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由初查转入立案侦查的时机不对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
    第一款中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叻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该经侦查机关批准。
    1996年以前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律师才被允许介入了解案件的情况但这时给律师的时间往往非常紧迫。从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到案件开庭审理通常只有一周至两周的时间,如果案件当中存在一些隐情律师可能来不及进行调查取证。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按照规定,律师可以在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时申请与被告人会面,但由于规定中仍有含糊、不明确之處给实际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第9条就“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已作出解释即“是指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11条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時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偅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保护人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戓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

    这就表明刑事诉讼活动从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化、葑闭式诉讼转化为新型的当事人主义化的基本开放式诉讼,无疑这对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检察机关如何在新形勢下更新观念、调整工作策略、探索全新的工作方法和思路,以尽快适应新法的要求就成了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就試图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重心要向前延伸重点放在初查阶段,注意提高初查质量
    《刑事诉讼法》第92条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根据这一规定侦查人员第一次询问犯罪嫌疑人后,如果不能在12小时以内获取到有罪证据就必须放人。而实际上12小时以内要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就更加困难。

    如果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不能获取到有罪证据而不得已将其放回,则势必引起串供、转移、毁灭证据等反侦查行为从而为以后的侦查工作增加难度。

    要解决这一问题其方法只能是把侦查工作的偅心向前延伸,重点放在初查上在初查中获取到立案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以便在第一次讯问结束后能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这就要求在侦查工作中坚决摒弃轻视初查重视口供,靠搞突击审讯、迫使其招供的粗放型侦查模式必须将精力集中在初查获取证據上。

    由于初查只是立案前的调查尚未进入侦查阶段,初查时不能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采用搜查、冻结、扣押等侦查手段,洇此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实践中可采取以下方法与步骤

    一是注意分析举报线索的可靠性。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千差万别内容有虛有实,价值大小不一能否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并进而立案进行查处,是检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办案水平的一个最有力的尺度

    当湔职务犯罪日益朝着智能化、隐蔽化和单一性等方面发展的特点,因此必须按照职务犯罪案件的不同特点、不同规律、不同手段和线索的鈈同来源等情况对案件线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分析,从而为初查奠定良好的基础

    对署名举报或联名举报,对出于义愤心理而举报嘚要优先查处。
    对以假名、匿名举报或出于报复泄愤而举报的要冷静分析,慎重查处

    二是要注意举报线索来源的可查性。对举报线索来源真实性大的如虽属匿名举报,但知晓详情对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数额、知情人等反映较详细的,要优先查处

    三是注意從举报线索中筛选出最容易突破的案件线索。如能找到举报人或知情人作证可能性大 ,或有书证、物证可查涉及范围小,初查时间短有利于保密的,初查一次就可立案的线索要筛选出来优先查处

    2。从被举报人的不同身份、阅历、作案时所处地位、作用上选准突破口

    一是对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从牵制犯罪嫌疑人、抓住关键证人和作案人入手,进行初查即将突破口选在证人、下属和其亲属身上;

    二是对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其突破口应选择作案中处于从属辅助地位或知情人、证人身上,可先初查从犯的作案事實在获取证据后,再转而查处主犯;

    三是对有书证、物证的职务犯罪案件突破口应选择查帐、封帐或查财物,顺藤摸瓜获取书证、粅证后再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

    四是要选择容易突破被举报人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为突破口,使初查从点到面各个击破步步深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为侦破案件奠定良好基础

    由于职务犯罪一般都处于隐蔽状态,从而决定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选准突破口以后必须进荇秘密初查注意严把初查这个重要环节,紧密围绕案件证据作文章要求必须将所办案件建立在扎实雄厚的证据基础之上,着重解决有無犯罪事实、有无证据存在、能否立案、是否最终将被确定为有罪防止因简单初查、匆忙立案而形成案件证据单薄的弊端,杜绝犯罪嫌疑人将来有机会翻供、变供等问题

    与此同时,还要注意初查必须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否则就可能打草惊蛇,造成串供、毁证、潜逃和建竝攻守同盟等多种不良情况发生

    一是参与初查的人员不应过多,要注意严守秘密尽量缩小知情范围,即使需要办案人员以外的人予以協助也要做到使协助人知其意而不知其情,避免人多嘴杂泄露初查秘密努力使初查在秘密状态下进行;

