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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瑞奇会计事务所
税稽查与权益维护(威海)2012
来源:威海瑞奇会计事务所  点击量:269次  发表日期: 13:57:50
&&当前税收征管背景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行业及重点领域
&&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
&&税务稽查的思路及方法
&&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判断
&&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中的几个问题
&&税务稽查中的纠纷解决方法及路径
一、当前税收征管背景
&&当前税收征管背景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行业及重点领域
&&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
&&税务稽查的思路及方法
&&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判断
&&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手段
&&个人所得税纳税中的几个问题
&&税务稽查中的纠纷解决方法及路径
&O&&&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
&&&&①接受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②资本交易;
&&&&③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O&&&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
&&&&&&&&①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
&&&&&&&&②地方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
&&&&&&&&③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④非居民企业;
&&&&&&&&⑤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
&&&&&&&&3、有序开展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
&&&&&&&&4、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1)检查原则
&&&“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2)具体要求:&&&&稽便函【2011】19号
&&&&&&&&&&提醒:
&&&&&&&&&&稽便函【2011】31号: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税务稽查工作重点:
一是对重点税源进行轮查&,各级税务机关统一安排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审计式检查和以企业自查为先导的税收检查;
二是重点在房地产、建筑、交通运输、煤炭、水泥、农产品加工(加工集中)行业以及服装、家俱、电子产品出口骗税等领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三是开展税收专项整治,查处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重点查处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可抵扣凭证的违法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四是继续深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行为),有力打击虚假发票的买方市场。&
&&&面的如此严峻的稽查形势企业如何应对?
&&&【提醒】
&&&&只有规范纳税才可以应对税务稽查而要规范纳税,必须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
关注:&2012年国税总局的稽查特点
1.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2.提出柔性管理刚性稽查,稽查范围缩小、稽查力度加大
3.国、地税联合查处大案要案方式越来越多
4.发票问题始终紧盯不放
5.重视纳税人权益
&&当前税收征管背景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行业及重点领域
&&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
&&税务稽查的思路及方法
&&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判断
&&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手段
&&其他税种的涉税问题及判断解决
&&个人所得税纳税中的几个问题
&&税务稽查中的纠纷解决方法及路径
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
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国税发【号:“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什么是“合法有效凭据”?
&&&&&&&“合法有效凭据”,是指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经济合同、出库单、入库单、公证书、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汇款单据、收款收据、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明等等,其中,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取得发票的,还必须取得发票。
&&&&&&&&&&&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5、特殊规定
&&&&&&&&&&①特定行业专业发票凭证问题
&&&&&&&&&&②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发生的的费用可以暂不取得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1年第34号公告: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提示】
&&&&要判定收款方取得收入是否应纳流转税,来决定支出是否应取得发票;(1)收款方取得收入应缴流转税,一定要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2)收款方取得收入不纳或法定减免流转税,应凭收据和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税发[2008]88号: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凭证手续和单据附件的完备性检查
&&&&&&&&&理清业务流程,从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出发,结合业务常规,落实附件是否完备。(特别是成本费用项目)
&&&&&&&&&&注意:会计人员对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会计知识的熟悉程度。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出具下列凭证:
1、政府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
2、被拆迁人签字收款收据或收条和身份证复印件;
3、被拆迁户的门牌号码;
4、被拆迁人与房地产企业签订拆迁补偿费协议。
开票方防范风险措施
&&&&&&开票企业发生销售业务时,应当按规定栏目真实填写,
要审核好受票方开票资料的真实性。
&&&&&&1、防止“票货分离”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非蓄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
销售给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等,发票则按上述人员要求,
按其自行提供的开票资料,开给第三方,造成受票方偷逃国
家税款。对开票方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受票
方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杜绝乱开票
&&&&&&开票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的购货对象、购货品目、数量、
金额填开,不得多开、虚开,开具日期一般在纳税义务发生
当天,有的企业规定的比较好,实在当天不开,则规定3日
内开具,防止“票货分离”虚开。&
受票方防范风险措施
&&&&&&业务员直接上门推销,购货企业没有到实地场所考察,基本上采用现金(含个人银行卡)结算货款;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件等交易方式卖票;
&&&&&&&票、货、款不一致,业务员从第三方取得专用发票报账;
&&&&&&&同一供销员拿来了几家公司,甚至多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乎必是故意接受虚开发票。
&&&&&&逻辑性不通发票。比如内地市场进料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实际购货地与发票上的销售地不一致,运输发票与购货发票完全不相符,等等。
&&&&&&自带货物销售、自带合同收据、自带专用发票,要核实发票来源地。&
&&当前税收征管背景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行业及重点领域
