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检察院院通知同案犯跟我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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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据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北、陕西、河南、内蒙等地反映,有一些县、市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过程中,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影响了对在押犯的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超过法定羁押时限,长期拖延不决;有的不了了之,放纵了犯罪分子,引起群众不满。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这类案件。
(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
(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在同案犯追捕归案、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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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敲诈勒索案。其他的同案犯都收到检察院的电话了。为什么我没接到电话?我现在是取保候审,是不是我不会
因敲诈勒索案。其他的同案犯都收到检察丁範糙蝗孬豪茬通长坤院的电话了。为什么我没接到电话?我现在是取保候审,是不是我不会被检察院起诉呢?求解释
提问者采纳
不是主犯的话,情节较轻的可免予起诉
是不是另案处理呢
不是,作为从犯可从轻处罚
那在公安局的口供。和检察院的口供不一样。法院会怎样判呢?
检查院是在公安的基础上补充侦查,小的出入应该有
他们都收到检察院的文件了。我还没收到。但他们的文件上写着8个人。我算了一下。应该算上我才是8个人。为什么我没收到呢?
这个就不好说了,应该不存在送达的问题
如果对你免予起诉是最好的结局
是啊。我也想不起诉我。我在想是不是现在不通知我,是不是在考虑起诉与不起诉我呢!通知了其他的涉案人员为什么不通知我呢?我实在想不通这个道理,麻烦你给我解释一下?
这个问题你可以找关系疏通一下,另外找律师咨询看看
毕竟公诉后很麻烦的,先做好了就好办多了
好的。 谢谢
请问一下;因敲诈勒索案。在公安局的口供我说了事发前我是知道我的几个朋友去敲诈别人的。我送其中一个朋友去的。我当时在公安局说的是我朋友给我说了他们去干啥。我现在是取保候审!我想到时候在检察院说我当时不知道他们去干什么。因为当时就我和我朋友两个人。说了什么也只有我们两知道。也没有证据。毕竟先知道和后知道的意义不一样。 所以我想到检察院的时候把口供改了!请问 这样做可以吗?能起作用吗?
这个就看你朋友了,你已经是说了,现在翻供如果你朋友说你也是比较被动的,我觉得吧你以后说的模糊一些,就说当时没有太清楚,你没有注意,这个仅供你参考,实际情况你需要酌情判断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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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会被起诉,只是性质不同而已。你的性质可能不严重,到时候会找你的。
是不是另案处理呢?或者不起诉呢
不起诉的可能性大。免于刑责。就是免起诉也会通知你的。
那大概什么时候通知不起诉呢
你们的案子是同步调查,同步审理,如果他们都起诉了你还没起诉,那就恭喜你了。
他们都收到检察院的文件了。我还没收到。但他们的文件上写着8个人。我算了一下。应该算上我才是8个人。为什么我没收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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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上虞市检察院立案监督、纠正漏捕的五名同案犯一审均获重刑_浙江检察网
外省检察院
[举报须知]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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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检察院立案监督、纠正漏捕的五名同案犯一审均获重刑
刘理想  时间: 14:47  新闻来源:上虞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浙江检察网上虞10月31日讯 昨天,上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中峰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至此,上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孙权涉嫌盗窃一案中发现线索而立案监督的孙中峰、孙中辉、刘廷建三名罪犯及纠正漏捕的刘西才、刘西强两名罪犯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孙中峰、孙权、孙中辉、刘西才、刘西强、刘廷建等十余人均是安徽蒙城县许疃镇人,他们组成了一个流窜盗窃团伙。该团伙由专人在上虞、安徽等地进行踩点,物色好目标后通知在安徽的同案犯,同案犯当即驾车赶赴约定地点一同进行盗窃。从2007年2月至8月期间,该团伙先后十多次采用翻墙等手段进入浙江上虞、安徽歙县等地工地、厂房内盗窃电缆线、电动机等生产资料,总价值高达四十多万元,严重影响了涉案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08年孙中峰等人先后被抓获,根据当时的证据及被告人供述,孙中峰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孙中辉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孙中生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刘廷建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刘西才、刘西强、孙权等人未被抓获,2011年7月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日,刘西才和刘西强在“清网行动”中向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11月9日,孙权被抓获归案,孙权交代了伙同孙中峰、孙中辉等人在上虞等地盗窃的部分犯罪事实。12月9日,上虞市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孙权涉嫌盗窃案发现,根据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孙中峰、孙中辉、刘廷建三人涉嫌多起盗窃事实未予追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判决书均未予认定。