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高空坠落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根据《高处作业分组》(国家标准GB3608-83)中规定凡在坠落高度整形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可分为四级:2-5m时为一级,5-15m时为二级;15-30m时为三级30m以上为特级。高处坠落指人从高处跌落下来所造成的事故。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类型

建筑施工中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等五种基本类型这些类型的高处作业场所是高处作业伤亡事故可能发生的主要地点。

1.1临边作业。临边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下列作业条件属于临边作业:

(1)基坑周边、无防护的阳台、露台与挑平台等;(2)无防护楼层、楼面周边;(3)无防护的楼梯口和梯段口;(4井架、施工电梯和脚手架等的通道两侧面(5)各种垂直运输卸料平台的周边。

1.2洞口作业。洞口作业是指孔、洞口旁边的高处作业包括施工现场及通道旁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桩孔、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沿作业。

建筑物的楼梯口、电梯口及设备安装预留洞口等(在未安装正式栏杆,门窗等围护结构时)还有一些施工需要预留的上料口、通道口施工口等。凡是在2.5cm以上洞口若没有防护时就有造成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的危险或者若不慎将物体从这些洞口坠落时还可能造成下面的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1.3攀登作业。攀登作业是指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建筑物周围搭拆脚手架张挂安全网装拆塔机、龙门架、井字架、施工电梯、桩架登高安装钢结构构件等作业都属于这种作业。进行攀登作业时作业人员由于没有作业平台只能攀登在可借助物的架子上作业要借助一手攀,一只脚或用腰绳来保持平衡身体重心垂线不通过脚下作业难度大危险性大若有不慎就可能坠落。1.4悬空作业。悬空作业是指在局部临空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其特点是在操作者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建筑施工中的构件吊装利用吊篮进行外装修悬跳或悬空梁板、雨棚等特殊部位支拆模扳、扎筋、浇混凝土等项作业都属于悬空作业。由于是在不稳定的条件下施工作业危险性很大。

1.5交叉作业。交叉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在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现场施工上部搭设脚手架、吊运物料、地面上的人员搬运材料、制作钢筋或外墙装修下面打底抹灰、上面进行面层装饰等都属于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交叉作业中,若高处作业不慎碰掉物料、失手掉下工具或吊运物体散落等都可能砸到下面的作业人员而发生物体打击伤亡事故。

(1)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疾病如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病、痛风病等或酒后从事高处作业从高处坠落。(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情绪不好造成失误。(3)高处作业时违犯操作规程。(4)防护措施不当、安全装置失灵或质量不好等造成坠落。3预防措施

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心脏病高血压病、贫血病、痛风病、神经病或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从事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安全网。凡4m高以上的在施工工程首层应设3-6m宽安全网在施工层与首层之间每四层设一道3m宽的固定安全网除此以外在施工层处还要支一道3m宽安全网

或立网,立网应高出建筑物m以上。安全网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65725-85的要求。

33施工中搭设的脚手架必须坚固、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每层要绑护身栏施工层脚手板必须铺严架子上不准留单跳板探头板。

3.4凡楼梯口、电梯口(包括垃圾口)、欲留洞口必须设围栏或盖板、架网正在施工的建筑物所有人口必须搭设板棚或网席棚棚宽应大于出入口棚长应根据建筑物高度确定,低层时为3-5m高层时为6-10m

35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或斜道两侧边卸料台的外棚边等必须设置1m的高双层围栏或搭设安全网。

3.6凡在2m以上悬空作业人员或具有危险性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且安全带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6095-85的要求。

3.7在没有跳板的屋面上安装石棉瓦时应在屋架下设安全网或其他安全措施禁止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台板顶棚上行走。

3.8不准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大雨、雪、雾天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3.9施工用梯子要坚固踏步高30-40cm,与地面角度为60-70度底角要有防滑措施顶棚捆扎牢固。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3.10在高处作业人员的衣着要灵便不能穿高跟鞋、拖鞋不准攀爬脚手架或乘坐运料井字架吊篮上下。

4建筑施工程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常识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许多事故案例都说明由于正确佩戴了安全帽、安全带或按规定架设了安全网从而可以避免伤亡事故事实证明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是减少和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这类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常称之为“三宝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帽调好帽箍系好幅带;正确使用安全带。

4.1安全帽。对人体头部受外力伤害(如物体打击起防护作用的帽子。使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选用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其上有“安鉴”标志的安全帽(2)使用戴帽前先检查外部是否破损有无合格帽衬帽带是否齐全如果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换;(3调整好帽箍、帽衬(4-5cm)系好帽带

