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刑事罚款法院查封公司账户我的账户吗

  莫让“云遮雾罩”的信用卡“卡”住你人生!  ——浅析上海公安检察院法院介入信用卡纠纷看我国《刑诉法》立法的重大缺陷  灯红酒绿的上海8月最热度,140年来史上最“火”立秋仍然无法媲美“上海法官集体违纪违法”案的走“火”入“魔”,骄阳似火仿佛故意在炙烤着上海乃至中国司法的公信力能尽快“重返地球”!一波未平,余波又起!在大状说法网负责人、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杨状的法律援助下,伴随着“速度与激情6”的余热,上海浦东的蔡先生已经收集好足够的录音,视频,等合法书面证据材料准备代表众多信用卡“卡奴”们像被“逼上梁山”一样无可奈何地向“远”在北京的中国政法委实名举报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派出所“为虎作伥”通过帮助银行伪造虚假的二次催讨证据和故意错误地用1美元兑换7人民币的汇率来计算涉案本金,利用信用卡纠纷违规抓人并且威逼利诱当事人在事先准备好的口供上签字认罪;同时实名举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与狼共舞”无视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以“免于刑事处罚”和“走简易程序”为诱饵诱骗当事人在事先准备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并且以此“收集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作为补充证据错误地以“涉嫌信用卡诈骗”对当事人提起公诉;按照《刑诉法》规定,审讯必须有2人同时进行,可是在本案中的公安人员唐俭工和检察官邹积超都是“独自”诱骗当事人到会议室在事先准备好的口供上签字而非共同审讯,“为人民服务的警官和检察官”终于给了人民一次以“单独审讯最惠国”待遇,但是在司法援助律师朱震林阅卷时看到的公安机关的《口供笔录》和公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都堂而皇之签了2个人的字,证据收集形式不合法。此外当事人有书面证据证明中国民生银行提供的书面催收材料系在报案当日伪造并让侦查机关的公安人员强迫当事人签字认可。上海市黄浦区卢湾法庭竟然对已经做出民事判决书并且仍在生效阶段的同一法律事实又作出刑事判决。作为同一法院黄浦区卢湾法庭就当事人与建设银行信用卡纠纷这一“同一法律事实”竟然又作出了“司法奇葩”式的“先民后刑”两份判决书,既不符合中国一贯的司法实践也没有相关新出台的法律依据或者司法解释支撑,虽然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却导致当事人和律师都不知道去认可和执行哪一份判决书,司法公信力何在?当公检法的社会信誉全面破产、公检法的个人形象全面败坏的时候,就是人们对司法彻底失望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促成全社会对于司法的信心恢复,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简直是缘木求鱼!国家主席不久前也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新闻网也报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精神和中共领导人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会上说,“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定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除此之外“先刑后民”在理论界、实务界都饱受诟病,许多学者、法官对之都持反对态度。如陈兴良教授即提出“先刑后民”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存在如下弊病:   (1)“先刑后民”体现了公权优先的价值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刑事、民事竞合,是刑事优先还是民事优先?当事人应当享有程序上的选择权,这是私权。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刑、民竞合时,应坚持私权优先的原则,刑事优先的原则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在审判实践中,刑、民介入不同。刑事介入较深,民事介入较浅。确定“先刑”的背景是要打击经济犯罪,但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并且实践中: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有时难以划清,因此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作为公权力要尊重私权利,“先刑后民”原则体现了公权张扬、私权压抑,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2)“先刑后民”的前提在于刑民能够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事实清楚,犯罪事实清楚,“先刑”没有问题,如果刑民难以区分,则“先刑后民”不具有可行性。因为当刑民混同,难以分清责任时,一味强调“先刑后民”没有依据。同时,在刑民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先刑后民”存在以下弊端:①为地方保护主义大开方便之门;②为司法机关干预经济纠纷提供了理由;③为某些人恶意利用国家司法资源提供了理论根据,用以实现个人不正当利益。   (3)“先刑后民”容易侵犯当事人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承担刑事责任,一定承担民事责任;而承担民事责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先刑后民”导致动不动抓人,会出现司法腐败,对保护当事人不公。因此,“先刑后民”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理由。  为人低调、生活简朴并且积极投身贫困儿童教育事业的蔡先生曾经在2009年代表众多维权股民就违规重组一事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过离奇创造30个涨停的妖股*ST九发,现已完成重组更名为瑞茂通,事后也证实了蔡先生的举报都有事实依据。