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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建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通中刑二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国建,案发前任中共常州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看守所。&&&&辩护人陆柏松、朱红,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建犯受贿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日召开了庭前会议,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玮、代理检察员吴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国建及其辩护人陆柏松、朱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国建自2000年至2013年初,利用担任常州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建设局局长)、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常州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在规划方案审批、容积率调整、工程承接、案件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李某甲、刘某甲等人所送钱物,共折合人民币83415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孙国建的任职文件、合同、规划审批文件、字画照片等书证及价格鉴定结论书;宣读了未到庭证人李某甲、刘某甲、王某、眭敖成、蔡某、戈某甲、汪某甲、张某甲、周某甲、江某、李某乙、周某乙、赵某甲、沈某甲、黄某甲、戈某乙、杨某、李某丙等的证言及被告人孙国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国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孙国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国建判处七至九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孙国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他人字画及烟卡、购物卡、钱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主要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其收受李某甲字画时并不知道字画的价值,如果知道肯定不会收受;且其与李某甲等人有长期的交往,主观上认为是一种礼尚往来。&&&&2.公诉机关指控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均系其正常的履职行为,其收受上述人员钱款的行为与典型的权钱交易在主观恶性方面有明显区别。&&&&被告人孙国建的两位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国建收受李某甲所送字画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孙国建对李某甲所送字画的具体价值不明知,且其知道李某甲所送字画均非花钱购买,而是由画家本人赠送,因此,被告人孙国建收受字画时并不认为字画具有贿赂性,无受贿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孙国建收受沈鹏所作两幅字画及王有政所作的画作,根据被告人孙国建多次供述证实,其主观上均认为是书画家本人所送,故对上述作品亦无受贿的主观故意。&&&&(3)被告人孙国建收受李某甲所送刘文西的两幅字画时,是李某甲在帮助孙国建协调工作上的事情,而非孙国建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甲谋取利益。&&&&(4)对李某甲送字、画的行为,被告人孙国建亦曾回赠过烟、酒、茶叶等礼物。二人之间的往来应为朋友之间的正常交往。&&&&2.对于字画所作的价格鉴定,因评估人未到庭作证、控方对评估报告中存在的缺陷未能作出解释,故应对涉案字画重新进行鉴定。&&&&3.被告人孙国建逢年过节所收的礼金、购物卡及烟卡,有部分应为&礼&,而非&贿&。具体如下:&&&&(1)关于蔡某所送人民币7000元及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3000元购物卡为蔡某对被告人孙国建礼节性的拜年,并无请托事项,无谋利事实。7000元现金均为蔡某个人钱款,如果为单位谋利,钱款应由单位所出才应认定为受贿。蔡某个人的钱款是出于对被告人孙国建的尊重,属朋友之交。&&&&(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国建收受汪某甲所送钱款均系每年礼节性地拜年,并未因找孙国建办事而有所增加,不符合受贿罪的特征。&&&&(3)被告人孙国建曾拒收江某找其办事后所送的五万元钱款,其收受江某每年过节所送的烟卡,并非出于受贿罪的主观故意。&&&&(4)周某乙与被告人孙国建之间只在2003年之前有过工作上的联系,2003年之后周某乙所送钱款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每年拜年纯属对被告人孙国建个人的尊重。&&&&被告人孙国建收受上述四人所送钱款均应认定为逢年过节所送的礼金,应从受贿数额中剔除。&&&&4.被告人孙国建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其与行贿人之间没有权钱交易,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家属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5.被告人孙国建在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失去人身自由,应当折抵刑期。&&&&经审理查明:&&&&一、主体身份事实&&&&被告人孙国建于1997年12月任常州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2001年5月任常州市建设局局长;2001年11月任常州市副市长,分管城乡规划、城建、交通、城区土地开发与管理、房管、房改、环保、邮电、人防、城管和城区绿化工作;2008年4月任中共常州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人发(1997)30号&、&常人发(2001)18号&文件、中共常州市委&常委组(号&文件,证实被告人孙国建于1997年12月始任常州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2001年5月始任常州市建设局局长。&&&&2.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发(号&、&常政发(2003)18号&、&常政发(2003)98号&、&常政发(号&文件,证实被告人孙国建任副市长期间,自2001年12月始分管城乡规划、城建、交通、城区土地开发与管理、房管、房改、环保、邮电、人防、城管和城区绿化。&&&&3.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8)15号&文件,证实2008年2月始,被告人孙国建分管公安、司法、法制、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工作;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苏委(号&文件,证实日被告人孙国建任中共常州市委常委。&&&&二、受贿事实&&&&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常州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建设局局长)、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常州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在规划方案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矛盾协调、工程承接、案件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0年至2013年初分别收受相关企业负责人李某甲、刘某甲等人所送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341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常州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常州市建设局局长、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武进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同安花苑协调外部自来水管道安装进度问题,使同安花苑顺利通过验收;为武进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兰亭苑&小区建设过程中,协调其与合作方的矛盾;同意将常州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他人合作开发的河阳花苑部分联排别墅改为高层住宅,增加容积率,使改变后的方案顺利通过规划局审批。&&&&上述公司负责人李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孙国建的帮助,并希望以后继续与被告人孙国建处好关系,得到关照,在被告人孙国建担任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先后5次送给被告人孙国建字画十幅,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29000元。