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劳动合同到期辞职辞职要承担责任吗?

劳动者因劳动合同变更提出辞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黄志斌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劳动者因劳动合同变更提出辞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 作者:  案情简介:   日,被申请人黄某应聘至申请人甲公司工作。黄某到公司上班后,公司对黄某进行专业培训,并支付了专项培训费8万元,双为此签订了三年期的服务期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8万元。   2008年12月,公司的业务协作单位请求借用黄某协助完成某项业务,公司同意后即书面通知黄某到该协作单位去临时工作一段时间。黄某心中很是不快,在该协作单位工作三个月后即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对黄某的辞职不予同意,随后通知黄某回单位原岗位工作。黄某认为公司不再需要自己,坚持要求辞职。甲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   黄某主张:公司将自己派往协作单位工作是擅自变更合同,自己不同意并按规定辞职,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主张:公司将黄某派往协作单位是临时工作安排,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公司与黄某签订了服务期合同,黄某在服务期内辞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黄某支付违约金8万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黄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   争议焦点:   1、用人单位是否属于擅自变更合同?   2、黄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因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时,应当依法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将黄某派往协作单位工作,是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行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规定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是书面协议。因此,确定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也就确定了变更依法成立。如何确定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一般是依据法定的书面变更协议。但有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劳动合同当事人已实际履行,本案就属于这种类型。对此,一种观点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未变更,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发生变化,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那么实际履行就是对劳动合同变更的默认,应确认其效力。本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即当事人虽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但没有书面形式,将双方无异议的实际履行视作确认变更成立的依据也并无不可。本案中,公司书面通知黄某到该协作单位去临时工作一段时间,黄某虽心中不快但还是在协作单位工作了3个月,公司有书面通知,黄某也实际履行,应当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二、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基础上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可以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劳动者一旦违反服务期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约定及支付具有相应的限制。本案中,黄某与公司签订了服务期合同,在服务期内辞职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的黄某认为公司将其派到协作单位工作,不需要自己而坚持要求辞职,黄某辞职的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即便&不需要&的情况属实,也应当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故黄某辞职属于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至于黄某庭审中主张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只有该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成立,且变更行为使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致黄某无法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或无法获得约定的劳动报酬等情况下,黄某方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通过案件审理查明,双方系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且合同的变更未影响到黄某劳动合同的履行条件和劳动报酬,故仲裁委员会对黄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启示与思考:   因劳动合同的变更而引发的争议是争议处理中的难点问题。仲裁员应重点审查劳动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或者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提高,身体健康状况变化,以及劳动法规、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都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直接引导和推动劳动关系的书面化和长期化,将使劳动合同的变更更加普遍。由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地位不对等,再加上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属性,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了相应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变更条件和变更程序等方面。如《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法定变更的三种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变更原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变更合同,调整其工作岗位;(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采用书面形式,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这些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和原则,在实务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易引发不少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行为与变更劳动合同行为的界定。较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较低层次的岗位及工资待遇,后单方决定将劳动者调整至较高层次的岗位及工资待遇,在多次调整过程中一旦出现由高往低的调整(但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况,往往会发生纠纷,这种调整是用人单位正常的管理行为还是变更劳动合同行为难以判断。(2)有的劳动合同约定较为抽象,如工作岗位不约定具体的驾驶员、会计,而约定普工、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为华东、华南甚至中国,工资待遇约定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还有的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客观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具体岗位和工资&,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随意调岗调薪是否给予支持也值得探讨。   上述情况一般由仲裁员按劳动合同变更是否具有合理性的标准作出自由裁量,但往往会产生偏差,也无法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相对明确的预期,给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造成困扰,需要进一步立法完善或通过有关法律解释加以解决。  案情简介:   日,被申请人黄某应聘至申请人甲公司工作。黄某到公司上班后,公司对黄某进行专业培训,并支付了专项培训费8万元,双为此签订了三年期的服务期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8万元。   2008年12月,公司的业务协作单位请求借用黄某协助完成某项业务,公司同意后即书面通知黄某到该协作单位去临时工作一段时间。黄某心中很是不快,在该协作单位工作三个月后即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对黄某的辞职不予同意,随后通知黄某回单位原岗位工作。黄某认为公司不再需要自己,坚持要求辞职。甲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   黄某主张:公司将自己派往协作单位工作是擅自变更合同,自己不同意并按规定辞职,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主张:公司将黄某派往协作单位是临时工作安排,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公司与黄某签订了服务期合同,黄某在服务期内辞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黄某支付违约金8万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黄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   争议焦点:   1、用人单位是否属于擅自变更合同?   