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的精神病患者鉴定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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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妻“发气功”害他 夫杀妻被强制医疗
鉴定显示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法院呼吁完善立法加强精神病人监管救治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本报讯&因怀疑妻子发气功令自己身体不舒服,精神病患者何某和妻子发生争吵后将其残忍杀害。日前,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何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是该院第二次对实施杀人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广西籍男子何某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在家务农。2003年,何某经人介绍认识同乡女子阿媚(化名),一个月后两人结婚。2009年,两人来到东莞横沥镇务工。&&&&事发于日晚上10时许,何某一个人在出租屋看电视,阿媚从工厂下班回到家。何某说烧水给阿媚洗澡,阿媚说不洗。随后,何某感觉阿媚在对其“发气功”,使其肚子、喉咙不舒服,两人因此争吵。&&&&阿媚跟何某说想回工厂睡觉,还说以后不回来了,让何某一个人睡。何某遂将阿媚按倒在床上,并威胁要砍下她的头。随后,何某又暴力将阿媚拉下床,再用一只脚重重地踩住她的脖子,另一只脚踩住她的肚子,造成阿媚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在确认阿媚断气之后,何某上床睡觉。第二天一早,他起床后打电话给哥哥,说“我打老婆了,我已经把她打死了”,之后一直重复地说“那个女人要害我”。&&&&案发后,民警将何某抓获。&&&&何某的哥哥确认,何某患有精神病,其经常半夜起床向着门骂人,已经有两三年时间。何某和妻子产生矛盾,何某便感觉妻子要加害于他。&&&&何某2011年接受治疗的病历显示,其在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凭空闻人语,疑心加重,老认为周围人说其是非,怀疑妻子有外遇,并找寻证据,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接受精神鉴定时,何某称,平时跟妻子关系不好,两人很少说话,他经常感觉到妻子用气功来害他,直到25日晚上他忍不住了,就想用脚踩死她。&&&&鉴定结果认为,何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何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何某患精神分裂症,若此时将其放入社会,仍有继续危害社会之可能。何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检察机关的申请成立。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社会共治促精神病人真正回归社会&&&&据了解,自今年1月1日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至今,市第三人民法院共受理了4宗强制医疗申请,何某一案是其中一个,另外2宗正在审理中。&&&&该院通过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被申请人大多有精神病史,长期服药,而惨案的发生通常都是在其停药后;二是危害程度深,造成后果严重。4宗强制医疗案件中,有3宗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致他人死亡,一宗致轻伤;三是作案突然,作案动机多是源于生活琐事。其中3宗是夫妻为琐事争吵后,被申请人起杀机;四是受害者通常是被申请人的亲人。其中3宗案件受害者是被申请人的妻子,另1宗系亲戚关系。&&&&该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奇志表示,因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暴力行为时有发生,而且伤害的通常是亲人,因此许多家庭将其视为“重磅炸弹”,或无能力或不愿意履行监管责任,而寄望于公权力部门,要求实施强制医疗。但目前阶段,强制医疗程序该如何强制,法院及公安、检察院都面临着不少的难题。&&&&“在法院开庭时,大多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愿意到庭,甚至对法院的审查置之不理。”李奇志同时透露,法院一纸决定书并不等于该项工作的终结,目前谈论最多的是强制医疗的执行问题。如何实施强制医疗?费用该由谁出?由哪个医院救治?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此也深感困惑。&&&&据记者了解,因东莞没有安康医院,精神病人一般被送往新涌医院强制医疗。因治疗时间长,用药、看护产生的费用悬而未决,私立救治医院对此也是颇有微词。部分公安干警更是先行垫付治疗费用,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李奇志认为,对暴力型精神病人进行有效控制,并保障其基本权利的实现,不仅是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由于许多精神病人家庭贫困,无固定收入来源,长期依靠药物稳定病情使其家庭面临巨大经济压力。而目前我国对于精神病人社会支持系统相对薄弱。&&&&为此,政府、社会应加大监管和救治力度,同时建立社区矫正机制,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可加大排查力度,为精神病人建立档案,督促帮助其解决用药问题。&&&&“应从以往以病人‘不闹事’为管理目的转变为积极的救助和帮扶,对于精神病人,统一由安康医院收治,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经费上予以充分保障,家庭、社会齐抓共管、共同防控。”&李奇志建议,除了保护社会其他人免受伤害、预防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强制医疗的精神还在于治疗精神病人、改善其精神状况、促其回归社会,“消除歧视、给予关爱,方能助精神病人找到归宿,真正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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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请最高法院为杀死法警的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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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42 发布在
