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的理解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金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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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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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钱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钱某基本工资为1000元,其他奖金等福利待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一天,钱某与前来采购的老客户赵某发生了争吵,赵某一气之下将所有订单取消。老板知道后非常生气,决定于钱某解除劳动关系。经协商后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意见,但就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有争议,钱某认为,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每月实际收入1500元计算,理由是: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奖金300元,津贴200元,总计收入为1500元,有工资表为证。公司认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1000元计算。请问,经济补偿金应以什么标准计算呢?
法规解读: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算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基本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等几种“工资”概念都有出现。通常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资”计算标准往往避高就低。那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以哪个标准来执行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由此可见,公司以基本工资1000元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错误的。钱某每月应得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奖金+津贴3部分构成,所以,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应当按照1500元来计算。
法规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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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以上2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争议的焦点在于,补偿金是否应该包含加班工资。 按照大部分人的理解,加班工资是计时工资的一部分,但本人不这样认为,理由是: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由以上2部法规和文件可以看出,计时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是不同概念,计时工资不包含加班加点工资。另: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的一种方式。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定假日:元旦、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春节、国庆节各3天。    三、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可以看出,计时工资是标准的每天8小时,每周五天,并扣除法定假日后的时间,所以不应该包括加班加点时间。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不应该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  有不同意见,请用法律法规来说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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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经济补偿金所说的平均工资,应当包括加班工资。    
现在的用人单位,一般在签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工资数额时,会采取一些策略,比如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约定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大概是800元左右),然后其他就按津贴或者加班费来支付(加班费无需一定要严格按什么150%、200%支付,只要不低于这些规定的标准就行,可以高于该标准),所以如果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是不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规定明确列出的属于举例性质,后面有“等货币性收入”兜底,所以并没有免除加班费这一类别。  
还有,本规定所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要理解为:除了加班费以外,正常8小时内的工作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如果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比,可以看出,此法条特意把(五)加班加点工资和(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剔除掉了。不存在“等货币收入”垫底的理解,这里的“等货币收入”是指且仅指前面提到的四种工资。如果包括加班费,这里肯定要列举出来的。这是从语法上理解。    此外,从情理上理解,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在正常工作时应该得到的工资。这里的正常工作是指,正常的工作条件、正常的工作时间、正常的工作强度。加班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且加班有专门的加班费来补偿。所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应包括加班费。    但是。正如楼上所言。如果有的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常年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并特意把基本工资定得很低,把正常的月工资以加班费的名义发放。这种情况下,则应该重新考虑真实月工资的认定。这是非正常情况。不能用特别代替普遍,用非正常代替正常。    综上,在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中不包括加班费。
  楼上看好了,就拿你提供的第四十七条来说吧。  你应该注意到的几个字,  1,应得的工资。  应得工资指的是一个月工资的总额。  2,等。  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要把它折开来理解。
  作者:南极大盗 回复日期: 21:46:01 
    楼上看好了,就拿你提供的第四十七条来说吧。    你应该注意到的几个字,    1,应得的工资。    应得工资指的是一个月工资的总额。    2,等。    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要把它折开来理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具体解释。这个解释已经很具体了,就是“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这几个字。没有“应得工资指的是一个月工资的总额”这个意思。    “等”字在汉语中有两种意思,一种是表示列举未尽,就是你理解的意思,一般在有很多情形不能一一列举的情况下使用。另一种是表示列举后煞尾,即仅指前面列举过的情形,没有未尽的意思。    具体到本法条,这里的“等”字明显属于第二种意思。因为,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6部分,法条中已经一一列举了前面4项,如果包括后面两项或者一项,应该明确列举上去,没有必要采取列举未尽的忽略表述方式,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没有应得工资指的是一个月工资的总额,这意思。  也没有不是这意思。  法条各人有各人理解,如果不能统一意见。就用事实说话。  如果发工资时你的上级也称老板,如果只给你发白天八小时的工资,你有加班但你的加班费不给你了,你这个月的应得工资是不是就是八小时的工资?加班的就不给了?
