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制拆迁程序有什么

一、国土违法司法强拆程序是什么?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时,应当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强制拆迁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进行行政强拆主体有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而有权申请法院司法强拆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局。且强拆分为合法的强拆和违法的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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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行政法中的一种强制执行,具体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那么,强制拆迁的程序有哪些呢?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又是谁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强制拆迁?

  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强制拆迁的程序有哪些?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拆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三、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谁?

  国务院行政法规《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可见,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有两个:人民法院及有关执法部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强制拆迁的程序有哪些”的相关法律内容,强制拆迁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只有在被拆迁人没有限期搬迁时,才可以强制拆迁。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若征收双方就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僵持不下的时候,行政部门就会申请法院介入强制征收土地或者拆除房屋。我们了解清楚司法强拆的程序有利于我们后续维权。

  房屋征收强拆的程序一个都不能少

  1、催告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后,应当催告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王庆律师再次提醒各位被征地拆迁人,必须提前履行催告程序。在这个期间内被征收人一定不能坐以待毙,对补偿不满意的及时提起诉讼,或者复议等合法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2、证据保全:房屋征收实施机关应当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保全。其目的是使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不致因时过境迁而遭到灭失或者破坏。一旦发生争议有据可查。

  3、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强拆:强制搬迁,拆除房屋是一项技术活,只有专业队伍和人士,才能有能力和设备完成,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4、禁止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搬迁

  《征收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注意补偿到位才能强拆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遇到司法强拆,存在侵犯合法权益的可向法院提起申诉, 遇到司法强拆也能维权,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被征收人认为强制执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有相关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请求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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