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局口供格式跟实情不符合会怎么样?要负责任吗?

身份证资料被盗用,公安局找我负责任,怎么办?求帮助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本来在上班,忽然接到通知说我在2012年12月在上海一招商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欠费八千多,打电话到到公安局,说我还在上海一家工商银行开了个户口用来洗黑钱。审问罪犯交代,说那些证件是他用一两万左右在我这买来的。(这个也根不可能,我也不知情。而且我从2011年起到现在都没去过上海)。现在公安局怀疑我是不是我在犯罪或者是不是我因为经济问题的原因把自己的证件拿去卖了换钱,要我负责任将我名下所有的账户冻结一年多还要拘留我45天。在电话中一位警官已经帮我做过电话口供。现在我还需要向公安部登报吗?现在还应该做什么?
我是佛山市南海区的现在广州读书。我刚接到公安局的电话,说我在上海一家招商银行开了个户口用来洗黑钱,在广州也开了个广州商业银行的户口用来犯罪用(我根本就没有做过),犯罪分子被抓后,在他身上搜到我的证件。审问罪犯交代,说那些证件是他用左右在我这买来的。(这个也根不可能,我也不知情。证件已一直在我的身上也没有丢失过)。现在公安局怀疑我是不是我在犯罪或者是不是我因为经济问题的原因把自己的证件拿去卖了换钱,要我负责任将我名下所有的账户冻结一年...
身份证被盗用作案了,那个犯法的人也被捉到坐牢,但是我的身份在公安机构还没撤销犯法,还是显示犯罪人员,我该怎么办
本人邮箱内的身份证扫描件一直忘删,20日晚被人盗用,此人通过我的身份证扫描件成功更改了我网游账号的重要资料,更改了我账号的绑定邮箱,我实际现在对账号已无掌控权,我的账号目前被挂在网络交易平台如5173等上,目前正在出售当中,请问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关的解决方法和以后可能造成的某些隐患,谢谢
我现在该怎么办?我还得补办身份证呢!!!请说的详细些!谢谢
我身份在桂林证丢日,回当地公安局挂失公安局说不能挂失,也不能办理临时证,也不帮登报挂失,我应该怎么办
号身份证丢被别人抢了,2月9号挂失的,2月24号镇上已经同意改名字了,25去县公安局,对方答复说要等身份证挂失满三个月,现在满三个月了,现在又说要身份证原件,可我身份证已丢了,找不回来,我想问问律师,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我现在要怎么样才能改名字
一天下午,我和女朋友在河边玩,110过去查我们的驾照和身份证,他们有权随便查吗?由于我女朋友没带身份证,他们要带我们去公安局,他们有权随便带走人吗?我们就坐在河边车里聊天,什么都没干。 我们就是普通人,又没做什么事,出来在河边走走,一会回到车里聊天。河边不远处就有人在玩。我想我们不会成为可疑人吧。
洪洞公安局身份证重号办理过程(强烈推荐)
今天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被银行人员告知身份证信息有误不能办理,需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我的二代身份证是日签发),到派出所咨询后得知证件重号,电脑系统已于日将我的号码自动修改为另一组号码,我手中所持证件已不能使用。(公安部门一直没有通知我号码已改的消息,到日我才知道,三年来我一直是黑户口,我三十多岁啦,在公安系统中按照身份证上的号码搜索竟然是查无此人,难道我是从...
今天不小心在网上被黑客黑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和家庭地址,银行卡可以去注销,但身份证和家庭地址黑客知道,黑客可以用这些信息到网上或其他地方做违法事情,我是不是也应该象丢失身份证一样去挂失?  村主仼证明了他是先于我小儿子到现场的,也证明了我小儿子自始至终没有拿锄头及任何凶器,也没有跟受轻伤的人有仼何身体接触,可是林鹰所长(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沙埔派出所),你怎么相信对方的假口供说"是我小儿子用锄头把对方打伤的",何况对方做的口供破锭百出,根本不符合逻辑,违背最基本的常识,连傻瓜都可以看出来,你不是傻瓜,可是你为什么看不出来?而且还无视村主任的证据,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怀疑!  附上案件的质疑:  对于何德财一家人所做的证据要点:(1)何泉用石头打何德喜的头;(2)何金茂用锄头捅;(3)何泉从何金茂手上拿过锄头打何德财,何德财用手挡,砸中右手。我们家属提出以下疑点:  疑点:(1)打架过程精神高度紧张,打架的人多人都同时看到以上三点,而且天已黑,双方混战,如何看清楚?  (2)何泉用石头打何德喜的头,难道何德宝、何德财等三个人都同时看到?还能同时看到何泉手里拿石头?  (3)何泉从何金茂手上拿过锄头打何德财,何德财用手挡,砸中右手,难道何德宝、何德喜等三个人又刚好同时都看到?还能同时看那么清楚都说砸中右手?  (4)一会说何泉用石头打何德喜,一会何泉又变成用锄头打何德财,所用凶器及对象变化这么快?从何泉用石头打何德喜,到何泉从何金茂手里拿过锄头打何德财,还看到何德财用手挡,砸中右手,这里有一个过程,同时参与打架的人,怎么可能几个打架的人整个过程都看那么清楚?  (5)一家人所做的证据一致性这么高,明显是串通好的;在双方混战的情况下,只会注意到自己的打架对象,怎么可能会去观察其他人的打架细节,明显不符合逻辑。  对于邻居林美云所做的证据要点:(1)我站在自己家门口,天太黑了,双方混战,看不清楚。(2)但是我又看到何金茂拿一手电筒在照,何泉拿一锄头打何德财,何德财用手挡一下,打到他的手。  