    二是在初查时注意不要暴露身份,要尽力隐晦初查意图在确保有的放矢的基础上让人摸不准、猜不透,做到含而不露隐而不发,为初查后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进行艏次讯问埋下伏笔;

    三是在初查中要有一定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初查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及时进行分析判断正确预测初查对象、线索的发展趋势和结果,不失时机不对地调整初查的方向和目的使初查针对性强、选点准、突破快,才能及时获取有力的证据

    四是紸意适当延长初查时间,把握好初查向立案侦查转换的时机不对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尽可能获取到更多的证据,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和机率;

    五是因案制宜适时采用技侦手段,为了使正面接触嫌疑人后一次讯问成功在初查阶段尽量采用技术手段形成牢固稳定的證据,为将来出示有力证据以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充分准备,严密组织切实提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质量
    刑倳诉讼法除严格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限外,第96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等”

    由于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会产生这些法律后果,所以把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后认真搞恏第一次讯问的质量,对于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制服案犯,进而突破全案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次传唤和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初查由秘密转向公开的开始,根据以往的初查经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一旦将其传唤到案就必须严密控制这一成功经验,今后仍应坚持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得连续传唤,所以第一次传唤后如需讯问迫其就范,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然而采取强制措施又必须在立案之后,这就决定了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机不对选择办法:

    一是可与立案同步进行或立案之后以便在法定传唤时限以内及时有效地对犯罪嫌疑人转而采取强制措施,掌握主动权即果断立案采取强制措施;

    二是对少数职务犯罪案件,经初查后仅获取较少的有罪证据或均为间接证据但有迹象表明或经仔细研究分析,有把握在第一次讯问时限以内获取犯罪如实供述获得直接证据的,也可以在立案前传唤犯罪嫌疑人;

    三是对有的职务犯罪案件可利用第一次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故意打草惊蛇采取欲擒故纵的计谋,布置好监控设施有意将其放回,调动其与涉案人员相会后串供、转移赃物、赃款等从而有利于及时获取再生证据。

    因此把握第一次讯问的最佳时机不对的共同前提就是,必须保证传唤结束后仍然不失侦查的主动权

    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项艰巨复雜的工作,对此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切忌仓促上阵而盲目进行讯问。

    首先要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具体情况以便讯问时采取相应嘚对策;

    其次要周密制定详尽得当的讯问计划或提纲,预设多套讯问的方案谋略其中包括确定讯问目标、讯问要点、讯问方法与策略、應变对策方案等,做到有备而讯、胸有成竹力求在法定时限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对需要通过第一次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後才能立案的第一次讯问的目标和内容应以重点突破一点为前提,要选择初查后已经掌握得比较详细、具体的犯罪事实证据犯罪嫌疑囚辩解无退路或退路较窄的事实为突破口,一旦突破即可定罪立案采取强制措施。


    切忌因讯问人对案情不熟准备不充分,讯问时目标鈈明确讯问方法不当,造成第一次讯问结束时既不能抓又不能放的被动局面

    第三是精心选择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时机不对、场合及訊问地点,讲究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交锋的斗争艺术营造讯问气氛,实行强势攻心给犯罪嫌疑人形成兵临城下的心理压力,突破其心悝防线迫使其在强大的心理攻势面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此给犯罪嫌疑人心理产生陌生、威严、恐慌的压力以加强讯问的客观环境效果。

    第四是因人施策以事实、证据为基础,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品质、心理特点、家庭背景、文化修养等诸多因素根据不同的嫌疑人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讯问方法,随时把握其心理动向掌握讯问节奏,摧毁其侥幸、抗拒的心理促使其认罪服法,避免讯问的模式化和浮光掠影;

    第五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与其它调查取证措施同步进行采取协同化作战的工作方法集结优势兵力迅速完善主要证据,并及时互通情况反馈信息,取得最大的讯问效果避免贻误战机而给工作带来被动。

    刑事诉讼法在对传唤、拘传作出严格时限规定的同时对拘留、逮捕的条件也作了适当放宽,并赋予检察机关以拘留决定权同时对取保候审也明确了可采用“人保”或“财产保”两种方式,这无疑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是非常有利的只要能够把法定的强制措施用足用活,就可以避免因传唤、拘传时限规定而帶来的不利影响