然而如今,已经被违规“取保候审”近一年多而且身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和“JA青年成就组织志愿者”的蔡先生,“奇幻漂流”般的司法维权之路与追求渴望“公平正义”的“中国梦”仍在艰难中继续潜行,势必也隐藏着丰富而曲折的世道人心。如果时光真的能像“穿越剧”一样回到日,步入而立之年的蔡先生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勤奋,刚刚拿到自己向往已久并且一直梦想加入的某外资咨询公司的高级SAP顾问一职的聘用合同,而且对方承诺年薪约30万并且提供出国培训和工作学习机会,蔡先生正在重新规划和憧憬着自己未来新的人生诗篇,回想自己从苏北贫困农村一边要打工挣钱治疗父母患有的慢性疾病,一边还要向亲属借债艰苦求学,只到后来参加高考去北京读书后来上海工作,庆幸自己能生活在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新年代,心中对祖国的感激之情油然而生!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第二天中午,伴随着一辆警车突然驶入蔡先生的单位,在未有任何书面传唤手续的情况下,三名彪悍警官突然闯入正在紧张忙碌的办公室,要求将正在开会的蔡先生立即带走协助调查,蔡先生要求对方出示书面传唤文件遭到对方拒绝,扬言“如果不配合,让你工作全无,你在上海就像蝴蝶一样溅不起水花的”!从此之后,蔡先生憧憬的美好人生就这样被“云遮雾罩”的信用卡“卡”住了,而且一“卡”就是一年多,至今仍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上海市黄浦区卢湾法庭的法官说:“我们上海司法系统都是统一按照这样的方法计算涉案本金的,没有必要进行会计司法鉴定”!  尽管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又下发了《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与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相对应,公安部在日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里,也就经济犯罪侦查程序与民事审判的交叉部分进行了规范。其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该规定就是为了杜绝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杜绝为某些人恶意利用国家司法资源提供依据,而实现个人不正当利益。但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现象却屡禁不绝!早已成为公安执法办案中难以克服的痼疾,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以及执政党形象和声誉,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其成因和根源也许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最根本的是因我国《刑事诉讼法》重大立法缺陷所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规定的期限届满必须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对于公安机关自己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却没有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限定!这个重大的立法缺陷造成的两个直接恶果:一是有些公安机关以罚代刑,“退款放人”放纵犯罪;二是有些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利用拘留、取保候审等不需要检察院批准的司法强制措施,为一方当事人追讨债务,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和人权。蔡先生多次请求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派出所撤销案件而未果,后又向当地同级检察院申诉要求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这个承办民警也承认案情简单,却拖了近一年多仍未结案的“离奇”信用卡诈骗案。但凡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来,这是典型的公安插手经济纠纷案例。我们相信很多律师都遇到过这样无奈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被羁押的情况下,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再增加延长二个月。这样算下来最长是七个月。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七个月内公安机关应当侦查终结,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只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对于已经立案且取保候审届满被解除后很长时间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如何处理,就没有了下文,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重大缺陷!这个立法缺陷导致的后果是非枉即纵!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现实和直接的伤痛:一、由于政审或办理移民想去开立“无犯罪纪录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以正在“取保候审”为由此证明开不出来;二、想出国接受培训学习,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不被允许出国出境;三、护照已经被公安扣押一年多,根本无法出国洽谈任何工作相关事宜!这一切的一切都源自他该死的身份:“信用卡诈骗”犯罪嫌疑人!为此我们建议: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原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一条:“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公安机关应当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 这样规定即保障了人权,又不至于放纵犯罪:因为此后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了新证据并认为应当追诉,是可以再次立案侦查的。  