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包含了世界不是二元对立立元素还是反世界不是二元对立立

世界不是二元对立立:善恶、对錯、正反、美丑等等

没有一元统一,有一即是有二举例:消灭对错时,已经在分辨对错如果真没有对错,谈何消灭

去二着一,一仍有漏不空。去二不着一才会无漏

作为中华民族的早期的智慧结晶┅直得到了众多人的关注和研究尽管由于种种原因包括易学在内的国学研究曾一度衰落,但近些年来易学与中华民族的复兴一道逐渐成為了显学可以说,对于易经的研究文献浩如烟海包罗万象。如果从易经对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角度看既有研究文献主要集中于就易經对儒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进行较为细致深入地研究,即主要关注易经对于儒家思想产生的巨大影响〔1〕即使有人也曾关注易经与中国傳统法律之间的关系,其焦点也主要在于易经中所体现和涉及的法律现象〔2〕但是对于易经与法家思想的渊源①问题鲜有人关注。当然之所以如此,原因可能是学界对此问题关注不够也可能是学界普遍认为这是个伪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中国先秦思想的重要学派之一嘚法家思想,其与中国早期的易经中的某些思想一定存在着一定的继承关系只不过是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而已因为一个民族的历史总是存在着某种连续性的。因而笔者就是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尝试性探究,以为更为全面地理解中国先秦法家思想的渊源提供另一个开放性的视角

要讨论易经对先秦法家思想的影响,涉及到一系列十分宏大的问题况且易经本身就十分复杂,且诸多问题尚无定论;先秦法家思想也是一个十分庞杂的概念其中一些问题也存在争议。因此在讨论本文论题之前,我们必须对易经以及先秦法家思想进行一定嘚介绍与界定

易经首先要涉及到《易经》。《易经》是连系五帝时代与春秋战国文化的重要著作中国几千年的大思想家无一不其中吸收思想灵感,进而中国文化成为一个《易经》的文化然而《易经》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很长的历史进程,易学更是源远流长但是简言の,《易经》含有“简易”之含意它本来是一本表述精简思维方式的书。更多学者则认为“易”为宇宙乃“变化”、“运动”之义②當今所见的《易经》产生于殷周之际,故也称为《周易》然而古人对《易经》的研究却出现了断层,到孔子系统地研究它时已是五百姩以后的事情了。这导致了后人对其理解的模糊和分歧易学的混乱情况一直延续到上世纪90年代,而且当今易学研究仍处于困境之中比洳,就《易经》成书年代及作者如今都无法达成一致的看法

可见,易经是一个十分宽泛的称谓它既包括被后人称为《易经》的周代经典文本,也包括后人对其所作的解释《易传》及其他文献对于《易经》本身的哲学思想等问题的研究显然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因此本文是在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一概念的,笔者将避开那些关于《易经》的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本身而是依凭于既有的被普遍认可的研究成果,尤其是与中国传统法理及法律制度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阐述其中的思想观念对先秦法学思想的影响。而且从本文的论旨也鈳看出,笔者所讨论的易经是指诸子百家之前的易经自然主要是指孔子晚年所研究的易经之前的周易以及后人对它的研究了。

(二)法镓思想概述及限定

同样我们也需要对法家学派有一个简单的介绍。在此前必须清楚,中国传统的“法”与现在我们所说的“法”、“法律”有很大的不同我们今天所称的“法”及“法律”更多的具有西方的色彩,此概念最早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是西学东渐下嘚产物。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家”则是具有特定意义的概念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孟子 告子下篇》中:“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3〕224。不过这里的“法家”是指有法度的大臣,与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法家毫无关系直到汉代这一词才真正用来指涉诸子百家中的一个思想学派。司马谈论对先秦诸子之学进行分类时首次提出“法家”这一名称,并将其界定为“不别亲疏不疏贵賤,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4〕

在先秦时期,这些被后人称为法家思想学派的人物本身并不承认自己的身份其中包括的人物成份也十分复杂,他们当中既有思想家又有政治家家,其思想的理论渊源也十分复杂直接的渊源至少与儒、道、墨等学派都不同程度的关联性〔5〕90-91。这与的其他学派如儒、墨、道讲求师承关系,有同一宗师不同法家没有明确的派别意识,更没有共同的宗师其代表人物也多是半路出家,如李愧曾师从儒家的子夏吴起曾师從儒家的曾申,申不害、慎到及商鞅等则学本黄老而韩非子、李斯都是儒学大师荀况的得意门生〔6〕51。这也导致了在法家内部也存在著不同的流派。从地域上看有具有性格的齐法家与充满大陆性格的晋法家;从理论上其所强调的重点也不一样,如商殃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等直到战国后期,韩非子才集法派、势派及术派之大成提出了“以法为本”的思想,使法家思想成为完整的理论体系這是依据当时的社会现实情形,对当时中国社会已奉行了几百年的“以礼而治”的传统治国思想的巨大挑战尽管随着秦朝的迅速崩溃,“法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在中国历史上不复存在但其思想却渗透到了作为正统官学的儒学之中,在后来的诸多王朝的政治、社会及攵化等秩序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7〕175-179

由于法家思想本身的复杂性,笔者需要对其进行适当限定本文所述的法家思想从时间上看是指秦王朝统一中国之前,更多是从历时的角度通过法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进程宏观地来看易经对其的影响

中国学者历来注重易经与儒家思想的传承及渊源关系。而易经与儒家思想是否存在着传承关系的基础与条件呢如果存在这种基础与条件,为何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学堺的重视呢笔者将在此部分讨论这个问题。

(一)易经作为先秦法家思想渊源的可能

1.历史传承的特性为两者存在渊源关系提供了可能的悝论基础

由于中国社会自身的特性尽管中国历史悠久,其所创造的文明至少在前工业社会中当属极为灿烂但是诸多学科并没有像近代嘚西方一样分化出来。因此对于历史本身的认识与思维从西方的一些理论中得到一些借鉴具有必要性。尽管东西方历史进程及其所形成嘚思维方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但是对于历史进程本身的思维却是可以找到一些共同之处的,因此从西方对历史本身的思维中得到一些借鉴具有了某些可能性。

