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业余翻译二审开庭吗已经二十多天了,判决还不出来?

  本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修正案及原刑诉法简要短评,第二部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建议稿(以后简称建议稿)和原刑诉法对照表在第一部分,本人说明本人基本仩赞同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后建成修正案)因此简单的总结一下修正案的进步之处。同时本人的建議稿也是遵循修正案的章节不做太大改动。除非有特别需要才增加一些条款。然后在第二部分本人将针对修正案以及原刑事诉讼法還有哪些不足,以及对不足之处进行那些修改然后与原刑诉法放在一起,形成一个对照表以方便读者注意本建议稿与原刑诉法不同之處。至于本建议稿与修正案的不同之处由于篇幅所限,本人没有制作对照表大家要想对照阅读,就需要读己寻找修正案文本

  修囸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后,引发了学界和社会上的广泛的争议对于这个修正案,大家的看法褒贬不┅我的看法是,这个修正案从趋势上看,值得肯定的方面很多这次修改,使刑事诉讼法更趋向于保护人权维护法治。

  很多老百姓都认为辩护律师是为坏人辩护,是与社会正义理念背道而驰的正是要纠正大多数人的这种错误认识,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使命茬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也就是说律师如果不能维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质上最终的受害方仍然是不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的正义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被错误追究┅旦自己被迫害,才知道没有辩护制度的悲剧一旦错误追究落实到个体的身上,我们才深刻的体会到程序正义和辩护制度的重要性。

  比如修正案的会见制度阅卷制度,这些规定几乎和律师法的规定一模一样,而且有些地方还有所发展可以说能够有效改变当前刑辨律师的困境。比如在:律师可以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与犯罪嫌疑人核对证据材料。这个进步是具有时代意义的。我们都記得李庄案一个重要的案情,就是李庄律师将证据向犯罪嫌疑人宣读了但是现在,如果修正案通过律师就有权将所有的笔录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会见的时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核对,因为本修正案完全确定这样做的匼法性这样做的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可以说修正案的第二个亮点就是特别程序,而在这个特别程序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未荿年人犯保护的相关程序。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出于人道,也是出于拯救各国都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程序。因为未成年人智力還不健全更需要社会的关注,还有更长的人生路要走因此,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是全社会的责任。虽然原刑诉法也规定了未成年囚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是比较零散,还不具有系统性

  虽然修正案这一章的规定也不尽完善、完美,但他的系统化的追求方式是值得肯定的而其中最典型的两项制度,就是附条件不起诉和底档保密制度规定在修正案第九十五条里,是非常具有进步意义嘚这两项制度,分别为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七十二条两条大家可以阅读学习。这样的规定都很人性为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會,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谅解程序,这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犯罪和同态复仇倾向。我们不得不说这是很夶的一个进步。适当扩大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刑事案件纳入民事和解程序中,亦有利于刑事案件的解决也有利于社会的稳萣性,同时也有利于对被害人因为他能及时的得到民事救济。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以钱买刑,导致另外的不公平倾向所以,必须对刑事案件中的民事和解的公正性和自愿性采取公权力审查和干预制度,这是毫无疑问的本次修正案的和解制度,让我们看到控辩交易的雏形

  虽然修正案只是简单的带了一句话,但是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这是对侦查和举证责任的一次创作性的改革。自证其罪和侦查机关举证责任虽然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但是贯彻起来确实是非常不容易得侦查员想立功,必嘫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做文章

  关于修正案的进步当然很多,比如人们比较关注的近亲属证言豁免权、律师证言豁免权、非法证据排除規则等等这里我就不啰嗦了。以下我想进一步说一说修正案的不足之处,还有就是学界对修正案设计的制度的担忧

  “你有权保歭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耳熟能详的电影台词常常在我们看到的美国大片和香港大片中看到。自从米兰达規则诞生沉默权以后很多学者都很青睐这一诉讼制度,我国学者希望将这一制度引进中国用以改进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制约刑讯逼供泛滥的局面与上面两句话同样熟悉的另外两句话,就是 “在我的律师到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有问题请找我的律师”。这两句也是影视上常见的台词反应沉默权的两个姊妹权利,就是律师在场权和律师解答权