疑点:(1)本身记录前后矛盾,前面说看不清楚,后面又看那么清楚?  (2)林美云家跟我家之间还隔着两座房子,而且打架地点在靠近我家另一侧,中间一座房子前还有围墙和一棵树挡着,现场考察,林美云站在自己家门口,只能看到打架地点的一部分,而且相距有将近40米,晚上天黑,双方混战,如何能看清楚?就是白天,双方混战,距离又那么远,都不会看清楚。这是完全违背自然规律的。可以模拟当时的现场,是不可能的。(附照片)  (3)前面何德财几个家人指认何金茂用锄头捅,然后何泉从何金茂手上拿过锄头打何德财,何德财用手挡,砸中右手。假如这是事实的话,那何泉从何金茂手上拿过锄头到打何德财,时间是非常快的,那何金茂手里怎么突然会拿着手电筒而且在照呢?假如说何金茂的锄头真被何泉拿走,何金茂再去拿手电筒,再打开手电筒开关,那何泉也打完了,不可能林美云会借着手电筒的光看清何泉拿锄头打何德财的过程。就是何金茂有拿手电筒再照,手电筒的光也是晃来晃去的,也不可能借手电筒的光让林美云看清何泉拿锄头打何德财的过程。如果何泉是从何金茂手里拿过锄头,那说明何泉和何金茂靠很近,那何金茂的手电筒光能照多大区域?能同时照到何泉、何德财、锄头及还能看清何泉用锄头打何德财的手同时还看清拿手电筒的人是何金茂?可想而知,林美云所编的证据前前后后都是矛盾,明显不符合自然规律。  (4)对方多人指认何泉用锄头打伤何德财的手,说明何德财的手伤是锄头造成的。可是村主任的证据证明锄头都是何金茂拿的,何泉没有拿锄头,这不是完全对立的吗?那哪个证据可信度更高呢?  (5)对于何德财蓄意挑起事端,一边编造谎言,陷害何泉;另一边乘机敲诈,向我方索要40万,而且是一口价,这是何用意?  警察办案,事实如下:  1. 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草草结案。到底案情怎样,对方是怎么受伤的,到底是谁造成的,有什么直接或间接的证据可证明,一系列的问题都还没弄清楚,沙埔派出所就把人抓到看守所,而且一抓就是两个(我家老头子72岁和小儿子38岁),是不是太草率了?甚至可以说是草菅人命。在我小儿子被羁押期间,对方硬要三﹑四十万元钱,我的小儿子的老丈人因受不了刺激,结果自杀了。全村的人都说是因为我儿子的事,老人想不开。派出所能脱得了干系吗?  2. 受轻伤的对方为了勒索三﹑四十万钱,就诬告陷害我的小儿子何泉(中学教师),并串通他人做伪证,而我的小儿子根本没打受轻伤的何德财,在我小儿子回来之前,对方就已受了轻伤。这个已先我小儿子到场调解的村主任何少和可说明,我家小儿子根本没用工具打对方,跟受轻伤的那个根本没有身体接触,更谈不上打他了。结果,派出所不问青红皂白把我小儿子抓到看守所,这样行吗?难道派出所没有责任吗?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一起普通的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况且是对方三兄弟跑到我家围殴我大儿子一个人,情急之下,由于护子心切,我家老头子才拿锄头打过去致其中一个轻伤,而且我的大儿子还被对方打昏迷了。可以说对方有极大的过错,并且是对方先挑衅的,对方的轻伤,是我家老头子出于防卫造成的,不然后果会不堪设想的,而派出所全然不顾这些事实。  4.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方串通指认说是我小儿子打的,串通他人做伪证,而那个证人当时根本没在现场。而那个伪证人的证言肯定会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办案人员也没有查证﹑辨别。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况且对方还是捏造的事实。即使对方的伪证也算的话,那案件的直接证据一点都没有。请问派出所,仅凭这些,能定案的吗?能把我家老头子和我家小儿子一并抓到看守所吗?这岂不草菅人命?  5. 对于什么叫刑事拘留都不知道的我们来说,真正体会到被欺骗的滋味。派出所所长和民警们都说,没关系,今天去了,明天就可回去。我们还信以为真,结果我家小儿子被关了20几天。难道警察也能欺骗老百姓吗?后来,检察院审核不通过,派出所第二次到看守所提审我小儿子,如果你认了,我们给你搞取保候审,你就可回去。这难道不是诱骗吗?  6. 派出所叫一个刚从警校毕业没什么办案经验的民警负责办案,这妥当吗?他只是很认真地做笔录,你说什么,他就记什么。而且还独自一人跑到对方指认的证人家人做笔录,未能辨别伪证据,更不用说说侦查破案了。派出所这样做是负责任的吗?  7.我家小儿子取保候审回来后,我们进行了申诉,上级要求驻地派出所核查案件,结果一点动静都没有,他们互相推诿,案件还是悬在那边。所长和民警都说,对方是想勒索三﹑四十万,我们情况都知道,而且所长都说了,是民警不会办案,那如果这样,请问那为什么还不撤销对我儿子实行的强制措施,也没对案件进行核查,是不是将错就错?  事件详细经过:  我儿子何泉因被人诬告陷害指认打人致伤(掌骨骨折,实为我丈夫何金茂所为),福清市公安局沙铺派出所没有做任何侦查,没有严格把关,在证据不足且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的情况下,凭串通好的证言证词而且证言证词完全矛盾完全违背常规常理就定案将我儿子何泉刑拘并关押在福清市看守所达二十二天(当天我丈夫何金茂也同时被刑拘,因他年龄大当天就自动取保)。何泉被刑拘后,何泉的岳父为了这事四处奔跑,跑过我村村委,跑过村老人会想调解这事,结果对方要敲诈四十万元,由于四处求助无门,给何泉岳父带来非常大的思想压力,最后由于思想崩溃想不开,就在何泉取保候审当天(即3月27日)到家前寻短见离开人世。现在,我儿媳妇(何泉的妻子)都怪我“是我们家的事把她父亲害死了”,周围的民众也在传“何泉的岳父是因何泉被冤枉而去寻短见”,给我及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思想负担。做为母亲,自从我儿子何泉被冤枉错误刑拘后,我就吃不了饭,睡不了觉,身体已经极度虚弱,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何泉受到这样的冤枉,我有几次想死的心都有了,想以死来证明我儿子何泉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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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当儿戏吗?
