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党员选举权判刑一年没有开除党能否参加选举

《社区工作者实务》第三讲-社区党员管理 - 依法治市综合网
《社区工作者实务》第三讲-社区党员管理
  社区党员管理是社区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使社区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的活动。社区党员管理是社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需要,是保持社区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发挥社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需要,是推进社区各项事业向前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强社区党员管理,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使社区党的基层组织更加具有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一节&&&&社区党员管理概述
  一、社区党员管理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加强社区党员管理是加强社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搞好社区党的建设最经常、最基础的工作。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区党员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使党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区党员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从严治党原则
  从严治党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是对党员队伍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一个重要原则。首先,通过加强社区党员管理,使社区党员增强党员意识,自觉坚持党员标准。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徒有虚名的社区党员,经过多次教育,仍不能改正的,要劝其退党,或者从党内除名。其次,通过加强社区党员管理,维护和保障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管是谁违反了党的纪律,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毫无例外地受到党的纪律的制裁。第三,通过加强社区党员管理,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使社区党员特别是曾经担任过领导干部的社区党员自觉地接受社区群众和社区党组织的监督。
  2.注重实效原则
  密切联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坚持社区党员管理工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以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这是社区党员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做好这项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搞好社区党员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牢固树立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的指导思想。衡量一个社区的党员管理工作做得如何,主要看实际效果。实效可以表现为许多方面,但是最主要的,是看社区党员的素质是否有所提高,党性是否有所增强,能不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献身社区建设,带领群众为社区发展做出实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制度规范原则
  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加强社区党员管理,有效地规范和约束社区党员思想、行为的重要保证。制度规范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和完善社区党员管理制度。如“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社区党员目标管理制度等。二是制度的实施和检查。三是引导社区党员自觉地执行制度。
  4.继承和创新结合原则
  社区党员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使社区党员管理工作在改进中加强,在转变中适应,在发展中提高。要把继承优良传统和改革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使管理工作真正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二、社区党员管理的主要内容
  社区党员管理的内容十分广泛,除了包括一般的管理内容,如社区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党日制度,交纳党费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党籍管理制度等之外,还包括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在职党员联系制度等针对新时期出现的新的党员管理制度,下面重点阐述社区流动党员的管理制度和社区在职党员管理制度。
  1.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均属流动党员。社区流动党员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
  (2)动迁居民党员;
  (3)退休后二次就业,处于流动状态的党员;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党员;
  (5)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
  (6)复员转业后、就业前的军人党员;
  (7)出国、留学人员中的党员。
  社区党员流动性比较大,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是当前社区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社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首先,对于社区内要求流动的党员,凡符合流动政策的,社区党组织应当支持。社区党组织应本着不管党员流动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员作用的原则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要本着对党员负责的态度,积极做好社区内外出和流入党员的登记和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工作。
  其次,切实做好社区内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对社区内的流出党员,社区党组织应做到:(1)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2)通过一定方式与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状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3)党员返回社区后,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检查《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对流入社区的党员,社区党组织应做到:一是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予以接受并编入一个党支部;二是通知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三是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有关内容。
  第三,为加强对社区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社区党组织可指派社区党员与流动党员定期联系,引导流动党员自觉接受所在社区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社区党组织要在生活和工作方面关心流动党员,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还建立了社区流动党员党支部工作制度、社区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工作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总结社区流动党员管理的有效做法,主要有四种:
  (1)在工商所、劳动服务所、个体劳动者协会、人才交流中心、大的农贸市场、个体户比较集中的商业街等地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进行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2)在社区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3)成立动迁居民临时党支部。
  (4)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2.社区在职党员联系制度
  在职党员虽然组织关系不在社区,但在社区党的建设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区要加强与本辖区内在职党员的联系,充分发挥在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鼓励他们为社区建设多作贡献。
  一些社区党组织在组织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沈阳市为开发在职党员的资源,增强在职党员的社区意识,在各社区党组织普遍建立了在职党员联系社区制度,以社区党员活动站为载体,组织引导在职党员发挥各自特长,在社区建设中贡献力量。同时,市委把每年4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固定为社区在职党员社区奉献日,动员广大在职党员参与到社区活动中,充分发挥他们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社区党员管理的方法和途径
  经过探索和总结,目前社区党员管理工作有以下几种比较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1.组织生活
  党的组织生活是社区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区党员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形式多样的组织生活有利于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促进社区党员管理工作。社区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主要有:“三会一课”式、理论灌输式、思想汇报式、民主生活式、节日纪念式、典型示范式、民主讨论式、调查研究式、义务劳动式、评比竞赛式、形象直观式、联谊活动式、自我教育式等。
  2.设计载体
  探索社区党员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要根据形势的要求,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为目标,精心设计各种载体。社区党组织可以针对社区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以建立党员志愿者队伍、社区党员责任区、党群共建文明社区、社区党员联谊会、党建研究会等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教育广大社区党员发挥他们的特长,为社区多作贡献,从而加强社区党员的管理工作。
  3.分类管理