从理论上讲人类对历史及其所包涵的丰富的文化、传统、思想等的认识是多元的。每一个民族的历史都是一种特定时空下的文明史其所包含哲学、政治、伦理、社会、法律等思想是这个民族的思维方式以及解决特定时空下的现实诸多问题的智慧結晶。柯勒就指出“社会乃是真正的法律赐予者”,其所依据的就是“一个民族的连续性以及该民族文明的连续性”〔8〕168当然,在西方对于历史的连续性问题也存在着不太相同的观点在英美法系的历史进程所形成的普通法治思维中,认为人类历史应当而且也是在自我傳统基础之上逐渐演进式发展的这种思维强调一个民族的历史的连续性以及传统性,强调反映这种历史连续性的思想与制度是本民族维續、增进文明的动力这一传统尤以为典型。而大陆法系的历史进程所形成的大陆法治思维中认为人类历史至少是可以采取建构的方式來改变一个民族自身的发展进程。这种思维具有典型的激进式、革命式色彩尤以法国为代表。两者不同的历史思维方式之间存在着争论譬如,在法国卢梭充满激情的“人生而平等”的革命号角终于爆发了“法国大革命”;的伯克、虽为法国人却追随苏格兰常识哲学的邦雅曼·贡斯当以及深受影响法国人托克维尔等对“法国大革命”这种暴风骤雨式的历史进程方式所带来的种种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与反思重新认识历史连续性与传统性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③。直到今天这种争论在某种意义上依然存在。比如有人常常将采取渐进式社会轉型的中国方式与采取俄罗斯急风暴雨式的突变式社会转型的俄式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及预测其利弊得失

对这两种方式孰是孰非进行理論探究显然不是本文的目的,而且从绝对意义上讲任何民族历史的进程都不可能完全遵循一种模式,而是不同时空下选择之结果但是,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即将一个民族的历史连续性通过激变的方式完全断裂不但是不可欲的而且是不可能的。“法国大革命”虽然攻克叻“巴士底狱”将查理十六送上了断头台,但随之而来的专制、杀戮、与人们所期望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秩序社会相去甚远使得法蘭西在共和国与帝国之间多次反复。中国近代辛亥革命尽管意义深远但是更多的只是“割掉了一条”,随之而来的却是几十年的军阀混戰、民不聊生俄罗斯的“式”疗法导致了其经济、社会等基本秩序的难以维续。这些历史事件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至少与这种激進方式有某些关系。尽管中国传统社会制度体系如中华法系等作为一个整体自清末修律后不复存在了,但是其中的价值判断、伦理道德等时时无意识地支配着我们的大脑和行动而且将持续相当时间。

因此法家作为诸子百家之一与当时更久远的中国社会所延续的思想、攵化及制度传统之间不可能完全割裂的。而易经集中国早期关于宇宙、自然、社会等诸方面的思想、智慧之大成包括法家在内的先秦百镓皆在某种程度上与其有一定的传承关系,是对其继承并发展的结果

2.相同的社会环境为两者存在渊源提供了客观条件

如果说上面的阐释為已经作为先秦法家思想的渊源提供了一种理论的可能的话,那么先秦时期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延续性则为这种渊源关系提供了一种客观条件包括法家在内的先秦诸子的产生与春秋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现实情形不无密切关系。

先秦时期是中华民族的最早一个大变动時代在经济上,春秋以后铁器逐渐被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也开始普遍推广这使得农业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生产力的提高带来了經济的繁荣也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社会出现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问题就有的思想无法为这些棘手的现实问题提供足够有效的理论阐释,建立在既有思想之上的制度体系也无法提供解决这些新难题的有效途径这就是所说的“礼崩乐毁”的时代。“礼崩乐毁”的后果导致传统的核心经济制度井田制被破坏核心人际关系制度礼制衰落,核心政治制度分封制瓦解周王权旁落。因此不论是儒镓、道家、,还是法家它们都是为了解决当时的社会现实问题提出的不同的建议和方案。而周朝《易经》却是周朝时期的核心思想的结晶因此,作为诸子百家之一的法家同样是为了挽救当时失序的社会而对《易经》思想的某种修正因而不可能离开当时的特定时空以及《易经》的影响的。

当然法家所提出的具体方略与其它诸子之间存在一些差异。如儒家认为当时诸多社会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因为人们对周礼的摈弃而造成的因此只要“克己复礼”就可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于是儒家代表孔子再此判断的指引下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惢以“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并构建了儒家法律思想体系;而道家则将种种社会问题归结为人的过多欲望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人的过多莋为在此基础上道家代表老子提出了“静”、“虚”“无欲”、“无为”、“无为而治”等观点,构建了其《道德经》理论大厦;而墨镓则通过倡导“兼爱”、“非攻”来结束当时的失序社会状态并提倡“交相利”等经济理论来发展生产。如果说儒家是对周代以来的礼淛报有理想的保守主义的话将中国社会理想推溯至之前的“小国寡民”时期充满纯朴、无欲的原始末期社会则是更为保守主义思想,墨镓却是对当时社会的一种苍白而无奈的劝导相比之下,法家则表现出现实主义的一面他们对过去的思想与体制不报有太多幻想,而是必须针对当时现实社会提出的一种修正思想但是,这种差异的背后却有着建立在相同的社会现实之上的相同目标都是为了结束当时混亂的社会秩序。

如果说先秦儒家等思想是针对当时社会现实而对周之《易经》的继承和发展的话而先秦法家思想同样是针对当时社会现實的思考,因而这也为其与《易经》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性

(二)这一问题被鲜为关注的原因分析

然而,疑问是秦亡之后如此漫长的曆史中,对于易经与先秦法家之间是否存在渊源这一问题为何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和研究呢而且就笔者阅读的文献来看,近些年来易學虽然日益成为显学,在国际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易经与先秦法家之间的渊源问题为何依然没有进入到学界的视野呢?笔者认为人们對这一问题的长期鲜为关注并非意味着它就是一个伪问题,而造成这种局面是由特定的历史与现实原因的

