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则制订情况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制定情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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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制定情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举措
  市政府新闻办今天(7月30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即将实施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情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举措。
  据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介绍,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并将于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意义
  车辆非法客运活动严重扰乱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危及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顽疾,也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车辆非法客运的整治工作,并多次做出工作部署,坚决遏制&黑车&蔓延的势头。此次制定《办法》,是对2010年制定的、并经两次修正的现行政府规章《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作的废旧立新,旨在强化和完善查处非法客运的措施、手段,提高查处工作成效,形成长效机制。《办法》的主要意义在于:
  第一,《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是上海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法制保障之一。近年来,本市非法客运现象存在一定程度的蔓延趋势,整治形势较为严峻。&继续整治非法客运、维护交通秩序&再次被列入2014年度上海平安建设实事项目。《办法》在分析、总结过去查处非法客运的实践工作经验基础上,一方面,依照市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现行《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另一方面,对如何破解查处工作中面临的取证难、处罚难等法律问题作了立法上的探索。此外,还充分运用信息手段,有机衔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机制,实行对非法客运的综合治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意味着在政府规章层面上,查处措施更为有力,执法行为更为规范,将成为本市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法制保障之一。
  第二,《办法》进一步完备了本市在查处非法客运领域的法律资源。对于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本市以往主要按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5年)、《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和现行政府规章《规定》(2010年)等规定,作为本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的依据。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此次制定的《办法》,严格依照人大《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并紧密针对当前非法客运的特点,对查处对象、证据采集、处罚措施、车辆处理、综合治理、信息管理等方面都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办法》实施后,将成为本市查处非法客运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25条,与现行《规定》相比,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了非法客运行为的查处范围
  近年来,本市每年查获的假冒出租汽车(即俗称的&克隆&车)均超过500辆,几乎占被查获的全部非法客运车辆的1/3。现行《规定》仅针对驾驶&克隆&车的驾驶员进行非法客运的行为进行处罚。实践中,执法部门还发现,&克隆&车之所以能够出现,很大部分是社会上一些个人为这些准备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车辆改装服务,比如将车辆喷涂成出租车专用的车身颜色,提供出租车顶灯和计价器等出租车专用营运设备;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专门的改装窝点。这些提供车辆&克隆&服务的行为是在源头上帮助社会车辆&摇身一变&成为假冒出租汽车,因此,在处罚&克隆&车驾驶员的同时,也必须实行源头管控,将查处环节前移,追本朔源,追究提供车辆&克隆&服务的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现行《规定》对此存在管理上的空白。为此,《办法》相应扩大了查处范围,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社会车辆提供上述&克隆&服务;违反者处以3-10万元的罚款。
  (二)增设了对召车信息服务商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
  近一年来,手机软件召车服务发展迅速。不同于传统的出租车人工电调,手机软件打车等新型的召车服务方式对于方便乘客出行、提高服务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政府管理部门也发现,在手机软件打车服务运营过程中,少数召车信息服务商对注册的驾驶员、车辆是否具备营运资格不作核实,导致合法、正规的客运服务队伍中混入了&黑车&和&黑车&驾驶员,助长了非法客运行为。为此,《办法》相应增设了监管措施,要求召车信息服务商必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营运资格的认定;对于经认定不具备营运资格的,服务商不得提供召车信息服务。对于违反上述规范要求的,管理部门将对服务商处以3-10万元的罚款。
  (三)明确查处非法客运的证据类型
  破解取证难题是这次《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往执法中,对于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比较单一,尤其是非法客运属于&一对一&经营模式,需要取得&黑车&驾驶员与乘客交易的直接证据;在乘客不愿作证的情况下,获取直接交易证据十分困难,执法往往因此受困。因此,针对非法客运的具体特征,在没有直接交易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监控探头或者其他方式摄录的录像、执法人员现场记录、现场第三方的证言等间接证据,如果足够充分,并可以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中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办法》规定,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检查笔录等,可以作为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这为突破取证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途径。同时,《办法》也重申,所有的证据都应当采用合法方式取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无效。
  (四)对非法客运实行综合治理
  提高查处工作成效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充分运用各方面管理资源,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为此,《办法》将查处非法客运工作与本市其他四个领域的管理机制实行了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一是,将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纳入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二是,将非法客运违法行为人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三是,将违法行为人的相关处罚信息纳入社保部门对本市居住证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四是,将违法行为人的有关信息以及非法客运车辆的信息纳入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上述规定意味着,今后如果有人从事非法客运活动被查获的,不但会因为非法客运行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且其本人在居住证办理、就业、子女入学、个人征信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和影响。
  市交通委副主任杨小溪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市政府常务会议最近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今年6月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和《办法》都将于8月1日起施行,为整治非法客运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杨小溪通报了近期本市非法客运整治情况和下阶段主要工作安排。
