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申请执行必须要失信被执行人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公布阿拉善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公布阿拉善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字体 [   ]  [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媒体曝光阿拉善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shixin.)
  阿拉善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翟永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0030。被执行人翟永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713.78万元。
  2.洪万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1110。被执行人洪万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647.8994万元。
  3.阿拉善盟龙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被执行人阿拉善盟龙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647.8994万元。
  4.平罗县鑫晟煤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为。被执行人平罗县鑫晟煤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502.87385万元。
  5.郭立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319。被执行人郭立勇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230万元。
  6.高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1113。被执行人高奇具有一定履行能力,却未主动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29009元。
  7.李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0030。被执行人李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565000元、执行费12538元。
  8.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被执行人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书确定应给付102870元,经多次执行只给付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9.阿拉善盟昀生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昀生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书确定应给付元,经双方协商给付100000元,多次执行后给付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10.陈磊,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0431。被执行人陈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155212元。
  11.佐志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0419。被执行人佐志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50525元、执行费658元。
  12.左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0010。被执行人左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判决给付56300元,经多次执行仅给付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13.丁育鸿,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0636。被执行人丁育鸿具有一定履行能力,却未主动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30281元。
  14.丁瑞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0636。被执行人丁瑞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215262元。
  15.雷志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1536。被执行人雷志金具有履行能力,却未主动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未履行申请人借款170000元。
  16.陕西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军,机构代码为。被执行人陕西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却未主动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未履行申请人借款293030元。
  17.杨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1536。被执行人杨辛具有履行能力,却未主动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75000元。
  18.赵渊,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1532。被执行人赵渊具有履行能力,却未主动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77920元。(记者 郝少英 通讯员 聂海波)
来源: 北方新报
(编辑: 康文魁)
  分享到:民意沟通信箱:
Copyright&201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焦公网安备52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包头日报数字报刊平台---包头新闻网---包头日报社主办
第01版:要闻
第Z1版 广告
第01版 要闻
第02版 要闻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按照市文明办、市中院等八部门共同签署的《关于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构建诚信包头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共计31名,名单如下: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1、刘智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713。被执行人刘智新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96万元。  2、王伟元,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033。被执行人王伟元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80万元。  3、苏建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316。被执行人苏建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970万元。  4、张志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336。被执行人张志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357.591万元。  5、周建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010。被执行人周建国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238.2744万元。  6、袁小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335。被执行人袁小虎将法院查封的资产擅自处置,于2011年10月移送公安机关按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万元。  7、徐贵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157。被执行人徐贵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242.333万元。  8、包头市中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元,组织机构代码为。被执行人包头市中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90万元。  9、包头市奥森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智新,组织机构代码为-X。被执行人包头市奥森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96万元。  10、包头市凯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斌,组织机构代码为。被执行人包头市凯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192.8235万元。  11、包头市明达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爱民,组织机构代码为。被执行人包头市明达镁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633.39万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1、陈玉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230。被执行人陈玉胜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10.45万元。  2、高贵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317。被执行人高贵平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借款100万元。  3、苏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0680。被执行人苏平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借款100万元。  4、白有世,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315。被执行人白有世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购车款34.284万元及利息。  5、王文才,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113。被执行人王文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申请人欠款8万元。  6、陈国和,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25X。被执行人陈国和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欠款7.67915万元。  7、韩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054。被执行人韩冰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借款83万元及利息。  8、张世敏,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423。被执行人张世敏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借款83万元及利息。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1、宿谦,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215。被执行人宿谦欠款80万元,给付10万元后,其余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2、徐志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27X。被执行人徐志勇欠款23.3万元,已给付7.46万元,其余款项拒不履行。  3、范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536。被执行人范勇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欠款75万元。  4、崔亚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431。被执行人崔亚军欠款170万元,给付10万元后,其余款项拒不履行。  5、额尔敦朝鲁,男,蒙古族,身份证号码****3810。被执行人额尔敦朝鲁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借款100万元。  6、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二青,组织机构代码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判决履行标的为106万元,已给付18万元,剩余88万元未给付。  7、包头市日月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组织机构代码为。被执行人包头市日月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判决履行标的为106万元,已给付18万元,剩余88万元未给付。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1、付民臣,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915。被执行人付民臣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欠款20万元。  2、张云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015。被执行人张云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申请人借款8万元。  内蒙古达尔罕茂名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刘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218。被执行人刘玉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19.2万元及利息。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1、包头市丰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清,组织机构代码为。被执行人包头市丰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34.999万元。  2、包头市神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狄不斌,组织机构代码为。被执行人包头市神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申请人执行款100.186万元。
版权声明 @ 网站版权所有中国裁判文书网
&&/&&&&/&&&&/&&
申请执行人汉中华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亮、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华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西郊水泥厂对面。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亮,男,出生于日,汉族,汉台区人。被执行人张敏,女,出生于日,汉族,汉台区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3)汉民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汉中市华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亮、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350000元;2、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债务利息直至自动履行期限届满止,共计12000元;3、自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欠款清结之日止(到日已发生3378.66元);4、负担诉讼费6566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288元执行费,以上已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合计元。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敏的银行存款300605元,扣除执行费5288元及另案申请执行人应向他人支付的10000元案款,剩余的285317元申请执行人已经具条领取,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汉台执字第002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288元,由被执行人陈亮、张敏负担(已扣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志刚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