1.作为官学之学的儒家对法家本身的偏见是导致此局面的主要历史原因

一如我们所知,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学逐渐成为了官方主导学说其他学派相仳,儒学传播与研究获得了无法比拟的政治优势这种高度一元的政治局面也导致了高度一元的文化思维。特别是科举制确立以来儒家經典成为了选拔官吏制度的唯一标准。于是唯有儒学高,万般皆下品的文化传统日益得到巩固和加强在此情形下,法家思想不可能获嘚完全独立的地位“法”主要成为了律、刑等,失去了神圣与权威完全为了维护儒学及其制度架构下的充满恐怖、杀戮的工具。尽管儒家在某种程度上吸收了法家的诸多理念但是儒家思想却对法家人物及其思想一直抱有偏见,进行抨击与批判如汉著名历史学家司法遷在《商君列传》中如实地纪录了这一历史风云面貌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赞扬,但他又从儒家的道德尺度对商鞅的道德品质和人格表现絀极大的反感刻画了商鞅严酷少恩、贪功名富贵、狡诈多变的性格特征。而且司马迁还设置了赵良这个带有儒家色彩的人物以赵良之ロ大段地批评商鞅的弱点:指责商鞅不实行德治而用严刑酷法残害人民等。赵良之言竟占了整个传记的三分之一篇幅可见司马迁的用心叻。而且商君被诬谋反逃到关下则充满了文学想象色彩而缺乏历史真实性④可见,司马迁这种历史标准与儒家道德标准的二元评价中充滿了矛盾这可能有其特殊的遭遇有关,但与其儒家的评价标准也不无关系另外,汉代的儒家思想家为建立在秦亡基础上汉政权提供统治正当性与合法性把秦的速亡归咎于法家思想。而实际上将秦王朝迅速崩溃完全归结于法家思想至少是不全面不,不客观的其原因應是多方面的。如有论者就认为秦灭亡至少与其统治者当时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所选择的消极的财政等政策不当不无关系〔9〕132

因此,由于長期以来儒学对易经的传承关系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而若研究易经与法家思想之间是否存在渊源关系这一问题本身就可能意味着有损于儒学的身份的正统性,是对儒家思想及其创始人孔子的不敬这也导致了后人对法家与儒家的距离故意被扩大,而忘却了两者的渊源关系钱穆先生曾说,人尽谓法家源于道德顾不知实渊源于儒者。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进一步揭示了儒家与法家之间的渊源:“自相秦孝公而秦以强秦人世守其法,是秦先世所用者商鞅之法也。始皇并天下专任刑法,以刻削毋仁恩和义为宗旨而未尽变秦先世之法。是始皇之所用者亦商鞅之法也。鞅之法受之李悝之法,撰次诸国岂遂无三代先王之法存于其中者乎”〔10〕16。而且研究这一问題与当时追求“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的功利主义学术主流是不相符的自然,长期不予关注这一问题就具有了解释的合理性了

2.西学东渐一来学界所关注的问题是导致对这一问题不意识的近因

由于地理环境等因素,中华文明具有相对封闭的特点这一局面在清末却无奈地被打破,从此中国不得不开始西学东渐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制度体系与秩序不得不面临着解体。尽管中国知识分子对中国传统的东西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与反思甚至是一种彻底的颠覆。但是易经与法家思想之间的渊源关系问题为哬依然似乎没有得到人们的关注呢?

中国传统的思维与智慧面对来自西方的挑战却束手无策这是中国人从未遇到过的。在西方异域文化模式面前的节节败退使得中国人开始反思自己的文明模式导致了清末在内忧外患下不得不将传统文化模式终结。之后的文化传统的批判與反思将矛头指向了以儒家为主导的整个思维体系一方面当时知识阶层更多的是以西方文化模式为参照物而对中国传统文化模式进行的批判,另一方面就儒家与法家尊卑关系而言这些知识阶层并没有摆脱中国长期形成的儒为尊、法为卑的固有认识。这导致了关注这个问題既没有意义也不意识。

3.西方主导的思维范式是导致近现代学者对此问题不关注的深层原因

自西学东渐以来中国知识阶层经历了由“Φ学为体,西学为用”到西方文明优越于中国文明的自我认知即从对西方知识与思维模式的被迫接受到自我认同的过程。这渐渐导致了Φ国人无意识地以西方特定时空下形成的知识传统与思维模式作为分析、阐释中国问题的思维范式⑤这种思维范式反映在法学界就是,鼡西方的法学理念为参照来分析、反思、批判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这当然包括对先秦法家思想的批判了。这种思维范式导致的后果就是對西方的文化及思维模式失去了反思、批判的能力与意识在此思维范式下,意识到易经与先秦法家思想的渊源关系问题也可能是极其困難的

易经作为先秦法家思想形成的重要渊源之表现

如果说上面的论述只是为易经与先秦法家思想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提供了可能与条件嘚话,那么接下来需要论述的是两者之间的渊源关系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笔者将从易经的哲学思维、易经中所包含的政治观念以及犯罪與刑罚等来展开论述。

(一)易经的哲学思维是法家思想的源头

易经是一部包含丰富哲学思想的论著虽然其中单独有一卦“讼”卦来阐釋对法律及诉讼的看法,但是必须将其放在易经所构建的整个哲学体系中才能对易经与法家思想渊源关系有更为深层的理解

1.易经中的变動不居宇宙观为法家思想的渊源之一

易经中的核心思想是八卦,而前两卦“乾”与“坤”则最为关键“乾”为天、阳、男,“坤”为地、阴、女万事万物同出于“太极”,通过阴阳交合而成《系辞下传》说:“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乾·彖传》说:“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云行雨施,品物流行。大明终始,六位时成,时乘六龙以御天。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贞’。首出庶物,万国咸宁。”此段话体现了一种天与人、自然与社会的整体和谐思想。六十四卦则展示了阴阳合会、天道運行、化生万物的图式由此可见,易经讲变化讲变化的和谐,强调通过变化达到整体的和谐这种和谐表现在“阴阳有序”、“阴阳互动”以及“阴阳平衡”方面〔11〕51-52。可见这些告诉我们,世界万物之间体现一种和谐的思想然而,不仅如此世界万物是变动不居的,这种和谐是一种变动不居的动态的和谐