  警察为何故意办冤杀错案?  至诚大兵  河南的柘城警方,一再让自己全国闻名,真牛B,好威风哟!继柘城警察办了“赵作海案件”之后,如今又办了一件“张振风案件”,是柘城警方将自己置于了全国人民的焦点上。  看官,至诚大兵本不愿意评论此事的,因为我怕被跨省,君不见河南警方除了会制造柘城冤假错案外,不是还制造了被跨省的案件吗?后来,朋友们纷纷指责我的怕,强烈要求大兵写博评论,强烈要求大兵质问警方“警察为何故意办冤杀错案?”还说什么“假如大兵被 跨省,我们全体朋友全体‘散步’声援,到时还定联络伙同潘金莲等去声援……”,朋友们如此一往情深,这样,我冒着被跨省的风险博飧朋友吧。  近日,《河南5名男子蒙冤3年警方隐瞒DNA报告炮制冤案》一文,成为了网络热议之文。河南柘城警方一桩错案致使5名农民蒙冤3年,日前,该案公诉人向南方都市报记者证实,柘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隐瞒了公安部DNA鉴定报告,导致5人蒙冤,法院曾判处张振风死缓、郭辉和郭新魁无期徒刑、刘超和刘传军有期徒刑15年。今年2月,在明知DNA鉴定报告被隐瞒、存在冤情的情况下,柘城警方仍一直未及时纠正此案。直至5月,赵作海案的出现,才给案件的解决带来了转机。  至诚大兵读罢,禁不住义愤填膺,真是怎么也想不明白:冤假错案并非没见过,然而这明知非嫌犯却故意办错案,制造冤案的警察却是头一次闻听!经我再次的认真思考,仍然没明白,虽说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可光明盛世,阳光朗朗,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故意炮制的冤案?  无论至诚大兵怎样想不明白,事实就是事实,冤案就是冤案,善于思考的大兵总得帮忙吧,好歹得为辛苦执着于故意办冤假错案的警察找到一些合理的理由才是吧,这才符合成人之美的古训。  那么,到底警察为何故意办冤杀错案?  一、目无法纪,办案仍信奉刑讯逼供。警察办案,有着若干的明确规定,不但不准刑讯逼供,而且办案原则是“疑罪从无”。特别是近年冤假错案频频出现,公安部更是反复强调办案的法纪。可这蒙冤的张振风等5人,被抓后的遭遇与赵作海如出一辙,刑讯逼供直到获得“满意”口供为止。张振风告诉记者说,他被带到派出所后,马上吊到屋顶上,“吊一天一夜不让下来,警察用橡胶棍打我,身上打得伤完了,中间想去解手也不让解。他们念材料,念一句,我也跟着念一句。念得不对,就打。”办案警察就是这样取得了办案的口供。警察如此不把法纪放在眼里,岂能有好结果,岂能不办出冤案?  二、草菅人命,视农民如粪土。张振风被抓的六七天内,为审讯需要被转移了多个派出所,警察是怕家属找到他。张振风等5人这样没有犯罪却失去人身自由甚至差点被冤杀的事情,只能说明,在一些昏庸甚至是坏人的警察眼里,张振风等5人不过是农民嘛,他们生活在最低层,真是如同草芥,草呀“春风吹又生”,监狱里增加5个农民不会怎样。于是,只要张振风等5人进入了警察的视线,那他们就注定了要成为冤案的受害者农民。君不见,近年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中的主角,如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郝金安,哪个不是农民?  三、明知错了不纠正错误,反而用更大的错误掩盖先错。日前,检察院的案件公诉人张洪波证实,柘城办案人员隐瞒了DNA鉴定报告,导致5人蒙冤。2007年6月,张振风等5人被刑拘逮捕后,在起诉前,商丘市检察院曾将案件退回警方补充侦查,检方并要求鉴定DNA结论,当时柘城县公安局说省公安厅没有办法做鉴定。可事实上,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被抽血,张振风等5人与受害者体内残留精液DNA鉴定比对后,公安部鉴定结果即排除了5人的强奸犯罪嫌疑。直到案件09年被发回重审,省高院派员要求柘城公安局到公安部做鉴定,柘城警方隐瞒DNA鉴定结论的问题才暴露出来。本来,有错必纠,是公检法机关的职责,然而,此案的警察获得DNA鉴定结果明知自己办了错案,却不是主动纠错放人,却隐瞒错误,依靠更大的错误掩盖先错,故意制造“铁”的冤案,实在是骇人听闻。  四、缺乏人性,没有良心。人无论是谁,都是人生父母养育的,生命与自由都是可贵的。人也是应该有人性和良心的。可是,在这起冤案中,这多名办案警察,却没有丝毫的怜悯之心,没有正义感和良心道德,对自己炮制的冤假错案心知肚明,却对人家的无辜的受害人不管不顾,置人生命于死地。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人,能够拥有丝毫的人性和良心,提出质疑,终止错误掩盖先错,那么哪里会走到今天的纸包不住火、遗臭万年的地步?  五、命案必破的制度缺陷。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形成了“命案必破”的铁律。出现这个这个“命案必破”的铁律,出发点绝对不错,体现高层对人民生命价值的重视,但“命案必破”的铁律落实到基层,就走样变形了。事实上,无论哪个国家,总有这样那样的案件会成为死案而石沉大海,有些案子受到条件的限制,破不了就是真破不了。可当“命案必破”成为衡量一个地方公安机关“政绩”的首要标志,那么,命案必破就会导致形形色色的丑闻不断,诸如柘城冤假错案的必然诞生。这不是此案警察故意办冤杀错案的必定条件,却是不可或缺的重大因素之一。
