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法院邢福涛怎么给聚众斗殴为其开车人量邢,有案例吗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辩护律师 - 为你辩护网聚众斗殴罪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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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为你辩护网网刑事律师团队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了相关知识,为您提供法律帮助,解决疑难困惑。本文并收录了与聚众斗殴罪紧密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供您学习参考。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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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某等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绰号“老鸡”,男,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某群,绰号“群魔”,男,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绰号“麻子”,男,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男,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海,男,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绰号“猴子”,男,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取保候审,日,继续取保候审。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赖某群、胡某、梁某、李某、邱某、李某海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七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原判认定:2013年,被告人李某、邱某、李某海与罗杰(起诉指控称在逃)承包位于本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长兴馆管理处城市森邻土方工程。被告人赖某群欲入股分红,于8月12日下午,以对方拉土不洒水污染环境为由,赶至该工地阻碍施工,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当晚,赖某群将与罗杰因该工程发生矛盾以及准备第二天再次去阻工之事告知被告人林某,林某又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胡某及梁某,要二人前往工地聚集。为避免吃当面亏,林某还指使胡某再邀集几人一同前往。同年8月13日9时许,赖某群伙同林某携带镣刀与梁某再次来到李某、邱某等人承包的工地阻止施工,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因怕打不赢,林某便打电话给胡某,胡某又叫来“猫子”、“矮子”(身份信息不详,起诉指控称在逃)等人。与此同时,李某将此事告知罗杰,罗杰指使李某邀集邱某、李某海等人,并要李某将打架所用的镣刀放至李某海驾驶的白色现代车上。之后,李某、邱某乘坐李某海驾驶的白色现代车与另外一辆黑色轿车赶至工地。看见赖某群等人后,李某、邱某从白色现代车上下车,手持镣刀冲向赖某群等人,赖某群、林某、梁某、胡某等人见状也持镣刀冲上前,双方持刀对砍,致使胡某、李某、邱某等人受伤。期间,黑色轿车先后将胡某、林某撞倒在地,车上下来三四名手持镣刀男子将胡某砍伤。尔后,李某海见李某受伤便驾车将其送至医院救治;梁某见林某被撞也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其他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林某因被车撞致面部七处创口、左侧眼眶内下壁骨折、鼻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伤情评定为轻伤甲级;被告人胡某因锐器伤致左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伤情评定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赖某群、胡某、李某、邱某、李某海、梁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践踏社会公德,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二人轻伤后果,应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赖某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梁某、李某、邱某、李某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赖某群、胡某、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邱某、李某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林某、赖某群、胡某、梁某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海系从犯以及被告人林某、胡某系累犯的公诉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群辩护人关于赖某群主动