  作者:南极大盗 回复日期: 23:31:04 
    没有应得工资指的是一个月工资的总额,这意思。    也没有不是这意思。    法条各人有各人理解,如果不能统一意见。就用事实说话。    如果发工资时你的上级也称老板,如果只给你发白天八小时的工资,你有加班但你的加班费不给你了,你这个月的应得工资是不是就是八小时的工资?加班的就不给了?    ================  正是由于原法第47条对于应得工资的含义没有具体解释,产生了不同理解。条例第27条才专门对应得工资的含义进行了解释。面对这个具体解释,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直接理解其字面意思,不能再引申联想了。如果说这个解释有哪里没有完全讲清楚的话,就是这个“等”字。对这个“等”字应该如何理解,我前面已经阐述过了。
  作者:南极大盗 回复日期: 23:31:04 
    法条各人有各人理解,如果不能统一意见。就用事实说话。  ===================  原法条的解释已经以条例的形式出台,你现在不需要再对“应得工资”进行理解,只需要对“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进行理解就可以了。这里的“包括....等”是指有且只有的意思,不是有且不限于的意思。如果是有且不限于的意思,这条解释就没有起到统一理解、消除争议的作用。
  楼上的理解还是有些偏差。  计时工资,应理解为以时间来计算工资的工种。  计件工资,应理解为以数量来计算的工种。  只能理解为是工种。而不能理解为白天的工作时间。  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以及是加上去的意思。
  作者:ptco  
此外,从情理上理解,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在正常工作时应该得到的工资。这里的正常工作是指,正常的工作条件、正常的工作时间、正常的工作强度。加班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且加班有专门的加班费来补偿。所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应包括加班费。  -----------  
这里我想先说说国家设立”经济补偿金“的意义,据了解,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多年来工作作出效益贡献,在离职时单位理应给与劳动者一种救济性质或者报答性质的补偿。  
劳动者不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对单位作出贡献,而且在加班加点的时间内工作也对单位做出了贡献,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应当包括加班费。  
  “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本规定的关键就在于“应得工资”,而后面的“包括.....等......”反而是解释、举例性质。  
应得工资,就是劳动者在该月份所有工作的全部劳动的货币性报酬,加班不属于本月的工作内容吗?  
所以从道理上,应当包括“加班费”。  
至于在条例的字面上不能看出包含有加班费,但条例上也没有明确排除加班费,因此,在情在理,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应当将加班费也计算进去。
  为什么是“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为什么不是“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货币性收入”呢?    就差6个字,那么多字都印了,这6个字不印,不是因为不包含加班费,而只是为了省点油墨吗?
作者:ptco”说平时加班费已经按150%或200%作出了额外补偿,不该反映到经济补偿金里面去。  
但我认为,加班工作需要劳动者透支体力、脑力来完成的,多少损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这些补偿是必须和应该的。    
同时,将加班时间的工资提高,也促使用人单位不要随意安排劳动者进行加班工作,促使用人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如果单位不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效率,靠加班来追求效益,那么就该为这样的消极态度作出多一点补偿。
  条例的出台,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把原法中一些概念性的词加以具体解释。如果对工资这个宽泛的词的解释还是采取简单的举例而不是一一明确的话,这样的解释有什么意义呢?不是继续制造争议吗?
  作者:ptco 回复日期: 12:52:01 
    为什么不是“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货币性收入”呢?      就差6个字,那么多字都印了,这6个字不印,不是因为不包含加班费,而只是为了省点油墨吗?  -----------------    
依我看,这是立法的漏洞,呵呵。
既然在字面理解上不能排除加班费,那就该从立法精神、情理上去探讨了。
当然,以字面的理解,判决时法官或仲裁员也可以说:经济补偿金不应包括加班费。
  作者:wjtan 回复日期: 12:59:18 
    作者:ptco 回复日期: 12:52:01        为什么不是“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货币性收入”呢?        就差6个字,那么多字都印了,这6个字不印,不是因为不包含加班费,而只是为了省点油墨吗?    -----------------         依我看,这是立法的漏洞,呵呵。    =================================  我的观点是,这绝对是立法者有意为之,而不是疏忽大意。立法者的本意就是,经济补偿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至于你提到的加班费该不该算进去,可以讨论,我认为你说的也有道理。    一个是对法条如何理解的问题,一个是法条规定是否合理的问题,两个独立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从“工资”的定义上看,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应当包括加班费。
所以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七条是存在漏洞,而不是有意为之。
  作者:wjtan 回复日期: 13:08:02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从“工资”的定义上看,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应当包括加班费。  ======================================  在条例颁布之前,你这么理解是没有问题的。现在条例已经颁布了,应该看条例的表达。条例要表达的是,经济补偿中的工资是什么工资,都包括那些内容,不包括那些内容。
  作者:wjtan 回复日期: 13:09:15 
     所以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七条是存在漏洞,而不是有意为之。    ===============================  我感觉有必要对条例第二十七条再出台一个司法解释。争议不小啊。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一直是沿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应当包括加班费”的原则的,反而到现在出台了《实施条例》就引起了争议。
现在最担心的还是我上面说过的:    
“现在的用人单位,一般在签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工资数额时,会采取一些策略,比如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约定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大概是800元左右),然后其他就按津贴或者加班费来支付(加班费无需一定要严格按什么150%、200%支付,只要不低于这些规定的标准就行,可以高于该标准),所以如果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是不合理的。  ”
  作者:wjtan 回复日期: 13:01:15 
     既然在字面理解上不能排除加班费,那就该从立法精神、情理上去探讨了  ======================  我认为从字面上理解,已经可以把加班费排除了。等--列举后煞尾。
  作者:wjtan 回复日期: 13:17:53 
     现在最担心的还是我上面说过的:         “现在的用人单位,一般在签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工资数额时,会采取一些策略,比如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约定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大概是800元左右),然后其他就按津贴或者加班费来支付(加班费无需一定要严格按什么150%、200%支付,只要不低于这些规定的标准就行,可以高于该标准),所以如果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是不合理的。  ===================  你的这个担心有一定道理。如果是这种情况,法官应该对其工资的真实组成予以纠正。如果这种不正常的情况泛滥,不排除出台司法解释把加班工资加到经济补偿里的可能。
我有药油!