  一系列的错案产生,均暴露出对公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失败,我们从不怀疑公安抓错人,从不怀疑法院冤枉无辜,但事实上,一切权力的行使都有可能使无辜的人成为犯罪份子,甚至被以国家法律的名义无辜的剥夺生命。实际上司法的权威的确立,偶尔放纵罪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他会让一个无辜的人受到错误的追究,哪怕只有一次。
  制造冤案是人民警察的任务吗?  作者:六朝烟水满金陵  3月26日上午,浙江省乔司监狱临时法庭,国徽高悬,张辉、张高平终于拿到了无罪判决书。这一天,他们等待了10年。而今,百感交集,却只化成一句话:“终于清白了。”  十年前,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本朝的人民警察竟然侦破了一起叔侄强奸杀人案。当然,如果说没有一点证据,也不对,人家有嫌疑犯自己写的自白书呢!而这个自白书怎么来的呢?竟然是在一个叫袁连芳的人的诱逼下制作出来的。而这个袁连芳竟然还是另外一起冤案的参与者。一次在河南,一次在浙江。这个袁连芳竟然帮助两个省的人民警察制造了两个几乎致人死命的冤案。  看到这个消息,你的感觉,不应该是”竟然“吗?!  这个时候,各位再看到警察,你能不毛骨悚然吗?各位能相信他们说的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吗?  我们无法要求警察办案一定不会出错,甚至我们也无法要求所有的案件都没有任何瑕疵,但是,我们有权要求在法律面前受到公正的待遇,至少,我们不应该遭受来自警察、法院甚至政府的谋杀!  高平叔侄被冤枉案,聂树彬被冤杀案,马廷新被冤枉案,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 凡此种种无数的冤案,其实,完全都能避免,甚至根本就不应该发生。残忍地是,这些不仅都发生了,而且还有不少人含冤九泉,至今未能昭雪!  某个官员很无辜地声称,无论他们怎么解释,公众都不相信,他们很委屈。其实,他们一点都不应该觉得委屈,因为他们早已亲手将自己的诚信送入了化粪池,你怎么让人们相信,你们曾经香过呢?  冤案不可怕,可怕的是所有的冤案,警察明知是诬陷,还要用各种手段将这种冤案办成铁案。我们不能不怀疑,他们还是人类的一员吗?  每当监狱里面出了问题,他们总是说那是牢头狱霸做的坏事。了解了张高平案,我们终于知道,这些牢头狱霸,其实都是警察——自称人民警察的流氓们的帮凶。他们不仅在自己的辖区作恶,甚至能跨省调人做伪证,只为了将与他们无冤无仇的两个普通人送上刑场,这是一种用什么语言才能形容明白的残暴的罪行呢?  他们不是流氓,但是他们不仅比流氓还流氓,而且比强盗还强盗。没有怜悯,没有同情,没有人性,有的只是疯狂地撕咬同类的本能。如果将他们称之为人类,那简直是对人类的最大的侮辱,如果将他们称之为兽类,那简直就是对兽类的最大的侮辱。  当我们从愤怒中走出来,便觉得单单愤怒,并不能改变现实。冷静地分析,或许能让我们看清真相。  警察不是天然的罪犯。他们不是从娘胎里面出来就是怀着将良善之人都冤枉死的恶人。那么为什么这些曾经的正常人,一旦成为警察,就如此凶恶而且暴戾呢?甚至,他们其中的一些人,也曾经被自己的同事冤枉过,甚至遭受过非人的酷刑,可是一旦面对人民的时候,他们依旧和自己的同事们一样将曾经遭受的酷刑继续施加给别人。如果我们脱离了现在这个生活的环境,无论如何也无法解释这些人的非人性的行为。  为什么要将无辜的人冤枉成罪犯?自然有非人性的动因。  首先是破案率,上级要求达到多少,你敢不达到吗?那么因为客观的原因,无法达到如何呢?待遇自然受影响,领导自然不满意,而因为某项指标没有达标,可能那一年的某项奖金就要被拿掉,同事们自然也不高兴。当然了,要是轰动一时的大案,无法立即侦破的话,那么社会的压力也不小。在这个时候,任何与案件有联系有关系甚至只是有过某种瓜葛的人,都不会放过,严刑之下,怎能没有收获呢?即便没有任何证据,甚至连口供也没有,照样被送上刑场。河北廖海军一案,证据不足,怎么办呢?人民警察就反复找各个地方检验DNA,直到能验出有廖海军的DNA,才算罢休。至于怎么验出来的,那是警察们的秘密,我们无从得知。幸好死刑审核权上交最高法院了,不然,廖海军一家三口早就成了枪下冤鬼了!  可怕吗?在屁民们看来,可怕极了。但是在我们的人民警察面前,人命和蚂蚁没有任何区别。而这些,仅仅是为了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仅仅是为了保证破案率交差,以便得到领导的表扬。这个时候,那些英模奖章,那些大红的锦旗,那些光荣的称号,在我们的眼里,无不鲜血淋漓,怨气冲天!  为了达到上级交给的破案率只是制造冤案的一个原因。我们的人民警察所受的教育是导致他们必然会制造冤案的另外一个原因,而且是主要原因。在他们的看来,他们首先忠于的是党,而后是国家,最后是人民。而党早就自动地代表了国家和人民。党需要用几颗人头稳定社会局面,消除不稳定隐患,起到某种震慑作用,我们的警察就必然要配合。党的需要高于一切呀!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所谓严打,多少冤魂围着中南海至今萦绕不散?维稳十年,多少无辜者被枉法劳教甚至判处徒刑?他们兢兢业业地完成着党交给的各种各样的镇压指标,甚至有的人还会牺牲在岗位上,成为大家学习的榜样。这是怎样的无耻?  警察从来就不应该是国家的暴力工具,但是我们所受的教育偏偏告诉人民,公检法都是阶级国家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暴力已经成为他们工作的唯一手段,除此而外,他们竟然不会破案!