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房产过户违法可以直接去省高院上访吗

呼吁山东省高院重审冤案,还草根法官魏英杰一个清白-社会新闻-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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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山东省高院重审冤案,还草根法官魏英杰一个清白
原标题:呼吁山东省高院重审冤案,还草根法官魏英杰一个清白
  呼吁山东省高院重审冤案,还草根法官魏英杰一个清白  魏英杰是山东临沂的一名蒙冤法官,没有犯罪却被定罪,且无罪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扎实。这么清晰的事件,为什么会发生如此的冤情?记者对此事件做了跟踪调查。  魏英杰,男,郯城县人民法院干警,日生出,汉族,党员,家住郯城县人民法院家属院。  记者采访郯城县人民法院和当事众人后,还原了事实的经过:日下午上班期间,庭长郭金华的表弟徐勤国来马头法庭有6、7个人集体办公的大办公室,咨询魏英杰有关起诉的法律问题。后来魏英杰所在庭的庭长郭金华在原告未在场、案件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只依据徐勤国的一面之词,就同意对徐勤国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非诉前保全)。鉴于不符合立案程序,魏英杰拒绝在立案审批表上签字。第二天上午立案后,分管院长陈君默在保全裁定书上签了字。下午,原李世荣(系被告徐勤国岳父)、被告徐勤国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案件结束。结案后,经正气凛然的魏英杰追查,得知这是起假案时,随即向庭长郭金华汇报,强烈建议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并拒绝在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调解书拟稿纸审核栏签字。可庭长郭金华不听魏英杰劝告,坚持在调解书拟稿纸签字栏签字,使法律文书生效。  记者于是深度采访了当事人魏英杰,就这么一起案情简单、适用法律简单的案件,就这么一起就算魏英杰真做了也不应被追究责任的案件,魏英杰被郯城检察院刑拘,被苍山检察院公诉,被苍山法院判决有罪,被临沂市中级法院维持有罪判决,并驳回申诉请求,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申诉申请。  当然,法院和检察院既然要追究魏英杰的罪行,他们就需要所谓的事实和法律。他们的内容差不多: 日,被告人魏英杰在徐勤国当其面伪造借条且原告李世荣未到场的情况下,仍帮助徐勤国制作了李世荣诉徐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魏英杰与徐勤国一起到郯城县人民法院办理了该案的立案和财产保全手续,并将徐勤国的房产和工资予以查封、冻结。当日下午,被告人魏英杰在原告李世荣未到场的情况下,安排书记员制作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被告人魏英杰对该案予以调解结案。案件没有造成什么后果。  也许有人有了疑问,难道山东三级司法机关都错了?记者于是追问了魏英杰,他这样回答记者:  我现在就是想请全国人民做法官,看看到底是我错了,还是山东三级司法机关错了。  我们都知道,是否构成犯罪,最主要的是证据。在证据效力上,物证大于证人证词。法院的判决书中,也就是徐勤国一个证人做了对我不利的证词,而我这边,证明我无罪的证据中,不仅有大量物证,还有他们司法机关本来要证明我有罪的证言,也成了我无罪的证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 、是我的庭长郭金华在原告未在场、案件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只依据被告的一面之词,就同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立案前郭金华早就告知徐勤国要保全的事了。立案的时间为日,郭金华签发同意保全的日期为日。也就是说,我的庭长早于立案前就签发了保全裁定书。  二、我向庭长如实汇报了事实经过后,拒绝签字立案;在结案后,我发现我调解了一起假案,于是我向郭金华汇报,希望他向领导请示撤销此案,但他予以拒绝。以上内容由立案审批表及我对庭长郭金华的录音录像予以证实。  三、对于我在案件的职务行为系庭长郭金华安排,我向他做了如实汇报。他自己承认审核裁定失职,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这点由他自己的供叙证实。  四 、对于财产保全裁定的审核权,庭长郭金华有,我没有,这是我们郯城法院文件明文规定的。郭金华有这个权,且在现场就表态立案并签发财产保全裁定。枉法裁判罪是渎职罪的一种,我没有职权,哪里来的渎职?这点由我们法院内部规定证实。  五、整个民事审理卷宗里面,没有我的任何签字。所有的‘魏英杰’三个字都不是我本人书写的。因为我不同意立案,不认可调解结果。  六、在这场官司中,我最最恼火的就是,检察院和法院认定我在调解该案件时,原告没有到场。