4.2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使用时要注意(1)选用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安全带并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2)安全带严禁打结、续接(3)使用中要可靠地挂在牢固的地方高挂低用,且要防止摆动避免明火和刺副(42m以上的悬空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5)在无法直接挂设安全带的地方应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

4.3安全网。用来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体打击伤害的网具。使用时要注意(1)要选用有合格证的安全网必须按规定到有关部门检查、检验合格方可使用2安全网若有破损、老化应及时更换;(3)安全网与架体连接不宜绷得太紧系结点要沿边分布均匀、绑牢(4)立网不得作为平网使用立网必须选用密目式安全网。

个人防护用品是避免/减轻工作场所人员伤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很多工伤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没有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选择不当或者佩戴不正确。个人防护专项评估对被评估企业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发标准、个人防护用品的选型、员工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深圳市赛为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HSE)的专业咨询与培训服务机构,在一支拥有丰富企业HSE管理经验和具有广阔国际视野的管理团队带领下,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赛为安全(Safeway)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在国内享有盛誉的HSE线上线下培训、HSE和应急管理咨询、互联网技术应用整体解决方案与应用新技术研发的高科技企业。赛为安全致力于企业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化、HSE安全培训、HSE项目咨询的机构,提供专业、经济、有效的HSE服务,帮助客户实现零事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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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元家园小区外立面改造项目

3名施工人员从高处坠落

伤者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抢救

1名作业人员在配送设备配件时

不慎从送货地现场预留孔洞处

长江西路101号废弃厂房内

上海栋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名作业人员在钢结构厂房上

四周临空、垂直交叉作业

稍有疏忽,就可能发生事故

高处作业存在哪些安全风险?

如何预防高坠事故发生?

应急管理部宣教中心综合整理

来源:@应急管理部、中国安全生产网、苏州高铁新城、上海应急管理、无锡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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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仁化县“11·10”高处坠落事故

2014年11月10日9时40分,韶关市仁化县红山镇烟竹村仁化县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化验室房屋维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县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李伟强任组长,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住建局、法制局、总工会、红山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韶关市仁化县“11·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性质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对有关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就如何吸取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天盛公司需翻修一座建于60年代砖混结构的平房,将金字架屋顶泥土烧制的瓦面改装成铁皮瓦面,并将此工程发包给武江区和装饰经营部,双方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承揽合同),并于2014年11月9日开始施工。

事故单位武江区和装饰经营部(以下简称和经营部),工商注册日期为2012年6月4日,单位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曹培先,经营场所在武江区享泰路20号,经营范围是加工、零售:不锈钢、铝合金、铁艺(以上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天盛公司经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人代表是郭广华,住所在仁化县红山镇烟竹村,成立日期为2014年9月5日,经营范围是山泉水的开发、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现处于工程建设阶段,已在有关部门分别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资质情况

和经营部、天盛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县住建部门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21、23条认定:承担房屋修缮工作二层以下的不需要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天盛公司到仁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生产许可证时,仁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其须配备化验室,于是天盛公司向仁化县供销社租赁红山镇烟竹村委会对面的旧平房(泥砖瓦面结构),计划用作化验室,该平房矩形设置,长16米,宽11米,屋顶为金字架结构泥土烧制瓦面,斜度29°,屋顶滴水边缘离地高度3.55米,屋顶最高处离地面高度6.5米。郭广华找到曹培先为旧房屋盖铁皮瓦顶,双方约定该工程材料费38元/ m2,人工费30元/ m2,运费4元/ m2,工程开始前,天盛公司已将原来的瓦片掀开。曹培先临时组织潘志坚、张南通、张剑丰3人承接该工程。

