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男的条件特差哪来的自信歧视女性?

我是性治疗师,最想告诉你关于性的几个真相。

“遇见你真是我眼瞎!”

“拜拜就拜拜,下一个更乖!”

你或许经常能听见,时发出的怒吼,就好像是他们与彼此有深仇大恨一样;

又能看见许多人前两年才摆酒请客,结婚照上恩爱缠绵,两年后又闪电离婚,相互责怪,不相往来;

微博上更每天都是明星闹剧:

今天是俊男美女离婚不认,明天是老婆怀孕老公出轨偷腥,后天是当着老婆是妻管严,背着老婆就和小妹妹使劲暧昧……

有人说:“明明两个人都是好人,为啥一旦在一起,要么一个变成坏人,要么一个受尽委屈?”

许多人在这个时代我不相信爱情,更不相信婚姻。

但实际上,我们并不知道他们真实的故事,因为伴侣之间的互动除了爱,还有性。

有很多伴侣是在性上出现了冲突,而我们不知道他们的冲突在哪里,我们就很难理解他们的斗争和纠缠。

今天我想给你讲三个“无性婚姻”的故事,也要告诉你三个关于性的真相。

赵先生:35岁,结婚5年,无性2年

我和老婆是相亲认识的,当时感觉她是那种很纯的女生,穿着大方,听说她只谈过一个男朋友,是上学的时候。

我想,上学的时候他们能做些什么呀,果然,我们第一次的时候,我发现她是个处女,当时我有点震撼,不过特别特别甜。

但是呢,结婚后我就不这样想了。

我发现我的老婆真的十分保守,她的衣服几乎都不会露肉,夏天连一个砍袖的衣服都没有,脖子以下的地方都很少露出来。

我谈这个原因是,她对夫妻生活一点兴趣都没有,每次我们做,她都闭上眼睛,要么就是关灯。

即便我们结婚三、四年了也是一样,每次她动也不动一下,只有我一个人卖力。

我有时候内心暗暗的想,我们是夫妻健康的生活,我又不是啥色狼,你整天闭着眼睛,动也不动,就好像是我强暴你一样。

婚后,每次我求欢,都好像是恩赐我一般。

但更多的时候是拒绝:大姨妈了不行,肚子疼不行,太晚好困不行,心情不好不行,明天再来,后天再来……

我不知道要等到何年何月。

后来,我们公司有一个蛮性感的女同事,说话柔柔软软的,身段很好,有段时间她和我走得很近,我根本没有拒绝,直接就被她降服了,见到她以后我就好像饿狼扑食一般。

我谈不上爱这位同事,但是她确实能够满足我的需要,我感觉自己还是爱老婆的,但是她对我不闻不问,我很困惑,也觉得这段关系很罪恶。

张小姐:33岁,结婚6年,无性一年半

我和丈夫结婚6年,但大部分时间我们分隔两地。

坏处是:他因为工作的原因经常出差,一走就是十天半个月,并且一年内次数频繁。

好处是:他的确赚钱很多,够我们一家老老少少的生活开销。

所以虽然结婚多年的我,还拥有一种单身的感受,如果换个词现在流行的词儿就是“。”

而我也成了全家全年无休的高级保姆。

公婆生病住院,想不起儿子,只会找我。

孩子刚出生那会儿,我是一个人度过了月子,和孩子最需要照顾的崩溃阶段。

我想或许没有什么能难倒我了,但每个深夜我都会默默流泪,所有的眼泪都是在宣告我的寂寞。

那次,老公出差提前回家了,我也有准备,我买了性感的小内衣来挑逗他。

我们玩得正愉快,突然他的手机又响了,公司一个事情非常紧急要求他立刻回处理,我看他慌张的样子,和立马没有了的兴趣。

我抱着他说:“你说你不要走。”

他应付地说:“乖,我去去就回。”

我内心充满了怨恨,每一次都是一样,工作第一,家人第二,我在最后。

那天晚上我流泪到天明,我觉得自己好可怜。

结了婚的人却没有人关怀,什么事都要自己扛,难道连做爱都要我一个人完成吗?

