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房屋装修为由无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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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大修后征地拆迁等纠纷法院应受理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下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关于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作了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的说明,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作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分别代表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据新华社电
  新京报讯 (记者宋识径)昨天下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拟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征用财产、社会保险待遇等纠纷,法院应该受理。
  据悉,此次修法将畅通入口,扩大“民告官”的范围,让更多原来通过信访渠道解决的案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破解“信访不信法”状况。
  目标 拟解行政诉讼“立案难”
  行政诉讼法1989年通过,日起实施。这是该法施行23年以来的首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介绍,行政诉讼面临“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其中最突出的立案难。信春鹰表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据介绍,法工委从2009年开始着手修法调研,旁听案件审理、阅卷、派人到行政审判一线蹲点等方式了解行政诉讼情况,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两院、学者和律师的意见。
  这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交的修正案草案,拟从5个方面完善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畅通行政诉讼的入口,规定法院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现状 涉征地拆迁案很难受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的资料显示,近年来各方面都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范围过窄,很多行政案件因为不属于受案范围而不能进入法院,这不符合审判需求,也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
  北京张东、天津魏涛等律师提到,一些法院出台内部文件限制立案,如要求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纠纷不得立案。
  新京报记者此前从中央政法委了解到,在信访案件中,多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据媒体报道,在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部分与征地拆迁有关。
  而这些案件此前很难被法院受理。
  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扩大了受案范围,拟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等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也将被纳入法院受案范围。
  监督 法院不受理 上级可处分
  此前,法院拒收起诉书,也不出具任何手续,当事人不能上诉,只能无可奈何,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救济的方式。
  信春鹰介绍,草案将强化受理程序。草案增加规定,法院在接到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如果诉状内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能未经指导和释明就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接收诉状之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并载明理由,原告不服,可以上诉。
  如果在7日内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起诉,上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草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院规定了责任,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试点 行政诉讼尝试异地管辖
  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没有规定特别的制度。如果要起诉A县政府,要到A县法院起诉。舆论认为,这给行政机关向法院施加影响提供了可能。
  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探索实行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减少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扰,据介绍,试点工作效果比较好。
  在法律修改征求意见期间,各方建议对一审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或者提高管辖级别,规定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
  信春鹰介绍,修正案草案在规定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的基础上,增加两种管辖方式。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案件,起诉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中级法院管辖。
  ■ 北京落地
  行政首长应诉
  平谷“最积极”
  推“行政首长应诉制”,为北京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最高区县
  2011年6月,平谷区辛庄镇小辛寨村村民王某等3人将区政府告上法院。开庭当日,平谷区原区长张吉福(现任平谷区区委书记)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区长出庭应诉,这在北京市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还是头一次。
  曾“告官不见官”
  2011年5月,“行政首长应诉制”在平谷区全面推开。平谷成为北京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最高的区县。
  据了解,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的意见》及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均提出,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
  “这些都不是强制性规定,在实践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落实。”平谷法院行政庭副厅长张丽颖介绍,平谷法院通过对2005年至2009年近五年间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中的普遍现象,平谷区党政机关行政首长应诉率仅2.45%。
  应诉率现达65%
  但后来,这一情况出现改变。
  2011年1月,平谷区法院向平谷区政府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平谷区政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该司法建议得到了平谷区政府的积极回应,同年5月,平谷区政府规定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的六种情形。2012年,平谷区政府还出台了《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张丽颖介绍,通过2年多的实践,截至目前,平谷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65%左右。
  对有些负责人出庭时“不出声”,今年,平谷法院开始试行,庭审中在最后陈述前,增加负责人独立发言环节。
  新京报记者 卢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局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
  “立案会给政府惹来麻烦,谁愿意接这烫手山芋?”