原告、被告承认到场调解、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上原告和被告签了自己的名字。这么多的证据还不能证明原告到场接受调解吗?第五、第六由原审民事卷宗证实。  七、法院定我罪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徐勤国当我面写了欠条,我就应该知道欠条是假的。在当时情况下一看就认定是假欠条,那是不可能的事。理由如下:1 、在开庭审理我时,我立即写了一张欠条:今欠律师路国正2000元钱。我说:我现在当你们法官检察官的面,我写了这张欠条,你们说这是真的还是假的?他们法官检察官无言回答。所以你们主办人员都不能知道,我凭什么就知道欠条真假?2、法律识别是否是事实,用的是对材料的质证、辩证,不是一看就知道真伪。在这个案件中,原被告是翁婿关系,很可能当时不写条,为了起诉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时候,才写欠条,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当然在那种情况下,徐勤国的行为是有疑点的,鉴于欠条真伪难辨,原告又没有在场,所以我拒绝同意立案,拒绝在理。  八、对于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存在明显适用不当,其表现为:  1、法院的调解案件不适用民事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应指审判活动中做出的裁定和判决。我审理的案件就是以调解结案的,所以不适用此罪。  2、据《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款、《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采取、解除诉讼保全、强制措施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才进入责任追究的范围。法院一方面认定我未造成任何损失,一方面却将我定罪,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自相矛盾。  3、据《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上级机关决定或者有关负责指使、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上级机关或该负责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我如实向庭长做的汇报,可庭长拒不听取我的意见,坚持采取保全措施,坚持不对错案进行纠正,此责任应该由庭长承担。  4、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严肃处理。全国法院在罪与非罪的标准问题上是一至的,在浙江省高院认为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审判人员应当是违纪处分而不是犯罪,那么我们山东法院对我定罪合适吗?  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我这个案件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没有后果,所以不应追究我责任。  九、依据民事枉法裁判罪在构成中有几个要件,我也构不成犯罪:  1、主观上必为直接故意,从以上材料中可以看出我如实向领导汇报整个事情的实际经过,没有任何隐瞒,也没有收授当事人的任何钱财及物品,在我职权范围之内尽力防止假案的发生,比如我在立案时发现案件不大符合常理,有可能是假案就拒绝签字,想详细审查之后再做结论。另外,我也并不是明知,我不可能一见到被告当面写的欠条就知道是不是真的或是假的,我只是怀疑可能假的,但没有确切把握,因为材料还未开庭指证。  2、本罪为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达到犯罪,而我向庭长做了如实的工作汇报及履行了自已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且没有任何后果,也没违反法院的五个禁令,构不上情节严重。  3、本罪必须是枉法做出裁定和判决,在本案中我对内履行了法院的内部规定,对外履行了法律的规定,谈不上枉法,至于本裁定的作出,是我能力之外的事情,我做的只能是如实汇报工作,我没有审核裁定这个职权,更没有决定权,也就不应该承担这个违法责任。  4 .枉法裁判罪最主要的特点是黑白颠倒,不能仅仅因为案件中有了裁定书就能构成枉法裁判罪。在原来的民事案件中,那个裁定书仅仅是保全裁定,没有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所以法院和检察院在罪名上都搞错了。  我现在来到网络和新闻界寻求帮助,实属无奈,甚至说,就是被逼的,四年来四处上访、申诉无门。比如在和郯城检察院办案人员杨明强交涉过程中,杨明强态度强硬,叫来法警,这个可能姓金的法警要拘留我;到临沂市法院上访,第一次被赶走,第二次拿临沂市人大介绍信去,一个女同志说:你以为这是圣旨呀!再到山东省法院上访、、、、、、我心里憔悴了。除了精神压力外,我经济压力也很大,在最困苦的日子里,我和母亲吃菜农丢弃的白菜!