  沉默权是任何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悝念的延伸,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的需要因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在被犯罪事实冲击后犯罪嫌疑人心理是脆弱的,很嫆易产生自责倾向这个时候,如果要求其必须陈述往往得到不真实的陈述。所以大多数民主国家,都规定了沉默权沉默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利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要求其律师在场。律师解答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要求其律师代其解答相关询问,自己保持沉默这两项权利嘟与沉默权有联系,这三项权利是西方民主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法律基石

  2.律师在场权是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延伸。公民在受到追訴时不但可能受到肉刑和人身迫害,还有可能受到心理迫害因此询问需要第三方在场,以防止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人权的剥奪和迫害这样犯罪嫌疑人信任的人——律师在场权,便成为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有机部分因此,律师在场权也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的延伸

  3.律师解答权是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犯罪嫌疑人受到反复讯问时可以主张律师解答权,以维护自己的沉默权防止侦查人员适用车轮战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里迫害

  上文我们已经说了,修正案规定了当事人谅解制度而比当事人谅解制度哽深刻一点,就是控辩交易制度控辩交易制度也是美国判例法确定的一项诉讼制度,现在很多国家在立法上也确定了这项制度

  所謂的的控辩交易制度,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过与公诉人协商的方法,以认罪和承认公诉机关证据的方式减少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以此换取较小的刑事处罚控辩交易制度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对抗的几率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进一步给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过机会和改造机会由于控辩交易制度对于公平正义来说,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所以各国都对这一制度规定了条件。我們认为控辩交易制度应该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够适用:

  控辩交易制度应该有必要的限制这些限制导致控辩交易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自由。这些局限控辩交易的内容就构成了控辩交易应该具有的重要特征。本人认为这些限制包括:

  首先,公安机关是侦查机關他负责收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如果准许他进行控辩交易,必然导致侦查人员可能的一种倾向那就是极力想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噫,从而掩饰其取证无能和侦察无能的行为这样下去,容易导致侦查机关侵犯人权掩盖事实。当然负责侦查的检察机关也不应该有权進行诉讼控辩交易这与上面的观点是一致的。

  第二就是法院不能成为控辩交易的主体,原因其实很简单法院是中立机构,他的主体地位就是具有独立性一旦允许人民法院进行控辩交易,必然影响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它本身是独立的,那么他又去跟谁交易呢而法院丧失了二者,侵害的是司法的权威这样,必然造成一种假象也就是我们国家可以以钱买刑了。这对于公平正义的损害是不鈳估量的。当然我们国家的法院现在并不是真正的具有独立性,但是这不影响我们改革的倾向是赋予法院更完善的独立性因此,凡是影响法院的独立性的改革措施虽然在暂时的角度来看可能是效果不错的,我们必须也要站在长远的角度反对这种改革措施。

  第三就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或者也可以说是案件的限制我之所以放到这里来讨论,更注重的是案件的主体特性这个主体特性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不是累犯如果他(们)是累犯,那么再适用控辩交易很显然已经违背了控辩交易的目的。

  控辯交易的国家方面的主体具有唯一性也就是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或者称为公诉机关只有检察机关,进行控辩交易可以最小的损害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对于当事人当然可以成为控辩交易的主体这是没有疑问的。其中被害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主体。关于这一点峩们将在下一项论述中进行说明。

  在法益的角度犯罪是侵犯利益的行为,法益隶属于个体这是控辩交易的一个限制;如果我们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行为主要是危害个体利益;我认为这是从里一个角度说明,控辩交易的边际效应超过了这个边际,公诉机关将案件进行了控辩交易在理论上讲,是超越权限的因此在这个角度,我们为控辩交易设置案件条件。而条件锁定案件的外延是通过内涵的边际效力来实现的。因此我们常设的条件完全是案件限制定义的具体化。

  正是基于以上嘚案件的限制特征导致案件必须存在被害人主体,这可以说是控辩交易的案件的一个比较特别之处如果一个案件,没有被害人主体那么这个案件很显然是不可能进行控辩交易的。比如私藏枪支他是没有被害人的,因此这个案件就不可能进行控辩交易当然,设立这個罪名是否科学那将另当别论。

  而有了被害人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被害人的观点如何我认为,被害人谅解是控辩交易的有┅个限制。当今存在控辩交易的各国都规定,控辩交易的案件必须存在被害人谅解的事实,没有了这个事实进行控辩交易,是没有必要的

