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提出公职人员失职和渎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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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岗敬业,严防渎职失职行为
爱岗敬业,严防渎职失职行为
尊敬的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今天我很荣幸的到贵单位与大家一起来交流和学习,我们今天交流的主题是,爱岗敬业,严防渎职失职犯罪。贵单位的领导们未雨绸缪,积极预防队伍可能出现的渎职犯罪,并且把这么敏感的话题交给我们开诚布公地讲,可以说用心良苦、立意高远。接到这个任务,我一直在思索讲什么、怎样讲才能不辜负这份沉甸甸的信任。接下来,我就结合目前渎职侵权犯罪的形势和自己的学习体会,就如何预防渎职犯罪的问题向大家作个交流,讲得不妥的地方,请多多指教。
一、形势与趋势篇
渎职失职犯罪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人民群众要求严惩渎职侵权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
1、渎职失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长期以来,一些部门领导和群众在思想上形成了一种固有观念,往往把贪污公款、收受贿赂视为最大的腐败,必欲惩之而后快,而把渎职侵权行为视为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和工作失误问题。人们对行政机关中的一些懒官、庸官、昏官见怪不怪,他们的渎职行为也往往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实际上,渎职失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同属职务犯罪,是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近年来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惊人,他们动辄就给国家造成数以百万、上亿元的损失。据统计,2003年至2006年间,渎职失职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39.8亿元。渎职失职犯罪所造成的平均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例如:&&原浙江省副省长,宁波市市委书记许运鸿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资产损失高达11.97亿元。陈良宇在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近年来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造成的人员伤亡也越来越惊人,有的渎职失职犯罪甚至一次造成数百人的死亡。据统计,2003年至2006年间,渎职失职犯罪行为致使14049人失去生命、2033人严重伤残。例如: 2007年8月13日下午,因为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长胡东升、总工程师游兴富和交通局副局长王伟波等人的玩忽职守导致凤凰县正在建设的一座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14000多人失去生命,就可能有10000多个家庭支离破碎,这其中,不知有多少老人因为亲人的突然变故,而无人赡养,甚至因为亲人的突然去世而落下病根、失去生命,也不知有多少孩子因为亲人的突然去世,而无人扶养、失去求学的机会。
&正是因为渎职失职的社会危害性如此之大,人民群众要求严惩渎职侵权犯罪的呼声才会越来越高。
(二)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和改进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越来越重视。
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都分别对加大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12 月 2 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 153 次会议,专门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纪委、中政委、中组部等 8
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以下称若干意见 )。讨论中,中央领导同志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主要是:第一,当前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呈高发态势,很有必要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第二,要充分认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形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特别是一些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决策失误的背后,往往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有关。检察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但渎职侵权案件仍处在多发、高发的时期。第三,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第四,要重视教育问题。渎职侵权往往与贪污受贿相联系,造成的损失往往比贪污受贿更严重,但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够。要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使大家对渎职侵权犯罪给党和国家事业、社会和谐稳定带来的严重危害有足够的认识。要加强领导干部权力、责任统一的教育,开展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从源头上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发生。第五,当前在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过程中,确实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轻的情况。我们在追究渎职时,往往比较关注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对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失误往往没有追究。要重视盲目决策、拍脑门决策、拍胸脯保证、最后拍屁股就走人的问题,今后要把这类情况作为查处的重点。否则事情小的处理了,重大的渎职失职反而从轻发落、不了了之;要看看有哪些薄弱环节,没引起重视的要重视。下一步要严肃执法,无论立案、查处、判刑,都要依法加大惩治力度。纪检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抓,大家都要重视这个问题。第六,文件下发后要抓好落实。下发这个文件很重要,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个文件更重要。各级党委要支持有关部门严肃执法,支持有关部门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
12 月 21 日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 [2010]37
号转发了《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强化查办案件的工作措施,加强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预防。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抓紧抓好,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要加强反渎职侵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要加强渎职侵权的惩治和预防工作。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检察机关继续把加大查案办案力度作为首要任务,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识;加强犯罪预防,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机制,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渎职侵权检察队伍思想建设、廉政建设和能力建设,不断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要加强渎职侵权的惩治和预防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示,于去年10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研究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新特点,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反渎职侵权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决定》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通过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注意从反复发生的问题中发现规律和机制上的原因,建立风险防控的预警机制,积极探索创新侦防一体化机制,推进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9日还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
二、以案释法篇
渎职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现行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共计42种罪名。这42种渎职罪名中,边检系统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 1、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2、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 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等。
我们不妨来解读一下边检干警在履行职务中,容易涉及的渎职侵权犯罪罪名
(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不正常的动机,为了私利的目的,不法地行使职务上的权限,或利用拥有某种职务的优势,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海看守所管教禤健章于2007年3月至2009年1月,滥用职权,严重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为在押人员在监区内提供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并为在押人员私自传递信件六十多次,还涉嫌安排在押人员与同案人串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胁迫在押人员的家属与其发生性关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在押人员的亲友的财物等,该案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10年9月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禤健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表现形式主要是不作为,简言之就是:该履行的职责,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严重不负责任,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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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防对策篇
刚才我给大家列举了职务犯罪的罪名,讲了一些案例,各位可能会发出感慨,“现在的执法人员真难做,有那么多的雷池,那么多的警戒线,稍不注意就可能触电!”如果能有这样的感叹,这是好现象,说明大家在思想上引起了高度重视。没错,现在执法人员确实很难做,因为在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的后果,很有可能就是“脱了制服穿囚服”,这样的结局是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避免渎职失职呢?
