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限高架限行时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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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连商终字第00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
负责人杨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萍、顾建秋,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虎。
委托代理人邵海峰,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建秋,被上诉人韩虎的委托代理人邵海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虎一审诉称:日,驾驶员胡仿朋驾驶本人所有苏G&&&&&/苏G&&&&&挂号车行驶至徐州市铜山区铁路华润立交桥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仿朋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本人损失17725元。本人车辆在人保公司处投保车损险、三者险、不计免赔等保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保公司向本人给付保险金177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人保公司一审辩称:被保险车辆因装载超高与铁路限高架相撞导致事故,依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案外人胡仿朋驾驶韩虎所有苏G&&&&&/苏G&&&&&挂号车行经徐州市铜山区铁路华润立交桥时,撞上铁路限高架,致限高架脱落损坏,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韩虎向限高架所有人上海铁路局徐州工务段徐州桥梁车间赔偿损失4780元。事故还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产生修理费12945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苏G&&&&&号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限额198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日至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合同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第(四)项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全面履行义务。人保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因装载超高与铁路限高架相撞导致事故,依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辩解意见缺乏证据支持,原审法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12945元及三者损失4780元(韩虎已赔付),共计17725元,人保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韩虎。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韩虎保险金17725元。案件受理费240元(韩虎已预交),由人保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上诉人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日,被上诉人的被保险车辆撞上铁路限高架,致使限高架脱落,车辆受损。本公司认为,车辆撞上限高架必然是车辆超高所致,依据车损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保险人对车辆损失不承担责任,因该车超高导致限高架脱落损坏,依据三者险第九条第(二)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的约定,对该损失应扣除10%的免赔率,费用为4302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本公司支付保险金4302元。
上诉人为支持其上诉请求,二审提供:1、三张事故现场照片,证明限高架为4.3米,本案事故是因为车辆超高所致,故本公司只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证明条款第九条第(二)项本案车辆超高,第三者的损失要扣除10%的免赔率。
被上诉人韩虎二审答辩称: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以及造成他人损失均应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韩虎对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标有4.3米这张照片并非是事故发生时所拍摄,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限高架为4.3米,且事故车辆总高度为4.1米到4.2米之间,也并非达到限高架的高度,故应当在理赔范围之内。对条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反安全装载的规定,应依据保险合同赔偿。
本院认证意见为:对事故现场照片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够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涉案车辆所撞铁路限高架限制通过的高度为4.3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存在保险合同约定免责事由。
本院认为:人保公司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显示被撞的限高架限制通过的高度为4.3米,据此能够认定事故车辆的高度超过了4.3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故本案事故车辆属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形,根据双方《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第(四)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韩虎在本案事故中的车辆损失12945元,人保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双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的约定,韩虎在本案事故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4780元,应当扣除10%的免赔率,故人保公司应当赔偿韩虎第三者损失保险金为4302元。故人保公司称涉案事故车辆超高属于免责条款约定情形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结果有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韩虎保险金4302元;
三、驳回韩虎其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担58元,由韩虎负担1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担58元,由韩虎负担1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扬
代理审判员  任慧
代理审判员  袁辉
二O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燕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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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质、特征、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我国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则:①违反法律会依法受到强制矫正 ②法律是各类规则中的最低准则 ③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特征: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则,这是法律特殊性的表现,也是法律和其他公共行为规则最大的不同,也是最重要的特征。①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②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最主要特征) ③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注意:法律制裁、惩罚某个人时,如果强调他的身份和地位,主要是指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一特征,如果不说明他的地位和身份,主要是指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一特征。)&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主要表现在哪里? a、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允许特殊人物存在 b、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一旦触犯了国家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①相同点与联系: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约束奎们的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②区别:第一,表现形式不同。道德不成文地存在于人们的认识和社会舆论中,法律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第二,实现方式不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的约束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来保证对它的遵守。法律也依靠公民的自觉遵守和维护,但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三,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道德约束的范围几科涉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切行为,以及思想。而法律只调整人们的行为,不调整思想活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法律的作用: ①法律规定人们享有什么权力,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并对侵犯他人权力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给予制裁。 ②法律具有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人与人之间纠纷或矛盾的作用。 ③法律具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与和谐。苏教版: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法律是我们的“保护伞”和“守护人”。 ①法律保护公共秩序。 ②法律维护公共安全。 ③法律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青少年怎样维护法律的作用:法律维护青少年权利的作用就要求青少年怎样维护法律在我们学习和生活中的作用:①我们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法律的约束; ②我们即享有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③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即要遵守法律,履行义务,又要依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强制力:警察,法院,监狱,军队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监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机关)&生活中有些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手段: ①通过双方协商;②他人或组织调解;③法律途径(最终途径)。宪法定义: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宪法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的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 ③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④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受宪法的严格规范和限制。表现在: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不得拒绝做宪法和法律规定做的事;不能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 宪法的基本内容可归纳为规范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两部分。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我国已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其内容包括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宪法原则及表现:原则:1.资产阶级宪法(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2)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2.社会主义宪法(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1.成文宪法典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以一部统一的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有关宪法规定的内容不是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2)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宪法与普通法律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 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可以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阶级本质相同。 二者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指导思想相同。 二者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 第三,任务和目标相同。 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作为青少年,我们应该怎样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每个中国人都应该遵行和维护的,不管是青少年,还是中年或老年。在中国的土地上,都应该遵守中国的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认真学习参考资料里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己做到遵守宪法及宪法下所涵盖的所有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有人做与宪法想违背的事情时,积极上前劝阻。如果自己个人力量不能阻止时,可以采取报警或其它形式的帮助来解决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1、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领会宪法的精神实质,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宪法的习惯,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2、宣传宪法,以宪法为行为的最高准则;3、自觉遵守宪法,依法行使宪法和正确享受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4、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同一切违宪行为作斗争;宪法溯源:“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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