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人被讹怎么办,送至对法院判决不服怎么办会如何判决

  近日,网上一则“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诬陷索赔”的帖文引起了广泛关注。11月22日,事发地四川达州警方称,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蒋某某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同时对蒋某某的儿子龚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不过,此事似乎并没有就此平息,对于警方的处理,蒋某某及家人表示不服。她仍坚称是被小孩撞倒的,为了自证清白,她甚至以“全家死绝”来赌咒,他们也将申请复议。如此,公众的同情心发生了分化。那么,到底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这位老太到底讹诈人没有呢?(相关报道见A10版)  首先,警方作出“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结论,这是警方一家作出的结论,这种结论可以作为治安处罚的依据,但不能认为是这一事件的最终法律结论。老太一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当地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当然,老太一家也可以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小孩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可以认为是这一事件的最终结论。  从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似乎更支持公安机关的结论,即三名小孩并没有撞倒蒋老太,是她自己跌倒的。因为,除了三名小孩都证实自己是搀扶老太外,警方还找到了三名证人证实三名小孩的说法,而老太则只有她一人声称是三名小孩撞倒她的。从证据上讲,无论行政处罚还是民事诉讼证据,老太都明显处于劣势。尽管老太以“全家死绝”来赌咒,但法律并不相信赌咒,而是讲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讲“优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讲“排除合理怀疑”。你如果不能拿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则要承担败诉的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除非老太在诉讼中能找到更多有利于自己的证人,或者能找出当时倒地的录像(例如事发地的摄像头或者路过的人拍摄的录像),否则,我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要在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说,法律最终结论恐怕也是支持警方的结论。  所以,对于“摔倒讹人案”,我是这样看的,法院如果支持了警方的结论,那么在法律上三名小孩是胜利了,也能支持更多“雷锋”站起来做好事,但不宜对蒋老太过多地作道德上的否定评价(万一她可能存在1%的冤枉可能性呢)。另外,对于这种搀扶跌倒老人引发纠纷的事件,警方应当多介入调查取证,在法律上多帮助一下那种做好事的公民,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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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解读有道理  
  就从她儿子把她扔到小孩家两天两夜不管不顾来迫使小孩家人给钱,就知道老太婆全家都是恶棍无赖!
  发这种无法执行的诅咒毫无成本,就跟无成本讹诈一样。  老太有本事发起个对赌,向法庭交纳50万元保证金,要求查清真相。如果老太说谎,则没收50万元。  如果老太敢押上可操作的代价,我还能相信她。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讹诈成本太低了吧?  从她儿子把她往别人家里一扔,然后扬长而去,就知道这是一个什么货色。  正常人都是先把老娘的病治好,然后再讨论赔偿的事情,而他们家呢,完全是奔着讹诈的套路去的。
  楼主的说法,还是比较理性的。  还有一条,就是如果真的是老太自己跌倒的,却要讹小孩家的钱财,不但老太有讹诈罪,老太还把儿子给坑了,我相信老太坑几个孩子时(设定老太讹人是成立的)也坑了自己的儿子,儿子一般都是信任自己母亲的。
  @狗忠诚灵气肉好吃 2楼
09:21:35  就从她儿子把她扔到小孩家两天两夜不管不顾来迫使小孩家人给钱,就知道老太婆全家都是恶棍无赖!  -----------------------------  我也这么认为。  这家人绝对是无赖。
  @flingfog 4楼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你是在搞笑吗,那你觉得用什么作证据,法官给双方相面,然后判别谁是好人谁是坏人?
  @flingfog 4楼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就是,当然要怀疑,包括你是不是抱养,你亲生父母是谁,你老婆在和你的前一天都和谁了?你是不是人,或者你有没有资格是人·····太多了,你先搞定自己的身份吧,这样发言更有力。
  @flingfog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裁判资路2 8楼
09:35:25  你是在搞笑吗,那你觉得用什么作证据,法官给双方相面,然后判别谁是好人谁是坏人?  -----------------------------  +1,一方有人证,一方啥都没有,空口说白话,按照兄台的说法反倒是要相信空口说白话的一方?
  我觉得我们达洲的警方做的对。现在的老人有一小部分是见钱眼开的。老都老了要这么多钱干什么?自己够用就行了在想要的过去找你自己儿子儿息要在外面坑几个小孩算什么。我就觉得我们这一代人就是交给婆婆爷爷代出问题的他们把他们哪个时代的价值观传输给了第三代!所以说有小孩的能自己带最好自己带!!  
  老太要举证被撞  举证不了 就不能让那三个孩子家赔偿
做第一调节的 是个猪头而已 应该开除  无证据情况下 去上门强索
  没什么问题
  这老人的儿子很无赖, 居然把老人扔到小孩家里, 就这一点, 就可看出此人不是什么好鸟。  孩子有七位目击者澄清撞人嫌疑,其中三个愿意法庭作证, 应该没什么问题, 并且, 这七位证人都是看到老人自己跌倒的, 不是仅看见老人抓住小孩的, 这是直接证据, 如果这也要推翻的话, 那么法庭举证惯例都要改写了。  一般说来, 孩子心理承受能力没那么强大, 如果, 真是孩子撞了老人, 警察把他们分开询问, 孩子被三吓两吓, 总会说出实情的
  @flingfog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目的决定手段 9楼
10:23:54  就是,当然要怀疑,包括你是不是抱养,你亲生父母是谁,你老婆在和你的前一天都和谁了?你是不是人,或者你有没有资格是人·····太多了,你先搞定自己的身份吧,这样发言更有力。  -----------------------------  说的好
  @flingfog 4楼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呵,那以什么证???法官让两方猜拳证吧?谁胜了,就算谁的???  人是有作伪证的可能,但要证明人家是否做假证。靠的不是猜想。而是扎实的证据
  另外,对于这种搀扶跌倒老人引发纠纷的事件,警方应当多介入调查取证,在法律上多帮助一下那种做好事的公民,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同时也应加大处罚力度,否则违法成本太低  (成了几万 几十万的收益,败了,大不了拘留十五天,罚款五百)
  @flingfog 4楼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所以这个老太自已根本不能成为人证,何况她还有利益关系。
  目击证人本来就是事件的第三方人,不是属孩子那方的。
  @狗忠诚灵气肉好吃 2楼
09:21:35  就从她儿子把她扔到小孩家两天两夜不管不顾来迫使小孩家人给钱,就知道老太婆全家都是恶棍无赖!  -----------------------------  这个是正解!我也注意到这一点。
  @flingfog 4楼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全世界的法律都是认可人证的,你什么都怀疑,世界上就没有任何可以信任的东西,反过来想一下,别人做伪证的动机是什么,难道这三个小孩都是权贵,没人敢碰吗?一个和自己一毛钱关系都没有的事情,我相信做人证的人的出发点只有一个,就是良心。可要是当时你这样的人在现场,估计给你两毛钱,你也敢说老太太是外星人撞到的
  @狗忠诚灵气肉好吃 2楼
09:21:35  就从她儿子把她扔到小孩家两天两夜不管不顾来迫使小孩家人给钱,就知道老太婆全家都是恶棍无赖!  -----------------------------  +1
  @狗忠诚灵气肉好吃 2楼
09:21:35  就从她儿子把她扔到小孩家两天两夜不管不顾来迫使小孩家人给钱,就知道老太婆全家都是恶棍无赖!  -----------------------------  龙生龙凤生凤凰老鼠的儿子生来会打洞,讹人钱财老妖婆的儿子,女儿,孙子生来就会无赖,老妖婆全家没有一个好人。
  有啥质疑的,这么多人证。别同情心泛滥了,简单的民事诉讼没这么复杂,自古都有无赖的人,老痞子,老妖婆多了去,同情心泛滥的,是不是公交车上做女孩大腿的,猥亵女人的,只要是老的,就一定是可怜的。全家死绝的,网上不是经常有楼主故意找骂的,经常被人骂全家死绝,人家都不在乎。加上现实中赌咒发誓的还少啊,戳穿了,也就呵呵一笑
  @bghj5684 13楼
10:52:38  这老人的儿子很无赖, 居然把老人扔到小孩家里, 就这一点, 就可看出此人不是什么好鸟。  孩子有七位目击者澄清撞人嫌疑,其中三个愿意法庭作证, 应该没什么问题, 并且, 这七位证人都是看到老人自己跌倒的, 不是仅看见老人抓住小孩的, 这是直接证据, 如果这也要推翻的话, 那么法庭举证惯例都要改写了。  一般说来, 孩子心理承受能力没那么强大, 如果, 真是孩子撞了老人, 警察把他们分开询问......  -----------------------------  建议这位老兄先学法, 未成年人单独询问?