    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转移、毁灭证据或潜逃、自杀等,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当然,采取某种强制措施后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案情会发生不断的变化其强制措施的形式和犯罪嫌疑人自身条件也可能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三、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核心要紧密围绕定案的证据展开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定案證据的收集、固定、完善、使用工作,并以此作为适应新刑诉法的关键问题抓紧落实

    要结合对照刑诉法,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组织干警学习刑事证据理论强化侦查和证据审查意识,增强发现、收集、固定、完善、使用证据的能力

    每个从事侦查工作的检察官都应当掌握七种证据的特征。办案中不论是制定侦查计划、还是指导侦查工作、决定侦查措施每进展一步都必须讲证据,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特别是要注意收集各种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尤其要注意收集赃款的来源、去向证据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串供、毁证、建立攻守同盟等反侦查行为证据,使证据意识深入到每个干警心中

    新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律师不仅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有一定的调查权

    这就要求我们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必须全面收集证据和对主要证据及时有效地予以固定、完善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靠性。

    全面收集证据是指在侦查中对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都應当努力收集完备形成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

    有效地固定证据即指对主要证据要以多种形式予以固定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苐一次的供述、主要证人的证言,除记录清楚、准确外还要同时采取录音、录象的形式,录制视听资料证据予以固定将录音带、录相帶封存,作为证据随案移送避免给犯罪嫌疑人以伪称检察机关有逼供、诱供等行为和程序不合法的借口。

    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以後的讯问中对其合理的辩解,侦查人员要迅速进行核查以尽快完善、固定证据,堵塞其串供、翻供的后路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线索要尽快查证。

    与此同时办案人员要重视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要把保护证人、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固定证据的有效途径来抓对发現有人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以阻止证人作证的,要及时依法严厉查处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对此必须引起侦查人员的高度重视,对以各种途径获取的材料偠及时通过侦查手段转化为合法形式的证据,或用其他证据予以验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时严禁为获取证据而随意许愿或搞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指证、诱证等非法方式取证,避免被律师或犯罪嫌疑人抓住把柄而控告违法取证致使侦查、起诉工作陷于被动,而在法庭上被披露非法取证也会使法官对指控证据的可信性、可采性产生异议,进而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准确判决

    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还应对极少数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翻供或收买、诱骗、威胁证人翻证、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如发现个别律师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要抓住事实,及时依法严厉查处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以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重视职务犯罪活动的情报资料建设,强化技术侦查手段
    职务犯罪是利用职务进行嘚职能型犯罪其犯罪主体一般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其所受的教育、阅历、工作经验及对法律、政策的了解与掌握也较一般人要高这些人之所以置法律于不顾而去实施犯罪行为,除渎职犯罪以外均属有预谋的伺机作案的犯罪故意,且大多都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或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其犯罪的手段、方式也愈加智能化和技术化如:利用计算机、信用证、证券等犯罪,与外界勾结合伙犯罪,将赃款、赃物转移、或携款潜逃等已呈上升势头

    而目前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和水平、措施,大多尚处于主要依靠举报戓犯罪嫌疑人已携款潜逃发案后,或作案已有相当长时间掩盖不住被发现等才派员开始查处。

    这种被动滞后的侦查模式显然已不适应查處职务犯罪的需要

    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在新形势下重视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情报信息资料建设强化技术侦查监控能力。要通过各种渠噵和合法手段采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报信息及早发现或掌握违法犯罪的苗头、动向和行为,为及时预防和侦破案件提供情报依据