请最高法院为杀死法警的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注:何胜凯案已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司 法 鉴 定 申 请 书&&&&&&&&&&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胜凯家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何胜凯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鉴于被告人何胜凯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现依法申请对被告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理由如下:&&&&何胜凯案发后,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递交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但是没有得到侦查机关同意。案件移送一审法院审理后,辩护律师又申请了精神病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何胜凯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自然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备切题,无任何不正常情况”为由驳回申请。&&&&一审判决后,在二审审理期间,辩护律师再次申请为被告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但二审法院仍然以一审法院相同理由驳回申请。&&&&辩护人认为,一、二审法院驳回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使被告人何胜凯刑事责任能力处于不明状态,很可能造成错杀患有精神疾病被告人何胜凯严重后果。&&&&根据家属和辩护律师了解、分析,何胜凯极有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他不正常精神状态有:&&&&1、案发前,何胜凯母亲按当地风俗,找过巫师为儿子“驱邪”。这说明,案发前,他已经表现出明显的精神异常(在二审时,提供了证言证人。)&&&&2、何胜凯家人称,案发前一个月何胜凯表现出超常人的多疑与不安,总怀疑有人在暗中要迫害自己,要对自己下毒手,到处投毒陷害自己,甚至怀疑是国家安全局人员所为。他不敢吃家里的饭菜,不敢喝家里的饮用水,专门买方便面、火腿肠和矿泉水食用,即使这样还不放心,要到离家很远地方买才放心。不但在家中如此,在姐姐家里也是这样。搞得家里人心惶惶。何胜凯一直声称有人给他下圈套,在跟踪他、窃听他的通讯。(证人证言,在一审时已提交法院)&& 3、何胜凯向一审辩护律师陈述,事件发生前有人拆散他的女朋友,对其女朋友进行收买、胁迫,后来就与女朋友分手。何胜凯还提到,一次在外面吃肉粉后性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以至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同样的现象还发生在一次在外面喝咖啡以后,声称有人放了无法检测的剧毒物质。(一审律师会见笔录,已提交一审法院)&& 4、在何胜凯被抓获后的第一次讯问中,即日的讯问,侦查人员问他“为什么要杀法官”,何胜凯说“作为坚守法律道德的最后一道底线,证据确凿的冤枉我,修改我的判决书、下毒、对我的女朋友采取种种卑劣的手段,我就要杀他们,确实是逼得我无路可走了。”&& 5、何胜凯只有初中毕业水平,在作案前的日,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写了一封《浅谈当前形势及对策》的长信,写满了六张信纸,谈的全是“宏观大计”,字里行间“忧国忧民”。同年9月15日,即在案发的一个月前,他又给国家主席胡锦涛写了一封信,他在信中痛斥了社会的腐败。在信的结尾,他甚至还喊道“草民泣血上陈!甘洒一腔热血!为国家民族大业,为解天下苍生之难!”。(何胜凯日记,已作证据递交一审法院)&& 6、日,二审辩护律师会见何胜凯时,他就“国安局人员跟踪、法官下毒、拆散其与女朋友关系、不吃家中饭菜、吃粉条丧失性功能”等问题作了解释,他称:“因为胡锦涛看得起我,觉得我才堪治国,要提军委副主席,要立我为他政治接班人”,“但这就打开了权力角逐”“天子争夺战的序幕”,“命运的选择”,“对方有权有势,派人到了遵义国安局”,知道“法官下毒”“是心灵感应和太空穿梭机在照着我们”,“胡锦涛要提我这样一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需要一个高尚的理由,法院及国安局对我的迫害,也使我只有背水一战,为天下苍生请命,用血来见证这条反腐反迫害的决心,维护国家正气,树共和国正气之歌。”“这是一起政治案件,你们不能当刑事案件来审理。”在谈到性功能丧失时,他认为“在大坪羊肉粉馆”吃粉条前“每天都有勃起,那一段时间未能勃起,还找了个按摩女来按摩,试一下异性刺激有无作用,粉中有让勃起障碍的物质”,“在中华路黑咖啡馆喝了下来后,感到天旋地转,眼发黑。”在谈到不喝家中水、不吃家中饭菜时,他解释道“怕连累到家里人”。在第二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何胜凯当庭谈了这些荒唐的问题。(二审律师会见笔录,已递交二审法院)&&&&辩护人认为,何胜凯这些极不正常的言行,疑似患有医学上的“被迫害妄想症”。医学教科书定义“被迫害妄想型”的精神病人其病态表现形式:坚信自己受到迫害、欺骗、跟踪、下毒、诽谤或阴谋对待等,病人往往会变得极度谨慎和处处防备,小小的轻侮可能就被病人放大,变成妄想的核心,时常将相关的人纳入自己妄想的世界中。同时,患这种病症的病人自己总认为有个别人或个别团伙要加害于他,每天都感到痛苦不堪。一旦他抓住一些极为脆弱的事实充当蓄意谋害他证据,这种情绪就逐渐蔓延到他的生活,迫使他作出荒谬的举动,甚至是产生杀人的冲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刘协和教授(曾主持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在《肇祸精神病人为何不能杀》一文(见日《南方周末》A2版)中认为,“在一些涉及精神病人的肇祸案中,在当事人是否有病的问题上,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分歧。