启拍卖,按照3年储备期来算2012年产和2013年产玉米均为超期玉米,不过对深加工企业特别是燃料乙醇企业使用没有压力,且从年份和品质来看,有相当数量的拍卖玉米只能深加工甚至燃料乙醇企业使用,定向销售玉米相当于延长了补贴时间。同时,继5月3日国家正式公布5日拍卖年玉米之后,5月4日中储粮 发布消息称,定于5月9日举办中储粮包干销售临储玉米专场,计划销售2014年产玉米85.95万吨,其中天津3.35万吨、河北2.99万吨、江苏8.7万吨、安徽14.61万吨、福建0.27万吨、江西1.61万吨、山东19.57万吨、湖北26.06万吨、湖南5.94万吨、广西1.15万吨、四川1.7万吨。此消息正式攻破之前传言不拍2014年玉米的消息,质量相对较好玉米供应市场,令市场需求主体观望心理进一步增强。
& & & 4月份,中储粮在湖南开展玉米竞价销售专场拍卖,于4月7日、14日、21日举行了3次拍卖,分别投放玉米2.1万吨、1.09万吨和0.89万吨,拍卖价格为华北产二等玉米1830元/吨起拍,东北产一等玉米1880元/吨起拍,成交率分别为60%、14%、0。由于陈粮起拍价格偏高,而今年南方用粮企业库存构建较早,目前库存普遍充裕,导致拍卖成交清淡。但随着南方陈粮高价拍卖开始,市场对陈粮出库观望心态更为浓厚,同时,较高的拍卖价格也阐释了“不打压市场价格”的宗旨。市场普遍传言我国临储玉米将于5月投放市场,其中2013年产玉米拍卖底价为元/吨,黑龙江1250元/吨,吉林1300元/吨,辽宁1350元/吨;2012年拍卖底价在元/吨之间。虽然出库费用和出库难度尚不明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各方对此价格认同度较高,预计5月玉米价格将在平稳中前行。
  与此同时,生猪产业“短粗”,为民增收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生猪停留在初级加工上,通常只有一个‘链条’,粗放的生产方式仅能自足。这一切直接影响了忠县生猪产业现代化、生态化的进程。
  这对于各大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机会,特别是史无前例的超长禁渔期,加上日益成熟的加州鲈饲料配方技术以及推广多年的加州鲈饲料逐渐被养殖户所接受,对于推广加州鲈饲料的企业来说可谓天时地利与人和的历史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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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8:00:06甘肃省金昌三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位于甘肃 金昌市金川区,主营 硫酸、镍、农产品、大麦、玉米、糯玉米、大麦、玉米 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缺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惠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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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灯28号玉米时间: 11:08:53&&来源:&&作者:
品种名称&&三元灯28号
分  类& 禾谷类-&
审(鉴)定年份&&2007年
审(鉴)定情况&&2007年通过山西省农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鉴)定编号&&晋审玉2007015
选育单位&&太原三元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品种来源&&用S101&S801
品种描述&&
  幼苗第一叶椭圆形,叶缘紫色,叶鞘紫色,叶色深绿。株高穗位中等,叶片宽,半上冲,株高285厘米左右,穗位120厘米左右,穗长约20厘米,穗行18~20行,行粒数41粒左右,穗轴红色,籽粒黄色,马齿型。
  年参加山西省玉米中晚熟组区试,平均666.4公斤,比对照农大108增产10.6%。2006年生产试验,亩产705.0公斤,比当地对照增产8.4%。
  2006年农业部谷物及制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检测:粗蛋白10.02%,粗脂肪4.09%,粗淀粉74.12%,赖氨酸0.29%,容重738克/升。
  年经山西省农科院植保所两年抗病接种鉴定,综合评价为高抗矮花叶病,抗小斑病和穗腐病,中抗大斑病、茎腐病和粗缩病,感丝黑穗病。
栽培技术要点
  该品种属稀植大穗型品种,以亩留苗2800株左右为授粉期重施肥;田间管理措施无特殊要求。
适宜地区&&
适宜山西省玉米春播中晚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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