  ——一位基层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对新华社记者说。
  十几万件
  最高法院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60%受访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收回的4351份有效调查问卷显示,约60%的受访者对行政复议缺乏了解甚至没有听说过行政复议。有些群众对行政复议存有“官官相护”、办案不公的疑虑,不愿将行政复议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112万件
  执法检查报告显示,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14年来,全国各级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12万件,其中受理101万件,审结92万件。
  修法亮点
  公司注册资本拟取消最低限额
  ●修改的7部法律内容涉及取消下放11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其中: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有关规定。为优化营商环境,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同时为改革监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经济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协调发展
  ●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国家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协调发展。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据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关于房屋装潢纠纷的情况通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吴金水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下午好!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因房屋装潢而引发的纠纷也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广大业主在化巨资甚至倾毕生积蓄置购房产后,一般都想请一个价廉质优的装潢公司为自己的居室进行装修。然而,由于在装潢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装潢公司不讲诚信或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装潢纠纷就接二连三地产生。下面,我就闵行区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此类纠纷所呈现的特点和避免此类纠纷应把握的几个方面等向记者们作一个简单的通报。
一、房屋装潢纠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一)无效合同在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分析受理的案件,发现无效合同约占35%。无效合同的产生,主要缘于装潢公司没有取得装潢资质证书。其中有的装潢公司虽有营业执照,但在取得执照之后,尚未取得资质证书之前,就开始承揽房屋装潢工程。更有甚者,连营业执照都没有,也装模作样地承接装潢。一旦产生纠纷涉讼,其装潢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原因在于,有些业主为压缩装修开支,自行去找“装修游击队”进行装修。其后果是,因这些装修人员一无施工资质,也无相关的施工设备及人员,往往造成施工质量低劣,需对工程进行返修。如一案件中一位业主原本与装潢公司订合同,因价格未谈成,就请了一位“师傅”装修居室,双方签订协议后进行装修,后发生矛盾起诉到法院,审理中经检测,竟然发现,电气、墙地砖、木地板、吊壁橱、细木工、清漆、涂料等七项分项工程不合格。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合同无效,装潢“师傅”支付相应的修复费用。
与此同时,个人装修队为承揽工程,往往先假意自行压价,等承接工程后,又反复要求业主增加工程款,如遭拒绝,轻则予以偷工减料来进行应付,重则威胁甚至打骂业主,使业主有家难回。譬如上述案例中,施工人员既强占房屋又不施工,后来撤出施工现场后,又不向房东交付房屋钥匙。还有一起案件,业主是请个人装修农村房屋,因双方对工程支付时间及每次应支付的额度发生争议,审理过程中,业主称,装修方因催讨工程款无着,威胁自己的子女,造成一家人举家搬离原住处而在外借房的的情况。诉讼中,业主为了安全,还拒绝提供联系地址。其女儿也因安全问题而辍学在家。这是所有业主都不愿意看到和发生的事。
(二)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往往需要进行审价、鉴定或评估。工程价款约定不明或装潢过程中增加工程量又未约定明确时,如果双方不能协议一致,案件往往需要审价确定,而如果是由于装修质量发生问题的话,还要对质量进行鉴定,同时还要对返修费用进行评估。这样,一来造成案件的审限被拖长,二来造成诉讼成本被提高,案件的处理难度也同时被增大。如在一个案件中,装潢公司要求业主支付装修尾款30000元,而业主认为不仅不应支付工程余款,而且装修有较大质量问题,反诉要求赔偿修复费用21000元。在双方分歧很大,法院做了大量工作仍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这个案件就先后进行了工程造价的审价、工程质量的鉴定及修复费用的评估。三项评估审计的费用相加高达14000元,不说法院审理时调解的难度大大增加,同时还浪费了当事人大量的金钱及精力,而最后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费用相抵扣,仅是业主支付承揽人工程款不足5000元。案件最后是公正的解决了,但原被告双方都付出了较大的代价。
(三)业主多以装修质量为由,或起诉或抗辩或反诉。除了业主主动以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装潢公司以外,一旦装潢公司起诉业主要求支付工程余款时,有的业主就会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而且一般还会提起反诉。如在一个案件中,业主已经入住近一年,当装潢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余款1万余元时,业主便提出有八项质量问题要求装潢公司解决,其中包括马桶及消毒柜松动、卫生间地漏问题、浴室接合部的螺丝、钢架生锈、窗台出现蛀孔等等一系列理由来推拖。应该讲,如果是一点点细小的瑕疵的话,业主本来可以向装潢公司报修来妥善解决,但有的业主认为装修公司已经赚到钱了,这点余款就是不付。业主就抱着他来找我,我就找他,他不来找我,我也不找他的消极态度。由于本案中业主明确提出质量问题不作为反诉,法院依法判决业主按约支付工程余款。
