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死亡赔偿和小孩扶养费起诉状,婆婆拒不支付起诉的法院能立案吗

女方起诉离婚并抚养小孩子,但男方有重大疾病无力支付抚养费法院怎么判_百度宝宝知道婆婆给生活费,丈夫不给我和孩子生活费,还说打我,骂我,没证据证明,可以离婚拿到孩子抚养权吗?_百度知道
婆婆给生活费,丈夫不给我和孩子生活费,还说打我,骂我,没证据证明,可以离婚拿到孩子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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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女性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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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多大了啊?只要孩子愿意肯定没问题的
闹得让邻居居委会知道此事,人证,打你,去医院验伤,留证据,另外,如果小孩在哺乳期,一般是归你的,如果不是,努力工作,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不然即使孩子归你,你的丈夫恐怕付不出抚养费,还是要靠你。
通过法院解决吧
你可以一孩子的名义把你丈夫告上法庭索取孩子的抚养费
可以通过录像或录音等手段收集你丈夫的恶性品德,证明他的人品或心理有问题。进一步取证他没能力或没责任心来教育好孩子。
去法院办离婚.
你丈夫这样做是不对的,对家庭和家人不负责。毕竟孩子和老婆都是他的,为什么不去管你们呢?不要因为这点事情就闹离婚,他不给你生活费你可以去工作自己挣钱养活你和孩子呀!离婚不是最好的办法
自己私下咨询一下律师,选择一种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重新开始新生活。
你不会拍下来呀,拍下来祯频啊,笨的,
这样的人 赶紧跟他分了吧 孩子能争取到更好 他们硬是要养 就让他们先养着 孩子早晚都是要找妈的
孩子多大了?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离婚,不成再起诉。抚养权归谁有几个因素:经济实力、一方有无过错、还有就是孩子自己的意愿,如果孩子还非常小,以更有利于照顾孩子为前提,通常由母亲抚养,父亲支付费用。
那就搞个证据呀,又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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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和一个已婚男人生了一个小孩,我想起诉他要孩子的扶养费,我该怎么做。_百度宝宝知道妻子拒不拿钱给婆婆治病 丈夫起诉分财产获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作者:宋立军
  婆婆身患重病,妻子拒不拿钱医治。近日,湖南省常德津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请求婚内分割财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彭某向原告文某支付现金10万元用于原告母亲结核病的治疗。
  原告文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在一家私人企业上班,被告在一家电信公司就职。婚后2人的工资收入都由被告掌管,家庭所有支出都由被告经手,一直以来双方也还算和睦,没有为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纠纷。但自原告母亲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做检查查出结核病后双方因给母亲治疗的问题产生了分歧。原告坚持住院长期治疗,被告坚持买些药在家休息即可。文某知道彭某不愿意治疗的原因,因为自双方结婚生育以来,彭某与其母亲因抚养教育婚生子的问题有很大分歧,双方都产生了积怨,因此彭某不想出钱给其母亲治疗。原告找到被告多次协商给母亲治病的问题,但被告都予以否决。母亲的治疗不能耽误,原告无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同时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该院受理此案了解相关情况后,准许了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从被告银行账户上划走了2万元,保证了原告母亲得到及时治疗的资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具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院中,原告的母亲属于原告具有法定义务扶养的对象,现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但作为原告的妻子,被告彭某掌管原、被告双方的共同银行存款,不同意给原告母亲支付治疗费用,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告有权请求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本院查明,原、被告有银行存款30万元,无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因此根据原告的请求,该院开庭调解无果后及时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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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另一方可否获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作者:张海波&&发布时间: 11:18:05
  【案情】
  日范某(61周岁)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不负事故责任。日,范某的妻子李某(58周岁)及其五名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除要求肇事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外,还提出要求赔偿李某20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庭审中肇事方却提出李某未满六十岁,且有五名子女,不属于“被抚养对象”,因此不同意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从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李某没有智力障碍、也没有身体残疾的情况。
  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制度,妇女五十周岁即可退休,而张某已满五十八周岁,应属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驳回其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有失公允,但因李某尚有五个子女已成年,对其有赡养义务,因此可据情判决由肇事方赔偿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六分之一。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本案中不属于被抚养人,不应支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不属于本案的“被抚养人”。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该规定,被抚养人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其直接由受害人抚养,即受害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存在亲权或亲属权这种基本身份权,并且存在抚养、扶养、赡养权利义务关系的派生身份权。被抚养人须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抚养的人,被抚养人与受害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有法定的联系。这种法定联系,就是受害人在生前是被抚养人的法定抚养人,也就是在受害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具有法定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法律关系,就是亲权或亲属权,以及其派生的抚养请求权。具体而言,被抚养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不是一般的金钱给付,而是其丧失的法定抚养权利。因此,被抚养人是享有法定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抚养关系包括赡养、扶养、抚养三种法律关系,主要有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2)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抚养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姐,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与受害人范某是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规定,其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但是,夫妻间的扶养关系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赡养关系,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单方义务,而夫妻间在生活上相互供养的义务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一般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是权利义务相互的、对等的扶养关系。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是附条件的,它以一方需要扶养和另一方有能力扶养为限。本案中,1、李某没有智力障碍、也没有身体残疾的情况,其不是法律规定的“需要”丈夫抚养的人,范某生前对李某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又随着丈夫的死亡自动解除了,夫妻关系归于消灭,相互间的扶养义务也随之消灭;2、李某尚有五名健康的成年子女,均可以对其尽赡养义务;3、范某死亡时已满60周岁,其本身已经不具备抚养他人的能力。综上,李某在本案中不享有法定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属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抚养人”范畴 ,应驳回李某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辽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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