其中:&&&&(1)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孙国建在常州市天目湖一宾馆内收受李某甲所送沈鹏书法作品2幅,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08000元;&&&&(2)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在常州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收受李某甲所送刘文西绘画作品《日本小姑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万元、书法作品&得好友来如对月,有奇书读胜看花&对联一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0元;&&&&(3)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在常州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收受李某甲所送刘文西书法作品&谦慎朴诚&、&江山豪情&、&博学文雅&三幅,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9000元;&&&&(4)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孙国建在常州状元楼收受李某甲所送刘文西书法作品&浩然正气&、&学海无涯&2幅,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元;&&&&(5)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在其家中收受李某甲所送王有政绘画作品《放爆竹的小姑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某在公司开发同安花苑、&兰亭苑&小区、河阳花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均得到了孙国建的支持和帮助。为感谢被告人孙国建,其多次送给孙国建由沈鹏、刘文西等人所作的字画。同时证实,其与沈鹏、刘文西、王有政等人关系较好,其送给孙国建的字画均为上述书画家所赠。沈鹏两幅书法作品及王有政的绘画作品为其本人送给被告人孙国建。&&&&(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经孙国建同意,河阳花苑项目容积率进行了调整并通过了审批。&&&&(3)证人高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孙国建在1999年左右,为同安花苑房地产项目给其打过电话,让自来水公司的供水工程加快施工进度,尽快把小区的自来水接通,避免影响到开发商房屋的竣工验收。后经其安排几天内即完成施工。&&&&(4)书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许可证、常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常州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兰亭苑&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等证据印证谋利事实。&&&&(5)书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鉴定聘请书,证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日委托邹磷发、陈永兆、顾颖、阮睛沛、徐善对字画真伪进行鉴定;书证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价格认证专家库省级专家名单的通知》及名单、江苏省价格认证中心聘书,证实上述五位人员均为江苏省价格认证中心专家库省级专家;书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书及价格鉴定清单、鉴定字画的照片,证实该院于日委托江苏省价格认证中心对相关字画价格进行鉴定。&&&&(6)专家咨询意见、价格鉴证清单,证实涉案字画均为真迹;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价格鉴定意见采用专家咨询法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实物勘验,综合分析,确定了涉案字画的价格。&&&&(7)被告人孙国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在李某甲开发的同安花苑、&兰亭苑&小区、河阳花苑等房地产项目中,其为李某甲在外部自来水管道的安装进度、协调李某甲与合作方的矛盾及改变原先的规划,提高项目容积率等方面都给予了帮助和支持,李某甲出于感谢,先后送了多幅沈鹏、刘文西等人的作品。其知道字画具有价值,但不知道具体的价格。沈鹏及王有政的作品,均系李某甲所送。&&&&2.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常州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常州市建设局局长、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常州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甲在其本人及丈夫工作调动、公司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其子找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4年至2013年期间,十次共计收受刘某甲所送人民币32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4年、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在其家中两次各收受刘某甲所送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2)2006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六次均在其家中收受刘某甲所送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18000元;&&&&(3)2012年、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的妻子张某丙两次均在其家中收受刘某甲所送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万元。事后,张某丙将收受钱款的事实均告知被告人孙国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00年左右,其找被告人孙国建帮忙将其丈夫调入常州市建筑质量监督站工作。2001年经孙国建同意其本人调至常州市政设计院任院长。2004年,常州市政设计院洽谈常州市车管所驾驶员考训场设计项目,其找孙国建协调,虽然没做成项目,但对孙国建很感激。2010年左右,常州新北区高铁附近有一个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项目招标。因其公司只有市政设计的资质没有交通规划的资质,其公司请孙国建出面协调解决资质上的问题。经孙国建和新北区分管建设的副区长陈卫斌打招呼后公司顺利入围招投标。虽然最后没有中标,但是通过这次入围竞争,取得了与其它单位竞争的资格,为公司后面承接新北区的相关设计业务提供了便利因素。2012年其儿子从国外回来找工作,孙国建也很帮忙。自2002年春节开始,为了感谢孙国建对常州市政设计院及其个人的关照和支持,每年春节其都到孙国建家中拜访。2004年、2005年每年送2000元人民币和一些香烟。2006年到2011年每年送3000元人民币和一些香烟。2012年送5000元人民币和一些香烟。2013年送1万元人民币和一些香烟、一个按摩器。其中5000元是退的其弟弟生病张某丙去探病的人情钱。&&&&(2)证人周某丙证言,证实2001年刘某甲从建工局下属的常州市建筑设计院副院长至常州市市政设计院担任院长一事是当时的建委主任孙国建推荐的。孙国建和其商量后其表示同意。后其主持召开一次党委会,在会上其和孙国建对此事表示同意。&&&&(3)证人史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初,时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孙国建给其打电话称常州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甲的儿子从国外留学回来,想至常州大学工作,让其帮忙。后因不具有博士学位,不符合录用条件,最终没有到常州大学工作。&&&&(4)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左右,其任常州市新北区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区长期间,孙国建为常州市京沪高铁站站前广场及周边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设计方案招投标一事为常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打过招呼,最终该公司入围参与了招投标。&&&&(5)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自2004年左右开始,刘某甲每年都来家中拜年,2012年刘某甲带了一些物品及5000元红包,当时孙国建也在家中,其都收下了。2013年春节前,刘某甲到家中送了一个按摩器、5条香烟及1万元现金。后因感觉数字比较大,其到办公室退还,刘某甲称其中5000元是退还给他们的人情钱,后其将该1万元收下,实际收了5000元。当时孙国建不在家,其事后都告诉了孙国建。&&&&(6)书证市区干部调动情况表、党委会记录,证实刘某甲及其丈夫刘智璋工作调动的事实;书证常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常州市高铁站配套设施设计报价书,证实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与招投标的事实。&&&&(7)被告人孙国建的供述和自书材料,证实刘某甲与丈夫工作调动其均帮过忙。2010年左右,常州市高铁站周边交通道路设计项目招投标,刘某甲找其帮忙,后其帮忙联系了新北区分管区长陈某甲,让其给刘某甲公司一个机会,后刘某甲参加了招投标,听说刘某甲公司也承接到了一些项目。刘某甲自2002年开始到其家中拜年。其自2004年至2013年连续十年每年春节前刘某甲均会至家中拜年。&&&&3.