二、认真审理装潢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鉴于装潢纠纷的特点,法院在审理装潢纠纷时,本着诉讼经济、节约成本的原则,多做调解工作,能调则调,化解纠纷。同时本着促进诚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判令不讲诚信的装潢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如某业主与上海某建筑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设计公司为其装修自家的新居。三个月后,业主搬入居住,发觉客厅所铺的地砖有明显色差、渗透等现象。于是,他翻出了还未处理掉了地砖包装,这才发现包装盒上明确印着“合格品”字样。翻开当初与装潢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单,上面赫然标明了“客厅地面使用亚细亚牌优等品地砖”的字样,业主多次与装潢公司进行交涉,但被告知只是包装盒搞错了的原因。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装潢公司退还地砖款7,441.2元并赔偿原告损失7,441.2元。法院通过庭审质证证实,装潢公司所用地砖的等级即为合格品,非优等品。然装潢公司在与业主就材料价款进行结算时,按优等品地砖的价格结算,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业主要求退一赔一的诉请成立。(见案例新闻稿件《合格品地砖冒充优等品地砖》)
三、避免房屋装潢纠纷,可从六个方面把握
房屋装修,一旦发生纠纷,对双方都是比较棘手的事情。轻者耗精力物力,重者上法庭争讼。为此,我院根据审判中遇到的问题,总结了一些避免装潢纠纷的对策,供广大业主参考。
(一)装修房屋一定要请正规的装潢公司。正规的装潢公司不但要有营业执照,还应具有资质许可。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与其签订装潢合同。或许正规的装潢公司所开出的费用要比请外面的小包工头要贵一点,但这样装修质量及维修都有了保证,让人觉得放心。如有的业主与上海知名品牌装潢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在竣工验收后要签订工程保修单,同时在工程施工结束后,装潢公司将出具统一的发票。而且在施工结束后,双方又委托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装饰工程进行了验收,检验结论为工程合格。我相信,有这样的装潢公司给自己的家庭居室进行装修,一定会给业主带来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尽最大可能避免纠纷。
(二)在装潢合同中对装潢标准、装潢材料一定要有详细约定。因为装潢合同一般都是约定闭口价,而同样的材料,因为品牌不同,之间的差额是相当巨大的。而且同样品牌不同型号之间也是有不小的差价。有一个案件,双方约定除装潢公司购买的以外,其余由业主自行购买,装潢公司开具的工程预算单上列明五金项目金额为500元,但对五金项目是哪些,并未明确。后在交房时因马桶的金属软管断裂造成漏水损失,双方对该金属软管是谁购买的产生争议。如果有了详细的约定,就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要确认工程款,并索要收据或者发票。业主在向闭装潢公司支付工程款时,一定要向公司确认的人支付工程款。付款后,还要索要收据及发票。因为这些是认定业主向装潢公司支付款项的依据。因为,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就可以此证据予以认定。如一装潢公司起诉索要工程款,被告方业主提出其曾经支付过原告3000元,认为此款应该在工程款中扣除。但对此付款却提不出相关证据,最终法院对此付款没有认定。
(四)工程量变更,应及时对工期和价款进行重新约定。在房屋装潢的实际履行中,往往发生工程量的增减,故对增减项目时,双方应及时对增减项目的价款进行约定,对相应的工期也要进行调整,这样发生纠纷时,无需再进行审价,业主要追究装潢公司逾期竣工责任时也有据可依。而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发现,在业主起诉要求装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会以装潢公司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在审理中一般又会发现,装修又有增减的施工项目,这样原合同约定的工期在工程项目有增加时就难以适用,要追究装潢公司违约责任时也没有了依据。
(五)装潢工程结束后,要对工程进行及时验收。这点对于对业主来说,尤其重要。如在一案中,对于装潢公司的施工量问题,因为当时装潢公司撤离施工现场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确认施工的工程量,又没有采用证据形式予以固定,故不可能再对当时施工的工程量作出确认。业主在诉讼中提出的评估报告难以证明装潢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且评估报告系业主单方进行委托,装潢公司不予认可。所以业主主张返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也无法支持。
(六)一旦发生质量纠纷,应及时起诉,千万不能擅自入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装潢纠纷出现后,作为业主一方,千万不可破坏现场。在此情况下,如果仍一味地入住或者自行修复,其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就会被掩饰或灭失,业主一般就要承担证据不足的后果。如在一案中,原被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后被告在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前提下,实际入住,而在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余款时,业主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对此,法院因其已实际入住而没有采信其主张,最后吃亏的当然是业主。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因房屋装潢而引起的案件还会不断增加。新闻界转告广大要进行房屋装潢的业主,装潢时,务必要聘请正规的装潢公司,确认其装潢资质,千万不要贪一时便宜而让“装潢游击队”进行施工。然后,在签订合同或合同变更时小心谨慎,在材料的约定,工程款的支付,工程阶段或完毕时的验收等各个环节上,一关一关地进行认真把握,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自己耗巨资购买的房屋实现理想的装潢。对广大的装潢公司,我们要说的是,做生意一定要讲诚信、重质量、负责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想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马虎了事等手段赚取利润的话,结果只能是官司缠身,损名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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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情况调研报告
——福建高院对年6月全省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和调研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作者:周瑞春 王珩 林爱钦 许秀珍 冯亢