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辩护人关于李某系从犯的辩护人意见亦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二、被告人赖某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被告人邱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六、被告人李某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七、被告人梁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林某上诉提出,聚众斗殴是对方先动手;其没有召集人员,其他人系自愿而来;未造成对方任何人伤害;其认罪态度良好,属自首,故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赖某群上诉提出,其没有召集人员,也未打伤任何人,其不是主犯,其当时也是为了自家居住环境,犯罪动机折射出其主观恶性较小,请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胡某上诉提出,其本人被对方伤害致轻伤甲级,也是被害人,现仍未治愈,其未对对方造成任何伤害。其认罪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属从犯。上诉人李某上诉提出,其是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承包土方工程不被他人侵占而受他人邀请参与斗殴;其在斗殴过程上,未伤害任何人,自己反而受伤;其一贯表现好,无任何违法纪录,此次系一时气愤而为之,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邱某上诉提出,其是被朋友相邀而去的,是从犯,又是初犯;本案涉及的伤情都在轻伤范围内,对受害人和社会都未造成重的危害。上诉人李某海上诉提出,其只是受他人安排开车到工地,既未持械,也未下车,更未参与斗殴,原审判决其一年五个月,量刑偏重,请求改判。上诉人梁某上诉提出,其没打任何人,是为了自家居住环境起犯罪动机,在案件中也属于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法院改判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审被告人李某、邱某、李某海与罗杰(起诉指控称在逃)承包位于本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长兴馆管理处城市森邻土方工程。原审被告人赖某群欲入股分红,于8月12日下午,以对方拉土不洒水污染环境为由,赶至该工地阻碍施工,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当晚,赖某群将与罗杰因该工程发生矛盾以及准备第二天再次去阻工之事告知林某,林某又将此事告知胡某及梁某,要二人前往工地聚集。为避免吃当面亏,林某还指使胡某再邀集几人一同前往。同年8月13日9时许,赖某群伙同林某携带镣刀与梁某再次来到李某、邱某等人承包的工地阻止施工,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因怕打不赢,林某便打电话给胡某,胡某又叫来“猫子”、“矮子”(身份信息不详,起诉指控称在逃)等人。与此同时,李某将此事告知罗杰,罗杰指使李某邀集邱某、李某海等人,并要李某将打架所用的镣刀放至李某海驾驶的白色现代车上。之后,李某、邱某乘坐李某海驾驶的白色现代车与另外一辆黑色轿车赶至工地。看见赖某群等人后,李某、邱某从白色现代车上下车,手持镣刀冲向赖某群等人,赖某群、林某、梁某、胡某等人见状也持镣刀冲上前,双方持刀对砍,致使胡某、李某、邱某等人受伤。期间,黑色轿车先后将胡某、林某撞倒在地,车上下来三四名手持镣刀男子将胡某砍伤。尔后,李某海见李某受伤便驾车将其送至医院救治;梁某见林某被撞也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其他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林某因被车撞致面部七处创口、左侧眼眶内下壁骨折、鼻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伤情评定为轻伤甲级;胡某因锐器伤致左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伤情评定为轻伤甲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彭某清的证言,证实日11时许,她从长兴馆横龙公园往家里走,在路上看见路边停了二辆小轿车,旁边站着几个青年人手拿砍刀,她刚到家里,就听见家门口有人打架,出门看见十几个青年人拿着砍刀相互追杀。后来听邻居讲,有部分是长兴馆本地人,可能是因为争城市森邻土方工程而相互撕打。2、证人罗某勤的证言,证实他是罗杰的父亲,罗杰因为聚众斗殴后逃逸一直没有回家,他也不知道罗杰的下落,如果知道,就会劝罗杰尽早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长兴馆管理处城市森邻工地附近发生一起有10余人参与的聚众斗殴案,案发后,参与械斗的人员均逃离现场,该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依法对现场附近水泥马路上遗留的9把镣刀进行提取。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林某、赖某群、胡某、李某、邱某、李某海分别通过相片辨认出罗杰、梁某就是日10时30分许在城市森邻工地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梁某通过相片辨认出李某、邱某、李某海、罗杰就是日10时30分许在城市森邻工地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林某因被车撞致面部七处创口、左侧眼眶内下壁骨折、鼻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伤情评定为轻伤甲级;胡某因锐器伤致左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伤情评定为轻伤甲级。