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过当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多少总额的25%,25%以上每上浮1个点扣1分,25%以下每下降2个点加0.5分,Excel函数怎么计算

转自:中国税网秦燕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明确了有关征管事项。实务中,需明确新政执行期限、分清新政适用主体、关注新政实施要点、把握发票开具要求、做好新政纳税申报,充分享受新政红利。一、明确新政执行期限15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同时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即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两段,一是1月1日至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是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二、分清新政适用主体新政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增值税纳税人。现行政策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对新政适用主体的把握,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二是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手车经销等适用减征政策的业务,因减征前的征收率为3%,纳税人可根据15号公告规定适用免税政策,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三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新政。即只要是一般纳税人,不会因实际适用3%征收率而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主体条件。此外,还需要关注一项特殊业务,即劳务派遣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若选择差额纳税,适用5%的征收率,不得适用15号公告;若未选择差额纳税,适用3%征收率,可按规定适用15号公告的增值税免征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符合15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同时是消费税纳税人,其消费税并不享受免征政策。如金银首饰零售经营纳税人,其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取得的销售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但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并不因其在此期间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而免除其消费税纳税义务。三、关注新政实施要点(一)与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15号公告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可以叠加现有的起征点等增值税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除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外,免税政策几乎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实务中需关注其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优先适用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即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若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即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则适用新出台的15号公告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此时,需关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均适用3%征收率,如果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均适用3%征收率,可以全部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含有5%征收率,且不符合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口径,则3%征收率部分可以享受免税,5%征收率部分则需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部分放弃免税的处理鉴于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故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及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优惠。纳税人放弃免税的,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需要注意的是,自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执行到期,在此之后,纳税人开展相关业务的征收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执行,即适用征收率恢复为3%。(三)暂停预缴政策的把握15号公告不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还同时规定,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此项政策仅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预征率的应税行为对应预缴增值税项目,才暂停预缴增值税。具体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等情形。例1: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2022年二季度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80万元。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预征率,根据15号公告规定,无需就该笔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如该企业在外地(机构所在地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开展建筑施工业务,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也无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需要注意的是,暂停预缴政策与免税政策要求相同,均不可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虽然适用3%的预征率,但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不适用15号公告规定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再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虽然适用3%的征收率和预征率,但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此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也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而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包括异地预缴和预收款预缴等情形。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适用5%征收率,不适用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再如,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不在其机构所在地的,应按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也不得享受暂免预缴政策。