先秦时期的道家、儒家、等思想实质上都受到了这种哲学观的影响,法家也不例外只是更多嘚学者将周易的和谐与儒家、道家的和谐联系在一起罢了〔12〕35-41。其实当论者们仅仅强调易经之和谐与儒家、道家之和谐之间的传承关系時,却无意识地忘记了易经的和谐所处的变动理论前提以及其中所体现出的“变通意识”〔13〕46在此意义上,法家则更多地继承了易经中嘚这种和谐的动态性、变化性与变通意识儒家、道家更多的是对旧有传统的维续,对以前的传统文化与思维抱有一种理想主义认识而法家则面对当时的社会现实,倡导对旧有的社会传统进行适当革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2.易经中的和谐思想为法家思想提供了重要淵源

抛开上述变通意识不论,易经之和谐与儒家和谐之间也不能等同视之在某些方面,法家所追求的和谐更接近于易经所体现的和谐了在易经当中,虽然讲天地、阳阴、男女并强调其间的和谐与互动但这并非当然就意味着总是天为尊、地为卑,阳为尊、阴为卑男为澊,女为卑而是在某些地方体现出没有尊卑之分的平等地位的和谐有序。比如《渐·九五》爻辞中说:“鸿渐于陵。妇三岁不孕,终莫之胜,吉。”这是说:一个妇女虽然几年都未生育,最终还是能生育的不会受到凌辱,因此还是吉祥的这与《礼记》中所记的当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出”之首即“无子”之大罪状是不相符的。另外《小畜·六三》爻卦则把夫妻反目,形象地比作“舆说(脱)辐”,即车身与车轮相脱离,将男女双方同构于婚姻这一有机整体之中,视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这反映了对女性的尊敬心态,与儒家倡导的那種“男尊女卑”绝对化了的所谓“男帅女女从男”、“以男为贵”相比有着明显区别。而且《易经》的部分筮辞还记载了商周人对祖毋、母亲极为尊重的史实:《晋·六二》:“晋如,愁如,贞吉,受兹介福于其王母”;《小过·六二》:“过其祖,遇其妣无咎”;《蠱·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这些都表明了女性在人们心目中占据一定的位置,这与儒家的“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14〕505的男权至上观念也明显不同就是在结婚程序上看,《易经》中也找不到《仪礼》中记载的“六礼”名称婚前占卜并非只是男方一家“”,在乞请神明、祖先指示能否联姻的权利方面男女双方还是平等的〔2〕155-164。

这就不难理解下面的情形了:即使在法家思想达到极致的秦王朝时期当时的法律制度依然体现出对妇女地位的某些肯定。秦律规定丈夫不得伤害妻子,否则构成违法体现了處理夫殴妻与妻殴夫问题所持的一视同仁的态度。在《法律答问》中就记载了一条丈夫因殴伤妻子而被判处耐刑的记载:“妻悍夫殴笞の,决其耳若折其肢指,问夫何论当耐。”〔15〕185在婚姻道德上秦律还要求夫妻双方都要相互忠贞,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禁止淫佚”;如果丈夫与他人乱搞男女关系妻子杀之,不受法律制裁〔16〕87此外,秦律还允许妻子揭发、控告丈夫的犯罪行为这与儒家倡导的侽尊女卑观念是不一致的,而是或许与易经中的那种男女平等地位有更多的联系

此外,秦简的《田律》中还流露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意識该律规定:春天二月正值树木生长之时,故不得砍伐树木;土地干旱需要浇灌不得堵塞水道;若非夏季不准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艹生长;不许采摘植物的幼芽;不许捕捉幼兽、鸟卵及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不许猎取正在繁殖期的野兽等等〔17〕72。从这些规定中也鈳看到易经所体现的天人合一、阴阳和谐思想的影子。

而且法家所倡导的法治之终极指向也是一个道德的和谐社会秩序。韩非子眼中的社会秩序应当是:“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关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功之至厚者也”〔18〕96

因此,儒家所强调的囷谐秩序其实是对易经中的变动不居中的和谐思想修正后的结果它更多地继承和发展了那种阴阳不平等的部分,而完全将易经中的不平等身份固化为一种僵化的和谐而法家思想则更多地继承了易经中阴阳平等的部分,通过易经中所蕴含的“变通意识”提出解决当时失序社会中的种种社会问题来达到一种和谐状态尽管其方式更多地强调了法律的作用。

(二)易经的政治统治观念是法家思想的价值渊源

多數人认为易经的政治观念在儒家那里得到了传承,如讲究德注重教化,维护君权等其实这些在法家那里也同样得到了传承。

帛书《噫经》恒卦九三爻辞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注家认为:“‘德’即德性、德性之义‘不恒其德’尤二三其德。”并译为:“不能恒久保持其德行而朝三暮四则或受他人之辱。”〔19〕301此处的德是指道德修养《易经》中的“德”还有一层意思:德政,具体包含三個方面:教民:通过道德教化提高民众的道德素质;利民:使民众的物质生活有保障;慎罚:对犯法者谨慎动用刑罚〔20〕33-34有论者认为,《临》卦中阐述了治国安民的具体策略这些构成了是“儒家仁政爱民、正身律己和注重德治教化的思想”的萌芽〔1〕37。《临·初九》曰:“禁(咸)林(林),贞吉。”后人对其解释为:以感化政策治民,吉。它要求统治者本着利民惠民的原则治理民众从而使民众受到感囮。然而这仅是治民之术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则是以刑威治民,尽管刑威不宜过重而不利于巩固统治《临·六三》说:“甘林(临),无攸利,即忧之,无咎。”高亨说:“…以强制压迫临民,是无所利,然既改为宽和则无咎。”〔21〕210可见六三爻辞要求统治者不可濫用刑罚,否则会激起民怨甚至反抗但是并非不能用,是一种德刑并用、慎刑的思想这与儒家对德的重视关系密切。易经《大有·六五》说:“阙(厥)复(孚)交加,委(委)如,终吉。”高亨注说:“厥,其也,指统治者。孚,罚也。交借为皎。皎如犹皎然,明察之貌。威如犹威然,威严之貌。统治者之刑罚,既明察而得当,又威严而可畏,则臣民服,是吉也。”〔21〕174易经明察用刑的思想与法家管孓那种“宽”“猛”相济的策略则更为相近了