  加强对社区党员特别是各类流动党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搞好社区党员管理工作的基础。要从实际出发,对社区党员实行分类管理。①对有一技之长、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党员,可以组织他们兴办社区第三产业和搞社区服务;②对身体尚好、在家承担家务的党员,可组织他们围绕维护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等开展党员责任区活动,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③对年老体弱,长期有病,参加集中活动有困难的党员,要通过定期走访等方式,向他们传达上级有关精神;④对务工外出经商、外出探亲以及在外居住的党员,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经常与他们保持联系。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回到社区后,社区党组织应积极接收,并组织他们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企业下岗职工党员比较集中的社区,也可建立下岗职工党员党支部,统一对下岗职工党员进行管理教育。复员退伍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在未落实工作单位以前,其党组织关系由街道党组织负责管理,并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积极主动与社区党组织加强联系,对下岗职工党员的情况应及时通报给社区党组织。
  4.定期访谈
  访谈活动是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党员之间相互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的一种形式,也是社区党员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社区党员会产生许许多多、形形色色的思想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光靠会议是远远不够的。有些思想问题,靠会议解决,往往效果不佳,只有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个别走访、谈心,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二节&&&&社区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的组织生活
  一、社区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社区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社区党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由原工作单位到社区,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社区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社区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社区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社区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社区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如未落实工作单位,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就地安置和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到居住地街道社区。
  二、社区党的组织生活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它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等。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应当富有生气,丰富多彩,以起到对党员进行有效教育管理和凝聚感召的作用。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新形势下,社区党组织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必须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1)加强教育。要使社区党员懂得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意义,不断增强社区党员的党性修养,提高社区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自觉性。要使社区党员认识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这有利于激励自己,克服缺点,不断进步,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2)健全制度。有利于严格社区党的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都必须逐步建立,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要带头坚持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社区党员应当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如确有正当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向社区党组织请假。
  (3)注重效果。社区党组织对组织生活会的内容事先要认真研究,每次会议有一个中心议题,并在会前通知,使社区党员做好准备。组织生活会要增强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督促检查。社区党组织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发现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要及时给予批评帮助,要注意总结、推广开好组织生活会的经验,帮助党支部和党小组提高党的组织生活会质量。
  2.创新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
  创新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提高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需要。要使社区党组织的组织生活生动活泼、形式多样,需要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党员共同努力。
  社区党组织的负责人要开动脑筋,认真研究探索,每个社区党员也应当积极关心,多提建议。改进社区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一般应掌握几个原则:一是形式要服务于内容。二是要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三是要富有感染力、吸引力,为广大党员喜闻乐见。四是要有利于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具体来说,社区党组织的组织生活除了安排学习党内文件,讨论党的建设和工作的重要问题,通过支部决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外,还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比学赶帮竞赛活动;可以围绕社区党员、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组织大家讨论,求得正确的认识;可以组织社区党员观看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录像,然后进行讨论,各抒己见;也可组织社区党员参观有教育意义的展览;还可结合形势经常开展一些有利于展现共产党员风貌,发挥社区党员作用的主题实践活动。此外,还可以请领导和专家作政治形势、光荣传统、科技动态、党风党纪教育等报告,使社区党员经常了解形势,了解社会,开阔思想和眼界。总之,要使社区党的组织生活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富有生气,有效有益,具有教育性和感染力。
  3.党的组织生活的几个具体问题
  (1)长期病休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问题。对于因病长期休养的社区党员,社区党组织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对于他们的组织生活,应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于那些身体状况较差,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社区党员,社区党组织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专人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于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的同志,在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时,次数不宜太多,时间不要太长。对于休养地点距离单位较远,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社区党组织可开具党员证明信,把他们介绍给所去的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的党组织,由这些单位的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2)患精神病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问题。对患有精神病的社区党员,在其患病期间应保留其党籍。但由于这些党员不能履行党员的义务和行使党员的权利,可以暂时停止其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活动。当其病愈后,是正式党员的,应即恢复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应经一定时间的考察,按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规定讨论其转正问题。
  (3)对因故未参加社区党员大会的党员不同意见的处理。召开社区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特别是讨论发展新党员和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等重大问题,全体社区党员都应参加会议。社区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可就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个别听取这些同志的意见,并把他们的意见转达给党员大会。会后,还应向他们传达会议的决议。如果他们对会议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如果认为其意见是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可以提请下次社区党员大会再议,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如认为他们的意见是不正确或不可取的,应当向其说明。在未改变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之前,有不同意见的同志必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但本人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陈述自己的不同意见。
  (4)保留意见与坚持错误的区别。允许党员保留意见与党员坚持错误,是有原则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允许党员对党的决议、政策和党的工作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章》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可见,党员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声明保留自己的意见是允许的,符合党的组织原则。但是,保留意见必须以无条件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为前提。如果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是不对的,就应该放弃,不能借口保留意见,明知不对还固执己见,甚至坚持错误意见。
