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组织卖淫嫖娼 刑法现在还有判2缓3还有6个月行满,现在又被抓请问这种情况,会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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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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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查处卖淫嫖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发布(94)沪公(办)12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简称《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本市当前查处卖淫嫖娼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如何认定卖淫嫖娼
卖淫嫖娟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通过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媒介发生性行为(包括性交、口淫、肛交,下同)的活动。只要行为人收受或支付(包括约定收受或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行为的即可分别认定为卖淫、嫖娼。
因卖淫嫖娼受过处罚,又在娱乐场所、宾(旅)馆、路边店、发廊、公园、道路等公共场所招嫖、招娼的,应以卖淫嫖娼论处。
在商务、公务等活动中,接受他人提供的性行为“服务”的,以嫖娼论处。
协助他人卖淫嫖娼的,以卖淫嫖娼论处。
二、如何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引诱他人卖淫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传播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拉拢、诱惑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容留他人卖淫是指故意为他人的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
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嫖娼人寻找、提供对象,并在两者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三、如何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二人或二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人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1)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岁的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性病的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的;
(4)本人兼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5)曾因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或收容劳动教养的;
(6)曾因卖淫嫖娼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不满一年的。
四、如何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其他严重情节”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
(1)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卖淫的;
(2)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3)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的;
(4)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的;
(5)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五、如何认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情节严重”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的;
(2)采取引诱、欺骗等手段或亲自示范传授卖淫、嫖娼方法的;
(3)协助组织未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
(4)协助组织明知是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三次以上或者协助组织三人以上卖淫的;
(6)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犯罪手段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
六、如何认定传播性病罪中的“严重性病”
严重性病主要是指:梅毒、淋病和爱滋病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性病。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1)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被公安机关按《决定》第七条处罚过,一年内又故意为他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被查获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容留他人卖淫论处。
(2)上述卖淫嫖娼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不改,符合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3)卖淫嫖娼案件原则上由查获的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同级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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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老板介绍卖淫女并容留他人在店内卖淫嫖娼
  本报讯(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鲁哲)经营发廊的一对男女不但向他人介绍卖淫女,还容留卖淫女在发廊内卖淫。闵行区法院日前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各判处周某和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外地来沪女子周某和浦东男子成某从2007年底起在莘沥路上开设亲亲理发店。今年3月9日晚上,他们在收取掮客陈某150元后,将“热线联系”的卖淫女媚娇(化名)交给陈某。当日深夜,当媚娇回到发廊后,周某和成某又将其介绍给另一嫖客,并容留两人在亲亲理发店内卖淫嫖娼。随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周某和成某也被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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