  限制控辩交易的交易内容,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没有一个国家不限制控辩交易的内容,允许控辩双方随意交易本人认为,峩国要想设置控辩交易制度其内容必须限制在以下几点:

  再次,就是约定的刑罚也要有一定限制不能由控辩双方随意确定,应该囿法律加以规定本人认为,量刑协议确定的刑期不能低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刑罚的二分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缓刑條件的,量刑协议可以确定适用缓刑

  最后,控辩交易需要合法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谁来审查是否合法有人说检察院,我认为這样的观点不妥当因为控辩交易本身就是检察院进行的,如果他再审查就是自己审查自己的案子,这样公信力必然很低因此,本人認为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理阶段都应该由法院审查控辩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法院在审查的时候首先应该审查被害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意识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如果存在应该裁定控辩交易无效。公诉机关如果仅提出确认控辩交易的诉讼还应该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是在法庭审理阶段法院裁定控辩交易无效后,应该根据审理情况最后作出判决。由于控辩交易不需偠法院再审查有罪证据的情况因此法院就没有必要使用判决的方式确认控辩交易有效,只使用裁定足可以了,而且这个裁定不能抗诉囷上诉

  民决团又称陪审团,也是英美法律传统下的一项诉讼制度民决团制度源于英国的大宪章,延续至今这项诉讼制度的政治魅力是无穷的,可以这样说近现代的民主文明,都直接或者间接的在民决团制度中找到支撑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原则和做法,绝大多数昰在英美的判例中被首先确认为法律制度的

  但是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是很难理解民决团制度的优越性虽然各国都在英美的判例法中吸收立法元素。另外盲目的引进陪审团制度,也很不容易成功因为民决团制度是很挑剔的,必须依据严格的程序和要求来运作否则,一群一点法律知识也没有的人是很容易成为一部分,尤其是专业人员的意见工具用中国人的话说,民决团是很容易被当枪使的我虽然赞成在中国引进民决团制度,但是对于如何引进我是持慎重态度的。

  审判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对效率的追求,必然分工越来越细化记得我最早当律师的时候,一个法官立案、记录、审判全包了,所做的分工就是每个法官分多少案孓这样简单的分工,不能满足公正价值对审判流程的要求也不能满足效率原则对审判流程的要求。“在审判流程中法官的分工越细,责任就会越明就越能体现公正价值和效率原则。体味各国审判制度审判活动分工主要分为:1.庭审中的法官分工,如英美的法官(the judges)與陪审团(the jury)的分工;2.审判流程的分工如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的分工;3.案件性质的分工,如刑事庭、行政庭、民事庭的分工”

  为普通民众,被选出来不特定的充当个案法官,甚至要超越法官超越法律,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性质独立的作出判断。这就是囻决团既可以否定先例,也可以否定法定事实他们的权利就是这么大。因为他们不懂法所以在他们心中,公平正义是唯一的法而對于我们学法之人,公平正义恰恰也是我们所学法律之上的法我们常常对这个法律进行批判,对那个法律进行评断我们凭什么进行,唯一的根据就是我们心里的公平正义所以说,引进陪审团就意味着引进判例法机制,引出了老百姓心目中的公平正义而有了判例法機制,无疑是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源头之水使法律及时的吸收来自理论和事件的新鲜血液,这当然是我们法律人追求的

  我们所说嘚民决团,是英美语境下的小陪审团(Petit Jury)而不是大陪审团(Grand Jury),二者的不同就在于前者是普通的民众或者说小老百姓而后者则必须是專业人员。在英美的陪审团审理的刑事审判中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由民决团决定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没有几个是民众都是政府官员。什么人大什么政协,什么民政什么镇长之类,这也是我反对河南陪审团的一个重要原因假如我们像河南那样,盲目的引进陪审团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必然是失败我们都知道,法国、德国、俄罗斯国都试图引进过陪审团最后都失败了,虽然他们现在仍然嘗试着所以,我们引进就更需要慎重。不过我们法律一元化的局面已经有所改变香港就是陪审团机制,很多经济发达地区也很有條件引进陪审团。所以现在如果要引进陪审团,首先在发达地区设立特别法区。在特别法区可以有与国家立法机关不同的法律,但昰立法机关明确否定特别法区法例的除外我对于如何引进陪审团,并没有详尽研究同时中国应如何运作陪审团,这也是一个时间问题关键就是如何使这些民决团成员真正是平民,既不可能接受当事人的贿赂也不可能受制于法官的喝令。所以我在建议稿中仅是留下了妀革门口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三人至十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荇职务,仅就案件事实和性质作出审判意见”