比如,非专业人员认为,当事人杀人后知道逃跑,被抓后供述前后一致,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以此认定其没有精神病。这其实是对病人的误解所致。精神病人除了有精神病的异常表现之外,也可以保留有大量正常的精神活动能力,而精神病专家区别于一般人的地方就在于,从其大量的正常现象中,寻找和辨认出异常的疾病症状和征象,而不像后者那样,往往只看到人体正常功能的存在,而忽视异常表现。区别精神病人和正常人关键不在于强调他有正常精神活动的一面;而在于是否有足够事实证明他有精神病理现象存在。------认为精神病人不可能或不应该有正常的行为,如杀人后逃避围捕,审讯过程中能够前后供述一致,庭审时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未发现反常的精神表现,这是对精神病人概念的错误理解。”(刘协和教授文章,在二审时递交给了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专家库主任法医师庄洪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医师孙春霞、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主治医师张琳共同编著的《精神病的医学与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5月第2版)一书中,对偏执型精神病的危害行为特点和刑事责任能力作过分析和认定:1、对作案有周密的计划性。本病患者的妄想常系统而固定,人格保持相对完整,因此对其妄想内容中的“陷害者”、“敌人”或妨碍其病态的意志发挥者,可满怀仇恨,蓄意报复,或自以为必须积极自卫,因此可蓄意杀害他人。常先有详细而周密的作案计划,在行动之前,注视被害对象的动态,选择好行动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和作案工具等。------;2、目标明确患者的妄想长期固定不变,因此伤害的对象目标明确。这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妄想内容多荒谬而泛化,伤害对象也可变更而有所区别;3、手段残忍患者对妄想深信不疑,对妄想内容中的“仇敌”久已恨之入骨,必欲除之而后快。因此,一旦作案,常可凶残狠毒,此点与正常人作案有别;4、作案后的行为患者因意识清楚,且对作案早有谋划,因此,作案后可巧妙地掩盖罪责,或销毁凶器,或逃脱隐藏,增加破案难度;5、不涉及妄想内容时,表现人格完整,接触记好,如常人无异,因此易把本病忽视,误认为是常人作案。但仔细分析作案动机,言谈的内容和平时作为,就能发现有妄想存在,且行为是妄想支配,则与正常人是完全不同的。(复印件已递交给二审法院)&& 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该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刘锡伟教授,从媒体报道和家属及律师处了解到何胜凯案件情况后,提出了界定和判断何胜凯患有精神疾病的十大理由,认为何胜凯很有可能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刘锡伟教授文章,二审时递交给了法院)&&&& 精神疾病属于医学范畴问题,本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证人、辩护人都不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在这个问题上,三方都是非专业人员。专业问题由非专业人员凭主观印象作判断得出的结论完全不可信,因此,只有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由专业人员来作出认定。&&&&何胜凯故意杀人案发生在人民法院系统,案件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待这起“杀人”案件,更应保持客观、理性、慎重的态度。&&&&这是一起死刑案件,被告人何胜凯精神上又有种种反常行为,如不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不搞清楚他作案时的精神状况,就将他视为正常人进行死刑复核,很有可能造成错杀的严重后果。如此,法律对精神病人特殊保护规定,等于形同虚设,处死精神病人,与法治精神更是背道而驰。&&&&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为何胜凯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 申请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晓原&&&&&&&&&&&&&&&&&&&&&&&&&&&&&&&&&&&&&&&&&&&&&&&&&&&&&&&&&&&&&&&&日&&&& &&&&&&&&&&&&&& &&&&&&&&&&&&&&&&&&附(点击标题可打开):中国青年报――弑警案二审宣判 被告人获死刑…何胜凯杀法警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内有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书)认定杀法警的何胜凯精神正常,证据明显不足切莫错杀肇祸的精神病人――何胜凯杀法警案二审辩护词…在何胜凯杀法警案上,请法官不要铸成错案…杀法警的何胜凯精神正常吗?…;何胜凯故意杀人案二审庭审纪实…(第一次开庭)男子持刀闯遵义法院杀1人伤3人续:坎坷经历曝光 搜狐
14:11就何胜凯案要求完善精神病司法鉴定体制的呼吁书…; 肇祸精神病人为何不能杀 ;就何胜凯精神状况问题,刘协和教授致信刘锡伟教授…重大命案中的精神病鉴定,何时出现"珍贵范本"… ;正确对待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由精神病人杀害高院副院长,想到何胜凯杀法警队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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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45 &&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周永康――――――――――――――――――――――――――――――――――――――――――――――――――――――――――――――――――――――――――――为什么不依法为何胜凯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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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6 &&