  坚持错误,是指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错误或违反了党的纪律,经党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帮助,仍不承认和不改正错误甚至继续犯错误的行为。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社区党组织对于犯了错误而坚持不改的社区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5)关于正确对待党内不同意见。党内在思想认识上有不同意见和争论是正常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对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领导人有意见,都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都可以声明保留意见,并向上级党委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党章》赋予党员的基本权利,应当切实保障。社区党组织对于党员的不同意见应当持冷静的态度正确对待,坚持“三不主义”,即: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一方面,需要对不同意见作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对其中正确、合理的部分,应当积极采纳和接受;对错误的意见如属非原则问题,可以给以解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属原则问题,要实事求是地提出批评,但不允许任意夸大,无限上纲。另一方面,对待思想认识上的是非,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有些思想理论上的不同认识一时解决不了,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和迫切性的问题外,一般不要匆忙下结论,可以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
  (6)关于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我们党对犯错误的同志历来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于犯一般错误的同志,主要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对于错误性质较严重,必须给予处分的,要按照党的纪律和有关程序,该给什么处分给什么处分。但是,不论进行批评教育还是纪律处分,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和挽救同志,不是要一棍子把人打死。党内不搞惩办主义,反对残酷迫害,无情打击。党的历史经验证明,如果在党内滥用组织手段压制、打击、惩办同志,不但不能正确地维护党的纪律,反而会伤害同志,造成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所以,对犯错误的同志,应当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惩戒为辅。要给犯错误同志以改正错误的机会,使没有犯错误的同志引以为戒。只要犯错误的同志愿意改正错误,就要满腔热情地帮助其改正,决不能采取歧视和排斥的态度。这样,既能够达到挽救犯错误的党员本人,又能够达到教育其他党员和群众的目的。
第三节&&&&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一、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时代性
  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指党员按照《党章》的要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生产、工作、学习和一切社会活动中,通过自己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的群众,共同实现党的纲领和路线。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在任何条件下,都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党对每个党员的基本要求。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只有在社会各个方面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共产党员才无愧于工人阶级先锋战士的称号。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条件之一。党的领导是通过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通过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影响和带动来实现的。人民群众往往是从党员的言行来看待和认识党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党的基层组织才能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
  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应当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作为共产党人,既要把握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又要立足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尽心竭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奋斗。十六大《党章》对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体现了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广大党员站在时代前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全体党员都应当无条件地付诸实践。
  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概括起来,就是要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认真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总之,每个共产党员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要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懈奋斗。
  二、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社区党员队伍庞大,人员构成复杂,因此要根据社区党员的不同情况,让他们在社区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是离退休党员
  离退休党员是社区党员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过去曾为党和国家的建设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作出了贡献,退休后,仍应继续发挥余热,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力所能及地协助搞好社区管理工作,发扬革命传统,发挥传、帮、带的作用,热心培育年轻党员和群众,成为广大社区居民学习的榜样。
  二是在职党员
  在职党员虽然组织关系不在社区,但也有为社区建设出谋划策、贡献力量的义务。广大在职党员要形成关心社区、服务社区、奉献社区的意识,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为社区多作贡献。社区要建立在职党员与社区联系制度,发放在职党员联系卡,定期向在职党员所在单位通报其表现及参加活动情况,在职党员所在单位评优时应当征求社区党组织意见。
  三是流动党员
  党员外出期间,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按期过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认真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主要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二要遵守当地法规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诚实劳动,合法致富,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要在外不忘家乡建设,积极为家乡提供致富信息,帮助家乡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四要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敢于抵制社会上的丑恶现象,在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
  三、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载体
  1.党员主题实践活动
  党员主题实践活动是社区党组织在党员教育管理中,有目的、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党员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而开展的一系列旨在增强党员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种党内活动。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将党员管理教育的内容、原则、方法融为一体,为社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在党员管理教育和经济建设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这些主题活动的开展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受到了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党员主题实践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党员工程”、“我为党旗添光彩”活动、“党员先锋岗”活动、“凝聚力工程”、“鱼水工程”、“党员为民服务周”、“党员扶贫活动”,以及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的各种精彩活动,等等。这些活动既为党员所喜闻乐见,又成为社区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形式。
  开展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应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搞好教育。把教育贯穿于党员主题实践活动的全过程。
  二是加强管理。要制定目标,加强考核评比,不断丰富内容,完善形式,强化活动效果。
  三是选好主题。要根据改革开放和实际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影响的问题和难点问题,确定活动主题。
  四是抓好骨干。党员干部要在主题实践活动中起表率和示范作用。
  开展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应注意以树立典型、正面引导为主;重视社区党员在活动中的自我教育,注意发挥社区党员的主观能动性,使活动成为社区党员自觉参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过程,使内容和目标寓于知识性、趣味性、形象化的活动之中。
  2.“创先争优”活动
  “创先争优”活动,即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这是在社区党组织中广泛开展并富有成效的一种活动形式。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