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常州市乾元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在串通投标案中向常州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局长徐某甲打招呼、为该公司在承接的店招牌工程款拨付方面向常州市城管局长朱某打招呼、为该公司参加横林镇店面招牌改造项目的招投标向武进区西太湖管委会主任王友东打招呼,并分别于2012年、2013年两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陈某乙丈夫王某所送人民币各3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妻子2004年成立常州市乾元广告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户外媒体广告制作发布、楼顶广告牌等业务。其于2012年、2013年两年春节前均在孙国建家中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孙国建均只收下3000元。送钱的原因是为了感谢孙国建在其妻子串通投标案的处理、公司参与横林镇政府门面改造项目招投标、工程款的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2)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乾元广告公司负责人陈某乙因为串通投标一事被新北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该案于2011年8月移送审查起诉。在处理过程中,孙国建给其打过电话询问陈某乙处理的相关情况,并让其关心一下此事。&&&&(3)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和2013年春节前,孙国建曾经打电话给其让其对陈某乙的工程款拨付给予关心。其考虑市领导出面打招呼,在年底的工程款安排上给予了适当的照顾,印象中年底拨付时给陈某乙多安排了10万元左右。&&&&(4)书证乾元广告公司营业执照,证实陈某乙系法定代表人;书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通案记录、起诉意见书等,证实陈某乙因与他人串通投标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5)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王某均到其家中送给其5000元,其均当场退还2000元。共收下6000元。2011年王某妻子涉嫌串围标案件,其打电话给新北区公安分局徐某甲要求认真复核;2012年王某请其帮忙联系公司参加横林镇店面招牌改造项目的招投标,后其与武进区西太湖管委会主任王友东联系,让王友东协调此事;2013年春节前,王某爱人原来承接政府店面招牌改造工程的工程款一直被拖欠,请其联系城管局长朱某,后其给朱某打了电话,让其关心。&&&&4.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04年为常州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眭敖成协调与政府之间的土地收储事宜,确定了土地的收储价格和价款支付时间;于2006年左右,应眭敖成请托,将其家门前一条臭水沟列入治理计划并进行了治理;于2012年,为眭敖成承接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的物流业务,帮助其给该集团董事长徐某乙打电话希望眭敖成能在物流业务发包时得到照顾。眭敖成为感谢被告人孙国建在上述事项中给予的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在被告人孙国建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眭敖成证言,证实被告人孙国建在政府对其购买的土地收储时帮助协调;应其请求将其家门口的臭水沟填平并进行了绿化;帮助其公司承接东风农机集团的物流业务。出于感谢,其在2013年春节前,在孙国建的办公室送给孙国建人民币5000元。&&&&(2)证人贾某证言,证实孙国建曾和其联系,让尽快将眭敖成土地收储的价格确定下来,并及时给其支付土地补偿款。后最终达成协议,并按规定及时支付了土地补偿款。&&&&(3)证人徐某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2012年下半年,孙国建为常州新东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眭敖成想做东风农机集团公司的农机物流业务给其打过电话,希望其关照。后新东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参加2013年度产品运输招投标并且中标。&&&&(4)书证《2013年度产品运输协议》,证实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新东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2013年度产品运输协议。&&&&(5)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眭敖成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一方面感谢其对企业发展及个人问题上提供的一些帮助,另外其是市领导,为了和其处好关系,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请其帮忙。&&&&5.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董事长蔡某为感谢其分管常州市照明管理处、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时在日常工作中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以后继续得到关心,自2005年至2013年先后七次所送的人民币7000元及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具体为:&&&&(1)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所送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2)2006年、2007年、2008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均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所送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元;&&&&(3)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所送人民币2000元;&&&&(4)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5)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所送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蔡某证言,证实2003年其至常州市照明管理处任处长、书记,2005年至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党委书记。上述两单位均是孙国建分管的下属单位。孙国建对单位关心支持,也便于其开展工作。为了感谢孙国建的关心和支持,其自2005年开始利用春节给孙国建拜年,其中购物卡由单位统一购买,现金因单位财务不好处理,其就用自己的钱去拜年。2005年春节前送1000元购物卡、年春节前三次各送1000元人民币;2010年、2013年春节前两次各送人民币2000元。2012年春节前送2000元购物卡。送钱的地点均在孙国建办公室。&&&&(2)书证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蔡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书证常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及被告人孙国建签发的会议纪要,证实孙国建分管公共交通集团公司的事实。&&&&(3)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其自书材料,证实其分管照明管理处、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时,蔡某经常向其汇报工作,且数年都在春节前给其拜年。送钱的时间、地点、金额、原因与证人蔡某的证言相印证。&&&&6.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常州市新誉集团有限公司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向时任该院院长的姜某打招呼,使该诉讼中的大部分问题顺利得到解决。被告人孙国建于2010年至2013年先后四次共收受该集团副总裁戈某甲出于感激所送的价值人民币12000元的购物卡。具体事实如下:&&&&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均在其办公室收受戈某甲所送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戈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其为新誉集团有限公司与美国范罗士集团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找到时任政法委书记的孙国建,请其协调给予公正处理。孙国建打电话给中院姜某院长,让其客观了解情况,公正处理案件。后姜院长亲自带队至公司了解情况。在孙国建的关照下,目前已经解决了绝大部分问题。自2010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其均至孙国建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购物卡。感谢其对企业相关诉讼上的支持,希望以后继续支持关心。&&&&(2)证人姜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孙国建为常州新誉集团有限公司和美国范罗士公司的诉讼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关心一下这个案件。后中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目前尚未处理完结。&&&&(3)书证起诉状、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等,证实新誉集团有限公司自2010年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事实。