当事人除了写材料向上海市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人大反映投诉以外,并没有任何司法救济的途径。日曾去上海市政府人大信访办反映问题,接待人员仅仅做了形式上的登记,就没有了下文!仅以“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为由”拒绝继续处理此信访,接待人员还说“即使他们公检法有关系,你又能怎么办?”普通老百姓根本没有机会了解司法执法的公开和透明,也没有能力去收集到足够证据,做到“谁主张,谁举证”,因为一切证据都掌握在银行,公安,检察院手里。中国建设银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由黄浦区人民法院卢湾法庭缺席判决,而当事人一直正常在公司上班且手机畅通,却从未收到过法院的任何传票和判决书,而法院也未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证据,这也佐证了当事人从未收到相关方面寄送的文件,当事人对此案的一切诉讼情况并不知情......这一系列怪相背后,似乎有一只无形的手在操纵一切!  怪相一 为何明明自己没有在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却办好了卡?  超前的消费理念,让信用卡成为了广大青年的宠儿。随着信用卡消费热潮的高涨,以及利益的驱使,致各银行疯狂的发卡。从地道口到广场,从居民区到写字楼,随处可见信用卡推销人员。先消费,后还款,甚至只需偿还最低还款额,信用卡确实可以解决很多人的“燃眉之急”,但是,稍不留神,拖欠信用卡卡债,就可能“火烧眉毛”。因为银行在鼓励大众办理信用卡后,一旦卡奴不能及时还清欠款,警方将会及时参与其中,届时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上海的蔡先生就是这样的典型代笔。月收入不菲的蔡先生在几年前被银行推销办理了几张信用卡。要知道,蔡先生使用信用卡有近10年的历史,一直都保有良好的还款习惯,可是由于信用卡最近被他人在挪用,在其本人不知晓详情的情况下,竟让月收入2万元的蔡先生“拖欠了”银行款项!直到去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五里桥的民警找到蔡先生,说是民生银行向他们报案,因恶意透支信用卡,已涉嫌信用卡诈骗。没多久,建设银行也向警方报案,亦声称蔡先生涉嫌信用卡诈骗。警察的上门,让蔡先生一头雾水,不明真相的蔡先生也还是赶忙还完了欠款。然而,黄浦分局还是将蔡先生取保候审,并追究了他的刑事责任。最终因蔡先生积极偿还了卡债,黄浦法院定以信用卡诈骗罪,但没对蔡先生处以刑罚。让蔡先生颇为费解的是,为何明明自己没有在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却凭白无故的多出了建设银行信用卡?欠建设银行的卡债,已经有黄浦法院的民事判决,他也还清了银行的卡债,为何还是被判了信用卡诈骗罪?更让蔡先生觉得冤屈的是,三家银行也都未尽到催收义务。为此,请教了大状说法网负责人、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的杨状律师。杨状律师介绍称,信用卡诈骗罪里的有关恶意透支,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对于蔡先生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如果黄浦法院没有移送,也没有撤销蔡先生的民事判决,黄浦检察院也没有要求立案侦查的话,黄浦公安分局对其建设银行的欠款启动刑事侦查在程序上是值得商榷的。也就是说,如果撇开建行这1.3万元的卡债,蔡先生欠民生银行与中国银行的各9000余元卡债,单个都将不符合信用卡诈骗案件的1万元的追诉标准。虽然两者累加亦能超过1万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对单个不满足追诉条件,而累加却超过追诉标准的信用卡纠纷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采取审慎态度,这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积极组织还款等因素。此外,在此类案件的侦查中,也要完整的收集有关催收的证据,如果催收存在瑕疵,那么能否构成刑事犯罪,也是一个问题。  怪相二 为何关系亿万卡民权益的关于信用卡的司法解释出台,却没有事先征求民意?  司法解释只能由“两高”独立发布并解释,央行行长助理和银联董事长参加司法解释发布会,给人以“司法解释偏向银行”的不好联想,这也是诸多网民质疑为什么法律不制裁“银行恶意发卡”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司法解释不是由“两高”独立发布并解释,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将要负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何为“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换言之,司法解释的主体是“两高”,也只能是“两高”。发布和解释“司法解释”也理应由“两高”来进行。然而奇妙的是,“两高”的两位重量级官员居然和两位金融界要员出现在由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要想获得公众的信赖,不但要独立于持卡人,也要独立于发卡人,同样也应独立于行政机关。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就不会有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恶意透支要负刑责,银行滥发信用卡呢?借钱是民事法律范畴,这么摇身一变成刑事案件!!还是银行引导,老百姓犯罪!!如果人突然生病了或者什么的,没有能力偿还了,难道要负刑事责任不成?明显偏袒银行。银行既然敢这么大肆发卡,就应该自己承担风险。  怪相三 为何民生银行胆敢故意报假案,利用公权制造冤假错案?  众所周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生银行以书证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当事人属于“恶意透支”的主张,并没有举出相应的任何证据,没有举出任何认定当事人透支时“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证据;更没有举出任何认定当事人“以非法占有(‘民生银行资金’)为目的”的证据。