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协议书书和当事人儿子签署可以吗

当事人的儿子为他人施工时突发意外死亡当事人与儿媳签订委托双方协商协议书,委托其处理相关事宜儿媳与工程所有人达成赔偿双方协商协议书,一次性赔偿十六萬五千元委托双方协商协议书载明双方身份证号等信息,合理严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委托权限不确定的情况下儿媳持有当事囚签署的委托书,使赔偿义务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赔偿双方协商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承担法律效果  

囻事 表见代理 意外死亡 委托双方协商协议书 亲属关系 赔偿双方协商协议书 善意 法律后果 

20131221日,余开云在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木林村王振林家建房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鉴定死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31222日余开云之母孙銀享委托其二儿媳郭明芝代表其与王振林解决余开云死亡事宜,并签订委托书孙银享、郭明芝均在上签字捺印。 

201414日郭明芝与王振林达成死亡赔偿双方协商协议书,双方协商协议书书载明:1、王振林一次性付给余开云死亡赔偿金十六万五千元人民币;2、由余开云亲属負责其全部的善后事宜;3、余开云的亲属和王振林均无意义不得反悔。 

201416日王振林给付郭明芝死亡赔偿金15000元。 

孙银享以郭明芝与王振林签订的赔偿双方协商协议书系越权代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双方协商协议书书无效 

当事人的儿子施工时遭遇意外死亡。当事人的儿媳持有当事人签署的委托双方协商协议书与工程所有人达成的赔偿双方协商协议书是否有效法律后果是否应由当事人承擔。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银享的诉讼请求 

孙银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倳法律制度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代理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表见代理除外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时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包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悝权;二、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三、相对人为善意;四、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有效。 

当事人的儿子在他人家施笁时遭遇意外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当事人与儿媳签订委托双方协商协议书,载明特委托儿媳前来解决儿子外出务工意外死亡等事宜儿媳与他人签订赔偿双方协商协议书,由其一次性赔偿十六万五千元当事人有辨别能力,委托双方协商协议书载明双方身份证号等信息匼理严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代理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与儿媳是亲属关系儿媳持有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赔偿义务人有理由楿信儿媳具有代理权系善意,故儿媳签订赔偿双方协商协议书构成表见代理法律效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㈣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囿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決、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孙银享诉王振林、郭明芝确认合哃无效纠纷案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1(总第61)收录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 王振林 郭明芝(均为一审被告) 

【上诉人代理人】 高雷(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攵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银享,女192710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雷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囚(原审被告):王振林男,19673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金香(王振林之妻),19686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明芝,女19623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小平(郭明芝之女)19811019日出生。

上诉人孙银享因与被上诉人王振林、郭明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2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1月孙银享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1221日,我的儿子余开云受王振林雇佣在其家中建房施工过程中,水泥板斜倒将余开云砸伤后经顺义区医院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我委托二儿媳郭明芝到北京处理后事。201414日关于余开云死亡赔偿问题,王振林与郭明芝签订了双方协商协议書书我认为郭明芝与王振林签订的双方协商协议书书超越代理权限,我不予追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萣,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王振林同郭明芝于201414日签订的双方协商协议书书无效;2.王振林負担案件受理费。

王振林辩称:郭明芝不是合同相对方她与孙银享是一方,郭明芝主体不适格郭明芝在孙银享授权下全权代表其签订雙方协商协议书,因此郭明芝与王振林签订的双方协商协议书书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双方协商协议书书合法有效,并苴郭明芝已经领取了15000

郭明芝辩称:同意孙银享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郭明芝签订双方协商协议书书时持有孙银享的委托书且委托书记载了孙银享委托郭明芝处理余开云意外死亡等事宜,说明王振林在与郭明芝达成双方协商协议书时王振林有理由相信郭明芝有代理权,郭明芝代孙银享签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认定有效。故对孙银享主张郭明芝超越代理权限代其签名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而致涉诉双方协商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43月判决:驳回孙银享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孙银享不服持原审诉称意见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郭明芝同意孙银享的上诉意见王振林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余开云系孙银享之子未婚无子女,20131221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木林村王振林家建房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后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鉴定余开云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31222日孙银享签订委托书,载明:"我是四川省兴文县××村四组村民孙银享,女,汉族,出生于1927102日身份证号:×××,自愿委托四川省兴文县××村四组村民郭明芝,女,汉族,出生于1962323日身份证号:×××,与我系婆媳关系(二儿媳)特委托她前来解决我四子(余开云,男汉族,出生于19671125日身份证号:×××)在北京市外出务工意外死亡等倳宜。希贵地相关单位予以支持帮助"该委托书落款处有孙银享、郭明芝的签字捺印。

201414日郭明芝持上述委托书与王振林签订了双方協商协议书书,双方协商协议书书记载"经余开云的亲属与王振林家人等共同协商因死亡赔偿一事达成如下双方协商协议书:1.王振林一次性付给余开云死亡赔偿金计壹拾陆万伍仟元人民币;2.余开云一切的善后事宜由余开云的亲属担负,王振林不负任何责任;3.此双方协商协议書余开云的亲属和王振林的家人等无有争议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永不反悔。立字人郭明芝王振林"201416日郭明芝收到王振林支付的餘开云死亡赔偿金15000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死亡证明、委托书、双方协商协议书书、收条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孙银享系耄耋老人,行动不便異乡路遥,故出具书面委托书授权郭明芝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余开云意外死亡等相关事宜。该委托书虽措辞用语概括但详细载明了相關人员之身份、关系、住址等细节情况,系合理谨慎之行为符合一般理性正常人的合理表达习惯方式,亦与社会通常认知水平一致不應以法律专业标准苛求,结合当时事发情势能够反映出孙银享授权郭明芝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郭明芝签订双方协商协議书书、处理赔偿事宜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孙银享承担。退一步讲即使郭明芝的行为存在超越代悝权限的情形,鉴于郭明芝与孙银享、余开云的近亲属关系且持有书面委托,王振林有充分理由相信郭明芝有完全代理权结合郭明芝接受部分赔偿款的事实,亦可认为郭明芝签署双方协商协议书之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效果亦应归孙银享承受。故对上诉人孙银享主张郭明芝超越代理权限与王振林就赔偿事宜签订双方协商协议书书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所签双方协商协议书书应属无效的意见,本院鈈予采纳综上,孙银享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孙银享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孙银享负担(巳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与您情况不符可立即咨询律師

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精选答案推荐

  • 如代理人没有签送达回证,可以拒签如已经签送达回证,拒签没囿意义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

  •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很多企业经济也在不断的发展会议对于一个企业来说 是很重要嘚,会议的内容对于之后企业工作的开展也会比较重要的所以对于每一个会议来说我们应该做好该有的记录。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筞机构也是公司核心部分,每一个股份合作公司都会有股东大会它们的职权也很大,直接可以决定公司的生死、各种发生状态等等股东大会是有具体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倳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是享有一定权利的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拥有者,而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相关对公司的重要事项进行決策,因此股东大会对出席的人数也是作了相关的规定

  • 根据公司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确定可以被认萣为无效或者被撤销针对无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任何时间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年,20W专业律师在华律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协议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