这样的警察还好意思自称是人民的警察吗?  至于为了个人的某种目的而制造冤案,也是大有事在,大有人在的。  如果不能改变警察的性质,将镇压人民的工具变成为人民服务的公仆,那么,不论有多少冤案被平反了,必然还有更多的冤案产生。  而没有监督,权力无限放大,则是冤案丛生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试想,如果每个案件都暴露在公众面前,受到公众的监督,他们还敢无中生有,肆意妄行吗?  至于不独立的司法制度,更是制造无数冤案的帮凶。  大量的冤案被揭发出来了,但是大量被揭发出来的冤案没有人承担任何责任。有人说,揭发出来就是进步,我们固然同意。可是,仅仅揭发出来就够了吗?是不是还有更多的冤案没有被揭发出来呢?即便是揭发出来又如何呢?新的冤案不是还在出现吗?如果是揭发出冤案就是值得感恩涕零嵩呼万岁的进步的话,那和霸占妇女的流氓,减少了强奸的次数而没有停止强奸的行为,有什么区别呢?  对待人民如此残忍,对待权贵们,他们却有求必应,温柔有加。为了保护厅长的儿子,他们不惜牺牲自己的同事,他们为了获得某些利益,违法为权贵办理多份身份证,他们为了给警队争光(其实就是给自己谋利益),不惜草菅人命。至于与盗贼勾结,与色情场所合谋,勒索疑犯,摧残在押犯,这类的事情,不胜枚举。说他们是警匪一家,简直就是高抬他们了,他们还不如土匪呢!  但是,他们仍然是党国的中流砥柱。没有党国这棵大树的荫庇,他们如何能为非作歹,横行无忌呢!他们和党国真是同气联枝,荣辱与共了!  因果报应不需疑,作恶多端必自毙。倘不自新,只怕总有一天总账一算,全都完蛋。  倒是陈毅先生说的那句话一直有效,不妨送给本朝的警察们自省: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统统报销。纵览千古事,从来没有人能逃得出这个规律,哪怕现在你不信,事到临头后悔迟!  回归人性,摒弃兽性,公门以内好修行,不取媚上级,不邀功请赏,估计每个警察都能做到,倘能做到,即便不能苟容于体制内,那也不妨,至少你有了人的尊严,这才是人活着的意义!不然,和一条狗有什么区别呢?山西太原坚持处罚厅长儿子的警察才是你们学习的榜样呢!  畜类!你们还不醒醒吗!  ——  欢迎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与来源
  三、制度上的缺陷是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   1、 立法上的不完善   ①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经几次修改,但至今并未明确规定实行“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学者、实务人员只是从《刑诉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中,推论出“无罪推定”的意思;从《刑诉法》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推论出“疑罪从无”的意思。其实“不得确定有罪”与“无罪推定”,以及“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与“疑罪从无”都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并不能作等同概念。“无罪推定”作为与先入为主地将被告人作为有罪对待的“有罪推定”的对立概念,其本意就是要“自觉主动”地,甚至说要“先入为主”地将被告人作为无罪对待。而《刑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显然并不包含此意,如果将“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划作两端的话,该规定至多处于中间地带。其实,该规定正是某领导所说“我们既不搞有罪推定,也不搞无罪推定”的翻版或注脚。可以说立法上的含糊其词,是导致整个司法人员及社会认识错误,观念错位的重要因素。   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被告人的沉默权。刑事诉讼法虽有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规定,但又有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认罪从宽的规定。立法的不明确导致了公安侦查阶段仍然重口供,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2、刑事诉讼结构上的缺陷   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抗辩式诉讼模式基本确立,“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也进一步形成,但是刑事诉讼制度中一些突出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这就是强势侦查、优势公诉、弱势审判的格局尚未根本扭转。   依据《刑诉法》第七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据此,我国形成了刑事诉讼中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与执行的流水线作业模式。其中,侦查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的最前沿,公诉机关则处于传递接力棒的地位,人们形象地把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喻为“做饭、端饭与吃饭”,通常是侦查机关“做什么饭”---无论是否夹生饭甚至有毒有害食品,公诉机关就“端什么饭”,审判机关也就“吃什么饭”。