民生银行的报案金额故意错误地用1美元兑换7人民币的汇率计算,错误地把不足1万为金额谎报为折合11500多元人民币,目的就是为了达到让公安立案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这是为什么呢?原来,民生银行的举报竟是故意隐匿主要事实,伪造所谓“受害”证据:民生银行在本案起点上故意制造假案、欺骗公安机关的荒唐举报。正因为如此,五里桥派出所两民警于日所写《到案经过》的书证显示: 日11时当事人在单位被所谓“抓获”时,也就是在“传唤到案过程中,当事人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民生银行之所以故意隐匿上述主要事实,伪造上述所谓“受害”证据,也是因为其并非不知道,在透支时不“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无法归还”(躲债)的,不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构成“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所以说,本案最严重也不过是属于民法调整的民事借贷纠纷。民生银行举报属于刑事犯罪的当事人“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根本就是一个假案、错案!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普通民警都能识别:如果民生银行不隐匿上述主要事实,不伪造上述所谓“受害”证据,也就根本无法向公安机关举报净华“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但是,做借贷生意的民生银行唯利是图,终于发生了这样故意制造假案、错案的荒唐举报,充分暴露了民生银行就是不择手段地胁迫真正“受害”者。这也可以说是民生银行创新的“恶意透支”,是恶人先告状。接下来的问题是,民生银行这种在本案起点上故意制造假案错案,欺骗公安机关的荒唐举报,为什么竟能在五里桥派出所被受理、并向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上报《呈请立案报告书》?上海晚报日报道一案例,即使信用卡欠款达百万元的作曲家苏越,法院也只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确认了本案的完整事实及其为什么只适用民法调整而不适用刑法(两高关于信用卡诈骗的司法解释)。随意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第6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并进而构成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4)项、第2款所指‘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这也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所谓‘无法归还’不是全都构成犯罪,‘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应当是指透支时的是否明知。本案的透支消费和还款记录证明,不应当认定当时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这更证明这些款项不是被告人在透支信用卡消费时恶意透支的。既然不能认定被告人申请信用卡时和透支信用卡消费时没有还款能力,就不能以此认定净华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还款能力要看透支当时的还款记录,不能因为以后投资失败、家属也已无力代还的还款能力下降而溯及既往,主观故意是无法溯及既往的。如果因为后来不能还款,银行催收两次,过了三个月不还都认定为犯罪,这不仅对持卡人不公平,让他们随时会因为经济状况改变而面临民事纠纷转刑事犯罪的危险,而且人人自危,对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也是巨大打击。有没有还款能力也不是只看月工资,而是要看透支之后的还款记录,被告人透支后很长时间努力筹款还钱,怎么能认定其透支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如果只看工资收入的话,所有手中有7张卡甚至更多卡的人都会面临‘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指控’。而取现还款更不能视为罪状,因为持卡人自愿承担了取现的高额手续费,取现还款不能视为非法行为。这仍然是受民法调整的范围。”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生银行作为强势法人同弱势“草民”一样,都没有可以不负民法和刑法规定之责的特权。鉴于一审法院否认我提出的本案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向公安局错报当事人犯有恶意透支1万余元的信用卡诈骗罪,造成将其错误取保候审的既成事实,这除了必须由民生银行承担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之外,还逼得我不能不考虑: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反诉中国民生银行报案人是否属于诬告犯罪?是否必须承担法定的刑事责任?事实也已证明从民生银行报案到其影响的派出所、公安局预审、处理本案的整个过程中,无一例外地纷纷催迫当事人归还欠款,声称不然的话,就要被报案、被逮捕判刑,被从重处罚!这样以要被逮捕、判刑等要挟,胁迫当事人还债,显然适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之规定(即“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怪相四 为何建设银行报案材料显示报案当日仍有250美元还款,仍被立案?  当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报案金额不足一万,依法根本不能构成立案标准时,然后公安机关就强行把黄浦区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中国建设银行诉当事人本来系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纠纷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目的就是单纯从金额上达到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标准;一审判决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却根据上诉人供述去证明上诉人知晓并收到了3家银行的书面和电话催收,显然是错误的,日,6月20日,9月17日的三次供述都是在没有律师在场且没有任何第三人证明的情况下做出的。  