后来,我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男人,我无聊的时候就和他打趣,也偷偷见了面,那个男人真是没什么好。没我老公帅,也没有我老公有钱……

但是就是对我关怀备至,并且渴望我的身体,于是我就被他点燃了。

从此以后我的心不在家里了。老公经常骂我:“魂不守舍,不知道在想什么。”但是忙碌的他,或去就算知道我出轨,也懒得去抓吧。

我想要结束外面的关系,我希望我可以重新对家庭负责,但是外面又有我的牵挂,最重要的是拥有一个对我温情的男人……

郭先生 30岁 结婚两年 无性婚姻7个月

我和老婆在结婚时候没想过什么时候要孩子,结婚后自然而然就有了——对,是我没带套,没控制好。

虽然开始没有准备好迎接孩子,后来我慢慢接受了这个孩子,我也开始准备自己做一个爸爸。

我感觉最开始老婆对我挺失望的,因为这个孩子是一个意外,她没有做好准备,同时,她也觉得我根本就不会做一个爸爸,可能是我平时对她的关心不够,她对我没有信心,我理解。

可能是我们两个都没有做好准备吗?小宝宝也没有留下来,那天老婆去商场逛街,突然内裤出血了,去医院一检查,孩子没了。

那段时间她的心情特别不好,想起这个事情就哭,一直持续了两个多月。还总是吵着要算算我们下一个孩子是什么时候。我也有试着安慰她,说我们年纪还轻,想要再有,还不是很快的事儿嘛?

因为她长期情绪不好,我们两个很容易吵架,有一次,就把各自心里的话都说出来了,她说:“都怪你,你根本没有想要这个孩子”。

我气急,也把自己憋在心里的话说出来了:“你整天瞎逛什么呀,在家老实呆着不好吗?孩子没有保住吧,都是你的错!”

说了以后,我又内疚,事情也是我做得不好,对她的关怀不够。

但是看着她受苦的模样,我就会觉得很窒息,就好像我是个罪人一样。

那次后,我们两个伤心了好久,但因为结婚才两年是新婚夫妻,所以感情也好的很快。

就这样过了将近半年吧,我发现,老婆在夫妻生活上真是不上心,每次我提出,她都拒绝,要么说自己工作多,要么说自己大姨妈,要么就是有家务还没有做完……

我被拒绝得很狼狈,或许是之前流产的事情,让她的心情没有调整好吧,但是我真不知道她什么时候能好,究竟什么时候是个头啊,我快熬不下去了。

是什么导致了无性婚姻?

上面许多故事中都提到了:没有性,我想要离婚。

我们再来来看一个数据:

将近七成的人不接受,性需求无法满足的婚姻,男人更不能接受。

一位性治疗师说:“性,是唯一可以确定,两个人与其他人不同的线索。”

所以,如果两个人不能常常用身体确认彼此的存在,那么首要的问题不是,问题反而会在情感中发生,两个人可能会对彼此的关心变少,也可能会对彼此产生更多不满。

“无性”反而不能单一从性上入手,而是要回到两个人的情感寻找轨迹,究竟是什么样的问题导致了无性呢?

1、女人生孩子后,男女被激发的内心冲突

很多中年夫妻仿佛默契般进入了无性婚姻。

但是两个人都身体健康,也风华正茂是为啥呢?

这很有可能是男性与女性的俄狄浦斯情结被激活。

妻子生完孩子后,男人的内心冲突:

当妻子生完孩子以后,男人在意识上知道妻子是自己孩子的妈妈,在上却分不清妻子是孩子的妈妈还是自己的妈妈。

当男人在潜意识上无法分辨时,他就可能会停止与妻子的亲密活动,因为乱伦焦虑被激活。

当然不是所有的男人都会这样,通常是那种与母亲过于亲密,或者过于听母亲话的男人,也就是俗称的“妈宝男”。更容易有这种困扰,这种表现是在反射内心中与母亲还没有分离的内在体验。

男孩只有在心灵上离开母亲,才能在妻子面前成为可依靠的男人。

妻子生完孩子,自己的内心冲突:

女人在生完孩子以后,因为称为妈妈的幸福感和成功感,让女人处于幸福之中,一个被幸福和成就冲昏了的女人,是害怕享受极致的性爱的。

原因是,她觉得成为母亲已经巨大的攻击了自己的妈妈的身份,那么她就不能再享受性爱的愉悦了。

如果想让女人获得身体上的放松,就要把女人内在享乐和成就感的池子做大,让她逐渐可以享受更多的快乐。

在《海蒂性学报告中》许多男人袒露自己短暂的性无能是因为情绪困扰或焦虑:

“如果我不信任伴侣,或是害怕情感过分投入,就可能会性无能。”

“在觉得缺乏安全感的时候,我不确定她是否想跟我在一起。在关系即将结束,关系失去吸引力时,常常会发生。”

“在我生对方气或愤怒时,无法勃起。”

“恐惧、愤怒、屈辱,都会造成无法持久,或根本不勃起。”

“想要偷腥时我无法勃起,因为内疚。”

“如果再外面遭受严重挫折,我就很难勃起,特别是在我觉得被生活重创的时候。我的解释是我在温柔的女人面前感到强有力,才能展现男性雄风。如果我潜意识里觉得严重挫败,性能力也会消失。”

一个男人说:“如果我的妻子经常批评我、找茬吵架、没事找事,就别指望我性趣高昂。”

可见,性不仅仅是性,还和情感具有深深的连接。

女性也同样如此,如果在性上被男性拒绝,或者没有被男性满足。

她的内心会感觉自己仿佛不被这个男性喜欢了,又猜测自己是否是没有魅力,以及会伴随深深的情感失落。

而这些情绪的显现,可能是一个越来越患得患失的妻子,和一个查岗严格的妻子,以及一个吵架时步步紧逼的妻子。

没有任何事情没有缘由,情感与性深深相连。

3、夫妻间的冷漠是,陈年旧伤没有被哀悼

有一个家说过:“无性实质上是一种冷暴力。”

夫妻间,情感不亲密,身体也不亲密。

为什么夫妻两个人会相互远离呢?

很可能和两人亲密关系中一些陈旧的创伤,没有被好好哀悼有关。

比如:流产就是一个很大的创伤,流产意味着,他们之间有一段甜蜜的记忆消失了,这对夫妻关系有很大的杀伤力。

还有,比如出轨呀,这可能会唤醒一个人被抛弃的恐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呀,也会让夫妻变得不那么亲密。

4、如何修复这种创伤呢?

任何一个伤痛的发生,两个人都收到了创伤,如果两人愿意紧紧握住对方的手,倾听、理解、关怀。或许,也能听到另一个人的敞开心扉。

同时也要,再制造美好的回忆。

我喜欢一个咨询师说过的话:“性的本质是信任,是将自己毫无保留地交给对方。”

如果你不能信任你的伴侣,可能你的性上也会遇到阻碍,但这最深的阻碍不是在关系中,而是在你的内心。

你寻找的不仅仅是信任他人,还是,你能否信任自己?

正如有句话所说,“喜欢是解你的衣扣,爱是解你的风情”。

一段真正可以持续下去的情感,会逐渐从性-爱阶段发展到爱-性的阶段。

这中间的过渡是否顺利,就取决于你的心是会一直停留在过去,还是能回到当下,面朝未来。

这不仅首先需要一个人对自身的深入觉察,也需要双方都能够为彼此营造出一个空间。

1、互相坦诚地呈现自己的脆弱

2、也接纳和理解对方的脆弱。

性爱的奇妙之处在于,当你处理好了自己,你也就能真正活在此时此刻,那你就能打开对方欲望的阀门。

作者简介:夕梨,热爱写字不爱生活的文艺女青年。

对于广大职场女性来说,她们的职业生涯就是一部涵盖劳动关系全过程的“打怪升级”史。工作不易,且行且珍惜!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盘点下职场女性“打怪升级”这一路的种种艰辛。

我们经常在一些招聘信息中看到企业招录时更“钟意”男性:

需经常加班、写材料等,条件艰苦。

小邓(女)在网上看到一家快递公司招聘快递员,条件之一为男性,后小邓经快递公司面试后,先试干了两天,后快递公司以该岗位招录条件是男性为由没有录用小邓。小邓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快递公司认为该工作岗位不适合女性辩称无法律依据,其不录用小邓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并赔偿小邓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即使对一些适合女性的工作岗位,其招聘条件也通常分为“未婚”、“已婚未育”、“已婚已育”:“×××岗位,招聘条件:适合已婚且已育一子/两子;×××岗位,招聘条件:两年内不得生子”等条件。特别是现在“二孩”政策实施后,用人单位在招录新员工时,对于女性更是慎之又慎。

小刘(女)应聘到一家企业的会计岗位,被录用四个月后怀孕,公司以小刘不符合招录时要求的 “未婚未育”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小刘认为自己是在招录后结婚并怀孕的,跟当时的招录条件无关。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机构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从而支持了小刘的请求。

是不是以为跨过了就业的门槛就高枕无忧了?