  (1)制定“创先争优”活动规划。内容包括: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基本内容和要求,活动方式,评比条件、方法和奖励办法,以及活动的组织领导措施等。
  (2)活动规划的实施。活动中经常掌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
  (3)评比表彰。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选、集中审议的方法,评选出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联系实际,注重实效。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紧密联系社区的实际情况,使“创先争优”活动搞得扎实有效,不流于形式。
  (2)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区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社区党员的积极主动参与是“创先争优”活动开展的基础条件。“创先争优”活动的动员发动要深入,参与的党员要广泛,社区党组织要尽力为党员的参与创造条件,使社区党员通过“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健全制度,常抓不懈。一方面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及时确定和提出新任务、新要求,使社区党员争创先进的热情经久不衰;另一方面要有健全的制度来保证。通过制度,保持和增强“争”、“创”意识,形成你追我赶的局面,使活动始终处于滚动向前的状态。
  (4)把握标准,加强领导。评比表彰要坚持标准,严格考核,真正使评选出的党组织和党员具有榜样和典型意义。
第四节&&&&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198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中提出的。目前这项制度已经成为党内的一项经常性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先进,清除腐败分子,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从而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原则
  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民主评议过程中,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
  二是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三是坚持平等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总的来说,要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来确定。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当前形势和党的任务对党员的要求,根据现阶段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和特点来确定和调整。不同地区还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和补充具体内容。一般来说,民主评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⑴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⑵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⑶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⑷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⑸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步骤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一般相对集中。民主评议的实施步骤通常为:
  1.学习教育阶段
  民主评议党员的学习内容,一般以《党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中央有关文件为基本内容,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文件。着重抓好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等。
  2.自我评价阶段
  自我评价主要是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来进行。要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自评前,应认真、如实地写好个人总结材料,并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个人总结写好后要经党支部审定,然后由党员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自我总结。
  3.党内、党外评议阶段
  先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内进行党内互评。评议中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带头解剖自己,带头接受批评,带头评议别人。对不宜公开批评的问题,可通过意见箱或同党员个别谈话等方式,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内互评后,可采用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的方法,听取党外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
  4.组织考察阶段
  召开支部委员会,将各方面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见,需要核实的情况,再进一步调查核实。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式组织意见。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上级党委审批。
  5.表彰、处理阶段
  经过民主评议,对一致公认表现好的党员,由基层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表现突出的优秀党员,报上级党委给予表彰;对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四、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几个问题
  1.不合格党员的表现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现是:
  ①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
  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的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③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④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
  ⑤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不合格党员在党内虽然只是少数,但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因此,对于不合格党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
  2.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针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党员队伍建立正常的进出口机制,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普遍进行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使每个党员懂得在新时期如何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要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①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②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③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整顿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对那些因组织软弱涣散而产生的不合格党员,应先整顿组织,过一个时期再视情况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党员目标管理、“创先争优”等制度结合起来。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坚持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肃处置。
  3.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组织程序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要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4.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几种形式
  (1)限期改正。《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在劝告某个党员退党时,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这个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
  劝党员退党,是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的纪律处分。因为被劝告退党者不属于违犯党纪的党员。
  劝党员退党和开除党籍,虽然都是对党员党籍的处理,都是为了纯洁党员队伍,保证党员质量所采取的组织手段,但两者有原则区别。劝党员退党是通过劝告,使经过教育帮助仍不合格的党员,一般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退党;开除党籍则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员以最重的纪律处分,清除出党。
  (3)自行脱党。自行脱党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自己脱离党组织。《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算自行脱党。
  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第五节&&&&党籍党龄
  党籍,是指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取得了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个人应十分珍惜,党组织在处理有关党员的党籍问题时,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党龄,是指党员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经过的年数,即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党龄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由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他在党内的生活与工作不能不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当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后,他在党内的生活和工作才不受这些限制。因此,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党籍与党龄的区别是:党籍是一种身份概念,党龄是一种时间概念。正式党员具有党籍,也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一个党员的党龄,可以反映该党员在党内的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而预备党员还在接受考察期,如不够党员标准,将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在党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被评选为优秀党员。因此不能计算党龄。
