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一起吸毒被抓,他强制戒毒所两年关在市司法局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我因为是第一次拘留十五天,我现在

送去强制戒毒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他常年吸食毒品,现在已神智出现问题,家人一直害怕他报复不敢报案,按照规定第一次抓住吸毒者才拘留15天,能不能报案后强制戒毒就2年啊,主要怕时间短出来报复家人。
强制戒毒二年怎样才能提前释放?
该吸毒人员吸毒时间长达二十年,期中被抓去强制戒毒两次,一次半年,另一次两年。现在我国废除了劳改制度,如果该人员又被抓去强制戒毒,那么请问他的刑期会是多久?谢谢
我在佳木斯,我想咨询一下 男方吸毒,殴打女方。男方已经被强制戒毒关起来了。男方已经是第二次戒毒了,第一次是社区戒毒一个星期。男方被关在天津市,两人家是黑龙江的。女方想离婚应该怎么办?
我一朋友的老公在吸毒 现在没有办法 想让他强制戒毒
在强制戒毒所出来3年后、在动态管控状态还是写着强制戒毒、要怎么办理才可以改为“戒毒3年未复吸”
你好!有个问题我想咨询1下各位大律师的,我表弟以前是因为吸毒被公安抓过送去戒毒所强制戒毒过的,现在出来已经两年多了,但是1直都不去找工作。我也跟他沟通过好几次了,他的回答是害怕找工作的时候用身份证登记会被公安查。他之前也找过1份保安的工作,后来人家工作单位要跟他要身份证登记,他害怕会被公安查所以就没有去上班了。所以就是这个问题我想帮他向各位大律师咨询1下!谢谢!
你好,我想咨询1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在所外就医,病情已经稳定好了,还有两个月的教期,如果不去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惩罚,请帮忙解决1下问题,谢谢1
认识我老公之前知道他吸毒,认识7天之后他就被抓去强制戒毒,等了他1年多,他回家之后我们结婚了,现在有1个男孩5个月大,但是他屡教不改,怀孕期间曾两次自愿戒毒,生孩子还没满月,他就又吸毒,现在还断续吸毒,请问我要离婚孩子能给我吗?
请问强制戒毒两年。快1年了,请问可以保外社区戒毒吗?都要什么手续。谢谢
我想请问1下,我强制戒毒两去考车牌,他为什么叫我3年后才能去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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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毒”害这些孩子?——来自云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伤心故事
  新华网昆明6月25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王研)这是一群特殊的孩子,在他们中间,有人很小就失去了家人的关爱,有人过早地离开了学校,进入了社会……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为毒品所惑。
  这些孩子有的走上了吸毒道路,有的被人迷惑贩毒……他们的经历和故事,也许能给社会、给家长、给学校,给更多的孩子带来一些警示。
  好奇心,让她陷入毒海
  昆明市寻甸县16岁的荣荣(化名),如今正在云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在这里,她将度过进行为期2年的戒毒生涯。
  荣荣的家庭条件并不好——父亲的脚有残疾,母亲的智力有点儿问题,包括爷爷、奶奶、妹妹在内的一家六口就靠父亲做农活养活。
  荣荣却一直觉得这样的生活“没意思”。她经常逃学,在父母的反复劝说下,勉强回去上课,但对学校感到厌倦的她仍然经常逃学。
  记不清是哪一次,荣荣又跟几名同学一起逃学了。别的同学钱花光后都相继回了家,只有荣荣不愿回去,仍继续在外游荡。一天,她跟着几个社会上认识的朋友一起去打桌球时,看见朋友在吸“小马”(麻黄素),荣荣好奇地问“这是什么?”朋友说“这你都不知道?来尝一尝。”尝过以后,荣荣唯一的感觉是头晕,这时朋友才告诉她这个东西叫“小马”。“小马?不是电视上说的毒品吗?”她有点儿害怕。
  在学校,经常逃课的荣荣不知道毒品是什么;在学校之外的社会,也只是偶然地通过电视知道“小马”是毒品。她没想到毒品会让她越陷越深,也没想到毒品会如此残害自己、残害家人……不久后,苏苏还是第二次接触了小马,因为“就是想看看到底会怎样。”
  结果一发不可收拾。荣荣感觉自己越来越瘦,脸色越来越差。尽管从小父母就教育自己不能骗人,但荣荣仍然想方设法“昧着良心管他们要钱。”这样的日子一直持续到2014年初,此时尽管她已经被警察查获过一次并被社区戒毒,但依然难敌毒品的诱惑,于是,这一次被警察查获后,她被强制戒毒2年。
  “父母对我挺好的,我背着她们做了这些事,自己也感觉很难受。”荣荣说,进入强戒所后父母来看望过自己,“说我长胖了”。
  如今的荣荣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毒品的危害性和知识的重要性,“出去以后如果爸妈让我继续上学,我绝对愿意。”
  无知和贪婪,他把毒品吞入腹中
  刚满18岁的腾腾(化名)来自广西,如今却在昆明身陷囹圄,原因是运输毒品。
  腾腾出生于一个典型的农民家庭,由于父母农活忙重,他经常由爷爷带着。
  小学的时候,腾腾还是一个让父母放心的乖孩子,但初一上学期开始,他迷上了电子游戏,网吧、电子游戏厅……当腾腾的身影总在这些地方出入的时候,他的学习成绩毫无悬念地出现了大幅下滑。父母为此操碎了心,但不管采用什么方法,都无法让腾腾从对电子游戏的沉迷里摆脱出来。失望的父母对他的管教和关心渐渐少了,最后,索性不管了。
  在网吧里,腾腾喜欢和朋友玩多种网络游戏,但最令他沉迷的还是电子游戏厅里的老虎机等具有赌钱性质的游戏。可几乎和所有赌博的人一样,腾腾总是输多赢少。腾腾便开始偷父母的钱。2012年,随着开销越来越大,他从偷自己家的钱发展到去别人家里盗窃,结果被警察当场抓住。因为他还小,法院只以盗窃罪对他判处罚金1500元。可这个教训仍无法让腾腾警醒,此后,他又曾因参与聚众赌博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赌教育。
  辍了学的腾腾离开了家,到广东去打工。有一天,他的钱包、手机被抢了,在街上四处游荡时,一名“好心”的男子叫住了他。这人不仅带他去吃饭,还常买小东西、给他点钱。在这些小恩小惠的笼络下,腾腾竟毫无防备地跟着这个男子到了西昌。在西昌,这名男子的朋友让腾腾试着吞下切成较大块的长方形的苹果,并直言不讳的告诉他这是为了检测训练他体内带毒的能力。“你是未成年人,按法律被抓到了也不怕,最多就是取保候审,没事的!”
  无知的腾腾就这样轻易听信了别人的话,在对方许诺的好处面前,2013年10月的一天,他强忍痛苦吞下了340多克海洛因。此时,腾腾并不知道一旦包裹着毒品的包装破裂,迎接自己的将是死亡。
  腾腾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4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他做出判决。等待他的,将是7年的牢狱生涯。
  关爱缺失,她用毒品寻找慰藉
  17岁的阿俊(化名)来自云南省镇雄县,在云南省女子强戒所的戒毒期限也是2年。
  阿俊成长在一个“问题家庭”,她有一个很不称职的父亲——不仅坐过牢,酗酒,甚至还和情人生了儿子。包括这个同父异母的孩子在内,阿俊家里总共有5个孩子,就靠阿俊的母亲在工地上上班养活。
  阿俊说,自己第一次见到爸爸是小学一年级,那天他刚从牢里放出来,“让我背诗我背不出来,他两耳光就把我的嘴巴打出血来”。后来,人们慢慢地知道了阿俊的父亲坐过牢,同学和邻居都嘲笑、辱骂她,本来学习很好的阿俊,成绩越来越差,甚至开始抽烟喝酒。到小学五年级的时候,13岁的阿俊辍学了。
  酗酒的父亲经常酒后殴打孩子和妻子,而辍学的阿俊无视妈妈的劝说,也影响了母女间的感情。阿俊开始离家出走,从几天,到几个月不回家……
  2011年,阿俊跟朋友到昆明的饭馆里打工。一次阿俊生病了,需要做手术,她打电话回家告诉妈妈,期望父母能说两句疼爱和安慰的话。但妈妈只说了一句“做嘛”,就挂了电话
  2012年,阿俊在朋友的教唆下染上了“小马”,“之前就知道是毒品,他们吃了几个月我都没有沾。”但一天因为心情不好,加上朋友激她“吃两口会死啊”,阿俊就赌气吃了。“我当时想毒品有什么了不起,谁不敢吃啊!”阿俊说,虽然自己每次吃不超过3颗,但因为身体本来就不太好,每次都会睡不着、还感觉腰酸背痛。
  进了戒毒所后,朋友打电话告诉了阿俊的父母,但父母没有任何反应,也没来看过她。阿俊说,自己以后出了戒毒所,不会回家,因为家对她已经没有意义,“家里还不如戒毒所好,这里起码还有干警关心我,还有一起戒毒的朋友。”
  阿俊说,等出了戒毒所,自己也不想留在昆明,因为这里有很多毒友,她怕自己重蹈覆辙。“我只想走得远远的,到没有人认识我的地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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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7号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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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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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入 所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确认是否受伤、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对女毒人员还应当确认是否怀孕,并填写《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