&&&&(4)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2009年,新誉集团控告美国公司违反合约,戈某甲找其帮忙打招呼。其找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裴阳,请其关注此事,案件最终得到妥善解决。2010年至2013年四年每年春节前戈某甲均在其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购物卡。送钱的原因一方面希望和其搞好关系,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希望政法部门为他们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感谢对其个人及企业的发展,在其企业和美国公司的诉讼中,其协调给企业很大的帮助。&&&&7.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常州市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承接常州市行政中心项目大楼智能化工程招投标、常州市交通信息大楼智能化工程、常州京杭运河指挥中心智能化工程找相关人员打招呼,于2005年到2013年间,12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汪某甲所送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0元。具体事实为:&&&&2005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06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07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08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均在其办公室收受汪某甲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汪某甲证言,证实自2005年开始,其公司在孙国建的关心下先后承接了常州市行政中心大楼300多万的布线采购业务、常州市交通局运管处大楼标的为400多万元的智能化工程。2005年始开始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后,其均在孙国建办公室送给孙国建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2)证人戴某证言,证实2005年左右,常州市行政中心项目大楼智能化工程招投标后,孙国建打电话给其询问华新公司报价低但未中标的原因,并让其关照一下华新公司。后来其交代筹建处能否给华新公司做点业务。印象中华新公司和行政中心智能化工程中标单位北京国安电气公司做了300万元布线供材业务。&&&&(3)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常州市交通局运河指挥中心大楼项目建设智能化工程开始进行招投标,当时想做这项业务的公司很多。孙国建给其打过电话,希望给华新公司参与招投标的机会。&&&&(4)证人常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6年底,常州市交通局运管处大楼的智能化工程开始招投标,当时想做这项业务的公司很多。孙国建给其打电话让给华新公司参与招投标的机会。后来华新公司参与了招投标并中标承接了运管处智能化工程,工程量在500万元左右。&&&&(5)书证华新公司与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签订的《布线材料买卖合同》、常州市运管处与华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实华新公司承接了交通信息大楼智能化工程,工程量为510余万元;书证华新公司与常州市京杭运河312国道南移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签订的协议书,证实华新公司承接了常州京杭运河指挥中心智能化工程。&&&&(6)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汪某甲是常州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从事智能化工程。2005年、2006年、2008年,汪某甲为承接工程均找过其帮忙。并先后承接了行政中心智能化工程中300万元左右的布线供材业务、常州市运管处大楼的智能化工程、常州市运河指挥中心大楼智能化工程。自2003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或中秋节前汪某甲均在其办公室送给其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原因在于感谢其对公司业务的关心与支持,尤其是推荐其公司参与一些项目的招投标并承接到了这些项目,另一方面因其是市领导,希望和其保持好关系,有些方面还需要其帮忙。&&&&8.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常州平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常州义乌小商品城设计方案审批、获得规划建设许可证、为常州淮都金属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万都钢材市场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在市场附近开建&内港池&与常州京杭运河相连以利于钢材的运输等方面谋取利益,并于2008年至2013年在担任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先后八次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张某甲为感谢其此前所给予的帮助以及希望以后继续处好关系得到关照所送的价值人民币25000元的购物卡以及30条软中华烟卡。上述购物卡、烟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15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均在常州某饭店先后五次收受张某甲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5000元。&&&&(2)2012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的妻子张某丙均在常州某饭店先后三次收受张某甲所送的10条软中华烟卡,共计30条软中华烟卡。事后张某丙均告知被告人孙国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开发常州义乌小商品城、常州万都金属城项目,2006年二个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最终均经被告人孙国建批准取得了规划建设许可证。此外,孙国建还帮助其协调解决天宁区相关项目中的问题,最后在规划中有了码头的建设规划,整个建设方案都经过了孙国建的批准同意。送款物的原因一是感谢以前的支持,二是希望处好关系,继续得到关心和支持。&&&&(2)证人常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孙国建为万都金属城旁边开一条河道与京杭运河相连一事跟其打过招呼,让其解决一下万都金属城新建港池码头的事。后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办理了手续,张某甲在万都金属城边新建了港池码头并领取了港口经营许可证。&&&&(3)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某甲张某甲请其夫妇吃饭。饭后张某甲三次均送给其和孙国建10条软中华烟卡。&&&&(4)书证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申请登记表、常州淮都金属城置业有限公司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批表、常州淮都金属城置业有限公司&港口经营许可证&及申请许可资料,证实上述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均经孙国建同意。&&&&(5)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其自书材料,证实2006年左右,张某甲开发的义乌小商品城、万都金属城项目规划方案、万都钢材市场附近建&内港池&,均得到其同意。张某甲出于感谢逢年过节均请其吃饭并送烟卡、购物卡。原因是感谢过去对其项目上的支持,同时其依然是市领导,希望有些事情以后能继续为其帮忙。&&&&9.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常州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江苏国际塑化城项目缓缴污水管道建设工程款方面谋取利益;利用担任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常州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城项目找新北区书记张某乙打招呼,并于2011年、2012年两年春节在常州九洲环宇酒店分别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周某甲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于2013年春节前在常州上田会所收受周某甲所送8条软中华烟卡。上述烟卡、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44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周某甲证言,证实2007年左右因为公司开发塑化城项目要求政府免除收取接管费用,其找到孙国建,孙国建即在报告上签了字,企业顺利拿到了建设许可证。至今塑化城基础设施费用都未缴纳。2011年在九洲环宇酒店,请孙国建夫妇吃饭,给了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及两瓶特供茅台酒。原因是2007年孙国建在基础设施费用免缴方面比较帮忙。一直找机会感谢他。2012年春节前在同一家酒店,也送了5000元常州购物中心购物卡以及两瓶特供茅台。原因同前。2013年春节前,在上田会所送给孙国建8条软中华香烟。除了此前的原因外,还因为其想建一个机械城,希望能得到市、区、镇领导的支持,想请孙国建到场帮其说说话。