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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死亡其配偶能否享受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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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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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遗属补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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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职工遗属补助相关知识的汇总,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职工遗属补助相关政策
  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下是职工遗属补助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山东省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政策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2009〕57号
  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单位:元/月、人地 区标准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威海市所辖市(区)360济南市:长青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潍坊市:所辖县(市、区)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滨城区、博山县、邹平县320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新县、惠民县菏泽市所辖县(市、区)280
  ◆相关知识:
  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抚恤金...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相关链接:
  网友咨询
  什么是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律师解答
  这是针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者家属的开支项目。给工作期间不幸死亡职工的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坚持的一种福利制度,早在50年代初期就出台了有关规定。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的两倍;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昨日从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从日开始,安阳市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等各项待遇。
  以前,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标准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放。但是近年来,大多数企业计算的是绩效工资,并且随着企业破产、改制的增多,造成了标准工资不好确定。今后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安阳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可以让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一解燃眉之急...
  1、丧葬费支付标准
  退休人员:2200元
  离休人员:1200元及死亡当月离休金60%的二十个月(日后死亡人员)
  2、丧葬费的领取方式:
  办理减员手续的,丧葬费于办理完减员手续(多领养老金的在返还全部多领养老金)次月25日后,拨付至死亡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存折内。请离退休人员家属在未领取丧葬费前,不要将养老金存折清户
  国企职工退休后病故应享有如下待遇...
  为进一步保障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文件,规定我市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由每月226元调整为246元,新标准从今年7月执行。
  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规定,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按职工生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于今年7月份由每人每月226元调整到246元,据此,我市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也相应调整,且今后随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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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文  号:沪劳保养发(2006)3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现对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3元。
  二、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在原基础上提高22元。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退养人员,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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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待遇是什么
&&&社保网&&&
&&&&&&&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待遇是什么  企业退休和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待遇
  一、正常到龄退休
  1、条件。(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2)日前参加工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2、提交材料。(1)档案证明(2)户籍证明(3)二代身份证(4)养老手册(养老金交到到龄之月、打印个人账户)(5)职工人事档案
  3、审批执行。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
  二、特殊工种退休
  1、条件:(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在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工作满9年。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工作满8年。(3)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4)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劳动部门认可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档案记载真实明确。
  2、提交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公示证明(企业公示10天)(3)档案证明(4)户籍证明(5)二代身份证 (6)养老手册(费交到申报之月,并打印个人账户)(7)职工档案
  3、审批执行。年初单位填报当年度到龄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报市社保处备案。由单位于每季度末15日前提交符合特殊工种条件职工的有关材料,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
  三、病退、退职
  1、条件:病退:(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3)经县以上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职:(1)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3)经县以上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提交材料:(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职工病历(3)公示证明(4)本人申请(5)档案证明(6)户籍证明(7)二代身份证原件(8)养老保险手册(养老金交到申报之月并打印个人账户)(9)职工人事档案
  3、审批执行。(1)申报:职工患大病由企业劳资人员(或亲属)在患者第一次住院治疗结束后,持患者住院病历、档案证明、本人申请到劳动保险处福利科申报。(2)鉴定:组织县以上医疗机构专家,对申报病退、退职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出具由两名以上医疗专家签字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公示: 将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4)执行: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
  四、涉军人员退休
  1、条件:(1)军转干、志愿兵、对越参战、破产企业失业军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义务兵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3)自主择业的复员干部,达到法定(正常到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扩面参加社会保险军队退役人员达到法定(正常到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2、提交材料:(1)本人申请(2)档案证明(3)户籍证明(4)二代身份证(5)养老手册(养老金交到申报之月,打印个人账户)(6)职工档案 (7)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8)失业手续(2004年底前失业证)、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审批执行。根据市社保处审批结果,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
  五、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待遇及遗属认定:
  1、条件:(1)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2)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满50周岁,子女不满16周岁,子女在中学上学可延长到18周岁)。
  2、提交材料:(1)死亡退休职工档案(2)死亡证明(3)遗属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4)遗属照片6张(5)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登记表
  4、审查:(1)查阅职工档案,确认死亡职工离(退)休时间,确认直系亲属姓名,生活来源等。(2)以上内容职工档案记载不完善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遗属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供的由两名负责人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
  5、执行: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遗属补助花名册》,执行有关待遇。不符合条件的遗属说明原因,退回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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