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征用土地赔偿标准2014年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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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宗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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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位于河南省西北部,黄河北岸,邻接晋城市。北依太行,西距王屋,南临十三朝古都洛阳,东接太极故里焦作,1997年升格为省辖市,是中原经济区充满活力的新兴中心城市。王屋山、五龙口、小浪底、黄河三峡、济渎庙形成旅游业的五大品牌。工业经济发达,济源钢铁、豫光金铅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矿产资源丰富,已形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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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二维码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共计53项)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 定 依 据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财教〔号)
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
《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号)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安排和动用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
国土资源部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
交通运输部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2号)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审批
交通运输部
《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交规划发〔号)
只取消交通运输部审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仍然保留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
下放至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号)
下放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牧区草原生态保护水资源保障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号)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号)《关于印发全国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号)
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号)
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批
《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号)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报关员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安全监管总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预审办法》(林资发〔号)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该项审批取消后,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直接上报国务院审批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边境旅游项目审批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烟草新品种审定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国家外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仅取消国家海洋局的审核,环境保护部的审批仍然保留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审批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铁路企业公司改制事项审批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铁路运价里程和货运计费办法审批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国家邮政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原由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日国务院批准,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此项为“捕捞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实施部门(单位)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设 定 依 据
房地产经纪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号)
注册税务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号)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号)
土地登记代理人
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号)
矿业权评估师
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
注册资产评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企业法律顾问
国务院国资委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
品牌管理师
中国商业联合会
《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 1)》(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设 定 依 据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土资源部
煤炭开采审批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改为后置审批
环境保护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改为后置审批
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交通运输部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改为后置审批
交通运输部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改为后置审批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改为后置审批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改为后置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改为后置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家旅游局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济政(2014)45号-文件规定-济源市清风民生网
当前位置: >> 文件规定 >>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济政(2014)45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济政(20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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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4〕2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4〕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日前入伍、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五)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工作要求
士兵退役及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军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狠抓落实,确保2013年冬季士兵退役及接收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部署,全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
(一)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号)精神,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标准为:义务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补助1000元。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2〕25号)规定,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工作,通过编发政策问答等形式,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让士兵在退役前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定向式、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
今年市政府下达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77名。事业单位计划32名,其中三名二等功荣立者免试直接安置;其他人员仍采取文化考试和实绩考核的“双考”措施予以安置。“双考”工作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要突出做好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重点安置对象全部进入事业单位,“双考”成绩单独排名,优先选择工作岗位,也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去企业或自谋职业。企业单位计划45名,采取“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办法安置。我市2013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期每人55000元,军龄每增加一年,补助金增加7000元。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录(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其招聘计划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要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公开招录,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中央驻豫单位和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定,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豫单位、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其接收安置计划由市政府下达。需要增加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政策规定,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障待遇落实;要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待遇。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资金的收缴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范围,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力量,确保履职尽责。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要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对违反安置政策规定,特别是拒绝接受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济源市2014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指标
&&&&&&&&&&&&&&&&&&&&&&&&&&&&&2014年12月2日&&&&&&
济源市2014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计&&划&&指&&标
&&&&一、全供事业单位(15个)
承留镇所属事业单位
全供事业单位
二等功荣立者
民政局下属:
全供事业单位
二等功荣立者
全供事业单位
二等功荣立者
下冶镇所属事业单位
全供事业单位
五龙口所属事业单位
全供事业单位
王屋镇所属事业单位
全供事业单位
邵原镇所属事业单位
全供事业单位
克井镇所属事业单位
全供事业单位
大峪镇所属事业单位
全供事业单位
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
全供事业单位
民兵训练基地
全供事业单位
体育局下属:体校
全供事业单位
&&&&二、自收自支或差供事业单位(17个)
&工会职工培训中心
差供事业单位
&住建局下属:
&自来水公司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污水处理厂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液化气公司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水利局下属:
&济河灌区所
差供事业单位
&天坛王屋山水库灌区
差供事业单位
&林业局下属:
差供事业单位
差供事业单位
&大沟河林场
差供事业单位
&黄楝树林场
差供事业单位
差供事业单位
&旅游局下属:
&王屋山景区
自收自支单位
&五龙口景区
自收自支单位
&文广局下属:
差供事业单位
&戏剧艺术中心
差供事业单位
&&&&三、企业单位(45个)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沁北发电有限公司
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公司
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
市粮食局下属粮食总公司
河南省豫源国电有限公司
河南有限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济源市金马焦化有限公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企业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下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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