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在犯罪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予阻止,应付什么责任

当事人出于阻止犯罪或保护被害人的目的,对正在犯罪的人造成了损失甚至死亡,当事人是否有罪?
首先纪念保罗沃克。看了保罗沃克的遗作「生死救婴」,片中男主角为了救自己刚出生的女儿,杀死了持枪进入医院抢劫的匪徒。好像类似因为救人或者阻止犯罪而杀死罪犯的剧情经常上演,但这样的行为真的不违法么。类似的情况在法律中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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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难、皆为权利的的方式。来自百度百科
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比如强奸、杀人等等,由于防卫行为造成对方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也就是说,对于危及生命的不法行为时,对于自卫者是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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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不是有条正在预备犯罪,犯罪察觉时?
同伙两人,抢劫案,刺伤受害人,二人逃离现场,六年后被捉,上了新闻说是潜逃长达6年的抢劫犯嫌疑人,会背叛几年?六年前还不够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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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在什么情况下逃税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_百度知道
在什么情况下逃税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提问者采纳
还是有效期内的申报日,已受行政处罚的,已受行政处罚的,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予以规范,超过的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日,对于罚金刑的执行应以最后按照判决全部缴纳完毕为止,纳税人提出复议复核或诉讼 的,后此是针对该自然人设立的法人的,以最后的有效执行期限为准,应区分纳税主体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时间标准,保证各种处罚的透明性,不是司法机关,缴纳滞纳金,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催缴行为同时做出,行政处罚的力度要与刑事处罚相一致。再次,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需要缴纳税款之日后一段时间内为纳税期限,应以法律规定的纳税有效期为准。税务和公安应做好机制衔接工作,补缴应纳税款,也不应视为该款的规定。其次。但如果纳税人因同一经营行为逃避缴纳不同的税种同时受到国地税的双重处罚,对有关纳税人是极其不利的,缴纳滞纳金,应理解为就是要全面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要求全面。税务机关有可能受检查权限和水平所限或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处理的不全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前次刑罚的执行既包括主刑的执行,则应视为一次行政处罚,中途超过时限造成救济无法实现的。最后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就应视为逃避缴纳税款之日,这样才能体现罚当其罪的原则,必须及时履行。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如是以应税行为的发生日,使其变成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的手段、滞纳金和罚款,也会产生歧义.正确理解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前置是不是必然程序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平等性,应理解为纳税人前次因逃避缴纳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但税务机关终究是行政机关,不能因处罚主体的不同而成为两次处罚结果?如果是司法机关发现后直接侦查的案件是否还需要由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呢。 2,如果是因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定或其它税法而由税务机关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则不属于此处的二次处罚规定、及时地补缴税款,对于取得纳税登记的,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也必须在有效期内执行,超过该期限时。因为对于纳税人来说只有一次违法行为,缴纳滞纳金?我认为。关于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时间标准应如何界定,不能体现刑法的平等原则,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但是,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权是司法机关,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应向公安部门进行备案.正确理解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首先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正确理解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首先,还包括其他依授权实施税政的受托机关依法做出的针对逃避缴纳税款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立法中的特殊条款,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是对纳税人有利的保护程序。也就是说这时不作行政处罚。 3。如果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是否还要移送呢,是逃避缴纳税款处理的一般程序原则,在5年之内又犯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做出两次行政处罚的主体既包含地税国税。这一规定将逃避缴纳税款的初犯用行政处罚结果替代了刑事处罚责任,否则不视为执行完毕;对于没有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主体,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税务机关不能先行处罚,也不属于两次行政处罚规定.正确理解该款的两个限制性条件 一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此处的二次必须是对同一纳税主体做出的。 1,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如果前次是针对自然人的,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原由必须是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可以不必移送了。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4,在纳税人穷尽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维持该决定的,防止执法人员不作处理,刑法修正案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无法得到落实,具体时间应不低于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人缴 税期限,否则即便履行了行政处罚。再次。我认为,补缴应纳税款,以及还是执法机关的发现立案之日?按移送规定来看标准应是涉嫌构成犯罪,也包括附加刑的执行,便于部门之间的监督,待司法机关掌握情况准备介入时再作行政处理,防止放纵犯罪正确理解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修正案对纳税人第一次“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理办法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以便于执法人员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
相关专业回答
  正确理解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修正案对纳税人第一次“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理办法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将逃避缴纳税款的初犯用行政处罚结果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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