四、把握发票开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如按15号公告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税率栏次应标注“免税”,而不要填写3%、1%、0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按照15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若纳税人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6号公告规定,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再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注意此项发票开具要求需结合15号公告的执行期限理解,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判断发票开具的征收率。而不能理解为,开具日期在2022年4月1日之后就不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6号公告明确,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即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业务,在4月1日以后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需要重新开具的,仍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适用的征收率开具发票。例2: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2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应税收入50万元,按规定减按1%缴纳税款并开具1%征收率发票,但因发票备注栏建筑项目名称不规范,发包方于2022年4月10日要求其重新开具发票。该公司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1%征收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所开具发票对应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当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申请退税的前提条件是追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此外,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五、做好新政纳税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不需要办理备案。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纳税申报时需关注与起征点税收优惠等现行政策的衔接。6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需要注意的是,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例3:某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为41万元。由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适用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该纳税人为小微企业,一季度销售收入为39万元。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无需选择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将41万元的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即可。如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其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承上例,该纳税人二季度取得住宿服务收入62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应适用15号公告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将全部销售收入62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需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项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62万元。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2022绩效考核方案(精选9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好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2022绩效考核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绩效考核方案 篇1  一、考核、奖励原则:  1、以销售指标为参考,毛利额指标为基础,同时同各项管理指标挂钩为原则。  2、以考核指标同每月工资和年终奖挂钩的方式进行考核。  3、公司各项与报酬有关的人事制度中所涉及到的“工资”,指的是上述“固定工资”部分,即原工资标准的60%部分。  二、考核、奖励指标:  1、考核指标分为10项:  ①销售额  ②毛利额  ③零销售  ④高库存  ⑤负库存  ⑥损耗  ⑦可控费用  ⑧人工占比  ⑨其他收入  ⑩服务。  2、奖励指标分为4项:  三、工资结构:  1、总绩效工资=A x 3、毛利绩效工资=毛利额绩效基数x毛利额完成率 其中毛利绩效基数占总绩效基数的40%。  2、管理绩效工资=管理绩效基数-∑(管理绩效基数 x各项管理指标扣减比率)  a)、其中管理绩效基数占销售绩效基数的60%  b)、其它各项绩效管理工资在计算时,都以管理绩效基数为参考值,分别算8次,并最后累加。该项指标只作扣减,下限为全部扣完。  四、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标准:  1、销售额:以完成预算销售额的比例为依据考核。  b) 销售完成率折算为:  该毛利额=销售-成本-买赠-弃货-损耗-折扣。  2、零销售:  当月连续四周的零销售商品SKU数不能超过本店商品总SKU数的12%, 每超过1%, 扣管理绩效基数的20%, 上限为管理绩效基数的100%。零销售商品的SKU数以当月地区运作部的相关报告数据为准。  3、负库存:  负库存SKU数应控制在SKU总数的1.5%以内, 每超过总SKU数的0.3%,扣管理绩效基数的20%, 上限为管理绩效基数的100%。负库存SKU数的提交标准以数据分析室的标准为准。  4、高库存:  高库存商品指食品库存天数在56天以上(含)、非食品库存天数在105天以上 (含)、除进货在两周内的新品外的商品,其库存总额和占总库存额的比例应 控制在8%之内。每超过0.5%,扣管理绩效基数的16%, 上限为管理绩效基数的 100%。高库存商品库存额以地区运作部的数据为标准。  5、损耗:  门店损耗为全年销售的0.27%, 每年考核两次。 每超过损耗额的1%, 则 扣减管理绩效基数的20%, 上限为管理绩效基数的100%。  6、服务:  以公司总部对服务质量的相关标准进行考核。扣罚措施参见公司总部具体规定。  7、可控费用:  门店的可控费用占销售总额的4.9%, 即全年562万, 每超过1%,则同比扣管理绩效基数的10%, 扣罚最高限为管理绩效基数总额的100%。  8、其他收入:  其它收入指:小偷罚款收入、条码销售收入、促销员管理收入、其它不固定名目收入等的净收入(不包括由采购与供应商谈判签定合同后所增加的返利收入、厂商赞助收入、场租收入等)。该项收入全年预算40万, 各月分别为:  以上指标每低于10%, 扣管理绩效基数的5%, 上限为管理绩效基数的100%。  9、人工占比:  用正式工和小时工的工资总额占净销售的比例进行考核。该比例应控制在 1.35%以内。每超过0.05%,扣管理绩效基数的30%, 上限为管理绩效基数的100%。  五、奖励指标的完成标准:  1、毛利奖:  分阶段计算综合毛利额的完成情况,超出毛利额预算部分的12%,作为奖励,统一上报公司审批,由地区总经理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后兑现。其中店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店长分6月和12月两次考核和兑现;店长助理、部门经理或主持工作的经理助理以季度为单位进行考核和兑现;其他所有员工以月度为阶段进行考核和兑现。  2、最佳服务奖:  每季度对各店的服务考核成绩情况进行统计,成绩排名前三名的店,分别给予相应店的店长800、600、300元、员工60、50、30元奖励。  3、最佳员工满意度奖:  以人事部的员工满意度调查结果为依据,满意度最好的前三个店,分别给予相应店的店长1000、800、600元、员工60、50、30元奖励。  六、各考核点的考核周期和绩效工资兑现方法:  1、考核指标的考核周期和绩效工资兑现方法:  除损耗和可控费用2项指标外,其余8项指标当月考核,当月兑现。损耗和可控费用两项指标按其占比从管理基数中全额预提,损耗分别在两次大盘月、可控费用分别在6月和12月考核和兑现。  2、奖励指标的兑现方法:  a) 销售、毛利超额部分的奖励,按第六项第1条要求执行。  b) 对服务的奖励分季度兑现。  c) 其它奖励项原则上年底兑现。  d) 地区总经理可根据整体情况进行调节,决定是否调节奖金发放频次。  七、举例:  例如某月完成:销售额预算92%、完成毛利额预算80%、零销售占13%、负库存 1.4%、高库存7.3%、未作盘点,所以没有损耗值、可控费用未到考核期、其他 收入比预算低一个百分点、服务达到标准、人工占比为1.4%。则工资计算方法 为:  1、假设举例员工工资为1000元。