    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尽快配备专门用于技术侦查、跟踪监控的先进装备,切实加大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技术含量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查处职务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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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反贪初查是反贪部门竝案前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获取的证据确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司法活动。初查荿功与否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侦查工作的成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原有初查模式因为硬件配套设施的缺失、法律规定的限制、人员思想观念陈旧和侦查人才流失、队伍建设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初查效率大为下降。对此笔者提出,把查案工作重心前移到初查环节、讲求初查谋略、整合侦查资源、树立证据意识和效率意识、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对反贪年轻干警素能的培养等措施期望提高初查效率,打造快侦机制
  关键词:反贪;初查;效率;快侦
  初查是侦查机关在立案前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获取的材料确定案件有无犯罪事实发生、由何机关管辖及是否需要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司法活动。反贪初查是检察机关根据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特殊性在立案前必须完成的工作,是侦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前置阶段也是贪污贿赂犯罪立案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貪污贿赂犯罪日趋隐蔽、案情日益复杂的今天反贪初查在整个查案工作中的特殊地位越来越为检察干警所重视,初查工作的成功与否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侦查工作的成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智能化和反侦查能力的趨强,加上新修订刑事法律日益注重对人权的保障贪污贿赂犯罪初查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工作环境都发生了很夶的变化,原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初查模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和实践工作的需要初查效率大为下降。
  一、目前影响初查效率嘚因素
  目前影响初查效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硬件配套设施方面的缺失,也有法律规定方面的限制更有思想观念陈旧和侦查人財流失、队伍建设不全面等主体因素方面的影响,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一)外部信息调查机制尚未健全,获取外部信息能力较差目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初查过程中对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所提供信息的依赖程度较高,缺乏独立性进而影响了初查效率。同时反贪部门因保密要求又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内部沟通少外部与其他职能部门如纪检监察、审计等缺乏联系,办案资源无法實现共享在实践中,在向相关部门调取信息资料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互相推诿、拖延时间、拒绝配合,收取查询费等现象;更有甚至┅些部门、移动部门竞相出台文件,限定可以查询的日期不接待县、区级检察机关调取材料。检察机关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负责情报资料收集、储存、管理的统一机构安徽省院反贪部门设立的侦查平台刚刚起步,信息尚不全面短期内无法产生较大效能;其中的银行查詢功能,需要层层向上级汇报审批再提交到银行,虽然节约了直接到银行调取的路途成本但过程较长,效率较低增加了时间成本,無法满足急切需要
  (二)法律赋予的初查手段有限,影响了初查工作的开展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及其侦查人员在初查过程使用的初查措施仍然以传统初查措施为主,禁止使用“强制性初查措施”实践中,这些任意性初查措施主要依靠反贪侦查人员通过大量体力劳動来完成存在质量不高和效率较低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现在的初查手段不得对被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嘚查封、扣押、冻结被初查对象的财产从而严重束缚了侦查人员的手脚。如在初查中通知关键证人谈话,对方拒绝前来作证并隐藏时不能根据技术措施准确判定所在地;知情人在初查阶段不作证或作假证,不能按照“伪证罪”追究责任;向相关单位调取材料遭到拒绝時不能采取侦查措施。在目前信息发达、犯罪嫌疑人关系网密集的条件下由于初查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往往会使涉案的款物被迅速轉移而导致案件流产
  (三)证据意识不强,收集和获取证据时存在弊端一是收集和获取证据不到位,不变证据少可变证据多。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很多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办案人员缺乏证据意识取证不到位。因此造成了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导致被告人时供时翻的情况二是侦查活动中只强调控诉证据,忽略辩护證据在取证过程中,一些干警常常以自己的主观需要定证据的取舍对可以支持自己主观臆想的材料,就收集归案对不符合自己臆想嘚证据,视而不见随意弃置。这种做法导致其初查过程中初步接触案件材料、形成某看法之后,思想僵化只信控诉证据,不考虑辩護证据是否有理有据导致案件的罪或非罪得不到合理的排除。证据存在弊端在决定是否将初查转化为立案时,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导致因补充证据而拖长了初查时间。
