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打一个人算什么罪?

原审认定,2014年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在库尔勒市华誉大厦租赁909室作为办公场所,以放高利贷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润,先后组织被告人李建明、巴音松布尔、师传国、李晓卫、杨茂林等人采取滋扰、纠缠、殴打等方式催要高利贷,迫使被害人陈某1、朱某、冯某1、赵某、孔某还款,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经认定,被告人*****用于支持该犯罪团伙活动涉案财产(实际用于发放高利贷的资金)人民币元,被告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5455100元。具体该恶势力团伙实施了以下犯罪事实: 1、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害人陈某1先后七次向*****实际借款共计733.2万元。前五笔借款陈某1均按月息6%的高息按期归还本息,后二笔被害人陈某1分别于2015年3月、4月两次向*****实际借款216.2万元,按月息6%约定使用2个月,到期后陈某1逾期未归还。同年7月的一天,*****等人将陈某1带至库尔勒市华誉大厦909室对其实施殴打催逼还钱。同年年底,*****将陈某1叫至其办公室让其写利息借条,并让其找担保人,其不愿意就通过其姐姐报警,民警警告*****后离开,其后向*****书写借条并离开。2016年10月*****、李建明在库尔勒市华誉大厦909室再次对陈某1实施殴打催逼还钱。2016年10月份,*****指使巴音松布尔、李建明、杨平、李晓卫等人轮流以跟随、纠缠、滋扰等方式向陈某1讨要债务20余天。2017年1月师传国在库尔勒市华誉大厦909室对陈某1殴打催促其还钱,2017年2月*****再次指使李建明、李晓卫、巴音松布尔等人轮流以跟随、纠缠、滋扰等方式继续讨要债务20余天,直至陈某1于2017年2月25日累计将本息420万元还给*****。案发后,被告人巴音松布尔分得赃款2万元,被告人李建明分得赃款1.8万元,被告人师传国分得赃款5000元,被告人李晓卫分得赃款2.1万元。经认定,被告人*****通过犯罪行为取得年利率36%以内利息179.352万元,取得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及罚息、非法所得共计164.448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关于本案立案的情况。 (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巴音松布尔、李建明、师传国、杨茂林、李晓卫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到案经过证实,①公安机关立案后,2018年4月26日16时许,李建明、师传国主动投案;4月28日3时许,*****、巴音松布尔主动投案。②2018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师传国,其于2018年4月26日主动投案。③2018年11月18日库尔勒市公安局民警在库尔勒市××乡将杨茂林抓获。④2018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晓卫主动投案。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雷某与*****于2017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房屋位于库尔勒市××路,年租金1.5万元。 (5)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2018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依法从*****处扣押其所持有的还款说明。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①2005年10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6年12月12日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6日刑满释放;②2010年9月9日,杨茂林(又名杨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5月6日刑满释放;③2006年8月3日,李晓卫因故意伤害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晓卫因故意伤害罪被和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 (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①经从工商银行巴州分行调取周鹏办理工商银行卡,显示*****于2015年度至2018年度多次向周鹏银行卡转账记录的情况,同时印证2015年8月、2016年1月杨常杰及被告人李建明于2015年9月、11月汇款至周鹏账户的情况。②经调取*****农业银行卡号×××交易明细显示,2015年度至2016年度*****向周鹏银行卡多次转账汇款的情况,同时显示2015年*****通过银行卡多次向李建明、杨常杰转支转存的情况。 (8)银行往来明细证实,①经调取*****9908交易明细,显示该银行卡于2014年度至2016年度多次转账支取给周鹏、李建明、杨昌杰的情况。②经调取*****建设银行卡8887交易明细:2018年1月10日杨昌杰电子汇入3万元;③经调取*****建设银行卡0426385交易明细:2016年11月28日ATM转账杨昌杰3万元;④经调取*****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6年度至2018年度,该银行卡向庞某、周鹏转出、转入的情况。⑤经调取*****库尔勒农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度至2015年度该银行卡向李建明转账的情况。⑥经调取*****邮政储蓄银行0391808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多次向李建明银行卡汇入、转入情况。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①2018年11月19日,经庞洪雪分别辨认,其指认出4号照片男子就是在华誉商务会馆1号909室的*****;同日,其指认出7号照片巴音松布尔就是在华誉商务会馆1号909室的巴音松布尔;同日,其指认出10号照片杨昌杰就是贝贝;同日,其指认出8号照片周鹏就是在华誉商务会馆1号909室见过的人。2018年4月27日,李晓卫分别辨认,其指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其伙同李建明一起使用滋扰方式索要欠款的男子毛毛(陈某1)。同日,李晓卫分别辨认,其指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对毛毛进行殴打的男子小龙(师传国)。2018年7月30日,向某分别进行辨认,其指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在2016年底至2017年年初由陈某1带领到川江旅社入住的其中一名男子李建明。④2018年7月30日,经胡某分别进行辨认,其指出3号照片男子就是在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期间,陈某1带到其所开位于普惠农场聚丰宾馆入住的蒙古小伙子巴音松布尔。 (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住宿记录证实,①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23日,陈某1在库尔勒市聚丰宾馆有开房记录;②巴音松布尔在2017年1月16日至23日、2月21日至23日在库尔勒市聚丰宾馆有开房记录;③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21日,陈某1在库尔勒市川江旅社有开房记录。④李晓卫在2017年1月16日至23日、1月24日至26日入住;2月4日入住1日;2月5日至2月10日入住;2月22日至23日入住。共计17天普惠农场。⑤李建明2017年1月23日至24日入住;2月4日至2月14日入住;2月22日至23日入住。共计:13天; (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往来明细证实,①2014年6月至2017年8月*****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账户陆续给陈某1、陈学姣(陈某1姐姐)、楚艳萍转账共计5395156元。②2014年12月30日至2017年2月23日陈某1通过陈学姣、楚艳萍的建设银行账户,和的农商银行账户给*****转账6956000元。 (12)证人史某1、史某2、史某3、史某4证言证实,被告人*****向该四名证人借款的情况。 (13)证人许某(银行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7年2月份左右,其所在单位交通银行安排其向*****推荐理财产品。*****是该银行的大客户,*****在该银行存款多时五六百万,少时一百多万。 (14)证人舒某(工商银行百东支行大堂经理)证言证实,其工作期间,见过*****来工行办理业务,来的比较少,庞洪雪给*****办业务比较多,一般都是转账汇款业务。 (15)证人庞某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底至2018年2月,我在*****的华誉大厦909室上班,每星期到办公室1、2次,工资也不固定,每月工资在1000、2000元不等,我在办公室见过*****朋友东东(李建明)、松布尔、贝贝(杨昌杰)、周鹏。2016年、2017年*****安排我转账到他指定的账户,金额不等,并往我的邮政储蓄卡、交通银行卡转过钱;有时*****把他银行卡、身份证给我,我到柜台上把*****银行卡里的钱转到我的手机银行里,后面我再通过手机银行把钱转到*****指定账户,有时候*****直接转账到我的银行卡,我再按照他的指示把钱转到他指定账户。 (16)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平时在*****办公室就*****、巴音松布尔、李建明经常在,杨常杰以前也经常去;师传国是2017年才开始去的,李建明好像是2015年左右,巴音松布尔好像是2016年。*****给别人放贷的资金一部分是他自己的,还有一部分是借周鹏的。我老婆庞洪雪一个星期去个一、两次。杨常杰和*****以前就认识,以前是否帮*****要账我不清楚。 (17)证人白某证言证实,其和*****为男女朋友关系,*****在华誉商务会馆9楼有办公室。其认识巴音松布尔、杨昌杰、李建明、李晓卫、杨茂林,在办公室见的他们,听*****说起过陈某1、冯某1、朱某、赵某都问他借过钱;2016年夏天的一天下午,在*****办公室巴音松布尔动手打了陈某1,具体怎么打的不清楚,*****把我叫到里间了。 (18)证人桑某、陈某2证言证实,陈某1在2014年5月至2015年期间先后向*****借款高利贷,两人做了借款担保。其中在2014年借款100万时未能按时还款,被*****罚息20万元。且在追要债务时*****安排人员尾随滋扰陈某1。2015年7月时*****打电话约其到办公室商谈还款事宜,陈某1曾发短信要求报警。 (19)证人雷某(系库尔勒市华誉大厦909室房主)证实主要内容,2016年元月,我把位于库尔勒市××路租给一个男子,每年租金是1.5万,两年一签合同,那个男子说是用来办公的,我听他们打电话,感觉他们像做贷款的人。 (20)证人向某(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川江旅社老板)证言主要内容,陈某1外号毛毛,他在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在我们旅社住了半个月,当时他带了两个人在208房间住了半个月,他一天都没住。其中一个在普惠农场开过卤肉店,另一个小伙子我没印象了,年龄都在30岁左右。 (21)证人胡某(系库尔勒市普惠农场聚丰宾馆老板)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毛毛(陈某1)带着两个人在宾馆居住过,加起来有7、8天左右,毛毛没有住。其中一个是蒙古族,一个汉族,年龄在25岁左右,蒙古小伙子30岁左右,身体壮壮的,凶巴巴的。听普惠农场有些人说他们两个是问陈某1收账的,陈某1欠他们钱。 (22)证人郭某证实主要内容,我知道*****在放高利贷,给毛毛、陈怀山、赵某、孔某、冯某1放过贷,*****说过放贷利息都在每月6分。我知道的*****让巴音松布尔、东东去找过欠钱的人,见过贝贝,东东叫李建明,贝贝叫杨常杰,他们都是*****找过来要账的。我知道的巴音松布尔和李建明找陈某1要过两次账,巴音松布尔和李建明找到陈某1就会给*****打电话,*****就会在电话里向陈某1要钱,陈某1找钱的时候巴音松布尔和李建明就会跟着陈某1。巴音松布尔说过陈某1欠*****的钱,人也找不到,电话也不接,松布尔和师传国碰到陈某1后把他叫到*****办公室,然后*****和陈某1因为欠钱的事发生口角,然后师传国动手扇了陈某1的脸。 (23)证人李某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左右,我知道*****华誉大厦九楼开了家小额贷款公司。2014年我去的时候到公司见过东东、贝贝,东东叫李建明,贝贝是库车人。2016年见到松布尔在*****公司上班。陈某1在*****处贷款230万元,拖了有一年多,*****给我说过让我去看看陈某1在哪,然后让东东、贝贝、松布尔去找他要钱。大概2015年,陈某1问*****借钱,我和桑某作担保,后面*****要钱,陈某1不接电话,然后*****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找人,还说让贝贝负责要这个钱。2015年年初,陈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向*****借款100万元晚了几天才还,*****说要罚息,陈某1让我帮忙说说能不能不罚息,然后我就给*****打电话说,*****说银行借款逾期都要罚息,这么多人借款都晚几天后面怎么经营,让我别管了。陈某1给我说过松布尔、东东、贝贝、小龙逼过他还钱。 (24)被害人陈某1证实主要内容,2014年左右,因资金周转不开,通过朋友XX介绍认识*****,前后向*****借款7次钱并已还清。第一次是2014年5月中旬,由李某、桑某做担保在*****处借款100万元,约定使用两个月,月利息6分,放款去掉利息6万元,实际到账94万,全部还清。第二次是2014年10月底,在*****处借款100万元,约定使用两个月,月利息6分,放款时去掉利息实际到账94万。没有按期归还,*****让我偿还了罚息15万元、第三个月的利息6万。我对这15万元的罚息和超期15天之后利息6万元有异议。第三次是2014年12月初左右,由陈开鹏和桑某作担保向*****借款120万元,约定使用两个月,约定月利息6分,放款时先去掉利息7.2万元,实际到账112.8万。2015年2月初连本带利134.4万全部还清。第四次是2015年1月中旬,由陈开鹏和桑某作担保又向*****借款100万元,约定使用两个月,月利息6分,放款时去掉利息6万元实际到账94万,在两个月到期时,连本带利还给*****112万元。第五次借钱是2015年2月底,由陈开鹏和桑某作担保向*****借款130万元,约定使用两个月,月利息6分,放款时先去掉利息7.8万元实际到账122.2万,两个月到期时,连本带利还他145.6万元。第六次是2015年3月中旬,由陈开鹏和桑某作担保,向*****借款100万元,约定使用两个月,月利息6分,放款时先去掉利息6万元实际到账94万,这笔钱的两个月到期时,没有钱还给*****了,直到2017年2月底将这笔钱全部还给他。第七次是2015年4月底,由陈开鹏和桑某作担保向*****借款130万元,约定使用两个月,月利息6分,放款时先去掉利息7.8万元,实际到账122.2万,这笔钱两个月到期时,也没钱还*****了。这笔钱我是在2017年2月底和第六笔借款连本带利一起还给*****的,是用我朋友朱晓星、龙腾、吴永超、刘雪峰四个人的账户转到*****指定的轮台县农信社账户上。因借230万元到期没有归还,2015年6月份左右,*****打电话叫陈某1到华誉大厦909办公室,扇了陈某1一巴掌,威胁让陈电话保持开机,随叫随到。2015年8月到10月期间,陈某1将手机关机到2015年10月中旬,杨昌杰(绰号:贝贝)带人将陈某1打到并带到华誉大厦909办公室,在该办公室*****扇了陈某1两巴掌,威胁让陈还钱,随叫随到。2015年年底时,*****叫陈某1到华誉大厦909办公室写利息借条并找担保人,因陈不愿意写,不想为难担保人,陈给其姐姐发短信让她报警,之后警察警告*****等人,*****等人答应之后,警察就走了,之后陈某1写了借条就走了。2016年初到2016年7月份期间,*****经常通过打电话、安排人跟着陈某1要钱,有李建明(绰号东东)和杨平跟过。2016年12月左右,李建明、杨平找到陈某1把其带到孔雀河一号一家饭店吃饭期间,趁他们不注意跑了,后来*****通过手机短信威胁陈,陈于第二天早晨到康都时代到李建明房间,杨平扇了陈一巴掌,并吓唬陈,之后陈就去找钱了,李建明和杨平也跟着。2016年年底,巴音松布尔将陈带我带到华誉大厦909办公室,*****、李建明对陈某1拳打脚踢,*****还用一个玻璃茶杯把陈头打流血了,到了晚上,*****安排松布尔看着陈,之后在办公室睡觉到第二天早晨离开。2016年年底,*****安排李建明、杨平还有松布尔等人跟着陈去轮台县、普惠等地到处跑着找钱,一直到过年前,大年初七之后,*****将陈某1叫到华誉大厦909室,小龙用手扇陈某1脸,用脚踹陈,*****安排李建明、李晓卫、松布尔、杨昌杰、小黄他们五个人轮流倒班跟着陈某1住在一起,在普惠川江旅社住了半个月左右,在普惠聚丰宾馆住了2、3天左右,白天我去办事要给*****请示,其中两个就跟着我一起办事,期间有几天晚上我也回家住了,但是必须要经过*****的允许,一直到2017年3月我把所有的欠款还完。 (25)被告人*****供述证实主要内容,我在2011年至2012年使用自有资金及亲属资金开始放贷,给冯某1、陈某1、朱某、陈怀山、赵某放过高利贷。庞某为自己雇佣人员,使用过庞某银行卡转账。2014年4、5月份左右,经李某介绍我给陈某1放第一笔钱,给他放了100万元,约定月息6分,借款时间两个月,当时给了94万元现金,直接把第一个月的利息扣掉,后面我又陆续给陈某1放了6笔钱,每笔基本上都是100万元至130万元之间,最后一笔我记的很清楚是130万元,总共加起来700万元,陈某1找的担保人是李某、桑某、陈开鹏,我只记得后面两笔是230万元,月息都是6分,放贷时就扣除当月的利息。陈某1前两笔钱基本上都能按时还上,其中有一笔钱,因为陈某1逾期没有还,我给他罚息了,延迟了15天,一天1万元,罚了15万元,还收了6万元的利息,只有最后两笔钱(230万)陈某1一直拖着没有给我还,一直到2017年2月份才给我还清。罚息的事情没有约定过,都是借钱的时候口头约定的。我们每次借钱都打借条,都是按照法定格式打的借条,基本上都是今借*****多少钱,什么时间还,年利率1.86。年利率1.86没有超过国家的利率,但实际上我没有按照这个算,利率都是我们口头约定的。每次我都是用我的建行卡转到陈某1姐姐的建行卡上的。最后两笔款我都催过,在2015年6、7月份,陈某1联系不上,把他找到叫到我办公室里,我特别生气,用手扇了陈某1一巴掌,让他按时接电话,按时还钱,就让他走了。直到2016年3月份,我给陈某1打电话知道他在普惠乡,我安排李建明、杨平,还有一个人我现在记不清了,到普惠找到陈某1跟着他,他走到哪,就跟到哪。3月份到7、8月份之间,我安排他们跟了陈某1有二十几天左右的时间,安排李建明他们住在普惠的一个旅社,陈某1后面给我说每年年底还我几十万元,我当时让李建明他们回来了。我自己就去了一次普惠,看了一下他们住的怎么样,还给了他们加油费、饭钱。2016年10月份左右,陈某1地里的棉花也卖了,没有给我还钱,我安排巴音松布尔和李建明把陈某1带到我的办公室,我、李建明、还有一个人,我们三个人把陈某1打一顿,打完之后我还用杯子砸了陈某1头部几下,我前女友白某也在场,之后,我就让松布尔在办公室看着陈某1,让他想办法还钱,当时他手机也在他自己身上,当时也没有限制陈某1的人身自由,第二天早上,我就让陈某1走了,让他想办法给我还钱,我又安排巴音松布尔、李建明、杨平、李晓卫几个人轮流跟着陈某1,陈某1走到哪,他们几个就跟到哪,这样陆陆续续跟了20几天左右。在2017年刚过完年的时候,我又找到陈某1要钱,把陈某1带到我办公室里面,当时我、李晓卫、小龙(师传国)在场,小龙把陈某1打了一顿,打完之后,我又安排李建明、李晓卫、松布尔几个人轮流跟着陈某1,陆陆续续的跟了十几天左右,一直到2017年2月份陈某1把钱给我还清了。最后这个230万,陈某1说他在轮台县农村信用社可以贷700万,我和松布尔、李建明、李晓卫跟着到轮台县去了两次,钱要回来后,我给李建明他们给了好处费,平均一个人给了1万5千元左右。2016年3月到2016年7、8月份之间,我总共安排人跟了陈某1十几天时间左右,我安排的是李建明、杨平,还有一个人记不清了。2016年10月我安排巴音松布尔、李建明、杨平、李晓卫几个人跟了十几天左右。2016年12月到2017年1月份过年前我安排巴音松布尔、李建明、杨平、李晓卫几个人轮流跟着陈某1,跟了二十几天左右,2017年过完年后,我安排李建明、李晓卫、松布尔几个人轮流到普惠跟着陈某1要钱,一直跟到2月底,大概跟了二十天左右。要账的过程中,就报过一次警,是他姐姐报的,当时我们也没有发生什么事,警察来了就让我们去法院解决要账的事情,给我们说不能打架,不能限制人身自由。 (26)被告人巴音松布尔供述主要内容,我和*****以前在库尔勒四中上初中时认识的,后面发展成朋友。2015年底生意赔了就回库尔勒,听说*****在给别人放贷,我就把手头上六万元放到*****公司,让他帮我赚点钱,当时*****给我承诺用三个月,每个月给我百分之1.85的利息,三个月下来帮我赚3000多元。到2016年底,这笔钱*****没有还给我,说钱借给别人了,别人也没有还给他,后面我就开始帮*****收账,同时也为收回自己的六万元。2015年底,我放在*****那里的六万元他借给毛毛(陈某1)一直没有还钱,到2016年10月,我就和东东开车去普惠,见到后发现是初中同学陈某1。*****给我说,我放在他那的6万元借给陈某1了,具体借给谁我也不知道,只是*****这么说的,我也没有见到借条,我就开始帮*****收陈某1的欠款。2016年10月份左右,我在普惠见到陈某1跟他聊了一会,让他想办法找钱。2016年11月左右,*****安排李晓卫去普惠找陈某1要账,我就和李晓卫一起开车到普惠找陈某1收账,催促陈某1办贷款、筹钱,每天给他打电话叫过来见我们,见面后就问他筹钱的情况,之后陈某1就去找钱了,那段时间陈某1白天去找钱,离开普惠给我们打电话,晚上回家睡觉,我在那里待了十几天,之后我家里有点事,给*****打电话后就回去了,之后*****又安排李建明去普惠找陈某1收账了。2016年年底,陈某1要找*****说事,我就把陈某1带到*****办公室,我记得*****女朋友、*****、李建明在,之后我去楼下网吧上网了。到晚上时,*****他们走了让我看着陈某1,我去网吧打游戏了,陈某1跟我一起在华誉大厦二楼或者三楼一家晨铭网咖上网,第二天陈某1就走了。到2017年2月份左右,*****安排我去普惠找陈某1,见面后陈某1说要去找*****,我将他从普惠带到*****办公室,就出去办事了,回来后听他们说师传国(小龙)殴打了陈某1。当时李晓卫、李建明、师传国、*****都在。我看到*****和师传国几个人你一句我一句的在骂陈某1,陈某1可怜巴巴的在凳子上坐着。我跟陈某1是同学,以前关系挺好,为了不让陈某1再挨打,我就将陈某1带到厕所,大声的骂了他几句,大概意思就是你不还钱收拾你之类的话,接着我用巴掌打了陈某1背部两三下,给陈某1悄悄的说:“你出去的时候捂着脸,证明我打了你,这样他们也不会再打你了。后面再没有人打他了。”之后过了两天,*****安排我和李建明,还有一个人记不起是谁了,一起去普惠催陈某1还钱。我们见陈某1后,他说去二十九团借钱去了,我们就在普惠开了一间宾馆等他,开了三五天的房,中间一天我回库尔勒市了,第三天我又回普惠去了,基本上是白天陈某1过来和我们见一面,我们催他还钱,然后他说去哪就去哪,晚上我和李晓卫住在宾馆,陈某1住没有想不起来了,三五天后我嫌弃普惠条件太差,就回库尔勒市了。到2017年2、3月左右,陈某1的贷款办下来之后,我、李晓卫、李建明坐着*****朋友吉米的车,陈某1开车带着他的两个朋友,我们一起去轮台县农村信用社,银行给陈某1的贷款放下来之后,陈某1就给*****把钱转过去了,具体转了多少我不知道,转完钱我们就回库尔勒了。过了两天,我问*****要我之前放在他那的6万元,*****在华誉大厦的楼下给了我不到4万元的现金。*****是专门放高利贷的,放了有四五年,如果别人贷款还不上,*****就会让我去催别人还账,让我跟着、纠缠借款人、打电话催他们还钱。我从2016年开始帮*****收账,问陈某1、朱某、秦某、赵某、孔某要过账,除了我,还有李晓卫、李建明、师传国、杨昌杰帮着要账了。我们要账没有明确分工,干的活都是差不多。2016年10月左右我第1次帮*****要账之前,我在办公室就见过李晓卫,那时他已经开始帮*****。我们一起去要账的时候李晓卫一般就是开车的,还有就是也帮忙给借款人打电话催账,我知道的李晓卫帮忙要过陈某1的账。2016年10月我去*****那的时候李建明就在,具体什么时间开始的我不清楚。到我去帮*****要账的时候,我和李建明才经常见面,但是也是要账的时候才见面。师传国是2016年年底时,我去没多久师传国也来帮*****要账,我干的事情他都干。我们一起找赵某要账时,师传国殴打过赵某。我去帮*****之前,杨昌杰已经在帮*****了,具体什么时候我不清楚。