  @爷爷专门灭倭屠美 5楼
09:29:20  讹诈成本太低了吧?  从她儿子把她往别人家里一扔,然后扬长而去,就知道这是一个什么货色。  正常人都是先把老娘的病治好,然后再讨论赔偿的事情,而他们家呢,完全是奔着讹诈的套路去的。  -----------------------------  是的,他的儿子想卖了自己的老娘。
  大家注意,老太把小孩手死死抓住,这个细节。  如果是被撞有必要这样么?讹人才需要。  
  @bghj5684
10:52:38  这老人的儿子很无赖, 居然把老人扔到小孩家里, 就这一点, 就可看出此人不是什么好鸟。  孩子有七位目击者澄清撞人嫌疑,其中三个愿意法庭作证, 应该没什么问题, 并且, 这七位证人都是看到老人自己跌倒的, 不是仅看见老人抓住小孩的, 这是直接证据, 如果这也要推翻的话, 那么法庭举证惯例都要改写了。  一般说来, 孩子心理承受能力没那么强大, 如果, 真是孩子撞了老人, 警察把他们分开询问......  -----------------------------  @九流公务员 24楼
12:18:20  建议这位老兄先学法, 未成年人单独询问?  -----------------------------  李某某案中几个未成年就是单独询问,这样才形成的证据链。
  最近又不是这一起事件,央视不是还报道了汕头两高三学生被冤枉的事件吗?  老百姓的劣根性,吃不得半点亏。
  老妖婆在人证下,赌咒发誓也没用,现实中赌咒发誓多了去。这也相信,要证据干嘛
  处罚太轻,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我学生的时候在校外抽烟。政治老师女的,这人叫我过来立正。我不理她,回了几句嘴。猜咋的。跑到校长那赌咒发誓说我在校内抽烟,还要打人,还对她有猥亵动作,要求学校开除。真事,对校长说谎死绝之类的,班主任被校长拉去,后面告诉我。20多年过去。那人也变成老妖婆了吧
  @flingfog
09:28:00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你的意思是你说的话也等于放屁?  
  老太太赌咒是目前她所能做的最好的办法了
  要不怎么办
让她承认被万人唾骂?  只能咬住牙撑到底  搞成悬案 尽量扑朔迷离一些  否则以后一家人没法混了
  @bghj5684
10:52:38  这老人的儿子很无赖, 居然把老人扔到小孩家里, 就这一点, 就可看出此人不是什么好鸟。  孩子有七位目击者澄清撞人嫌疑,其中三个愿意法庭作证, 应该没什么问题, 并且, 这七位证人都是看到老人自己跌倒的, 不是仅看见老人抓住小孩的, 这是直接证据, 如果这也要推翻的话, 那么法庭举证惯例都要改写了。  一般说来, 孩子心理承受能力没那么强大, 如果, 真是孩子撞了老人, 警察把他们分开询问......  -----------------------------  @九流公务员
12:18:20  建议这位老兄先学法, 未成年人单独询问?  -----------------------------  @荷花和菊花哥哥 27楼
12:44:47  李某某案中几个未成年就是单独询问,这样才形成的证据链。  -----------------------------  李某某案涉嫌犯罪, 适用刑事诉讼法,“可以”通知代理人,这个可以,各有理解。  本案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  百度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第一百九十条: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五十二条: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狗忠诚灵气肉好吃
09:21:35  就从她儿子把她扔到小孩家两天两夜不管不顾来迫使小孩家人给钱,就知道老太婆全家都是恶棍无赖!  -----------------------------  @tysoon 19楼
11:36:02  这个是正解!我也注意到这一点。  -----------------------------  典型的无赖嘴脸。这种人的赌咒有信用吗?因为以前对讹诈处罚太轻,才造成这些无耻的人有恃无恐。这次就要让他们认识到讹诈的代价。
  @负笔书生 1楼
09:19:35  这个解读有道理  -----------------------------  +++1
  回复楼主,@  近日,网上一则“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诬陷索赔”的帖文引起了广泛关注。11月22日,事发地四川达州警方称,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蒋某某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同时对蒋某某的儿子龚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不过,此事似乎并没有就此平息,对于警方的处理,蒋某某及家人表示不服。她仍坚称是被小孩撞倒的,为了自证清白,她甚至以“全家死绝”来赌咒,他们也将申请复议。如此,公众的同情心发生了分化。那么,到底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这位老太到底讹诈人没有呢?(相关报道见A10版)   首先,警方作出“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结论,这是警方一家作出的结论,这种结论可以作为治安处罚的依据,但不能认为是这一事件的最终法律结论。老太一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当地公安机关作出...  -----------------------------  听说深圳的那个好人法没?虽然只有700多字,但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步  
  回复第4楼,@flingfog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所谓搅屎棍不过是你这样的  
  事情的真相或许永无查证了,而法律面前从来都是以证据来推论,各国都如此,这个案件除非有新的证据的出现。
  @flingfog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老板来二斤肥的 20楼
11:44:06  全世界的法律都是认可人证的,你什么都怀疑,世界上就没有任何可以信任的东西,反过来想一下,别人做伪证的动机是什么,难道这三个小孩都是权贵,没人敢碰吗?一个和自己一毛钱关系都没有的事情,我相信做人证的人的出发点只有一个,就是良心。可要是当时你这样的人在现场,估计给你两毛钱,你也敢说老太太是外星人撞到的  -----------------------------  2毛太多了,给一粒狗粮就行了
  雷锋要是活到现在,早就倾家荡产了。  这种为老不尊的老东西,就该严惩!  
  @flingfog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裁判资路2 8楼
09:35:25  你是在搞笑吗,那你觉得用什么作证据,法官给双方相面,然后判别谁是好人谁是坏人?  -----------------------------  这个可以有,古代的官员审案,相面是必经程序,应当借鉴.
  @flingfog 4楼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我觉得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你是不是要先自证一下自己的身世,还有再证明一下自己孩子的身世?
  @双层剃刀 26楼
12:36:05  大家注意,老太把小孩手死死抓住,这个细节。  如果是被撞有必要这样么?讹人才需要。  -----------------------------  对的,这个很细微,也很重要,说老人粉碎性骨折,痛都痛晕了,还有力气抓住人,还抓出很红的印子。
  三明小孩如同经过高级训练,嗨的一声,一起撞到了老太。这绝对是真的,不然老太怎么能同时告三个小孩撞到了她?
  @狗忠诚灵气肉好吃
09:21:35  就从她儿子把她扔到小孩家两天两夜不管不顾来迫使小孩家人给钱,就知道老太婆全家都是恶棍无赖!  -----------------------------  @tysoon
11:36:02  这个是正解!我也注意到这一点。  -----------------------------  @天下第二坦 35楼
13:34:49  典型的无赖嘴脸。这种人的赌咒有信用吗?因为以前对讹诈处罚太轻,才造成这些无耻的人有恃无恐。这次就要让他们认识到讹诈的代价。  -----------------------------  敲诈勒索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呸  违法、违背道德成本越来越低  守法、遵守道德成本越来越高  你还在这叫好?
  这个案中,有最重要的一点被很多人忽略了,那就是:和这个死老太一起的另外一个老太,她掌握着事实真相。只要另一个老太太出来,事情就足以真相大白。  大家想想,能够一起作伴逛街的,一般都是比较好的伴儿,特别是上了年纪的老人,更容易结伴儿。  另外的老太之所以迟迟不露面,个人主要猜测:第一、她不知道跌倒老太受了伤,但是了解跌倒的老太的为人,事情发生后不想多事;第二、她对跌倒老太的伤势心知肚明,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狼狈为奸、共同讹诈;另一种是撇清自己。  个人更倾向于如下事实:另一个老太了解跌倒老太的为人,同时老太没有伤或者轻微伤(这个从它还能走路逛街足以证明),当老太跌倒时另一老太以为为讹上自己速速走人,只能三个涉世未深的小孩倒霉了。  有能耐的记者,只要采访另一个老太,事情就足以大白于天下。
  @狗忠诚灵气肉好吃
09:21:35  就从她儿子把她扔到小孩家两天两夜不管不顾来迫使小孩家人给钱,就知道老太婆全家都是恶棍无赖!  -----------------------------  @tysoon 19楼
11:36:02  这个是正解!我也注意到这一点。  -----------------------------  我也这么认为
  @宫毅 48楼
15:47:31  这个案中,有最重要的一点被很多人忽略了,那就是:和这个死老太一起的另外一个老太,她掌握着事实真相。只要另一个老太太出来,事情就足以真相大白。  大家想想,能够一起作伴逛街的,一般都是比较好的伴儿,特别是上了年纪的老人,更容易结伴儿。  另外的老太之所以迟迟不露面,个人主要猜测:第一、她不知道跌倒老太受了伤,但是了解跌倒的老太的为人,事情发生后不想多事;第二、她对跌倒老太的伤势心......  -----------------------------  至于有人怀疑我先入为主把跌倒的老不死定位为无理的一方,我请大家想一下,儿子能把腿部粉碎性骨折的老母丢在别人家不管不问,就为了几个钱钱,这样的一家子,没有家教、没有基本的礼义廉耻,我为什么要认为它是好人?