我可以说,生活到这种艰难地步的法官,全国有几个?  我有种感觉:检察院之所以抓住我,仅仅是想完成当年的渎职罪任务指标数量!还有,既然刑拘了我,要是不定我罪,他们检察院应是渎职犯罪了,所以检察院追着不放,坚决要求法院定我罪。而法院之所以定我罪,是让我做替罪羊,替相关领导开脱责任;同时,我要是翻案了,很多人要受到处理,于是很多人就希望我这个案件就别追究下去了,为了所谓的大局。这样我就成了个别领导利益和部门利益的牺牲品。但愿我的感觉不对。  在侦查和公诉阶段,检察院辞使用了不光明正大的手段。  (一)郯城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对我的讯问技巧实在高明,一般人很难识破。打个比方说吧,有这么个事,一个司法警察把罪犯枪毙了。同是这么一个行为,如果这个司法警察有相应的权力,他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是正义的;如果这个司法警察没有相应的权力,是私自的行为,则是持枪杀人,构成犯罪。在对我的讯问中,郯城检察院讯问的很具体,就是不问我是否对财产保全有审核权和决定权的问题。我要是没有裁定书的审核和决定权,无论如何构不成渎职罪中的枉法裁判罪的。检察院对渎职罪的侦查应该是很专业的了,他们难道这么弱智,连是否有职权问题都不问?  (二)和郯城检察院的水平高超相比,苍山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则显得蛮横和嚣张。在公诉阶段,苍山检察院隐匿了所有对我有利的证据和供词,它们包括本文最后罗列的十多份物证,以及在公诉阶段的供词。我的律师没有调取到这些证据,我打电话问办案人员孙振江询问这些证据下落时候,他回答很干脆:“我认为那些证据不重要,证据重要不重要,检察院算。”对证明我无罪的书证等材料,在公诉人孙振江庭审中说:“那些材料与本案无关。”大家可以看看,这些证明我无罪的证据真的不重要吗?  在这里,我想说,我不是一个胡搅蛮缠的人,我只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 如果这个案件是我的错,请你们领导给我从法律角度给我说明白。这四年来,没有一个工作人员给我见面,说明我错在何处的,所以我很纠结,才来这里的。  二、 要是我们山东的司法机关错了,请你们给我一个公正的答复,我活的很痛苦。  随后魏英杰告诉记者,会随时向记者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的。魏英杰受到如此重大的伤害,但是他依然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他的案件一定会得到及时公正处理的。记者呼吁山东省高院重新审理该案,撤销对魏英杰原来的判决,还魏英杰这样公正严明的人民公仆一个清白,恢复其受损的名誉!  附录(魏英杰给记者的证据和记者调查取证后的资料):  1号证据:立案审批表。此证据来在于(2008)郯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卷宗。此证据能够说明:1.我魏英杰不同意立案,审查意见栏中“魏英杰”三个字非魏英杰本人所写。2、庭长郭金华在立案前就签发了财产保全裁定书,签发时间比立案时间提前一天。立案时间为日,财产保全签发时间为日。  2号证据: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拟稿纸。此证据来在于(2008)郯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卷宗。此证据能够更加充分说明:庭长郭金华在立案前就签发了财产保全裁定书,签发时间比立案时间提前一天。立案时间为日,财产保全签发时间为日。  3号证据:原告李世荣的证言。此证据来自于苍山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罗列的第二份证言证据。此证据说明:原告李世荣在立案时没有到场,但在调解时到了场,并且还签字按手印。所以,法院和检察院认定的原告没有到场参加调解的说法,是捏造的。  4号证据:郯城县检察院日的讯问笔录。此证据说明:在立案前,也在徐勤国咨询我法律问题前,徐勤国已经和他表哥协商好财产保全的事情了。  5号证据:证人郭金华的证言。此证据来自于苍山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罗列的第三份证言证据。此证据说明:A部分说明,魏英杰安排书记员制作没有原告签名的诉状等,是庭长郭金华安排魏英杰这么做的,魏英杰的主观目的是听从领导安排,并非想帮助徐勤国。所以,法院和检察院认定的“仍帮助徐勤国制作???法律文书”,是不对的。B部分说明,郭金华自己承认,原告李世荣在立案时没有到场,案件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就行使了财产保全的审核权,在财产保全拟稿纸审核栏目中签字。C部分说明,郭金华自己承认,魏英杰对案件情况向庭长做了如实汇报,没有任何隐瞒。既然庭长知道了事情经过了,决定权在他手里,给我定罪是啥依据?D和E部分说明,根据魏英杰所在郯城县法院的内部规定,庭长对财产保全具有审核权,他自己承认,在明知有可能是假案的情况下,还没有把好关,那是他失职。  6号证据:郯城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审判管理操作流程。这是郯城县人民法院内部管理规定。