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述职报告第二轮正式选举票数不过半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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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正式选举后两名候选人票数均未过半,一人弃权,该如何处理?
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商议候选人是否可以直接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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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弃权,那就剩下的直接当选了白
剩下的那位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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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委会选举的几个问题
更新时间: 来源:其他 作者:未知 点击数:3058
&& 一、村委会直接选举制度的由来
&&& 村委会直接选举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推行的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重大举措,是在农村村民自治活动中不断完善的一项重要制度。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确立了在经济上充分关心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其民主权利的政策思路。1981年6月,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
&&& 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肯定了农民创造的“村民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并明确规定: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从1983年到1985年,全国农村普遍取消人民公社制度,完成了建立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工作。
&&& 为了规范村民自治及村委会选举工作,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该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1988年6月,村委会组织法开始试行,村委会直选工作也逐步在全国推开。
&&& 从1988年起,党的历次代表大会以及国家“八五”、“九五”规划,都对贯彻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推进村民自治,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了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开展。
&&& 1990年,经党中央批准,由中组部、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召开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发〔1990〕19号)明确指出,必须认真贯彻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每个县都要选择几个或十几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
&&& 1994年,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发〔1994〕10号)。《通知》明确提出了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的具体任务,要求“村委会成员,坚持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要依法办事,加强引导,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坚决反对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违章活动”。
&&&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 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
&&& 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利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法对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和要求都作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村委会直接选举制度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村委会换届选举提出了要求,为各地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二、村委会选举的基本程序和做法
& 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各地结合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实践,逐步形成了村委会选举的基本程序和步骤。
&&& 第一,分级成立选举工作机构。
&&& 成立选举工作机构,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与指导、组织与实施,是做好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每次换届选举,由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从省到乡,层层都成立由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选举工作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委会选举的日常工作。在村一级,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为单数,名单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一旦成为正式候选人,不再参与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 各级选举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选民教育,使广大村民了解选举的意义、程序和注意事项,激发村民的参选热情,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级培训选举骨干等。村民选举委员会还要负责选民登记、发送选民证、组织提名与确定候选人、组织投票、上报选举结果等具体工作。
第二,选民登记。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利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实际操作中,选民登记一般遵循属地原则,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一些情况特殊的选民,如那些无法表达自已意愿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以及外出后无法联系、在选举日又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 选民登记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公布后,选民对名单如有不同意见,有权提出质疑,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在投票日前做出调整或解释。选民证要根据最后确定的选民名单填写。
&&& 第三,提名确定候选人。
&&& 候选人的产生一般分两个步骤:一是提名初步候选人,二是确定正式候选人。
&&& 由村民直接提名是产生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的唯一合法方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直接提名有两种方式:(1)由每位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候选人,又称“海选”;(2)由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联名人数的多少,各地规定不一。
&&& 初步候选人产生后,如何确定正式候选人,是村委会选举中的重要环节和程序。目前,各地的做法主要有两种:(1)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民提名情况、按照初步候选人得票多少差额确定;(2)由全体选民或村民代表参加的预选会议差额确定。
&&& 正式候选人确定以后,各地采用多种途径,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候选人通过竞选演讲,向村民公布治村方案,选民可以当场提问,候选人之间也可以相互提问。为保证竞选演讲健康进行,各地普遍规定,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民向候选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是村政建设、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问题,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 第四,选民投票与候选人当选。
&&& 选民投票以在选举日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方式进行。同时,设立流动票箱,方便老、弱、病、残选民投票。不能亲自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人或邮寄选票(又称“函投”)参与选举。整个投票过程包括依据选民名单和选民证发放选票、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公开检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步骤。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每届村委会的任期为3年。