则固定工资=原工资的60%=600元。则A=400元。  2、总绩效基数=A x销售完成率=400x100%=400元  3、毛利绩效基数=总绩效的40%=400x40%=160元  4、毛利绩效工资=毛利绩效基数x毛利完成率=160x80%=128元  5、管理绩效基数=总绩效基数的60%=400x60%=240元  6、零销售、负库存、高库存、其他收入、服务、人工占比的扣减率分别为:20%、00%、00%、12%、00%、30%。另有损耗和可控费用需预提。  7、管理绩效工资=管理绩效基数-∑(管理绩效基数 x各项管理指标扣减比率)=240-[(240x20%)+(240x12%)+(240x30%)] =240-148.8=91.2(元)。另有损耗和可控费用两项指标,累计到考核其期时统一计算。计算基数为240元。  8、总绩效工资=毛利绩效工资+管理绩效工资=128+91.2=219.2 9、该月总工资=固定工资+总绩效工资=600+219.2=819.2。  (另有损耗和可控费用两项指标,累计到考核其期时统一计算。计算基数 为240元。)  以上考核方案一式两份,考核方与被考核方各执一份,双方共同遵守各项考核指标等内容。公司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全力配合XX店店长实现以上经营目标, 以上考核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绩效考核方案 篇2  为加强机关管理,充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个个争上游,人人比贡献的工作竞争局面;克服考核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人为因素,客观公正评价每个干部职工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局机关在职在岗干部职工(包括借用到局机关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干部职工)。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学习、出勤、现实表现、工作业绩、股室工作、群众测评、领导评价七个方面。  三、考核程序  1、动员准备:召开年度考核动员大会,上交个人考核资料,汇总平时检查结果。  2、个人总结和述职:总结全年工作,填写年度考核表,分组进行个人述职。  3、考核组考核:考核组根据干部职工提供的材料和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记载进行考核,确定每个干部职工在学习、出勤、现实表现、工作业绩、股室工作的得分。  4、量化测评:按照年度工作考核评价表,由领导和群众进行测评。考核组按权重计算出每个干部职工的测评实得分。  5、综合评价:在个人述职、考核组考核、量化测评的基础上,由考核组按得分高低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6、确立等次: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组提出的等次意见进行研究,集体确定考核等次。  7、反馈。  8、上报(个人让优、找优不予认可和上报)。  四、考核评分细则  1、政治业务学习(10分)  ①有政治业务学习读本、学习笔记、调研报告和合理化建议记4分,缺一项扣1分。  ②政治、业务学习笔记(含心得体会)达10000字以上。达到记6分,每少100字扣0.5分。  2、出勤(10分)  ①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和有关会议(包括参加州、县有关会议,4分)。无故缺会1次扣1分,迟到早退1次扣0.5分。  ②坚持出满勤,有事必先请假。旷工1天扣3分,事假1天扣0.5分,本人和直系亲属因病住院、子女升学请假1天扣0.1分。出满勤记6分。  3、现实表现(10分)  ①团结同志,不扯皮吵架(5分)。吵架1次扣2分。  ②廉洁自律,遵守党纪国法(5分)。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该项记0分。  4、工作业绩(20分)  ①工作服从安排(5分)。不服从工作安排的1次扣2分。  ②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5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扣1分。  ③全年工作无重大失误(5分)。出现1次工作重大失误扣5分。  ④做好便民服务工作(5分)。接到群众不满意意见1次扣1分。  5、股室工作(20分)  机关股室年度考核按股室实得分从高到低分为三类,一类股室干部记20分,二类股室干部记19分,三类股室干部记18分。  6、群众测评(10分)  测评项目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设置,测评时优秀档次的个数不得超过被测评对象总数的30%。被考核者测评得分=[“优秀”个数×1+“称职”个数×0.9+“基本称职”个数×0.8+“不称职”个数×0]×100÷参评人数。  7、领导测评(20分)  测评项目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设置,测评时优秀档次的个数不得超过被测评对象总数的30%。被考核者测评得分=[“优秀”个数×1+“称职”个数×0.9+“基本称职”个数×0.8+“不称职”个数×0]×100÷参评人数。  五、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情况由考核组进行检查考核;出勤和参加会议情况以办公室平时记载为准;现实表现由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和纪检组长进行考核;工作业绩由考核组征求主管领导和股室长意见后评定;股室工作以机关股室年度考评方案为依据进行考核。  六、奖励与惩罚  1、考核结果进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干部选拨任用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2、年度考核评优时,根据被考核者的得分情况,确定评优对象。年度考核获优人员,除上报上级部门给予嘉奖外,并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3、对综合考核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下且排名在末位的实行待岗学习,在年度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七、加强领导,成立工作班子  为了把局机关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抓好、抓落实,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徐朝洪担任组长,石海林、张绍平、向海燕、周隆发为成员,具体考核工作由石海林、李代文、杨明忠、吴务生、杨宏生、田儒贤、杨小红同志负责。  绩效考核方案 篇3  绩效考核是指考核主体对照工作目标和绩效标准,采用科学的考核方式,评定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员工的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和员工的发展情况,并且将评定结果反馈给员工的过程。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对员工的工作绩效做出评价,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促进员工个人发展和实现企业的目标。为了做好集团的绩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考核的目的  1、绩效考核为人员职务升降提供依据。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对素质和能力已超过所在职位的要求的人员,应晋升其职位;对素质和能力不能胜任现职要求的,则降低其职位;对用非所长的,则予以调整。  2、绩效考核为浮动工资及奖金的发放提供依据。通过考核准确衡量员工工作的“质”和“量”,借以确定浮动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3、绩效考核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手段。通过考核,奖优罚劣,对员工起到鞭策、促进作用。  二、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  2、阶段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员工各个考核周期的评价指标数据积累要综合分析,以求得出全面和准确的结论。  三、绩效考核周期  1、中层干部绩效考核周期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2、员工绩效考核周期为月考核、季考核、年度考核。  3、月考核时间安排为1、2、4、5、7、8、10、11月的每月25日开始,至下月5日上报考核情况;  季考核时间安排为3、6、9月的每月25日开始,至下月5日上报考核情况;  半年考核时间安排为6月25日开始,7月10日前上报考核情况;  全年考核时间安排为12月25日至下一年度1月25日结束。  四、绩效考核内容  1、三级正职以上中层干部考核内容  (1)领导能力 (2)部属培育  (3)士气 (4)目标达成  (5)责任感 (6)自我启发  2、员工的绩效考核内容  (1) 德:政策水平、敬业精神、职业道德  (2) 能: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组织能力  (3) 勤:责任心、工作态度、出勤  (4) 绩:工作质和量、效率、创新成果 等。  