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离婚两人盖的房子如何居住

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居住如何分配?_百度知道
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居住如何分配?
4,子女有分房产的份额吗。2,当前市场价格的一半,离婚后我还要住这套房子?1,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应该支付购买时房价的一半还是,离婚以后房产和居住应该如何分配?5,如果我要支付一半房屋的钱从而占有房子,如何双方都不愿意搬出房屋居住,由于结婚后买房子写的是老婆的名字,该怎么办。3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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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我还要住这套房子,由于结婚后买房子写的是老婆的名字?是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2,如没有协议约定房产归属。房产无论写谁的名字,如果我要支付一半房屋的钱从而占有房子,当前市场价格的一半,应该支付购买时房价的一半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办,房产肯定会归属一方5。是否能住要看房产归属3,子女无权分割4?如法院判决,房产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双方都不愿意搬出房屋居住,子女有分房产的份额吗,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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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后购买的房产,但是这样很不合适,子女哪有权利分房产;2,都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法院拍卖,然后给另一人一半钱款,价格者得。一人愿意购买,要是法院判那就评估价;若双方都想要不妥协、怎么分,另一方同意,你们还得掏评估费、你们两人都在,那就双方协商呗,还是双方协商,房产证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1
婚姻法的新规定,房子归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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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父母所盖房屋夫妻共同居住10年父母另买房屋居住离婚如何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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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当根据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准,如果属于父母所有,那么夫妻双方无权主张分割,如果属于夫妻一方所有,那么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回复时间: 18:3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房屋所有权已登记为准,如果你们房屋登记在父母的名下,那么该房屋不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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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已登记为准,如果你们房屋登记在父母的名下,那么该房屋不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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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具体可以预约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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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双方都不放弃房产 法院判决同住一屋
离了婚,由于双方都不放弃房子,法院判决两人共住一屋,各用一房。 离了婚,由于双方都不放弃房子,法院判决两人共住一屋,各用一房。可这样天天碰面多尴尬啊广州市海珠区的刘某和张某二人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虽..
离了婚,由于双方都不放弃房子,法院判决两人共住一屋,各用一房。
离了婚,由于双方都不放弃房子,法院判决两人共住一屋,各用一房。可这样天天碰面多尴尬啊——市海珠区的刘某和张某二人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虽几经上诉,最后广州市中院还是维持原判。法院判夫妻共住
女工程师刘某不满丈夫张某沉迷黄网和黄色录像,2002年初向海珠区法院起诉离婚。张某表示同意。然而,离婚前,一家人住在张某向单位购买的一套房改房中。由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都有份。离婚时,刘某、张某都表示自己无法再次置业,要求取得该房产权,补偿对方一半房款。
2002年8月,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房子两室由刘某、张某各住一间,客厅、厨房、厕所、阳台则由两人共用。
女方不服判多次上诉
这样的判决令刘某尴尬不已。为此,她将案子上诉至广州中院,要求将房子判给她,由她将一半房产评估款补偿给张某。广州中院认为,一审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没有判错,因此驳回刘某的请求。然而,刘某却不依不饶,申请法院再审这桩离婚析产纠纷。2003年7月,广州中院驳回再审申请。刘某依然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于是,案件有了转机。
省检察院质疑法院判决
2004年4月,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认为,在离婚双方矛盾尖锐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刘某和张某共同居住一套房屋是不恰当的,有违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的精神。省检察院建议,为了避免两人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法院应将房子判归抚养孩子的刘某所有,并由她将付给张某补偿款。
由于抗诉,案件又回到了广州中院再审。但广州中院坚持认为,双方各占一半产权并分开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并没有错,最后维持原判。
共住一房日子不平静
果然,这样共居房的日子根本不平静。判决刚作出不久,张某又跑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他称刘某拒绝执行判决,不提供钥匙让他回去居住。2005年,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张某拿到了钥匙并且收回了西南房屋。
去年,双方又闹上了法庭——这次是张某告到法院。他称这样共住不方便,请求法院判决对该房进行间隔,分割成两个面积差不多并且相互独立的房间。刘某表示反对,称法院已经作过判决,张涛无权再起诉,而且厨房、厕所和阳台面积都很小,功能上也不能分割。
申请分隔房屋被驳回
海珠区法院再次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张涛作为所有人之一,提出这样的要求也是合情合法,于是法院判决在房屋内兴建公共墙,并且在公共走道开设门口,让二人出入大门及进出厨房、厕所。
接到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又一次二审审理了他们的老纠纷。法院这次认为,对于房屋分割使用的问题,法院早已判决。张涛在没有新事实、新理由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请求对该房屋进行间隔,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因此撤销了海珠区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张涛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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