此文件规定了庭长的权力,包括立案的权力和安排一般工作人员具体工作的权力。所以,魏英杰制作法律文书、听从庭长安排,是有单位内部文件所依据的,并非主观上想帮助徐勤国。  7号证据:郯城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流程。这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对财产保全庭长具有审核权,院长具有签发权。对本案的裁定书,庭长和院长都签了字。而对于保全裁定,我没有审核权和签发权,怎么能够构成渎职罪中的枉法裁判罪呢?我无职可渎呀。  8号(A)证据: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这是一份法律依据。在第八条13款规定,采取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失时,才追究责任。那么,在苍山县法院的判决书里,明确说魏英杰没有造成损失,那为什么还给魏英杰定罪?山东省人大的法规到了法院咋就是废纸呢?  8号(B)证据: 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地十三条。这是一份法律依据。这个条款明明白白规定了违法责任的承担问题。魏英杰不同意立案,当然就不同意采取保全。有财产保全决定权的庭长不听劝阻,责任应该自负,与魏英杰无关。在法律适用上,前文已经给出很多了,就不一一列出了。  9号证据: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书拟稿纸。此证据来在于(2008)郯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卷宗。此证据能够说明:魏英杰发现假案后,就拒绝在审核栏签字,可庭长郭金华不听劝阻,执意在签发栏签字。审核栏中“魏英杰”三个字非魏英杰本人所写。  10号证据:调查笔录。日下午,庭长郭金华以代表郯城县法院纪检的名义约我谈话,但仅仅拿出这个笔录让魏英杰签字。魏英杰一看内容,是关于认罪悔罪的,当即拒绝签字。上面张希亮是郯城法院副院长,他没有到场。郭金华为什么这样做呢?  11号证据:调解协议。此证据来在于(2008)郯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卷宗。此证据能够说明:李世荣在调解时到了场,并且还签字按手印。所以,法院和检察院认定的李世荣没有到场参加调解的说法,是捏造的。按规定,作为独任审判员应该在调解协议上面签字,魏英杰发现假案后,就拒绝签字,不认可这个调解协议。所以上面没有魏英杰的签字。  12号证据:调解笔录一份。此证据来在于(2008)郯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卷宗。此证据能够说明:原告李世荣和被告徐勤国在调解时都到了场,并且双方还签字按手印。所以,法院和检察院认定的李世荣没有到场参加调解的说法,是捏造的。也说明,对这起案件,魏英杰是按照法律程序做的,没有违法之处。还有,同样,按规定,作为独任审判员应该在调解协议上面签字,魏英杰发现假案后,就拒绝在签字,不认可这个调解笔录。所以上面没有我的签字。  13号证据:录音材料,在录音中庭长郭金华承认魏英杰向他建议,希望他向法院领导请示撤销此假案,但他予以拒绝。  特别说明,以上所有证据在一、二审过程中,检察院没有出示,更没有质证和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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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委书记到省高院院长“转轨”院长张立勇直面非议
& 10:02:14&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
张立勇,男,汉族,1955年7月生,山东荣成人。1976年参加工作,197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哲学系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8年至1982年在山东大学哲学系学
习。1982年后任中央纪委干事、副处长、处长。1990年任河北省河间市委副书记(挂职锻炼)。1993年任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委书记。1999年任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2年任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03年获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4年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2004年后任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7年12月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2008年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秦德平在民事审判岗位上工作了21年,他从书记员做起,一直到现在的河南高院民一庭副庭长。