6、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林某、赖某群、胡某、梁某、李某、邱某、李某海案发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原审被告人林某供述,证实日晚,赖某群跟他说拦了罗杰拖土方的车,两个人在电话里吵起来,罗杰在电话里还说了些带威胁和挑衅性的话语,并叫他和梁某第二天一起去拦罗杰拖土方的车。当晚,他便将这事跟梁某说了。之后,还打电话要胡某准备带几个“小乃”。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赖某群打电话问他在哪,并叫他等。不久,赖某群开车过来接他一起回家拿了几把镣刀。拿到镣刀后,梁某打电话问他们在哪,他说快到工地的马路上,不到一两分钟,梁某开车过来,他们一起到了工地路口。到工地后,邱某和李某看见他们来,就往工地里面走,大概过了七八分钟,一辆拖土的车从工地出来,赖某群过去拦车,他就坐上梁某的车,不让拖土的车离开。李某和邱某从拖土车上下来沿着马路往长兴馆管理处方向走。这时,胡某打电话过来问要不要过来,他当时还说不要过来,赖某群说对方叫了人来怕吃亏,他又打电话给胡某,要胡某把身边几个人一起叫过来。胡某他们过来后,一辆黑色东风日产小车和一辆白色现代车一前一后开过来,距离他们二十米的地方,李某和邱某拿着镣刀从白色现代车上下来朝他们方向冲过来,他们看见对方冲过来,就赶紧到车上拿镣刀。他从赖某群车上拿了一把镣刀,准备朝对方砍时,那辆黑色日产车从他后面开过来,将他撞飞在地,梁某见状开车将他送到湘雅医院救治。8、原审被告人赖某群供述,证实日中午,他和林某谈到去罗杰在城市森邻土方工程入股的事。当天下午,他带了“老像”、“军魔气”、“蛮老细”来到工地把一辆拉土的车拦下,李某上来问他什么意思他就说了想入股的事。李某和邱某听了都没说什么。之后,他们离开工地。快吃晚饭的时候,他和“老像”、“军魔气”、“蛮老细”又到工地去问对方什么意思,对方一个叫“猫子”的人过来激他,并威胁说要找他的麻烦。后来,罗杰打电话问他为什么阻工。他就跟罗杰说要入股,罗杰当时就说不行,并威胁他说如果再去阻工,双方可能会发生冲突。第二天上午9时许,林某打电话问他和罗杰的事怎么样了,他说他一个人去下工地,林某又说打了电话给“猴子”。他和林某吃完早饭后,又回家拿了4把镣刀放在车上。到工地后不久,“猴子”开了一辆比亚迪车也来到工地。他们三人说好一起来搞这个土方工程。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李某和邱某坐一辆拉土的货车过来,他们上前把车拦下,邱某就下车问他们要搞这个土方是吧他回答说是。接着,邱某和李某就到工地对面打电话。看到李某他们打电话,他和林某、“猴子”每人从汽车后排座下拿一把镣刀。等了十分钟左右,邱某和李某往塞纳名城方向走了。林某说邱某他们肯定是去叫人了。他说怕对方人多,不要吃当面亏。说完,林某就打了电话叫人,不久,他们这边来了四五个人。与此同时,罗杰那方也开了两辆车过来,他又下车拿起镣刀,对方一辆黑色车子就直接开过来朝他们撞,他们这边当场就有一个被撞倒在地,具体是谁他不清楚。他看到对方一辆白色车子上下来二三个人,从副驾驶座位置下来的人手上拿了镣刀,接着他们有四五个人准备去打从白色车子上下来的人,他带了一个“小乃”和邱某对打,他用刀和对方互砍了三四刀,等他再砍过去的时候,邱某用一只手抓住他的镣刀,等邱某准备用镣刀砍他的时候,他后面的人用镣刀朝邱某砍去,不知道砍到了没有,邱某把他的镣刀松开,丢掉自己的镣刀跑了,追了四五十米后,他想从一堆砖头上跑过去包抄,不小心摔倒。等他爬起来朝工地走后,看到派出所的警察来了,他躲着不敢出来。他后来才知道林某被车撞了头部和面部,姓胡的手被砍伤,邱某的父亲跑到他家说他砍伤了邱某。9、原审被告人梁某供述,证实他和林某、赖某群因城市森邻土方工程的事情与罗杰产生矛盾。日晚上,罗杰与赖某群为此事还在电话中讲起来了,当晚23时许,林某就把这个事跟他讲了,并问他第二天会不会一起去,他答应了。第二天上午10时许,他开着自己的黑色比亚迪越野车来到城市森邻工地,赖某群、林某已经先到。他到了后,赖某群从车上拿了4把镣刀放到他车子后备箱里。不久,又有林某的朋友“麻子”和两个“乃古”到了路边。随后,从长兴馆大路上开进两辆小车,从一辆白色小车下来二三个人,手上都拿了镣刀,他们看见对方来人还带了镣刀,也到车上去拿镣刀,他拿了镣刀后就直接往前面冲,对方黑色小车朝他们冲过来,把“麻子”撞倒在地,他就持镣刀和李某对打,过了不到1分钟,他见林某被那辆黑色小车从身后撞飞摔在地上,他赶紧跑去开自己的车将林某送到湘雅医院急救。后面发生的事情不清楚。10、原审被告人胡某供述,证实日晚上,林某打电话跟他说第二天要与罗杰打群架,叫他帮忙叫点人。他答应第二天再电话联系,之后,他就打电话给“猫子”、“矮子”,把第二天要去城市森邻的事情说了,两人也都答应了。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他电话问林某要不要过去,林某说先不要。到上午9点半左右,林某打电话叫他过去。他就打的到莲花街接到“猫子”、“矮子”后,来到城市森邻工地。当时梁某和赖某群的车子都停在工地路口的水泥马路上,林某从赖某群的车子上下来跟他打了招呼。他到现场后不到十分钟,对方来了一白一黑两辆车子在距离他们10多米远的地方停了下来,之后,有两个人从白色车子下来,手上还拿了镣刀朝他们走来。他们也从赖某群和梁某的车子里拿镣刀,林某他们就往白色车子上下来的人冲过去。这时,那辆黑色车子突然发动朝他冲了过来,撞在他双膝位置将他撞到。不久,黑色车子又调头往回开,将林某直接撞飞。之后,从黑色车上下来3个人,手持镣刀朝他劈过来,在他左手小臂上劈了一刀。他就赶紧往路边草丛中跑,对方还追了一段,听到旁边老表叫就回到黑色车子上走了。11、原审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罗杰从城市森邻小区开发商游总手上接到运输土方的工程,并叫他和邱某、李某海一起参与。他们当地的“群魔气”、梁某、林某等人想入股,他们不同意,对方就以各种理由来工地阻工。日下午17时许,他们的车在城市森邻工地上运土方,遭到“群魔气”叫来的人阻工。之后,他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罗杰。第二天上午8点多,他们又照常开工,他和邱某在工地守了一会后就到塞纳名城转盘附近吃面条,吃完面后接到罗杰的电话说“群魔气”又到城市森邻阻工去了。他和邱某来到工地后,看到“群魔气”、梁某、林某在工地口子上,将他们运土方的车子拦下。