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指受伤不够伤残等级鉴定的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吗?在不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能赔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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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后构成伤残等级,其工伤待遇如何计算?
作者:蓝世洪&&发布时间: 09:14:57
  汪某原系某铸造公司职工,双方于2006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某铸造公司为汪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06年9月,汪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足底外伤伴感染。同年10月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工伤,2007年4月,汪某申请劳动仲裁,汪某与某铸造公司在仲裁委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关系,并由某铸造公司支付汪某工伤待遇4000元。之后汪某旧伤复发,并多次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底慢性溃疡。2008年10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汪某右足底慢性溃疡与右足底外伤伴感染存在因果关系。2009年6月,汪某之伤经鉴定为属10级伤残。汪某于2009年10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铸造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汪某的仲裁申请。汪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铸造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发生工伤之日至鉴定之日)等工伤待遇共8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虽然本案以调解结案,但其中的相关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1、汪某与某铸造公司已于2007年6月在仲裁委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后汪某旧伤复发,并构成了伤残等级,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某铸造公司是否应支付汪某工伤待遇?
2、若认定某铸造公司应支付工伤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以汪某定残之时的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应予主张?
针对本案中遇到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汪某与某铸造公司于2007年6月达成的调解协议,虽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之后因汪某旧伤复发,并构成了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汪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已明显高于达成的调解时应享受的金额。2007年6月达成的调解协议已失去了客观前提,对汪某显失公平,故该协议为可撤销。汪某要求某铸造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依法予以支持,但也必须扣除已按原协议支付的部分。
关于具体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双方争议最大的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应予主张?汪某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以其定残日的上一年度即2008年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而被告则认为应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即2006年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应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且汪某与某铸造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以汪某定残之日的上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对某铸造公司实为不公。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因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法身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申请延长,必须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笔者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主张的前提是劳动和用人单位仍维持劳动关系,而本案中汪某已与某铸造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且汪某的停工留薪期早就超过规定的期限,亦未申请延长,故笔者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主张。
责任编辑:蓝世洪我的右手因公将小指截掉3厘米,无名指截掉1.5厘米,请问这算几级伤残,该如何索赔_百度知道
我的右手因公将小指截掉3厘米,无名指截掉1.5厘米,请问这算几级伤残,该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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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哦`.`相关的劳动局``.恩`.去问问`.
你要先进行工伤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来进行赔偿的数额。也会算上你的误工费和营养费以及办理此事的车旅费等!
这个要具体看功能丧失程度,你可以做伤残鉴定,一般都是单位与劳动工伤部门联系,然后到指定鉴定机构做的。我觉得单位出了事,肯定会替你支付医疗费用,同时对你因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各方面待遇给予补贴,但索赔你要考虑清楚,上面的事单位都做了之后,你就只有在离开单位时,才能要赔偿,一般都是三年的工资,我看并不多,不如你要求单位给你调动工作,从事力所能及的岗位,这样可能对你的生活更有利些。在单位刁难你或对单位的经济补偿不满意时,你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政府会帮助你解决问题的。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你的伤残属于八级伤残,理由如下:八级1)边缘智能;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3)颅骨外露;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7)全身瘢痕面积40%~49%;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14)外伤性青光眼;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7)发声及言语困难;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19)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4)一足 趾缺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缺失;35)一足 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畸形;36)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缺失;37)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40)心功能不全一级;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42)肺段切除;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44)肝部分切除;45)胆道修补术后;46)脾部分切除;47)胰部分切除;48)腹壁缺损10cm左右;49)胃部分切除;50)小肠部分切除;51)一侧肾上腺缺损;52)输尿管修补术后;53)尿道修补术后;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59)性功能障碍;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如果你办理有工伤保险,那么根据工伤保险对付出的医疗费用进行索赔。如果没有办理工伤保险,还得向你的雇主请求赔偿。除了上述医疗费用赔偿外,还可以要求残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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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中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停工留薪期
20085200911
12121212[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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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在日《中国劳动保障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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