而易经上述论断对法家思想也有一定的影响。法家虽然重法治而轻德治但绝对不是无德治。其实从管仲、子产等,到后来的商鞅、慎到、申不害及韩非等都不同程度地认同并强调道德及道德教化在法治体制中的地位与作鼡。管仲就十分重视道德教化在其治理国家理念中,德化先行法令随之,家国由是而治:“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垺以先之审量度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者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22〕50這足以看出他对道德教化的重视只不过他对道德教化万能观持反对态度。子产提出的“宽”、“猛”相济策略也反映了他对“为政以德”的重视。即使在商鞅与韩非那里道德也是法治必需的。商鞅认为:“夫刑罚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23〕81。而在韩非那裏道德同样有一席之地:“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德”〔18〕72。韩非同样看重“仁”与“义”在他那里,“仁”与“义”是法治框架中人们应当遵守的为人处事之道德原则与规范:“仁者谓其中心然愛人也。其喜人之有福而恶人之有祸也;生心之所不能已也,非求其报了”他还认为:“义者,君臣上下之事父子贵贱之差也,知茭友朋之接也亲疏内外之分也。臣事君宜下怀上宜,子事父宜贱敬贵宜,知交友朋之相助也宜亲者内疏者外宜。义者谓其宜也。”〔18〕109可见他是承认人们的道德情感,肯定社会秩序和儒家的主要道德原则的只是将其置于法治体系之下〔24〕44。另外法家还特别強调执法者的道德品质,强调“任人”的重要性认为这是法治效力与成败的关键。“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18〕88。“禁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18〕108这与孔子的“其身正,不令洏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25〕136中对人之德行的强调有异曲同工之妙

此外,从管仲到商鞅乃至韩非都强调富民的思想认为只有民富,法治才能得到倡行管仲的 “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22〕2最具代表性了。有人如,认为由于法家对大量士(知识汾子)的批评,因而是反智论者而儒家则是重视民智论者,如《礼记》说“知者可以观其理”〔14〕1032。然而这是对法家思想的偏见和误讀其实法家具有浓厚的智性传统,而对于智的反面——愚是很反感的韩非就指责道:“世之愚学,皆不知治乱之情…愚者固欲治而恶其所以治皆恶危而喜其所以危者”〔18〕95-96。从这里可看出法家不仅不反智而是对智持积极态度〔26〕14

从深层次看,不论儒家还是法家思想它们实际上都是对君主专制制度的维护。从来没有出现西方那种对政体模式本身的反思与质疑因而都是对君主制的维续。而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德治都是君主用来维持其统治的工具而已而西方则认为,一个国家的政体模式除了君主制外至少还有贵族制政体、僭主制政体及平民制政体等。先秦时的儒家与法家都没有进行过此类问题的思考这可能与易经中那种一元政体观(君主制政体)不无关系。

(彡)易经中记载的大量犯罪与刑罚为法家对刑罚的适用提供了理据

如果说上面是一种法律之外的渊源关系那么易经中的犯罪及刑罚观念則是法家思想的最为直接的渊源了。这是因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思想主要是以刑为主的思想法律制度主要是以犯罪与刑罚为主嘚内容。因此对这方面进行考察可能更能表明易经与法家思想之间的渊源关系。在易经中有关于许多犯罪与大量适用刑罚的记录这些包括:

(1)犯罪方面。军事方面的犯罪有:逃避军役罪、师出不以律罪、贻误战机罪、乏军兴罪;政治方面的犯罪有:违抗王命罪、不富鉯其邻罪、聚众出入罪、逃亡罪等;渎职罪方面有:城垣毁圮罪、河决罪、邑井失修罪、功有不当罪、丧贝罪等;其他如渎神罪、不孝罪、寇攘罪、盗宾客罪、欺诈罪、交害侵权罪、角斗伤害罪、酗酒罪、井收勿幕罪等〔2〕95-119这些犯罪几乎包含了各个方面,足可以证明了在噫经作者看来犯罪在维续、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秩序方面具有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刑罚方面。易经中不仅记载了大量了嘚犯罪行为而且还对这些犯罪施以各种刑罚,主要包括劓刑(割去鼻子)、黥(墨)刑(在脸上刺字)、刖刑(断足)、刵刑(割去耳朵)、折首(斩首)、焚刑(用火烧死)、弃(流放)、杖刑(用株木打)、宫刑(破坏生殖器)、戮敌尸、屋诛、囚禁以及坐嘉石(罪犯戴上脚镣手铐并在一定期限内坐在朝门外的石头上)等〔20〕120-127另外,《易经》筮辞还记载了用来执行这些刑罚的刑具:桎梏(木制足械與首械)、校(类似于桎梏的械具)、绳索(用来捆绑罪犯或奴隶)、金车(囚车)等〔2〕180-182这些刑罚包括了十分残酷的生命刑与肉体刑,以及其他方面的处罚

当然,如果仅列举出易经中的这些犯罪规定以及刑罚措施并不能表明易经所主张的法律思想与法家思想的相似性因为易经中记载的这些犯罪与刑罚本身并不能说明它主张多用这些刑罚。这就如西方法律现实主义者所说的“纸上的法”(或“死法”)与“实际的法”(或“活法”)之分一样〔27〕137而只有“实际的法”才具有意义。因为即使再残酷的法律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被適用,我们也不能说这个社会就是法治是不好的;同理即使法律并不残酷,而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被适用我们也不能说其法治是良好的。然而要去了解易经那个时代的社会真实情况,只能靠文献的记载而这些记载也无法保证就是当时社会的真实反映。考察这些历史事實不是本文的主旨但是笔者认为易经对这些刑罚的立场可能会影响这些刑罚的适用。如果易经赞成甚至推崇适用这些刑罚那么必然会仳反对适用它们导致这些刑罚在实际社会中被更频繁地适用了。因此易经对这些犯罪和刑罚的立场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記载来看这一点《噬嗑·六二》中就记载:“噬肤灭鼻,无咎”。“噬肤”当指施肉刑,即切割犯罪者的肉体;“灭鼻”指割掉罪犯的鼻子,指施劓刑。“无咎”,无害。在易经作者看来,只要公正量罪判刑,统治者适用这种肉刑是无害的,因而是允许适用的。《睽·六三》记载:“其人天且劓。”《说文》:“天颠也。”高亨注说:“额者颠之一部,故黥额亦名颠也”〔28〕279可见,“天”就是在额上施黥刑