因为这只是“打怪”的一个开始。

对于已经就业的女性,用人单位考虑到女性需要生育、哺乳以及有生理期等情况,往往对处于这些阶段的女性设定一些隐性的“天花板”。“想晋升,三年内不能生孩子。” 造成女性在生育后的职业发展空间会变得很窄。还有“姨妈痛不是病哦,请假不会被批准。”等条件,各地仲裁员也纷纷表示,经常遇到一些女性劳动者因为怀孕而被公司以名为调岗实为降低工资的劳动争议,有的公司甚至以各种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还有的公司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而要求员工“被辞职”等。导致职业女性的基本劳动保护权益不能切实有效的保障。

女职工在职场遭遇的各种“怪兽”之所以能够被打败,并且一路升级通关,除了女职工本人对自身积极维护权益外,还在于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权益的有效保护。

对职业歧视勇敢SAY NO

女职工的基本权益被侵害,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各地区在保障女职工权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以切实保证女职工更充分、更高质的就业、职业呢?

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高、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受到限制。

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应当依法行使,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保护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的常用法律条文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019年2月18日,人社部等九部委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提出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第三条: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保护女职工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的相关法条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人社部等九部委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也从强化监管、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支持妇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了切实保障。

各地区也都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如:

山东省2019年3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除了对女性在就业、经期、孕期、产期等一般性保护外,还别具特色的对女性更年期给予了更人性化的职业保护,“第十六条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该规定对于女性经期也给予了特别保护“(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2018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机构对本届人大代表的性别构成情况做了分析,发现:女性代表人数达742人,占代表人数的24.9%。从年龄占比情况看,50、60后基本以男性为主,70后女性比例激增,80后性别比例几乎平等,90后女性代表多于男性。

最后,小智想对所有职场女性同胞说:你自信拼搏的身姿,就是最美的样子!

保护妇女就业公平尽管进步明显,但依然需要继续加强。2016年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进一步激化,使得女性的就业焦虑要大于男性。不少女性在结婚和怀孕时被公司开除。

然而移动互联网招聘平台BOSS直聘发布的《2019中国职场性别差异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女性平均薪酬为6497元,薪酬均值为男性的78.3%。不弱于男性的劳动参与率,却无法享受到与男性等同的薪酬收入,中国男女性别差距鸿沟依然明显。

反就业性别歧视规定出台

2021年1月,人社部发布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公布后,很多网友谈起自己曾遭到性别歧视的经历。此外,也有部分人表示该《规定》需要落实到具体细节及如何消除就业中出现的隐性歧视。

此前,在综艺《她有情绪又怎样》中,中国第一位UCF冠军金腰带女拳手获得者张伟丽敞开心扉,谈起了自己作为女拳手收到的偏见。而职业性别歧视这件事,口红一哥李佳琦对此也深有感触。

一、就业性别歧视成和谐社会逆流

(一)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普遍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约因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另据国内一所大学对2005届研究生进行的一次调查,超过七成的调查对象认为,在同等条件下,招聘单位会优先考虑男生①。从招聘女生时提出“不结婚不生子”的“附加协议”到感叹聘用女生“增加了企业成本”,大学生就业市场上总会呈现出“男强女弱”的明显态势。虽然男女平等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社会上歧视女性,特别是在就业上歧视女性的现象还非常普遍。

根据《2005年中国就业报告》提供资料,女性就业总量虽然较之以往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女性和男性之间在就业状况上仍存在着显著落差,女性就业率比男性低11.4%.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要主要数据调查》的调查数据表明,中国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总体差距和分层差距仍然存在,主要表现是女性就业率降低,再就业困难。统计结果表明,2000年末,18岁至64岁的城乡女性在业比例为87%,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与1990年相比,城镇男女两性的在业率均有下降,男性从90%降至81.5%,女性则从76.3%降至63.7%,与男性相比,女性的下降幅度更大。