  核心提示: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年6月全省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和调研,分析行政执法工作中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问题及成因,提出改进对策及建议。
  一、行政诉讼案件总体情况
  年6月,福建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0415件,在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被告胜诉的2295件,占一审结案数的36.69%;判决被告败诉的488件,占一审结案数的7.9%,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799件,占一审结案数的12.94%;经协调行政争议得到化解后原告以撤诉等方式处理的2426件,占一审结案数的39.3%。
  (一)主要特点
  1、以征地拆迁为代表的涉民生类案件居多,呈系列性、群体性特征。年,涉及房屋征收、违法建筑处罚等城建类案件达1124件,占一审收案数的22%,涉及土地征收等资源类案件958件,占一审收案数的19%。从我院统计的133件诉省政府的诉讼案件来看,5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有70件,占52.63%,其中1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有35件,10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有3件。
  2、行政诉讼立案难与行政争议化解难问题并存
  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土政策”、“土规定”限制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的地方明确要求法院对一些敏感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诉当地政府行政案件之前必须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另一方面征地拆迁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对征地拆迁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的行为,无论有无利害关系或法律关系如何都提起作为之诉或不作为之诉,并为获取证据或解决起诉期限问题而提起大量信息公开诉讼。这些案件原告的诉讼动机大多是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安置补偿问题,而法院依法仅能审查被诉行为的合法性,无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实质问题。
  3、行政诉讼案件申诉上访率高与发回改判率高问题并存
  行政诉讼原告不服判决上诉率高、申诉率和上访率高。2012年我省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率为9.02%, 2013年的申诉率则达到23.60%,增长14.58%。从最高法院对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的统计看,近两年我省法院发回重审及改判案件较多,“两率”排名在全国法院均比较高,2012年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分别位居全国法院第9位和第7位,2013年均位居全国法院第6位。二审发改率较高的同时申诉上访率仍较高,一方面说明我省法院的一、二审行政案件质量仍需提高,有些法院不能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问题仍然存在,许多行政争议无法在基层得到依法及时有效的化解;另一方面也说明以征地拆迁为主的申诉案件,利益平衡难,矛盾对抗性较强,即使上级法院坚持合法性评判纠正原审不当的裁判,许多案件仍难以得到实质性化解。
  4、行政诉讼案件被告败诉率低与行政案件协调率高并存
  年,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继续保持下降趋势,年一审败诉率为6.78%,与年的败诉率7.49%相比较,下降了0.71%。被告败诉率走低并未带来胜诉率的走高,反而出现从年的37.79%降到年的36.06%的现象。与此同时,近年来全省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四成以上行政争议通过协调等非判决方式解决。这些通过法院协调化解的案件,其行政行为绝大部分是有瑕疵的,相当部分行政行为是经不起合法性评判的,如果采用判决方式结案,不少案件行政机关都会败诉。此外,对一些行政行为有瑕疵又无法通过协调方式处理的案件,不少法院放弃了合法性评判的标准,通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来“支持政府”。因此,行政机关败诉率的下降不能完全真实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5、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率低与司法建议反馈率低并存
  2012年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218件,2013年增至409件,增加了191件,增长的比例为87.6%。但两年来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总数也仅占我省法院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的7.3%,不少政府行政机关仍存在不派员出庭应诉,而将出庭应诉工作全部交由外聘律师。年我省法院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177份,但仅1/4的司法建议得到回复,有的地方政府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重视不够,有的甚至从不反馈,对人民法院指出的问题视而不见,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老问题不断重犯,既影响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也损害了政府执政的权威和形象。
  (二)败诉情况:
  1、败诉案件主要集中在城建、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城建类案件,收案1124件,占总收案数的21.97%,其中败诉案件112件,占败诉案件的32.8%;资源类案件收案958件,占总收案数的18.73%,败诉案件62件,占败诉案件的18.1%;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871件,占总收案数的17.03%,败诉案件有58件,占败诉案件的17%。
  2、全省各地区的行政案件败诉率情况差异较大。年,全省各地区的败诉率最高的是宁德地区,其两年的败诉率为9.70%,最低的是漳州地区,败诉率为2.60%。
