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国家盖的扶贫房占了怎么给

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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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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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我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步伐,进一步提高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质量,依法保护搬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市委办 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做好避灾扶贫搬迁安置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办字〔2013〕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富民强市的总体工作目标,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陕南陕北移民搬迁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号)精神,立足安康实际,探索新形势下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户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推动我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时间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日―7月20日)&&& 市县分别制定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抽调相关业务人员,成立试点机构。利用广播、电视、张贴标语等形式在各安置点进行广泛深入宣传,营造试点工作氛围。&&& (二)土地审批阶段(日―7月25日)&&& 各县区按照省、市关于比在移民搬迁安置用地审批的要求,完成试点安置区用地审批。集中安置区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要取得集体建设用提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的,要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须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三)登记发证阶段(日―9月30日)&&& 各县(区)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全面展开试点发证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日―10月15日)&&& 10月中旬前形成文字总结报告上报市局,接受市局的验收。&&& 三、登记要求&&& (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争取县(区)、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此次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在此次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要专门设立绿色通道,做到随报随审、快审快结,以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移民搬迁安置户的经济负担。&&& (二)分散安置户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由各县区移民搬迁办公室出具证明意外,其他按原办法执行不变。&&& (三)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移民迁建异地建新拆旧的,新住宅建成后,必须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原住宅,将原宅基地交还土地所有者。此次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属于异地享受划拨宅基地的,由安置户凭原宅基地土地证、“退地卡”和当地政府出具的集中或分散安置证明,先行向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中安置户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统一申请办理安置区总体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再向安置区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时,原宅基地使用证必须收回注销,并由土地使用权人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宅基地退出及原住宅拆除协议书,协议时间原则不超过三年。协议期限内,由住户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协议期满拒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负责依法按照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区内房屋分为独户和楼房两种形式,对于独户的房屋,其房屋占地面积在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范围内可以直接按房屋占地面积进行登记;对超批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后,超占面积登记时只做标注记载,不予登记;对于楼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按住房面积大小进行分割登记。&&& (五)搬迁户户口所在地与现集中安置区居住地不一致的,分别由原籍和现址的村委会、乡(镇)政府,以及县(区)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土地确权登记表》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方可进行登记。&&& 三、确权登记程序&&& (一)独户宅基地确权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向当地国土资源所领取《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申请表由申请者自己如实填写,并签名盖章,送交国土资源所,同时申请者向国土资源所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新宅建设项目批准书、《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土地确权登记表》等);&&& (4)原宅基地现状相关证明材料(原宅基地建设项目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等)。&&&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2、地籍调查。地籍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面积、用途、他项权利情况。&&& (1)界址调查;&&& (2)实地勘丈;&&& (3)调查结果应现场填写地籍调查表上,绘制宗地草图,并由四邻签字盖章;&&& 3、公告(10日);&&& 4、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楼房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搬迁户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须向当地国土资源所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建设项目批准书、《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土地确权登记表》等);&&& (4)原宅基地现状相关证明材料(原宅基地建设项目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等);&&& (8)搬迁户房屋所有权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2、地籍调查。调查的目的是确认分割宗地界址点的实地位置,获取分割宗地及分割后剩余宗地的形状面积的准确数据,掌握分割单元的使用情况等。&&& (1)权属调查&&& (2)地籍测绘&&& (3)计算方法&&& 原则上采用解析法,各户分割的土地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面积为依据。土地分摊面积一般计算公式为:      &&&&&&&&&&&& 住户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各户土地分摊面积 = ---------------------------------------&& ×& 单栋楼占地面积&&&&&&&&&&&&&&&&&&&&&&&&&&&&&&&&&&&& 单栋楼总建筑面积&&&& 3、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未拥有全部产权的房屋,暂不办理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发证。&&& 土地分割登记按楼房基座占用的土地进行定界分摊,公共用地部分(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参与分割土地面积的计算。公用部分土地归该楼房或社区所有业主共同使用,不进行分摊面积,不确定到户。&&& 四、组织领导&&&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避灾扶贫搬迁安置试点工作的通知》“六个一”要求,各县局、分局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成立试点工作组,由主要领导负责包抓,并抽调一批技术骨干组建工作队伍,制定工作计划,认真调查研究,解决实际工作问题,切实做好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土地证发放试点工作,为今后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积累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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