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一方赌博可以要补偿吗欠债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吗

赌债夫妻离婚需要共同承担吗

NO!赌债属于违法借贷,不在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亦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要双方明白清楚其借贷关系、原因及被借贷人,任何一方私自借贷的债务若要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需自证(提供证据)是为夫妻间的家庭、事业所需、所用,否则只能由其单方自负。

我认识一对年轻夫妻,男孩和我们沾点亲带点故,女孩是重庆姑娘,特别可爱。

结婚前男孩在昆山首付买了一套房,17年年初买的,买完就暴涨了。

17年年底的时候,男孩爆出来在网上赌博欠了四五十万,每天被各种催债威胁,实在没办法和家里说了,女孩那时正怀着孕,听说后气疯了,天天不让他进家门。女孩有个姐姐也在昆山,强烈建议妹妹把孩子打了,离婚,把房子卖了一人一半。男孩的亲人恨铁不成钢,但也希望能挽留住这段婚姻,把所有亲戚都借遍了,女孩因为怀孕五个多月了,打了也不忍心,之前感情蛮好的。后来把房子卖了,还余了一点钱,两人一起回到了女孩的老家,重庆下面的一座小城,付了首付,买了一套小房子,男孩工作能力还可以,在那里干得也还不错。不过经济大权已全部交到了女孩手上,成了名副其实的耙耳朵了。19年元旦他们一起还回了趟昆山参加一场婚礼,女孩还是那么可爱,我们聊了不少。男孩已回头,很感谢女孩的不离不弃,现在有了家庭和宝贝,他很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

我想当时要不是女孩怀着孕的话,这段婚姻肯定就无以为继了。

你老公的错,不应该你来承担,你想离婚,无可厚非,你老公要是改不了,结果只有一个,家破人亡。

真爱生命,远离赌博!幸福的生活都来之不易,要且行且珍惜!

谢谢邀请;对婚姻威胁最大的外来力量,无非一是对爱情不忠,在感情上出轨。二是对夫妻发生意见分歧,产生矛盾处理的手段粗暴简单,实施家暴。三就是吸毒和赌博的行为了。

只要在家庭成员中有一个人是赌博的,在经济上再殷实的家庭,也禁不住赌徒的折腾,最终会导致一穷二白,家徒四壁,负债累累的。可以说赌博和吸毒是刺向婚姻的一把利剑,崩溃在这把利剑下的家庭数不胜数。

就如楼主所问,赌博欠债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欠债的这个问题。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没有证据,谁也说不清是不是属于夫妻的共同欠债。只有依法说事,来回答你这个问题,才能得到答案。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自领结婚证,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合法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对共同收入,双方都有平等的消费权和处置权。同时,法律还认可,在婚姻期间内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欠债,依法双方都有偿还债务的责任。

赌博的行为,虽然是发生在婚姻期间内的行为,只要他的欠债资金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赌博的输赢也并不是为了家庭生活为目的。也就是说为了满足个人的违法行为欠下的债务。只要有充分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背着你欠下的赌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要法院能够采信,那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欠债,你就没有偿还债务的责任。

要是你没有铁的证据,发生在婚姻期间内的欠债,要想取证,能使法院采信,难度是非常大的,就算包公在世也断不清。我建议你最好是聘请当地的律师,他们是专业的,取证是高手,律师依法会维护你最大的利益,还你清白的。

这个问题法律有明确解释也见过央视案例,不是夫妻供同債务,应由负债一方承担,而且赌债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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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赌博欠债不需要女方共同承担债务。因为对于赌债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男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女方是不需要共同承担的。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而且赌债不属于合法的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对于赌债男方也是可以不还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举债案件中,夫妻双方本人应到庭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2.不能仅凭借条、借据就认定存在债务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3.不保护明知用于赌博还借款者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4.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为什么要出台“补充规定”?

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据新华社)

顺时而变,婚姻法更公道了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存在着很大争议。这个法条确定,离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从字面上看,这并无不妥,但从实际情况来说,则相当复杂。

引起争议的焦点在于: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举债,甚至虚构债务,导致离婚后另一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巨额债务。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欠下巨额债务,离婚后另一方被追债,等等。这些情况,被媒体称为“为前任还债”。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中国青年报》报道的王锦兰案,这名29岁的女性在离婚后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前夫欠下300万元债务,自己也需要进行偿还,从此陷入困境。

因为前配偶单方欠下债务导致被动的人不在少数,尤其是近几年来,私人借贷、互联网金融出现,借钱容易了,债务纠纷频发,“二十四条”之惑也有蔓延之势。

值得称道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这次的司法解释,完全是从实际出发,顺时而变,很好地保护了婚姻双方中弱势一方的权利,也能有效地打击债务构陷、恶意欠债等行为。这种比较敏捷的反应,也应该在其他司法条文的修正、解释中体现。这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公正的最好的方法。(文/媒体人程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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