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世界的孤儿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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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版:本地·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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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助孤 100名孤儿获救助
本报讯(记者 吴福大)昨日,南宁市慈善总会举行“慈善助孤”项目救助金发放仪式,向全市100名困难孤儿发放每人2000元的救助金。 “慈善助孤”项目由广西一家知名企业资助,该企业在福建福州商会负责人的牵线搭桥下,通过南宁市慈善总会实施“慈善助孤”定向救助项目,长期救助南宁市100名分散供养(寄居亲戚家抚养)的困难孤儿,每人每年救助2000元,救助至18周岁,这些被救助对象中,年龄最小的只有2岁,最大的16岁。 据悉,这100名受助孤儿经过本人所在社区(村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进行入户调查并公示后,报县区慈善总会(民政局)审核,由市慈善总会、爱心企业审批确定。当天发放的是2014年的救助金,共20万元。 不愿具名的爱心企业党委副书记李先生,企业本着“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理念,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求名利,特别关注孤儿等困难群体,今年初,已向南宁明天学校捐赠1000万元,作为该校新校址图书馆的建设资金,让更多的孤儿学生在校期间能多读书,读好书。此次资助开展“慈善助孤”项目,让散居的困难孤儿能够解决生活、学习和健康等困难,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快乐地成长。 南宁市慈善总会会长徐邦兴介绍,目前,南宁市共有在册孤儿1533名和部分事实孤儿,他们从小失去父母的抚养和亲情的呵护,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最需要呵护、最需要关爱的一个群体。爱心企业的救助将让困难孤儿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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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宁市云景路28号南宁新闻网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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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综治委、高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委)、农业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综治委、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团委、妇联: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最近,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孤儿都能健康成长。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事业,现就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57.3万名,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党和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为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方向。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孤儿安置工作。
  (一)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
  (三)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孤儿学校、SOS儿童村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机构集中安置,并可以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
  (四)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孤儿收养工作。对“事实收养”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决,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切实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对于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可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六)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
  三、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孤儿救助工作。
  (一)财政部门应当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民政部门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中,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予以适当支持。
  (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散居孤儿医疗费用。卫生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所收养的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要给予指导和支持。
  (四)教育部门应当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应当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孤儿所在学校要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教育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办的特教班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等为收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如实出具证明材料。
  (七)公安部门对孤儿安置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对遗弃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八)司法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九)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的维修、保护工作。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结婚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当地政府和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四、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一)要加强协调指导。作为孤儿救助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要针对孤儿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不断完善法规政策,要加强协调,共同落实孤儿救助的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要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儿童养育、康复标准,并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方式,积极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为孤儿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要及时安排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孤儿进行治疗和康复,并将非定向的社会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残疾孤儿的治疗和康复。
  (三)要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福利院和敬老院,负责孤儿生活费的日常办理工作,加强对孤儿收养、寄养家庭的走访、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 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和帮助孤儿。要利用“六一”儿童节、“助残日”和专项慈善活动等时机,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孤儿,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孤儿权益的保护工作,倡导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妇女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多种形式为孤儿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并对女童和艾滋病致孤儿童给予特殊的关爱。要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慈善事业,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资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进一步推动孤儿救助工作的开展。