  回复第2楼(作者:@狗忠诚灵气肉好吃 于
09:21)  就从她儿子把她扔到小孩家两天两夜不管不顾来迫使小孩家人给钱,就知道老太婆全家都是恶棍无赖!  ==========  +10086  
  南京彭宇案  维基百科  网址: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D%97%E4%BA%AC%E5%BD%AD%E5%AE%87%E6%A1%88  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  事件起源  本文来自于新闻 日,南京市民彭宇陪同一名在路上跌倒的徐寿兰老太太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徐寿兰随即向彭宇索赔医疗费,彭宇自称是乐于助人,怎么反倒被指成是肇事者,拒绝了老人的要求。后在各种调解失败后,于日在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据彭宇本人称,当时其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马上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据徐寿兰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并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  据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称,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1]  陈二春先生回忆称,当时整个过程很平和,他自己也上前帮忙,一起把徐老太扶到路边,徐老太神志清醒,还借了电话给她儿子和侄女打了电话,徐寿兰对他和彭宇连连感谢,还说“不会连累你们的”。但在第三次庭审上,陈二春先生的话被徐寿兰坚决否定。[1]  事件结果  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並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1]  日下午,中共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在十七大江苏省分组讨论会上发表讲话,专门提到了彭宇案,以其为案例介绍江苏省“大调解”机制,作为其工作政绩的展现。[2]此讲话可视为省政府影响此案调解、审理结果的证据。同时标示着官方公开表示此案以庭外“和解”告结。  和解结果:和解结果并未对媒体公布,相关细节不得而知。据悉,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传言为“第三方”支付,但此传言未获官方确认。[3]  相关人物后续发展  彭宇从南京某通讯公司辞职,去向不明。其律师和他还有联系。  徐寿兰从原住址搬走,去向不明。  彭宇的代理律师高式东从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到了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法官王浩调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被安排在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司法所。[4]  事件最新进展  日,瞭望新闻周刊發表文章《彭宇承认与老太碰撞 “彭宇案”不该被误读》。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事实真相是:徐寿兰(徐老太)经过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彭宇正从这辆车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5]  事件争议  事件最大的争议来自于一审法院的判定书,其判定大量的使用“常理”并不符合社会认识。  一审判决书所用常理:“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由于法官所用之“常理”具有法律效力,将强制性的修正社会原来的常理认知。 相关政府法律部门,也没有公开宣传一审“常理”不符合审理规则,表明杜绝此类“常理”。 彭宇案使社会认知到,做好事可能遭遇被一审“常理”甚至被二审终审“常理”的巨大威胁。 自此,一审法官所用之“常理”在逐步成为新的社会规范,社会道德风气剧烈滑坡。  另外,次要争议来自民事诉讼是否可以无证据仅凭常理推断。 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法院却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析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6]为彭宇作证的陈先生在得知结果后激动地说“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1]  另一些观点则认为“疑罪从无”适用于刑事案件中,证据不充分则是无罪,而民事诉讼不适用“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民法中即使理由证据不充分,法官也可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民事审判追求高度的概然性。[7]  第三方评论  据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甲方乙方》节目报道,在当时彭宇向派出所索要当时的笔录时,派出所长称当时笔录丢失,但留有当时用手机拍摄的笔录照片。当彭宇本人发现照片Exif信息显示照片并非来自派出所所长本人的手机时,所长不得不承认其实照片是徐寿兰当警察的儿子提供的。[1]  而人民网四川视窗则认为,彭宇被判败诉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提醒“活雷锋”在见义勇为时要保护自己。  华商报报道则质疑彭宇与其证人的说辞,并提出“不要被道德的热情蒙蔽了我们的双眼”, 未体现新闻报道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腾讯新闻评论说“所以,彭宇案中只有法律问题,没有道德问题。或者说,在法律问题没有搞清楚的时候谈论道德问题是非常危险的。”[8]  网易新闻称,“大部分网友认定彭宇是好心没好报,无辜受害,对他充满了同情。”[1]  南方周末发表的杨支柱文章则质疑判决书中判定原告无责任没有依据,引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因此也有悖常理。[9]
  事件影响及类似事件  日期
事件  日 陕西省西安市 中午,20岁的河南小伙张衡见一位老人倒在地上,便好心去扶起来。谁知道老人一把抱住他,说是他倒车时撞上的。事发现场很多人证明张衡是冤枉的。 [10]  日 江苏省南京市 一名75岁南京老汉在下关区三汊河公交车站下车时,跌倒在公交车后门爬不起来,身后的乘客不敢上前救助,老汉大喊:「是我自己跌的,你们不用担心。」这时才有乘客敢上前救助他。[11]  日 江苏省南京市 一名七旬老人倒在南京浦口区江浦街道市民广场地上,口吐白沫动弹不得,可是20分钟内,周围围了一圈人却没人伸出援手。最后,城管队员小赵喊来了救护车把他送到医院进行急救。[12]  日 贵州省都匀市 市民彭女士驾车路过夜市摊,因堵车而停车时扶起了一位摔倒在路边的老太,结果老太一下子冲上去抱住彭女士轿车的后视镜,坚称是彭女士撞的她。[13] [14]  日 重庆
一位80岁左右的老翁在重庆南坪一条商业街边的人行道上摔倒,手足抽搐。周围来往的行人络绎不绝,也有不少人停下脚步,却始终没有人上去扶老人一把。[15]  日 天津
车主许云鹤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行驶,遇到正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护栏的老人王秀芝倒地受伤。许云鹤称是下车搀扶王秀芝,而王秀芝则称,被许云鹤撞倒。日,一审法院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万余元。由于没有有效的人证、物证,到底王秀芝是被撞伤还是自己摔倒?案情扑朔迷离。而一审判决的理由受到舆论诟病,有人更将其称为“彭宇案”的翻版。目前二审没有宣判,等候下次审理。  日 重庆
万州区分水中学初二学生万鑫赶场途中曾扶起1名摔倒的老太。其后老人及其子女指他是肇事者,将他告到法院,要求其父母赔偿。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一审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老人及其子女上诉到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开庭这天,老人主动要求撤诉。[16]  日 浙江省杭州市 62岁的丁大伯走在路上,患有冠心病的他突然一头栽倒不省人事。当时,不少路人目击了他倒地,可大家除了打120和110之外,没人敢碰一下。40分钟过去老人才到医院,延误了抢救的时间不幸去世。[17]  日 山东省青岛市 八旬老太崔女士在家门口附近倒在一辆面包车旁,车主不顾他人劝阻将老太扶起,老太自称被该车刮倒,到医院检查后发现胯骨骨折。老太家人声称:“老太太尽管听力上有障碍,但心里丝毫不糊涂,连当时被刮倒时声响很大、自己的拐杖被压在面包车下等细节,都记得清清楚楚。”有目击者在看到新闻之后,出面指证老太是自己滑倒,并非面包车车主所为。[18]  日 江苏省泰州市興化市 陽山大橋附近一名老人騎三輪車下橋時不慎摔倒,躺倒在地爬不起來,前後長達15分鐘之久。其間不少人經過該處,現場有不少人圍觀,但始終無人伸手拉老人一把。有人還在現場提醒其他人:「不能扶他起來啊,會沾在手上。」老人躺在馬路中央約15分鐘後,被120急救車接走。[19]  日 广东省广州市 黃埔區長洲安新街深井碼頭附近,一位老伯在雨中行路時摔倒,1個小時內沒有人去查看,等到120救護車前來搶救,老人已經離開了人世。記者注意到,事發地點前後20米內的幾家店鋪都關了門,稍遠一點的店鋪老闆告訴記者,他也一早就看到這名老人在雨中摔倒,「確實是怕惹麻煩上身,被反咬一口,這種事情是說不清楚的。」[20]  日 江苏省南京市 一名魏姓老太外出时被车撞伤,10多辆过往车辆都不肯送其进医院,最后72路车驾驶员杨洋将她送到了医院。老太除头部缝了14针外,右胳膊和左腿骨折,不过因治疗及时,老太才得以脱离生命危险。[21]  日 浙江省金華市 一名吳姓司機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車,並載有一名同村村民,在开到金华市婺城区瀛洲村时,在鸣叫了喇叭示意後超车过去20米后的情況下,三輪摩托車旁边两名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老人突然翻车摔倒。吴姓司機馬上停車将两位老人送到医院並垫付了1000元的医药费,但是老人卻一口咬定是吳姓司機駕駛三輪摩托車撞了他們后才摔倒的。坐在吴姓司機的三轮摩托車上的同村村民表示司機只是超车,並没有撞到老人。在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吳姓司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並且要承担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的70%,赔偿原告69602.4元;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後來吳姓司機不服判決結果而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8月30日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12月15日,法院强制执行终审判决。 [22]  日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一位老人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20多分钟后,老人的儿子外出时发现,老人孤零零趴在地上,额头磕破流血,鼻子紧贴地面,已没有了呼吸。[23]  日 福建省福州市 六一北路与湖东路交叉路口附近,一位83岁退休老干部摔倒在人行道上。附近五六人驻足围观,但没人敢出手相助。就在两名女子试图将其搀扶起来时,旁人的一句“善意提醒”,又让她们缩回了手,随后拨打了110、120。当医护人员到达时,老人已经停止了呼吸,孤独地躺在冰冷的马路上。[24]  2011年07月初 海南省