他问对方为什么又来阻工,“群魔气”说这件事没说清楚之前,不要想运土方。双方僵持在一起,期间邱某离开了。他走到工地里面打电话给罗杰说了此事,罗杰叫他打电话给李某海、邱某,还叫他到城市森邻旁边的旧房子里拿上镣刀。之后,他打电话叫李某海把车子开到城市森邻门口拿镣刀,又打电话叫邱某到城市森邻来。李某海过来后,他从城市森邻旁边的旧房子里拿了两把镣刀放在车子后座脚下,他们接上邱某后开车往工地走,看到一辆黑色的车在他们前面,大概相隔有几十米远。到工地后,“群魔气”那方看到他们有两辆车过来,冲出来十几个人,每人手上还拿了一把镣刀,堵住他们的去路。他和邱某下车后,看到林某、梁某、“群魔气”带着至少七八个人拿着镣刀往他和邱某方向跑来,嘴里还不停的喊着“砍死他们”。看到这种情形,他和邱某马上上车把镣刀拿下了。当时,他看到对方一部分人冲他们过来,另外一部分人在砸那辆黑色的车,黑色的车就直接往人群里冲过去。他拿着镣刀与梁某对打,之后,“群魔气”也带着至少七八个人向他这边跑来,这时,那辆黑色车子调头往对方人群里冲了过去,对方躲闪不及有2个人被撞倒,他当时也被车撞倒在地。等他爬起来时,发现他的镣刀不见了,脸也肿了,眉骨在流血,林某、梁某、“群魔气”等人也都不见了,三四个男青年上黑色车子后走了。他上李某海的车子到中医院治疗。12、原审被告人邱某供述,证实他和罗杰、李某、李某海等人在做城市森邻工地的土方工程,赖某群、林某等人也想入股这个工程,双方发生冲突。日上午10点多,他和李某开始在工地,后来林某和赖某群等人就在那里拦了他们拖土的车,他和李某就去看了下后都离开了。过了一会,李某就和李某海开着罗杰的车接他,车上放有两把镣刀,然后,他们开车就往工地方向走,快到工地路口时,对方就拿了刀过来,他和李某下车也拿着他们带的镣刀和对方打了起来,他开始是拿着刀和赖某群对打,赖某群将他头和背砍伤,后来又来了两个年青人和他打,他见打不过就往李家大屋方向的巷子里逃跑。后来,听说在之前打架的地方有人受伤,具体伤情不知道。13、原审被告人李某海供述,证实他和罗杰、李某、邱某等人在做城市森邻工地的土方工程,赖某群、林某等人也想入股这个工程。日上午9时许,他开着罗杰的白色现代小车从家里出来吃早点。10点左右,李某打电话给他说林某、赖某群等人带刀在工地上拦车,叫他到城市森邻售楼部那里等。他过去后,看见李某和邱某已经到了,李某到售楼部未装修的店面里拿了两把镣刀,接着他们三个人到工地上正好看见有辆黑色小车从他们中间冲过去,赖某群和林某等人在砸那辆车。然后,李某和邱某下车,赖某群、林某他们看见李某和邱某下车,直接拿着刀冲上来打在一起,这时候,那辆黑色小车调头朝打架的方向冲了过来,直接把林某撞倒在地,又从车上下来四个人,手里拿着刀和林某他们打了起来,打了几分钟后都散了,李某手上受了伤,他把李某带去中医院治疗,邱某不知道哪里去了。另有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城郊派出所出具的归案说明,证实日,该所民警得知李某、邱某、李某海三人在城市森邻工地附近出现,办案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三人抓获,之后,赖某群、林某、胡某三人自行到该所投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同年9月5日,梁某也主动投案。另查明,林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事实,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赣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书、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赖某群、胡某、李某、邱某、李某海、梁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践踏社会公德,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二人轻伤后果,应从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林某、赖某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胡某、梁某、李某、邱某、李某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林某、赖某群、胡某、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李某、邱某、李某海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林某、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林某、胡某、梁某提出其系自首,上诉人邱某、梁某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原判在量刑中均已体现,本院不重复采纳。关于上诉人林某、赖某群提出其没有召集人员的意见,经查,林某邀集梁某、胡某有梁某、胡某的供述证实,赖某群邀集林某和梁某有林某的供述证明,赖某群还开车接了林某回家拿镣刀,在工地,赖某群、林某、梁某还说好三人一起搞这个土方工程,一起拦住拉土的货车,持刀等待对方前来,同时又电话叫了胡某等人赶到案发现场,这一聚众过程持续半个多小时,林某、赖某群起了主要作用,故对林某、赖某群提出其没有召集人员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赖某群、梁某提出其犯罪动机是为了维护自家居住环境并请求改判缓刑的意见,经查,赖某群、梁某等人提出对方拉土不洒水污染环境是其借口,其真实目的是为了争夺土方工程的施工权以谋利,并企图以斗殴的方式解决该争端,赖某群、梁某等人为争夺工程项目而聚集多人,驱车前往工地并持械斗殴,目无法纪,暴力破坏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判处缓刑不足以惩戒其犯罪行为,依法不予适用缓刑,故本院对其前述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斌审判员袁绍萍代理审判员刘薇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尹淑艳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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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详释“砍刀队菜刀队案”为何定性为聚众斗殴