  一、关于党籍工作的几种情况
  1.自杀党员的党籍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党员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党组织对自杀党员党籍问题的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根据问题的性质,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凡属敌我矛盾性质的问题,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因害怕或对抗组织的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凡属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因受到打击迫害、个人和家庭不幸遭遇、病痛的折磨等原因而自杀的,则不应开除党籍。作组织结论时,对受迫害被迫自杀的,可写明被迫害致死。对因其他原因自杀的,应按非正常死亡处理。
  2.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
  《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开除党籍,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⑴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⑵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⑶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⑷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斗争;
  ⑸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语言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3.因私出国党员的党籍处理
  党员因私临时出境、出国,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保留党籍的书面申请,附办理护照(通行证)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报基层党委审批,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领导干部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党组织保留期限,从出境出国之日起至回原单位报到止:
  ⑴去港、澳、台探亲,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6个月,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1年。
  ⑵出境出国自费留学、伴读、就业、旅游的,分别以其入学通知书、配偶学习期、工作年限、旅游时间为限。
  党员未经所在党组织批准出境,或虽经批准出境,但回来未及时(3个月)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情况,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填写《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无正当理由,时间超过6个月的,作自行脱党处理。
  党员因私临时出境、出国,无故超假1年以上回来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经审查属实,应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因私临时出境、出国长期定居的,在其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党组织关系和挡案材料一并转至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二、关于党龄的计算方法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⑴日一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⑵日一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
  ⑶日一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三个月。
  ⑷日一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⑸日一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一年;其他人员二年。
  ⑹日一日,人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⑺日一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⑻日一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⑼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特殊情况的党龄计算方法是:
  ⑴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后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⑵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恢复党员权利之后,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连续计算。
  ⑶被错误地开除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应连续计算。
  ⑷因自行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或被开除党籍的人重新人党后,其党龄以重新人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以前一段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
  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的党龄计算,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经党组织决定恢复这段时间党籍的,其党龄从原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被批准重新人党,有预备期的,其党龄从预备期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没有预备期的,其党籍应从上级党委决定重新人党之日算起,前段党龄不能连续计算。
第六节&&&&党费管理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并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社区党组织建设和社区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区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措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实现工作的规范化。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交纳的比例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③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党组织和党员在计算交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既要防止漏计,又要避免多计,做到准确无误。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⑴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⑵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
  ⑶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
  ⑷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
  ⑸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二、交纳党费的几种具体情况
  社区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离退休以后按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仍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因此,这部分党员要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以上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要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自觉交纳党费,按照外出流动后的实际收人,根据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主动及时地将党费上交党组织。党组织应根据流动党员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岗位、收入等经常发生变化等特点,健全有关制度,规范收缴手续,加强对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监督与检查。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本人在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党组织要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确计算和及时收缴党费。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三、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
  (2)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党费收缴是社区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做好。一要对社区党员进行增强组织观念的教育,使社区党员充分认识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提高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自觉性;二要确定专人负责,明确任务要求,并做好业务知识培训;三要严格收缴手续,对社区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要认真登记,做到底数清楚;四要按时收缴,做到按时向社区党员收党费,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缴党费。
  四、党费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具体要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来进行:
  1.统一管理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
  2.专人负责