  面对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他这个职业法律人没有为法律适用问题发愁,却被案件之外的问题所困扰。
  但从去年6月起,秦德平的工作状态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来自于工作理念的变化,我们从被动变得主动了。”让秦德平如此感慨的,是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和涉诉信访率的降低。
  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全省法院集中大接访、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2008年以来,河南法院系统的改革不断吸引着社会各界的目光。2009年,河南省高院对死刑二审中的“陪审”、“量刑答辩”的尝试,再次引起各方热议。有法学专家直称之为“河南法院现象”。
  河南法院改革的主推者,是从市委书记角色陡转为二级大法官,讲政治又颇具人格魅力的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正是在他的主导下,七十多年前田间开庭、调解为主、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重被挖掘并大加推广,法官“大接访”活动连搞5场,同时,确立法官廉政责任制度以及裁判文书上网等司法体系内部改革,其背后的思路仍是“不能伤害群众感情”。
  不少关注法院工作的人士评价说:“河南法院的改革措施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其背后,是司法理念的变化。”
  ◎ 转轨:
  从市委书记到高院院长   
  “人在一生中有多次工作岗位的变化。与其说岗位或角色的变化,不如说是一种责任的变化。每一次的变化,都意味着一个新的挑战。我要尽快完成从市委书记到法院院长的角色转变!”这是张立勇笔记本上的一段话。
  写下这段话,是在日下午。
  当时,张立勇等26位即将集中交流任职全国省级法检“两长”的人选,正在中央组织部机关三楼报告厅接受中央领导同志的集体谈话。
  张立勇说,“当时,我内心有很多感慨,也有更多压力”。这种压力,是两种岗位的变化。之前,他是一名党政领导干部,现在,要做一名法院院长。
  翻开张立勇的履历,不难看出。他对法律并不陌生,甚至非常熟悉。
  2003年,他获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4年间,他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在到陕西省咸阳市工作之前,他一直在中纪委工作,处于反腐败斗争的前沿阵地,也与法律有密切联系,并且通过了“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考试。
  张立勇说,“我对自己的要求是,在法院院长这个岗位上,要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当选河南高院院长后,张立勇给法院全体人员出了几道题目,如何认识西方司法制度、如何把握审判独立、审判工作如何服务大局、树立什么样的政绩观、适用何种审判模式、如何处理调判关系、新时期要不要走群众路线。
  “光谈学习感受还不够,还要进行实地感受。这样才能起到震撼人心的效果。”2008年5月,张立勇带领全省所有的中级法院院长和高院中层以上干部,来到延安,参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还温习了七十多年前的《法官誓词》。
  从延安回来不久,张立勇又亲自带领全省所有的中级法院院长和高院中层以上干部,来到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实地学习。
  “两个不同的地方,两种不同的感受。”河南高院宣教处处长王伟说,有一次,张院长突然自问自答地对他说,“延安与东营各有什么特点?我的理解是,延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马锡五审判模式’是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东营中院是服务大局保稳定、司法为民促和谐、与时俱进创一流的新时代好法院……”
  王伟说,让他没想到的是,时隔一年后,“马锡五审判模式”和“东营经验”蕴含的实质精神均得到了上级认可。“马锡五审判方式”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活动的通知》。
  ◎ 勇气:
  连搞五场开门大接访  
  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启动全省法院集中大接访……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红光清楚地记得,他们从延安“寻根”回到河南不久,明显带有“司法大众化理念”的举措陆续开始出台。自从2008年就任河南高院院长后,张立勇推行了五次开门大接访活动,规模空前。
  和不少法官一样,秦德平当时也有些迷茫:“我们已经够忙了,如果再巡回办案、大接访……精力怎么能顾得上”?