  办理入所手续后,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收戒回执。
  第十五条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
  戒毒人员不满十六周岁且强制隔离戒毒可能影响其学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对身体有外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戒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戒毒人员入所手续,应当填写《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戒毒人员基本信息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应信息不一致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要求办案部门核查并出具相应说明。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并填写《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二份,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人员各存一份。经戒毒人员签字同意,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将代为保管物品移毒人员近亲属保管。
  对检查时发现的毒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违禁品,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逐件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处理。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配合办案部门查毒人员真实情况,对新入所戒毒人员信息应当与在逃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在逃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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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性别、年龄、患病、吸毒种类等情况设置不同病区,分别收戒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新入所戒毒人员管理制度,对新入所戒毒人员实行不少于十五天的过渡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入所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书面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途径,掌握其基本情况,疏导心理,引导其适应新环境。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检举、揭发、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障戒毒人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通话。
  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
  探访人员应当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份证件检查,遵守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探访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警告或者责令其停止探访。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其请假出所:
  (一)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离所探视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相应事务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戒毒人员应当提出请假出所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发给戒毒人员请假出所证明。
  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和回所当日均计算在内。对请假出所不归的,视作脱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戒毒人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和委托书,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指定地点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戒毒人员伙食标准,保证戒毒人员饮食卫生、吃熟、吃热、吃够定量。
  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俗。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代购物品管理制度,代购物品仅限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督促戒毒人员遵守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分别予以奖励或者处罚。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
  戒毒区实行封闭管理,非本所工作人员出入应经所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被服,衣被上应当设置本所标志。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应急报警、病室报告装置、门查和违禁物品检测等技防系统。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强巡查,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有碍值班的活动。
  值班人员发现问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第三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戒毒人员脱逃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配合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时可以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情节。
  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知其家属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查清死亡原因后,尽快通知死者家属。
  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询问登记制度,配合办案部门的询问工作。
  第四十条 办案人员询问戒毒人员,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工作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在询问室进行。
