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2年录用为公安局全民合同制工人退休年龄,请为应有何待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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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7]市劳配字第480号&&
颁布时间:
【87】市劳配字第480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
  现将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劳人劳【1987】20号文《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转移工作,保证劳动合制的顺利推行,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并商得市公安局同意,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的具体手续:出京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审批表》,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经所在区、县劳动局与转入地区、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区、县劳动局填发《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介绍信》,办理转移手续.进京的,由申请转移工人在京的父母或配偶向所在单位申请,并填写《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按规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单调报市劳动局)审核批准.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鉴于本市工资制度已经改革,外省、市合同制工人转移到本市工作后的工资待遇,由本市接收单位按其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经考核后重新确定.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采取汇兑结算方式,即由我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或调京工人原工作地区社会保险统筹机构,委托各自的开户银行办理信汇或电汇手续.属进京的,在我市区(县)、市劳动局审核同意发《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通知书》时,一并将我市统筹办公室开具的开户银行全称、帐号通知调京工人原工作地区保险统筹机构.进京人员报到时,需携带转出地区出具的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证明和已由银行汇出的凭证;属出京的,由转入地区社会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将开户银行全称、帐号通知本市统筹办公室,由本市统筹办填写《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转移单》,并与转出、转入单位办理转移手续.
  四、由外省、市、自治区调入本市工作的集体所有制工人,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时,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工龄连续计算.
  五、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工作,由各企事业单位自行联系办理.
  六、本市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需要转移到外省、市工作时,如转入地区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其转移手续按上述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即日起实施.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人劳【1987】20号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劳动工资司(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保证劳动合同制的顺利推行,现就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可以与所在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接收地公安、粮食部门可凭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给予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转移手续.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予以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退休养老基金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扣除管理费后(管理按照退休养老基金的1%计算),与银行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一并转移.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前后缴纳养老保养基金的年限合并计算.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仅限于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本规定不适用于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期、熟练期、学徒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
  四、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仍从事原工种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支付,原工资低于二级工的保留原等级,试用期满后考核定级.
  五、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但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身份.
  六、中央部属企业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七、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期间,不进行待业登记,不享受职工待业救济.
  八、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九、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发布单位】82302&&【发布文号】云政发[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云南省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
(云政发〔号日)
根据国务院《国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主要用于矿山井下采掘生产和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的装卸、搬运作业、邮电系统的乡邮投递员、驻段线务员以及建筑行业、纺织行业、高温冶炼等生产一线需要的劳动力,其他行业招用农民工从严控制。
矿山井下采掘生产和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的装卸、搬运作业以及高温冶炼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省政府云政发〔号文件关于招用工人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收,招用转户、粮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应报地、州、市“农转非”办公室审批后招收。
招用轮换工和建筑、纺织行业招用农民工,经省或行署、州、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到贫困地区建立定点挂钩长期协作的劳务合作关系。
农民工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招收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0周岁,招收少数民族农民工文化程度可适当降低,由用工单位与出工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严禁招用16周岁以下未进入就业年龄的人员和辍学学生。
农民工的招用审批权:省属、中央部属企业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署、州、市属和县属企业由行署、州、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农民工,试用期(含熟练期)为三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试用期(含熟练期)为六个月。
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期限,按国家和省以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新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农民工,招用前经过劳动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职业学校学习持有毕业证书和参加就业训练持有合格证书的,招用后如专业对口,学徒期限可适当缩短,具体期限由企业自行确定。
招用有技术专长的农民工,其试用期视合同期限的长短,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协商。
农民工的试用期与熟练期、学徒期合并计算合同期。
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不得转移工作单位。