  3、败诉案件中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居多,同时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数量增幅明显。年,全省法院作出撤销判决259件,占败诉案件的75.95%,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56件,占败诉案件的16.42%,而变更具体行为的判决仅1件。2012年败诉案件中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仅9件, 2013年增加到16件,增长幅度为77.78%。
   二、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治意识需要加强
  主要表现在:1、有的行政机关偏离法治思维,不愿、不习惯或不善于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解决矛盾、维护稳定。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没有给予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忽视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证据采集,多以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赶期限等为名,不依法办事,超越法定职权;有的房屋征收案件,行政机关虽然颁布了房屋征收的方案,但在执行过程中,未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办理,往往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来代替法定的审批要件;有些征迁工作中甚至存在就低制定标准,就高商谈补偿的现象,以致补偿标准不统一、不透明,甚至形同虚设。
  2、有的行政机关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把维稳和维权割裂开来,“重维稳、轻维权”,以至于民众对行政执法过程产生了浓重的对抗情绪。如拆迁和清违的案件,有的地方政府在执法中就本着地方的项目就是大局的观念,片面地强调服从服务大局,漠视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感受和配合,强制有余,协调不够,忽视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
  3、有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够牢固,特权思想仍不同程度存在。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耍威风、生冷硬横、野蛮执法等情形。如有的当事人反映,最气不过的是在强拆的过程中,有的行政执法人员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待他们,动辄用武力和欺骗手段,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二)依法行政需要加强
  主要表现在:1、超越职权。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公权力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的行政机关忽视职权法定的重要性,超越或滥用职权。在行政强制拆除案件中,如有的行政机关没有意识到政府虽然有权组织划定畜禽养殖场禁建区、禁养区,有权对违反禁养行为进行处罚,但依法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直接由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违反法定程序。有的行政机关未履行受理、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有的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不足1小时,没有给予充分的时间保障被处罚人行使申辩的权利;有的则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再张贴权利异议和协助调查公告,违反法律规定。
  3、适用法律错误。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引用法律法规或引用不全面,没有载明具体的条款项。有的行政机关没有注意到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适用下位法的规定,致适用法律错误。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有的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以各种理由推托公开义务,让当事人在各机关之间奔走;有的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诉求后迟迟不作答复;有的行政机关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三)执法及应诉能力需要加强
  主要表现在: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准确作出判断;有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于一些法定程序不熟悉、不了解,对于新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掌握,也导致执法中出现错误;有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工作中不讲究方式方法,不善于与当事人协调沟通,导致很多原本可以在执法环节避免的矛盾激化扩大。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应诉态度有待改进。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习惯当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时心不在焉,一言不发,“见官不见声”仍存在,甚至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诉讼地位平等的意识,不能平等对待原告,态度傲慢、居高临下,甚至以训斥的口吻等对待原告,缺乏文明和法治素养的言行举止仍然存在。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庭应诉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案件参加应诉的机关与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严重脱节,参加庭审的人员连案件的基本事实都陈述不清;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于诉讼准备不足,没有对证据进行梳理,所举的证据混乱,缺乏针对性;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庭审准备不足,对于己方的观点不能有根据地充分说理,对于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也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有力的辩驳,不仅没能利用庭审化解矛盾,展示法治政府的形象,反而给原告造成理屈词穷的印象,给当事人认同法院的依法判决和释法说理以及矛盾化解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关于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建议