怪相五 为何三家银行都拿不出本人签收的二次催讨纪录,仍被立案?  所谓建设银行催收材料和电话录音都是2009年之前的,交易明细显示日仍然有一笔74美元的还款记录,银行、公安、检察院都拿不出日之后两次触及本人的合法催讨证据,为何仍被立案?  怪相六 为何在无法确认当事人所为时,仍被立案?  网上美元消费,既不需要密码,也不需要实卡交易,只要信用卡卡号和末3位代码就能交易,当事人人曾经委托同事用其信用卡在网上订机票,如何确认网上美元消费时当事人所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确定无疑,即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怪相七 为何不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恶意透支建设银行13000余元并未扣除建设银行给予的50000元违规现金分期贷款产生的5000费用和3848.76元利息费用滞纳金,因为我国刑法规定涉案金额仅仅是本金,而不包括利息费用滞纳金的;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精神来看,当事人更倾向于认定行为人的还款应直接抵偿本金,然后才会减抵利息等相关附加费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不以这样的方式来计算恶意透支的本金,对恶意透支行为人来说是一种明显的不公,而包含有复利、滞纳金等费用的本金也不符合现行的司法解释。中国建设银行的报案书日期是日,而在此之前中国建设银行已经把所有证据原件提交黄浦区法院作为民事纠纷的证据,何谈又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据材料原件,本身就是矛盾的。  这一系列的怪相和谜团期待二审法官层层“拨云见日”与 “水落石出”!  案件事实真相是当事人被多家银行推销信用卡,(招商,中信,民生,建行,中行)初始额度都为一万,银行擅自提高为2.5万,建行又额外给予5万元现金分期额度,总计15万元的额度,后期民生,建行,中行信用卡被其他人盗用美元消费,折合每家银行都不到1万余元人民币,并且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没能及时还款,况且突遇亲属重病,暂时无力还款,而且三家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并没有及时尽到2次触及本人的有效催讨,当事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动机。  最后,大状说法网负责人杨状律师提醒大家,在办理信用卡时,务必谨慎考虑,以免一不留神,掉入信用卡陷阱。同时告诫卡奴们,在使用信用卡时,应保持良好的还款习惯,一来可以避免被列入央行征信系统黑名单,二来也可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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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让信用卡“卡”住你的人生
  应将假案由公安检察撤销,现特专函向你们及有关上级法院提出律师建议,以便严把法律关,守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mary88abc 3楼
00:02:09  应将假案由公安检察撤销,现特专函向你们及有关上级法院提出律师建议,以便严把法律关,守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
  刑讯逼供必须揭露,而且只有辩护律师有这个条件和能力。揭露刑讯逼供本身不是目的,排除非法证据才是目的。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大量充斥着非法证据,而辩护律师竟然视而不见,放任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而导致错案的发生,辩护律师是失职的。因此,在我们抱怨公、检、法部门制造冤假错案的同时,还应该反思一下,我们作为辩护律师曾经做过什么? 我们应该继续做什么?
  现代法治曾被视为帮助中国冲破专制束缚、走向现代社会的利器。但现在,一些法律与法学家正为体制内的滥权提供话语支持。原本作为民权保障的法律,成为一些人取悦权贵集团的工具。
  在当今法学界乃至学界,不关心大众疾苦、徒知玩弄学术概念文字游戏者有之,奔走于名利场忙于将学院地位换为金钱利益者有之。@e拇指旅游网
  @天涯北京   现代刑事诉讼,基于对有罪推定的深刻反思,及人权保障优先的价值追求,最终确立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重要原则和理念,在“枉”与“纵”之间,选择了“宁纵勿枉”。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是刑事司法的历史性进步。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要求。但在实践中,受司法理念和外在因素影响,往往仍沿袭着“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等处理方式,造成了久押不决、超期羁押及冤假错案等不良后果。李怀亮这起案件,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和展开的,可谓见证了“疑罪从无”的中国的艰难处境。对于该案在证据上存在的问题,法院可谓心知肚明,要不然就不会出现2次不予受理,3次发回重审,3次作出留有余地判决的“拉锯战”。问题是,既然法院明知是“疑案”,缘何难以“从无”呢?
  恶意透支要负刑责,银行滥发信用卡呢?借钱是民事法律范畴,这么摇身一变成刑事案件!!还是银行引导,老百姓犯罪!!如果人突然生病了或者什么的,没有能力偿还了,难道要负刑事责任不成?明显偏袒银行。银行既然敢这么大肆发卡,就应该自己承担风险。
  作为同一法院黄浦区卢湾法庭就当事人与建设银行信用卡纠纷这一“同一法律事实”竟然又作出了“司法奇葩”式的“先民后刑”两份判决书,既不符合中国一贯的司法实践也没有相关新出台的法律依据或者司法解释支撑,虽然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却导致当事人和律师都不知道去认可和执行哪一份判决书,司法公信力何在?当公检法的社会信誉全面破产、公检法的个人形象全面败坏的时候,就是人们对司法彻底失望的时候,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促成全社会对于司法的信心恢复,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简直是缘木求鱼!