他是*****找来的,杨昌杰在要账的时候就是帮忙催账。其2018年7月25日供述称,陈某1的钱给*****还清以后,*****给我了差不多两万余元的好处费,我都吃喝玩花掉了。 (27)被告人李建明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我刑满释放后在库尔勒市“飞毛腿”公司上班,期间给*****送过半年的东西,认识了*****,2016年10月份左右,*****说让我帮他收几笔账,我就答应*****了,我觉得*****借给别人高利贷。2016年12月份的一个晚上,*****打电话让我去找毛毛(陈某1)要账,我就给毛毛打电话得知他在库尔勒市凯旋公馆,杨平就开车带我去找毛毛,接到毛毛后,在吃饭期间发现毛毛跑了,就给*****打电话了。过了会,*****给我打电话说毛毛去办事,让我们不要找了。第二天早上10点左右,毛毛就到我房子来了,杨平开的门,他看到毛毛后就扇毛毛脸一巴掌。我喊住杨平,就给毛毛说,他没有必要跑,没钱想办法凑钱,之后也没有限制毛毛的自由,待了一会,毛毛说要去普惠办事,杨平就开车,带着我和毛毛去了普惠,毛毛办他的事情,我们就在网吧上网,毛毛办完事回来找我们,我们就把毛毛带着华誉大厦909*****的办公室,杨平就回家了,之后我和毛毛一直在网吧上网,早上就包了一辆车去普惠,毛毛去办他的事情,我在网吧等他,毛毛办完事情我们又坐车回到市区,*****借了一辆奔驰商务车,我就开车带着毛毛和松布尔一起吃了饭,松布尔晚上在老汇嘉商场那片就找了个家庭宾馆,登记了松布尔一个人,之后他们两个就住在宾馆,我回家了。第二天、第三天仍旧这样持续了一个星期左右,大年三十到正月初八这几天我没有跟毛毛,初八那天,*****就安排我和李晓卫继续跟着毛毛,李晓卫开了一辆*****提供的尼桑轿车去普惠找毛毛,在普惠川江旅社开了一间三人间,我们让毛毛也住在川江旅社,基本上晚上就住在旅社,白天我们就跟着毛毛,催毛毛找钱还钱,毛毛去哪我们就跟着去哪,那段时间基本上毛毛都在跑贷款的事情,毛毛跑了四次轮台县。第四次是2017年3月初,轮台县农村信用社给毛毛的贷款批下来的那天,我和李晓卫从29团去的轮台,毛毛去库尔勒市接人去了,之后他就从库尔勒去了轮台县,*****、松布尔、小龙(师传国)、贝贝也去轮台县了,当时在农村信用社的柜台上,信用社把钱放给毛毛了,毛毛把钱给*****还了,还了多少钱我们不知道,从信用社出来后,*****就说以后各走各的,我想毛毛和*****之间的账应该清了,之后我们就一起回来了。过了两天,*****就把我、李晓卫、小龙、松布尔、贝贝叫到华誉大厦909房间,*****说:这段时间大家都辛苦了,为了要钱过年都没有好好回过家。之后就给大家好处费,第一个就给我了18000元现金,我收到钱后就走了,之后其他人每个人都给了一沓子钱。 从2016年12月份开始一直到2017年3月初,毛毛把钱还给*****,差不多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我们跟着毛毛,毛毛走到哪,我们跟到哪,纠缠他,烦他,每天催促他还钱。期间我和*****打过毛毛一次,时间大概是我开始找毛毛要账的一个星期左右,当时毛毛在华誉大厦909室*****的办公室里面,当时*****提到毛毛跑了那一次,埋怨我没有把人看住,话说的非常难听,当时我就很生气,就用右手打了毛毛几巴掌,具体几下记不清了,力气不是特别大,毛毛当时没有反抗,也没有说啥,之后*****也打了毛毛几巴掌,打了几下记不清了,*****还用杯子砸毛毛,杯子砸上没有我记不清了,其他人没有动手,毛毛也没有报警。我帮*****共收过两笔账,一笔是朱某和秦某的30万借款,朱某是借款人,秦某、李某是担保人,刚开始我们找不到朱某,我们就通过李某找到秦某的老婆,再通过秦某的老婆找到朱某,朱某最后将这笔借款还清了;收完账过了2-3天*****给我5000元; (28)被告人师传国供述主要内容,我和*****是2016年底时通过刘俊意认识的,知道他是放贷的,后面就帮*****要账了。2017年2月时,*****打电话说毛毛(陈某1)欠他钱一直没还,让我去华誉大厦9楼打毛毛,我就过去了,到以后我看到巴音松布尔、贝贝、东东还有毛毛在场,我先用右手手掌朝毛毛左边头部扇了一巴掌,又用右手手掌扇了毛毛右边的脸一巴掌,但是没有扇到毛毛的脸,当时他是用手捂着脸的,然后我就用右脚踹了毛毛右边臀部两脚。2017年3月份,*****打电话叫我和巴音松布尔去轮台找毛毛要钱,第二天去轮台的有我、巴音松布尔、东东、吉米、小卫,吉米。吉米开着白色丰田带着我、巴音松布尔、东东、小魏。电话联系上毛毛,见面后找了家宾馆住下,开好房以后*****来了。第二天大概中午的时候,我们和毛毛去轮台的一家银行门口,当时我们在车上坐的等,毛毛和他朋友进的银行给*****转的账,钱收到后就回库尔勒市了,毛毛就和他朋友走了。到库尔勒市两天以后,*****就给我5000元现金。我帮*****要过三次账。 (29)被告人李晓卫供述主要内容,*****以前叫陈航,在库尔勒市华誉大厦9楼909室开了家小额贷款公司,专门给人放贷款,2016年10月左右,*****打电话让我去上班,我就去了,说让我给他开车,两三个月后*****安排我和李建明跟着毛毛要账去干了20天左右,到2017年3月份左右我就没干了。2017年1月份左右,毛毛到华誉大厦九楼909办公室,不知道怎么回事,帮*****收账的小龙就开始打毛毛。我看到小龙踹了毛毛肚子一脚,我就把小龙抱住了,小龙就没再打毛毛,毛毛当天就在我们办公室打电话筹钱,到下班时间我就回家了,毛毛什么时候走的我不知道,隔了两天*****跟我说这个叫毛毛的人欠他钱,让我什么都不用干,天天跟着毛毛就行,并承诺把钱要回来后给我一些好处费,然后就安排我和李建明去跟着毛毛要账了。我们主要天天跟着毛毛,白天跟着他,有时候他也来我们住的宾馆,晚上有时候跟我们住在一起,大部分时间他是回家住,直到他把钱还清。毛毛还清账后,*****给了我2.1万元好处费,我直接找我们公司会计领的钱。 (30)被告人杨茂林供述主要内容,2007年夏天,我在网吧认识李建明,我叫他东东。2016年年初李建明给我说要不要去他们公司上班,我说家里忙得很就拒绝了。李建明在华誉大厦9楼上班,我送他去拿过东西。2016年10月底,我在阿瓦提乡地里,李建明打电话让我把车开过去他要用,还说让我帮他去要钱,我考虑以后就同意了;我帮李建明问陈某1要过钱,我去要过五六次。2016年11月中旬,在我答应李建明帮他要账以后第二天,我开车到李建明康都时代的家里接上他,然后我们就去找陈某1,我们到普惠桥头旁边网吧给陈某1打电话,打了几个没有打通,然后我们两个就在普惠转着找,但没有碰见就回去了。大概两天以后,李建明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康都时代小区门口接他办事,我到以后看见他和陈某1在一起,李建明上车以后就给我说带他们去萨依巴格市场前门,到以后他们两人就下车了,我等了他们有十分钟他俩回来上到我车上,我把他们送到康都时代小区门口,他们就下车了,我问李建明还有没有事,他说没有事了,有事再打电话。在车上的时候李建明问毛毛事情能不能办好?第二天我去康都时代把李建明接上,然后我们就到普惠找陈某1要账,到以后李建明打电话可还是不通,用我手机打也没有打通。我们就到桥旁边网吧上网,之后就回家了。从普惠回来后的一两天,李建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找他,然后我就到康都小区,我去以后李建明和陈某1都在,我把他们接上以后,在车上李建明给陈某1说赶紧把钱还了,这样我们就都没有事了。陈某1说他在想办法,其他没有说什么,然后陈某1就一直打电话,但没有打通,然后我们就去塔指东路,陈某1说去找人但是也没有找,然后李建明让我把他们送到七星广场,因为我家里有事就先走了。隔了有1天左右,李建明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康都时代门口,我到以后李建明说陈某1跑了,然后又抓住他了。当时李建明很生气,他给我说你收拾一下他,说完以后我和李建明就在康都时代见到陈某1,我当时就问他:“你为啥跑?你欠别人钱就赶快还。”陈某1说他没跑,当时他声音有点大,我听了以后很生气,就用手扇了他脸上一巴掌,陈某1没有说话,我就没再打了。然后李建明开着我的车,我坐副驾驶,陈某1坐后面座位,就一起去办事了,后面的事情我记不清了。这件事过了有1、2天,李建明给我打电话让我带着他去普惠,我在路上就问李建明关于陈某1的事情到底怎么回事,李建明给我说实际上陈某1欠他们公司的钱,我当时没有说什么,我们就到普惠去找陈某1,但一直没有找到,然后我们就回库尔勒市了。李建明他们公司老板叫陈航,还有松布尔,还有那个戴眼镜开尼桑车的男子。我每次拉李建明去找陈某1,他们一直在说要账的事情,我一直都是在开车,还有就是我打陈某1那次。 2、2015年1月,被害人朱某向*****实际借款47万元,月息6分约定使用3个月,由秦某、李某、朱东风担保,到期后朱某未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同年10月底,经*****召集与朱某、秦某、李某商议,将朱某楼房抵押、转让给秦某、李某,由两人各自承担朱某25万元债务,之后李某还款25万元。2016年3月至10月期间,*****又指使巴音松布尔、李建明、小黄找朱某、秦某多次以跟随、纠缠、滋扰等方式讨要债务,期间10月16日,巴音松布尔等人为索要债务在库尔勒市××道对朱某实施殴打,朱佰全家人随后报警,朱某住院进行治疗,之后*****仍指使李建明、巴音松布尔等人以跟随、纠缠、滋扰等方式多次向朱某索要债务,迫使朱某将名下六套楼房变卖还款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建明分得赃款5000元。经认定,被告人*****通过犯罪行为取得年利率36%以内利息20.61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明细证实,经调取*****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2015年1月21日秦某转存4.8万元;经调取*****库尔勒农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15年1月9日朱某转入3.5万元;2015年2月14日秦某转入5.6万元;3月27日转给秦某44万;经调取朱某农商银行交易明细:2015年3月6日转给*****4万元;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4月24日,朱某分别进行辨认,其指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多次跟随、纠缠向其索要欠款的蒙古胖子(巴音松布尔)。同日,朱某分别进行辨认,其指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多次跟随、纠缠向其索要欠款外号叫东东的男子(李建明)。②2018年4月17日,秦某分别进行辨认,其指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跟随其要账的外号叫东东的男子(李建明)。同日,秦某分别进行辨认,其指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跟随其要账的蒙古小伙(巴音松布尔)。 (3)被害人朱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经李某介绍向*****借款50万,月利息6分,使用三个月,由李某、秦某、朱东风担保。在朱某支付利息至5月份。后在当年6月份无力支付本息,在6月底至*****办公室提出以普惠的房屋抵账未得到*****同意。10月底经*****电话召集索要债务,朱某及担保人至*****办公室,经商议由秦某、李某各自代为偿还25万元。朱某将其普会所盖楼房二三层分别转让给两人,并签订协议。事后李某将25万元偿还。2016年3月*****安排人跟随滋扰秦某索要借款,秦某打电话告诉朱某后,朱某让秦某将人带至东方一号小区,后秦某以及三名小伙子过来后跟着返回普惠其家中住宿,跟随两天一夜后,秦某提出离开对方不同意,后来偷偷离开。半个月后*****手下打电话后之东方一号小区,让其帮忙寻找秦某,有个回族小伙子跟随其到家中三天。2016年10月16日*****安排人员跟随秦某妻子,后秦某妻子迫于无奈打电话联系朱某,在东方一号小区见面,东东、巴音松布尔及四川小伙子在见到朱某后,松布尔对朱某进行辱骂并进行殴打,致使朱某眼部受伤,后再进入车内后再次被三人殴打。在州医院民警出警后仍然被跟随,后被警察驱散。之后10多天后,*****手下带秦某到州医院找自己,并联系家属共同到*****办公室楼下,松布尔、李建明对朱某及秦某威胁恐吓,*****下来后让三日内还钱,否则就要实施殴打。后*****安排东东等三人跟随至普惠家中跟随滋扰5日,东东使用电棒进行恐吓,后被迫以5万元每套房屋出售6套归还本30万元;借款47万,共计归还70万元。 (4)被害人秦某陈述证实,2015年年初朱某向*****借款高利贷50万元,利息6分,秦某、李某担保。2015年10月,在*****办公室商议由秦某、李某各自承担25万元借款,朱某将普惠楼房二三楼抵押给两人。2015年12月*****手下索要借款,后将其车子开走,后自己在康都时代小区将车辆开走。2015年过年前后*****安排两个小伙子到普惠其家中索要借款,直到晚上12时许给朋友流量发短信后将其带走。