&&&&(2)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某乙,一个五十岁左右的女的请其夫妇在常州火车站边上的九洲环宇酒店吃饭的事实。&&&&(3)书证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常州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提出减免污水处理、自来水接纳和市政管网建设费用的申请。后来该局根据时任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孙国建有关批办意见,让该公司出具了待市政管网配套设施到位后再补交相关费用的承诺书,同意让其暂缓缴纳塑化城项目的相关市政管网建设费用。到目前该公司尚未缴纳该笔费用。书证常州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政府的申请、关于要求减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报告,证实申请减免费用的事实;书证常州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书》,证实该公司承诺待市政污水管网敷设到位项目污水接入时,交纳污水管道建设工程款。&&&&(4)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2005年左右,周某甲在新北区罗溪镇建设石化产品交易市场,周某甲为缓缴污水管网建设费及先发放施工建设许可证一事找其帮忙,后其与常州市建设局朱晓敏局长一起协调此事,周某甲公司缓缴了污水管网建设费,新北区也发放了施工建设许可证。2013年春节前,周某甲为在罗溪镇石化产品交易市场边上建工程机械交易城一事向其汇报,其听后提出了建议,并让新北区区委书记张某乙关心周某甲企业的发展。2011年春节前,周某甲请其在九洲大酒店吃饭,饭后送给其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常州购物中心购物卡。送钱的原因是感谢过去对她的帮忙,另一方面,其担任政法委书记,周某甲希望以后在相关方面能继续给她帮忙。2012年,周某甲约在九洲大酒店吃饭,饭后送给其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常州购物中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在上田会所吃饭时,周某甲给每人送了8条软中华烟卡。&&&&10.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常州市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竺山湖地块开发以及获取土地补偿款方面找时任常州市武进区区长徐某丙打招呼;利用担任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批进度以及开发的&东方明珠&项目房屋验收方面找人打招呼,使公司成立及项目最终均顺利通过审批及验收。被告人孙国建于2007年至2012年连续六年每年春节均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江某出于感谢所送的5条软中华烟卡;于2013年收受江某所送的5条软中华烟卡及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上述烟卡、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125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江某证言,证实2004年其为政府回收大和经济公司土地的事找过孙国建,后其公司拿到了土地补偿金500万元;2007年左右为&东方明珠&花园项目房屋验收问题找到孙国建,在孙国建协调下房屋顺利通过验收。2010年其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找孙国建向常州市金融办主任殷仲达打招呼加快审批进度。孙国建打招呼后,手续很快批了下来。为感谢孙国建,2007年至2012年春节前每年都要送5条软中华香烟的烟卡给孙国建,2013年除了5条软中华烟卡外,还送了2000元泰富百货的购物卡。&&&&(2)证人徐某丙证言,证实孙国建为长江房地产公司兼并常州大和公司后,希望自行开发竺山湖地块的事情跟其说过要支持长江公司的发展,但是因为区里有统一规划,最终没有让长江公司自行开发,但是给予了一定经济补偿。&&&&(3)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孙国建为常州长江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东方明珠项目房屋验收一事给其打过电话,希望建设局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关照一下。&&&&(4)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金融办主任殷仲达要求其按照审批程序加快审核,尽快上报江苏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后其按照要求落实,不久就完成了审批。&&&&(5)书证江苏九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长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实长江公司获取土地补偿款的事实;书证常州市武进太湖湾管委会《关于核定太湖湾土地出让成本的请示》,证实徐某丙指示按双方协议的标准结算;书证关于东方明珠花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证实会议对1号地块的菜场及其辅助用房组织交付验收事宜进行讨论的事实;书证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筹建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批复》,证实该公司于2011年7月获准批复设立。&&&&(6)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其自书材料,证实其自2003年开始为常州市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获取土地补偿款、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东方明珠园&项目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自2007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其在家中均收受江某5条软中华烟卡,2013年还收受了2000元购物卡。&&&&11.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常州市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鹤园新都&项目外墙面颜色因不符合要求未通过规划局审批时,现场察看,同意使用该公司原先确定的外墙面颜色,从而通过规划局的审批;其利用担任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受天宁公司董事长李某乙之托找时任市教育局长的韩某帮忙,在李某乙朋友的孩子未达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最终仍进入江苏省常州中学就读。被告人孙国建于2010年至2012年连续三年每年春节前均在其家中收受李某乙所送3条软中华烟卡;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在其家中收受李某乙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上述烟卡、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995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04年,其为&鹤园新都&小区的房屋外墙面颜色向孙国建作汇报,并提出不换颜色的理由,后孙国建现场察看,认为效果不错,就同意了他们的外立面装饰方案。2009年其朋友秦文革的儿子考高中想上常州中学,后其找到孙国建,孙国建给了其一张批条,其和教育局的人打过招呼后,孩子顺利入学。为了感谢被告人孙国建所给予的帮助及处好关系,其在2010年至2012年三年每年春节前均送给孙国建3条软中华烟卡,2013年春节前送5000元购物卡。地点均在孙国建家中。&&&&(2)证人沈某乙证言,证实&鹤园新都&项目为外墙颜色一直未通过审批。后孙国建到现场察看认为颜色不错,其同意后,规划局就按照程序办理了验收手续。&&&&(3)证人韩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孙国建为名叫秦臻的学生上常州中学一事请其帮忙。后经其协调,该生至常州中学就读。&&&&(4)书证江苏省常州高中学生学籍卡,证实秦臻于2009年夏季入学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书证2009年常州市区普通高中录取模拟分数线、常州高级中学录取新生情况表,证实秦臻的总分未达该校择校分数线。&&&&(5)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其自书材料,证实李某乙是常州市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左右,李某乙为&鹤园新都&项目外立面的色彩审批一事找其帮忙,其和规划局的分管局长沈某乙一起到现场研究并给出了一个方案,最终通过了验收。2010年,其为李某乙朋友的小孩上常州高级中学写了条子给常州市教育局局长韩某,让其关心此事,后最终被常州市高级中学录取。2010年至2012年三年每年春节前李某乙均在其家中送其3条软中华烟卡及2瓶五粮液兑换卡;2013年李某乙在其家中送给其五张面额为1000元泰富商厦购物卡。一方面是表示感谢,二是维持关系。&&&&12.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常州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建设局局长、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对周某乙在承接常州市外环路绿化工程、延陵东路的绿化工程、晋陵北路绿化工程方面予以关照,并在担任上述职务以及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先后12次收受周某乙为感谢其在承接工程方面给予的关照及希望与其处好关系所送的价值人民币13000元的购物卡及25条软中华烟卡。