&中新网南京4月12日电(记者 朱晓颖)12日,备受关注的江苏常熟“砍刀队案”、“菜刀队案”在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砍刀队”成员、主犯曾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菜刀队” 成员何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当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详释“砍刀队案”、“菜刀队案”为何定性为聚众斗殴,对涉案人员量刑亦作出说明。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为向徐建忠讨要一笔赌债,苏州本地人曾勇的手下与徐建忠手下湖南人何强等人进行谈判,未达成协议。后何强与曾勇本人及手下通话过程中相互挑衅、言语刺激后,何强即纠集多人,准备刀具,后又再次主动打电话给曾勇,双方恶语相向,曾勇便纠集多人(“砍刀队”)赶至常熟忠发公司二楼办公室。以何强为首的6名青年通过监控看到此情形,持菜刀、水果刀等在办公室内等候,被网友们称为“菜刀队”。双方相互砍斗,致双方三人受轻微伤,忠发公司部分财物受损。
  常熟市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院长助理李根发表示,本案系赌债纠纷引发,双方为赌债偿还问题谈判不成,后在通话过程中双方相互言语刺激、发生冲突、互相挑衅,曾勇一方即纠集人员,携带刀具,上门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何强一方为偿还非法赌债与曾勇一方人员谈判未果后,何强与曾勇等人在通话中发生言语冲突、互有挑衅,并纠集人员、准备工具,等待对方上门。待对方进入办公室后,双方很快发生互殴,其行为亦构成聚众斗殴罪。
  何强一方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本案焦点问题。何强一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何强一方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聚众斗殴。李根发表示,公诉机关认为,何强一方试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曾勇一方放弃部分非法债权,后在未准备钱款的情况下,何强纠集人员,准备刀具,并积极主动刺激对方,有明显的斗殴故意,随后双方持械互殴,何强一方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李根发说:“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赌债纠纷引发,为非法利益之争,不受法律保护。在纷争处置过程中,何强积极参与其中,在案发当天上午为还债问题双方谈判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在午间通话过程中均有明显的言语挑衅行为,致矛盾激化升级。特别是在何强第一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后,即对对方可能上门发生打斗有明确判断并作了纠集人员、准备工具的充分准备,被告人张胜、陈强、张人礼、龙云中、李毅夫在斗殴发生之前并不在忠发公司,该五人被何强叫至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准备斗殴,且在人员到位、工具齐备的情形下,何强再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充分反映出被告人何强一方在主观故意上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具有与他人互殴的故意。在何强等人准备工具至对方上门约半小时内,期间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打斗,而当从监控视频中看到曾勇一方多人在忠发公司大门外下车持刀进入公司大楼时,何强等人敞门持刀以待,充分表明何强等人对斗殴发生持积极态度,遂致斗殴发生。”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何强纠集被告人张胜、陈强、张人礼、龙云中、李毅夫等人,持械与他人斗殴,造成三人轻微伤,六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客观上纠集人员、准备工具、实施了相互斗殴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性质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不是正当防卫。
  至于曾勇量刑为何比何强重之疑问,李根发表示,一方面,从案件起因、参加人数、是否主动上门等情况分析,法院认为该起聚众斗殴犯罪中何强一方被告人的罪责较曾勇一方被告人的罪责相对较小;另一方面,何强一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罪责大小也有明显区别,应当区别对待,同时鉴于本起聚众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何强一方被告人中何强构成自首、其他被告人均系从犯、龙云中未直接持械等情节,因此分别作出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对曾勇一方被告人也按照各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大小实行区别对待,分别量刑处罚。这样的量刑结果,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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