广州军区某测绘大队下士小刘完成测绘任务后,骑自行车返回宿营地途中,见一位老大爷昏倒路旁,急拨120急救电话,与医护人员一起将其送到医院,使其转危为安。不料老人亲属赶来后,硬说小刘是肇事者,不但逼他赔偿医药费,还说要到部队告他。小刘无奈之下,被迫从银行卡中取出3000多元付了医药费。[25]  日 广东省肇庆市 肇庆青年阿华在扶起倒地的70多岁阿婆却遭诬陷,在警方提出要调监控录像后,老人和家属主动澄清,自己摔倒与阿华无关。[26]  日 上海市
来自河南省洛阳市的女孩陈媚捷在上海实习期间,救出三名遇险儿童,自己身受重创。日,救人者陈媚捷向媒体倾诉自己的遭遇:自己受伤后导致瘫痪,反遭被救方诬伤,[27]更令人伤心的是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拒绝将陈媚捷的行为评定为见义勇为。[28]  日 江苏省如皋市 南通汽运集团飞鹤快客公司司机殷红彬在驾驶途中,看到一名年迈的老人摔倒在张黄立交桥上(高速公路),他将车停稳后,下车将老人扶起。将老太扶起后交由路过村民送医。老太石某随后指认殷红彬是肇事者,其子随即报警。好在车内有监控录像,将殷红彬整个救人过程记录了下来,车上乘客也证实殷红彬是救人而非肇事逃逸。事情经中央电视台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石某及其子在电视节目播出后突然改口,承认司机殷红彬是救人。[29]  日 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一电动车主胡师傅因好心扶起不慎摔倒的八旬老太,反被老太认定是撞人者。就在车主自认倒霉,准备赔200元了事时,在数名现场目击者的坚持下,交警判定这起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让车主离开现场。[30]  日 湖北省武汉市 一位八旬的老爹爹出门买菜,在离家不足百米的地方迎面摔倒,路人无人敢上前扶他一把。大约一个小时以后,老爹爹的家人将其送往医院,但老爹爹仍然过世了。[31]  日 广东省佛山市 2011年佛山女童被碾事件,佛山一名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被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货柜车碾过。7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对此不闻不问。最后,第十九位路人即中年清洁女工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
  日 湖北省武汉市 一女士在汉口民权路铜人像附近被电动车撞倒后,被一名15岁的男孩扶起,女士咬定男孩为肇事者,而男孩表示,事发时他驾车往江边方向行驶,前面距离他五六米有一辆电动车装满了货物,将路边的一名女士撞倒后直接开走,他见状连忙停车上前搀扶女士,“当时,她还对我说背时啊,背时,谢谢你。警察一来,她却一口咬定是我撞的。”[32]  日 广东省佛山市 高明区荷城街道岗头王村路边,一位脚穿球鞋的老人扑倒在地,侧向路面的头部口鼻流血。路人纷纷见而避之,摩托车行过都调头而去。第一位报警者江先生报警后,医生到场发现老人已无生命迹象。[33]  日 江苏省泰州市 一八旬老太在大街上故意跌倒后,被两名路过的学生扶起,老太咬定两人为肇事者,而当街众人皆能为两名学生作证、并表示该老太诈摔敲诈讹钱不是第一次了。[34]  日 广东省佛山市 傍晚在禅城区升平路与高基街交界路口,一位老伯行过斑马线时,在一台停车等待的小车前跌倒。小车车主下车掺扶后,被老伯指为肇事者。虽有人证证实车主非肇事者,仍被交警拖车调查。后来车主因春节快到,怕麻烦,赔钱了事。[35][36]  日早上 湖南省湘潭市 鱼贩王培军骑着三轮摩托进货回菜市场,经过雨湖区城正街派出所门前拐弯处时,不慎与一名卖小菜女子所骑的三轮车发生刮擦,女子跳车时撞倒了从她身后经过的83岁老太太袁某。袁倒在地上,王培军立刻上前将她扶起。买菜路过的陈建民从路边商店搬来一把小凳子让袁坐下休息。袁称王培军撞到了自己,要他赔钱、负责。王培军与卖小菜的女人商量,两人共拿了100元钱给袁某,王培军出了60元,卖小菜的女人出了40元。随后,袁某要王培军带她去医院检查,陈建民也跟着一起去了附近的一家医院。袁某拍了3张X光片,检查结果显示没问题,王培军支付了所有费用。从医院出来后,袁某没再说什么。第二天一大早,袁某找上门来,称胸口很痛,要王培军赔偿7000元,她要到其他医院治疗。经过城正街派出所调解,王培军支付了6500元。袁某打的收条上写着“一次性负担,以后不负任何责任”,城正街派出所副所长王卫民在上面签了字。8月6日上午,城正街派出所又叫王培军去调解,原因是袁某的儿子和儿媳找到派出所,称袁某断了5根肋骨,医疗费已花去2.3万多元,之前赔偿的6500元根本不够。经协商,王培军同意再赔偿6000元。8月7日,王培军来到城正街派出所,打电话给袁某的儿子,要他过来拿6000元赔偿金,对方却反悔了,要求赔偿20万元才能了结。王培军回到店里,没有心思开店,给妻子打了个电话,将当天发生的所有事情都告诉了她。8月7日中午, 王培军在店里喝农药自杀死亡。[37]  日 吉林省长春市 长春市大马路与东三道街交会处财神大厦2楼的市场里,一名老人购物后突发脑梗塞昏倒,178人路过没有采取行动,其中有人跨过老人身上;仅有1人协助拨打120求救,1人现场救助并守护。[38]  日 北京市 北京西站北广场一男子突发心脏病连人带电动车摔倒在路边,一路人拿走其兜内2元钱,骑走其电动车;14路人无视,男子倒地半小时后被民警送医,但已不治。[39] √   日 广东省广州市 当日上午7时许,一位阿婆晕倒在越秀区德政北路十字路口不远处,在半小时的时间内有多名路人路过,却无人伸出援手,直到街坊邻居拨打了110和120,可惜为时已晚。[40] √   日 辽宁省盘锦市 7月28日上午8时,在盘锦辽河油田工作的王兰乘坐23路公交车去上班。当天车上人挺多,到了钻井市场站点时,不少乘客都在车门处准备下车。王兰女士告诉记者,下车时她看到前面有人倒了,出于本能反应,她伸手扶起老人,期间还有一位热心人帮着搀扶老人到站点台阶上坐下。本以为帮人解了危困,刚舒了口气的王女士被对方的一句话震惊了,“我下车时候,就她离我最近。”老太认定是王女士在下车时撞到她,这才把脚扭了。经过协调,监控录像被调取出来,这才还原了当时的情况—监控录像显示,老人是自己摔倒的,而王女士在老人摔倒前与她没有任何的身体接触。[41]
√  日 上海市 一名六十多岁的老太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张公路2218号门口中暑晕倒,口吐白沫,周围群众无一人伸手帮忙,但有群众拨打120呼叫救护车,老人于当晚11点恢复知觉,并联络上了家人。[42]  相关条目  2000年台北发生震惊全台的玻璃娃娃案。  一些国家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保护帮助别人的人不被起诉。  参考文献  - 1.0 1.1 1.2 1.3 1.4 1.5 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被判赔4万  - 中国新闻网:李源潮谈彭宇案  - 《瞭望东方周刊》:彭宇案“和谐”解决  - 王永端. 南京彭宇案原告搬家彭宇辞职 主审法官被调离. 半岛网-城市信报 [].  - 彭宇案真相再调查(组图)  - 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被判赔4万  - 南京“彭宇案”续:判决引发三大争论焦点  - “彭宇案”你搞清楚了没有  - 即使彭宇确实曾与徐老太相撞  - 小伙街头扶老太被指撞人 目击者曾喊"不敢扶"  - 老汉跌倒无人敢搭救 大喊"是我自己跌的"  - 七旬老人晕倒南京街头20分钟 无一人敢伸出援手  - 交警下结论,还女司机清白  - 都匀女司机征集目击者:又一好心人被冤枉!!  - 南京彭宇案后遗症流毒甚广 8旬老翁倒地无人敢扶  - 老初二学生扶起摔倒老太被当肇事者告到法院  - 老人昏倒在地路人不敢扶 耽误时机死亡  - 青岛市民作证翻版“彭宇案” 称好心车主被冤枉  - 老人騎車摔倒躺地15分鐘 路人駐足圍觀無人管  - 老人雨中摔倒路邊1小時寂然死去 無人敢幫忙  - 南京老太外出被撞伤 连拦10多辆车无一停  - 吳俊東扶老人被判賠7萬?是肇事還是做好事? - 飛信開放平台  - 深圳老人小区跌倒 20分钟无人扶面朝下溘然逝  - 83岁退休老干部摔倒路边 在众人围观下猝死(图)  - 广州军区一战士街头扶昏倒老人反被索赔3千  - 肇庆青年扶七旬老太遭诬陷撞人 遇事到底扶不扶  - 洛阳女孩上海救三孩童受重伤 家长拒承认  - 洛阳女孩陈媚捷在沪受伤,是否见义勇为存争议  - 司机扶起摔倒老人被诬肇事者  - 助人被诬,诬陷者应依法追责  - 武汉88岁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窒息身亡 离家不到100米  - "许云鹤"武汉现实版 男孩扶被撞女士被指肇事  - 广东高明一老人跌倒路边后死去 路人冷漠  - 职业碰瓷!八旬老人跌倒 好心人帮忙反被纠缠  - 老伯车前跌倒,司机被指撞人,幸得路人作证!(车主回复结果要赔钱)  - 老伯车前跌倒,司机被指撞人,幸得路人作证!  - 王培军:扶起老太竟遭连环巨额索赔 无力应对服毒自杀  - 长春老人突发脑梗塞摔倒 178人跨过仅1人守护  - 男子发病倒地 无人施救反被盗  - 阿婆清晨晕倒街头无人搀扶失救离世  - 女子扶起摔倒老人垫付药费 遭索赔4万元  - 上海老太中暑昏迷倒在街头 警方急寻家人  -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深圳特区报. [].