要防止渎职失职犯罪的发生除了最重要是在主观上要充分认识到渎职失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自觉避免渎职失职行为。渎职失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在上面已经作了充分的论述,在这里就不多说了,下面我想结合办案实践对在座各位朋友提一些预防的建议和意见:
(一)&破除对渎职犯罪在认识上存在的错误心态。
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绝大部分渎职失职罪犯有“钱不入腰包不犯罪”和“渎职是失职没什么大不了”的错误心态。
1、“钱不入腰包不犯罪” 的错误心态。
许多渎职行为人在钱不进腰包不犯罪等心理驱使下,即使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职责的要求和有关法规,却仍为小团体和地方利益,欺上瞒下越权违法操作。一旦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后果,就拼命以没有得到好处为由等为自己开脱责任,大家要知道,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辩解是无济于事的。
例如:安徽省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洪明在该省芜湖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为自己涉嫌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6000多万元经济损失的行为振振有词地开脱道。“在具体的工作中,很多事情是约定俗成的,只要考虑到对大局有利,对长远发展有利,让局部作些牺牲,都是允许的。这种现象现在到处都是。吴洪明所说的“约定俗成”,实际上无非就是想表明,只要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为了所谓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很多时候都可以擅自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正是由于秉持着这样一种荒唐的逻辑,吴洪明在安徽省蚌埠市任职期间,作为分管土地、规划、城建、企业等工作的副市长,在一起土地审批过程中,大笔一挥,强行“变通”土地出让政策,导致国家损失6400万,也导致自己被判处重刑。
2、“渎职是失职没什么大不了”的错误心态。
许多渎职行为人认为渎职失职没什么大不了,不应该小题大做。如果有这样的认识就大错特错了。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曾对一起渎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获法院支持。这个被告人叫王盛,他因为犯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赔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
&事实上,让国家工作人员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埋单”,早就有了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这个案件警示我们,只有树立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远离牢狱之灾。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待你的将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光要坐牢,还要赔偿财产损失!