五、绩效考核的执行  1、集团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对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委员会构成另行通知;  2、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其上级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执行;  3、员工的考核由其直接上级、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执行。  六、绩效考核方法  1、中层干部和员工的绩效考核在各考核周期均采用本人自评与量表评价法相结合的方法。  2、本人自评是要求被考核人对本人某一考核期间工作情况做出真实阐述,内容应符合本期工作目标和本岗位职责的要求,阐述本考核期间取得的主要成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设想。  3、量表评价法是将考核内容分解为若干评价因素,再将一定的分数分配到各项评价因素,使每项评价因素都有一个评价尺度,然后由考核人用量表对评价对象在各个评价因素上的表现做出评价、打分,乘以相应权重,最后汇总计算总分。  4、根据“阶段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员工月考核的分数要按一定比例计入季度考核结果分数中;季度考核的分数也应该按一定比例计入年度考核结果分数中,具体各考核周期考核结果分数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季度考核结果分数=(一月份考核分数+二月份考核分数)×20%+本季度考核分数×60%  第二季度考核结果分数=(四月份考核分数+五月份考核分数)×20%+本季度考核分数×60%  第三季度考核结果分数=(七月份考核分数+八月份考核分数)×20%+本季度考核分数×60%  年度考核结果分数=(第一季度考核结果分数+第二季度考核结果分数+第三季度考核结果分数)×5%+(十月份考核分数+十一月份考核分数)×5%+年度考核分数×75%  5、个人自评表和测评量表在填写完毕之后,经汇总连同汇总计算的各周期考核结果分数列表一并上交人力资源部。  个人自评表及两部评价表后附。  七、绩效考核的反馈  各考核执行人应根据考核结果的具体情况,听取有关被考核人对绩效考核的各方面意见,并将意见汇总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八、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人资资源部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与各公司部门领导协调,根据考核结果对被考核人的浮动工资、奖金发放、职务升  降等问题进行调整。  1、浮动工资调整。被考核人总得分高于员工平均分的,按照超出比例上浮浮动工资;被考核人总得分低于员工平均分的,按照差距比例下调浮动工资;等于平均分的不作调整。  2、奖金发放由主管领导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但必须保证奖金总数全额发放,不得私扣奖金。  3、中层干部的职务升降及职位调整,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做出决定;员工的职位调整由各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由员工晋升为中层干部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决定。  以上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望有关部门努力做好各项工作,扎扎实实的将绩效考核工作开展好。  绩效考核方案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完善服务功能,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体现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切实使群众受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运用科学适宜的方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管理、功能实现、服务模式和服务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整体接受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科学、规范、有序。科学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规范绩效考核工作流程与方法,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二)公平、公正、公开。不同举办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平等参与考核。统一考核内容、标准与方法,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简便、适宜、高效。简化考核程序,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采用适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四)激励、促进、有效。发挥考核作用,奖励先进、改进不足,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群众受益。  第五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领导,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完善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为绩效考核提供条件。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机构管理,包括机构环境、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产管理、药品管理、文化建设、信息管理和服务模式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三)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康复服务等。  (四)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治未病、中医医疗服务。  (五)满意度,包括服务对象和卫生技术人员满意度。  第七条 考核指标体系:  (一)遵循科学性、重要性和可获得性原则制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考核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明确考核指标内容、权重、标准以及评分办法。  (三)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对指标体系进行适当调整,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指标标准及评分办法。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指标体系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考核方式方法:  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方式,通过现场查看、资料查阅、现场访谈与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主体:  (一)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  (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市、县)考核结果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复核或组织统一考核。  (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条 考核组织:  (一)设区的'市、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  (二)成立绩效考核工作组,成员可由政府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及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委托第三方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  (四)原则上考核周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组织准备。确定考核实施机构和考核人员,明确考核程序和工作安排。如委托第三方实施考核,应当签订相关协议。  (二)具体实施。制订考核方案,考核工作组根据方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三)公示公布。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公示公布。  (四)沟通反馈。领导小组对被考核机构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绩效考核工作经费,用于绩效考核组织与实施。  (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订本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明确考核主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程序和方法以及考核结果应用,完善绩效考核结果反馈机制。  (三)建立绩效考核责任制,明确考核相关人员职责和纪律要求,考核过程中尽可能不影响被考核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被考核机构确保提供信息真实、准确,积极配合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个等级的绩效分值。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金拨付和负责人聘任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和要求对工作人员实施分类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及人员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整改存在问题,调整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和规范日常管理,提高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绩效考核方案 篇5  一、目的:  为了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对职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强化职员的责任意识和目标导向,促进职员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业绩、工作效率;掌握职员的工作执行情况与能力,实现公司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二、范围:  公司职员(业务部、财务部除外),参与考核人员名单依《团队绩效考核人员名单》。  三、考核内容:  1、各部门月度工作目标(计划)  2、各部门月度工作目标(计划)质量评价  3、各部门职员违纪行为  四、部门月度工作目标(计划)之评定:  1、各部门在每月2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下月工作目标(计划)电子档提交至厂长办公室。  2、每月2日(逢节假日顺延),“核查员”按“月度工作计划质量评分标准”,对各部门月度工作目标(计划)评分;同时针对各部门月度工作目标(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五、部门月度工作目标(计划)质量评分标准:  六、职员违纪行为考核办法:  1、违纪行为: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迟到、早退、旷工、提前下班就餐、中午上下班连续打卡、“非工作需要”长时间在外逗留、请假未“事前填写请假卡”、出差无出差申请单、无打卡记录未及时办理因故未打卡说明;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其它违纪行为等。  2、核查员不定时对以上行为进行抽查,抽查中一旦发现职员有以上违纪行为,严格按公司相关制度处理。  3、职员违纪行为考核作为一项常规考核指标,列入各部门月度工作目标(计划),部门内每出现1人次的职员违纪行为,从当月部门团队绩效得分中扣除1分。  七、总经理特别奖励:  经理认定表现特别高效部门,可在综合得分基础上另行加分;经总经理认定表现特别低效部门,可在综合得分基础上另行减分。  八、 绩效“综合得分计算公式”、“等级划分”及“奖金额度”:  1、综合得分计算公式:综合得分=部门月度工作目标(计划)考核得分×80% + 月度工作目标(计划)质量评价得分×20% + 总经理特别加减分。  2、等级划分:A级(90~100)分;B级(60~89)分;C级(0~59)分。  3、奖金额度(部门成员每月每人次): A级100元,B级50元,C级0元。  九、罚则:  1、评选周期内,月度工作目标未分解到个人、考核沟通不到位的部门,综合评分折半。  2、评选周期内,被查出失败、弄虚作假行为的部门,取消其部门参评资格,综合评分为零。  十、绩效之评定:  1、核查员统计月度工作计划完成率,厂长办公室审核部门提报之完成率,跟踪“各部门月度工作目标(计划)”实施情况,统计各部门总经理指令完成率,计算各部门综合得分并拟定获奖名单,核查员审核获奖名单,公布获奖结果。  2、每月获奖名单及获奖金额至少公示3天以上。  3、参评部门职员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天内向项目小组申诉;核查员接到申诉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若核查员无法解决的,提交厂长予以解决。  4、公示之日起三天内无异议或异议全部解决,则结果于公示之日起三天后生效;若公示之日起三天后仍存在异议的,则结果于异议全部解决之次日生效。  十一、结果运用:  1、受评职员每月“团队绩效奖”发放依据。  2、年终奖金评定依据,单位负责人加薪、职位升迁评定依据。  绩效考核方案 篇6  一、考核原则  1、业绩考核(定量)+行为考核(定性)。  2、定量做到严格以公司收入业绩为标准,定性做到公平客观。  3、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挂钩。  二、考核标准  1、销售人员业绩考核标准为公司当月的营业收入指标和目标,公司将会每季度调整一次。  2。销售人员行为考核标准。  (1)执行遵守公司各项工作制度、考勤制度、保密制度和其他公司规定的行为表现。  (2)履行本部门工作的行为表现。  (3)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表现。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行为表现。  (5)其他。  其中:当月行为表现合格者为0。6分以上,行为表现良好者为0。8分以上,行为表现优秀者为满分1分。如当月能有少数突出表现者,突出表现者可以最高加到1。2分。  如当月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发生工作事故、发生工作严重失误者,行为考核分数一律为0分。  三、考核内容与指标  1、考核项目考核指标权重评价标准评分  工作业绩定量指标销售完成率35%实际完成销售额÷计划完成销售额×100%  考核标准为100%,每低于5%,扣除该项1分  销售增长率10%与上一月度或年度的销售业绩相比,每增加1%,加1分,出现负增长不扣分  新客户开发15%每新增一个客户,加2分  定性指标市场信息收集5%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场信息的收集,否则为0分  2、每月收集的有效信息不得低于×条,每少一条扣1分  报告提交5%1。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将相关报告交到指定处,未按规定时间交者,为0分  3、报告的质量评分为4分,未达到此标准者,为0分  销售制度执行5%每违规一次,该项扣1分  工作能力分析判断能力5%1分:较弱,不能及时的做出正确的分析与判断  2分:一般,能对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和判断  3分:较强,能对复杂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但不能灵活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4分:强,能迅速的对客观环境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并能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取得较好的销售业绩  沟通能力5%1分:能较清晰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想法  2分:有一定的说服能力  3分:能有效地化解矛盾  4分:能灵活运用多种谈话技巧和他人进行沟通  灵活应变能力5%应对客观环境的变化,能灵活的采取相应的措施  工作态度员工出勤率2%1。月度员工出勤率达到100%,得满分,迟到一次,扣1分(3次及以内)  4、月度累计迟到三次以上者,该项得分为0  日常行为规范2%违反一次,扣2分  责任感3%0分:工作马虎,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且工作态度极不认真  1分:自觉地完成工作任务,但对工作中的失误,有时推卸责任  2分:自觉地完成工作任务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分:除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主动承担公司内部额外的工作  服务意识3%出现一次客户投诉,扣3分  四、考核方法  1、员工考核时间:下一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2、员工考核结果公布时间:下一月的第三个工作日。  3、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额度:月工资的20%;业绩考核额度占15%;行为考核额度占5%。  4、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浮动限度:为当月工资的80~140%。  5、员工挂钩收入的发放:每月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额度暂不发放,每季度发放三个月的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实际所得。  