&&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
&&税务稽查的思路及方法
&&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判断
&&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手段
&&个人所得税纳税中的几个问题
&&税务稽查中的纠纷解决方法及路径
税务稽查的思路与方法
1、税负(变化)合理性与生产经营的匹配程度
2、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常
3、企业各项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关系
4、税务稽查机关重点关注的资产负债表科目
5、重大合同涉税问题
6、资产重组业务事项(股权转让)&
7、资产损失扣除问题
8、差异调增问题
9、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12万元)
10、涉税处理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问题(假发票及不合规发票)
资产负债表
期末、期初净资产差异
期末、期初货币资金及现金等价物差异
期末、期初股东权益差异
净利润(负债+投入资本)&
现金流量表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额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净额
一般购销业务检查思路
&&收入、成本、费用的稽查方法
&&&&&&&&&&&&1.收入方面:查合同、查发货单、查库存、查仓库、查价格、查往来、查边角废料、查相关部门及外调。
&&&&&&&&&&&2.成本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入库凭据、查仓库、查相关费用、查领料单、查消耗,查方法,行业比对和预警值比对。
&&&&&&&&&&3.费用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手续、查制度、差限额费用、查关联方费用、查费用增减合理性、查所属期
税务稽查的契入点
&&&&1.查控银行账户,把握资金流向
&&&&&&&以检查银行存款账户为突破口,通过银行对账单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排查出款项的来源和款项的性质,落实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全部入账;
&&&&&&&对未入账的银行账户,到银行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并逐笔查阅银行传票,落实款项的收取和支付情况,找出款项的往来对象进行统计,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作好准备。
&&&&&&&对于以现金形式进行款项收取和支付的,可以通过对被查对象在银行设立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了解其资金流向,从而将案件查清。
&&&&2.货物数量:以进定耗/以耗定产/以产定销
&&&&&&&3.应注意生产的货物数量与包装物数量的匹配;注意主要材料(核心配件)的耗用数量与辅料的耗用数量的匹配。
&&&&&&&4.单位产品材料、人工、费用耗用率
&&&&&&&对于生产企业,应特别注意生产的货物数量与发生的制造费用(耗电量、耗水量)、所用的材料量、人工费用是否合理。
&&&&&&5.通过分析异常情况,确定查账疑点,作为进一步检查的线索。
收入检查思路和方法
&&2012年税收征管背景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行业及重点领域
&&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
&&税务稽查的思路及方法
&&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判断
&&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手段
&&个人所得税纳税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2012年税务稽查中的纠纷解决方法及路径
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判断
增值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判断&
为了稳步推进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理解方面存在的问题
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时限问题&
&&&&条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新细则: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问题:销售购物卡销售额的确认时间?
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3.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问题
4.承担运输带来的问题&
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谁承担运输,谁多缴税
5.货物移送隐藏巨大税收风险
在外地设立办事处的经营风险
货物移送隐藏巨大税收风险
税务局会问你两个问题:&
1.仓库是谁的?
2.仓库里的货是谁的?&
6、违约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供货方自采购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处理
——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与货物购销合同(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合同)有关,但相关购销未实现(或劳务未提供)的情况下的违约金的增值税处理&
问题标题:由于房东突然违约,致使我单位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我单位因此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问题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
&&7、商品折价销售的发票开具处理&
&&&&1、发生了折扣,企业以增值税销项负数形式单独按折扣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增值税销售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了折扣额。
&&&&这两份专用发票中开具的折扣额能否从当期应税销售额中抵减?
&&&《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8、取得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我们将货物销售给沃尔玛等大卖场,沃尔玛等大卖场会依据每月销售额的2%—5%比例收取返利,大卖场一般会开具发票给我们供货商,发票上写“返利”或“佣金”,而发票的种类有“普通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业发票”,沃尔玛特殊些有开有国税监制章的“其他收入发票”。
&&&&&&我们供货商,一般入账的时,都依据收到的“返利”或“佣金”发票记入销售费用。
&&&&&&如果,大卖场配合我们供货商依据国税函〔号文件去开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供货商入账就不存在税务风险了,但实际上开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加条款太多,大卖场怕麻烦、不愿意花时间去意去办理手续、不配合。
&&&&&&问题内容:我单位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转出。我们是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机多票(都是机开票),如用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报税时就会形成销售收入,就要提取销项税金。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收取,如何报税?&&&&根据(国税发[号),(国税函[号)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9、退回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号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企业在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自行开具的销项负数发票不得抵减当期销项。
&&&&&&10、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
&1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2、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政策&
&&&&&&&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3.增值税发票取得的问题
&&&&&&14、货、票与付款方向不一致的问题
&&&【问题】某公司向A公司购买货物,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A公司却委托B公司收款,即这家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请问,这家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上述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A公司不一致,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委托他人付款进项税不能抵扣吗?