&&& 选举结果公布后,向当选者颁发当选证书或工作证书。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结果无效。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在调查后依法作出处理。
&&& 第五,罢免。
&&& 对于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村民可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将其罢免。罢免的程序是:本村五分之―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几乎每年都会有数起村民联名罢免村委会成员的事例。
&&& 三、村委会直接选举的基本成效
&&& 村委会选举工作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为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阶段(1988年至1998年)。自村委会组织法试行以来,全国绝大多数省份进行了两届或三届选举。福建、河北、黑龙江、内蒙古等地进行了四届选举。广东省因在村一级设立管理区办事处、云南省设立村公所以及其他多方面的因素,未进行村委会选举和推行村民自治。在这个阶段,由于当时规范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条文比较简单,因此,各地有了很大的创制权,做法千差万别,规范程度参差不齐。如换届选举的主持机构,有乡镇政府、党支部、原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村民选举委员会等;提名方式多种多样,有乡镇提名、党支部提名、村委会提名、村民小组提名、群团组织提名、村民代表会议提名、村民联名、个人自荐等;选举程序也很不一致,如有的设秘密写票处,有向不设秘密写票处,有的地方委托票允许3张,有的地方允许4张或5张,有的地方规定必须当场检票
计票和公布选举结果,有的地方则没有明确规定。而广东省考虑到集体经济发达和属于开放地区,云南省考虑到农村地区多属偏远地区和山区,农民居住分散,为避免引发经济动荡和便于行政管理,这两个省未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村委会选举和推选村民自治。
&&& 尽管如此,在试行法期间,各地仍然创造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做法,如吉林省犁树县创造了“海选”,不定调子,不划框框,不内定名单,由村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候选人,山西省河曲县创造了“两票制”,第一票举荐候选人,第二票正式投票选举,福建省创造了预选的经验,湖南省创造了“函投”办法。实践证明,在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和村委会直选,走代表制民主和基层直接民主相结合的道路,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
&&& 第二个阶段为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阶段(1998年至今)。日,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新法颁布后,广东省委、省政府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成立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领导小组,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置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云南省委2000年底决定改革村级体制,实行村民自治,结束了我国农村设置村公所的历史。目前,全国31个省份在新法颁布后都普遍完成了一届时委会换届选举,有的省份如广东、安徽、山东、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西、湖南、湖北、陕西、天津、内蒙古、福建等省份已完成了二届,今年北京、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份正在部署进行第二轮换届选举,到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全国听有的省份都将完成二届村委会换届选举。
新法颁布实施后,各地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呈现出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农民的参选热情高涨。各地平均参选率在80%以上,许多省份高达90%以上。在外打工的村民,有的通过“函投”行使自己的权利,有的专程回村参加选举,有些青年村民甚至放弃了在外地的事业,回村参加竞选。一些农民对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条文倒背如流。对不及时组织选举或者不按法律办事的违法行为,他们纷纷向有关方面反映,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
&&& (二)配套法规保障有力。新法颁布后,短短的几年时间,全国有28个省份制定或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估计很快就会出台;31个省份都制定和修订了村委会选举办法或有关规定(其中江西、山西、内蒙古、河南、广西把选举办法包括在实施办法中),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少见的。多数省还实行开门立法,人大常委会把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 (三)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每到换届选举时,各地党委、人大、政府都把村委会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统一下发文件,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地普遍开展了宣传动员、培训选举骨干、制定实施方案等工作,省、地、县、乡镇,层层都成立了由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选举工作机构。目前,各地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以省为单位统一了届期。
&&& (四)操作程序规范有序。各地严格依法办事,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有所提高。绝大多数农村的选举能够依法按程序进行,基本做到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一步不少,农民该有的权利一点不留”,选举程序和过程基本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民群众的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等各项权利较好地落到了实处。
&& &(五)村党组织和党员经受了考验。从选举过程和结果看,村党组织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较好地发挥了领导核心作用,党员中的绝大多数还属于农村社会的精英分子,并且经受住了选举的考验和群众的选择。据统计,党员在村委会成员中的比例有所提高,全国平均约占46.4%。村主任中党员的比例较高,如重庆市村主任中党员占73.4%,山东省占77.2%,安徽省占81%,天津市占83.3%,江苏省则占到89.1%。海南省村主任中党员占91%,副主任和委员中党员占74.7%,平均占78.3%,村民小组长中党员占42.4%,村民代表中党员占31.9%。
& &&(六)先富群体竟相参与选举。村委会选举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多的富裕村民积极参加村委会竞选,当选的人数越来越多。据浙江省统计,全省新当选的133222名村委会成员中,“先富群体”约占30%左右。义乌市2726名村委会成员当中,平均年龄44岁,原村委会成员调整面近48%,当选比例高达60%,在新当选的421名村委会主任中更占到65%。永康、东阳、瑞安、乐清等地,”先富群体”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也都在60%左右。这种情况在全国有一定的普遍性。
&&& 随着民主选举的规范化,实现了村委会干部由最初的委任制到选举制、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转变。村委会民主选举的推行,对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作用。
&&& 村委会选举的基本成效:一是拓展利完善了农村选人、用人的渠道,仗村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二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培育了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提高了参政议政能力。四是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了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 四、村委会选举中亟待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 村委会选举虽然进行了十多年,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毕竟经历的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不足,选举程序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从基层实际情况看,有几个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 一是村民资格的界定。法律规定只有“本村村民”才具有在村委会选举中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但何为本村村民,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传统的意义上“村民”,主要是指从事种植业的农业户籍人员,也即通常所说的“农民”。但随着改革开放,城乡二元结构开始松动,城镇化步伐加快,城乡之间人口流动频繁,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面临严重的冲击,人户分离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以及户籍虽在但已基本脱离农村生产的大有人在。这些人能不能在居住地行使投票权?外来人才可不可以参加村委会的选举?长期在居住地经商打工的农民可不可以参加当地村委会的选举?随着土地流转加快和城镇化水平提高,还会有相当一部分村民离开土地,奔向城市或小城镇,如何保证他们在基层自治组织中的选举权利?