五、考核程序  1、业绩考核:按考核标准由财务部根据当月公司营业收入情况统一执行。  2、行为考核:由销售部经理进行。  六、考核结果  1、业绩考核结果每月公布一次,部门行为考核结果(部门平均分)每月公布一次。  2、员工行为考核结果每月通知到被考核员工个人,员工之间不应互相打听。  3、每月考核结果除了与员工当月收入有挂钩以外,其综合结果也是公司决定员工调整工资级别、职位升迁和人事调动的重要依据。  4、如对当月考核结果有异议,请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向本部门经理或行政人事部提出。  绩效考核方案 篇7  第一条 考核目的  科研绩效考核是研究所实施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定期地对各团队科技工作进行回顾与评估,为各团队分析不足、明确方向提供依据,为研究所确定与调整发展目标提供支持,从而促进科研绩效的提高,推动研究所科技工作的持续发展。同时,通过绩效考核,为岗位聘任、绩效分配、薪酬调整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二条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进入创新基地的科研组织单元。其中科研组织单元应为具有相同的科研方向、紧密的学术联系,共同申请并统一使用大部分科研经费,协同完成大部分科研任务的单元(即通称的“课题组”,以下简称团队)。由科研人员自主申报,部门审定,考核委员会认定。  考核期内,课题组发生分立或者整合的,分立或整合后运行超过一年的,按新的课题组进行考核;不足一年的,可自主选择按照新的或原有课题组进行考核。  课题组成员中,到所工作不满一年的岗位聘任或所项目聘用人员可以不参加考核,其他岗位聘任和所级项目聘用人员均须参加考核。  第三条 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一般为两年。研究所于考核周期结束的当年年底或次年上半年组织科研团队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定量数据测评和定性指标评估两部分内容。  定量数据测评包括经费与科研项目、学术影响与获奖情况、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根据科研数据折算为相应得分。  定性指标评估包括科技工作显示度、目标凝练与可持续发展、与研究所战略的符合度。由定性指标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  依据科研工作的性质,科研团队分为三类,A类为高技术研究开发团队,B类为定向基础研究团队,C类为国防科研团队。各团队可按照自身工作性质,自主决定参加不同类型团队的考核。不同类型团队考核内容所占的权重如下:  考核指标的详细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分值计算  (一)定量数据测评  把团队定量数据测评的每一部分内容小分相加,同一类团队中累计得分最高的定为该项内容的权重值,其他团队则根据相应比例折算出该部分内容的得分。  例如:某A类团队成果转化累计分为120分,且为所有A类团队中的最高者,则将它定为该项内容最高得分25分,另一A类团队累计得分是100分,按照比例其该项得分为20.83分,依次类推。  其中,1、2、3考核项按照上述办法以总分和平均分别计算得分,并以各50%的权重计算为最终得分。第4项按总分计算得分。  最后将1至4部分的得分相加即得出定量数据测评得分。  凡指标中涉及人均的,均按标准人均计算,标准人数计算方法为:正高、副高、中初级每人分别记3、2、1,相加即为标准人数。实有人数按参加考核的人数计算。考核期内人员发生变动的,标准人数计算到变动的月份。  考虑到考核的相对公平合理,当申报某一类型团队少于或等于2个时,申报该类型的团队须选择其它类型团队进行考核。  (二)定性指标评估  定性指标评估由专家委员会对各评估项进行分档,对应为相应的得分,各项指标评价得分根据权重加总,即为定性指标评估的最后得分。  第六条 考核等级  (一)团队考核等级  各科研团队的考核等级比例分布如下:  定性评估委员会在对团队定性评估各项指标进行分档打分的同时,推荐一定数额的优秀团队,获2/3(含)以上  委员会成员同意的团队可直接确定为优秀团队(但总数不超过优秀名额的一半)。  其他团队根据得分按团队类别进行排序,按强制分布确定考核等级。  (二)参加考核的人员等级确定  1.团队负责人的考核等级原则上与团队等级相同。  2.团队内部成员的考核等级由团队负责人确定。团队成员优秀、良好的比例按照团队的得分依次线性递减,由所务会核定。  核定办法为:定性评估优秀和考核总分第一名团队的优秀比例为80%,良好团队排名中位团队的优秀比例为20%、良好比例为80%,合格团队排名中位团队的良好比例为20%、合格比例为80%,其他团队根据得分按线性关系分别计算优秀、良好、合格的比例。  良好团队中位以下不设置优秀名额,合格团队中位以下不设置良好名额。  3.院士、特聘研究员原则上确定为优秀等级,不占团队优秀比例名额。  (三)未参加考核的人员等级确定  新到所人员在第一年执行等级不高于“良好”,不占团队相应等级的名额比例;满一年后,可参照参加考核的成员确定考核等级,占团队相应等级的名额比例。  第七条 考核实施  (一)考核责任  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处牵头,科技处、科研支持部密切配合,会同其它管理部门一起执行。  科技处、科研支持部依据管理过程中的积累,提供给各团队定量数据测评中的基础数据,各团队进行核查、补充,并由相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定性指标评估由各团队提供书面材料并进行陈述,所领导、全体创新基地研究员和各科研部门负责人、机关各处处长组成定性指标评估委员会,对各团队进行评估。所务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部分所外专家作为定性指标评估专家。  绩效考核仲裁小组对在评价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仲裁,由所领导、科技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等五人组成。组内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力资源处负责考核争议与申诉的受理。  所务会对考核成绩及其使用、申诉处理有最终决定权。 为提高效率,考核工作主要在网上进行。科研支持部负责电子考核系统的技术支持。  (二)具体程序  1.提供基础数据:科技处、科研支持部依据管理过程中的积累,提供给各团队定量数据测评中的基础数据。  2.复查补充数据:各团队根据科技处、科研支持部提供的数据,进行补充、复查,通过电子考核系统上报考核数据,并提交定性指标评估材料。  3.定量数据审核:科技处、科研支持部等部门对定量数据测评指标得分及其依据进行最终审核。根据各部分内容的权值比重,计算出定量数据测评的最后得分。  4.定性指标评估:定性指标评估委员会根据团队的陈述,对定性指标评估各项指标进行评价,计算出定性指标评估的最后得分。  5.等级评定:人力资源处汇总定量数据测评与定性指标评估得分,即为考核的总得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并评定考核等级。  6.公示:人力资源处将考核结果报所务会审定后,向全体团队负责人予以公示,接受团队的申诉和监督,最终确定各团队的得分与排名。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与研究所各类资源的分配挂钩,具体运用  如下:  (一)确定重点发展方向。研究所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和调整重点发展方向。各团队结合考核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下一步工作思路与发展目标。  (二)动态优化科研队伍。考核排名最后10%的团队,研究所不再负担其系数1的绩效津贴。连续两次排名最后10%的团队,原则上予以调整或解散。相关团队成员可在所内寻找新的接纳团队,逾期不能找到接纳团队的,研究所将终止或解除与其个人的聘用合同。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稳妥性与合理性,所务会在做出调整或解散团队决定前,应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三)分配研究生名额。考核优秀的团队,适度调增研究生招生名额;考核排名最后10%的团队,适度削减研究生招生名额。  (四)核定绩效津贴数额。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绩效津贴数额。绩效津贴数额为绩效津贴基数与各等级系数之积。研究所定期调整绩效津贴基数和各等级系数。  第九条 考核申诉  如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团队有权向考核仲裁的受理部门人力资源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材料。人力资源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予以延长,但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经所务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由人力资源处牵头会同科技处负责解释。  绩效考核方案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1.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促使员工不断提高工作绩效和自身能力,提升企业的整体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2.