  200070  上海市闸北区中山北路56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 (收)  (内附上诉状,正 副本各一份)
  中国建设银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由黄浦区人民法院卢湾法庭缺席判决,而当事人一直正常在公司上班且手机畅通,却从未收到过法院的任何传票和判决书,而法院也未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证据,
  司法 公平 公正 何在?  司法解释只能由“两高”独立发布并解释,央行行长助理和银联董事长参加司法解释发布会,给人以“司法解释偏向银行”的不好联想,这也是诸多网民质疑为什么法律不制裁“银行恶意发卡”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司法解释不是由“两高”独立发布并解释,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大火,在熊熊大火刚开始燃烧的时候,有教育部门领导临危不乱、振臂高呼:“大家坐下,不要动,让领导先走!”。学生们很听话,都坐在自己的位子上不动;等上级政府与教育局所有在场的26个官员都从第—排撤退到最后一排的出口处“先走”了之后,教师才开始组织学生撤离。796名学生全部陷入火海,323人死亡,132人烧伤致残;死者中有288人是天真美丽可爱的中小学生。在场的40多名教师,有36位遇难,绝大部分为掩护学生而殉职。  “民选的官员为百姓,官选的官员为自己”  “让领导先走,是全世界几百年来最无耻的语言!”  “先走的领导不配做领导,不配做人,不配做动物,他们是地球的病毒”  “和古代唯一的区别.老爷改成了领导.更无耻.虚伪.更丧尽天良”  “这就是中国血淋淋的现实。究竟谁是最残忍的人?正是这些既得利益者们。这场大火,把什么都说清了吧!”
  问: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强调人权保障的同时,强化了打击犯罪的措施和手段。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答: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例如,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进行严格解释,要求“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另一方面,注重结合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将法律规定切实转化为打击犯罪的战斗力。例如,完善了立撤案有关规定,增加了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的规定,明确了信息采集的相关要求等。
  根据宪法和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讲话精神,我们仅就兑现言论出版自由之宪法权利方面陈情如下:  关于我国言论出版自由的现状  我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名义上“当家做主”61年,但我们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竟不如回归祖国前的香港,即不如殖民地居民。回归前的香港是英国殖民地,女王政府任命总督管理这个地方,但港英当局给香港居民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空头的,纸面上的,是落实的,兑现的。  1949年建国,人民欢呼解放了,当家做主了,毛泽东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但直到今天,建国61年,搞了30年改革开放,我们还没有得到香港人殖民地时代就有的言论出版自由。现在有些参政议政的书籍,要拿到香港出版,这不是回归祖国的福荫,是沿袭殖民时代的旧法。大陆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实在太窝囊。国家宣称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实在太尴尬。
  顶起!
  此帖事关中国未来法制建设,绝不能沉!
  银行并未已经穷尽了所?有合法民事手段,却联?合公检直接启用刑事处?罚这一最后法律与道德?防线!
  如果信用卡被盗刷,公?安不给你立案,银行要?你去公安报案,公安要?银行先提供说明,相互?推诿!
  在大潮袭来时,选择站在理性一边,文明一边,选择站在人民一边。
  绝不能沉!
  当事人除了写材料向上海市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人大反映投诉以外,并没有任何司法救济的途径。
  某些人,纯熟地动用了?一系列法律手段,黑吃?黑,法律公平正义在哪?里?
  来日方长!
  冲击版主。
  “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
  广为流传!
  金融刑事立法过度扩张,将原本属于民事纠纷和行政违规的案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模糊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之间的界限,导致了金融市场被刑法过度干预,不利于保障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和公民的人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而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界限模糊也容易引起司法审判上的混乱和困难,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滋生,同时损害了法律本身以及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此外,刑法对金融违法行为的过度规制,使得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的前置性屏障作用难以发挥,不利于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也不利于金融民事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   金融刑法将一些经济纠纷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本意是想利用刑法的威慑打击、迫使当事人一方尽快合理地解决纠纷,加强对被害一方的保护。但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刑法介入后,经济纠纷反而更难以解决了,被害人的利益更加无从保障。因为,一旦当事人一方被刑事逮捕后,他就没有办法筹集资金或继续经营或采取其他办法解决纠纷了;在心理上,他也会倾向于绝望和自暴自弃,反正刑事处罚已经代替了民事赔偿,被告人就不会积极主动地履行其民事义务。这时被害人即使想延缓期限或者采取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来不及了。
  也违背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所谓谦抑性是指我国刑法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罚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动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必须有所抑制,而二次违法行为叠加说达到犯罪较大数额,构成犯罪,显然就是刑罚已经过于广泛介入民事生活中,影响到公民的正常生活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支持楼主。全大陆卡奴联合起来,向无良银行发起总反抗!  
  @有狐 31楼
02:19:13  支持楼主。全大陆卡奴联合起来,向无良银行发起总反抗!  -----------------------------  大蛀虫不除,司法腐败难以根治!