  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要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3.建立会计专账
  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单独立户存放
  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人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应当存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人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5.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要针对党费管理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缴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审批制度、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五、党费检查报告制度
  建立和实施党费检查报告制度,不仅是党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搞好党费管理的有效措施。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建立党费检查制度,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通过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此推动党费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社区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社区党组织和各级地方党组织要建立党费报告制度,要向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或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第七节&&&&党的纪律
  一、党的纪律的含义
  党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党的纪律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①政治纪律,②组织纪律,③群众纪律,④保密纪律,⑤宣传纪律,⑥经济纪律,⑦人事纪律,⑧外事纪律等。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每个党员必须自觉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并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内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
  二、党的纪律的内容
  党的纪律包括丰富的内容,这里主要讲几项主要的党的纪律。
  1.政治纪律
  党的政治纪律是党依据不同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政治纪律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党的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决不允许各行其是,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采取同中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行动。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头等重要的地位。
  2.组织纪律
  党的组织纪律是指党维护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原则和要求。具体说,凡是党要求各级组织和党员在组织制度、组织生活方面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都是党的组织纪律。《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重要组织原则,也是重要的组织纪律,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言行,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
  3.群众纪律
  党的群众纪律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处理党组织、党员与群众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总的原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其主要内容是:①增强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②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与利益;③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④爱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⑤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⑥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⑦在政治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⑧在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上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⑨尊重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和帮助;⑩保护和捍卫人民群众的利益,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4.保密纪律
  党的保密纪律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维护有关秘密事项规定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实施的党政干部“保密守则”,将保密纪律的内容具体归纳为“十不”:①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②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③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④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⑤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⑥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⑦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⑧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⑨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⑩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每一个党员必须把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按保密制度办事,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三、党的纪律处分和种类
  党组织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
  警告是党内五种纪律处分中最轻的处分。一般对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反党的纪律的,或对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这种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较轻的处分,但要比警告处分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严重到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4.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5.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主要是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人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人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处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党员违纪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①事实清楚,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在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有关人员的责任,主客观原因和后果等方面的表述,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完整;②证据确凿,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情节,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③定性准确,是指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完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规定的精神;④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给予违纪者恰当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结果;⑤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在手续上完全符合办理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程序。
  五、关于党的纪律处分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党内通报批评问题
  党内通报批评,是揭露党内违纪问题,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手段,是对党内违纪问题的一种非党纪处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违纪问题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来使用。党内通报批评要具有原则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内容上一般包括错误的事实、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通过通报批评,使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受到教育,引以为戒,避免和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后提前恢复权利的问题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二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受到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作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3.延长留党察看时间问题
  留党察看在时间上分为一年或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延长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应该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间算起。