上述烟卡、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675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0年、2001年、2002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均在家中,三次各收受周某乙所送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2)2003年、2005年、2007年、2008年、2009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均在家中收受周某乙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3)2010年、2011年、2012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均在家中收受周某乙所送5条软中华烟卡。&&&&(4)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在家中收受周某乙所送10条软中华烟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周某乙证言,证实其在1998年左右做了外环路绿化工程,2000年做了延陵东路绿化工程,2001年做了晋陵北路绿化工程,2003年做了常州大学城音乐广场和E标段工程。工程量大约140、150万元左右。承接上述工程均得到孙国建的帮助。其自2000年以后每年均送购物卡或烟卡给孙国建,2004年因为孙国建不在家没去,2006年因身体不好没有拜年。&&&&(2)书证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延陵东路改建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常州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申请表、定标书,证实周某乙承接园林工程的情况。&&&&(3)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周某乙系常州森茂绿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其帮助下,1999年周某乙承接到外环路的部分绿化工程;2000年周某乙承接到延陵东路的部分绿化工程;2001年左右,周某乙承接到晋陵北路绿化工程,周某乙和其认识后,每年均至其家中拜年。&&&&13.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承接常州市行政中心工程、常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及保障办案用房工程监理业务方面给予关照,使该公司顺利承接到上述工程;在该公司董事长赵某甲因涉嫌串标、围标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后,为其找时任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某丁打招呼。被告人孙国建于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中秋节前及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先后7次均收受赵某甲出于感谢及希望以后继续得到关照所送的5条软中华烟卡。上述35条烟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925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其在2003年常州市政府行政中心项目监理业务上请孙国建帮忙承接到该项业务。最后审计收取的费用是440万元。2010年在孙国建关心下做到了常州市检察院工程项目监理业务,费用40多万元。2012年8月,其涉嫌串围标及行贿被钟楼区检察院调查,后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其两次找过孙国建,一是感谢其在被审查期间,帮助协调让其取保候审;二是请孙国建向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协调处理上给予关心。在2013年6月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自2010年开始每年春节、中秋节均送给孙国建五条软中华烟卡。一是表示感谢,二是希望继续关心支持。&&&&(2)证人戴某证言,证实2003年常州市政府启动行政中心项目建设,孙国建为常州东方项目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理业务打过电话让其关心。当时是&非典&期间,该项目面向常州本地招投标。其让筹建处按照相关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常州东方项目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最终该公司承接了此项监理业务。&&&&(3)证人徐某丁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赵某甲涉嫌串围标被立案查处后,孙国建给其打过电话,称考虑到企业的稳定,赵某甲如果把问题说清楚了,就早点让其出来。后来依照案情,对赵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4)书证赵某甲涉嫌串围标被查处的相关文书、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实该案赵某甲未被起诉。书证监理合同、财务凭证、付款明细,证实赵某甲承接相关业务的事实。&&&&(5)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其自书材料,证实赵某甲任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常州市行政中心项目的监理业务,其召集机关事务管理局戴某局长、王田明副局长商量后,考虑&非典&没有办法公开招投标,就定下来把监理工程给了赵某甲公司;2012年下半年,赵某甲涉嫌行贿及串围标,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其电话联系了钟楼区检察院检察长徐某丁,称能否从稳定出发,事情讲清楚后把人放出来。后来过了两天赵某甲被放出来。赵某甲于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7次均送其5条软中华烟卡。&&&&14.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自2008年始,为常州市先达路桥公司在张家港法院的诉讼多次召集公安、法院协调,使该案件在张家港法院最终通过调解解决。被告人孙国建自2009年至2012年四年每年春节前,均在其办公室收受先达路桥公司董事长沈某甲出于感谢所送的5条软中华烟卡;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甲出于相同原因所送的6条软中华烟卡。上述26条烟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43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沈某甲证言,证实其为公司的诉讼请被告人孙国建出面协调,减少公司损失。孙国建召集了公安、检察、法院召开案件协调会。该诉讼最终通过调解解决。出于感谢并为了处好关系,自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均在孙国建办公室送给其5条软中华烟卡,2013年春节前送给其6条软中华烟卡。&&&&(2)证人汪某乙证言,证实孙国建为常州先达路桥工程公司案件专门召集公安机关负责人听取案件汇报,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3)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常州先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政法委请求协调公检法召开专题论证会的申请、请严肃查处方磊等人违法行为的请求,证实先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案件纠纷请求政法委协调处理的事实。&&&&(4)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其自书材料,证实沈某甲系常州市先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下半年,沈某甲找其希望牵头协调一下公司在张家港法院的诉讼。后其召集公安、法院进行会商。一方面让公安对张家港分公司经理进行侦查是否涉嫌犯罪;另一方面让本地法院与张家港法院进行协调,暂缓诉讼和执行。后来,通过张家港法院的调解,事情得以解决。在此期间,沈某甲先后送给其一些烟卡。2009年至2012年四年每年春节前,沈某甲均在其办公室送给其5条软中华烟卡,2013年春节前,沈某甲在其办公室送给其6条软中华烟卡。&&&&15.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对江苏常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豪庭花园&项目外墙面色彩规划方案表示认可,使该项目顺利通过审批;利用担任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其挂钩联系的企业常发重工有限公司的高速插秧机项目用地找到武进区委书记周某丁,让武进区政府先行解决100亩用地问题,使该项目顺利开工建设。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国建先后五次均收受常发集团公司董事长黄某甲出于感谢所送的10条软中华烟卡。上述50条烟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7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2005年左右,因江苏常发地产公司开发的&豪庭国际&地产项目,为外墙色彩请孙国建同意其设计方案,加快审批进度。孙国建组织了常州市规划局副局长沈某乙和相关人员一起对建筑方案评审,最后孙国建表示同意,规划局颁发了建设规划许可证。2012年常发重工开发的高速插秧机项目申请用地,孙国建帮忙协调让武进区政府先给其解决100亩的用地指标,使项目得以顺利开工。从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其均到孙国建办公室送给其10条软中华烟卡。