  有了“枕边风”和“耳边风”,李东生彻底得到周永康的信任,并成为接任孟接柱的合适人选。这正是李东生这个从没有公安经历的人,能转任公安部副部长这一实权职位的个中原因。但即无从警背景,只因周永康喜欢,就能公安部“抢码头”,当然引起各方不满,不满就有反映;
  法制环境 需要加强!钱不等于法!
  经常玩手机会变丑!!!http://user.//infocenter#!app=2&via=QZ.HashRefresh&pos=  经常穿高跟鞋会残疾!!! http://user.//infocenter#!app=2&via=QZ.HashRefresh&pos=  开车不开窗,是致命的!!! http://user.//infocenter#!app=2&via=QZ.HashRefresh&pos=  经常玩手机会变丑!!!http://user.//infocenter#!app=2&via=QZ.HashRefresh&pos=  经常穿高跟鞋会残疾!!! http://user.//infocenter#!app=2&via=QZ.HashRefresh&pos=  开车不开窗,是致命的!!! http://user.//infocenter#!app=2&via=QZ.HashRefresh&pos=
  严把法律关,守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中央政法委: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等指标 承办人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发表了一篇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文章,分析了冤案成因及防范对策。其中谈到:“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窃以为,这基本是现实司法的写照,也道出了法院的苦涩和无奈。换句话说,明知是“疑案”而难“从无”,并非法院“不愿”,而是法院“不能”。
  制度建设!保障“疑案”必“从无”,
  海外媒体纷纷看衰周永康 日前,港媒以《手握国之重器周永康生异心惊中央》为题进行舆论造势,称“中共高层整肃被称为‘独立王国’的政法系统、问罪惩治前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迹象和信号日益明确。”
  风雨如晦,鸡鸣不已。  既见君子,云胡不喜。  我们这个时代,也许算不上风雨如晦,但也不是朗朗晴天,春风和煦。二十年来,天则所始终面临着压力。这一次,天则所原定的庆典计划也被打乱。但是,天则所一直顽强而理性地发出自己的声音,发出捍卫产权和市场制度的声音,发出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声音,发出追求法治和民主的声音。未来,不管风雨交加,还是乌云密布,我们将继续发声,呐喊!
  周永康家族管家的吴兵被捕
  :“最近法院院长们特别忙。7月初,全国高级法院院长汇聚长春参加座谈会。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曾成杰死刑,随后该中院院长成了被质疑的对象,众多批评认为其‘不懂法’,不符合《法官法》对法院院长的任职资格规定。7月17日,湖南临武发生瓜贩与城管冲突瓜贩死亡事件,被免职的城管局党组副书记后被曝光另一重身份是法院副院长。7月25日,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召开。8月1日,上海又爆出‘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更是让法官的形象雪上加霜。法官们怎么了,法院院长怎么了?长沙中院院长任职涉嫌违反《法官法》是真的吗?这种情况常见吗?现状到底怎样,未来又如何改革?近期举行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提出了‘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要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建立科学的法官遴选机制,形成法院人才队伍的合理布局。’”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该规定被执行得如何?  法院却在在忙“案件强制执行”搞创收!
  检察官又在忙些啥?
  检察官又在忙些啥?也在忙创收!捞好处!
  从死刑到无罪开释:佛山事件点评,简直就是把法律当儿戏!
  司法也被利益绑架?
  说到底 是 司法 “卡”住你人生!  “信用卡”只是个道具而已!
  司法 要 公平公正!
  卡奴们发Email到,联合起来,推翻不平等条约!  为何关系亿万卡民权益的关于信用卡的司法解释出台,却没有事先征求民意?
  当下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权 钱 色 交易
  七月七日鹊桥会,  牛郎织女天上泪。  _____________,  我见佳人心自醉。
  七月七日鹊桥会,   牛郎织女天上泪。   何需美酒夜光杯,   我见佳人心自醉。
  法治的尊严还远不到位。法官没有内心的神圣感,认为自己的边缘部门,就容易放弃法学院里树立的法治理想,而沦为实用和功力主义者。法的本质是正义,是社会良治最后一道防线。只有法治在中国社会真正获得最高权威和尊严,法官这个职业才能回归它本来的坐标上。
  法治尊严不到位,  牛郎织女天上泪,  网络反腐不会退,  民主法制才是最!
  司法要想获得公众的信赖,不但要独立于持卡人,也要独立于发卡人,同样也应独立于行政机关。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就不会有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贫困理应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关注重点之一,但我们却忽视了它的孪生灵侣(twin soul):不公正。
  凡此种种,均不同于二十来年前。社会已经成长起来,已经具有自己清晰的政治观念和政治意志,并构筑了多样的表达渠道。也就是说,社会已经有能力抵制、消解、反击违背自己观念、权利和利益的任何力量。所以,中国的前路其实一点也不迷茫。公民已在通往自己理想的路上了,并且越来越多,越来越坚定。
  留着重大缺陷就是给渔利的机会!