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透视中国民主进程  北京广播学院 任凤银  近日来,“大学生杀女友案”的“犯罪嫌疑人”孙万刚,在八年里经过五次判决,经历了从死刑到死缓,再到如今的无罪释放,引发了全世界的关注。无独有偶,吉林省白城一起杀人案因口供反复变化而致使第一被告人当庭释放。这一系列事件曲折跌宕,但却折射出我国刑法理念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民主进程。  现在。我们首先要弄清两个概念:  有罪推定:即先将一个人的行为定为有罪,然后围绕其犯罪不可否认的定论去寻找法律和事实依据,即使法律上没有直接依据或事实不充足,也要通过法理上的类推方法来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  无罪推定:即与有罪推定相对而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定有罪的情况下,应推定其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诉讼的主体。  有罪推定是一种唯心主义,是受传统法律观念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式。其具体表现为:在刑侦过程中,只注重收集有罪的证据而不注重收集无罪的证据,更有甚者将无罪证据故意剔除,强行起诉,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如孙万刚似的,被羁押了八年之久却只换得无罪释放的结果;在人们的意识里,只要社会上发生了什么影响恶劣的事件,人们就不由自主的去寻找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和依据。以前年清华学生刘海洋烧熊事件为例,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都急于为他的“犯罪”寻找法律依据,为应定何罪而争论不休,殊不知其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也不能构成犯罪,只能说其违反了《治安管理条理》。  无罪推定是从专制走向民主,从愚昧走向科学的里程碑,它是一条人权保障原则。司法机关非常谨慎的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在保障人的自由,生命,荣誉,权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1976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最早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概念,即在没有作出判决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次将无罪推定的概念在法律上给予确认。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在未经法律规定程序审判被判有罪以前,不能认为任何人有罪;其次,如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则他无罪。在无罪假定的原则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诉讼主体,与追诉者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由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以下三个具体的诉讼原则:  一, 沉默权。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基础,他是消极意义上的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诉讼主体的表现,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既然犯罪的证明责任在控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就不会被逼供。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拒绝陈述或故意提供虚假口供也不负刑事责任。  二, 谁主张,谁举证。做为检查机关的控方承担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能自证其罪,他们有反驳,控诉的权利。  三, 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也就是疑罪从无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要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就必须到达充分的程度,如果控方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事实所必需的程度,也不能排除对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则被告必须宣告无罪。  由于受几千年来的封建文化的影响,我国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统治这采用“疑罪从有”的原则。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也一直受这种思维的影响,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冲破着一束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过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犯罪事实,法院调查也不能查证清楚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可直接宣告无罪”,其实质上吸收了无罪推定中的“疑罪从无”原则。1996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进一步把无罪推定的原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肯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向民主化进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和执法的缺陷,我们的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从完全意义上实现。  在立法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37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该条只言明禁止,却未涉及具体的有罪,无罪和应受何处罚,对司法机关的权力也不能实行有效的制约,也不能解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必须回答”这一规定否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回答侦察人员的提问成了犯罪嫌疑人法定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也只言明“禁止”,并未规定非法取证的不利后果,不能在立案过程中把非法证据有效排除,为冤假错案提供了温床。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这项政策无异于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即“抗拒”,将导致“从严”不利后果。因此,滋生了办案人员诱供,骗供和刑讯逼供。  在执法上;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主观上,还是依照有罪推定来办案,在社会舆论和领导的压力下,往往采取刑讯逼供,以早日结案。在执法过程中,过分强调维护社会秩序,而忽视了个别利益,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为了贯彻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工作中难免出现不法行为。  从以上可以看出,无罪推定虽然以被基本法所肯定,但是在我国无罪推定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彻底的无罪推定,正是由于这种制度上的缺陷,成为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中华民族全民腐败的根源》:    文化深度的深思,反省,更新和进步,甚至革命,确实是中华民族崛起的窍门。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高速发展的原因。  垄断积累了太多的势能,到达极限的时候,就转化为动能了!  这就是专制社会崩溃的根本原因。  也是中国兴衰周期的根本解读。    
  @flingfog 4楼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你妈的B可以证明你从那里出来的
  就事论事,第三方证人可以有,但是前提是证人是警方独立调查找来的,而不是诉讼的某一方找来的。  因为如果是诉方找来的证人,没人能够证明在诉方找到证人,到证人陪同到法院作证期间,不会产生新的问题,比如花钱雇人作伪证。  楼上人身攻击的喷子勿回。
  而且,就该案件而言,有几个关键时间点:  2013年5月事发,老太跌倒的地点,在被讹诈的儿童家楼下;  日,老太被家人送至三名儿童中的一家强住;  日下午,当事双方前往当地司法所进行调解,并请现场目击证人作证,当地司法所建议双方各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  日下午,记者介入调查,并在三名小孩家长陪同下采访了多名现场目击者;  日上午,小孩家长推翻口头协议,开始正常诉讼程序,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当地派出所以欺诈立案;  日下午4点半至5点半,小孩家长在小区举牌寻目击证人。  日,达川公安分局发通报,已于11月22日将老太及其儿子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  几个疑点:  如果老太确为讹诈,且当地多位目击证人可以为儿童作证,那为什么当地司法机关会判以双方调解并建议医疗费用分摊?  三个儿童家长为什么先是同意支付部分医药费,第二天联系到了媒体之后,却集体反悔提出法律诉讼?  为什么在媒体曝光之后,短短1天的时间就完成了案件从受理立案到将被告行政拘留的全部程序?  11月19日司法调解的时候,已有现场目击证人作证,为什么在媒体介入后,孩子家长还要在11月21日下午在小雨中站在自己小区楼下举牌寻目击证人?作秀?