  一、今年上半年非法客运整治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政府各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整体合力,加大整治非法客运力度,今年上半年特别3月5日至6月5日,市整治非法客运有关部门不断深化联合执法机制,在全市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围绕114个重点区域强化巡查、固守,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刑事&措施从严处罚,大部分重点区域客流高峰时段非法客运势头得到明显遏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统计,今年上半年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共查获&四轮&非法客运车辆1539辆(已超过2013年全年查处量),查获&克隆出租车&308辆。
  二、堵疏并举,完善公共交通配套
  截至6月底,优化地面公交线路46条(新辟25条,调整18条,撤销3条),开通134条社区巴士线路(最后一公里)。轨交12号线、16号线沿线站点的衔接换乘问题,松江莘闵、奉贤南桥等地区出行问题,浦东机场&红眼&航班乘客夜间出行问题等,得到妥善解决。延长217条公交线路的末班车时间,实现与所有轨道交通站点对接,地面公交末班车均在轨道交通结束营运15分钟后收班。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市交通委作为两部新法新规执法主体之一,将充分发挥市联席办的统筹协调作用,认真贯彻《若干规定》、《办法》精神,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行为。
  (一)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以8月1日《规定》、《办法》施行为契机,持续至年底开展新一轮集中整治,并会同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等职能部门,加强多方联勤联动,综合运用执政资源,强化源头管控。
  (二)切实推进属地管理。以纳入基层&平安社区&建设为契机,强化区、街镇两级政府责任,推动属地管理重心下沉到街镇,落实重点区域&一点一方案&,形成市、区、街镇三级联动格局。指导各区县对辖区内重点区域完善硬件隔离设施,增设出租车候客点,加装高清视频监控。通过第三方实地暗查和民意测评,对整治不力的区域定期进行情况通报,督查督办整改情况。
  (三)探索创新管理手段。加快建立非法客运车辆和人员相关信息的监管信息档案,并形成交通与公安等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结合全市人口规模控制、合法就业、合法居住的要求,探索将查获的非法客运人员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居住证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
  (四)进一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结合轨交站点规划,同步考虑公交中途站、枢纽站、出租车候客以及慢行系统配套,在新建轨交站点50米范围内需配套建设中途站或枢纽站,实现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小区一次乘车可达轨道站。同时,围绕大型居住区及新村小区,以及新建轨道交通线路和公交枢纽等,构建&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网络,尝试采用新能源小型巴士打造连接居民区、学校、社区服务中心、医院、大型商场设施等客流集散点环形交通网络。时间:12月23日上午10:00
媒体:省级媒体驻站记者,市各新闻媒体、部分网络媒体记者。
主持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曹茂良
各位新闻界朋友:
  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这次发布会共有三项议程,一是发布《泰州市市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实施办法》相关情况,二是发布《泰州市市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情况,三是发布《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纲要》编制情况和《泰州市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制定情况。到会发布信息的嘉宾有:市维稳办主任、公安局副局长董维华先生,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汤玉年先生,市环保局副局长徐兵先生。
  下面,首先请市公安局董局长发布《泰州市市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实施办法》情况,大家欢迎。
尊敬的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好!欢迎各位莅临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泰州市市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跃上新的台阶。借今天这个机会,我就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个简要介绍。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数量居高不下,总量在50万至80万之间徘徊。今年以来,我市共登记居住流动人口53万余人。流动人口已成为建设美好泰州的一支重要力量。全面推行《实施办法》是准确把握当前形势,服务社会发展需求的应势之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同城待遇&是顺应当前新形势的创新举措。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同城待遇&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城市建设的创新之举,是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同城待遇&是加强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流动人口公共服务水平不高、权益保护不到位、综合治理合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加之流动人口代际结构、意愿诉求等方面的变化,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面临着巨大挑战。《实施办法》以贯彻落实《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为契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着力解决流动人口户籍、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现流动人口及其未成年子女享有我市居民同等的接受教育、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会保障以及就业、文化、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益,推动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对推动泰州依法治市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同城待遇&是加强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政策,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产和生活,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并严格贯彻落实,既是适应当前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形势的需要,也是顺应民意的重要举措,更是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简要过程
  根据省政府2013年10月份颁布《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部署要求,2014年年初,市公安局将推进流动人口实施&同城待遇&作为年内重点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并迅速启动《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充分立足我市实际,同时,合理借鉴了周边城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了初稿。草案形成后,市政府办于6月6日专门下发通知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8月份,在市政府网站和江苏省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大众意见。9月26日,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市民政、住建、交通、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反馈意见并结合征求到的各部门、社会大众的意见、建议,起草人员先后5次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12月5日,国务院《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起草人员再次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重点围绕居住证持有人在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和随迁子女参加中考、高考资格权利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实施办法》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工作机制等内容,这些内容充分反映了泰州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实际情况,细化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一)关于适用范围。《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市区(含医药高新区)范围内流动人口相关待遇的保障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各市(县)对本地流动人口&同城待遇&权益保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流动人口,各市(县)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责任主体及工作机制。《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公安部门负责牵头流动人口&同城待遇&权益保障的实施。发改、经信、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卫生、计生、旅游、工商以及工会、团委、妇联等共16家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同城待遇&相关权益保障的落实工作。着力构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配合、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格局。