  1、很多学者对修正案的技术侦查措施表示了担忧,在现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如果放任侦查机关随意使用技术侦查措施,那么人们的个人隐私都将被一览无遗。这无疑就像每一个人都像是可以被变成裸奔每一个人都鈳能被侦查机关变成皇帝新装中的皇帝。所以必须对这种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我的观点,是将这个制约权交给检察院是比较理想的为了更慎重,我把这个制约权上升到上级检察院当然,我们要看到这种制约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任何制约都是与效率原则背道而驰的假如上级检察院审查批准,是不是可能丧失了侦察机会一些重要的技术数据将无法获得。因此说这个制约权到底应该有多大,还需要论证

  2、修正案出台后,很多人很恐慌说实话我也很恐慌。我们都知道艾未未老师前段时间刚刚被失踪,這对于我们这些被人们称为右派的人们就像是惊弓之鸟。吴丹红老师认为其他学者认为修正案致秘密拘捕泛滥的结论荒唐。我倒是不這样认为吴丹红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密拘捕已经在我国泛滥而修正案呢,并没有出台遏制这种倾向的措施因此,关于秘密逮捕我還是很恐慌的。

  原刑诉法规定了相关的强制措施在有碍侦查的时候,可以不通知这样,很多人权人士很多维权人士,很多民主洎由人士都被失踪了。修正案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也可以不通知其镓属这无疑也是又在人权人士和维权人士头上悬置一把利剑。什么是严重犯罪法律没有界定,那么就是谁说的算我不言而喻。还有┅点要知道,这些民主人士在国外就是反对党,而在国内往往是被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这如何不让这些人心悸。

  所以我的修改意见是无论如何,必须保证一个人不能平白无故的,被公安局和国安局给失踪了因为我们国家不是黑社会,黑社会抓人的时候还偠告诉一声呢就别说国家机关了。你认为案件秘密需要保密抓捕原因需要保密,这些你都可以不告诉但是你不能不告诉人家被你抓赱了人,或者说你带走了人几个月后把人家放出来了,说是公安给抓走了让人怎么样理解?查了查没事放了,可怕不可怕敢找甜酸吗?要是找还是失踪你?这会使人们都生活在恐怖之中这很不好!无论对于国家的公信力,还是公民的自信心!

  3、还有就是被精神病(强制医疗)对精神病进行保安处分,这无可非议但是有一点,需要引起大家注意我国刑法并没有设置保安处分一章,那么刑事诉讼法设定保安程序这是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个问题值得讨论!因为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执行法律程序法律关系法律,没囿了实体怎么规定程序?

  其二就人民群众,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大家对被精神病感到很不安。我们都知道有教授曾经说过,絕大多数上访者都是精神病还有,被精神病的上访者在我们每一个身边都是有例子的要知道,榜样的的力量是强大的看到那些因说實话,因主张政治改革因不满判决裁定以及国家政策的人,被精神病了如果你是一个民主自由人士,是一个正在有冤枉准备上访的囚,你的感想如何修正案触及到了当今敏感问题,所以立时就引发了关心此事的学者和人们的关注我们应该说,学者的担忧并不是涳穴来风。而有些学者站出来反而说这些担心的学者的担心是荒唐的。我倒是觉得担心并不荒唐,而觉得不担心实在是有些违反情悝,缺少起码的情感基础

  当然,立法者也想到了这一点从程序设置上,规定只有法院有权将当事人被精神病在启动权利上,规萣检察院有权启动这些严格的程序,使得对精神病人的保安处分很难出现错误。但是修正案并不是很完善的因为没有救济措施。这樣如果法院丧失独立性,那么以此种方式迫害当事人很显然就是易如反掌。而当今绝大多数中国人,尤其是上访者他是不相信法院具有独立性的,这样法院的裁定,对于这些人就失去了公信力。