2016年3、4月份*****安排三个小伙子到哈拉玉宫乡自己地里,跟随纠缠自己,后经联系朱某带三人至东方一号小区,三人找到朱某后跟随至普惠朱某家中并住在家中,秦某待了一天后偷偷离开。10月16日晚上23时妻子打电话告诉朱某被*****手下殴打。半个月后*****手下找到其妻子商量还钱,让其与朱某及其妻子,在华誉大厦楼下准备下车时,遭到东东、松布尔威胁恐吓。后*****下楼让赶紧找钱,否则后果自负。之后松布尔、东东及两个小伙子跟随至普惠家中,期间东东持电棒进行恐吓威胁,之后经商量朱某将名下楼房进行出售归还25万元本金,后再*****索要下支付利息5万元。 (5)被告人*****供述证实,2015年1月经李某介绍借款给朱某50万,利息6分,李某、秦某担保;2015年10月给朱某打电话索要借款,经商议朱某将楼房二三层抵押给李某、秦某,后者各自承担25万元。后秦某未按时归还。*****安排三个人在秦某地理跟随滋扰,后秦某带人找到朱某,安排人员跟随朱某要涨,跟随了两天。2016年10月安排巴音松布尔、李建明,通过秦某妻子找到朱某,后再东方一号小区门口将朱某殴打。之后安排秦某、松布尔跟随五天,后朱某归还30万元。 (6)被告人巴音松布尔供述证实,2016年10月*****安排巴音松布尔与李建明问朱某、秦某收账,最初找到亲为家中,后由秦某老婆带领找到朱某,松布尔在要账时辱骂并与小黄殴打朱某,后报警将小黄带走。在华誉大厦楼下松布尔、李建明威胁恐吓朱某。事后*****安排巴音松布尔和李建明、小黄到朱某的院子内,纠缠、跟随,五六天时间,自己待了两天。 (7)被告人李建明证实,2016年10月*****安排其找秦某、朱某收账,通过李某联系秦某,后与松布尔、小黄找到秦某妻子,后让秦某妻子联系并到东方一号小区找到朱某,朱某眼部被松布尔打伤,朱老婆报警后将小黄带走。*****事后给小黄4000元。在华誉大厦楼下巴音松布尔对朱某进行威胁恐吓,之后*****安排李建明松布尔跟随要账,并住在朱某家中,后松布尔回去后自己跟随,经联系朋友小黄及及其朋友在朱某家中滋扰跟随,后朱某将房屋卖了6套归还本息共计30万元;收完账*****给其5000元好处费,巴音松布尔收钱在元左右。 3、2013年1月至8月期间,被害人冯某2六次向*****累计借款120万元,约定月息3分,至2014年2月1日到期后未能还款,*****便以5分月息利滚利计算让冯某1归还150万元及利息48万元,冯某1将48万元当月还清后,*****便以150万元作为本金,以月息5分利滚利形式计算利息,之后多次催促冯某1还钱,2015年3月份*****、李建明以跟随、纠缠、滋扰等方式向冯某1讨要债务三天。2015年9月份*****以跟随、纠缠、滋扰等方式向冯某1多次讨要债务,期间被害人冯某1报警之后,被告人*****仍以跟随、纠缠的方式迫使冯某1找来朋友林萧做担保后才离开,直至2015年12月,冯某1累计将308万归还*****。经认定,被告人*****通过犯罪行为取得年利率36%以内利息125.4万元,取得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62.6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借条复印件显示,冯某1于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害人冯某1合计向被告人*****借款372万元情况。 (2)算账记录显示,冯某1欠被告人*****本息合计1840167元款项的明细。 (3)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往来明细显示,2014年2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冯某1、冯启明(冯某1父亲)通过银行转账向*****银行卡打款266.75万的情况。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住宿记录证实,2015年3月6日 、3月16日、17日冯某1在库尔勒市蓝港商务宾馆有开房记录;2015年3月16日、3月19日冯某1在巴州宾馆有住宿记录。2015年3月29日、4月3日冯某1在库尔勒市蓝港商务宾馆有住宿记录。2015年4月1日、2日冯某1在库尔勒市巴州宾馆有开房记录。2015年4月22、23日冯某1在库尔勒市蓝港商务宾馆有开房记录。2015年9月1日、2日、9月8日、9日,冯某1在库尔勒市巴州宾馆有开房记录。 (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明细证实,经调取*****9908交易明细:2014年10月1日ATM转账冯某15万元;2015年4月2日转账存入50万元; (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明细证实,经调取*****库尔勒农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14年12月15日冯某1转入8.75万元; (7)证人林某(被害人冯某1的朋友)证实,冯某1向其借款120万元归还*****的高利贷。2015年9月7月冯某1被*****控制在909不让走,要求抵房抵车,随后便将自己的雷克萨斯越野车抵押给*****。 (8)被害人冯某1陈述证实,2013年1月至7月期间,先后向*****借款高利贷12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3分,2014年2月1日*****按照本金及3的利息让其打借条150万元。要么归还150万,要么采取5分利滚利计算。后在其要求下被迫打了150万和48万利息(利滚利)借条,后48万元还款。2014年2月1日至6月18日期间,还款100万左右,被*****说成利息,之后被*****叫去分别写了34万、50万元的借条,应该是2014年2月份至2014年底欠150万利息的钱。2015年3月,*****要么自己跟随要么安排东东跟随一个月,后迫于无奈将宝马车抵押朋友王磊借款50万转给*****。2015年9月份*****再次安排东东跟随自己到蓝港酒店两三天。之后*****叫其到华誉大厦909室强迫其打借条,否则不让离开,随后打电话报警,警察出警后询问相关情况后离开,*****因其报警将其面部扇了一巴掌。后*****、东东、贝贝看着不让离开并让其找钱,到晚上有东东看守。次日下午*****提出拿车抵押,车辆将车拿走后被逼无奈给*****打了张210万借条,直至2015年12月将款还清才将车拿回。最终还款308万元。 (9)被告人*****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1月份冯某1向我借了10万元,2月份借60万元,3月份借10万元,4月份借10万元,7月借10万元,8月借20万元,共借120万元。没有约定什么时间还款,口头约定是月息3分。到2014年2月份,冯某1没钱还本金、利息,我让他写个150万的借条,10个月的利息30万和本金120万。因冯某1没有钱还,我跟冯某1说要重新算利息,把利息从3分涨到5分,每一笔钱每个月利息加本金累计计算,具体计算:①2013年1月份10万元,每月5分利息,从2013年1月份开始,下个月把上个月的利息算到本金里面,再算下一个月的利息,累计计算到2014年2月份,俗称就是利滚利算法,本金加利息总共182574元;②2013年2月份60万元,同样方法计算到2014年2月份,本金加利息总共是1065535元;③冯某12013年3月份10万元,同样方法计算到2014年2月份,本金加利息总共是163686元;④2013年4月份10万元,同样方法算到2014年2月份,本金加利息总共是162886元;⑤2013年7月份10万元,同样方法算到2014年2月份,本金加利息总共是140708元;⑥2013年8月份20万元,同样方法算到2014年2月份,本金加利息总共是265466元;六笔钱总共本金加利息是1980855元,我让冯某1给我打了一个150万元的借条和一张48万元的借条,150万元的账让冯某12015年2月1日一次性还清,48万元的账让冯某1一个月内就要还给我,过了几天冯某1把48万元给我还了,还欠我150万元,我就把这150万元当作本金开始给冯某1计算利息。之后2014年期间我给冯某1算了34万和50万利息,让冯某1给我打了一个34万的借条和50万元的借条,2014年期间冯某1给我陆陆续续每个月还10万、20万等等,大概有100万元左右,我给他说了这些钱都是利息。2015年4月份的时候,我就跟着冯某1要钱,他到什么地方去,我就去什么地方,目的就是让他还钱,他觉得我跟着他回家也不方便,就在州宾馆开了房间,我们两个在巴州宾馆住了两个晚上,第三天我跟着他到托克逊矿里,以后他给我说好还钱的时间,答应支付一部分利息,我就没有跟了。后面他给我还了50万;到2015年9月份左右,我找到冯某1以后就和李建明跟着他要钱,他走到那我跟到哪,就是影响他生活,让他难受,跟了有三天时间,我后面又将冯某1叫到我办公室里面,我用指头朝他头部位置戳了一下,让他给我还钱,后面我让李建明和冯某1在我办公室待着,好好想想钱怎么还,但好像待到半夜他们两个人去了宾馆住。第二天,冯某1给我打了210万的借条,并且冯某1把他的丰田酷路泽越野车押到我这了,当时我让人一直跟着冯某1,冯某1说这样他不方便,让要做生意,后面冯某1把他的生意合伙人林萧叫了过来,给他做担保,但是约定好还钱的时候还是还不上,后面我就问林萧这个事情怎么办,林萧就把他的一辆白色的凌志4700越野车给我开过来了。过了一段时间,冯某1的爸爸就给我还了50万元,一直到2015年年底,冯某1陆陆续续给我还了几十万,有十万有五万有三万的,总共还了一百多万,具体总数记不清了,我就算是冯某1给我把账全部还清了,我把这两辆车都给他们还回去了。2014年冯某1给我还的100万我当作利息的,从2014年2月份开始到2014年12月份,按照5分月息利滚利的形式,总共算下来本金加利息大概250万元,他给我还的100万就是2014年2月到2014年12月份的利息,2015年1月份至2015年4月份期间冯某1给我还的50万元,我也算是他给我还的利息。到2015年9月份,我让冯某1给我写一张210万元的借条,也是按照150万元的本金,算了60万元的利息,按照5分月息从2015年5月份开始算到10月份,利滚利本金加利息总共是210万元。冯某1总共给我还了三百多万元,2014年给我还了48万元和100万元,2015年上半年还了50万,下半年给我还了一百多万元,最后一笔钱一百多万元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2015年3月份我跟着冯某1两三天;在2015年9月份我又跟着冯某1两三天,就是他走到哪里我跟到哪里,让他难受。后面我把他叫到办公室问他要钱,他说没有,我很生气就用手指头朝他头部戳了一下,当时他就报警了。 4、2016年2月期间,陈怀山向*****借款140万元,约定利息8分,借款时赵某、孔某在电话中答应为陈怀山作担保,陈怀山借款后去向不明,*****便让赵某、孔某代还债务,后赵某在*****催要下代为偿还80万元。2017年4月29日晚上,*****、巴音松布尔、师传国等人在库尔勒市××路大门附近将赵某找到后,将其带至库尔勒市华誉大厦909室,在催要债务时发生争执,后*****、巴音松布尔、师传国将赵某殴打致伤,赵某报警,经调解赔偿赵某共计10万元。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头皮裂伤、面部软组织挫伤、背部皮肤擦伤属轻微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诊断证明书,照片证实,赵某于2017年5月3日在的诊断情况及其被巴音松布尔带走时的照片及被他们打后的伤情照片。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协议书、交通银行转账明细显示,陈怀山借款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2016年2月28日至2016年4月27日。附借据、收据一份,内容为:借到庞洪雪现金壹佰万元整。陈怀山于2016年4月1日借款肆拾万元整,附借据、收条一份,内容为陈怀山借到庞洪雪现金肆拾万元整。付款人庞洪雪转账给陈怀山壹佰万元整。 (3)收条及协调协议书证实,2018年1月2日,经萨依巴格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巴音松布尔、郭某、师传国四人向赵某赔款10万元整。 (4)银行往来明细证实,经调取*****9908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12月29日赵某ATM转账3万元;2015年7月1日秦某转账3000元;7月15日转账存入20.5万元;2015年11月3日陈怀山转账存入10万元;2016年1月28日转账存入37万、2万;1月29日转账存入5万元;3月1日ATM转账给陈怀山10万; (5)*****库尔勒农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12月2日转给赵某11.6万;2016年3月8日转账汇入24万元;2015年12月6日赵某转入79.7万元;2015年12月10日支取给孔某100万元;6月27日汇入40万;2017年1月17日汇入30万;经调取*****在中国银行卡号×××交易明细:2013年5月31日陈怀山存入五千元;10月31日存入1万。 (6)巴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赵某因外伤所致的头皮裂伤、面部软组织挫伤、背部皮肤擦伤属轻微伤。 (7)证人王某1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5月左右,*****在华誉商务会馆9楼办公室因为赵某欠钱没还把他打了。中午,我去医院看望,赵某刚做完手术,我跟赵某说大家都是朋友,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你看能不能私了,不要走司法程序。赵某说他跟*****也没有仇,想解决就给他50万现金,还要求把欠*****的钱免掉,我说我回去给*****说,然后和赵某聊了会就走了。之后我给*****说了,他不同意。后面的事情就不清楚了。*****给我说打赵某的有他和松布尔、师传国。后面听*****说他给赵某赔偿了10万元。 (8)证人郭某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左右我认识*****,知道*****在放高利贷,给陈怀山、赵某、孔某放过贷,放贷利息都在每月6分。*****说陈怀山借钱后就跑了,赵某和孔某是担保的时候欠*****的钱。*****会打电话催欠钱的人,还有把欠钱的人叫到*****的办公室要钱,在*****的办公室打过欠钱的人。2017年4月底晚上十点左右,*****打电话叫我出去喝酒,吃好饭后和*****出门在辰兴二号门口日日鲜超市门口看到巴音松布尔、师传国和赵某在门口,当时他们就在说欠钱的事情,赵某就说不要在门口说,然后我们就一起开车去*****办公室,当时车上有我、*****、巴音松布尔、师传国,还有个不认识的人是*****的战友,到办公室时*****说赵某不还钱,也不接电话,然后他俩就吵起来了,接着*****就扇了赵某一巴掌,然后巴音松布尔就拿了个保温杯往赵某头上打了几下,当时赵某的头就流血了,松布尔打赵某的时候师传国用脚踹了赵某的身上几脚,然后*****就说别打了,之后赵某就去把血洗干净了,洗完后赵某坐在沙发上和*****接着说还钱的事情,说着说着又吵起来了,然后*****又扇了赵某两巴掌,然后赵某给*****说了一个还钱的计划,当时*****同意了,后面赵某就走了。李建明好像是2015年左右,巴音松布尔好像是2016年,师传国是2017年才帮*****要账。 (9)被害人赵某供述主要内容,我和*****是初中同学,他在华誉商厦909办公室开了个担保公司。巴音松布尔、小龙在*****公司上班的,还有个汉族男子,听*****说是他们公司开车的。2016年4、5月份,陈怀山借*****200万,我和孔某是担保人,以后陈怀山就找不到了,后来*****问我和孔某要这个钱,我给*****倒了140万的账,另外60万孔某给*****还,我从老家回来后给孔某说*****就没有把200万给陈怀山,让他别给*****还那60万,*****知道了觉得我坏了他的好事,就打了我。当时陈怀山打电话说他要问*****借200万元,让我做担保,过两天就给*****还,我就答应了。*****给我打电话问我愿不愿意担保,我说愿意,然后*****就让我到时候过去办手续。打完电话后2、3天,陈怀山打电话说*****没有把钱转给他,没有签订手续。之后联系不上陈怀山了。陈怀山消失几天之后,*****打电话说陈怀山借他200万,人就找不到了,让我和孔某还这200万,当时我说没有见到*****把钱给陈怀山,也没有签订手续,我就不同意,过了十几天之后,*****到我家来找我,我没有开门,过了会*****就把我妈叫回来了,我就开门了,我把孔某叫过来之后就在我家谈还钱的事情,*****想让我和孔某两个人偿还陈怀山借的钱,我们不愿意,最后就各走各的,又过了7、8天,我去华誉大厦楼下找*****,*****上来就说他那里有一张我欠他的70万的欠条,他说可以起诉我,到经侦大队告我诈骗,他还有我吸毒的证据,说以他的能量可以让我进去戒毒两年,*****说200万元里面有60万的利息,他就不要了,让我把剩下的140万还了。当时*****告诉我,先让我把钱还了,或者把别人欠我的钱倒在他头上,后面*****再去问孔某要140万,要到后给我,到时候*****和我就两清了,并且把欠条也还给我,剩下的140万就让孔某和陈怀山扯去,我当时听了就同意先把这140万元钱还给*****。2015年10月份,那时候我欠*****15万元,当时没有钱还,*****就让我住在他朋友贝贝的房子,让我想办法把钱还了,贝贝是*****的员工,我们住在一起大概有2个月,我就把欠*****的15万元还了。2017年4月29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我在辰兴2号小区门口日日鲜超市买水,巴音松布尔和小龙从外面进来,进来之后小龙就把我手机抢过去,我问小龙要手机,巴音松布尔说我们认识这么多年,有什么事呢,我们上去说话去,接着巴音松布尔和小龙就站在我两边,一人搂着我脖子一边,把我架到超市门口车上,上车之后,车就向前开了50米左右,这时*****、亮子从一个饭馆出来了,上车之后就开车去华誉大厦909办公室,到之后,*****对我说是不是在找警察搞他,说我一回来孔某也找不到了,钱也收不上了,我问*****是什么钱,*****说你管什么钱,我说我还不能报案了?*****就用两个手抓着我的头后面,用拐子拐我的脸,拐了有6、7下,巴音松布尔说我要带警察抓他吸毒呢是吧,接着就从茶几上拿了一个保温杯对着我的头部、颈部、脸部打,小龙就用脚踹我脸,三个人就在那里说几句打我两下,再说几句又打我两下,巴音松布尔打我时把保温杯都打坏了,还对我说以后见我一次打我一次,前前后后打了我两个小时左右,之后*****给我说让我开个宾馆住着,他让他的人和我住着,让我想办法把孔某找到,我们的事情后面再说,我对*****说我满身都是血,我要去女朋友房子,让*****派人跟着我就行了,于是我和小龙离开了,走到凤凰影城之后,巴音松布尔又过来了,让小龙第二天白天再跟着我,巴音松布尔到凤凰影城门口时又踹了我几脚,还说见我一次要踹我一次,然后我们两个人就去凤凰影城旁边巷道里的高层我女朋友家,到我女朋友家之后我和女朋友在里面卧室睡觉,巴音松布尔自己在客厅睡觉,第二天早上让我女朋友去叫我妈和我姨夫,我妈和姨夫来之后就带我去医院,巴音松布尔跟着我们,后来巴音松布尔给*****打电话问怎么办,具体*****怎么说的我就不知道了,我们去州医院拍片子的时候人太多了,就没有拍成,我姨夫又带我去华誉大厦909室找*****,到之后,我和*****两个人在办公室,*****对我说他可以不派人跟着我,但我得把孔某骗回来。*****要问孔某要钱,魏广宝的60万也还给我,还有以前欠我的30万也还给我,我说凭什么要相信他,*****就说我们各拍一个视频,这些事就了了,然后就自己拍了个视频,又给了我2000元钱让我看病去,又拍了一个视频说这件事了了,我就离开了。 (10)被告人*****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陈怀山问我借了140万元,赵某和孔某做担保,借款是8分利息,陈怀山在这之前借我20多万元,这次借我140万,这样一个月是11万2的利息,他就给我打了一张180万的欠条,我就转账给他140万现金。陈怀山拿上钱没多久就找不到了,我就开始找赵某和孔某要这些钱,赵某给我找了140万的账(别人欠赵某140万让我去收回来,还陈怀山欠我的钱),我要回来80万,剩下60万要不回来,赵某也没有能力偿还,我就问孔某要剩下的60万元钱,孔某也同意了,当时就给我写了个60万欠条,后面我去问孔某要钱,赵某说我就没有给陈怀山给140万元钱,我知道之后就特别生气,就在找赵某。2017年4月底听说赵某回来了,在辰兴二号他奶奶家那里活动,于是我就让巴音松布尔、郭某等三个人去辰兴二号附近吃饭,顺便看看他在不在,去的时候我打电话把师传国也叫上了,我当时给师传国打电话说叫他到辰兴二号小区这边吃饭喝酒,我到之后师传国带着他一个朋友已经到了,巴音松布尔就去辰兴二号小区门口日日鲜超市买东西,结果进商店之后碰见赵某了,他就和师传国把赵某叫出来,出来之后就上车了,我对赵某说把账的事情说一下,赵某说找个地方说,我们就开车去了华誉商务会馆9楼909我办公室。到我办公室楼下时师传国的朋友就先离开了,我们剩下5个人就上楼了,上楼之后我开始和赵某理论那60万元的事情,具体当时说的什么我也记不清了,说着说着我就先扇了他2巴掌,巴音松布尔看我打赵某了就上来拿着喝水的铁质茶杯对着他脑袋砸了2下,接着巴音松布尔和师传国往他身上打了几拳,踢了几脚,打完之后赵某头上流了些血,就在我这里简单的清洗了一会,我就接着和他说剩下的60万元钱怎么弄,赵某当时也害怕了,说第二天找孔某把事情说清楚,于是我就让巴音松布尔跟着赵某离开了。第二天巴音松布尔对我说赵某天亮之后去医院看病去了,他妈妈早上到医院看见赵某受伤了,知道是巴音松布尔打的,就要打巴音松布尔,巴音松布尔跑了。后面因为我打赵某的事情,赵某将我告到萨依巴格派出所了,我在派出所的司法调解室给赵某给了10万元钱,派出所的司法调解室对我们打赵某这件事情进行了调解,之后我们就没有再找到他了。 (11)被告人巴音松布尔供述主要内容,我们在问陈某1收账的时候,*****说赵某欠他钱。2017年4月份左右,*****说赵某最近在辰兴二号小区附近活动。之后*****就带着我们在辰兴二号小区附近找了4、5天没有找到。2017年4月的一天下午7、8点左右,*****约我到辰兴二号小区门面房吃丸子汤,到了后有*****、郭某,师传国和他一个朋友也来了,期间我和师传国去附近的日日鲜超市买烟,看见赵某在买东西,就骂他:“你妈的杂碎,你还活着呢吗?”我用脏话骂了20秒左右,赵某让我有话好好说,让我先不要骂了,他奶奶出来看到不好,咱们还个地方说去。之后我就搂着赵某的脖子从超市出来,说*****也在旁边吃饭,我们把借钱的事说一说,出来后,*****他们就出来了,师传国的朋友开车拉着我们到华誉大厦909室,到之后*****扇了赵某脸两巴掌,说:“你他妈的欠钱消失这么长时间,也不找我说一下。”我在旁边喝水,听着听着有些生气,就拿起手里的保温杯在赵某的头上砸了两三下,赵某的头被打烂了,我手上都是血,郭某把我拉开,我就去卫生间洗手了,这时候师传国又开始对赵某拳打脚踢,他用拳头打赵某头部,还用脚踹他身体。赵某不敢还手。到凌晨一两点,赵某和*****谈好怎样还钱,所有人就都回家了。我家在人民东路州建筑公司住,在进小区时看到赵某,我害怕赵某打电话报警,就安慰赵某跟他聊了一会,给他说第二天带他去医院检查,他同意了,他女朋友家跟我家很近,我就陪她去他女朋友家,并且通过飞毛腿给他买了些药,买了两份饭,我们一起吃完后已经凌晨五六点了,我准备走了,赵某让我住在他女朋友家,说第二天去医院检查完后一起找钱。我想着第二天赵某要给我们找钱,我就答应住在他女朋友家客厅沙发上。第二天一早醒来,赵某说脖子疼,后面他母亲和舅舅来了,带赵某到州医院做检查,我也跟着去了,在医院赵某的母亲听说昨天打赵某的时候我也在场,就说要弄死我,我不想和她争执就跑了。之后赵某母亲报案了,后面*****和赵某私了了这件事,赔了10万元。 (12)被告人师传国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4月左右晚上22时许,我和陈泽在孔雀河边散步,*****打电话叫我去喝酒,我和陈泽搭车去辰兴小区丸子汤门口找到*****,当时*****和亮子、巴音松布尔在一起,我、巴音松布尔往辰兴小区门口日日鲜买烟、水,巴音松布尔先进的日日鲜,我进去看到巴音松布尔和赵某吵起来,赵某说不要在这吵,换个地方说,怕被家人听到,然后我们就坐车去华誉9楼*****办公室。进房间后,巴音松布尔对赵某说为什么不接电话,为什么不还钱,就在说欠钱之类的事情,具体我也没有听。过了一会巴音松布尔就用右脚先踢了赵某一下,具体踢在哪个部位我没有注意,*****用右手手掌朝赵某右脸扇了一巴掌,我也上去用左手手掌扇了赵某左脸两巴掌,当时赵某是坐在沙发上的,我又用右脚踹了赵某右肩下方踹了一脚,我们停手以后巴音松布尔就和赵某说了几句话,然后巴音松布尔的右手就顺手拿了个茶杯朝赵某后脑部位上砸了三下,砸出血了,巴音松布尔就停手了,和赵某又说了起来,过了一会我们就走了。2017年底至2018年初*****给我打电话叫我到萨派,说萨派给我们调解打赵某这件事,我去以后,在场的有*****、巴音松布尔、亮子、赵某,然后经过双方协商,自愿调解了此事。*****给赵某赔了10万,我们双方再不追究对方责任。 5、2016年2月期间,陈怀山向*****借款140万元,约定利息8分,借款时赵某、孔某在电话中答应为陈怀山作担保,陈怀山借款后去向不明,*****便让孔某代还债务60万元。2017年3月,*****安排师传国电话索要债务时,对孔某进行威胁、辱骂,后巴音松布尔、师传国至孔某家中索要债务时再次进行辱骂。2017年6、7月份,*****安排巴音松布尔、师传国对孔某家楼下堵截孔某讨要债务,后双方发生争吵,孔某报警警察到场后将*****等人驱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借款协议及借条复印件显示,2017年2月10日,孔某向*****借款60万元整,借款期限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 (2)借款协议书、借条、收条复印件显示,陈怀山于2016年4月1日借款40万元整,附借据、收条一份,内容为陈怀山借/收到庞洪雪现金40万元整。 (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往来明细证实,经调取*****农业银行卡号×××交易明细显示,①2012年10月19日转存陈怀山90万元;2016年1月9日陈怀山转存10万元;1月10日转存10万元;1月11日转存8万元;1月26日转存35万元;1月27日转支4.6万元;2月26日转存89万元;3月2日陈怀山转存10万元;3月6日转存10万元;3月11日转存30万;3月12日转存12万;转支10万;3月18日转存14万;3月22日转存10万元;3月30日转存12万;2016年1月12日孔某转存8万元;3月23日转支10万元;7月12日转支10万元;7月19日转存5万元;②经调取*****9908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8月16日孔某转账存入50万元。经调取*****建设银行卡1624交易明细:2013年8月1日陈怀山转账存入1万;9月29日转账存入1万;11月29日转账存入1万;2015年5月7日孔某转账存入50万;5月18日转账支取20万;6月15日转账存入100万元;2016年1月12日转账存入46万元;5月16日转账存入1.7万元;10月9日转账存入40万;经调取*****建设银行卡1624交易明细:2013年12月8日孔某转账存入22万;2014年3月27日、28日ATM转账10万;③经调取*****建设银行卡8887交易明细显示:2017年1月3日转账支取给孔某30万;1月17日孔某汇入3万元;2月7日转账存入20万;经调取*****×××库尔勒农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14年12月2日转给赵某11.6万;16年3月8日转账汇入24万元;2015年12月6日赵某转入79.7万元;2015年12月10日支取给孔某100万元;6月27日汇入40万;17年1月17日汇入30万;④经调取*****在中国银行卡号×××交易明细:2015年5月18日支付孔某20万元; (4)证人王某1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我知道*****就在放贷,2013年3月*****向我借20万说周转用,用两个多月就还了,没有给我算利息,但*****给我老婆买个2万多元的巴宝瑞包包。2016年8月左右,孔某给我说过,2016年3月左右陈怀山从*****处借款200万,孔某口头给他做担保,后来陈怀山躲债跑了,*****就问孔某要钱,孔某不愿意给。2016年9月左右,我找孔某谈工程,谈完后孔某说要去*****办公室谈谈给陈怀山担保的事情。孔某说他已经倒账替陈怀山还了130万,*****现在让他还剩下的70万元,让孔某给他打个70万元的欠条。我当时建议孔某不要打借条,等找到陈怀山再想办法解决。然后我就陪他到华誉商务会馆9楼*****办公室,进去以后我在客厅待着,孔某进到小办公室和*****在谈事情,期间我听见争吵声,就进去说了一下好好谈别吵架,之后我在外面待了一会下楼理了个发,理完以后等了一会,*****和孔某出来,我和*****随便聊了会天,出来以后孔某说给*****打了张70万元的借条。2018年5月左右我听孔某说有次半夜*****到他家里要钱,在他们家大吵大闹,把他们家孩子都吓着了,从那以后两人就闹僵了。 (5)证人王某2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我认识*****,2014年*****到我饭店吃饭聊天时说他在放高利贷。大概2010年夏天*****有次叫我、孔某、刘星辉和高岂光吃饭,*****介绍我认识的孔某。我听别人也说松布尔和“贝贝”在帮*****要账,松布尔和“贝贝”平时也叫*****老板,他们经常在一起。 (6)证人郭某证言主要内容,我知道*****在放高利贷,给孔某放过贷,放贷利息都在每月6分。*****说陈怀山借*****的钱后好像就跑了,赵某和孔某给别人担保的时候欠*****的钱,他们两个自己好像也问*****借过钱。我知道*****让巴音松布尔、东东去找过欠钱的人,见过贝贝和巴音松布尔、东东一起回*****的办公室。我听*****说陈怀山欠他200万左右,好像是孔某和赵某担保的,但是陈怀山后面跑了,然后*****就问孔某和赵某要陈怀山欠的钱。*****和陈怀山好像是同学关系。*****和孔某以前好像也是同学,以前关系挺好的,后面因为钱的事情闹蹦了。就是因为孔某给陈怀山担保向*****借的钱,但陈怀山跑了,然后*****就让孔某来还陈怀山欠的钱,孔某好像没有给*****还,然后他们就闹蹦了。*****还说过孔某借过他的钱,但是没有利息,好像是问孔某要200万。 (7)被害人孔某陈述主要内容,我和*****是我初中同学,但我和他之间没有经济来往。2016年4月份一天晚上,陈怀山打电话说他要向*****借200万元,让我担保,我就在电话里同意了,约好第二天去*****办公室办手续,接着*****打电话问我愿不愿意给陈怀山担保借200万元,我说愿意,等第二天去他那办手续。但第二天没人通知我去办理手续,到第三天,陈怀山给我打电话说那200万元他没拿,让我不用管了,说完就挂电话了,接着手机就关机了,从那以后我就找不到陈怀山本人,电话一直关机,又隔了两三天,*****给我打电话说陈怀山的钱他已经转过去了,现在陈怀山找不到了,说我是担保人要把这200万元还给他。我当时不愿意,就给他说让他等陈怀山回来再说,到时候让陈怀山还这个钱,*****也同意了。2016年2月份时,陈怀山找漆凯借了100万元现金,让我给他担保,我同意了就在欠条上面签了名字,这个钱他还没有还钱,又让我给他担保在*****那儿借200万元现金,我也同意了,但是后来他人找不到了。2016年5月份的时候我就从*****那儿借了210万元现金,将其中100万元还给漆凯了,剩余110万我自己花了,因为借漆凯的钱是我担保的,陈怀山人找不到了,漆凯就找我要,我也只能还钱,但是借*****的210万元现金,我也分几次还了,用网上银行转账的,还到*****个人卡上的,还付了100多万利息。开始*****没有说要利息的事,就说让我先用,但是两个月之后*****说他急需用钱,让我给他还钱,但是我当时也没有那么多的钱还给他,就让他宽限几天,*****说可以,但是要先给他付一定的利息,我同意了,所以等我还完钱的时候,*****给我算了100多万的利息。2016年12月份我将210万全部还完了,后来他就开始问我要陈怀山欠的60万元现金。陈怀山借*****钱时没有签借款协议,只是口头上同意了,当时*****问我是否愿意,我说愿意,但是究竟有没有借给他,我也不知道,陈怀山只是给我说那200万元钱现金他没有借,但*****说借了,所以只有等陈怀山回到库尔勒市之后,我们几个人坐在一起对质才能清楚。2017年2月,*****打电话让我到库尔勒市华誉大厦他办公室去,我就给朋友王某1打电话让他陪我去,来到*****办公室看见有松布尔、小龙、杨常杰,还有个*****的女会计,*****说陈怀山跑了,让我负责将陈怀山的200万元借款还给他。我当时不愿意,说那是陈怀山的事,但*****不听就说让我还,还说就算陈怀山回来,他也会找我要这个钱,他也没有给我看陈怀山给他打的欠条,我也没有给他们签订过任何的担保协议,*****还说其实陈怀山的这个钱不是200万元现金,是140万元现金,他已经从赵某处拿了80万元现金,我只需要还给他60万元现金就行,后来我就同意给*****打一张60万元现金的欠条,就离开*****办公室。到2017年5月份,赵某给我说陈怀山借的那200万元现金,是没有的事情,让我不要给*****还钱,我说知道了。就一直没有理*****,但是*****一直叫松布尔、小龙骚扰我,有的时候在我家楼下等我,有的时候打电话吓唬我,说不还钱就要把我弄死,他们还跟踪我妻子,但是都没有对我妻子做什么,也只是跟在后面,就这样一直到2017年6月2日早上10点左右,我下楼准备送我家小孩去上学,下楼后遇见松布尔、小龙两个人,他们就要把我带到*****公司里,但我挣脱开了,坐上电梯上楼回家,他们也跟着进电梯,我见状就下了电梯,来到小区门口,刚好小区门口有警察,于是我就报警了,他们见有警察在,就把*****叫过来,*****过来后就和我理论这60万元钱欠款的事情,*****说给我的现金,但我没有收到现金,争论了一会,我实在受不了他们这样,就选择了报警。报警后,警察当时跟我们说的是经济纠纷,让我们到法院解决。后来*****天天找我要钱,我就把这个视频的事情给我老婆说了,我老婆说让我来报警,我就到刑警大队报警了。2016年5月份我问*****借款200万,用这200万元中的100万元帮陈怀山还账,剩下100万元我买房子用了一部分,还有就自己用了。我当时还利息就有100多万元;2016年年底我给*****把所有钱还清了。陈怀山向*****借款200万元,好像*****让赵某还了一部分,剩下60万元他让我还。 (8)被告人*****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陈怀山向我借款140万元,担保人是赵某、孔某。我找不到陈怀山之后就开始找赵某和孔某要这些钱,赵某就给我找了140万的账(别人欠赵某140万让我去收回来,还陈怀山欠我的钱),我要回来80万,剩下60万要不回来,赵某也没有能力偿还,我就问孔某要剩下的60万元钱,孔某没办法也同意了,但是一直没给我还这个钱,一直在拖。2017年年初,我给孔某打电话他不接,我让巴音松布尔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我就让师传国给他打电话,吓唬一下他,让他赶快想办法把钱给我还了,后面我又让巴音松布尔带着师传国去找过孔某,但是去了两次也没有找到;2017年6、7月份时,我又让巴音松布尔带着师传国去找孔某,巴音松布尔在孔某家楼下,看见孔某就把他拦下不让他离开,结果他们就和孔某吵起来,巴音松布尔就给我打电话说孔某不认这个钱,于是我就去了孔某家楼下,到楼下之后就和孔某说让他还钱的事情,过了一会赵某的妈妈也来了,来了之后因为我之前打赵某的事情,和我吵了起来,期间还扇了我一巴掌,之后孔某就报警了,警察来了问了下情况就让我们都散开了。之后我就没再找过孔某,因为在这之后赵某和孔某一直在告我,说我诈骗他们的钱。 (9)被告人巴音松布尔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年底,*****说孔某欠他钱,让我、杨昌杰、师传国一起去找孔某要钱,之后我们三人就去花园酒店旁边一个高层孔某的住址找到他,进到他家后,杨昌杰跟他在商量还钱的事情,我在他房子转了一圈,杨昌杰跟孔某聊了十分钟左右我们就走了。2017年3月份左右,*****给孔某打电话,孔某不接电话,*****就让师传国打电话,打过去孔某接了电话,师传国在电话里威胁、骂了孔某,电话挂断后,*****就让我和师传国去找一下孔某,我们在孔某家找到他后,师传国就开始骂孔某说:“你他妈的,欠钱不还吗,为什么不接电话。我看师传国跟孔某吵起来了,我就赶紧将他们拉开,之后我就带着师传国走了。”2017年4月初,孔某又不接*****电话了,*****就安排我、师传国、李建明去找孔某,在孔某家楼下碰到孔某,师传国和李建明就问孔某要钱,孔某说我又没有欠你钱,你问我要什么钱。他这句话堵住了我们的嘴,师传国就打电话将*****叫过来,期间孔某也打电话叫了几个人,我当时有事走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后面我听说他们去派出所了,说赵某的妈妈打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知道孔某欠*****64万,因为我看到过孔某给*****写的借条。我是从2016年开始问陈某1、朱某、秦某、赵某、孔某要账的。除了我,还有李晓卫、李建明、师传国、杨昌杰帮着要账了。我们要账没有明确分工,干的活都是差不多。 (10)被告人师传国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1月左右,*****打电话说有个叫孔某的人欠他钱,没有还,打电话也不接,*****把他电话号码给我,让我打电话问孔某要钱,我就给孔某打电话说:“我是*****朋友,你欠*****的钱该给了。”孔某说欠的又不是我的钱,当时态度也不好,我对他说:“你他妈B,好好说话。”然后他就把电话挂了,我给*****打电话说孔某电话打通了,把我电话挂了,大概过了几天东东就开着车带着我和巴音松布尔去了孔某家楼下去堵孔某要钱,当时在孔某家楼下见到了孔某,我们就把他拦住了,松布尔给孔某说了一些话,大概意思就是对孔某说如果不还钱,大家都不好过之类的话,然后我们就走了。2017年7月的时候,*****让我、巴音松布尔还有一个小伙子去找孔某要钱,这个小伙子开车带着我和巴音松布尔来到孔某家楼下找孔某,当时我们看到孔某下楼送他女儿上学,我们就把他拦住了,然后巴音松布尔拿着孔某给*****打的欠条,让孔某还钱,孔某说又不欠我们的钱,当时巴音松布尔和孔某说话的声音比较大,刚好马路对面有2个巡警在巡逻,就过来问怎么回事,巴音松布尔就说在要钱,然后巴音松布尔就给*****打电话让他过来,孔某就给赵某的母亲打电话,过了一会*****来了,赵某的母亲也来了,还带来2个人,好像是她的哥哥和妹妹。*****、赵某母亲和他哥哥、妹妹到了以后,赵某的母亲就骂*****,在骂的时候还扇了*****一巴掌,边上巡逻的巡警就报警了,*****、孔某、赵某母亲就被警察带到萨派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为本案的证据。