&&&【问题】由于目前有许多单位之间都存在委托付款的现象。请问委托欠我单位货款的单位付款给为我单位开发票的单位(有委托付款书),这种委托付款是否合法?这种委托付款收到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税发[号: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货款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凡发现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长期未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金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以及购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未签订购销合同(零星购销业务除外)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15、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确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财税[号
&&&&具体见《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其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16、产品报废或过期的税务处理
&&&&&&&【案例】我单位为生产加工型企业,每月生产的产品有7%左右不合格,每月比较均衡,请问,这部分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17、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18、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问题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19、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财税[2007]92号&: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和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07]92号&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判断&
&&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适用存在的问题
&&&【问题】我单位是一个电力企业,经常有外地企业承包我单位的电力建设工程,请问我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当地税务局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
&&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税收问题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4、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
&&&&&&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
&&&【问】在建筑业务中,甲方供应材料营业税如何缴纳?&
&&甲供材料的发票开具问题
1、销售自产货物并施工—自产货物发票+工程发票
2、建筑公司销售外购货物并施工—全额工程发票
3、甲供设备乙方安装:设备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
4、甲供材料乙方装饰:材料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
5、甲供材料,乙方建筑施工(装饰以外劳务):材料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乙方全额纳税,净额开票&)
此时材料需另计营业税,由乙方交纳,计入工程结算价款
&&&&5、建筑安装业跨省工程征税存在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异地建安发票问题
&&&&6、企业无偿借款是否计算利息并缴纳营业税?
&&【问题】A公司用自有闲置资金500万暂借给B公司,时间2个月,B公司到期按协议(不用利息)还给A公司500万,B公司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A公司。
&&&&&&&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7、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贷款或者核心企业贷款后,将资金统筹安排给集团内部其他企业使用,向用款方收取的利息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用款方利息支出扣除的原则是什么?
&&当前税收征管背景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行业及重点领域
&&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
&&税务稽查的思路及方法
&&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判断
&&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手段&
&&个人所得税纳税中的几个问题
&&税务稽查中的纠纷解决方法及路径
企业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
&&&2、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劳动合同与社保费
&&&&&&&&&&&&&&会议费和培训费发票的税务处理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对会议费的入账问题,如果是离开公司到异地开会必须要把
会议邀请函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如果是在
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宾馆或者在公司的会议室开会,则需要提
供会议文件,会议材料、签到记录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
&&&&&&培训费发票必须是有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出的培训费发
票,否则只能开会议费的发票。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的税务处理
&&&&&&财企[号: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应通过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
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财企[号&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号)(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税发[号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母子公司之间无租使用房产的税务处理
&&&【问题】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此项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发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间问题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五条)&
&&&&&【问题】如企业发生损失的当年未能申报扣除,以后年度是否还能够申报扣除吗?