2、黄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因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时,应当依法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将黄某派往协作单位工作,是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行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规定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是书面协议。因此,确定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也就确定了变更依法成立。如何确定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一般是依据法定的书面变更协议。但有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劳动合同当事人已实际履行,本案就属于这种类型。对此,一种观点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未变更,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发生变化,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那么实际履行就是对劳动合同变更的默认,应确认其效力。本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即当事人虽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但没有书面形式,将双方无异议的实际履行视作确认变更成立的依据也并无不可。本案中,公司书面通知黄某到该协作单位去临时工作一段时间,黄某虽心中不快但还是在协作单位工作了3个月,公司有书面通知,黄某也实际履行,应当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二、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基础上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可以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劳动者一旦违反服务期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约定及支付具有相应的限制。本案中,黄某与公司签订了服务期合同,在服务期内辞职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的黄某认为公司将其派到协作单位工作,不需要自己而坚持要求辞职,黄某辞职的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即便&不需要&的情况属实,也应当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故黄某辞职属于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至于黄某庭审中主张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只有该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成立,且变更行为使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致黄某无法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或无法获得约定的劳动报酬等情况下,黄某方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通过案件审理查明,双方系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且合同的变更未影响到黄某劳动合同的履行条件和劳动报酬,故仲裁委员会对黄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启示与思考:   因劳动合同的变更而引发的争议是争议处理中的难点问题。仲裁员应重点审查劳动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或者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提高,身体健康状况变化,以及劳动法规、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都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直接引导和推动劳动关系的书面化和长期化,将使劳动合同的变更更加普遍。由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地位不对等,再加上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属性,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了相应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变更条件和变更程序等方面。如《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法定变更的三种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变更原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变更合同,调整其工作岗位;(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采用书面形式,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这些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和原则,在实务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易引发不少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行为与变更劳动合同行为的界定。较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较低层次的岗位及工资待遇,后单方决定将劳动者调整至较高层次的岗位及工资待遇,在多次调整过程中一旦出现由高往低的调整(但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况,往往会发生纠纷,这种调整是用人单位正常的管理行为还是变更劳动合同行为难以判断。(2)有的劳动合同约定较为抽象,如工作岗位不约定具体的驾驶员、会计,而约定普工、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为华东、华南甚至中国,工资待遇约定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还有的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客观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具体岗位和工资&,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随意调岗调薪是否给予支持也值得探讨。   上述情况一般由仲裁员按劳动合同变更是否具有合理性的标准作出自由裁量,但往往会产生偏差,也无法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相对明确的预期,给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造成困扰,需要进一步立法完善或通过有关法律解释加以解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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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与劳动法的关系,参考1楼解释. 以前的需要,现在不需要了,但要提前一个月正式通知单位,也就是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做好交接,注意人事关系、保险什么的何时转移,移到哪里,是市场(需要你交费,一年没多少钱吧),还是自己拿着(一般不允许)。 不知你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协议,还是分情况解答。
一、实习协议。如果你签订的是实习协议,首先实习协议是生效的,但是你有权解除约定。目前我国关于生自习方面立法空白,一般将实习、勤工俭学等都归于劳务行为,不归劳动合同法调整,使用的主要法律是合同法,因此权利义务关系依当事人约定。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你既然想走,当然就可以走。至于承担法律责任也以你们当时的协议为准,例如其中有违约条款,可能就要负一定的违约责任。
二、劳动合同。如果你是在实习期间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则适用的法律为劳动合同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你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之后就可以走了,只要没有什么法定责任事由(例如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财物损害)就不会有什么负担的。

走之前如果有拖欠的薪金没有领的先去处理了吧,不然后面麻烦。
GOODLUCK!这合同辞职会要承担责任吗?_百度知道 这合同辞职会要承担责任吗? abc23不速之客 | | 分享1.乙方进修费用由乙方先支,待乙方服务五年后再由甲方支乙方,若乙方学习结束后未能服务五年甲方不支付该费用给乙方。2.乙方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包括社保,公积金等由甲方保管,满五年后一次返还乙方,若服务不够五年甲方不返还该款。3.乙方进修回单位工作,一年的风险金暂停发放,该款项由单位代管,五年后一次返还乙方。4.乙方承诺学习结束后帮甲方服务五年,若不够五年,乙方赔偿一万给甲方,这合同是这样的,现我想辞职,怎么办呢? 问题补充:我想辞职,各位给个点子吧?这合同是今年签的,进修一个月已回来,工作已几个月了,那工资社保等还没上交,但单位追我上交了,今天和领导说要扣每个月一千元的工资,扣完进修的一个月工资,连扣五个月。怎么办呀,我又想辞工。现开始扣工资了,工资单显示是扣欠款一千元。如不干会是怎么样呢? 李建成&律师 来自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 您好,如果您任职期限没有达到五年时,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的! 我培训只是一个月,费用我先出的,那工资都要押在医院,这单位有违反法律吗? 我培训只是一个月,费用我先出的,那工资都要押在医院,这单位有违反法律吗? 精选律师- 我们只推荐20%最优秀律师: 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 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 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 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其他&2&条热心网友回答 没有培训的,也没有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无需承担责任。 