原审认为,被告人*****多次纠集被告人巴音松布尔、李建明为讨要高利贷形成恶势力团伙,并组织被告人师传国、李晓卫、杨茂林等人采取滋扰、纠缠、殴打等方式催要高利贷,迫使五名被害人还款,在一定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劣社会影响,以上六名被告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通过电话的方式劝同案犯投案,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提交“被害人冯某1”谅解书,因本案被害人冯某1下落不明,不能当庭进行质证,故该谅解书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认。被告人李建明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第三起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李建明没有参与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建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建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建明伙同*****、巴音松布尔等人在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多次积极参与,相互配合,系主犯,故对其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巴音松布尔、李建明系恶势力团伙,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巴音松布尔、李建明、师传国、李晓卫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晓卫、杨茂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巴音松布尔、李建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师传国、李晓卫、杨茂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巴音松布尔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巴音松布尔、师传国已赔偿被害人赵某人身损害经济赔偿共计100000元,酌情对上述三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巴音松布尔、师传国在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致一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巴音松布尔、李建明、师传国、李晓卫、杨茂林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止。)二、被告人巴音松布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三、被告人李建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四、被告人师传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五、被告人杨茂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六、被告人李晓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减1个月零8天,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七、被告人*****涉案财产人民币元,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人民币1644480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陈某1;被告人*****违法所得(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人民币626000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冯某1;被告人*****违法所得(通过犯罪行为取得年利率36%以内利息)人民币3184620元,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被告人巴音松布尔所得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建明所得赃款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师传国所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晓卫所得赃款人民币21000元,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诉称,原审当庭提交“被害人冯某1”谅解书,应认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从上诉人犯罪的起因,动机、主观因素等情节,均能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原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偏重;关于上诉人放贷所得3184620元在年利率36%以内的利息,系上诉人的合法收入,原审判决追缴后予以没收,明显认定事实有误。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原审查明事实与认定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巴音松布尔、李建明有组织地形成恶势力团伙,并组织被告人师传国、李晓卫、杨茂林等人采取滋扰、纠缠、殴打等方式多次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恐吓,向他人催要高利贷。并造成他人轻微伤后果,扰乱了他人正常的生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六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认定事实和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上诉提出有“被害人冯某1”谅解书,应认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冯某1下落不明,不能当庭进行质证,故该谅解书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确认。 上诉人*****上诉提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原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偏重;关于上诉人放贷所得3184620元在年利率36%以内的利息,系上诉人的合法收入等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巴音松布尔、李建明系恶势力团伙,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原审考虑到上诉人*****等人的自首情节和已赔偿被害人赵某人身损害经济赔偿共计100000元等各项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量刑适当,并处罚金和没收非法所得,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菜根谭》是明朝还初道人洪应明收集编著的一部论述修养、人生、处世、出世的语录集,为旷古稀世的奇珍宝训。对于人的正心修身、养性育德,有不可思议的潜移默化的力量。

