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被行政拘留要关多长时间

导读: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或者新闻资讯中,会看到因犯罪而“拘留”,对于案底,大家唯恐避而不及,案底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一旦有了案底不仅对犯案人本身有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子女前途,可是有人就犯愁了,打架进警察局是不是有案底了,那么,被行政拘留会留下案底吗?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有哪些区别?行政拘留有哪些程序?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了解吧,欢迎阅读。

被行政拘留会留下案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行政拘留就是违反了一些行政法规而被警察带到派出所进行各种思想教育,或者是罚款等处罚。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当是可以查到的(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是有关于该违法行为记录和关于本人相关资料的记录的。但不是一般人理解的“案底”,“案底”是指涉嫌刑事犯罪尚未查明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的记录,这里仅仅是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而已。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有哪些区别?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具体如下: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而采用的。

  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两者有着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4、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5、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2、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3、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的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应查点清楚,当面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一)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五)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六)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七)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理治安案件期限。

  (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四)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据;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因为宗教信仰被拘留,算是行政拘留吗?大概会关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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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到类似的推销电话。一般人觉得这些推销行为很正常,但你不知道的是,这些行为其实很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这可不是耸人听闻。前段时间,大理的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三人,就因为“打了几通电话”被行政拘留五日。

经公安机关查明,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5日,在某小区房间内,以做股票咨询的名义,多次向不特定的人拨打电话,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三人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会接到各类的推销电话,打电话的这些人构成违法吗?为此,记者咨询了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牛坤律师。


牛坤,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大理州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委员,大理州第三届法治宣讲团成员,星火律师平台大理地区负责人。从业11年以来,办理了大量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担任30余家政府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中国律师》等期刊杂志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并为多个企事业单位授课。

牛坤介绍,这些行为要从两个方面分析——

例如:张三去某服装店购买衣服,办理了会员卡并登记了个人信息,后来服装店给张三打电话推荐新品,则这种推销行为不构成违法。

例如:张三从未在某服装店留有个人信息,却经常接到该服装店的推销电话,干扰了正常生活,打电话的人就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牛坤表示,举例中的第二种情况屡见不鲜,大家一般接到这样的电话基本不当回事,但“不追究不代表不违法”。“如果大家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属实,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违法。另外,如果查明是通过买卖等非法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牛坤说。


牛坤提示,如果大家在工作中经常向不特定人拨打电话,一定要注意甄别信息的来源,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律。更不能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以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例在我们身边就有。

2018年6月,大理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接到一起举报称某快递有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接警后,开发区派出所迅速成立专案组,全面开展调查,将嫌疑人钱某某抓获,现场查获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快递单2940份。


经调查,嫌疑人钱某某交代了其于2018年6月初将2940份快递单据上所载的公民个人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并收取人民币27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上述快递单据所载真实有效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共计2650条。


大理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牛坤从普法的角度对侵犯个人信息罪进行了一些解释。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除“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外的信息5000条以上的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三项—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数量未达到前述规定的50条、500条和5000条以上的规定的,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只要满足三项—7项规定的一半以上的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再次提醒大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能随意拨打来源不明的电话,更不能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以免触碰法律红线。个人也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免被不法分子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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