为员工的薪酬决策、培训规划、职位晋升、岗位轮换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2条、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服人员,但考评期内未到岗累计超过2个月(包括请假及其他原因缺岗)的员工不参与当期考核。  第二章 绩效考核内容  第3条、工作业绩  工作业绩主要从月销售额和对上级主管安排的任务的完成情况来体现。  第4条、工作能力  根据本人实际完成的工作成果及各方面的综合素质来评价其工作技能和水平,如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学习新知识的能力、沟通技巧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  第5条、工作态度  主要对员工平时的工作表现予以评价,包括客户纠纷、积极性、主动性、责任感、信息反馈的及时性等。  第三章 绩效考核实施  第6条、考核周期  对员工实施月度考核,考核实施时间为:每月的 5 ~10 日考核上月绩效。  第7条、考核实施  1.考核者依据制定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被考核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考核分值确定其考核等级。  2.考核者应熟悉绩效考核制度及流程,熟练使用相关考核工具,()及时与被考核者沟通,客观公正地完成考评工作。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8条、考核应用  根据员工的考核结果,将其划分为5个等级,主要应用于职位晋升、培训需求、绩效提成发放、岗位工资调整等方面,具体应用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应用表  评估等级  考核得分  所需培训强度  职位晋升  岗位级别  岗位工资调整  第9条、个人销售绩效提成计算方法:  第10条、公共销售绩效提成计算方法:  公共销售绩效提成=公共销售业绩总额×0.5%÷客服人数  第11条、最终工资计算方法:  当月工资=岗位工资+个人绩效提成+公共绩效提成+工龄工资  第12条、考核奖惩  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第一的,将给予一次性200元的奖励;连续3个月考核不及格的,自动请辞。  绩效考核方案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事业部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员工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并通过此评价合理地进行价值分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的结果。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建立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绩效评价制度,完善员工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为科学的人事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部职能部除管理干部以外的全体员工,二级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各单位内部的绩效考核制度(二级子公司财务人员统一由事业部财务管理部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体系  第五条 考核对象  Ⅰ类员工:工作内容的计划性和目标性较强的员工 Ⅱ类员工:每月工作性质属重复性、日常性工作的员工  第六条:考核内容  1、业绩考核:Ⅰ类员工主要参照各部门月度工作计划并依据工作目标进行考核;Ⅱ类员工依据职位说明书进行考核。  2、能力考核:通过员工的工作行为,观察、分析、评价其具备的工作能力。  3、态度考核:通过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和行为,考察其工作责任感和  第七条: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直接主管评分和部门主管签名确认的两级考核方式。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八条 考核机构  人力资源部:作为事业部人力资源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并组织事业部各职能部员工的绩效考核,指导和监督二级子公司绩效考核工作。  二级子公司人事部门:作为事业部下属二级子公司人事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事业部《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制度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绩效考核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第九条 考核周期  以半年为考核周期,年终进行综合评定;新聘员工以试用期为考核周期。上半年:1月1日-6月30日;下半年:7月1日~12月31日。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十条 考核流程  根据职位说明书和部门月度工作计划,每年1月和7月份由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对该部门员工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各部门应于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事业部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培训  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时,应把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参考资料,了解员工的培训需求,从而有效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岗位轮换和晋升  在进行岗位轮换和晋升时,应参考员工绩效考核的评定结果,把握员工的工作和环境适应能力。 注:工资序列升(降)每半年进行一次,在每年2、8月份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员工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工资职级调整可不受事业部规定的调薪时间限制:  (1)职务晋升;  (2)在市场业务发展、技术创新、新事业开拓及内部管理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必须填写《特殊调薪申报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 绩效收益  某普通员工年中(终)绩效收益=该职能部普通员工年中(终)绩效收益发放总额×计提系数  计提系数=Ei×Pi/∑Ei×Pi  Ei =某管理人员管理工资月标准额×在考核单位工作时间(按月计算) Pi=该员工个人绩效评价得分  i=表示某普通员工  注:个人考核结果(P)为D等者,取消奖金的发放;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奖金;在考核单位工作时间按转正后计算。  第十六条 审批流程  考核结果处理表按被考核者——直接主管——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的流程进行审批,但汇总报表要报事业部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 考核面谈与绩效改进  第十七条 考核面谈  员工考核的核心是结合工作计划和目标,目的在于干部对下属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在工作思路和绩效改进上提供帮助,因此每次考核结束后,考核者应当与被考核者进行考核面谈,加强双向沟通。  考核面谈为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就绩效改进与能力提升所进行的沟通应做到:  (1)让被考核者了解自身工作的优、缺点;  (2)对下一阶段工作的期望达成一致意见;  (3)讨论制定双方都能接受的书面绩效改进和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 绩效改进  每个考核期结束后,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应经过协商共同制订《员工绩效改进计划书》,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管理  第十九条 考核指标和结果的修正  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员工需要调整工作计划、绩效考核标准时,经考核负责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整和修正。