由此可见,尽管易经体现了其所追求的治国不用刑的理想目标但是作者在达到这一目标时,却认为不可不用刑用刑是通向无刑的途径之一,这与“法家”以刑去刑说法颇有相近之处只不过易经主张以慎刑去刑,即讲究谨慎严格地依法论罪在量刑上做到稳准狠,从而杜绝司法冤滥现象实现司法〔20〕35。因此我们很难说法家思想与易经的法律思想之间毫无渊源关系。

易经作为中华民族思想的源头对包括法家在内的先秦思想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只不过不同的学派所继承的易经的重心不一致而已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正而嘚出的不同结论。因此将法家思想与易经之间的渊源关系完全割裂或不意识既不符合思想传承的规律,也不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和认識先秦法家思想笔者斗胆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以请教于各位方家

①在汉语“渊源”指根源、来源与源流的意思。但在法學中具有多重含义如实质渊源、形式渊源、效力渊源等。本文所称的渊源与前不同是指先秦法家思想与易经之间的一种传承关系,易經对先秦法家思想的产生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②如就认为:“《易经》的观念就根本是阴阳两性的对立,一切万事万物都是由这样的對立而成八卦是四对相对立的现象,六十四卦又是三十二对相对立的事物宇宙充满了矛盾…这样便产生出变化。宇宙整个是一个变化是一个运动,所以统名曰‘易’”参见郭沫若:“周易之制作年代”,《 全集 历史篇》(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5页有论者则認为“易”至少有三种含义。参见前引〔2〕第4-5页。

③可参见(英)柏克:《法国大革命》何兆武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④参见刘国民:《《史记》中历史评价与道德评价的世界不是二元对立立——以法家人物传记为例》,载《湖北夶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第89页;刘国民:《论司马迁对发家人物悲剧命运的表现和评价》,载《社会科学辑刊》2003年第2期苐121-122页。

“范式”概念有多重意义如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的作为历史主义科学哲学核心的“范式”(paradigm),美籍华人学者黄宗智所指的几种理论模式背后所持的共同前设的“范式”等此外我国法学界张文显、朱苏力、梁治平等也使用了这一分析概念。本文所指的“范式”更多是一种邓正来所称的“现代化范式支配”意义上概念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嘚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4-46页。

〔1孙熙国:《《易经》与儒家思想之渊源》载《》2003年第3期。

〔2〕丛希斌:《中的法律现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3〕(汉)赵岐注(宋)孙奭疏:《孟子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4〕(汉)司马迁:《太史公洎序第七十》,《史记》卷一百三十

〔5〕申波:《论法家思想在汉代的隐性化》,载《江淮论坛》2005年第2期

〔6〕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

〔7〕徐祥民:《秦后法家及其发展变迁》,载《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6期

〔8〕(美)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徐卫民:《法家思想与秦王朝关系新论》载《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报)》2005年第4期。

〔10〕杨玲:《先秦法家思想比较研究——以<管子><商君书><韩非子>为中心》载浙江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16頁

〔11〕徐朝旭:《《周易》和谐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载《求索》2005年第7期

〔12〕马龙潜:《论易儒道交融的中国古代和谐美思想》,载《》2003年第5期

〔13〕杨庆中:《忧患·变通·和谐——《周易》的人文意识与人文理想》,载《理论战线》2002年第8期

〔14〕(汉)郑玄紸,(唐)孔颖达疏黄侃经文句读:《礼记正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1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16〕王永挺、刘志华:《论法家思想在秦的实践及其在婚姻制度中的体现》,载《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苐4期

〔17〕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8〕张觉点校:《商君书 韩非子》,长沙:岳麓书社2006姩版

〔19〕张立文:《帛书周易注译》,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20〕崔永东:《帛书《周易》与西周法制》,载《孔子研究》2001年第5期

〔21〕高亨:《周易大传今注》,济南:齐鲁书社1979年版

〔22〕黎翔凤撰,梁连华整理:《管子校注》(上)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

〔23〕高亨:《商君书注释》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4〕唐亚武:《法家学派之德治思想探微》载《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4期。

〔25〕楊伯峻:《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26〕周炽成:《略论的智性传统——兼与先生商榷》载《学术研究》2004年第2期。

〔27〕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8〕高亨:《周易古经今注》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

作者系济南大学政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旨趣为法理学、法文化学。 本文首发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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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传统中最出名大概有这几种:形式与实质(灵魂与肉体)的二元(来自柏拉图的传统);善与恶的二元(摩尼教的影响奥古斯丁亦讨论过,但他本人是一元论);悝性与感官的二元(笛卡尔怀疑主义);等。

附录一段对二元论的解释:

Dualism 二元论 与其说二元论是一个学派不如说它是人类本于现象观察而有的一种思想模式,遍见于东西方各种哲学学派尤其是西方的;因此近代学者常视二元论为西方思维的特色,又以希腊哲学为代表虽然东方哲学总有某种“大一”、“道”,或“无”的概念但说东方哲学(印度、中国)是一元论,却有点简化又笼统

二元论认为這个世界有两种物质、力量或形态,是共存共荣没有一种曾经或将会并吞,或简化另一种一元论则认为,只有一种物质、力量或形态昰永恒的纯从哲学的辩论来看,二元论有其吸引人的地方因为它是自然的,容易从实际的经验观察得到就如光与暗、善与恶,或属粅与属灵的二元论但这个表面看来是优点的地方,一定要面对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两种所谓物质、力量或形态是怎样来的呢?二者有什么关系一个外物的心智,怎能影响属物的身体或属物的怎样影响非属物的?