  4.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问题
  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改变处分的时间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时间已经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恢复其党员权利。
  5.开除党籍与清除出党的区别
  清除出党与开除党籍都是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从这一点来说,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清除出党通常是对那些混入党内的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党内腐败分子等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二者之间由于被处理对象的错误和问题的性质不同,又有一定区别。犯了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本人提出重新人党申请,经党组织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五年以后可以重新人党。被清除出党的人,不得再重新人党。
  6.处分党员的依据
  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包括:错误事实依据、纪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参考依据(即附加考虑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条件)。主要的处分依据是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包括错误事实的情节、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党的政策、《党章》和党内制定的党纪、处分规定等是政策依据。在决定对违纪的处分时,要把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等作为参考条件。根据本人态度的好坏等因素,可在适用党纪范围内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7.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的问题
  按照规定,犯错误的党员在党组织对他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这是党组织严肃谨慎地执行党纪的郑重态度,也是尊重党员权利的表现。作为犯错误的党员,应该珍惜这种权利,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态度,拒绝签署意见是不对的。如遇到这种情况,党组织也要注意查一查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词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过一再征求意见,说服教育,犯错误的党员仍不签署意见,也要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不能因此而影响或拖延对他的处理。但上报时应说明本人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附送谈话记录。
  六、共产党员不允许信仰宗教
  宗教是以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神灵为共同特征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世界观。各种宗教都相信有神论,唯心主义是其共同的思想基础。共产党员是马克思主义者,是无神论者,决不能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199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对于少数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等问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要把加强党员教育放在首位,使党员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对信教党员的处理,要严格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⑴对于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积极参与上述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⑵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⑶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⑷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环境、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党员主要是为了尊重或顺随民族风俗习惯参加的有关活动,如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等,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七、党员不能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封建迷信活动毒化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造成资源、资金极大浪费,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巨大的破坏作用。共产党员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遵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规范的模范,不能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党员应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严明纪律。不仅应教育党员不能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还应当积极地在干部、群众中进行无神论教育。用科学战胜愚昧,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批判封建迷信思想的唯心论,用社会主义思想和先进文化占领社区文化阵地。每一个社区党员都应当成为破除封建迷信的模范。牢固树立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懂得不信仰鬼神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增强识别和抵制愚昧落后风俗习惯的能力;加强组织纪律性,在任何情况下不参加封建迷信组织,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带头学习、宣传科学文化知识,移风易俗,弘扬社会新风尚,引导群众树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敢于抵制陈规陋习,同愚昧落后的观念和旧的风俗习惯作斗争。
  党员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对于党员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党组织应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偶尔在治丧、民间节日搞一些封建迷信活动的,主要是进行科学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觉悟,认识封建迷信活动的危害,要求他们今后不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对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八、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活动
  集体上访、闹事,干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工作秩序,容易引发和激化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不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党员参与集体上访不但有损党员的形象,还直接影响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活动,这是党的纪律,必须自觉遵守。
  根据党章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党员有权以个人名义或联名负责地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作为公民,党员也有权通过信访、举报机关,向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但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公民权利与认真履行义务、自觉依法办事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党是一个有机的战斗整体,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顾全大局。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因此,党员不能参与集体上访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规的要求。每个党员都应做到:第一,向上级反映情况、检举问题,必须实事求是,按组织原则办事,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当问题涉及党员自身利益时,要以集体、全局利益为重,不惜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第二,带头遵守信访秩序,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任何情况下都不怂恿、支持和参加集体上访,更不能去组织集体上访。第三,出现集体上访和发现集体上访的苗头时,要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主动与组织沟通,化解矛盾,说服和帮助群众通过正常的途径使问题得到解决。第四,对于少数人利用联名上书诬陷别人,利用集体上访向组织施加压力,搞阴谋活动的,要进行坚决斗争。
  闹事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参与闹事。少数群众闹事,党员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向他们进行宣传解释,慎重处理,使事态平息。党员不能参加违反宪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不能参加违反党的民族政策,挑拨民族矛盾的闹事活动;不能参加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利用宗教狂热,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闹事活动;不能参加违背党的组织原则,危害党的团结,扰乱党内正常组织生活秩序的非组织活动;不能参加一切扰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常活动,破坏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声明:  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相关信息】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主办
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络: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预备党员选举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