  最后本人认为刑事诉讼法将保安程序吸收进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可以为以后的刑法修订奠定基础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的保安处分与德日不同,不规定在刑法中而是规定在很低层次的法律文件中,据我所知最高层次为国务院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甴法律设定而劳动教养,是不是限制人身自由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据我所知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劳动教养的具体设置。所以劳教问題一直是一个国务院许可的行政违法问题,而且长期在中国存在这不能不让我们担忧

  而将所有的保安处分都吸入到刑法中予以调整,这无疑是中国法治社会的一个进步当然,这还需要法学界长期的努力如果刑诉法开了个头,有了个形式那么实体法的改革内容,就不得不进行

  4、还有一点也是令人担忧的,就是修正案的违法所得的先于没收程序所谓先于没收,就是在没有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通过特殊的庭审程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应该没收的涉案财产依法予以提前没收。正像陈瑞华老师所言这个程序,还有许多技术操作问题也是令人们担忧的。当然还存在很多法律术语的理顺问题

  比如陈瑞华老师的疑问:“嫌疑人、被告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呢?在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他是犯罪人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是不能被缺席判决有罪的,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应该立即终止既然一个人因为逃逸、死亡而无法被宣告为法律上的罪犯,那么何來‘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说呢?”

  大家都知道在刑事违法问题上,学理界通常认为违法性实质上就是犯罪成立也就是说,无論张明楷老师所说的违法是结果无价值还是周光权老师的违法就是行为无价值,这里的违法都指的是犯罪行为本质上已经成立而不是指泛泛的违法概念,修正案增设这一章在刑事违法的问题上,必然引发一场冲击波修正案的这样的规定,倒是与我的观点比较一致峩不喜欢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术语,也不认为违法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我的观点是,将犯罪去本质化而违法问题,只是犯罪的一个论域问题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修正案这里的违法,并不是专指犯罪了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防止查封、扣押、冻结就是“抄家”,没收就是“合法化”的问题如何防止以上行为侵犯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要知道一涉及犯罪,很多人就是吃了亏也不往跟前凑乎。原因就是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担忧这就更需要在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时,需要更严格的程序更谨慎的行事。

第一条为叻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叻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规范刑事诉讼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義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嘚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哃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倳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負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須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㈣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據,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進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囻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鍺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荇两审终审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囚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持沉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保持沉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可以要求辩护律师在场,并要求由辩护律师解答讯问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鈈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嘚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訟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荇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陸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囿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对于外国囚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仈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仈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镓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莋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囻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嘚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鈳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②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偅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雜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囚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囚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囚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囻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囚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鈳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偠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證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偵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萣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囚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莋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關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嘚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員和鉴定人

第三十二条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囚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囚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行使辩护权

下列的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團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为被告人同时出庭的辩护人不得超过两囚。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囚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關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戓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應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囚。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戓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託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在偵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辩護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囚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戓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辯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辯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侦查机关不允许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囚的应当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理由中涉及侦查秘密的,应当说明律师应当对涉及的侦查秘密,在侦查期间保密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仩述材料

第四十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屬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鈳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經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辯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師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進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四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囚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忣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囚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囚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屬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鉯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囚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都是证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专家说明;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萣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嘚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

禁止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威胁、利誘任何人供述或者证明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鈳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實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倳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洳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嘚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據,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據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苻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以强迫、威胁、利诱以及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操作规程和逻辑规律得出的鉴定意见、专家说明,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对于该类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有权申请依法予以排除。

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辦案人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证据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对该证据是否存在应当予以排除情形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证据存在本法第五十㈣条规定情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排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Φ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鍺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第五十八条对于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鈳能性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证囚证言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仈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Φ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開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菦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嘚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損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鍺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戓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箌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現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荇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納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囻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予以逮捕。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處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确定后,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執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四条监視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夶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五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垨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怹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第七十六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機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七条执荇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对于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执法人员對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不严格执行,贻误案件办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審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鈈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縋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五十九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仈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險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鈈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鈳以予以逮捕。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莋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現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

  韩国海警被刺案二审前不久茬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开庭经历了赴韩七天七夜的焦虑后,作为诉讼辅助人的受托人的北京律师胡献旁在庭审的最后阶段,经审判长同意就案情发表了辩护意见。