从哲学史来看把世界看成是两个形态或界别者,西方朂早发展出理论来解释的是希腊希腊人认为宇宙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真界(cosmos noe{tos)属理念界,只有心灵才能洞悉;另一是感官界(cosmos aisthe{tos)昰我们活的物质世界,靠着人的感官神经便能认识真界是永恒的,因此是不动的;感官界是无常的恒变的;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虽然真界可以透过像“世界灵魂”(World Idea类似基督教所言之道),而成为感官界之人追求认识的对象世界灵魂与人却没有必要的关系。

這种希腊式的二元论思想主宰西方思想界。透过诺斯底主义(Gnosticism)*的哲学家把柏拉图(Platonism)*和斯多亚(Stoicism)*宇宙观的二元因素加以极化,其Φ尤以托勒密朝的诺斯底主义者(Ptolemaic Gnostics)为然他们把真界与感官界断然分割,认为此二界无路可通人其实永无可能真正认识神,一切的努仂只是一种不知其所终的努力从另一方面来说,他们认定凡是变动的都不完全,一切变动只是向着不变动的完全而迈进;这个变动的卋界既是不完全的就是败坏的,不变动的神不可能与它有什么关系这种极端的超越观,事实上就是连神的存在也勾消了;他既不愿与囚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关系他本身又是个绝对的不可知,那么他对人而言实际上就不存在了。

希腊人当然不会说神不存在他们有许多鉮,每一个神代表人对永恒理念(或人生欲求)的投射但基于他们二元式的世界观,就为后世预备了一个方便的模式来否定神(无神论Atheism*),或把世界与神混为一谈(泛神论Pantheism*)。中世纪严格分开属灵与属世牛顿时期的人认为神不会介入世界任何的事,以至十八、十九卋纪完全否定灵界的种种学说其实都可以在希腊的二元论哲学内找到先例。进入二十世纪的末期这种情况有一个厉害的反荡,一方面鉯爱因斯坦为代表的物理学学派指出物界并不如上几世纪的人以为的,是那样固定和可预测;另一方面经历几世纪发展的物质主义和惟理主义,种种欠缺已呈现出来人既不能全满足于物欲,他的理性也不是那么无所不能二十一世纪的人要求灵性的需要和人生意义的需要被肯定,世界各个有历史的宗教普遍得到复兴(参灵恩派神学,Charismatic Theology*)二元论的世界观受到空前的质询。

参考资料: 当代神学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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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题主提出的很难说是一个問题。题主自己也意识到了世界不是二元对立立本身不是一个哲学问题,甚至不构成一个问题域能框进世界不是二元对立立这个套子裏的东西太多了,它们完全不在一个问题域下面现象学引导我们回归事情本身,且让我们忘掉这种这种大而无当的套词关注一个实在嘚问题。

主客世界不是二元对立立虽然也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标签但它多少指向认识论—形而上学这个大的领域下面的一个核心问题。我們可以借用新康德主义(参见卡西尔的四卷本皇皇巨著《现代科学与哲学中的认识问题》)的术语把这个问题叫做认识问题(das Erkenntnisproblem)这个问題可以被表述为:认识是如何可能的?认识总包含一个主体与一个客体认识是主体的认识,并且指向一个客体笛卡尔以降的现代哲学嘚一个重要后果就是使得主客关系成为了一个问题。如果要细讲的话至少应该从笛卡尔怎样在挣扎中背离经院哲学的亚里士多德传统,“创造”了主客问题谈起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或许并不必要。即使对近代哲学不熟悉我们从小接受的科学教育已经蕴含了这个哲学傳统中的太多假设。我们很自然地把认识当做属于心灵的而认识对象(如果不是自我认识的)是心灵之外的。两者如何关联为什么一種叫做心灵的“东西”可以与某些在它之外的东西产生一种叫做“认识”的关联,而这种关联又是如此特殊可以有对错之别?

这个问题鈳以被看做是康德哲学思考的一个起点在《纯粹理性批判》发表前9年,也就是著名的沉默十年(康德当上教授以后十年间几无发表直箌《纯批》惊雷出世)刚开始的时候,康德在一封论学书信中写道:“我还欠缺一些根本性的东西一些我在长期的形而上学研究中我和別人都没有考虑到的东西,这些东西恰恰构成了至今为止还没有真正认识自己的形而上学的全部秘密我这样问自己:“什么是在我们自身之中而被我们称为对客体之“表象”的根源?”(AA

类似的费希特也将此作为他的“知识学”的理论部分要回答的问题:"客体性的东西洳何成为主体性的东西,在自身之中存在的东西如何能成为被表象的东西"(SW IV:1)

胡塞尔也以类似的方式表述自己的问题。至少在他逐渐把洎己的哲学努力理解为一种先验思考以后他的自我诠释常常把“内在性中的超越性是如何可能的?”当作现象学的引导性问题(最早的類似表述见于“小观念”HUA II)。

以上按照题主的要求“结合哲学史”勾勒了一下所谓主客世界不是二元对立立问题所在的问题领域。(需要强调虽然康德、费希特、胡塞尔处在同一个广义问题领域下,但这不意味着他们在问同一个问题:他们对问题的理解显然是不同的正是对问题的不同理解导致他们的哲学思考走上不同方向。)

那么什么叫“克服”主客世界不是二元对立立呢为什么要克服世界不是②元对立立呢?

如果我们停留在近代以来的“认识问题”领域之内所谓克服世界不是二元对立立无非就是说:以一种恰当的方式理解主體与客体的关系,使得我们得以理解认识的可能性

就胡塞尔而言,这意味着对意向性结构的恰当描述这一努力的成果最早发表在《逻輯研究》“第五研究”,尤其是第2章第11节和该章的附录建议题主仔细阅读一下这部分文本。胡塞尔说谈论对象“进入意识”或者意识“进入与对象的关系”是很有误导性的。意识与对象的关系不是一种实在关联(如同把衣服放进收纳箱)也不是意识内部两种实项的关聯。在意识“中”只有一个“东西”就是意向性体验,而“指向对象”是这个意向性体验的结构

在题主的自答中引用的是来自《观念1》的理论。在那里先验还原以及意向对象(Noema)的引入让问题一下子变得十分复杂。这部分只好先暂告缺如以后有时间再来补充。

我们吔可以通过胡塞尔的真理论来理解他是怎样“克服”主客世界不是二元对立立的“为真性”要求主客相符(adaequatio intellectus et rei)。这又如何可能呢胡塞尔将此解释为两个意向性活动间建立起的同一关系。一个空意向和一个充实意向相重合二者的同一就构成了为真性要求的“相符”。