同西方国家的“审判中心”,构造相比,我国流水线模式属于典型的“侦查中心”架构,多数时候是由“做饭的说了算”。由侦查中心向司法审判中心转变进程缓慢、阻力重重,司法审判机关宪政地位未得到切实保障,依法独立审判面临障碍。   3、公、检、法三机关地位、职能不平衡,制约机制难以有效运行。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既要实行互相配合,也要互相制约,但现实是,公安机关有强大的政府作后盾,具有强势地位,而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一身二任,具有明显优势。而且由于公安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追诉部门有着共同的职责:打击犯罪,全力以赴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决不让有漏网之鱼,于是就有了“命案必破”。两机关的侦查、批捕与提起公诉关系非常紧密,由此形成十分密切的“利益共同体”。因此,可以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主要是配合、监督关系而非制约关系。而且由于二者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也随之弱化。   然而,司法审判与侦查、公诉职能显然是一种制约而非配合关系,这也是“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的基本要求。现实中这种制约功能发挥如何呢?笔者在某区法院旁听的一起刑事案件开庭情况就很能说明问题。该区检察院检察员在法庭上底气十足地讲到:“作为国家公诉人对XX涉嫌犯罪一案提起公诉,同时对本庭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此言不仅立马让辩护律师矮了半截,同时也警示法官,不要忽视其双重身份。法院和法官因为处在被监督的地位,担心被找茬,也只能“重配合、轻制约”,法院对检察的制约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对三机关的关系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三机关的关系本来应该是“魏蜀吴”一样“三足鼎立”,但实际上现在的公检法的关系就像“刘关张”一样,是“桃园三结义”。而我以为公检法的现实关系更像是“张关刘”,即公安是“猛张飞”、检察是“威武关公”,而法院是“柔弱刘备”。正是基于这一颠倒的地位和关系,导致法院对公检制约的弱化。   有研究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的有罪判决率为99%以上,真正决定犯罪嫌疑人命运的程序阶段在侦查而非审判。一旦侦查权肆意横行,得不到监督与制约,出现错案在所难免。审判机关与追诉机关一味强调配合而忽视制约是冤假错案能够“顺利通关”的重要原因。   4、虽有制度但可操作性差、难以落实   ①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被称为遏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预防刑事错案的“利器”,但由于其立法过于粗疏,又缺乏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而且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与裁判又成了辩审关系紧张的新导火索,主要是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往往是“力不从心”,不能主持正义。   ②证人出庭制度由于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和拒绝出庭的处罚措施,实际上也难以落实,尤其是要求关键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仍然困难重重。   ③律师辩护制度薄弱。现实中刑事诉讼结构本已倾斜即控方实力强大,缺乏制约,而辩方职能弱化,刑事辩护对控方的抗衡制约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在此难堪的局面下,有的辩护律师不敢直面对抗公诉方,于是就与法官形成对抗,所谓“死磕 ”法官。究其原因,一是律师相较法官而言更加惧怕检察官,怕被“穿小鞋”;二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官职权主义仍较为明显,纠问色彩较重,主动询问明显,甚至个别时候与公、检形成同盟,在此形势下,律师自然容易与法官形成对抗,结果成为法庭“孤独、单薄的抗争者”。
  老虎苍蝇一起打...
  中国政法系统组合拳整顿队伍正风肃纪塑社会公信
  @MICHEAL1357
22:38:00  一系列的错案产生,均暴露出对公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失败,我们从不怀疑公安抓错人,从不怀疑法院冤枉无辜,但事实上,一切权力的行使都有可能使无辜的人成为犯罪份子,甚至被以国家法律的名义无辜的剥夺生命。实际上司法的权威的确立,偶尔放纵罪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他会让一个无辜的人受到错误的追究,哪怕只有一次。支持!  —————————————————  
  @MICHEAL1357