  关注此案。  一是看上面是否要以此案来扭转彭宇案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是看对于此类双方都没有物证的情况,媒体从一方的介入是否可以造成法律天平的倾斜;  三是看对于此类具有明显偏向,甚至在法律判决之前就已经要盖棺定论的新闻报导,有多少人能够独立思考,不受蛊惑。
  @flingfog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目的决定手段 9楼
10:23:54  就是,当然要怀疑,包括你是不是抱养,你亲生父母是谁,你老婆在和你的前一天都和谁了?你是不是人,或者你有没有资格是人·····太多了,你先搞定自己的身份吧,这样发言更有力。  -----------------------------  哈哈哈你说的虽然狠了点。但是看着很带劲。很在理。。。呵呵呵呵
  作者:flingfog 时间: 09:03:12   而且,就该案件而言,有几个关键时间点:  2013年5月事发,老太跌倒的地点,在被讹诈的儿童家楼下;  日,老太被家人送至三名儿童中的一家强住;  日下午,当事双方前往当地司法所进行调解,并请现场目击证人作证,当地司法所建议双方各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  日下午,记者介入调查,并在三名小孩家长陪同下采访了多名现场目击者;  日上午,小孩家长推翻口头协议,开始正常诉讼程序,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当地派出所以欺诈立案;  日下午4点半至5点半,小孩家长在小区举牌寻目击证人。  日,达川公安分局发通报,已于11月22日将老太及其儿子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  几个疑点:  如果老太确为讹诈,且当地多位目击证人可以为儿童作证,那为什么当地司法机关会判以双方调解并建议医疗费用分摊?  三个儿童家长为什么先是同意支付部分医药费,第二天联系到了媒体之后,却集体反悔提出法律诉讼?  为什么在媒体曝光之后,短短1天的时间就完成了案件从受理立案到将被告行政拘留的全部程序?  11月19日司法调解的时候,已有现场目击证人作证,为什么在媒体介入后,孩子家长还要在11月21日下午在小雨中站在自己小区楼下举牌寻目击证人?作秀?   -----------你的“日下午,当事双方前往当地司法所进行调解,并请现场目击证人作证,当地司法所建议双方各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是从哪儿来的,请提供消息来源
  @xqoj 62楼
09:27:44  -----------你的“日下午,当事双方前往当地司法所进行调解,并请现场目击证人作证,当地司法所建议双方各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是从哪儿来的,请提供消息来源  -----------------------------  .cn/news/m//_4.html
  回复第8楼,@裁判资路2  @flingfog 4楼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你是在搞笑吗,那你觉得用什么作证据,法官给双方相面,然后判别谁是好人谁是坏人?  --------------------------  估计抓阄了,哈哈  
  作者:flingfog 时间: 09:52:32以下是你提供的链接的内容:  与老太太家人协商无果,有人给江先生支招,让他到司法所寻求帮助。19日下午,江先生和另两名家长约摔倒老人蒋婆婆的家人到南外镇司法所进行调解,并请事发时在场的多位目击证人前往作证。  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后,南外镇司法所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对当事双方给出了建议:医疗、护理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其中1万元分为四部分,3个孩子家长及太婆一方各承担四分之一,剩余的由太婆一方自行承担。  对于这样的调解建议,江先生和另两名家长接受不了,表示孩子明明是做好事却要赔钱,以后孩子都不敢做好事了。但老太太的家人抓住江先生的衣服不让走,实在没办法,3个家长商量了一下,与他们达成了口头协议,同意调解并约定21日下午付钱。  昨日上午9点,3个小孩的家长和蒋婆婆的家人再次来到了达川区南外镇司法所。  昨日上午,在南外镇司法所,小孩家长江先生不服司法调解结果,推翻了此前达成的口头协议,并与另外两名家长意见达成了一致。江先生表示,既然蒋婆婆不是自己的孩子撞倒的,那么自己就绝不可能承担相关的赔偿费用。南外镇司法所在征得3个小孩家长的意见后,决定中止司法调解,建议当事双方走正常的诉讼程序。。。。。
  如果新闻报导失去了客观公正,并能够绑架民意甚至代替民意对司法程序形成实质性的干扰,那么是不是谁先联系到媒体谁就声音大,就占了讲道理的渠道并能够将对方一击致命?这样的新闻报导是否会成为某些人的帮凶?  前有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跨省,这边报纸还在力挺记者,并直接头版喊出“请放人”“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煽情口号,那边被拘记者已经招供收钱发文抹黑。记者的底线,媒体的底线荡然无存。那么我们有理由对于任何媒体报导产生质疑。
  “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后,南外镇司法所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对当事双方给出了建议:医疗、护理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其中1万元分为四部分,3个孩子家长及太婆一方各承担四分之一,剩余的由太婆一方自行承担。”  如果真是小孩撞了,这样的调解被撞一方能接受?
  @xqoj 65楼
10:03:27  作者:flingfog 时间: 09:52:32以下是你提供的链接的内容:  与老太太家人协商无果,有人给江先生支招,让他到司法所寻求帮助。19日下午,江先生和另两名家长约摔倒老人蒋婆婆的家人到南外镇司法所进行调解,并请事发时在场的多位目击证人前往作证。  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后,南外镇司法所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对当事双方给出了建议:医疗、护理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其中1万元分为四部分,3个孩子家长......  -----------------------------  请仔细看下我所说的几个关键时间点,这些时间点也是从他们的报导当中提取出来的,整个事件的转折,从三名家长的推翻协议结果报警改走司法诉讼,到应诉方被拘留,是否就是从11月20日下午媒体介入开始改变?这说明了什么?
  作者:flingfog 时间: 10:10:33   如果新闻报导失去了客观公正,并能够绑架民意甚至代替民意对司法程序形成实质性的干扰,那么是不是谁先联系到媒体谁就声音大,就占了讲道理的渠道并能够将对方一击致命?这样的新闻报导是否会成为某些人的帮凶?  前有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跨省,这边报纸还在力挺记者,并直接头版喊出“请放人”“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煽情口号,那边被拘记者已经招供收钱发文抹黑。记者的底线,媒体的底线荡然无存。那么我们有理由对于任何媒体报导产生质疑。   -------------你可以质疑,但既然你要求客观公正,那么你的质疑也不能被感情左右,对不对?你不能仅仅出于对媒体的愤慨而对凡是媒体的报道就一律质疑,对不对?你的质疑应该是就事论事,不能因为有媒体曾经有过不实报道就推而广之,这同样也不是客观
  作者:flingfog 时间: 10:16:06   @xqoj 65楼
10:03:27  作者:flingfog 时间: 09:52:32以下是你提供的链接的内容:  与老太太家人协商无果,有人给江先生支招,让他到司法所寻求帮助。19日下午,江先生和另两名家长约摔倒老人蒋婆婆的家人到南外镇司法所进行调解,并请事发时在场的多位目击证人前往作证。  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后,南外镇司法所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对当事双方给出了建议:医疗、护理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其中1万元分为四部分,3个孩子家长......  -----------------------------  请仔细看下我所说的几个关键时间点,这些时间点也是从他们的报导当中提取出来的,整个事件的转折,从三名家长的推翻协议结果报警改走司法诉讼,到应诉方被拘留,是否就是从11月20日下午媒体介入开始改变?这说明了什么?   -----------不是从11月20日下午媒体介入开始改变,应该是家长对19号的调解结果不满,联系媒体才有媒体的介入。报道中讲的很清楚,19号在调解的当场,“对于这样的调解建议,江先生和另两名家长接受不了,表示孩子明明是做好事却要赔钱,以后孩子都不敢做好事了。但老太太的家人抓住江先生的衣服不让走,实在没办法,3个家长商量了一下,与他们达成了口头协议,同意调解并约定21日下午付钱。”是当时“老太太的家人抓住江先生的衣服不让走,实在没办法”才达成口头协议,回家后想不通,求助媒体,是很自然的
  从目前的报道看,当地部门对事件的处理是有问题的,所谓调解的原则就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哪方闹得凶,就劝另一方让点步,家长一方闹不过人家,又不甘心吃哑巴亏,求助媒体并不奇怪
  明眼人都知道这是无赖讹诈,谁让咱是法治社会呢
  @xqoj 69楼
10:18:18  -------------你可以质疑,但既然你要求客观公正,那么你的质疑也不能被感情左右,对不对?你不能仅仅出于对媒体的愤慨而对凡是媒体的报道就一律质疑,对不对?你的质疑应该是就事论事,不能因为有媒体曾经有过不实报道就推而广之,这同样也不是客观  -----------------------------  质疑的本身就是就事论事啊。  对于当事人:如果司法所认为孩子方在有现场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对此事没有责任,为什么会要求孩子家长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如果孩子家长只是因为对方纠缠,可以当场报警,为什么会口头同意调解?对于19日已有出庭作证的现场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为什么又要在21日下午举牌寻目击证人?  对于媒体:在采访双方对于老太摔倒的原因各执一词,警方未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时候,为什么能以“达州3儿童扶摔倒老太被讹”这样明显带有偏向性的标题来煽动民意?  我觉得即使从官意到民意再到媒体,纠正彭宇案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就刚刚发生的这件事而言,种种异常表明这有可能是用一场逆判的冤案来纠偏另一场错判的冤案。是非公道并不一定如媒体报导的一样看似黑白分明简单清楚。我只想说,作为一个群体,媒体和记者永远也不可能有司法机构的素质和手段,媒体和记者也永远不要成为狭民意以号令司法的暴力机构。
  之前的。报道说有七八个目击者吧 他们都愿意按手印作证  再说三个七八岁的。小孩看到事情闹那么大 看到警察叔叔都尿了
这么多天还能不说实话 那么这三个小孩的心理素质是强大的  
  作者:flingfog 时间: 12:26:05   我觉得即使从官意到民意再到媒体,纠正彭宇案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就刚刚发生的这件事而言,种种异常表明这有可能是用一场逆判的冤案来纠偏另一场错判的冤案。是非公道并不一定如媒体报导的一样看似黑白分明简单清楚。我只想说,作为一个群体,媒体和记者永远也不可能有司法机构的素质和手段,媒体和记者也永远不要成为狭民意以号令司法的暴力机构。   ------------“这有可能是用一场逆判的冤案来纠偏另一场错判的冤案。”证据呢?没有证据你凭什么说这又是一场冤案?