就业性别歧视,不仅挫伤了女大学生学习、生活的积极性,还可能助长部分学生“学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更严重的是,这种性别歧视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原则,使得全社会的人才流动不畅通,劳动力资源配置出现扭曲,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就业性别歧视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一股逆流,也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一体化不协调。关于反就业歧视入法,连续三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虽然尚未被纳入立法范畴,但就业歧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甚至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制约因素,不容忽视。

(二)就业性别歧视的基本内涵及表现形式

discrimination)即在劳动就业领域对不同性别劳动者的区别对待。法律上的性别就业歧视,是指劳动生产率条件相等或近似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或受雇者在就业时,仅仅因为性别的差异而不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置、升迁、培训机会等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从而其平等就业权受到损害的现象②。关于对女性的歧视,联合国的消除歧视公约将其定义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妇女在男女平等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由于历史传统影响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就业性别歧视突出表现为对女性的就业歧视,本文所称的就业性别歧视亦是专指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作如下归类。就表现形式而言,可划分为表面歧视与隐性歧视。表面歧视又称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以法律明文禁止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作为其用人措施的一部分,非因工作内在需要而给与某人比在相似条件下的其他人不利的待遇,它是表面或形式上最明显的一种就业性别歧视③。隐形歧视也称间接歧视或负面影响歧视,指用人单位实施表面公平中立的用人措施,该措施的实施实际上对特定人群产生负面影响,且该措施与工作执行无关或不可衡量工作能力。如某企业招收文员时要求所有应聘者负重30公斤跑1000米,结果大多数女性未能通过此项体能测试,此项看似中立的招聘措施即构成了对女性间接歧视,因该项测试与文员工作无关。

就所涉及的内容而言,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歧视。其一、招收录用方面的性别歧视。女性在招收录用方面所受的歧视,是就业机会性别歧视中最为典型,最为普遍的情形。用人单位一般以三种歧视手段将女性就业者排除在外。区别。在区别对待的情形下,尽管雇主并不拒绝雇佣妇女,但一般只雇佣妇女从事那些收入低廉,技术不强,条件较差的所谓“女性工作”。区别的结果,就是在劳动领域,明显存在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的观念,导致“就业性别分离”(sex
(2)排除。指用工主体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基于与劳动生产率无关的性别因素而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以致于与男性相比,女性劳动者就业艰难。(3)优先。一个男子和妇女具有相同的资格和条件,但男子优先录用了,这就出现了性别歧视中的优先行为。其二、社会职业结构中的性别歧视。职业结构指已就业人口在各种职业上的分布,是衡量妇女就业及经济参与水平的实质性尺度。据统计,我国女性人力资本近80%农业劳动及工业劳动这两大职业岗位上,附着在领导层工作岗位上的不足其总量上的1%④。第二、被动退出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歧视。其一、下岗和再就业方面的性别歧视。根据相关数据,

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下岗职工中,女性职工占了67%之多⑤。女性年龄的增长也威胁其再就业,女员工35岁以后,除非在其所在的领域非常杰出,否则很难实现自由流动。“年龄35岁以下,男性优先”这样的招聘广告比比皆是,反映出女性就业难、再就业难乎其难的现实。
其二、退休年龄上的性别歧视。关于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的科学性值得商榷,众所周知女性平均寿命要高于男性,对于大部分50至55周岁的妇女来说,完全具备继续参加工作的能力和意愿。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剥夺了广大妇女5至10年的工作机会,其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对妇女可能创造成就或业绩、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的剥夺,而且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广大退休女性所获得的养老保险收入也因为其工作年限较低而低于男性从而导致广大女性经济收入上的损失⑥。令人欣喜的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十五次会议2005年4月27日通过、2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为《公务员法》)已经不再按性别对公务员年龄分别立法。该法第87条、88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其它情形的。该规定不再按性别对公务员年龄分别立法,从法律上保障了两性的平等就业权,有助于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此举可以说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二、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成因分析

