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诉讼时效起算的诉讼实校是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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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性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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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包涵了许多内容,如产品致人人身损害、侵权致人人身损害、工伤致人人损害等等。正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性也是根据引起的原因而不同。那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性具体有哪些呢?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包涵了许多内容,如产品致人人身损害、侵权致人人身损害、工伤致人人损害等等。正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性也是根据引起的原因而不同。那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性具体有哪些呢?一、&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二、&人身损害赔偿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三、&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四、&人身损害赔偿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五、&人身损害赔偿最长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诉讼时效是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审理能否进行,决定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界定问题,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小结: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具有多样性,在同一个侵权行为时,满足以上几种情形,那怎样去选择就成为了难点。在此华律小编提示大家,在面对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性选择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对自己更为有利的那个诉讼时效的选择。有的法律对诉讼时效规定更长,但你依据那个法律得到的赔偿可能会更少。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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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探析
  国务院颁布的《交纳办法》已于日起施行,但因该办法之中有关条款含义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就某些案件应适用何种标准交纳诉讼费用常存在分歧。特别是的受理费,有的法院是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而有的法院则是按照&非财产案件&中&&&涉及&的标准收取。这种做法上的不一致,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也易造成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故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以有助于我们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正确执行。
  一、纠纷案件的性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指民事主体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死亡、伤残及其他损害,从而要求侵权人对其损害进行赔偿所产生的案件。根据理论,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人格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性人格权,是以人的身体为客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另一类是精神性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自由权、、、(个人秘密权)、个人尊严权、个人情报知悉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也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在属于人格权纠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所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性质应属于人格权纠纷案件。
  二、实践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的分歧
  原有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该条并未规定包括其他人格权案件,所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老的收费办法施行一直是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该办法施行后,因对该条中&其他人格权的案件&的规定理解产生分歧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上做法不一致:
  一些法院认为,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侵害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该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且虽然案件具有财产性质,但其是依附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诉讼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在&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中,所以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非财产案件来交纳诉讼费。
  另一些法院则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并没有明确规定包括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将人身权纠纷界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及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几种,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没有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单列一项,且该类案件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不应属于非财产案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财产案件交纳诉讼费。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于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理由如下:
  第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包含在人格权案件之中,但它与精神性人格权纠纷案件最大的区别是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当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时候,会给受害者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如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侵权人则是通过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方式来承担,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必定会涉及到损害赔偿,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该类案件能够以一定的金额为标准收取诉讼费用。而在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案件中,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往往是精神利益,并不一定会受到财产损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多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并不必然涉及损害赔偿,故这类案件无法以一定的金额为标准确定诉讼费用,而只能采取以按件收取诉讼费用为原则,以按损害赔偿金额收取诉讼费用为补充的收费标准。根据以上分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第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哪些人格权案件按此标准缴纳费用进行了说明,但没有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的案件&?笔者认为,绝无可能。如前所述,生命健康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人身权一节中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依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按照立法惯例,重要的权利是要首先规定并予以重点保护的。如果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件需按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那立法者一定会首先将其列举出来并放置在首位,不可能将这项最重要的权利混在&其他人格权&之中。根据立法本意,该项规定所针对的案件应是精神性人格权纠纷案件,&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应包括隐私权纠纷案件、人身自由权纠纷案件等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而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精神性人格权,而不包括物质性人格权损害赔偿案件,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义马市人民法院昌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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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来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文主要从诉讼时效的有关具体问题分析。
  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含义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立法的诉讼时效制度,是胜诉权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消灭(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诉权),更不消灭实体权利。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与此相同,《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各项规定,如各类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特别规定的均执行《民法通则》。
  由于诉讼时效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在诉讼中,不待当事人主张,法官亦可依职权适用。而诉讼时效的本质应当是永久抗辩权,享有该权利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如果一个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当请求权人要求行使时,请求权的义务人有权依据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期间而进行抗辩。此时抗辩权就可以对抗请求权,使某个具体的请求无效,从而获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在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中,如果受害人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加害方就可能获得免除赔偿之责任。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计算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三、诉讼时效的有关具体问题
  人身损害的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抽保护的人格权,就是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不是一个具体的人格权,而包括几个人格权。这一理论在我国法律理论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对于生命健康权的完整理解,应当是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样三个人格权。
  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民法对侵害生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生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只要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机理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受到在此破坏,使受害人的人体生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发展状况在原有的水平上下降,不能保持原有的水平。造成这种结果,就构成侵害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结果有三种形式:造成人身损害,经过治疗愈合;经过治疗留下了残疾;造成了其他疾患。
  身体权,在法律上,专指自然人的身体,即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人的躯体,包括:1、主体
  部分,即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2、附属部分,即毛发、指(趾)甲等附属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的整体。侵害身体权,就是侵害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包括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性完整和形式上完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按照一般理解,&身体受到伤害&是指对侵害健康权行为。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具体适用解释。也未对侵害生命健康以的三种人格权审判适用诉讼时效作出区分或具体解释,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相似,因此人们认为凡是人身损害赔偿都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其实从法理上讲并不尽然。
  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4种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
  2、&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例如:案件受害者王某于
日发生事故,伤势明显,日最后一次门诊,日起诉。其应当在日前起诉已发生的损失,然其至日才提起诉讼,部分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对于日后发生的损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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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自治疗结束开始算诉讼时效吗
是从事故发生的时候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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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先把相应的发条给你列上,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有的法官可能会这样做,如果确实因为治疗耽误了,但并不能表示所有的法官都会这样做,以取得法院的支持,住院治疗期间如何能起诉,但是如果是隐性伤害的话,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从这两条我想你已经可以看到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与法官积极沟通:
法律对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比如收到伤害之后的人往往会住院,但是我们要清楚的是这是法官的裁量出来的结果,法院也会支持治疗期完结后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从确诊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但是在实务中却往往比这复杂的多?或者有的时候不知道伤害人是谁;伤害当时未曾发现,所以在一些案件中,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无法起诉,要以治疗期为抗辩理由积极抗辩,伤害明显的。”
好了,时效为一年,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从伤害之日开始起算的,对方提出了诉讼时效问题,因为事实上这种规定应该说是相当不合理的,因为毕竟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那里摆着,所以我认为最保险的方法是在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起诉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中会有些出入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一年以内
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事实及侵害人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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