刘锡伟:在何胜凯杀法警案上,请法官不要铸成错案 &&&&&&&&&&&&&&&&&&&&&&&&&&&&&&&&&&&&&&&&&&&&&&&&&&&&&&&&&&&&&&&&&& 何胜凯杀法警钟世鑫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史以来首起发生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特殊杀人案。发生在日,拖至今日已有一年一个月零十一天了,二审原定日,一拖至11月23日,二拖至11月25日才匆忙开庭。为什么说是匆忙开庭?是由于该弄清的情况没有弄清、该搜集的证据不去搜集,做了大量的无效功,一审法官在拒绝对何胜P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背离了执政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辜负了全中国人民的良知,竟宣判无刑事责任能力弱势群体精神分裂症病人何胜凯死刑。案件上诉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二审法官的本意依然拒绝鉴定,希望能靠侥幸来完成他们上级交与的维持原判的艰难任务。是按法律程序办事,还是按官场潜规则办事困扰着主审法官,时间当然一天一天的流失了。 &&今年11月25日上午8时30分开庭,何胜凯被手铐脚镣带上被告席,并用一根绑带固定在坐椅上,即使审判“四人帮”,对待被告王、张、江、姚也是去镣铐自由端坐的,这是为了防止精神分裂症病人何胜凯精神病发作时离座乱来的预防措施。 &&在庭审中,被告人何胜凯胡言乱语,从头到尾都是答问不切题,反复强调自己的案件是政治案件,自己是卷入了高层权力斗争。 &&在律师会见时,何胜凯胡说:“因为胡锦涛看得起我,觉得我才堪治国,要提军委副主席,要立我为他政治接班人”,“但这就打开了权力角逐”“天子争夺战的序幕”,“命运的选择”,“对方有权有势,派人到了遵义国安局”,知道“法官下毒”“是心灵感应和太空穿梭机在照着我们”,“胡锦涛要提我这样一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需要一个高尚的理由,法院及国安局对我的迫害,也使我只有背水一战,为天下苍生请命,用血来见证这条反腐反迫害的决心,维护国家正气,树共和国正气之歌。”“这是一起政治案件,你们不能当刑事案件来审理。”&& 谈到性功能丧失时,他认为“在大坪羊肉粉馆”吃粉条前“每天都有勃起,那一段时间未能勃起,还找了个按摩女来按摩,试一下异性刺激有无作用,粉中有让勃起障碍的物质”,“在中华路黑咖啡馆喝了下来后,感到天眩地转,眼发黑。” && 何胜凯的反常行为,我认为这不是伪装出来的,而是典型的精神分裂症表现。对何胜凯的反常言论和行为,我从精神病专业上作如下分析:&& 他说知道法官要“下毒”,是靠心灵感应和太空穿梭机照着。这是何胜凯出现了精神分裂症特症性症状,即是物理作用妄想,又是语词新作,体现了何胜凯的恒古独创性。&&他说“胡锦涛看得起我,觉得我才堪治国,要提军委副主席,要立我为他政治接班人,要提我这样一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需要一个高尚的理由”,这是精神分裂症病人常有的夸大妄想,既可以是原发性妄想,也可能是从“太空穿梭机”中发出的听幻觉。&& “这就打开了权力角逐”,“天子争夺战的序幕”,“命运的选择”,“对方有权有势,派人到了遵义国安局”,“你们把政治案件当刑事案件审理”。说明他的思维完全脱离了实际和现实生活,自认为卷入了最高层权力争夺,却又有时空紊乱,“天子争夺战”这句话,又把现代社会看作是封建宫廷政变。&& 性功能的变化,他认定是粉条中有止勃障碍物质。是否能勃起,归因于外界力量,认为有人在迫害他。在黑咖啡馆喝了咖啡,就感到天眩地转眼发黑,这些都说明他有明显的精神症状――被害妄想。&&他以前讲过法院的人对他下毒、跟踪以及使用卑劣手段拆散其与女朋友关系,使他每天处于生与死的困境。这是他已经把法院的人精神病态地视作假想之敌,他是在与假想之敌作殊死的搏斗,道出了他的作案动机。
何胜凯是这一起“疯劫”的施劫者,而钟世鑫同志则是这一起“疯劫”的罹劫者,这私毫不影响肯定钟世鑫临危不惧,舍身救人,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勇斗杀人凶手的先进事迹。我们一定要向这位为国捐躯者致敬,缅怀和学习。 &&11月24日何胜凯二审辩护律师刘晓原、李方平到遵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何胜凯,因听不太懂何胜凯方言,让何胜凯写了三张书面材料,内容和11月25日二审庭审大同小异,这三张书写物是何胜凯有精神分裂症的铁证。&&&&11月23日上午最高法院举行钟世鑫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最高法院长王胜俊出席报告会并亲切接见了报告团全体成员,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报告会上讲话,在接见报告团全体成员时,王胜俊指出,作为人民法院首位“全国模范司法警察”,钟世鑫同志对党无比忠诚,对人民无比热爱,对事业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他忠于职守,不畏艰险,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勇斗歹徒,不怕牺牲生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共产党员和司法警察的英雄赞歌。 && 这起发生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的杀人案,人民法院如何做到审判程序的公正,正考验着我们学习钟世鑫同志事迹的实际行动。 && 类似的“疯劫”案件,全国曾经发生过多起。针地何胜凯“疯劫”案,应如何来应对呢?(1)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和执政能力,善于处理这起非常复杂、非常棘手、并且在国内外有着深远影响的敏感案件。(2)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是给何胜凯作司法精神病鉴定,这才符合审判程序的公正。(3)专业问题由非专业人士的认识来处理,引起了一系列严重结果,要组织全国各界观看“一虎一席谈”(为全球华人精神卫生日专门制作的视频节目)由于我们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已影响在我国开展精神卫生运动。(4)人命关天,我们再也不能剥夺弱势群体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生命权了。&&&&&&&&&&&&&&&&&&&&&&&&&&&&&&&&&&&&&&&& &&&&&&&&&&&&&&&&&&&&&&&&&&&&&&&&&&&&&&&&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刘锡伟&&&&&&&&&&&&&&&&&&&&&&&&&&&&&&&&&&&&&&&&&&&&日于中国无锡附:财经网报道:贵州“杨佳案”二审开庭何胜凯故意杀人案二审庭审纪实杀法警的何胜凯精神正常吗?(律师会见笔录)律师的呼吁――要求为何胜凯做精神病…专家呼吁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家属呼吁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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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42 &&