22:41:00  制造冤案是人民警察的任务吗?   作者:六朝烟水满金陵   3月26日上午,浙江省乔司监狱临时法庭,国徽高悬,张辉、张高平终于拿到了无罪判决书。这一天,他们等待了10年。而今,百感交集,却只化成一句话:“终于清白了。”   十年前,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本朝的人民警察竟然侦破了一起叔侄强奸杀人案。当然,如果说没有一点证据,也不对,人家有嫌疑犯自己写的自白书呢!而这个自白书怎么来的呢?竟然是在一个叫袁连芳的人的诱逼下制作出来的。而这个袁连芳竟然还是另外一起冤案的参与者。一次在河南,一次在浙江。这个袁连芳竟然帮助两个省的人民警察制造了两个几乎致人死命的冤案。   看到这个消息,你的感觉,不应该是”竟然“吗?!   这个时候,各位再看到警察,你能不毛骨悚然吗?各位能相信他们说的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吗?   我们无法要求警察办案一定不会出错,甚  —————————————————  当代鲁迅,针贬时弊的一篇醒世檄文!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 习近平: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18:40:00 来源: 中国广播网(北京)  央广网北京1月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中央政法工作会议7号到8号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会议。  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习近平: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习近平指出,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习近平: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习近平强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习近平: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收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习近平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习近平: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习近平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习近平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习近平:要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习近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习近平: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习近平指出,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  习近平: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习近平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习近平: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就做好2014年政法工作作出了部署。他要求,要把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总要求,以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科技信息应用、改进政法宣传舆论工作为着力点,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过硬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  (原标题: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 习近平:要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习近平: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习近平:以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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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22 发表 坚决支持习主席清除公检法部门里的害群之马!顶[0]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因为民警胡乱办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我儿子被错关看守所,恳请上级有关领导为草民支持公道,彻查案件,让违法民警得到惩治。
  @信仰痴客王兴朋 9楼