原因是感谢其对公司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继续得到关心支持。&&&&(2)证人沈某乙证言,证实2006年常发集团开发的&豪庭国际&项目外墙色彩审批遇到问题,孙国建跟其说&豪庭国际&的色彩还是可以的,其说既然领导都同意了,规划局没什么意见,后来就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了审批手续。&&&&(3)证人周某丁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常州常发重工有限公司高速插秧机项目是孙国建挂钩的常州&510&重点项目。2012年由于用地指标没有落实,孙国建跟其联系,让武进区政府先提供100亩用地指标给常发重工使用。后来政府及时提供了用地指标。&&&&(4)书证新北区规划方案审批表、豪庭花园规划总平面图,证实豪庭花园规划方案孙国建签字&同意&;书证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情况说明》,证实常发重工一期地块为武进区政府下达给高新区的年度国家计划,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征收;书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武进区2012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证实江苏省政府同意常州市政府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补充耕地方案。&&&&(5)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黄某甲为江苏常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下半年,黄某甲公司开发的&豪庭国际&小区项目外墙色彩方案经其同意后通过规划局审批。2012年上半年,黄某甲在武进区的高速插秧机项目用地指标,在其协调下,武进区政府先拿出100亩土地指标让该项目顺利开工。跟黄某甲的交往是在2006年春节始至2012年春节,黄某甲每年到其办公室送一些软中华烟或烟卡,每年十条。主要是感谢其对企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其是市领导,也想继续处好关系,遇到困难时可以协调解决。&&&&16.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挂钩联系的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高科技园项目中的道路建设问题与其他部门产生分歧,影响项目推进时,接受公司副总经理戈某乙请求,为该企业召集相关部门领导召开协调会,使道路建设问题顺利解决。被告人孙国建于2012年国庆节前在常州卡地亚酒店、同年12月的一天在常州某饭店、2013年春节前在其家中三次分别收受戈某乙出于感谢及希望处好关系以后继续得到关照所送的10条软中华烟卡,上述30条烟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6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戈某乙证言,证实其公司科技园项目在推进转变土地性质的过程中,与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道路建设费用承担问题及整个推进进度上存在分歧,影响了整个项目的进度。后在孙国建的协调下,就道路建设承担主体的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形成了共识,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进行了落实。其自2012年开始共三次送给孙国建30条软中华烟卡。原因是为了处好关系,感谢帮助。&&&&(2)书证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转型创新&510&行动计划项目》责任领导的通知&,证实黑牡丹科技园项目的责任领导为孙国建。&&&&(3)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其自书材料,证实戈某乙是黑牡丹集团的董事长,2012年其为黑牡丹集团的一个高科技园区的项目开会协调,事情得到妥善解决。戈某乙于2012年国庆节前、12月左右的一天及2013年春节前,共三次,每次均送给其十条软中华烟卡。第一次是在卡地亚会所吃饭时送的,第二次是在常州一家饭店,第三次是在其家中。送的原因是感谢其为公司解决困难,同时因其是项目挂钩的领导,为了继续处理好关系。&&&&17.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常州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道生中心广场项目过程中解决土地性质的变更、规划方案审批、绿化面积不合格等问题上进行协调,使上述问题顺利解决。被告人孙国建于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家中,2011年、2012年两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先后五次分别收受杨某出于感谢所送的5条软中华烟卡。上述25条烟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375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下半年,其公司开发的道生中心广场项目规划方案多次没能通过,其找到被告人孙国建,后根据孙国建和市里的意见,公司对规划方案进行了修改并顺利通过。此外,孙国建还出面协调了道生广场项目的土地证和土地合同上性质不一样的问题,以及道生中心项目绿化率达不到规划指标的问题。其自2008年至2012年每年送孙国建5条软中华烟卡。前三年是在其家中,后两年是在其办公室。&&&&(2)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孙国建为道生中心项目土地证和土地合同上土地性质不一样的事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妥善处理此事。此后孙国建召集过协调会,使该问题得到解决。&&&&(3)书证道生广场地块规划设计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表,证实孙国建签字同意;书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常州市规划局、常州市国土局相关文件、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常州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报告等,证实常州自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道生广场土地性质变更的事实。&&&&(4)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其自书材料,证实2007年,杨某在常州开发的道生中心广场项目的建筑方案,其给杨某提供了一些修改的建议,所以规划局对这个方案的审批比较快;后杨某反映道生广场项目使用的土地出让合同与土地证性质不一,其给新北区的分管区长胡某打了电话,让新北区妥善处理好这件事情。之后时间不长,其任政法委书记,这块土地的性质是在其下任城建副市长手中解决的。2012年,杨某找其称道生广场建成后绿化率达不到规划的要求,项目验收通不过,想通过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其给新北区区委书记张某乙打了电话,让其按照这个方法帮杨某解决这件事,后来这件事顺利解决。从2007年春节开始至2012年,杨某每年均送给其5条软中华烟卡。主要是感谢其之前所给予的帮助,同时希望继续处好关系。&&&&18.被告人孙国建利用担任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常州第二建筑公司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金奖得到常州市公安局同意并在申报材料上盖章打招呼,及承诺为该公司参加黑牡丹高科技园项目工程招投标打招呼,并于2006年、2010年春节前在其家中、2011年、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先后四次分别收受该公司210项目部经理李某丙所送的5条软中华烟卡。上述20条烟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为公司承建的常州市公安局应急指挥中心的工程申报国家级优质金奖工程,因公安局不肯在申报材料上盖章,其请孙国建找过公安局,最终公安局同意盖章;在2013年其想去参加黑牡丹高科技园项目的投标,找孙国建帮忙,孙国建答应帮忙,但没过两天即被带走了。自2006年至2013年其共给孙国建拜过五次年,每次均为五条软中华烟卡,前三次在其家中,后两次在其办公室。&&&&(2)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在常州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想申报承建的公安局应急指挥中心的工程为国家优质金奖工程一事上,孙国建出面打招呼,后来公安局同意在申报材料上盖章。&&&&(3)书证常州市应急中心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资料、常州市公安局警备保障处《情况说明》、奖状、常州市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常州第二建筑公司申报优质工程以及李某丙的职务事实。&&&&(4)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其自书材料,证实李某丙是常州第二建筑公司210项目部经理。在2009年李某丙负责的公安局大楼想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金奖,通过其打招呼后公安局才同意在申报材料上盖章。2011年,其为李某丙公司参加民政局下属单位项目的投标给民政局常委书记打过电话。2013年春节前,李某丙到其办公室拜年,向其表示想参加黑牡丹高科技园项目的招投标,让其向黑牡丹公司推荐。其表示同意。但项目还没有启动,其就被组织调查了。李某丙在2005年、2006年、2010年在其家中、2011年、2013年春节前后在其办公室,每次均送给其5条软中华烟卡。&&&&另查明:江苏省纪委对被告人孙国建采取&两规&措施期间,被告人孙国建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李某甲、刘某甲等人字画、钱款的事实。