就何胜凯遵义中级法院杀人案二审维持原判的质疑!&&&&&&&& ――贵州遵义何胜凯中级法院杀人案综述(一)&&&&&&&&&&&&&&&&来源:《解瑞松律师博客》&&&&意料中也是意料之外:贵州遵义中级法院杀人案的被告人何胜凯二审还是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了,而原判决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说是意料之中因为何胜凯行凶之处是遵义中级法院,受害人均是法院工作人员,因其挑战国家司法秩序或言之是统治秩序,故其会被重处,以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如此说来何胜凯可能会被维持原判;意料之外是说二审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我曾经无限希望二审的高级法院能够尽可能的尊重法律程序:允许对何胜凯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之后依据鉴定结果做出判决,给何胜凯、给何胜凯的家人、给辩护人、给这个社会一个有理有据体现程序正义的结果。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驳回二审律师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并径直维持原判,从而使我对更高一级法院法官彻底失望!&&&&在这里有必要才澄清一个观点:我不是反对判处何胜凯死刑,而坚决反对在没有对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对其科以死刑的处罚!如果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何胜凯的精神状态正常,具有足够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对其科以死刑我没有任何异议;可是目前恰恰相反,在没有任何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主观认为“何胜凯在公安机关审讯时,供述自然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确切题,且无家族病史,不应支持对何胜凯做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意见”对此,我只想说一句:检察院和法院应当进行的是法律上的定性,而是否具有精神病只有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才可以确定,岂能因表面上看到的现象而妄下结论?!如果一切疑似精神病人员可以通过简单表象确定是否存在精神病,那么还需要专业的鉴定结构做什么用?!一般而言,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有一个多月的时间,综合行为人各种特性表征才可以确定一个人的精神状态如何,法检人员并非医疗人员你怎么凭很少的了解除就断定这个人是不是有精神病呢?!&&&&在这里有突出的问题是:其一:法检人员在谈到时候均提到何胜凯行凶前有预备、行凶后有销毁凶器的行为及法庭上可以正常回答法官提问等等现象主观认为其不存在精神问题从而回避鉴定问题,可是恰恰有意无意忽略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以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来确定的,并不是以之前和之后来确定,那么法、检人司法人员基于这段时间所做出的认定是不是就在有回避关键问题之嫌呢?其二,我个人主张对于一个人的精神状态应当观之以“整体性、连续性”表现。作为一审辩护律师,我亲自会见过何胜凯两次,我坚持认为何胜凯是有问题的,他的问题是持续性和连贯性的,比如他不吃家里的东西、不喝家里的水、怀疑有人下毒加害他、有人拆散他和别人的恋爱关系至后来有人跟踪他等等,是确确实实发生的事情,也是何胜凯亲口所述,同时其姐姐也在事发之后同时讲述了这些奇怪的现象,不约而同的叙述难道不能说明问题吗?如果一个人精神状态是正常的,该如何解释这些问题呢?而法、检司法人员所述的所谓“何胜凯在公安机关审讯时,供述自然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确切题,且无家族病史”就是发生在这种异常状态之下的,以整体和连续性来反观,无法得出何胜凯精神正常的结论!另一个方面,我在准备辩护时同时查阅相关精神病学原理,何胜凯的生活经历恰恰别迫害妄想症精神障碍发生的典型的样本:父母离异、缺乏双亲关爱、小时候经济条件差被人看不起、经常被人欺负、极度的敏感自卑等等情况,而这种状态是原发性被迫还妄想症发生的高发状态,与遗传无关!而我们的法检机关无视何胜凯的特征表现和其悲惨的生活经历,无视可能在没有遗传的情况下也可以发生原发性的被迫还妄想症的科学论断,而仅靠断章取义、机械地理解法律,拒不给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不仅缺乏人文关怀同时不尊重法律和相关科学的。面对这些问题如何取信于社会公众呢?反之而言,如果做了鉴定,有或者没有,可以给每一个还对法律还怀有敬仰之心的人一个坦坦荡荡的交代,从而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严。可是我们贵州省高级法院的法官们,似乎还在怀揣着“法不知,则威不可测”的老古董敝帚自珍!有意无意的陷入了一种自欺欺人的游戏!&&&&作为何胜凯一审的辩护律师,在此对于贵州省高级法院在不给何胜凯做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条件下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表示极度失望,同时反对此种判决的出炉!这是无视刑法的程序正义、无视司法应当具备的人文关怀、无视法治精神的做法、假以法治之名玷污法治理念的做法,我坚决提出强烈质疑!