  多谢楼上
  我觉得除了ptco对我帖子有认真看过并真正理解外,其余都是一览而过,要知道对法律的研究是要持严谨的态度,没有认真看分析当然不能做出正确的评论。
楼主的观点和看法,我认为同意。但是,造成出现这样的观点,我只能认为只不过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漏洞而已,既然是漏洞,就没有该不该的问题。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一直是沿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应当包括加班费”的原则的,反而到现在出台了《实施条例》就引起了“经济补偿金是否应该包含加班费”争议。
如果就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条文字面的理解,的确可以说“经济补偿金不应该包含加班费”。
  完全看糊涂了。。。。本来想着正好用上。。。结果还是没整明白。。
  楼上,没有什么不明白的,你想到楼主是办厂的就对了
  错了,我是法律工作者,担不是律师,谢谢!
  如果不把加班费计算在内,打官司一定输。现在有个基本原则,当法律不清楚的时候,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解释。这条规定的有两个不清楚的地方,计时工资是不是包括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也是按照时间计算的),“等货币性收入”是仅指前四种情况,还是一个兜底条款(包括其他,例如加班费,在内的货币性收入)。既然不清楚,就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解释,即加班费包含在内。
  我也在为这个问题发愁呢!不知道有没有参考的实例!
  有一天和法院的法官们开座谈会,也谈起这个问题,法院的法官根据了很多法理来说明,并强调市中院最后统一意见,补偿金要包括加班费,但并没有提到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我当场表示了不同意见,法官们听到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这个法规时,都感到有些吃惊,其中有个法官比较老实,说不知道这个法规,我就叫人上网下载了一份给他看。    散会后,那位法官就主动要了我的联系方式,说改天要找我探讨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怎么没有人继续讨论了呢?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包括加班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的“等……”应当为等外等!是对前面所列各项工资收入的一个兜底性规定!
  当然不包括加班费!加班费在工资以外支付,虽然按照时工资倍数来计算,但是跟工资没关系,跟经济补偿更没关系。
  进错屋了,顺便顶一个吧
  呵呵,俺过来瞧瞧热闹(⊙o⊙)哦
  正所谓:“一马奔腾,射雕引弓,天
  不看不知道,看了才知道,好帖
  支持ing~大家都来顶啊~
  LZ大意是说他出生的时候身边盘着一条大蛇
  飘过.........
  加班费是劳动争议最多的纠纷,大部分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而且加班费是经济补偿金的重要一部分,立法者故意糊弄劳动者。
  加班费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经济补偿金应包含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很多人都说这里的“等”是兜底的等,我认为不是这样的,因为工资总额总共有6项,为何列出了前四项,就只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工资这两项给“等”了呢? 如果按照语法来说,要是兜底的“等”,应该这样表述,“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等货币性收入。...”
  版主竟然如此粗暴,晕死      『法律论坛』 [学术争鸣]加班费的21.75和20.83问题解释        作者:光着脚穿着皮鞋 提交日期: 11:27:00 访问:50 回复:1
    ??少摆出一副都知道的样子,这里不是智力问答,删除!——法版           作者:光着脚穿着皮鞋 回复日期: 09:32:05 
    那请把原文还给我可以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工资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很多人都说这里的“等”是兜底的等,我认为不是这样的,因为工资总额总共有6项,为何列出了前四项,就只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工资这两项给“等”了呢? 如果按照语法来说,要是兜底的“等”,应该这样表述,“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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