(二)&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的目中无“责”,不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国家药监局在2001年到2003年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中,涉及到成千上万种药品,直接影响十几亿中国人用药安全。但面对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等规章制度,大笔一挥,就签发多个文件,擅自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他还违反规章制度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正如郑筱萸在绝笔书中所说的,他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他的玩忽职守,由于他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例如:2006年“齐二药”假药案爆发,齐齐哈尔制药二厂制造的假药流向8省,夺走了10几个人的生命,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在我们查办的实际案件中,构成渎职失职犯罪的罪犯大多数是因为不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而造成的。由此可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三)&工作认真负责才能有效避免渎职失职犯罪。
现在社会上流传很多段子,例如:“具体工作往外推,检查工作瞎指挥,汇报工作靠数字,总结工作胡乱吹。”又如:“领导面前卖关子,群众面前摆架子,吃喝玩乐有点子,碰到问题没法子,上班办公哄孩子,下班筑城摸桌子,小病大养保身子,得过且过混日子。”这些段子其实是一些公职人员工作不认真负责或者说消极履行职责的生动写照,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渎职失职犯罪。
&公职人员工作不认真负责或者说消极履行职责如果没有造成后果,那还好说,万一造成严重后果那可得不偿失了。特别是对一些重要岗位上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所造成的后果可能更严重,正如郑筱萸在绝笔书中下的最后结论:一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二是不是权力越大越好;三是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他的言下之意很明显,“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意思就是重要岗位上的官容易出事,而且容易出大事,出事后付出的代价也大,甚至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个“生命”不仅有他人的生命,也包括自己的生命;“不是权力越大越好”意思也差不多,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当官一定要负责任”这句话最关键,其实,不仅是当官的要负责任,普通的公职人员一样要负责任,否则同样可能要付出重大代价。
我觉得作为一个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可能每个人都能做到兢兢业业,克己奉公,也无法要求每个人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但我们起码要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而构成渎职罪,即使我们不追求升官,也不能不认真履行职责,因为一旦因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渎职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还要赔偿损失,这样的代价太不值了。所以,我觉得作为一个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是不想认真履行职责的话,就干脆拍屁股走人,或者设法调到其他无关紧要的部门,免得因为自己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被判刑。如果不想走人,那就一定要好好干,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样做不一定能够升官,但起码能睡得安稳一点。
(四)&要避免渎职失职还要做到“五个坚持”。
一要坚持自律,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根本措施。
&“物必自腐后生虫”,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人员的自律意识。每个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已,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不可轻小节,而忘乎所以,每个人犯罪都是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所谓小洞不堵,大洞受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二要坚持学习法规。
要坚持系统性地学习和掌握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与之相关的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熟悉本行业务,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才能做到执法中不越权,不违规,不失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要坚持警示教育。我们应当利用其他渎职犯罪的事实和教训,采取召开座谈会、典型案例讨论会、讲课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使干部引以为戒,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行事,防微杜渐,从而牢牢地筑起避免渎职失职的坚固防线。
四要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
教育不是万能的,避免渎职失职最重要的还是坚持制度监督。每个单位、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管理特点和规律,只有针对本单位或本行业的特点、分析容易滋生渎职的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执法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减少漏洞。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健全监督机制,并抓好落实,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渎职失职行为的发生。
五要坚持执法公开。
每个单位的执法权力都有自己的程序、特点和规律,外部力量很难介入,执法权力运作有很强的封闭性,无数事实证明,行使权力越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发生渎职失职行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执法部门要将执法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执法人员权力滥用或失职。
俗话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最后,我想把国家药品监督局局长郑筱萸在临刑前一天写下了的“悔恨的遗书”读给大家听一听,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迪和帮助。
在遗书中,郑筱萸写道: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带走;这些话也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说出来我也许会感到舒服一些。
我1944年12月出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想我由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最后出息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说是很成功的,我对得起父母给予我的这条生命。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变换,官越做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地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然而,如今我以这种方式来为我的人生画上“句号”,我成为全国人民舆论的焦点,我被全国人民唾骂,我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巨大的耻辱!此时此刻,我真不知该对我的父母(倘若他们地下有知的话)和家族说些什么!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在中国,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建国以来我是第一人。上世纪八十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的“处分”是辞职;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是辞职了事;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总也就是个免职。因“渎职罪”而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的“彩虹桥垮塌事件”,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没法比。所以,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我的第二反应是不服!我认为量刑过重。
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这个帐我是应该认的。我今天能死,主要是因为我这个岗位的责任太大,如果我在其它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我的悲剧使我得出了一条经验,那就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并不是权力越大越好;再有就是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不负责任的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
我1968年从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我应该一直搞业务。如果我一直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经是教授了,我会照样生活得很好,我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样一个结局。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不从政了!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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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七月九日,郑筱萸绝笔
今天我就讲到这,送大家一句格言我们共勉:“切记慎行自律,切勿渎职擅权自毁”,祝愿各位领导、朋友们平安、幸福、快乐地度过每一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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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湖北咸宁投资搞非煤矿山,安监局乱收风险抵押金,在停产后要求解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监局不予理睬。上诉到法院由于地方保护不受理。我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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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殴打我的家人,我路过遇到插手此事后,对方医院体检身体无毛病,但是对方赖在医院不走,并且要求派出所行政处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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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老婆和孩子被人诱拐 现在求救 现在她和孩子已经被控制 让家人设法营救 地址已明确 我们该怎么办 那个地方特别偏僻而且我们不了解当地的社会风气