&&&&&&&&&&&&&&&&&&&&&&&&&& &&&&&&&&&&&&&&&&&&&&&&&&&&&& 一审辩护律师:解瑞松&&&&&&&&&&&&&&&&&&&&&&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晚二十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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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言论123在地方论坛的发言:我个人始终认为――拒绝和害怕对何胜凯做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就有严重的执法犯法,图谋报复、枉杀疯子的嫌疑。僵化顽固的贵州司法由此写下了黑暗和耻辱的一页!呼吁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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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何胜凯案要求完善精神病司法鉴定体制的呼吁书&&&&&&&&&&&&&&&& &&&&&& 贵州遵义何胜凯涉嫌故意杀人案二审已经结束,其辩护律师在此案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二审各阶段,多次申请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但均遭拒绝。从有关专家、家属、尤其是律师在二审庭审后披露的信息来看,何胜凯很有可能是精神病人。 && 1、何胜凯在2008年3月刑满释放回家后,就到处查找所谓的“监控器”,坚称“遵义市法院的人跟踪他,要害他。”担心法院或国家安全局人员的人投毒毒害他,不仅自己不吃家里的饭菜,还劝家人都不要吃,专门买方便面、火腿肠和矿泉水食用。有一次吃粉时说店老板在他的碗里“弹了毒”。另一次在外面喝咖啡以后,声称有人放了无法检测的剧毒物质。还说“有人收买他女朋友,使其与之分手。”他半夜经常走来走去,自言自语,常显出脸青面黑。家属劝他去医院看病,他强烈拒绝。其母亲于2009年农历8月到“曹神仙”处为何胜凯做法事“驱邪”。何胜凯只有初中毕业水平,在作案前的2009年5月和9月,两次给温家宝、胡锦涛写长信,谈“宏观大计”,“甘洒一腔热血!为国家民族大业,为解天下苍生之难!”何胜凯曾在狱中以头碰墙自杀,今年7月与律师会见时头部尚留有戴头盔的痕迹。&& 2、据权威专家分析,何胜凯在日下午4点18分作案时,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但时间仅为30秒,这符合疯劫中能量巨大的“位相移行迟滞状态”(俗称白日梦状态)的反常相。在力量对比如此悬殊的情况下何胜凯依然不明智地蛮干,这常见于精神病人。他在指认现场时瘫软在地,也是大脑亢奋的结果,这种现象在医学上被称为“大脑超限抑制”。&& 3、在日的庭审中,何胜凯双手、双脚被铁链绑住,整个人被捆在椅子上,精神状态不佳,显得“昏昏欲睡”。在律师会见以及二审庭审时,何胜凯说:“因为胡锦涛看得起我,觉得我才堪治国,要提军委副主席,要立我为他政治接班人”,“但这就打开了权力角逐、天子争夺战的序幕”,“对方有权有势,派人到了遵义国安局”,“法官下毒,是心灵感应和太空穿梭机在照着我们”,“胡锦涛要提我这样一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需要一个高尚的理由,法院及国安局对我的迫害,也使我只有背水一战,为天下苍生请命,用血来见证这条反腐反迫害的决心,维护国家正气,树共和国正气之歌。”“这是一起政治案件,你们不能当刑事案件来审理。”&&&&据专家分析,何胜凯的种种反常行为,具有被迫害妄想、物理作用妄想、语词新作、原发性妄想、听幻觉、思维完全脱离现实生活等特点,极有可能属于不应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某些行为对社会有危害性,但现代文明社会均规定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们大脑正常功能受损,对事物的缺乏基本的辨认和判断能力;行为受病理性精神活动所主宰,失去或严重缺乏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产生的危害行为,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2010年7月生效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司法机关拒绝为其作司法精神病鉴定,既不能说他有精神病,也不能说他没有精神病,显然属于证据不足。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4年批准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三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得执行死刑。”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我们认为,不应该随意剥夺作为弱势群体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生命权。在一些涉及精神病人的肇祸案中,在当事人是否有病的问题上,不能由无医学知识的司法人员主观认定,而应由专业鉴定机构的医师经过全面检查分析作出诊断。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 我们回顾,1999年南通市王逸毁容案、2007年吉林徐敏超杀人案、2004年云南马加爵杀人案、2008年上海杨佳杀人案,等等,都由于精神病鉴定的草率和混乱,导致患有精神病或疑似患有精神病的被告被判处有罪或被执行死刑。&& 我们回顾,2006年邱兴华杀人案,虽有诸多证据罪反应邱兴华极有可能是精神病人,虽经著名学者、专家、律师多次呼吁要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但均遭拒绝。最后被判处死刑,陕西省高院抢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期限之前仓促执行死刑。2006年,西安刘巍杀人案,由于刑侦、检察和审判各阶段的疏忽和无知,未被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刘巍被执行死刑。2009年英国籍公民什肯?阿克毛在新疆司法机关拒绝为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之后,被判处并执行死刑。2010年福建南平郑民生杀童案,政法部门了解到福州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认为有精神病的可能性大,所以不予鉴定,郑民生被抓捕后仅36天就走完全部程序,被执行死刑。