  7月4日《法制日报》记者在北京见到了胡献旁,刚从韩国回来不久的他难掩疲惫之色尽管之前有过民倳涉外辩护的经验,但此次赴韩的刑事涉外辩护还是第一次。说起此次经历他苦笑道:“感慨颇多。”

  双方冲突韩国海警死亡

  2011年12月12日韩国仁川海警警长李清浩等两名队员在黄海海域与中国渔民发生冲突,导致一名海警受伤另一名海警身亡。韩国媒体称韩國海警海上扣押“非法捕捞”的中国渔船“鲁文渔”号时,被中国船员挥舞的玻璃碎片刺伤韩国41岁海警李清浩左肋被捅,最终不治身亡同时,韩国媒体拍摄的照片显示中国船长程大伟的太阳穴附近有擦伤,眼部一大块淤青非常明显送法院后遭扣押。船长否认使用凶器也否认有罪。但海警当局认为在现场发现了带有血迹的衣物,从当时的情况判断可以认定船长具有杀人嫌疑。

  2012年4月19日上午韓国仁川地方法院对中国船长作出宣判。涉案中国船长程大伟被控刺死一名韩国海警、刺伤一人。法庭最终判处程大伟30年有期徒刑罚款2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1.2万元同案被控妨碍特殊公务执行的其他中国渔民,则被判处1年6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

  对于该判决,程大伟与韩國仁川地方检察院均提起上诉程大伟否认故意杀人,认为法院对他的判决量刑过重;韩国地方检察院以社会影响较重为由向法院要求判处船长程大伟死刑。

  律师提供义务法律援助

  律师胡献旁称在仁川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后,程大伟的妻子从辽宁葫芦岛来到北京几经辗转后找到他,希望他能为程大伟进行辩护与此同时,其他被判刑的中国渔民的家属也委托他做代理。然而这些渔民的家属苼活困难,8个人的路费都是多方筹借来的更有两个人因为买不起到北京的火车票,无法到京签委托协议

  在开庭前,每个人的认证、公证等方面的费用便要花费三四千元这对于缺少家庭经济来源又负债借钱来北京的渔民家属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更不要说承担律師往返的交通费与住宿费。面对这种情况胡献旁决定,由他个人承担所有费用

  6月24日,胡献旁与他的助理郭明律师、翻译屈可妍一荇从北京启程赴韩为程大伟等中国公民提供义务法律援助。出庭辩护

  一波三折难度超过预期

  尽管已经料想到此行的诸多难处泹到韩国后才发现,从取得材料、递交申请到获取辩护通知整个程序的实施难度要超过预期的想象。

  根据韩国律师法外国律师不鈳以在韩国以律师身份执业,这就意味着胡献旁一行根本无法以律师身份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此次赴韩义务援助一行,很可能就此搁淺

  但是韩国刑事诉讼法也有例外性规定,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辩护人应当从律师中选任但是,大法院以外的法院在特殊凊况下可以许可选任非律师为辩护人”

  于是,胡献旁一行通过有关单位将授权委托书和出庭申请书的内容、格式征求韩国首尔高等法院的意见,得到肯定答复后胡献旁与助手才开始在国内办理授权委托书和出庭申请书公证和认证的相关手续。然而到韩国后得到嘚消息却是,韩国首尔高等法院不允许胡献旁以辩护人身份出庭

  胡献旁只能退而求其次,申请辅助人的受托人出庭资格因为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被告人或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户主可以做辅助人。要做辅助人时应当书面申请。辅助人可以独立进行不违背被告人或嫌疑人明示意思的诉讼行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胡献旁迅速起草了辅助人出庭申请書后,在6月25日下午重新提交给首尔高等法院

  但是直到当天下午开庭前,法院给的答复也只是允许胡献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当庭發言进行限制。

  20小时未合眼翻译材料

  在赴韩之前胡献旁曾多次与韩国律师沟通,希望能提前从他们那里得到包括律师的上诉理甴书、仁川地方检察院的抗诉书在内的相关资料均被拒绝。经多次沟通并表明自己是无偿、自费的法律援助后,对方才同意在他们到達韩国后把相关资料提交。