&&& 二是候选人条件和资格审查。法律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而且规定,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现在的问题是村委会候选人需不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能不能对村民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从常理看,村委会成员也是一种公共管理角色,掌握一定的权力,自然需要具备一定素质的人才能担当起这个角色。但如果村民提名的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怎么办?实行资格审查会不会与法律规定的普选权原则相矛盾?审查掉的人如果被村民选上该怎么办?
&&& 三是候选人之间的竞选和“贿选”。有选举,就会有竞争,就会有拉票行为。有竞争,就会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拉票就会有正常拉票和非正常拉票。何为正当竞争?何为不正当竞争?何为正常拉票行为?何为非正常拉票行为?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生活中也难以划分出清楚的界限。因为竞选行为不规范,也就难免出现“贿选”现象,有的地方甚至还相当严重。但在农村,对什么是贿选?如何认定?认定后如何查处?从现有法律、法规中找不到依据,难怪有的候选人敢明日张胆地买卖选票。这是目前法律中的一个“盲区”。
&&& 四是罢免程序。法律虽然规定了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如何启动罢免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遇到了许多难题。如法律规定五分之一的村民联名即可启动罢免程序,但联名人数的真实性要不要核实?由谁来核实?法律规定由村委会接受罢免要求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如果村委会不接受罢免要求,不召开村民会议该怎么办?乡镇人民政府不是村民自治的主体能否组织村民召开罢免会议?如果村委会不同意,乡镇也阻拦,村民该找谁?罢免要求表决未获通过的,是否可以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 五是违法行为的惩处。违了法自然要受到惩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但在村委会选举中,许多违法行为却找不到处罚的依据,因为村民自治权利尚未纳入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调节范畴,刑法中的“破坏选举罪”只适应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和政府负责人的选举,不适应村委会选举。解决选举中的问题,主要靠老百姓举报上访、行政干预、新闻舆论监督,没有可靠的司法保障。如果是村民个人违法还比较好解决,一旦遇到组织违法就很难处理下去。这也是选举上访数量居高不下、久拖不决的一个重要原因。
&&& 这些问题都是在村委会选举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相信随着村民自治的全面推进,随着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都会逐步得到解决。村委会选举一定会越来越好,越来越规范。(作者单位: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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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村主任竟当选县人大代表 专家称合法不合理
2006年12月,户县甘河镇宋村村主任燕建峰因乱砍滥伐村里的行道树,先后受到县林业局、县林业公安部门的调查并被县检察机关公诉。就是这样一个村干部,不久前被提名选举为县人大代表,参加了刚刚举行的户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调查期间,被推荐为 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并当选。连日来,户县甘河镇部分群众对该镇宋村村主任燕建峰当选县人大代表一事议论不休。
“犯事”村主任当选县人大代表
连日来,户县甘河镇不断有村民反映,2006年12月,宋村村主任燕建峰因乱砍滥村里的行道树,先后受到县林业局、县林业公安部门的调查并被县检察机关公诉。就是这样一个村干部,不久前竟被提名选举为县人大代表,参加了刚刚举行的户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犯罪嫌疑人当选县人大代表,让人不可思议。”与宋村相邻的胜利村村民王某称,宋村周边的群众对燕建峰的代表性、模范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不能带头遵纪守法的人被选为县人大代表,有失公允。
11月15日,就自己被司法机关调查一事,燕建峰称,砍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所获树款全部用于村里的公共建设,没想到触犯了法律。至于当选县人大代表一事,那是镇党委提名、村民们选的。问及宋村村民选举燕建峰的理由时,一部分群众称他们不知道燕建峰被司法机关调查,一部分村民称,宋村只有燕建峰一名候选人,宋村人肯定选宋村人。燕建峰被司法机关调查一事甘河镇党委是否知情?甘河镇推荐燕建峰的理由是什么?15日,记者电话联系到了甘河镇党委书记刘文平,但刘拒绝接受采访。