&&&&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案字画进行了扣押。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孙国建妻子张某丙代为退出烟卡、购物卡等折价款人民币305150元扣押于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自2005年至案发时,软中华香烟在江苏省的批发价格均为每条人民币55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中共江苏省纪委《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登记表》,证实孙国建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李某甲等人贿赂的问题;中共江苏省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中共江苏省纪委&苏纪移(2013)2号&《案件移送函》,证实该委在调查中共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国建违纪问题过程中,发现孙国建涉嫌受贿犯罪后将有关材料移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2.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孙国建涉嫌受贿案发破案经过》,证实日,江苏省纪委将孙国建涉嫌受贿的案件线索移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初查,对孙国建收受李某甲、刘某甲、眭敖成等人所送现金、购物卡、烟卡等财物可以认定。日立案侦查,8月14日对被告人孙国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3.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情况说明》、搜查笔录,证实日该院对张某丙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同年4月8日对其位于常州市荆溪人家、牡丹公寓的住宅进行搜查,当场扣押字画一批。应省检察院侦查孙国建案的要求,提供给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鉴定。&&&&4.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国建家属主动退出的折价款人民币305150元予以扣押。&&&&5.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市公司营销中心出具的《中华卷烟价格证明》,证实自2005年至案发时,软中华香烟在江苏省的批发价格均为每条人民币550元。&&&&对被告人孙国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孙国建收受李某甲所送字画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1)李某甲送给被告人孙国建字画的原因在于其在常州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人孙国建先后任常州市建委主任以及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在其任职期间,为李某甲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解决外围管道安装、协调与合作方的矛盾以及改变规划设计方案,提高建筑容积率等方面提供了帮助。故认定被告人孙国建收受李某甲所送字画系贿赂有谋利的事实基础。(2)被告人孙国建供述及行贿人李某甲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孙国建对字画的财产性、贿赂性有明确认知;此外,根据被告人孙国建与李某甲的交往程度,其虽然不知道所收受字画的具体价值,但应当知道沈鹏、刘文西的作品有可能价值不菲。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可是价值不菲的财物而予以收受的,在主观上就具备了受贿的认识因素,故应当按照该物品的实际价值予以认定。(3)被告人孙国建对其回赠茶叶、烟酒等物品给李某甲的事实确有过供述,但茶叶、烟酒在价值上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十幅字画不具有对等性,缺乏&人情往来&或&礼&的互惠平衡关系,故不能以此否定其收受字画的贿赂性质。(4)被告人孙国建的供述与行贿人李某甲的证言均证实,2004年下半年,沈鹏受李某甲之邀至常州天目湖采风,其应李某甲请求当场书写《岳阳楼记》后半部赠予孙国建。在孙国建离开时李某甲单独交给孙国建的两幅沈鹏书法作品,系李某甲为感激孙国建在房地产项目上给予关照所送。此外,李某甲在2012年送给孙国建的王有政绘画作品&放爆竹的小姑娘&亦系李某甲在王有政专门为孙国建作&书画情缘国建先生清赏&之外,其本人出于感谢孙国建的帮助所送。辩护人认为李某甲送给被告人孙国建的沈鹏及王有政的书法、绘画作品是系书画家本人送给孙国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5)江苏省价格认证中心系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接受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委托,由有鉴定资质的人员对涉案字画依法进行鉴定符合法定的程序。辩护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但未能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的充分理由,故对其该意见不予采纳。&&&&综合上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国建收受李某甲所送字画不应构成受贿罪及要求对字画价值重新进行鉴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孙国建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的谋利事实均系其正常履行职责,未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主观恶性程度一般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贿赂犯罪谋取的利益包括合法性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无论其为请托人谋取何种性质的利益,实质都是对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违反。但谋取非法利益还是合法利益,其社会危害程度应当有所区别,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被告人孙国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国建主观恶性程度一般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3.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国建收受蔡某、汪某甲、江某、周某乙所送钱款应为礼金的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应当结合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等方面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孙国建与上述四人因工作关系或有请托事项而认识并建立关系。四人均基于此前对被告人孙国建有过请托事项出于感激并为进一步处好关系,从而在逢年过节送给被告人孙国建钱款、购物卡。此外,被告人孙国建与上述四人之间给予财物并不具有双向性,不符合&人情往来&的特征。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述四名行贿人所送钱款系礼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4.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国建在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失去人身自由,应当折抵刑期的辩护意见,经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孙国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前,被告人孙国建受纪律检查机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问题作出说明,对其采取的系党纪政纪措施,非刑事司法措施,故其接受党内调查的时间依法不能折抵刑期。辩护人的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国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字画、购物卡、烟卡,共计价值人民币83415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国建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国建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其归案后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贿赂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国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已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孙国建受贿犯罪所得字画及被告人家属退出的购物卡、烟卡折价款人民币305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徐 诚&&&&审判员 曹翠萍&&&&审判员 顾峰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章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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