  但他很快在“大接访”中发现了问题。“以我们民一庭为例,2008年度,全庭共受理一二审民商事案件312件,但受理的‘大接访’中的民商事案件就达576件……”秦德平说,他不得不相信这个事实:许多案件在判决后,尽管在法律适用上没有问题,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平息,反而更加激烈。
  但另一组数字又不得不让秦德平叹服:在这576件涉诉信访案件中,92%的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息诉罢访。没有了涉诉信访的压力,他们有更多的精力用于指导全省民事审判工作。
  “调解不是所谓放弃原则的‘和稀泥’,而是从源头上定纷止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可以说,这是对一名法官更高层次的要求。”秦德平说。
  中牟县是郑州市惟一的农业县,群众在发展经济中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一些矛盾纠纷,涌向法院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作为一名法学研究生,中牟县法院院长刘宏建没有感受到案件带来的审判压力,却感受到了涉诉信访案件带来的压力。
  “在我们基层法院感到困惑时,张院长说,适用什么样的审判方式,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要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刘宏建说。
  针对法院内部的热议,张立勇公开表态说,只要是对老百姓有利的审判方式、老百姓满意的审判方式,我们就要大力推行。不管采取哪种审判方式,实行哪些具体措施,最根本的是要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最终让群众满意,真正做到止争息诉、案结事了、胜败皆服。
  今年春节过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到河南调研时,第一站就来到了中牟县法院。他在听取刘宏建的工作汇报后,鼓励全院干警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不断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体现出“司法大众化”的优势。
  张立勇在解释河南法院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原因时说,有的老百姓之所以对一些案件不服,到处上访,一个很大原因是一些案件审理质量不高,一判了之,只追求法律效果,不追求社会效果。从实践来看,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更多的是要求广大法官领会这一审判方式所蕴含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其所追求的社会效果要远远超出案件本身的影响。
  “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需要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张立勇认为,开门大接访、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等,所蕴含和传递的就是深入群众、勇于正视自身问题、积极回应公众期待的精神。
  ◎ 直言:
  请监督我的家属子女   
  就在社会各界对河南法院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热议时,张立勇清醒地认识到,质疑声中有一种担心:“法官的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准是不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会导致法官职权过大,容易出现腐败问题”。
  在张立勇看来,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但并不影响“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行。
  日,是张立勇当选河南省高院院长后,春节长假后上班的第一天。这一天的上午9时,全省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召开,全省所有的中级法院院长和高院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会议。
  “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张立勇语出惊人地请求对自己监督,“我作为新一届党组书记、院长,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同时希望大家对我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我的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当年7月10日,张立勇再次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他分别与河南高院党组成员、全省19个中院院长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在这份目标责任书中,“主动辞职”的字眼格外引人注目,而且承签人首次扩大到省高院领导班子成员。
  河南省高院纪检监察室一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2008年,全省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74人,其中,受到党政纪处分的6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9人。这是历年来力度最大的。