  对于自己爱人的说法,龚先生称自己被设了局,“老人医疗共花去2万多元,只有自己摔倒,医保才能报销。为了解决问题,司法所主持调解时,我们即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万元通过医保报销,另一万元由当事四方分担。这才有了在家里摔伤一说。但真实情况是,老人就是被孩子撞倒的。”  -------------------------------------------------  这个局是当事四方设计的,还是当地司法所设计的?医保是否应该追究起诉做这个伪证的始作俑者?
  作者:flingfog 时间: 12:26:05   对于媒体:在采访双方对于老太摔倒的原因各执一词,警方未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时候,为什么能以“达州3儿童扶摔倒老太被讹”这样明显带有偏向性的标题来煽动民意?  -----------媒体不是执法机关,媒体的报道并没有强制力,如果执法机关被媒体所引导那是执法机关的问题。另外,媒体在报道时可以有自己的态度,对同一件事,不同的媒体也可以有不同的态度,只要不是明知虚假还报道就没有问题
  @bghj5684 13楼
10:52:38  这老人的儿子很无赖, 居然把老人扔到小孩家里, 就这一点, 就可看出此人不是什么好鸟。  孩子有七位目击者澄清撞人嫌疑,其中三个愿意法庭作证, 应该没什么问题, 并且, 这七位证人都是看到老人自己跌倒的, 不是仅看见老人抓住小孩的, 这是直接证据, 如果这也要推翻的话, 那么法庭举证惯例都要改写了。  一般说来, 孩子心理承受能力没那么强大, 如果, 真是孩子撞了老人, 警察把他们分开询问, 孩子被三......  -----------------------------  对。
  不知道当年西安宝马案里那个拿脑袋担保的家伙的狗头砍下来了没有  毒誓有用还要法律干嘛?
  作者:flingfog 时间: 12:45:56   对于自己爱人的说法,龚先生称自己被设了局,“老人医疗共花去2万多元,只有自己摔倒,医保才能报销。为了解决问题,司法所主持调解时,我们即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万元通过医保报销,另一万元由当事四方分担。这才有了在家里摔伤一说。但真实情况是,老人就是被孩子撞倒的。”  -------------------------------------------------  这个局是当事四方设计的,还是当地司法所设计的?医保是否应该追究起诉做这个伪证的始作俑者?  ------------首先你得证明这个局是否存在?无论是孩子一方还是老太一方,要让自己的说法得到司法支持都要有证据支撑,“龚先生称自己被设了局”不是声称就可以了
  回复第73楼(作者:@flingfog 于
12:26)  @xqoj 69楼
10:18:18  -------------你可以……  ==========  不同意你的看法,你一样是猜测,认为别人怕麻烦给钱就是理亏。理不亏,怕麻烦才妥协有时候。看来你日常就是个无赖的主。你认为为了所谓的真相就没有成本?你们这种无赖太多,导致大多数人都不想去找所谓的真相了。  
  现在是证人,证词,都先弄清楚情况,确定无误之后,  再请双方压10万做赌注,谁赢归谁,哪方怂,看看啊
  @flingfog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老板来二斤肥的 20楼
11:44:06  全世界的法律都是认可人证的,你什么都怀疑,世界上就没有任何可以信任的东西,反过来想一下,别人做伪证的动机是什么,难道这三个小孩都是权贵,没人敢碰吗?一个和自己一毛钱关系都没有的事情,我相信做人证的人的出发点只有一个,就是良心。可要是当时你这样的人在现场,估计给你两毛钱,你也敢说老太太是外星人撞到的  -----------------------------  +1,希望那个网友能思想回归正路,总是以恶度人,我们亦可以这么推测,作恶太多,不相信别人。多行不义必自毙的。
  @一出手就是精华 74楼
12:34:22  之前的。报道说有七八个目击者吧 他们都愿意按手印作证  再说三个七八岁的。小孩看到事情闹那么大 看到警察叔叔都尿了
这么多天还能不说实话 那么这三个小孩的心理素质是强大的  -----------------------------  根据报导来看,出事地点在小孩所住小区,小孩家长找到的目击证人也都是同一个小区的邻居,即使做伪证,在一个小区里的三户家庭找到七八个熟悉的邻居串通也不会很难。  “那个七旬老太摔倒的地方离我不到10米,我看得一清二楚,她是自己倒下去的。”在事发点不远处开副食店的陈女士说,最开始是两个老太太一起并肩往前走,走到一半时有个老太太慢慢地往地上倒,另一个老太太转眼就不见了。  “慢慢地往地上倒”会造成粉碎性骨折?  而且根据证人描述,并肩走的另一个老太太,如果有这个人的话,她是谁?司法机关应不应该找到她来作证?