  ,“一群法盲,以及无视法律的人,执掌着中国的法律!生命只有一次,必须尊重,否则,每个人随时会掉脑袋,中国梦就真的无法实现了。到底是谁这么着急杀人灭口?必须揪出来!!!”  一个充满了临时工的法院,就是临时法院。
  部落的远方:《刘志军和曾成杰:官民有别》刘志军和曾成杰,一个不判死刑,预示着今后所有官员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都不会死;一个立即执行,预告着凡是平民被政治化经济犯罪则必须死。一个关押期间亲属可以和睦交谈;一个执行死刑都不通知家属连尸体没见到就被火化了,一个若干年保外就医,一个烧成了孤魂野鬼.....
  公安局突破了法律的底线!
  这时候,我们回头看看“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这样一些公众耳熟能详的宣讲标语,是不是感觉非常讽刺?
  发出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声音,发出追求法治和民主的声音。未来,不管风雨交加,还是乌云密布,我们将继续发声,呐喊!
  我们将继续发声,呐喊!
  坚持到底
  希望那家参与讨论
  中央政法委: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等指标 承办人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治标不能治本!
  “媒体监督”却成了黑色喜剧!
  信用卡 卡人生!
  衙门板板,下民卒瘅。悠悠青天,曷其有所?
  1、日的《讯问笔录》是非法取得的,应被认定为无效。  (1)在取证程序上,这份口供完全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以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其内容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数次律师会见时、检察官审讯时、一审开庭时、庭审中,证人证言均反映了此事实。  (2)该笔录记载的当事人的有罪供述违反常理和逻辑,自相矛盾,不可能出自当事人之口。
  银行并未已经穷尽了所?有合法民事手段,却联?合公检直接启用刑事处?罚这一最后法律与道德?防线!
  除了刑讯逼供,还有“诱供”
  经济成功后政治体制不仅没有朝着制约政府权力的方向进行改革,反而在相当程度上走回头路,去用治标但不治本的老办法解决表面问题,又把大家折腾一番。真是印证了后发劣势。
  网络反腐不会退,  民主法制才是最!
  何时能“拨云见日”与 “水落石出”?
  “诱供”比刑讯逼供 更可怕!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要求。
  恶意透支要负刑责,银行滥发信用卡呢?借钱是民事法律范畴,这么摇身一变成刑事案件!!
  “奇幻漂流”般的司法维权之路与追求渴望“公平正义”的“中国梦”仍在艰难中继续潜行,势必也隐藏着丰富而曲折的世道人心。
  “疑罪从无”的要求 一直未被 严格执行!
  事人除了写材料向上海市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人大反映投诉以外,竟然没有任何司法救济的途径!!!!!
  十年来的环境反倒变差了。这也让我想到杨小凯说的后发劣势,因为中国经历的这些变化,从某一种意义上越来越印证他关于后发劣势的判断:由于中国是后发展的国家,经济通过快速模仿也能莫名其妙地成功,不仅仅在我们还没来得及把原因搞清楚时经济就已成功了,反而让许多人以为所有的经济成就是现有体制造成的,所以就出现了现在看到的,经济成功后政治体制不仅没有朝着制约政府权力的方向进行改革,反而在相当程度上走回头路,去用治标但不治本的老办法解决表面问题,又把大家折腾一番。真是印证了后发劣势。
  为何民生银行胆敢故意报假案,利用公权制造冤假错案?
  谁在反复制造司法闹剧?   中国有两个广为舆论关注的刑事案件,一个是发生在浙江的死刑冤案,一个是发生在内蒙鄂尔多斯的司法判决乱象。  据《新周报》报道,2006年,浙江慈溪发生一起凶杀案,当地无辜村民吴大全疑遭受刑讯逼供后被浙江高院判死缓,在狱中,吴遇见了真凶,此案重新审理后,吴大全逃脱了死罪,却难免活罪。法院为了封锁消息逃避责任,竟然以窝藏罪将吴判缓刑并强制其打工,在工厂吴仍然没有真正的人身自由。对于这起死刑冤案,承办法官所受到的内部处理仅仅是扣2分,相当于开会迟到三次的处罚。
  对于这起死刑冤案,承办法官所受到的内部处理仅仅是扣2分,相当于开会迟到三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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