  “张院长要求对查处的违法违纪情况举一反三,扎实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判和执行作风建设,认真纠正一些法院和法官存在的冷横硬推、吃拿卡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以权谋私等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在队伍建设上,省高院新一届班子手腕很硬”。
  他举例说,由于相关法官责任意识的淡薄,导致一起案件超过审限,结果处理了一批人。
  案情并不复杂,是河南省人大代表王贺伟对一起超审限个案的监督。
  日,在春节前召开的一个会议上,河南省高院对此案的相关责任人公开作出严肃处理:1人被行政警告,6人被诫免谈话,3位庭长、副庭长在会议上作检查,3个庭室被通报批评。
  在这次会议上,河南省高院还以此为警示,作出了关于审判流程、审判时限、督察工作等一系列规定。
  ◎ 铁面:
  只对法律负责   
  “张院长不护短,爱‘较真儿’!一些办案中的‘顽症’,都被他下了‘猛药’。”在河南法院系统,不少法官这样评价张立勇。
  “张院长对办案质量爱‘较真儿’,他不考虑人情世故,只对法律负责。”河南高院一位负责人说,张立勇顶住了不少压力,全省法院在2008年依法对34名刑事案件被告人宣告无罪。
  事后,他对刑事法官说:“人的自由最宝贵!我们是法官,要对法律负责,不能因考虑与办案单位等方方面面的关系,而牺牲法律的尊严”。
  法律文书出现瑕疵,虽不常见,但确是法院系统的一个“顽疾”。张立勇丝毫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在2008年8月的一个座谈会上,他公开说:“一份判决书居然有43处瑕疵,对老百姓没有一点责任!到今年年底,要把省高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都挂在河南法院网上,真正做到让社会和群众来监督,来提意见”。
  日,张立勇公开列出时间表:省高院裁判文书率先实现上网,今年上半年各中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到今年年底全省法院的判决书全部上网。
  虽然判决书上网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像河南这样全省三级法院的所有裁判文书今年内都要上网的,并不多见。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张立勇说,裁判文书上网,特别要注意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凡裁判文书涉及的当事人通讯住址、家庭情况的一律删除。
  尽管在法律文书上“较真儿”,但在另一些问题上,张立勇却又很“灵活”。
  在全省法院推行少年刑事审判“圆桌模式”上,有人提出异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法庭座椅的高度、位置摆放、人员出场顺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不能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就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淡化刑罚的色彩。
  对此,张立勇的态度异常强硬:“最高法院一直提倡各地基层法院加强少年审判的‘庭审教育’。如果单纯死抠形式上的既定模式,就失去了改革创新的空间。‘圆桌审判’与最高院200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吻合的,虽然仅仅是形式上的变化,但其实质却是一种更高明的防范犯罪、综合治理社会的措施。我们不能因一时的争议,就影响这项工作的推行”。
  针对一些专家对河南高院在死刑二审中尝试“陪审团”、“量刑答辩”提出的质疑,张立勇给刑庭“打气”说:“只要不突破法律的底线,在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顺应人民群众的意愿,能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是更好吗?我作为院长都不怕议论,你们怕什么”?
  何时“紧”何时“松”,如何“紧”如何“松”,张立勇的逻辑,遵循的都是“人民群众的意愿”。
  “法理有基本的精神,却无固定的模式。法理的背后是基本的伦理、常情常理。”河南高院一位资深法官称。
  郑州大学法学院对张立勇所推行的司法改革进行研讨认为,他推出的举措,散发着极强的实用主义气息,无不是针对目前社会存在的问题,无不是想使司法摆脱目前的困境。
  郑州大学法学院一些专家认为,张立勇所推行的改革措施,实际上是省级法检“两长”交流任职带来的变化和活力。有着法律专业知识的张立勇从党政领导干部位置上互换到法院院长的岗位,有利于从不同角度研究法院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发现司法体制、司法制度、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改变在一个岗位上长期工作而形成的习惯性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也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深化司法改革,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创造新经验。  
  “追求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本报专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法制日报周末》:我们注意到,您不管是在陕西做党政领导干部,还是在河南高院做院长,总是推陈出新,力求每一项改革措施的效果都尽量完美。您认可我们的观点吗?