 2014年11月6,曹培先和潘志坚到红山镇烟竹村测量化验室瓦面的面积(约230m2)。

11月8日下午,曹培先和潘志坚、张南通、张剑丰将安装铁皮瓦所需的材料运到仁化县红山镇烟竹村,当天未开工。

11月9日上午开始施工至16时左右,天开始下雨,曹培先等人停止作业,当天完成总工程量的三分之二(约170m2)。

11月10日上午8时许,潘志坚、张南通、张剑丰开始当天的工作,潘志坚和张剑丰在屋顶安装、固定瓦面,张南通在地面递送材料。至9时左右,天开始下毛毛雨,9时10分,潘志坚解开安全绳去厕所,在瓦顶走了两步后不小心滑倒,摔下地面,张南通马上跑过去扶他,并打电话通知曹培先,曹培先和郭广华赶到现场后,搀扶潘志坚到烟竹村卫生站,经卫生站医生初步诊断,建议将潘志坚送往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因为看到潘志坚的状况较为稳定,考虑到施工所剩工程量不大,所需时间也不长,曹培先决定抓紧时间把工程做完再送潘志坚到韶关医院检查,于是曹培先带着张南通、张剑丰回到工地,郭广华则在卫生站照顾潘志坚。9点40分左右,3人回到工地,张剑丰走在前面先上了瓦面屋顶,曹培先跟在他后面,张南通在楼梯处绑安全绳。曹培先在屋顶行走过程中滑倒坠落地面,头部撞击屋后的墙壁不省人事。屋后墙壁为批荡石灰墙,高3.45米,施工房屋与后面墙壁间有一长方形地坪,长8.28米,宽4.2米,地板为水泥混凝土地面(事故现场平面图见附件2)。

张南通听到响声后,马上过去扶着曹培先的头喊了两声,曹培先没有反应,头部和鼻子有血流出。张南通即打电话给潘志坚,叫郭广华和医生马上过来,并与张剑丰和附近的居民把曹培先抬到公路边。医生赶到现场后马上进行了抢救,郭广华则打电话给120,随后把曹培先和潘志坚往仁化医院送,在红山镇厚塘村将2名伤员转到120急救车,经仁化县人民医院抢救,曹培先12时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郭广华将事故情况报告了110,并于当天晚上将潘志坚转到韶关市中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了指示,紧急成立了仁化县“11.10”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区毅明、县安监局局长李伟强以及住建局、公安局、人社局、红山镇等单位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研究部署事故抢救、调查、善后处理工作,红山镇人民政府先垫资5000元用于韶关市中医院抢救受伤人员,目前,伤者已康复出院,死者善后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曹培先,男,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人,1970年生,武江区和经营部经营者。

潘志坚,男,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人,1982年生,主要从事空调安装和维修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验,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

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该作业点最高高度6.5米为二级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雨天高处作业)地点。

潘志坚、曹培先在斜度29°的瓦面行走,由于铁皮瓦面较光滑加上下毛毛雨铁皮瓦面有水,使瓦面本来就很小的摩擦系数进一步降低,当鞋底与铁皮瓦摩擦系数很小时,物理学知识表明:人体所受到的合力是重力沿斜面向下的分力,此时人体不可能静止在斜面上,要向下做匀加速直线运动。潘志坚、曹培先在屋顶处先后滑倒,在较光滑有雨水的铁皮瓦面,受自身重力沿斜面向下的分力作用(分力大小约为自身重量的一半),在长约6米的铁皮瓦面向下滑动且速度越来越快,当滑动到铁皮瓦面边缘时坠落,造成事故。

1、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伤亡人员作业时均未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

2和经营部施工安全管理不善。

3、天盛公司没有督促和经营部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1和经营部在斜坡二级特殊高处作业,未设置安全平网、防护栏杆等安全设施,未佩戴安全绳(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第2.0.7条、第3.1.1条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平网、安全防护栏杆、安全绳(带、帽)三项只要落实其中任何一项安全设(措)施,事故就可以避免,和经营部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是事故发生单位,本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追究其责任,鉴于和经营部属个体经营,其经营者曹培先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建议武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武江区和经营部工商营业执照。

2天盛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和经营部施工,没有及时、有效地督促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责任,建议由仁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责任人

1、曹培先是和经营部个体经营者违章指挥、违规冒险作业,特别是已有潘志坚坠落受伤的事故教训,第二次事故本不应该再次发生,然而曹培先在没有任何改进安全设(措)施和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带头组织工人继续施工,重蹈第一次事故之覆辙,造成在第一次事故发生30分钟后同样事故再次发生的严重后果,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1991)第2.0.7条、第3.1.1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曹培先是事故的主要责任、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3、潘志坚、张南通、张剑丰在施工过程中均存在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行为,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红山镇政府工作人员未发现有失职、渎职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这次事故的发生令人心痛,其教训十分深刻,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建筑安装企业(个体)安全大检查,特别是点多面广、分散零星工程的施工单位,发现问题,依法整治。

2、当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减少和避免违规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加大对零星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教育。

4、当地政府应吸取事故教训,检讨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完善今后的安全监管工作,减少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说明:因事故发生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前,故本调查报告仍引用未经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附件:1、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仁化县天盛实业有限公司“11.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4仁化县天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维修“11.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分析会签到表

5仁化县天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维修“11.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报告定稿确认签名表

韶关市仁化县“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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