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扣除问题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第六条)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担保损失的扣除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委托理财损失的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存货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转出损失的扣除
&&& &&财税[2009]57号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资产报废损失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14、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5、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问题标题: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
&&&16、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问题】2009年初A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600万元直接投资于B居民企业,取得B企业30%的股权。2010年11月,A企业将持有B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800万元,转让时B企业在A企业投资期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关于A企业该项投资业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17、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
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
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
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
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
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
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
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
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18、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19、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20、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1、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的所得税处理&
财税[2012]12号: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通知所称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22、建筑业质保金的所得税处理
&&&&&&紧急求助:某建筑公司承建工程150万元,合同规定开工付款30%,施工期间根据工程量再付款,等到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以后,把剩余款项(除质保金之外)付清,质保金是一年以后给付。&&&&&&我想知道这期间的收到的工程款是什么时间确认营业收入?是不是按照合同规定,开工时30%确认一次,施工期间,只要收到工程款再确认,可最后验收合格的时候,质保金的那一部分是否作为收入进行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等质保金一年以后给了以后再做收入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结论: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
&&&2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预缴所得税问题&
&&&&&&&财税〔号: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综〔号:自日至日,免收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1&&&&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营业收入  
3&&&&营业成本  
4&&&&利润总额  
5&&&&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减:不征税收入  
7&&&&免税收入  
8&&&&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10&&税率(25%)&&
11&&应纳所得税额  
12&&减:减免所得税额
&&&&&&&财税〔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号: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4、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5、核定征收企业成本费用费用凭证的处理
&&&&&&&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四条&&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26、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问题】一家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所得税税率25%。&现在转让所控股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100万元,投资成本50万元,实现收益50万元,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27、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问题&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 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以上规定,造成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
&&2012年税收征管背景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行业及重点领域
&&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
&&税务稽查的思路及方法
&&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判断
&&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手段
&&个人所得税纳税中的几个问题
&&2012年税务稽查中的纠纷解决方法及路径
个人所得税纳税中的几个问题
&&&&1、工资形式及奖金涉及的纳税问题
月奖、季度奖、年终奖等
&&&2、欠发工资个税计算使用政策存在的问题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会计,由于公司前期工程款未到位,一直欠发员工的工资,只每月发几百元生活费,因此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到了年终我公司工程款到位,单位累计一块补齐了所欠员工六个月的工资,我如何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补齐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税的明细申报系统会自动将这六个月的工资反应为一个月的工资来自动计算税金的,造成计算错误多申报税款。&
&&&&问题:有人认为即使是没钱支付,最好平常按月计提工资、扣缴税款、按期申报。&可以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问题: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和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回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
&&&&差旅费津贴征税存在的问题
&&&&很多企业对销售人员实行费用包干办法,为了少纳个人所得税,多让营销人员外出时多找车票,虚增出差日期,发放自定标准的出差补助,并把出差补助列支在差旅费内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有的还把工资一部分转成差旅费补助,以达到让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而税务部门往往把没有发票的差旅补助记入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企业的做法是否可行?税务部门的处理是否妥当?&&&&
&&&12366:《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具体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逻辑关系混乱,真实性不能保证的车票,不能作为差旅费在税前扣除。
&&&&&&&此外,公司直接发放给员工的出差补助,本身没有以发票报账,不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不能作为差旅费处理。&
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对个人在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报销额度可参照国家机关单位标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的规定,日起,副部长级人员差旅费为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问题: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回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
&&&&&&&问题:公司发放给员工的生育、结婚、丧事等的红包、补贴是否免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只要是与个人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都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税[2012]40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3、在总公司任职被派到分公司工作的员工个税缴纳问题
&&&&&&问题: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如A员工在总公司任职,总公司发工资,后总公司派A员工到分公司工作,跟分公司不再签订合同,此时,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各自发工资给A员工,那么A员工是否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如果总公司派A员工到不相关的B公司工作,A员工从B公司取得的所得,是否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一种情况属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第二种情况,如果该员工以个人名义到B公司工作,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如果该员工以A公司的名义到B公司工作,原则上应认定为A、B公司之间的交易,B公司的支付款应属于公司间的服务性支出;如B公司对该个人属于雇佣关系而发放报酬,则属于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
&&&&&4、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问题标题: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应该在何处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否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地?
&&&&&&问题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  国家税务总局
&&&&&&&&&&&&&&&&&&&&&&&&&&&&&&&
&&&5、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11】50号&)&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6、员工外出考察旅游费用使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给员工的补偿金个税问题&
&&&&&&&问题: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
&&&&8、合伙制生产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个税问题
&&&&&&&问题:我们是一家普通合伙的生产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请问我们收到的退税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取得的退税款,不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
&&&&&&&&&&&&&&&&
9、单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理
&&&&&&&问题:年收入满12万的个人已自主申报,未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否还可以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贵单位支付职工薪金,必须履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而职工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的自行纳税申报是履行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义务。两者履行的不是同一个法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一方已履行义务而豁免或减轻另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地方税务局对贵单位应扣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合法的。  
&&&&&&&希望贵单位吸取教训,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
国家税务总局
&&&&10、个税在施工所在地按收入比例缴纳问题
&&&&&&一、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号)
&&&&&二、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地点及方法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国税发[号)
&&&&问题:是否能申请返回缴纳?
&&&&12、个人股东取得公司法定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本个税问题&
&&&&&&&问题:公司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13、个人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税函〔号: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财税〔号:自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14、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个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5、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家庭财产的个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当看作是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稽查中的税企争议解决方法及路径
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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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沟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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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公关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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