以前在我们这里已经报警 没人管 现在您能告诉我是不是要去当地报警 我们该以什么理由去报警才会有人管以前在我们这里已经报警 没人管 现在您能告诉我是不是要去当地报警 我们该以什么理由去报警才会有人管表哥老婆和孩子被人诱拐 现在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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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故意打伤,鉴定为轻伤甲,公安抓不到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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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发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起草、制定的,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是什么,对于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有着怎样的积极意义,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10月9日对五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采访。&&&&问:为什么要制定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方面的规定?规定出台的过程和背景是什么?&&&&答:制定《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是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和执行中有渎职行为或其他影响公正办案情形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更换办案人”。“人民检察院发现或接到反映、举报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刑讯逼供或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未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依法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调查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检察建议等程序,完善法律监督措施。”&&&&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有关部门历经数年,经过反复调研、论证,综合各方面情况,共同制定了规定稿,报经中央政法委同意后印发实施。&&&&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答:规定主要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受理和调查渎职行为的责任、权限、方式,调查后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1、检察机关的职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2、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具体有:(1)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3)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5)侵吞或者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的;(6)违反法律规定的拘留期限、侦查羁押期限或者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较重的;(7)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8)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违法提请或者裁定、决定、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9)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10)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11)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人等的贿赂的;(12)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3、调查的启动。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开展诉讼监督其他方面的工作中,应当注意审查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有渎职行为。发现有证据证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渎职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或者控告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渎职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4、调查的具体方式、程序。为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诉讼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规定第七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调查的方式,即可以采用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报案登记材料、案卷材料、罪犯改造材料,对受害人进行伤情检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同时,为了防止将调查违法和职务犯罪侦查相混淆,规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得使用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性调查措施。规定还就调查的期限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二个月。&&&&5、调查后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已经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作出处理。(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侦查,并建议有关机关停止被调查人执行职务,更换办案人。(2)对于确有渎职违法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证明其渎职行为的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确有严重违反法律的渎职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被调查人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且有关机关未更换办案人的,应当建议更换办案人。(3)对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应当分别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该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4)对于举报、控告不实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说明情况。调查中询问过被调查人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本人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控告人。(5)对于举报人、控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司法工作人员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人员与举报人、控告人恶意串通,诬告陷害司法工作人员的,一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问:依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渎职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如何理解规定中所说的“调查”?这和职务犯罪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有什么区别?&&&&答:关于“调查”的界定。规定第十七条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的调查界定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为准确认定和依法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对该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及其性质、情节、后果等进行核实、查证的活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实践中,有些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违法的情况,仅通过审查书面材料难以确定,只有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才能全面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予以监督纠正。因此,检察机关只要发现或接到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刑讯逼供或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反映、举报,即应予以受理和进行调查。在调查后,认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未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这里检察机关的调查是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不同。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的调查,目的是确认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以及违法的性质和情节,以便及时、准确地纠正违法,保障诉讼活动公正进行,在调查时机上往往是与诉讼活动同步进行,在范围上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调查后,根据查实的违法行为提出更换办案人的建议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等,都是属于诉讼过程中的纠错措施,不具有纪律处分的性质。而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虽然也是为了确认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但其后果主要是确定应否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党纪政纪监督,在调查时机上往往是在诉讼活动结束后进行,在范围上也不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与通常所讲的对职务犯罪的初查也不同。检察机关在开展诉讼监督中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才进入初查或立案侦查阶段。对此,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已有相应规定,如该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八条关于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中,均规定了“调查”这一监督措施。&&&&问: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更加完备了。与此同时,如果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有没有救济方式?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方面,有什么样的规定呢?&&&&答: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更换办案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立案侦查等方式,这样就建立了不同层次、相互衔接的诉讼监督措施体系。同时,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设置了申诉程序:被调查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在十日内将复查决定反馈申诉人及其所在机关。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二十日内将复核决定及时反馈申诉人,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方面,也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内容。一是根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依法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和判决、裁定执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也在调查核实的范围;二是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其他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办理;三是强化检察人员的法律责任。检察人员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案件被错误处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放纵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干扰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规定的下发,将对防止和纠正司法不公现象起到重要作用。请谈谈应当如何贯彻落实好规定?&&&&答:制定下发《规定》,是落实中央提出的改革任务,加强诉讼法律监督制约的具体举措。各部门司法工作人员都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公正廉洁执法意识和严格履行法律职责、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于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积极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联合对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规定。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好规定,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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