户县检察院——
涉嫌滥伐林木罪当事人被公诉
户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苗常禄称,燕建峰滥伐林木案属实。今年六七月份,户县公安局预审科以涉嫌滥伐林木将燕建峰一案移送审查起诉至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称,2006年下半年,燕建峰少批多伐本村集体树木299棵,违反刑法,先后被公安机关调查,并于今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接到审查起诉后,户县检察院于今年8月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定燕建峰滥伐林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月24日,户县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燕建峰提起公诉。11月15日,户县法院刑庭一工作人员称,因人手紧张,燕建峰一案尚未开庭,预计下周开庭。户县检察院一检察官称,燕建峰被检察机关调查期间,有关部门将燕建峰推荐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妥。
户县人大常委会——
已成事实目前无法罢免
户县人大常委会杨姓负责人称,燕建峰当选户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的情况属实。他称,在户县这次人大代表选举中,县级机关共推荐代表候选人42名,其他候选人由乡镇党委或代表联名推荐,燕建峰由甘河镇推荐。
负责户县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户县人大常委会攀姓负责人称,户县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从8月初开始,9月底结束。9月30日,户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当地媒体向全县通报了选举结果。“村民们反映太迟了。”攀姓负责人称,资格审查委员会只对选举的程序进行审查,候选人的其他审查由各级党委进行。燕建峰是甘河镇推荐的候选人,户县人大常委会当初并不了解燕建峰被检察院调查的事。“如果村民在选举期间反映,我们肯定会取消燕建峰的候选人资格。”该负责人称,燕建峰已经当选县人大代表,目前从程序上无法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只有等法院宣判后,他们才能根据宣判结果决定是否罢免燕建峰的人大代表资格。
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孙某15日称,日前,户县人大常委会已接到户县法院关于燕建峰案的反映,并已介入调查。他强调,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只对选举程序和选举人的政治权利进行审查。理论上,被选举人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当选人大代表。该负责人同时坦言:像燕建峰这样涉嫌犯罪的人一旦当选人大代表,从法律程序上很难罢免。
法学专家——
犯罪嫌疑人当选合法不合理
法学专家王鸿麟称,从法学理论上讲,公民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人大代表选举不是别的选举。人大代表具有代表性、模范性。“很难想象一个违法乱纪的享有被选举权的人能真正为群众着想。”从这个层面上讲,犯罪嫌疑人当选人大代表合法不合理。他称,户县人大常委会资格审查前如果将人大代表候选人提交公检法等部门进一步核查,也许就不会出现目前的尴尬局面。
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永宁称,从政治权利层面讲,燕建峰目前仅是犯罪嫌疑人,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燕建峰在被司法机关调查期间当选县人大代表是合法的。其人大代表资格的去留要等法院宣判后才能确定。如果构成犯罪,户县人大常委会就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罢免,如果不构成犯罪,燕建峰的人大代表资格就不受影响。
据了解,早在今年7月份,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南征专门就县、乡人大换届工作撰文,要求各区县、乡镇,在推荐和确定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工作中,要把好代表入口关,按照代表法规定的条件,一定要保证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对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品行恶劣的人,要严格把关,防止将这些人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要立即依法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当选县人大代表让人从情感上难以接受。”这是绝大多数采访对象对燕建峰当选人大代表的看法。但现实生活中合法不合理的事经常碰到,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欢迎广大读者来信讨论。chenyoumou@ (本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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