  (一)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事关能否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目标的重要内容,要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大局”来看待,更加重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肃认真对待每一次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处理好依法办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同时要妥善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尊重既有的法治秩序,遵循程序正义理念,依法办事,树立政府威信。一是切实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在实际行动中切实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办事,让行政权在法律制度内运行,从实体到程序上都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保障和尊重,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二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让当事人感受到程序的公平性。近年来受理的大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都是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诉诸法院,即使在实体权益未受侵害的情况下,仍以此为由不断申诉上访。在群众法治意识、程序正义理念不断提升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流程、方式、步骤、措施实施行政行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等,才能让当事人感受到程序的公平正义,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才能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坚持依法征迁,健全科学合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机制,从实质上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让被征迁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一是坚持依法征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在依法对征收的房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依法做好保全措施,要遵守行政执法中的比例原则,尽量减少被征迁人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创设合法、合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机制和相对统一的补偿标准。建议政府能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基础,综合考虑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未来用途、区位等因素,补偿被征迁人的损失的同时,尽量让拆迁人分享到发展的成果。同时,拓宽安置渠道,健全社会保障,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四)重视行政案件应诉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强行政机关应诉能力。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和机制。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检查通报、考核,同时,尽快出台全省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应诉水平。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素质培训。从行政机关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做起,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教育,熟练掌握法律理论、熟知法律规范、树立法律意识,提升执法能力以及应诉能力。
  (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落实违法追责制度。一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提高依法行政在政府考核绩效指标中的权重。建议增加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权重,并将行政诉讼中所反映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率、协调和解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司法建议回复率、诉讼义务履行情况以及非法干预情况等纳入当地政府的法治考评体系,进一步完善指标构成。二是落实违法行政追责制度,明确问责对象、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依法加大对违法、过错人员的责任追究,约束、防范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减少、杜绝违法侵权现象发生,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推进法治建设。
  (六)规范与巩固府院良性互动机制,借助互动平台,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新机制,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信访处理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形成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建议的反馈和落实工作。建议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能够认真对待法院的司法建议,针对司法建议中提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不同意见及实施情况向法院书面反馈。
  (福建高院课题组负责人:周瑞春;成员:王珩 林爱钦 许秀珍 冯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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