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狱捞人里把人捞出来需要经过那几个部门同意

在看守所捞人是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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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捞人是什么意思??
是不是用钱就可以保出来???
我有更好的答案
小心被骗。没有经过法院审理,她有关系,可以把人放出来记住,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那意思就是说,不能确认有罪上当受骗的事情
4。如果有自首,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2! 《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以自伤、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6、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集团的主犯:请把薄 xi lai 捞出来,请问多少钱?,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7、对于累犯。5:1。3、对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分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曾经有人问过、立功、退赃等可以从轻处理。 ——自己对照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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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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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钱不还,又被抓进监狱,现已被关押,无力偿还&该怎么办
山东-枣庄&04-03 13:15&&悬赏 0&&发布者:zyjfig…… & 回答:(2)
以前父母经商,攒了一些钱,由于母亲的侄子(债务人)向父母介绍了一个放款的女人姓朱,父母通过债务人认识朱,朱说放款可以获得高利息,父母觉得钱也不急用就给她了。刚开始还给利息到后来就不给利息了。之后母亲和债务人多次找朱,朱把钱还了,但是朱由于是经过债务人的手借的钱所以还给债务人了,也就是母亲的侄子。但是母亲不知道,后来还是朱告诉母亲她已经把钱还了,但是母亲说没收到钱,之后母亲与朱找到债务人当面对质,债务人才承认朱已经还钱了,债务人也就是母亲的侄子说先借这个钱用用,也没有打借条,母亲觉得是亲戚不好意思拒绝,所以,借给他了,父亲病重没钱看病,多次要钱他总是推脱,甚至不见面。母亲多次去他家,他也是冷言恶语,前几个月他与老婆离婚。房子归他老婆,孩子归他。前一段时间也就是半年之前他可能由于打架原因,我们也不清楚,被抓进监狱,至今没出来。父母现在也不经商,家里现在也没有经济来源,父母身体不好。尤其是父亲后悔不该把钱借给债务人,非常后悔,随之病情也加重。现在家里非常需要这个钱,可是债务人现在在监狱。我们都是农民也没办法,现在他已被关押,无力偿还,请问律师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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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看守所保释人出来要经过哪些部门
是卖家电下乡的 因有九万的数据和卖出的机子不吻合 已交了七万的钱了 现在可以保释人出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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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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