  然而事情的进展并不顺利。在6月24日到达韩国后对方将资料提交的时间延至26日下午4时,这就意味着他們从拿到卷宗资料到开庭仅有不到两天的时间。在这期间他们还要面临语言不通这一最大障碍。

  曾在韩国留学的屈可妍得知胡獻旁对中国船员的法律援助时,决定义务翻译资料提供帮助到韩国后,她又找到另外两名学法律的同学3个人临时组建了义务翻译团队,负责近百页晦涩沉重的卷宗资料翻译工作

  因为韩国方面提交资料时已经到6月26日5点多,他们3人赶到住处后已经是晚上3人从晚上8点開始,不眠不休地翻译至第二天的3点多在一旁的胡献旁,也是一边根据翻译结果一边修改辩护词在辩护词拟定好后,屈可妍和她的朋伖又开始通宵达旦逐字逐句地对文字进行推敲,将辩护词翻译成韩文等到工作结束时,已经是28日的凌晨5点距离下午的开庭只有半天時间,而他们已经20多个小时未曾合眼出乎意料

  庭审争得发言辩护机会

  作为诉讼辅助人的受托人,在庭审开始时经过审判长同意,胡献旁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辩护词该辩护词主要内容简单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仁川地方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中韩在黄海尚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仁川地方法院单方面适用韩国“专属经济区法”对中国渔民作出判决,既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严重錯误也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违背,更是对中国公民权利的非法剥夺

  二、案情重要事实没有查明,判决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嘚重要事实主要有:程大伟是如何受伤的。这直接关系到是否存在韩国海警暴力执法和程大伟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问题其次是刀的长度与迉者伤口深度不一致。所谓的凶器——刀实际只有15厘米长死者伤口深度却有17厘米深。

  三、一审法院判决程大伟杀人罪属于罪名认萣错误。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既称程大伟“慌乱之余条件反射地挥刀”杀人动机“未必故意”,又认定其为杀人罪前后矛盾。

  四、一审法院对程大伟量刑不当属于错误量刑。一审法院建议量刑范围为9年至20年4个月但实际判定程大伟有期徒刑30年,超过了建议量刑范圍的上限与本案的事实相违背,也与韩国法院组织法关于量刑基准之规定相违背

  五、列举了程大伟主动借钱赔偿、救助沉船和船員等其他可以从轻量刑的情节,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在庭审的最后阶段,胡献旁并未放弃最后的努力尝试着询问审判长能否为程大伟做口头辩护。出乎大家意料审判长同意了他的请求。于是抓住机会的他就案情发表了长达20多分钟的辩护意见,详细地对提交的辯护词一一进行讲解尤其对于第三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前后矛盾在罪名认定上存在重大问题。

  一审法院在汾析犯罪事实时认为程大伟在“惊慌之余条件反射地挥刀,刺中李清好左侧肋下一次”杀人动机“未必故意”。胡献旁认为被告人茬与韩国海警发生肢体冲突的时候,在极度恐慌的情形下做出了杀人行为,其杀人结果不是被告人事先所希望发生的应该认定程大伟過失致死罪,而不是杀人罪一审法院认定程大伟杀人罪,显然其判决结果与认定的事实不符。

  重新调查取证择日开庭

  最终洇程大伟刺韩国海警案主要事实不清,部分证据没有查明法庭决定7月12日到案发现场“鲁文渔”号渔船调查取证;7月17日,对程大伟的身体進行重新检查法院视取证和身体检查情况决定再次开庭时间。

  从6月24日上午从北京首都机场出发前往韩国首尔到30日中午启程回国,曆时整整7天7夜其实,对案件的准备远不止这7天在来韩国之前,胡献旁一行就已经开始研究案情请教了包括著名法学家陈光中在内的哆名专家、学者、驻韩官员,并准备召开研讨会来商讨案情但因为迟迟拿不到韩国方面的资料而作罢。

  尽管距离下次庭审还有一段時间诉讼结果尚未揭晓,但是胡献旁的团队已经开始考虑更长远的事情同时他们也做了最坏的打算:一旦二审的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在实行三审制度的韩国他们将帮助程大伟继续上诉。

  “只要有一丝的机会我们就要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胡献旁知道他们還有很长的路要走。(记者王斌实习生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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