法院在判决书中对罪犯孙中峰等三人认定的犯罪事实(盗窃次数及涉案数额)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严重不符,存在重大遗漏,导致量刑失当。公安机关以三人遗漏的盗窃事实证据不足,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不予立案追究,承办检察官认为应当对孙中峰、孙中辉、刘廷建进行立案监督,遂于12月21日向上虞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刘西才、刘西强两人虽是主动投案,但均仅交代了一节犯罪事实,从证人证言、孙权及原先判决的其他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明二人还涉嫌其他盗窃事实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为保证侦查顺利进行,应予以逮捕,检察机关遂于日向上虞市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意见书,今年1月5日,两人被批准逮捕。
  经该院立案监督,上虞市公安局于日对孙中峰、孙中辉、刘廷建三人立案侦查,先后抓获孙中峰、孙中辉两人,并将刘廷建从监狱解回。经审查五人涉嫌以下犯罪事实:孙中峰、孙中辉、刘廷建、刘西才、刘西强伙同孙权等人于2007年2月份至8月份,翻墙进入上虞市杭州湾工业园区浙江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窃得各类电缆线、电极板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四十余万元。其中,刘廷建、孙中辉共盗窃作案十二起,合计价值人民币362317元;孙中峰共盗窃作案十起,合计价值人民币321177元;刘西才共盗窃作案六起,合计价值人民币196845元;刘西强共盗窃作案四起,合计价值人民币168886元。
  日,上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西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判处刘西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9月26日,上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廷建犯盗窃罪(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0月30日,上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中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以被告人孙中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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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点击次数:请求各级领导媒体关注奉贤检察院基层多年包庇犯罪嫌疑人同案犯
&如此处理我的遭遇,是否有违法理人道,面对众多质疑,如何让受害人口服心服,实事求是的处理,才能维护公信,司法机关请拿出真面问题的存在,你们的每一次裁决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公平正义远离,至今不给受害人结案,不处理申诉人的申诉事项,要不不转处,转处了基层走过过程,这是中国上海市申诉上访信访的规定吗?在中国像受害人这种遭遇要上诉到哪里才有公平的处理结案?请求市领导重视批复尽快处理结案本受害人多年的遭遇?望盼!&申诉书&申诉人;汪宏义,男,汉,皖金寨县吴家店镇长源村月亮岩组&身份证号;173611&电话&;&申诉事项&奉贤区检察院有关部门07年至今包庇同案犯,未将故意伤害一案同伙人郑翠云&陈彦凌追诉&致使申诉人(受害人)损失无法获偿。&申诉理由&日2时30分许&,申诉人被候兰陆,陈彦凌持刀砍成重伤至残废,二人系郑翠云唆使,故三人属同案犯,应依法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但侦查机关只追究了候兰陆一个人的责任,放纵了另二个同案犯,而且将本案拖到2012年才提起公诉,致使申诉人在六年中到处(向各机关,媒体)投诉&申诉&浪费了巨大的精力和物力。正因为检方有关部门07年至今一直包庇同案犯,不逮捕不追诉,致申诉人至今无法获得一分钱赔偿,有悖于(和谐社会)的精神,申诉人请求上级相关机构对检方有关部门多年一直包庇同案犯行为调查处理,维护申诉人的权益,事实都很清楚,受害人在07年10月4日被候兰陆,陈彦凌砍成重伤至残废,事发当晚就抓了陈彦凌,当时公安报捕陈彦凌,可到了奉贤检察院检察院不捕,在我没出院就把陈彦凌放了,正因为检方不批捕当时把人放了,以至受害人多年至今天没有得到公平处理,没有挽回一分损失,而且将本案件拖至多年不处理,受害人得知有信访上访可以申冤下,于是我就一直在上访信访,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于2012年才逮捕候兰陆,其结果还是放纵了同案犯,检察机关是为受害人伸张正义的地方,可对于本受害人我这样的多年遭遇,为何在奉贤相关机构得不到公平处理。&其一&公安多年不逮捕犯罪嫌疑人拖至2012年才逮捕其中一人,奉贤检察院部门公安部门从07年本人被砍重伤残废至今追诉期间,为何2单位相关部门不给受害人立案通知书??那么作为同案犯检察院是否对陈彦凌郑翠云2人立案了?检方不起诉不逮捕其决定书是否应该给本人一份还是告知书之类文件,作为检察院相关机构多年不给受害人公平处理,法律何在,不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其性质相当恶劣!&其二&检方07年哪位检察官承包本受害人的案件本受害人至今天都不知道,且检方有关部门07年到现在一直包庇同案犯到今天不批捕不追诉同案犯&其三&奉贤法院的判决书是怎么生效的,本受害人当庭抗诉郑翠云&陈彦凌没有到案&汪宏义拒签&其四&候兰陆当庭答应的医疗赔偿损失为何法院至今不给我执行&其性质恶劣&肯求市领导重视本受害人重伤至残废多年的遭遇,一直上访信访至今天为止还没有得到处理?请求上级领导调查下面那个基层出现问题&肯请领导让媒体介入调查事实的真相,还受害人多年的遭遇一个公道,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呈&上海市政府&申诉人&汪宏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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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取保候审了 我同案犯取保不出来 我的同案犯案子移交给检察院了 而我的案子没移交给检察院 我没事了吗_百度知道
我取保候审了 我同案犯取保不出来 我的同案犯案子移交给检察院了 而我的案子没移交给检察院 我没事了吗
不一定,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只要还在取保期间,就说明你所涉案子还没有结论。只有等公安机关正式结案或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取消了强制措施,才可说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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