&&&& 我们认为,人的生命涵摄宇宙的全部,人人生而平等。不能把任何个体生命当作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无论这种目的是平民愤、社会稳定还是背后隐藏的某种政治利益。我们对被害人的死亡非常痛惜,但我们希望被害人的法警身份,不要成为法官不偏不倚适用法律、尊重程序、呵护正义的障碍。如果完全迁就“杀人偿命”“以命抵命、以血还血”这些落后甚至野蛮的观念,那就无需现代法治理念和法律规则了。“如果以眼还眼,世界上恐怕就没有人能看得见了。”&&&&我们认为,任何犯罪都有社会因素的影响,死刑让社会逃避了应该承担的责任。一味迷信死刑的威慑力,滥杀、枉杀,只能增加戾气和埋植仇恨,只能使司法失去公信力。大量的学术研究和统计数据表明,和终身监禁相比,死刑的并不具有更高的威慑力。很多地区在死刑废除后,谋杀率并未上升;恢复死刑后,谋杀率也并未下降。何况对不能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来说,威慑力更是无从谈起。&& 我们认为,减少或防止精神病人造祸的方法,绝不是将他们简单一杀了之,而是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对精神病人早期识别,早期治疗,充分治疗,定期评估和严加监护。&&&&鉴于死刑的不可逆转性、国家具有保护无价生命的责任;鉴于有关“精神病人不得执行死刑”的刑法规范和国际人权条约的严肃性;鉴于我国落后和混乱的司法鉴定体制已经造成、正在造成精神病人被错判死刑、错误执行死刑的悲剧;鉴于中国准备消减死刑罪名和降低死刑执行人数;鉴于我们作为法律人和公民所肩负的推动法治和人权的责任,我们提出以下呼吁和建议:&& 1、司法部门应该为何胜凯作精神病司法鉴定。&& 2、建议死刑案件中,只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辩护人提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就必须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3、建议改变目前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只能由司法机关提起的规定,建立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多方启动机制,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权和基本人权。建议立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辩护人均有和控方同等的当然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利,并切实保障辩方对鉴定人的质证权。&&&&&&&&&&&&&&&&&&&&&&&&发起人、执笔人:北京兴善研究所&&日联署机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联署公民:张赞宁(学者、律师 南京)滕&&彪(学者 北京)万延海(公共卫生专家)郭莲辉(律师 江西)邬宏威(律师 北京)王&&成(律师 杭州)温海波(律师 北京)王全章(律师 北京)刘&&巍(律师 北京)张志强(法律工作者 北京)刘飞跃(NGO工作者 湖北)李苏滨(律师 北京)杨慧文(律师 北京)彭&&剑(律师 北京)(欢迎机构、公民个人联署,请将实名、职业、所在地信息发送至媒体联系电话: ;23 )附:在何胜凯杀法警案上,请法官不要铸成错案…杀法警的何胜凯精神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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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54 &&
我们对被害人的死亡非常痛惜,但我们希望被害人的法警身份,不要成为法官不偏不倚适用法律、尊重程序、呵护正义的障碍。如果完全迁就“杀人偿命”“以命抵命、以血还血”这些落后甚至野蛮的观念,那就无需现代法治理念和法律规则了。“如果以眼还眼,世界上恐怕就没有人能看得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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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中院杀人事件   作者:谭翊飞&&&&文章发于:南方人物周刊&&&&&&&&&&&&&&&&
       在神经有些错乱地度过了两个月后,何胜凯拿着刀走进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杀死了一名法警,砍伤两名保安和一名物管    本刊记者&&谭翊飞&&发自贵州遵义    凶案60秒    遵义市老城区法院街的中级人民法院距遵义会议旧址只有百米之遥。这栋已完工七八年的大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白色瓷砖的6层老法院楼,前面朝马路的是13层的新楼。    这栋楼的旁边本是遵义市检察院,如今检察院已随市委市政府迁往了北边的新区,市公安局则迁往南边的新区,惟独市中院留在街道狭小、人口稠密的老城区。法院街只有四五米宽,车辆只能单行。    何胜凯突然出现在监控录像中,左手握刀,上盖一白底碎花睡衣,头戴“耐克”牌黑色网格式棒球帽,上身穿长袖深色运动服。他不紧不慢地穿过马路,走上台阶,可双手却不停抖动,到了法院门口,睡衣差点掉落,他马上用右手提起。    坐在大厅内的保安刘育红像往常一样,站起来问:你好,请问你找谁?何胜凯没有回答,而是突然朝他腹部连刺两刀。大厅里当时还有办事的群众,见状吓得赶紧跑出来,刘育红事后回忆说,“他只杀穿制服的,以为我们保安是法院的人。”    刘育红其实属于保安公司管理,才来法院上班4个月,只有27岁。他遭遇袭击时,同值班保安璩先武刚上楼去买饭票。刘育红奋力反抗,左手抵挡,右手试图夺走何胜凯的刀,于是左臂又中两刀。    这时,正在值班室的法警支队队长钟世鑫从监控屏幕中发现了这一幕,他所在的值班室在大厅的一角,一面墙壁是块大玻璃,透过玻璃可以看到全院的所有监控录像。    钟世鑫军人出身,身体敦实,个头、体形都比何胜凯高大。据法院内观看了内部监控录像的人讲述,钟世鑫一把抱住何胜凯,何胜凯的刀掉在地上,这时刘育红身中4刀仍试图捡起刀刺向何胜凯,可因失血过多而倒地。    第一把刀掉地后,何胜凯迅速从“屁股上”拔出了另一把刀,刺向钟世鑫。钟世鑫和何胜凯搏斗的录像警方没有公布,“太残忍了。”    钟世鑫今年47岁,长得一副娃娃脸,工作勤勤恳恳,事发的前一天晚上他到8点多才下班。在他的遗体告别仪式上,市中院院长赵传灵评价他“和气、热情、厚道”。吴明华等两位老上访户也给他送了花圈,“他从来不吼我们,夏天外面太阳大,我们在外面站着,他叫我们进去坐,冬天外面冷,他让我们要注意感冒。”    