其文字简炼明隽,兼采雅俗。似语录,而有语录所没有的趣味;似随笔,而有随笔所不易及的整饬;似训诫,而有训诫所缺乏的亲切醒豁;且有雨余山色,夜静钟声,点染其间,其所言清霏有味,风月无边。

世界名著每日读编辑整理

1、路要让一步,味须减三分

径路窄处,留一步与人行;滋味浓的,减三分让人尝;此是涉世一极安乐法。

2、义侠交友,纯心作人

交友须带三分侠气,作人要存一点素心。

3、德在人先,利居人后

宠利毋居人前,德业毋落人后;受享毋逾分外,修为毋减分中。

大意:追求名利时不要抢在他人之前,进修德业时不要落在他人之后;当享受物质生活时不要超过自己的身份地位;当修养品德时,不要达不到自己所能达到的标准。

4、退即是进,与即是得

处世让一步为高,退步即进步的张本;待人宽一分是福,利人实利己的根基。

大意:为人处事以遇事都要让一步的态度才算是最高明的人,因为让一步就等于是为日后进一步留下了余地;而待人接物以抱宽厚态度的人为最快乐,因为给人家方便就是日后给自己留下方便的基础。

5、骄矜无功,忏悔灭罪

盖世功劳,当不得一个矜字;弥天罪过,当不过一个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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