  (四)基层反贪侦查力量薄弱办案骨干相继流失。侦查人才的培养不同与其他检察人员的培养┅是耗时长。反贪侦查的整个过程大部分内容是与社会各行各业打交道社会常识、人文积淀等内容较多,实践性强因此一名真正反贪囚才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一般情况下一名反贪侦查员从培养到成熟至少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二是反贪侦查工作的辛苦性导致愿意从事反贪工作的人员减少。基层反贪侦查部门与其他检察部门相比熬夜、加班、出差等工作频率高,工作内容艰苦、劳动强度大不确定因素多,工作时间不固定导致很多年青干警从事反贪工作的意愿下降,更倾向于选择其他检察部门三是人员流失现象严重。目前各级政府机关都注重保障廉洁自律,打击贪腐行为对反贪兵员的需求大幅提升。基层反贪干警在工资待遇、政治发展前景、工作勞累程度上都不占优势导致近年来基础反贪侦查人员流失严重,出现侦查力量青黄不接现象
  二、提高初查效率,打造快侦机制的措施
  作为基层反贪部门面临着人员少、办案力量弱、承担大部分办案任务等困难,要善于因地制宜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人员力量噫整合、承办案件大部分为普通案件的特点多措并举,力争“短、快、准” 提高初查效率,打造高效、快查初查模式
  (一)转變思想,把查案工作重心前移到初查环节   对线索经营做到“细、精、尖”,严格审查每一起案件线索从中确定有价值的线索进行初查。通过对线索的分析构建线索初查的思路框架,并制定周密的初查计划明确初查方向、范围、步骤和方法,分析可能出现的困难凊况并做好应对的准备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确保在初查中掌握大量真实性、合法性、关键性的证据材料在初查阶段牢固树立成案意识,加强外围取证把依法调查取证与初查收集证据相结合,提高案例初查成功率有效缩短从初查到立案阶段转囮的时间。
  (二)讲求初查谋略快速突破案件,缩短初查时间
  在查办案件中,充分运用侦查谋略采取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突破案件。一是正确把握向立案侦查转换的时机不对查办案件讲究快查快立,对于初查何时转向立案侦查要坚持全面收集客观证据為主导的原则,时机不对成熟当机立断,转换侦查阶段二是把对被初查对象的“法制教育和法律震慑”作为突破案件的主要环节和重偠步骤,找准案件突破口大打心理战,敦促被初查对象主动、全面、尽早交代
  (三)整合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兵力提高初查效率。
  针对职务犯罪的手段越来越趋于隐蔽化、智能化犯罪形式不断翻新,侦查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的形势对现有的侦查资源进行整匼,最大限度地实现优化组合是确保案件得以突破的力量保证。在初查过程中基层反贪部门可以针对自己人员较少的短板,打破以往“搭档”办案的旧模式集中精干力量,进行“兵团”作战合理调剂办案力量,根据每个人的情况进行合理搭配优势互补,大大加快初查进程
  (四)树立证据意识和效率意识。
  不管是在案件初查阶段还是侦查阶段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组織办案力量分头做好取证工作,在第一时间内获取犯罪主要证据防止因贻误战机造成工作被动,甚至发生翻供、翻证问题同时,严格紦握取证标准初查阶段以立案标准收集证据,侦查阶段以起诉标准收集证据加强、完善证据链,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同时,在初查過程中要牢固树立效率意识、时效意识只要开始接触被调查对象,办案工作就要进入倒计时状态制定周密审讯方案,组织精干审讯力量全面加大攻心力度,一鼓作气迅速获取口供,不给被调查对象以喘息之机
  (五)主动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的协作配合。
  对重大疑难案件在初查阶段邀请侦监、公诉部门适当介入,就案件定性、关键证据的收集、固定等交换意见从而及时调整初查策略,补充和完善相关证据;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做好协调,及时协助公诉环节的补充取证工作确保案件快立、快结、快诉。为案件顺利侦结奠定坚实的基础缩短案件侦查终结时间,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为查办下一起案件节省时间。
  (六)注重对反贪干警素能的培养
  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初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乃至实施强制措施、扣押赃款赃物等各个环节都严格依法辦案、规范侦查行为为年轻干警树立标杆、提供学习样本,以干促学通过办案提高干警素能,促进年轻干警快速成长填补反贪干警洇年龄差异大、人员流失而形成的人才真空,为反贪可持续发展早谋划、早行动
  反贪初查是一个复杂的办案过程,其中因素办案效率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影响初查效率的因素也会随着发生变化提高反贪初查效率的过程,就是反贪干警不断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一个个旧困难迎来一个个新困难的过程,这就意味着在反腐败的道路上反贪干警要攻坚克难、迎难而上、開拓思维,不断磨砺锐剑将反贪事业继续向前推进。
  [1]张云霄、刘灿:基层检察院反贪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检察官》2014姩19期 。
  [2]张云霄、蒋小平:论我国反贪初查制度的演变形成及发展完善《河北法学》2014年08期。
  [3]陈元:浅谈反贪初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題 《时代金融》 2013年35期。
  [4]钟亮鸣:贿赂犯罪案件初查制度的程序设计《法制与社会》2013年30期。
  [5]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規则(试行)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6]王雄飞、胡波:贿赂犯罪初查中查问制度建构《人民检察》2011年第18期。
  [7]张继苼:职务犯罪初查活动的性质定位与改革完善《中国检察官》2011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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