  (三)关于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实施办法》重点在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和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与市区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二是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市区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及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对在市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登记。三是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市区按照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四是在市区实际居住的流动人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与市区居民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各位来宾,推进流动人口&同城待遇&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希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积极参与,全方位、多角度跟踪采访、报道。同时,希望各位对推进流动人口&同城待遇&继续给予更大的支持和强有力的监督,促进流动人口各项&同城待遇&落到实处。最后,在新年即将来临之际,祝大家新年愉快,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谢谢大家!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曹茂良:
  下面,请市交警支队汤支队发布《泰州市市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情况,大家欢迎。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
  日前,为规范市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我局制订出台了《泰州市市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工程运输车辆包括从事砂石、混凝土、建筑垃圾运输等车辆,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上述车辆的运行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今天邀请大家前来参加新闻发布会,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满足公众知情权,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新举措;二是赋予公众参与权,在改善城市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中,加强警企、警民互动,让更多的企业和市民享受到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带来的新便捷、新实惠;三是体现公众监督权,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帮助,献计献策,确保在城建大提升的同时市容市貌也有大改观。下面,我就《办法》制订的背景、依据、过程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一说明:
  一、《办法》制订的背景
  2013年,我局联合市城管、住建、交通、环保、安监、建工等部门,针对市区渣土车、混凝土车、砂石车、运水车等四种运输车辆,出台了《泰州市市区&四车&管理意见》,实施后对于加强&四车&管理和打击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后因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工程运输车辆包括从事砂石、混凝土、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将渣土车纳入到建筑垃圾运输车的范畴。结合我市市区运水车数量较少,工程运输车辆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原有文件已不能全面规范工程运输车辆的运营行为,重新作出相关规定形势迫在眉睫。为与上级文件保持一致,进一步规范工程运输车辆的运输行为,减少此类车辆各类事故和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市公安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该《办法》,旨在加强源头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形成各部门依职能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办法》制订的依据
  主要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6.《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7.《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39号令)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规字[2012]1号)。
  三、《办法》制订过程
  根据年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我局在深入进行行业调研,系统研究其他地市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送政府法制办审核。政府法制办依法对《办法》(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及网上公开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市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大众的意见,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审查、征求意见及协调情况,与我局交警支队反复研究,先后对草案进行四次修改,形成本次《办法》(送审稿)。2014年10月11日,法制办经审核认为《办法》内容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一致,程序符合规定,文件设定的相关制定和措施合理、可行,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规范。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明确了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对象。将适用范围设定为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明确工程运输车辆包括从事砂石、混凝土、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二是明确实行源头管理。规定了运输单位从事工程运输应当具备的5个条件,并建立健全3项制度、3本台帐;规定从业驾驶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2年以上大型货车驾驶经历,同时明确具有2年内发生有责交通死亡事故等5种情形的,不得驾驶工程运输车辆。通过实行以上源头管理,对从事工程运输的单位和驾驶人限定条件,防止因恣意从事道路运输,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造成安全隐患,可操作性强。三是明确上道路行驶的工程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工程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持有的具体证件种类,且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具有相关密闭装置、放大号牌清晰等系列条件,同时规定实行统一专用号段、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等&四统一&。通过以上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工程运输车辆可以由相关部门实行实时管控,在第一时间发现车辆违规运输行为。四是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办法》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公安交管、城管、交通、安监、环保、建工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工作职责进行划分,明确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工程运输安全违法行为,推动各部门共同抓好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方便形成管理合力。此外,《办法》还对建立工程运输单位&重点名单&制度、接受举报、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最后,请新闻界的媒体朋友多走进警营,多安排一些重要版面、显著位置、重要频道和黄金时段,宣传公安机关规范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推进城市文明建设的新举措,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推进项目大突破带来的新实惠,为富泰之州、康泰之州、祥泰之州建设献计献策、多作贡献!