何胜凯拔出第二把刀的一幕同样也被正准备从一号审判庭出来的王义碧看到,一号审判庭的大门正对着案发现场,她尖叫了一声“杀人了”,便吓倒在地,畏缩在一号审判庭最后一排座位边的地上,双手抵挡何胜凯的袭击,她左手中了两刀,右手中了3刀。    钟世鑫倒地后,何胜凯往值班室走去,这条通道只通向法院老楼,楼下是接访室。过去,接访室在一楼门外,不需上台阶,前不久,全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在遵义召开,遵义会议旧址附近的楼房及地面装饰一番,而法院的接访室也关闭了外面的大门,改为地下室。    这时,买完饭票的璩先武正好也走到值班室,何胜凯猛地刺向他,璩先武双手一推,刺向他的刀没有伤及内脏。刺完这一刀后,何胜凯拔腿就跑,逃出法院,三步并两步飞奔下台阶,像皮球一样撞在停放在台阶下的一辆汽车上,一个正在打电话的人的手机也被撞飞。    爬起来后,他跑过马路,又摔了一跤,马上爬起来,继续跑。在法院斜对面的巷子口,他顿了一下,迅速拐进去。约一分钟后,法院内跑出一个人,追出来,可何已不见踪影。    从进入监控范围到跌跌撞撞逃离现场,何胜凯只用了60秒,时间是 10月14日下午4点23分40秒 至24分40秒。    3天后,当地警方公布了从监控录像中截取的图像,并悬赏5至10万元征集线索。 10月18日中午 ,警方将何胜凯从家中带走, 10月19日上午 ,何胜凯被押送到遵义市中院指认现场,前后也不到60秒,何被4名警察抬手抬腿搬离现场,门外上千群众拥簇围观。    心有天下的人     日 ,何胜凯服刑两年零六个月后释放回家。    在离释放不到两个月时,他写了一篇《放开心胸,迎新生》的文字,文章中自问,“何以未成为国家栋梁,却来到这里学习反省,成为了人民的罪人呢?”“国家对我们的教育一点点效果都没有吗?”    他的回答是否定的,“不,我们也曾‘我本善良’,人之初,性本善。”他为之自豪的共和国始终是他思考问题的主线,他希望“民族有望强于林,国家有望招环球”。    在另一篇文字中,他称自己是一个“心有天下的人”,“生不为惜,只可未为国之捐躯,荡平污垢。死未所憾,英雄虽死贼仍狂。憾。一腔热血未君识。憾!”    释放前的那封信放在一个写给《贵州省监狱工作报》的黄皮纸信封中,但没有提到自己的“冤屈”。折叠在一起的一封写给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却详达自己在派出所和法院的不公平遭遇。    “威严的人民法院竟然给我鸳鸯判决书,给我进行了篡改。”这是他写的信中对自己“冤屈”的简略归纳。    本刊记者向有关部门了解,一名官员解释说,“判决书当场签字才生效,以第一次当庭签字为依据,如果签字后又反悔那肯定不行。”    他的二姐何胜先曾去监狱看他,何胜凯让她请律师申诉,“他心里不服气”。他的姐姐说,弟弟在监狱里不断地申诉,却被关禁闭。出狱后,他继续向遵义市各级法院、人大,省政法委等部门申诉,可都石沉大海。    他的申诉信中满怀对国家和民族前途的忧虑。“法官是社会正义和良知的最后一条底线,竟然如此腐烂、卑劣,不铲除大乱之期不远。”    今年国庆的头两天,他在家看了两天的阅兵式。他在信笺上写下,“六十年之大治,国民之深望。”    从9月份至10月份,他反复在修改一封信,“一为天下苍生,二为共和国永存”。这封信他要寄给国家主席。他觉得这个国家“树大难免有枯树枝,要进行打扫卫生的清洗工作”。信件的结尾一句是“不旗帜鲜明地反腐……国家和民族将受到不测的命运。”    他的房间里有他近期读的书,包括拿破仑、希特勒、邓小平的传记,还有一些诸如《神到底存不存在》等人生宗教哲理的书籍,他还摘抄王阳明的诗句。他很少看电视剧,却经常听歌,最喜欢听的是美国萨克斯演奏家凯丽金的曲子。    他崇拜伟大人物,崇尚英雄气概。在为国家民族命运忧虑的同时,觉得自己所能发挥的作用是:“为天下苍生请难,引刀为一快,不负少年头。”    精神错乱    何胜凯把自己的人生归纳为“生于贫贱,长于磨难”。    还只有八九岁的时候,他的父母离婚,他和二姐跟父亲生活,大姐和三姐跟母亲生活。可他的父亲生性嗜酒,在他二姐的记忆中,父亲“从小就整天喝酒,不管我们”。七八岁的时候,何胜凯就要自己弄饭,小学的学费也是姐弟俩放暑假捡破烂挣来,后来二姐先退学,挣钱支持何胜凯读完了初中。    嗜酒的父亲2000年死于伤寒,他和二姐又回来和母亲一起生活。这时,地处遵义市郊的坪丰村的经济逐渐发展起来,土地越来越值钱。后来,他母亲盖起了楼房,靠租房度日。而村内的土地纠纷日益增多。    在母亲的帮助下,2003年左右,何胜凯有了一段失败的婚姻,仅仅维持了20余天。他的新婚妻子回门后,一个女人找到他家来闹,说何胜凯的新婚妻子一直在和她丈夫鬼混。何胜凯和他的家人都受不了如此的“刺激”,“东拉西扯就离了婚”。    此后的挫折则让他的人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2004年,他们家和邻居唐坤地家发生纠纷,按何胜凯家人的说法,邻居占了他们家30平米左右的地方建房子,起初答应给钱补偿,可后来却不给。双方发生纠纷,有一次,何胜凯和对方打了起来,何胜凯拿了刀子将对方刺伤了,对方住院六七天才出院。    “当时,弟弟跑了,他被吓得要死,我们劝他回来,说事情总要解决。”何胜凯的大姐说。对此事的叙述出现在何胜凯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诉书中,他认为当时是自卫,“他骂我老子还怕你这龟儿子,让我饱尝老拳,我奋起抵抗自卫。”他还控诉长征派出所一警员对他刑讯逼供,“将我吊扣4个多小时……他写材料,提着我的手乱盖。”本刊记者向有关部门求证,对方称已听说这一情况,目前还在核查中。    何胜凯的姐姐说,弟弟咨询过律师,他那种情况一般是判6个月,他觉得是派出所做了“黑材料”才判那么重。    更增添他的不公平感的是,对方是生产小组的会计,他认为这一身份才导致派出所不公平办案。“资源的不对称、地位的不平等,我知道,我所能动用资源太悬殊,正义不仅是迟到,而是永远的缺席。”    出狱一年多后,家人让他开了个文具店,他也办了驾照,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可一次挫折彻底改变了他,好心的邻居给他介绍女朋友,姑娘长得也算不错,可他却把人家赶走了。    此后,他“就像撞了鬼一样”――他不吃家里和餐馆里的任何东西,饮水机的水也不喝,宁愿放自来水管里的水喝。他经常对家人说,“四面八方都有陷阱,有人要下毒陷害我。”他的房间里至记者到访时留下了半箱方便面,这是他两个月来的主食。     日 ,何胜凯写下了一篇《人生挽歌》的文字:    我是一粒到来偶然的种子,我这人生何以如此凄凉,生于贫贱,长于磨难,苍天这么多的冰刀云剑。    我不想说自己比得上夕阳之歌,但杨佳之佳事,我和他认为是轩辕之慨事。    一个有心天下的人,苍天不会负他吧?何以一个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人如此茫茫?    为自己所有失败、羞辱说再见了,我所爱的北国、中原,母亲、亲人们,为那些惨痛呻吟者的一份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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