传统的性别歧视观念仍然对劳动力市场产生着负面影响。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把男尊女卑的观念演绎的淋漓尽致。“三从四德”、“女子无才便是德”等传统观念像枷锁一样紧紧束缚着女子。女性没有任何社会地位,它们被看成生儿育女的工具,女性的家务劳动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经济上的附庸地位、法制上的“记丁授田”、观念上的女无私蓄、形式上的男耕女织以至灭绝人性的妇女买卖等,使妇女沦为男性社会的牺牲品。两性几千年来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平等,当社会分工呈现出性别差异、剩余产品出现而导致财富分配不均、劳动力过剩时,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就会自然而然的产生。

伴随着中国经济转轨,特别是加入wto,就业完全步入市场化,国家已不再像以前一样搞行政指派。而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与使用男性劳动者相比,使用女性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成本明显偏高。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用人单位拒用女性是为了规避女性自然附着成本以求生存和保持竞争优势的理性选择。根据贝克尔歧视理论,自然附着成本是女性相对于男性的额外支出,是雇主拒用女性的根本原因⑦。

“自然附着成本”是指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除从事社会劳动外,还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从事生育、抚养小孩、操持家务等家务劳动。但是在市场经济下,只有社会劳动才是唯一受市场承认的劳动。而生儿育女等其它劳动,不具有市场价值,不可能带来市场意义上的收益。然而,这部分没有市场价值的劳动又总会占据一定的时间与精力。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目的是为了获得能够带来市场价值的那部分劳动,而不会愿意接受这种“性别亏损”,去为非市场劳动支付成本。因此,“理性”的雇主会比较雇佣男性和女性的成本和收益后,倾向于雇佣男性劳动力,认为这是经济的选择。

(三) 政策和制度原因

政策失灵也是导致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因。我国法律中虽然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但规范较为概括,操作性不强且缺乏罚则。由于对就业歧视既未明确规定承担何种行政和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机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尤其是在进入市场经济建设阶段以后,我国相关政策法规未能及时加以修改,更加造成女性就业困难。例如1988年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许多重要内容和适用范围,都已和当前的情况不适应。《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均应进一步修正完善。

政策失灵很大一部分是政策执行中的失灵。目前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立法执行机制不完善。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和城管等各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尤为不力,重复管理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并存。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外资企业、私有企业疏于监管,特别是对私有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的监管不到位,对这些企业违反用工权制度漠然置之,缺乏有效监督手段,使得对女性劳动者就业权的保护缺乏力度。尽管我国有保护女性工作的法律条例,但不包括完善的执行机制。许多女性在遭到性别歧视后,尽管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最终还是不了了之。目前我国法制仍然不健全,可以说法律相对软弱,希望用这般软弱的手段来解救弱势群体,效果是不乐观的。

妇女维权工作机制也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长期以来,妇联维权工作多是说服教育式,唱独角戏,凭着自己的热情去调解、去呼吁,往往力量不够,难以全面解决实际性问题。

三、减少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

(一)减少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就业性别歧视挫伤女性工作积极性,不能使人尽其才,造成人力资源不能最优配置,也不利于发展女性的自信与坚强,影响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注重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男女平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男女平等的内涵是男女两性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性别偏见和歧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男女两性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地位平等、关系协调,共同发展的空间广阔,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妇女占人口半数,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一支伟大力量,在推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反对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与社会和谐发展,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关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

如何减少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建议,比如,大力发展经济,扩大女性就业工作岗位,进一步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等等。笔者以下主要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探讨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护。

为切实消除歧视,推进男女平等,1979年召开的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可以说是保护女性就业机会平等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2条(e)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第2条(f)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我国在80年代就成为该公约的首批签约国之一。为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更是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2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也强调,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推进男女平等,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是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政策的倡导的。上文提到的一些法律、法规因其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对性别就业歧视行为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用联合国消除歧视公约对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标准审视我国的用工市场,可以发现违规行为随处可见:对两性就业年龄的区别对待、劳动合同中的“禁孕条款”以及人们对某些保护女性措施的排斥态度等。减少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必须辅之以相应的反歧视制度规则。制定反歧视法律,推进男女平等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潮流,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该法的制定将有利于解决雇主用人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实现法制统一。在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两性工作平等法制,以遏制劳动市场上的各种性别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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