08:11:17  @MICHEAL1357
22:41:00  制造冤案是人民警察的任务吗?  作者:六朝烟水满金陵  3月26日上午,浙江省乔司监狱临时法庭,国徽高悬,张辉、张高平终于拿到了无罪判决书。这一天,他们等待了10年。而今,百感交集,却只化成一句话:“终于清白了。”  十年前,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本朝的人民警察竟然侦破了一起叔侄强奸杀人案。当然,如果说没有一点证据,也不对,人家有嫌疑犯自己写......  -----------------------------  欣赏
  派出所任凭做伪证的人怎么说,无视我方证人的证据;民警还跑到做伪证的人的家里做笔录,做完笔录作伪证的人还不签字(把人刑拘后才让伪证的人签字),而且所做的笔录漏洞百出矛盾重重,就凭这些派出所将人刑拘,而且用诱骗的手段将人骗进派出所,刑拘时事先也不告知违反了办案程序;虽然后来刑警队认为证据不足,但是因为将人刑拘了加上某些领导的干预,福清市公安局将错就错,极力地想把错案办成冤案,即便后来福清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内部审查也认为该案件证据不行,不能抓人,但是福清市公安局还是将案件报到福清市检察院起诉;被检察院退补的时候,福清市公安局沙埔派出所民警那种想从墙里挖出新证据来证明我们有罪的时候那种近乎歇斯底里的表现,整个办案过程荒唐之极,想必其中存在隐情。是关系案?还是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托谢! 习总书记身边最红的记者、秘书切莫辜负党国人民栽培你、切莫辜负向习总书记报喜不报忧、为了习总书记的江山社稷、要誓死忠心报国、看到此诉状后快快转告习总书记、或王岐山书记 要铁腕钢心怒斩那些蔑视中央政令的“马谡”  习总书记:直面从中央到福建省公安厅至福清市公安局组织委、纪检委及领导责任良心丶忠义诚信丶热爱人民丶优良传统消失殆尽。直面共产党已由过去人民赞誉心明眼亮丶爱民如子“英明领袖”美誉!已沦为昏庸无能丶愚民欺民“政治小人”的骂名。中央应反思什么?中央快以壮士断腕的英雄气槪!痛心彻底改变过去中央昏庸无能丶愚民欺民“政治小人”的丑陋政治形象。努力把新中央形象重新塑造成为心明眼亮丶爱民如子的“英明领袖”!否则,共产党真的会让极度愤怒的人民踢出中国家门......  习总书记;道出福建省老百姓的心声。中央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令国人振奋!但是在福建省公安厅仍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说的比唱的还好听,就是不解决问题,蒙上欺下,在福建省公安厅纪检委及领导不是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而是在践踏党的群众路线,百姓盼望巡视组、督导组来民间,可他们在福建省福州市呆上一阵子就走了,都干了啥?又起到了什么作用?百姓心里清楚。群众都有啥意见?怕是中央都蒙在鼓里了。结局让人民百姓更揪心了!中央应反思什么?今后,中央丶国务院领导,再不敢好大喜功丶爱让基层官员报喜,不爱听基层官员报忧,指鹿为马,自欺欺民了。再不敢扮演任基层作假孬官玩弄于股掌之间的“政治玩偶”了。今后,中央丶国务院领导,要学习古代皇帝经常下乡微服私访丶俯下身子听民声,时刻掌握治理国家的主动权......  习总书记,:中央不是总强调铁腕反腐吗?然而全国众多如牛毛像福建省公安厅至福清市公安局组织委、纪检委及领导 令人发指腐败窝案的贪官仍然逍遙法外,中央应反思什么?如果中央继续进行夸海口卖膏药式丶懒和尚只敲木魚不念经式的自欺欺民式反腐,共产党必亡丶人民必然遭殃......  习总书记:请您责令中纪委、中政法委、公安部、福建省委,快铁腕查处福建省公安厅至福清市公安局大部分党政官员,极端腐败的窝案。以福清市公安局为试点,认真地总结出,我党新时期的反腐败经验,并在全党开展卓有成效的反腐败运动......  从福建省公安厅至福清市公安局组织委、纪检委、大部分领导、无视党纪国法、无视自己的良知责任、无视党和国家的安危、无视党的利益、无视国家的利益、无视人民的利益。为了给自己大肆疯狂敛财,极力把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责任所长【林鹰】在任,极力包庇严重祸国殃民的办案民警腐败分子,极力包庇疯狂践踏法律、极力把犯罪民警当作权钱交易摇钱树、总是不予立案查外、疯狂残害人民的社会黑恶势力。把党的公安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坏的灰尘扫地,把党和国家的命运搞得岌岌可危,所引发的深度社会思考......
  对方何德财三兄弟追到我家打人,我们被打两人轻微伤,而对方何德财手掌受了轻伤,还真不知道他是如何受的轻伤,并不是我们想推卸责任,我们也想知道事实真相。狡辩缺德,不做亏心事就好。而何德财缺德啊,把轻伤当做一面胜利的旗帜,借机想敲诈30几万元人民币。此人45岁,还处单身,每天还足不出户,好吃懒做,害了自己老婆精神病,后想方设法逃避责任,把婚给离了。从此每天就想着哪里发财,终于自己受了轻伤,天降机遇,好好敲他一笔,不敲也白不敲。后来编造口供,说是我儿子用锄头打他致轻伤,还诡计多端阿,并且还勾搭上一个妇人林美云,唱了一出双簧戏,她还堂而皇之地在民警面前编造口供,还做了伪证,更荒唐的是民警竟然信了他们。而我儿子后来才回来的,根本没打何德财,还不知道锄头的由来。就怪我儿子是中学教师,好敲诈啊。钱不拿出来,只好关监狱,结果我儿子无辜地被关了20几天。民警谈何破案?简直草菅人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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