  因办案需要,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后可以将戒毒人员带离出所,出所期间的安全由办案部门负责。戒毒人员被带离出所以及送回所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对其进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办案人员和戒毒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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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医 疗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治疗和护理操作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和成瘾程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并建立个人病历。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医护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医护人员应当随时掌握分管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看护。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民警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解除后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所外就医的费用由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购买。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医护人员应当监督戒毒人员当面服药。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禁违规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卫生防疫制度,设置供戒毒人员沐浴、理发和洗晒被服的设施。对戒毒病区应当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疫情发生。
  第四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保证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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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 育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教室、心理咨询室、谈话教育室、娱乐活动室、技能培训室等教育、康复活动的功能用房。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民警与戒毒人员定期谈话制度。管教民警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戒毒人员自然情况、社会关系、吸毒经历、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
  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经常开展法制、禁毒宣传、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等主题教育活动。
  第五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中授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奖励制度,鼓励、引导戒毒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将戒毒人员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转递给侦查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证并反馈查证情况。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戒毒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动员、劝导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出所后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积极联系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向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术、文化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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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康 复
  第五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文体活动,进行体能训练。一般情况下,每天进行不少于二小时的室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康复训练。
  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戒毒需要和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康复劳动时间每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小时。
  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强迫戒毒人员参加劳动。
  第六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康复劳动场所和康复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有碍于安全管理和戒毒人员身体康复的项目。
  第六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付戒毒人员劳动报酬;
  (二)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
  (三)购置劳保用品;
  (四)其他必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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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出 所
  第六十二条 对需要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三条 对外地戒毒人员,如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变更执行场所,将戒毒人员交付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现实表现、适应社会能力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对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继续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戒毒康复、日常行为考核等情况一并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第六十五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
  (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
  (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
  (四)所外就医的;
  (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
  (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
  (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
  第六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副本、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结果文书、戒毒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奖惩情况记录、办案机关或者律师询问记录、诊断评估结果、探访与请假出所记录、出所凭证等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有关文书及图片。
  戒毒人员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死亡鉴定书》和《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归入其档案。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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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毒成瘾人员,本级公安机关没有设立拘留所或者拘留所不具毒治疗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代为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
  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七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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