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他要我那承诺的陪那一万元呀编辑同志: 我是学外贸经济专业的,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一家制药企业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与企业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企业管理岗位。起初应聘时,招聘人员讲,企业准备成立对外贸易部门,要招用我这个专业的大学生。于是,我抱着学有所用的想法到了这家企业。可是干了三年,企业的对外贸易部门还没有成立,期间我只是从事车间管理工作。由于缺乏相应的药品生产及企业管理知识,企业还专门派我到国外学习了半年,花了培训费用大约5万元,但我仍然不满意现有工作岗位。前不久,我以&专业不对口&为由向企业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企业以&劳动合同未到期,属于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为由拒绝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如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好不辞而别,接受了另外一家贸易公司的聘请。这家公司工资较高,待遇也不错,我非常满意。可几个月过去了,我突然收到原企业的通知,称我因违纪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我承担违约金和赔偿培训费。请问,我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有权予以拒绝吗?劳动合同解除后,我还承担违约责任吗? 读者 唐朝晖 唐朝晖同志: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当前,一些劳动者特别是有一技之长、学历较高的劳动者为改变工作环境、谋求更高的待遇而不惜单方毁约,擅自离职,弃企业而去。从法律角度讲,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劳动者一方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中包括职工以调动、辞职和自动离职等多种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逃避责任。下面,就你提出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一、针对你擅自离职的问题,企业有权要求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按违纪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我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后,劳动合同成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凭据。劳动合同在现行的劳动用工关系中显得越来越重要,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才能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为此,你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五年期劳动合同,你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应当认真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而不能中途毁约,更不能以擅自离职的方式来掩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你要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如果逾期用人单位没有做出答复,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而遗憾的是,你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赋予你的依法辞职的权利,而做出了擅自离职这一不明智的错误做法,必将受到用人单位的追究。用人单位对你擅自离职的举动,一方面可以依法要求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在有效期之内双方都应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有权将你按违纪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因为按照《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此,企业有权对你擅自离职的行为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对你提出赔偿的要求。 二、&专业不对口&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你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无效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解除,双方可以在协商解决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变更或免除。而你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并未同意,可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同时《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是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依据以上三种情况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你提出的&专业不对口&不包括在以上三种情况之中,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况且,专业对口与否在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也即是招聘当中,只是双方的一种就业工作岗位方面的意向,随着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此项约定,这种意向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三年后,你不应对此再提出异议,即使提出异议也是难以成立的。 三、你应当据实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虽然用人单位以你违纪为由解除了你的劳动合同,但不排除你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者一方单方违反劳动合同必然给企业一方的生产和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你与单位订立五年劳动合同,尚有二年合同期限没有履行,虽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违反劳动合同到底造成多大的损失,一般很难计算。但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就此在合同订立之初予以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条款,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依此约定执行。再有一点应明确,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向你支付的提高技能的必要的开支费用,你应承担赔偿责任。按你提供的情况,你在工作期用人单位派你出国培训花费大约五万元。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精神,&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五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你与单位如果没有就培训费的支付问题另有约定,又没有约定服务期的,应当按五年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每年支付一万元培训费,而实际上你已经履行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仍有两年劳动合同未履行,对此,你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大约两万元的培训费。 以上是结合你提供的情况,对照法律相应规定做的较为具体的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你从此事中汲取教训,多学习劳动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编辑录入: 9月1号我和前公司签了两年合同,其中实习是两个月 但我刚上第三天班 后一家公司也打电话给我了 我想辞职去后家公司 但离职的话是否要承担什么责任 9月1号我和前公司签了两年合同,其中实习是两个月 但我刚上第三天班 后一家公司也打电话给我了 我想辞职去后家公司 但离职的话是否要承担什么责任 但进商场办手续时 公司给我承担了服务质量保证金600和工卡50元,自己承担了培训费用600元和餐卡30元还是有上岗资格证160 引厂进店费用40 商场实习期间办的是零时卡 一个月后等培训后再发正式卡 还没去培训 就第一天到商场给我培训了一个讲述一下商场的企业发展情况和每楼层的销售品种 请问我现在辞职需要承担公司的违约责任吗?还有商场的培训费用能返还吗? 公司是说这些费用满半年才可以拿去报销 有这种说法吗? 补充:重点是我现在实习期间 公司说两个月实习 到期是否转正意愿通过双方的同意再续签 但我现在就想辞职刚上第三天班 希望朋友们能够为我详细的答案说明 现在可以走人,08年的新劳动法规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需要付违约金,而且你是在实习期间,怎么签合同,合同上面有没有标注你现在是实习期间,如果有的话,可以直接走人,如果没有的话,可以提前一个月递辞职报告 的感言:多谢你啦 呵呵 其他回答 (5) 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也可以用钱抵过 你这样有点不对了 我没遇到这种问题不知道啊 个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可能会让人觉得不守信. 在进商场办手续的时候和公司是否有约定是的文字签定,你在回忆一下.商场如果觉得气不过可能想扣的你的工资你才刚上三天班,也没有办法.所以,商场的人说出的话可能不太好听哦. 从法律的角度讲,不需要承担责任. 可以走人,实习期间可以,不过诚信会失去的 权你还是辞职```就这样走了会让很多公司不信任```以后还有谁敢要你啊 等待您来回答 职场就业领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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