  谢谢大家!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曹茂良:
  下面,请市环保局徐局长发布《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纲要》编制情况和《泰州市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制定情况,大家欢迎。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
&& 《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纲要(2014&2030)》(下称规划纲要)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为更好地宣传规划纲要,现将规划纲要的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划纲要编制的必要性
  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立足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优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布局,注重解决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协同推进进程中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问题,是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9月我市被国家环保部选定为12个首批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城市之一。根据国家环保部《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前要编制《规划纲要》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规划纲要编制过程
  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详细的规划工作方案。市环保局组织江苏省环科院、南京大学、河海大学、泰州市环科所等多家单位共同负责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组先后赴大连、福州和成都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多次走访泰州市各市(区)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召开研讨会,历时半年完成了《规划纲要》的编制。2014年7月,市政府在南京组织召开《规划纲要》省级专家咨询会,邀请环保部规财司有关领导到会指导。专家组认为《规划纲要》指导思想明确,理念先进、定位准确、结构完整、基础工作扎实、技术方法正确,可以作为《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三、规划纲要主要内容
  《规划纲要》包括文本、专题研究和图集三部分。文本围绕泰州建设生态名城、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的战略目标,确定了规划总体目标是将泰州市建设成为环境质量良好、生态系统健康、资源集约利用、环境管理有序和生态文化浓郁的可持续发展示范区,构建了3类生态环境功能区,9类66个生态功能红线区的生态安全格局,对沿江地区、里下河地区提出差别化的生态对策。形成了总论、城市发展概况、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分析、城市环境功能定位与总体目标、资源环境约束分析与发展调控、城市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城市环境功能分区管控、城市环境风险防范、城市健康人居环境水平提升、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设计、规划保障体系建设等12个方面总体框架。《规划纲要》开展了泰州市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性分析、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分析、城市环境发展战略研究、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及环境风险管控等5个方面的专题研究,形象客观地提供了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城市空间发展格局、污染强度、环境容量等35张详细图件。
  在下一阶段《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将组织规划编制组,重点围绕打造泰州水环境特色研究、防治可吸入颗粒物污染、中心城区环境布局优化以及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开展深入研究。通过编制《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破解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和瓶颈问题,提高城市竞争力,推动城市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泰州市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泰州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转型升级&五项重点改革&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转型升级融合发展的意见》,科学实施绿色信贷工作,制定《办法》。
  二、起草的依据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主要有《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二是国务院相关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三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主要有《关于推进泰州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中共泰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转型升级融合发展的意见》。
  三、起草的过程
  1、文件的编制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协调情况。《办法》由市环保局、市人民银行共同起草,从2013年12月份开始调研。金融机构执行绿色信贷政策过程向企业收集节能、环保、技术等方面的审批和认证信息,并在对企业授信、贷款时进行审核,市环保局和市人行一起,与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经过多次研究、磋商、征求意见,并在2014年3月成稿
  2、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核情况。本《办法》于6月份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对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再次书面征求了修改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6月份市政府法制办在市人行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并通过了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3、制度廉洁性评估情况。本《办法》于2014年7月经市人行、市环保局进行了制度廉洁性一级评估, 2014年8月,市政府法制办对草案进行了制度廉洁性二级评估并评估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第一条到第七条为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绿色信贷信息范围、用途、使用原则和报送程序方法。
  2、第八条到第十条为信息的采集内容,主要规定了环保部门、经信部门和科技部门负责采集提供的信息内容。
  3、第十一条到第十八条为信息服务与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查询使用绿色信贷信息的办法和要求,发生绿色信贷信息异议的处理程序,人行和信息提供部门在绿色信贷信息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和服务内容。
  4、第十九条为附则,规定实施时间。
  四、其他说明
  1、绿色信贷信息主要用于金融机构授信和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通过信息共享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建立绿色信贷的&绿色通道&。主要作用有四个:一是可以发挥金融杠杆的作用,高效调节配置有限的信贷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二是可以优化对绿色企业、科技企业的信贷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投放政策,通过信息的共享,发挥信息增值作用,有利于信贷资源向高成长、高效益企业倾斜。三是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充分运用企业&闲置&的宝贵资源。四是通过规定建立的统计报表体系,可以跟踪分析金融支持绿色发展情况,建立绿色信贷综合评估机制,并于政府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准确判断、科学决策。
  2、人民银行依托现有的征信系统建立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由环保、经信、科技等部门提供相关绿色信贷信息,对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便于金融机构核实信息、遴选客户、确定贷款利率。信息采集的类别和种类,基本上是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管理信息,不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通过起草过程中的讨论、征求意见,对采集的信息内容基本协商一致。同时,建立了异议处理机制,对采集的信息产生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处理流程进行修复,确保采集的信息准确、可靠。
&&& 谢谢大家。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曹茂良: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不安排记者提问,如需了解更多情况,请在会后与相关部门联系采访。
  刚才,市公安局董局长、市交警支队汤支队、市环保局徐局长分别介绍了《泰州市市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实施办法》、《泰州市市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纲要》、《泰州市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情况,请新闻单位根据发布信息认真做好宣传报道,由于发布的内容比较多,版面和时段无法在同一天安排的,可分批进行报道。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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