  张立勇:我始终感到肩上有一种无形的压力,生怕因自己的疏忽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每一次岗位的变化,都会让我重新审视自己。
  当夜深人静的时候,我喜欢坐在办公桌前回顾一下当天的工作,然后把一些没有考虑透的问题重新梳理一遍。这是我多年养成的一个习惯。白天事务太多,很难静下心来思考问题。我的时间观念是很强的,当天的工作不会留在第二天,一般在凌晨两点休息。第二天一上班,我会准时出现在办公室里,但常常赶不上吃早餐,现在已养成不吃早餐的习惯了。有时候,感觉到累了,就跑上两圈。
  《法制日报周末》:您就任河南高院院长以来,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启动全省法院集中大接访,推出“调解年”,在死刑二审中尝试“陪审团”、“量刑答辩”,均引发了法学专家和群众的热议。您有没有压力?
  张立勇:我认为,这些尝试都没有越过法律底线。实际上,每个人都有压力,但我的压力不是来自社会上的议论,而是如何做好一名法院院长。
  在来河南高院工作之前,中央领导同志与我们交流任职的26名省级法检“两长”人选集体谈话时说,进一步认清我国司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找准开展工作的切入点和解决问题的着力点,下大力气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下大力气惩治违法犯罪、保障公众安全,下大力气解决司法不公、实现司法公正,下大力气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为做好司法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可靠的保证。
  我一直在考虑如何做到这些。我不盲目崇拜西方司法制度和审判模式,但并不排斥其中可借鉴的一些做法,关键是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真正把法院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放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上来,既要依法公正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又要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此,我是充满信心的。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它是有温度的。法官要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用善良、怜悯之心向百姓传递法律的温暖,寻找法理和情理的结合点。在法院院长的岗位上,我追求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法制日报周末》:您谈到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在您的眼里,您是不是认为没有同情心,或者缺乏善良情怀的人,是没有正义感和公平心的,不适宜做法官?
  张立勇:可以这么说。我是渔民的儿子,我理解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上大学前,我出海捕鱼时,往往要在海上漂泊二十多天,多次经历生与死的考验。每次平安归来,我总要沿着海边跑上两圈,为的是寻求一种脚踏实地的感觉。
  在陕西工作时,有一次,我在农村学校食堂看学生们就餐,我当场就落泪了。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大讲“生活质量”、“绿色食品”、“营养搭配”的今天,一些生活在西部贫困地区的孩子还是“每天只吃锅盔就辣子、喝白开水”。当时,我动情地说,我们领导干部有责任让农村孩子在生长发育期间吃得好一点。我让财政部门做了个预算,拨出专款,让农村上学的孩子每天吃上一碗菜,菜里有四片肉……
  《法制日报周末》:最近一段时间,有专家对您推行的“调解年”、法官巡回办案提出了质疑,认为法官没有“威仪”。您是怎么看的?
  张立勇:有争议不是一个坏事,能够让我们更加审慎地看到其中存在的问题,但我衡量这个问题的标准,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如果人民群众认可,我们就力推,如果人民群众否认,我们就改正。说到底,还是一个司法理念的问题。
  比如,法院开门接访问题。权力救济途径不畅是不少老百姓上访的原因,法院开门接访是主动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另外,在瑞典、芬兰等国,法官没有特殊服饰,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也没有太多的形式性规定。这些特点都有助于司法贴近社会生活,增加普通民众对法院的亲近感,减少法院审判的神秘性。难道他们的法院就没有威仪了吗?
  再说到“调解”,据我了解,在美国法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不少于90%的案件是通过诉前的“辩诉交易”,也就是“美式调解”来了结的。
  巡回审判只是法庭的形式变了,“审判中立”等司法的基本特征并没有改变。法官不一定只有坐堂问案才是中立的,美国历史上也有联邦大法官坐着马车巡回接待上诉的审理形式,是适合当时交通不便的美国的。今天,我国的不发达地区为方便群众而采取田间地头接案审案又有何不可?
  在当前,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的民众参与方式、监督方式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调解、和解为代表的高效和谐的纠纷解决形式,值得推广和总结。
&|&责任编辑:刘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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