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还应对受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考核结果重新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反馈  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应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归入被考核者个人档案并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申诉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首先应通过双方的沟通来解决;如不能妥善解决,被考核者可向事业部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需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诉者的申诉请求予以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事业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22绩效考核方案(精选9篇)】相关文章:2017绩效考核方案精选10-062022年绩效考核实施方案11-16绩效考核方案(精选5篇)07-27精选绩效考核方案6篇07-31绩效考核方案(精选6篇)07-27公司绩效考核方案(精选6篇)08-10精选绩效考核方案模板6篇07-29精选绩效考核方案模板8篇07-28精选绩效考核方案汇总五篇07-28关于绩效考核方案(精选6篇)07-27
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11项)1.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享受主体】“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优惠内容】(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享受主体】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3.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享受主体】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5.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主体】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6. 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7.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8.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享受主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优惠内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9. 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10.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二、2022年展期政策(14项)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享受主体】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优惠内容】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享受主体】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优惠内容】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3.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优惠内容】(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4.延续施行个税汇算清缴政策【享受主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享受主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6.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等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企业【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7. 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8.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享受主体】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每人每年按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6号9.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10.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11.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优惠内容】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12.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享受主体】高校学生公寓经营企业【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13. 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14.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三、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项)1. 降低增值税税率【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主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享受主体】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享受主体】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享受主体】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享受主体】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享受主体】制造业领域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享受主体】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优惠内容】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永续债发行方企业【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享受主体】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享受主体】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财政部>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1〕40号)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享受主体】出口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享受主体】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 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21号)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主体】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享受主体】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享受主体】制造业企业【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30.取消港口建设费【享受主体】港口建设费缴费人【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享受主体】民航发展基金缴费人【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网络举报电话 0311-85566998原标题:《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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