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应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经企业和农民工协商一致,可签订一至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签订五年以上八年以内的合同。合同期届满立即终止。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企业和被招用的农民工必须按照《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内容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明合同期间需要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送当地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方为有效。合同期间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条款要报当地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期限届满续订合同仍须办理鉴证。
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征入伍服兵役应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投保手续。服役期间按省政府云政发〔1990〕77号《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其家属的优待金由农民工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当地的标准发给。服役期满退伍回原籍安置,如原用工单位需要应重新招收、重签合同、重新投保。
终止、解除或续订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企业应通知农民工所在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企业违反《规定》第十三条解除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定,应及时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农民工被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劳保福利等。
农民工违反合同擅自离职,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定,企业可以不发生活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金,同时停止投保。
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
农民工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奖金、津贴、节假日待遇与同工种、同岗位的职工相同。
新招用的农民工在学徒期、试用期(含熟练期)的工资待遇按云劳新〔1991〕7号文件(附件四)的规定执行。
招用有技术专长的农民工,试用期按云劳薪〔1991〕7号文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与同期参加工作、同岗位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农民工在试用期(含熟练期)不执行15%的工资性补贴,试用期、熟练期满由企业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15%的工资性补贴;实行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和工资包干分配形式,按其档案工资标准发给工资性补贴。
农民工与城镇合同制工人一样享受同等的婚假、产假、丧假和孕期、哺乳期间的待遇。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符合探亲假规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农民工在职期间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等待遇,按省政府云政发〔号《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的第三条、第四条执行,其中属于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按本人月标准工资一次性发给十至十五个月的工伤致残抚恤费。
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退休养老条件、待遇和基金的缴纳、管理、支付,按照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现行规定办理。其中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其补助标准:凡投保年限满一年的,支付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一次性补助,并终止与企业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关系。
企业原招用的农民工,已按云劳人险〔1985〕12号和云劳人险〔1987〕9号文规定,缴纳过劳动保险基金现仍在岗位的,其本人和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基金,可转为养老保险基金,并连续计算投保年限。
农民工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如经批准转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管理办法执行云政发〔号文件的规定,并连续计算工龄。
转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发回乡生产补助金。
农民工工作期间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参加工作,若子女不符合就业条件,可招收其符合招工条件的配偶参加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农民工工作期间的口粮,按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标准,由当地粮食部门按云政发〔1985〕6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价加经营费用”供应,农民工平价支付购粮款后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负担。
为了保留生产技术骨干,企业每年可以在使用期满五年及其五年以上的农民工中安排5%的农民工转为城镇户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农转非”指标在省下达给各地、州、市的指标内解决。
农民工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条件,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情况拟定,并按技术等级要求考试(考核)合格,按隶属关系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行署、州、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安、粮食部门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办理落户落粮手续。
农民要建立《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合同期间由企业按规定填写并代为保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由本人持册到出工县(市)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
与企业建立了长期劳务合作关系的县(市)劳动部门,要利用现有的培训手段和借助用工单位的力量,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并协助企业做好劳动力的组织、招收、输送、安置等管理工作。
企业应按月向签订劳务合同的县(市)劳动部门交纳农民工标准工资3%的管理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招用农民工的规定与本规定实施细则不符的,统一执行本实施细则。原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云劳人险〔1985〕12号和云劳人险〔1987〕9号《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工劳动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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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正事工人和全民合同制工人有区别吗?
我是93年技工学校毕业的,95分配到了当地的人民医院,分配介绍信上写的是全民合同制,院里就把我们划到了三产里面,也就是第三产业,按企业待遇。但是我之前毕业分配的技工学校人员都是事业编制,包括92年毕业的,现在我每月刚开450元。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合理吗?不合理的话怎么办?
 问题来自:黑龙江 - 齐齐哈尔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8:51 咨询人:c416900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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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
如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具体需要结合您的具体情况及公司的具体现状而定!
回复时间: 11:0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黑龙江-齐齐哈尔
你好,你应该到劳动部门咨询一下,看看通过信访能否解决。
回复时间: 21:2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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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企的全民合同制工人
我是1985年的国企全民合同制工人,1992年后调入新单位至今,可最近我从网上查到我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对,网上只显示92年调入新单位后交的养老保险,可我85-92年之间的保险却没有,问现在的单位后得知我的社保手册上也只记录了92年以后所交的保险,是怎么回事?对了,我当时是办的调动,且现在调动表也找不到了, 等退休时前面的6年工龄还算吗?我该怎么办?谢谢了!
问题补充:这段时间接受了各位律师的建议,我到我现在所在的社保局、人社局都进行了咨询,并查了档案,档案里面没有85-92年交的保险转移单,回原来的单位查询也没有转移单,并询问原单位的人力资源部确定这6年的保险已交,查询原单位所在的社保局,电脑显示台账上也没有,我实在不知道怎么办了?恳请各位懂的保险这方面的老师帮帮忙、出出主意,谢谢了!
提问者:北京-西城区合同纠纷浏览85次 17: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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