  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完善孤儿救助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十一五”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实际行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让孤儿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在充满亲情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健康成长。
                       民 政 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 设 部      农 业 部
                       卫 生 部      人口计生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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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散居孤儿6月1日起每月可领600元救助金
从6月1日起,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可领取600元养育津贴,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的津贴每月不低于200元,宁夏率先在全国建立了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宁夏这一决定并不容易。以国家级贫困县西吉为例,2008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也才2700多元,而一个孤儿的养育津贴全年7200元,制度出台前还存在异议。孤儿是不幸的,少了父母的照顾;而宁夏的孤儿又是幸运的,因为有了政府的关心。“津贴超过了全家收入!”“我太高兴了,党和政府专门为我发放的养育津贴超过了阿姨的全家收入!”15岁的宁夏西吉县的孤儿、回族女孩马鑫说。马鑫就读于西吉县中学,上初中三年级。2001年,父亲因肺结核不幸去世;2004年,母亲又因肝病去世,9岁的马鑫从此由她的姨妈马莲花一家抚养。可马莲花和她患静脉曲张疾病的丈夫也有3个孩子。这个一直吃低保的家庭,全家每月收入只有350元,一家人生活之艰辛是可想而知的。“今后每月领取这600元养育津贴,这样的好事我真的想也不敢想。”马莲花说。而这一切,得益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启动实施的一项惠及宁夏1162个散居孤儿和5980个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的最低养育津贴和救助金发放制度。 该制度规定,从6月1日起,无论城乡,凡是被确认为散居孤儿的,每人每月可凭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他们的“一卡通”,从银行支取600元养育津贴;事实上无人抚养孤儿,无论他的生活地在城市还是农村,统一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银川、石嘴山两市所辖县(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30元,其他市、县(区)每人每月200元,且救助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同步调整。这标志着宁夏率先在全国实现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和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救助金制度。这一制度的正式建立,意味着宁夏全区孤儿基本保障实现了全覆盖。“我想先买个篮球……”5月31日上午,在宁夏西吉县社会福利中心举行的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和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救助金制度启动仪式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长马廷礼将一本本儿童福利证、一张张“一卡通”卡和一些服装、学习用品递交到一个个孤儿手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张苏安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的界定做了说明。孤儿的界定为:本自治区内居住、有本地户籍、且父母双亡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的界定为:有本地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再婚,导致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服刑,导致一段时间内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他同时强调:“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和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救助金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和增发、停发手续,确保足额发放。” 西吉县吉强镇大滩村蓝台七组的李聪一直在他叔叔家住。说起不幸的遭遇,李聪的叔叔、今年45岁的李恒珍哽咽了:“由于家里贫穷和嫂嫂疾病缠身欠下债务,哥哥不堪生活重负自尽,嫂嫂在生下遗腹子李聪后也远走他乡。为拉扯李聪和他姐姐长大成人,我不能出远门打工挣钱,每年仅靠几亩薄田和零散打工收入四五千元钱维持生活。如今,姐姐17岁上初二,12岁的李聪上五年级。现在有了救助制度,我们全家的生活都有靠了!”李聪说,“有了每月200元救助金,我想先让叔叔给买个篮球……”而作为监护人,李恒珍说:“失去父亲,孩子们幼小的心灵体味到了生活的艰辛。现在政府发下救助金,我们从此不再为孩子们的生活担心,孩子们也能够安心读书学习了。这份恩情,这份厚意,我们这些监护人和孩子们一辈子都不会忘记。”他表示:“一定用心管好用好每一分钱,实实在在地花在孩子们身上。”“我们一定确保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和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救助金制度发挥最大效益。”西吉县民政局副局长张飞鹏说。财政尚有一定压力宁夏老龄委常务副主任李治贵认为:“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和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救助金制度的施行,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谈到养育标准额度的确定,这位曾参加这一政策起草制定全过程的“老民政”向记者透露:“当时有人对孤儿每人每月养育津贴600元持异议。因为2008年在西吉调研时发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也才2700多元。而一个孤儿的养育津贴全年7200元,远远超出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平。”从2008年开始,宁夏民政工作者开始境内孤儿普查;2009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知冷暖、查实情、谋发展”主题大调研,自治区、各市、县(区)三级500名干部参加普查,一人一表、一人一档建立孤儿档案;2010年2月,孤儿救助制度被列入人大专题讨论通过的2010民生计划中;从下至上,层层三榜公示、三级审批,确立救助对象;政府财政部门确立专项资金;6月1日正式实施。李治贵说:“这个政策突出的是对孤儿的养育。养是基本生活保障;育是培养造就人才。”作为政策的衔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福利处处长宋海涛向记者介绍说,他们目前正与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商,准备为16—18岁孤儿开办专业技能培训班。目前全自治区有389名这一年龄段的孤儿。“我们在努力为这些将来走向社会的孤儿打好基础。”西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虎久强告诉记者:“政府会加强监管,履行职责,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和帮助孤儿,切实做好孤儿救助工作。”他也谈到目前执行这一制度对一个国家级贫困县来说面临不少困难。“孤儿养育金自治区财政每孤儿负担500元,固原市和西吉县负担100元。对于西吉这个国家级贫困县来说,意味着我们每月要为231个孤儿养育金分担20多万元。这笔钱落实起来尚有一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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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为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下称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目前,我省已下拨中央和省级对孤儿及感染儿童的生活补助金4675万元,将按照孤儿补助标准,对感染儿童进行补助,昨天,省民政厅传出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儿童的&福音&。
我省明确基本生活费标准为,全省亲属抚养的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600元,机构养育的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000元。各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从日起发放,近日将陆续发放到位。
感染儿童在申请基本生活费时,可出具相关证明,并填写《儿童福利证申请表》,领取儿童福利证。资金发放以县级财政部门直接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为主,对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发放,发放时要做好资金领取记录,并严格为发放对象保密。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感染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与感染儿童监护人签订指导养育协议,参照孤儿指导养育办法加强管理,切实维护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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