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最新规定人两月没有和当地公安联系会怎样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_南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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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更新时间: 10:21:24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1" Month="7" Year="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五)收到控告、举报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  (二)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  (三)拟提请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拟提请假释罪犯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五)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副本后十日以内,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应当在庭审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全面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拟定法庭调查提纲和出庭意见;  (二)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第十四条 庭审开始后,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后,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检察意见。  第十五条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疑问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法庭调查结束时,在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之前,经审判长许可,检察人员可以发表总结性意见。  第十七条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需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应当建议休庭。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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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ICP备号 地址:南昌市凤凰中大道1866号刑满释放但有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还需要像假释、保外就医人员一样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吗?求详细解答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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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不请假离开本市 用自己的身份证当地司法派出所会发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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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可能会发现,我处理过类似的情形,建议你一定请假再离开本市。根据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被判处缓刑的人,离开居住的市、县,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区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也就是说,一旦被发现,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收监,缓刑人员收监代价非常大,比如原先判二缓三,收监的话,要结结实实地服两年徒刑,非常得不偿失。所以,建议别冒险,按照规定来,过完缓刑期你就是完全自由人了。
一、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刑罚,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二、被宣告缓刑的人,在考验期内,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三、在旅馆住宿所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会在当天同时上传到省、市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所以,没有经过批准的擅自离开所居住地的市县,自然警察会很快知悉;综上,你去外地出差,需经主管考察的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会有很多麻烦甚至是执行实刑。补充:缓刑考验期一过,你当然和其他公民一样,可以自由使用身份证的,不会有任何问题
缓刑考验期间内,离开执行单位,需要请假,如果不请假,被执行单位发现,可以报请法院撤销缓刑。
如果缓刑人员不请假离开本市,派出所可以通过多条渠道了解到,如上网等。
当然会发现,建议别冒险,按照规定来,过完缓刑期你就是完全自由人了。一旦被发现,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收监,缓刑人员收监代价非常大。
用身份证在住宿的时候可能会发现,这样有可能因为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而被警告甚至被收监执行。
会呀,你试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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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死亡、逃跑、调动、假释应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文  号:63法研字第2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院、公安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县人民法院的来信反映:在清理复查案件中,有的案件需要改判或平反,但因找不到犯人下落,不能及时处理;有的案件,原判法院重新做了裁定,但裁定书送交劳改单位执行时,发现犯人早已死亡或逃跑,或者经当地人民法院裁定释放,致使原判法院往复查寻,在人力财力上造成浪费。同时,有的劳改单位提出,为了全面掌握罪犯的情况,以利加强改造,要求法院把罪犯的结案材料抄给劳改单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监狱、劳改队应当对现押犯人进行一次清查,凡是因为调动或其他原因,原判法院已不知道犯人所在改造机关的,应将犯人姓名和改造机关地址,通知原判法院。今后新收押犯人或犯人调动,由收押劳改单位负责及时通知原判法院。
  二、监狱、劳改队对犯人减刑、假释,依照规定报请法院裁定后,监狱、劳改队应当及时将裁定结果通知原判法院。犯人死亡必须及时通知原判法院和死者家属;犯人逃跑已满两个月还没有缉捕归案的,必须通知原判法院,缉捕归案后也要通知原判法院知道;1962年以来没有通知的,要一律补办。
  三、今后凡是依法判刑投入劳改的罪犯,原判法院除应附送判决书、执行书各两份外,应填写罪犯结案登记表一份给收押单位,以利于对罪犯进行悔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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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对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犯人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文  号:77法办研字第7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院、公安局:
  近几年来,有些地区对法院判处的和劳改单位放到社会上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犯人,放松了管理,以致有的犯人因为没有落实监督改造措施,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治安;有的犯人刑满了得不到及时处理,影响落实党的政策。这主要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所造成的,必须予以纠正。
  为了加强对敌斗争,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县、市公安机关必须根据法院和劳改单位的通知,认真地把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犯人管理起来。属于敌我矛盾的,要组织治保会依靠群众落实监改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评审。属于人民内部犯法的,也要由公安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负责监督。对病愈的和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收监。重新犯罪的要及时捕判。刑期满了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原由劳改单位放出的,由劳改单位办理手续;原由法院判处的缓刑犯,由当地公安机关宣布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原由法院判处的监外执行犯,由当地公安机关征得原判法院同意后,办理手续。今后,法院除根据日中央十人小组的暂行规定,对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术人员可以判处徒刑监外执行,不要再普遍运用判处监外执行的办法。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对此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执行情况,于明年2月底以前报告党委并报我们。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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