  @bghj5684
10:52:38  这老人的儿子很无赖, 居然把老人扔到小孩家里, 就这一点, 就可看出此人不是什么好鸟。  孩子有七位目击者澄清撞人嫌疑,其中三个愿意法庭作证, 应该没什么问题, 并且, 这七位证人都是看到老人自己跌倒的, 不是仅看见老人抓住小孩的, 这是直接证据, 如果这也要推翻的话, 那么法庭举证惯例都要改写了。  一般说来, 孩子心理承受能力没那么强大, 如果, 真是孩子撞了老人, 警察把他们分开询问......  -----------------------------  @九流公务员
12:18:20  建议这位老兄先学法, 未成年人单独询问?  -----------------------------  @荷花和菊花哥哥 27楼
12:44:47  李某某案中几个未成年就是单独询问,这样才形成的证据链。  -----------------------------  单独和分开的区别,未成年人得有监护人陪同的。
  我们单位一个同事在上班时就遇到过这样的人,老太太在同事身后骑三轮摔倒硬说是同事撞的,同事因要上班不堪纠缠给了老太太点钱让她先去看病,然后老太太就不止一次追到单位要钱。同事无奈将老太太告上法庭,法庭调取街边监控录像证实老太太是自己摔倒判其归还钱款。老太太拒不还款不说还多次跑到单位门口骂我们那位同事。
  @xqoj 75楼
12:42:23  ------------“这有可能是用一场逆判的冤案来纠偏另一场错判的冤案。”证据呢?没有证据你凭什么说这又是一场冤案?  -----------------------------  从旁观者的角度来说,只是说“有可能”而已,你就要证据?那你怎么不问涉事其中的记者要证据?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用“达州3儿童扶摔倒老太被讹”这样确定的口吻公然发表文章,这需要不需要证据?在这种明显拉偏架的情况下,记者找目击证人是独立进行还是在孩子家长指引下有选择的进行的这种疑问我就不用提了。
  回复第43楼(作者:@落日刀 于
14:53)  @flingfog 4楼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  ==========  我觉得它应该要自证是个人  
  还有一篇后续的报导:  通报称,11月22日,达川区公安分局南外派出所对“三小孩扶起摔倒婆婆,反被诬陷索赔”帖文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伤者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并非由三个小孩推倒(有3名目击证人证实),且伤者蒋某某的伤情系事发日(6月15日)形成,与网上流传的伤者在几日前洗澡摔倒致使骨折不符(有医院病历证实)。综合调查相关情况,蒋某某、龚某某(蒋某某儿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达川区公安分局查案,原来是对着一篇帖文来查的,怪不得能够一天之内完成了立案到处罚的过程,对此我只能说,哈哈。
  回复第58楼(作者:@flingfog 于
07:30)  就事论事,第三方证人可以有,但是前提是证人是警方独立调查找来的,而不是诉讼的某一方找来的。  ……  ==========  同样道理,老太一方以后就算找到人来证明,是不是一样不可信?法律没规定控辩两方不能自己找证据的,而是这些证据法院是否采信,这就涉及到专业的知识了  
10:18:18  -------------你可以质疑,但既然你要求客观公正,那么你的质疑也不能被感情左右,对不对?你不能仅仅出于对媒体的愤慨而对凡是媒体的报道就一律质疑,对不对?你的质疑应该是就事论事,不能因为有媒体曾经有过不实报道就推而广之,这同样也不是客观  -----------------------------  @flingfog 73楼
12:26:05  质疑的本身就是就事论事啊。  对于当事人:如果司法所认为孩子方在有现场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对此事没有责任,为什么会要求孩子家长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如果孩子家长只是因为对方纠缠,可以当场报警,为什么会口头同意调解?对于19日已有出庭作证的现场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为什么又要在21日下午举牌寻目击证人?  对于媒体:在采访双方对于老太摔倒的原因各执一词,警方未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时候,为什么能......  -----------------------------  民事纠纷,花钱消灾是大多数,死磕是少数,尤其普通人,真心花钱图省事的多。这个应该不难理解吧!  当时的情景我们这些外人不了解,但你设身处地,如果有无赖讹你钱你一时摆脱不了,是跟他现场死磕比谁的时间、生命更不值钱,还是先脱身再说?  所以,老太一家人为了区区2万医药费把老太赖在人家家里,网友都看不过去!如果你觉得自己有理,你是否也会用这种方式来讨医药费?  冤大头当时付钱,回头越想越气,理清思路重新来讨回公道,也是正常思路和反应,真想不会因为之前的妥协而翻转。  关键是证人证词的收录,判罚过程是否合法。  再闹上法庭的话,有证人愿意当庭举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若你连这个也不相信了,也不用再继续辩了,买凶私了得了。
  @flingfog
09:28:55  目击证人……  我觉得,物证尚且可以造假,人更是不能为证的,尤其是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老板来二斤肥的
11:44:06  全世界的法律都是认可人证的,你什么都怀疑,世界上就没有任何可以信任的东西,反过来想一下,别人做伪证的动机是什么,难道这三个小孩都是权贵,没人敢碰吗?一个和自己一毛钱关系都没有的事情,我相信做人证的人的出发点只有一个,就是良心。可要是当时你这样的人在现场,估计给你两毛钱,你也敢说老太太是外星人撞到的  -----------------------------  @即刻登陆 83楼
13:14:15  +1,希望那个网友能思想回归正路,总是以恶度人,我们亦可以这么推测,作恶太多,不相信别人。多行不义必自毙的。  -----------------------------  事发地点在3小孩所住小区,证人也是这个小区的商户或住户,整件事中只有老太是别个小区的,邻居之间,不可能有互相伪证的利益关系吗?难道只有权贵才会让人昧着良心作伪证?  思想上回归正路,难道就是对媒体的任何报导不加鉴别的接受?  我不是以恶度人,只是觉得这篇报道之前5个月里双方的胶着,小孩家长联系到媒体介入之后,立刻产生了一边倒的舆论导向,然后就是警方“迅速果断”的处理,这其中会否有媒体有意无意的误导,是不是以后任何纠纷,谁能先联系到媒体谁就赢了?
  @444qq444 90楼
13:40:33  回复第58楼(作者:
07:30)  就事论事,第三方证人可以有,但是前提是证人是警方独立调查找来的,而不是诉讼的某一方找来的。  ……  ==========  同样道理,老太一方以后就算找到人来证明,是不是一样不可信?法律没规定控辩两方不能自己找证据的,而是这些证据法院是否采信,这就涉及到专业的知识了  -----------------------------  对于这种影响巨大的案件,司法机关是否应全信媒体报导?
  作者:flingfog 时间: 13:25:31   @xqoj 75楼
12:42:23  ------------“这有可能是用一场逆判的冤案来纠偏另一场错判的冤案。”证据呢?没有证据你凭什么说这又是一场冤案?  -----------------------------  从旁观者的角度来说,只是说“有可能”而已,你就要证据?那你怎么不问涉事其中的记者要证据?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用“达州3儿童扶摔倒老太被讹”这样确定的口吻公然发表文章,这需要不需要证据?在这种明显拉偏架的情况下,记者找目击证人是独立进行还是在孩子家长指引下有选择的进行的这种疑问我就不用提了。   ------------如果记者只采信家长一方的说法,对另一方即老太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隐而不报,那可以说是拉偏架,但现在显然不是,记者虽然是孩子家长找来的,但记者也询问了另一方的说法并报道了,可见,并不是记者不报老太一方的证据,而是老太一方根本没证据,只有赌咒发誓,而就连赌咒,媒体都报道了,你还要怎样?难道要记者替老太去找证人?
  作者:flingfog 时间: 13:47:22   @444qq444 90楼
13:40:33  回复第58楼(作者: @flingfog 于
07:30)  就事论事,第三方证人可以有,但是前提是证人是警方独立调查找来的,而不是诉讼的某一方找来的。  ……  ==========  同样道理,老太一方以后就算找到人来证明,是不是一样不可信?法律没规定控辩两方不能自己找证据的,而是这些证据法院是否采信,这就涉及到专业的知识了  -----------------------------  对于这种影响巨大的案件,司法机关是否应全信媒体报导?   ------------你怎么知道司法机关是全信媒体报导做出的裁决?
  @xqoj 94楼
13:55:46  如果记者只采信家长一方的说法,对另一方即老太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隐而不报,那可以说是拉偏架,但现在显然不是,记者虽然是孩子家长找来的,但记者也询问了另一方的说法并报道了…………  -----------------------------  这位大侠,司法调查还没出来,别人的标题都写成“达州3儿童扶摔倒老太被讹”这样了,这还不叫拉偏架?你还能起一个比这更具有煽动性和偏向性的标题吗?
  作者:flingfog 时间: 14:06:37   @xqoj 94楼
13:55:46  如果记者只采信家长一方的说法,对另一方即老太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隐而不报,那可以说是拉偏架,但现在显然不是,记者虽然是孩子家长找来的,但记者也询问了另一方的说法并报道了…………  -----------------------------  这位大侠,司法调查还没出来,别人的标题都写成“达州3儿童扶摔倒老太被讹”这样了,这还不叫拉偏架?你还能起一个比这更具有煽动性和偏向性的标题吗?   -------------记者的报道是采访了当事双方的结果,一方提供了证据,另一方只有赌咒发誓,而且这半年期间不断有上门闹事的情节,你说记者应该怎么报道?  记者的报道确实有倾向性,但倾向是因为双方能提供的证据不对等,很明显一方有理,一方无理,难道报道还只能是各打五十大板?难道司法结论没出来,媒体就不能有自己的态度了?
  判断媒体有没有拉偏架,不是看他是怎么报道的,而是看他的结论是怎么出来的,不能说报道只要对一方有利就必定是拉偏架,媒体只要双方的说法都听取,在报道时没有故意隐瞒或扭曲其中一方的观点,就是正常的
  安装更多摄像监控设施。媒体介入,积极寻找目击证人,查明事件真相。对于无目击证人,没有监控录像,对当事双方人进行测谎。 如果讹人者不能通过测谎,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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