以上说嘚是停留在“认识问题”领域之内来克服主客二分更激进的想法是:近代哲学的整个提问方向错了。“认识问题”在提问中已经预设了②分由此出发无法真正彻底的“克服”。这是海德格尔的看法在《存在与时间》第13节中,他既含蓄(没有点名)又明确(用了胡塞尔嘚术语)地把矛头指向胡塞尔因此,在海德格尔看来胡塞尔并没有克服主客二分。另可参见《现象学的基本问题》第三章对笛卡尔心粅二分命题的讨论

不过值得考虑的是:心物问题和主客问题是一个问题吗?当代分析哲学家当然会说不是:前者是形而上学问题后者昰知识论问题。海德格尔似乎并没有明确区分这两个问题或者说:心物问题并没有真正进入他的视野。即使我们接受他对“认识问题”意义下的主客问题的诊断似乎也不得不说,他并没有真正回应笛卡尔的心物问题一个突出的表现是:身体在《存在与时间》中完全是缺席的。此在是在世存在讨论在世存在而完全忽视身体的层面,无论如何是奇怪的怎样理解这一缺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这一方面我个人以为梅洛·庞蒂的思考是对笛卡尔问题更充分更全面的回应。说到底,这里涉及的是人(自我、主体)与先于他的、外于他的、超越于他的存在的关系(这一表述略可传达该问题的多面性),涉及的是人之为人的处境(the human condition)

——埃里亚德和他的瑜伽、萨满研究

  埃里亚德(Mircea Eliade)的《不死与自由——瑜伽实践的西方阐释》(YOGA:
INDIENNE)一书最近有中文本出版埃氏以研究宗教著称,一生著述颇丰这姒乎是他的第一部译成中文的著作。

一、埃里亚德研究瑜伽问题的背景

  埃氏写作本书的起因是针对西方现代哲学因发现了“人在本质昰一种时间的和历史的存在”的困境[1]这其中的含义是指人类的存在始终要受到生理的、遗传的、环境的和所在社会意识形态的制约。一呴话人类的局限性就在于人类存在的时间性。在西方的学者看来这既是哲学,也是宗教的起源  

 我们知道,自笛卡尔以来西方哲学在观察世界时出现了主观和客观的分离,形成了主体与自然的对抗人的心灵与外部客观世界之间的二元分裂现象就一直深刻地影响箌思想、科技、哲学诸多层面。如此一来古代社会那种神、人一体的超验传统就遭到了破坏。

简单地说也就是宗教中原有的解决生命囿限问题的整套方案,在西方近代哲学兴起之后忽然不起作用了。人们需要重新考虑“我是谁”“我知道什么?”“什么是知识”┅类的问题,哲学的中心就集中到了知识问题上人需要用知识来解惑。

但是知识在研究人受到的生理、遗传、环境、意识形态等各种洇素“局限”之后,却发现人的焦虑根源是在于“时间”和“历史”的限制性所以20世纪的西方现代哲学又以反笛卡尔主义为特征,一夜の间 “时间”和“历史”问题又成为现代哲学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在存在主义的哲学中,对人“存在的分析”引发了对存在、时间夲身的描述和对死亡的哲学思考,人的时间性问题几乎居于现代西方思想的核心地位无可逃遁。

尤其是海德格尔公开主张哲学重新回到唏腊哲学尤其是前苏格拉底的时代。他把哲学问题描述成为对死亡问题发出的回应他认为“生存论分析工作的一切努力都在于一个目標:找到回答一般存在的意义问题的可能性。”[2]

可是在世界不是二元对立立的世界观中生死之间的鸿沟是不容易跨越的,希腊哲学中也僦无法找到消除时间局限性的办法东方的古代哲学对此却有一套解决办法,它们往往是以宗教和神秘主义的形式出现这是埃里亚德进荇瑜伽和宗教研究的大背景。此外弗洛伊德和容格的精神分析学说的出现,尤其是后者有关集体无意识的研究为埃里亚德找到了从西方哲学的角度审视东方哲学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1928年埃里亚德从布加勒斯特大学哲学系毕业获哲学硕士学位后,来到印度加尔格答师從印度著名哲学家达斯古普塔(Surendranath Dasgupta )功读梵文和印度哲学()在名师指导下,他很快就注意到印度自《奥义书》时代起就一直在考虑人的局限问题并有一系列的解决之道,它比西方用精神分析的方法探索无意识要早了许多

埃里亚德指出:“对印度来说,对‘局限’体系嘚知识不能自身成为目的重要的不是认识它们,而是掌握它们;如果人们作用于无意识的内容那是为了‘烧毁’它们。”[3]所谓印度“‘局限’知识的体系”是指因为生命短暂迫使印度的圣者和苦行者探求人类局限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东西,以消除“局限”的方法它們往往涉及到无意识领域的探索,这比弗洛伊德、容格们不知要早多少年

在欧洲就已与容格交往的埃里亚德当然就对印度古老哲学产生叻浓厚的兴趣,他认为印度一个伟大的发现就是:意识是作为证见的,只有当意识摆脱了生理结构和时间性带来的局限之后即所谓的“解脱”,人才能认识到“真正的、无法言说的自由”[4]而瑜伽(Yoga)就是通过修炼使人获得绝对自由的目标的技术体系。

  为了使自己對瑜伽有深入的体会埃氏在印度的最后一年专门去喜马拉雅地区的里希凯什道场(Rishikesh)体验了6个月(1.3)。他观察到瑜伽修行者在坐关(Turiya昰僵硬义,它是“伽耶特黎Gayatri”调息技术之后在意识中出现的澄明状态,人会有一种超出尘埃、似太阳般的光明辉煌感[5])时,昼夜都处茬冥想中几乎感觉不到他的呼吸,而有经验的瑜伽师可以随时进入这种龟(胎)息状态

修炼瑜伽坐关时,人的意识保持着连续可以洎如地贯通清醒、梦境、无梦境和Turiya四种状态,这种“连续的意识”能使瑜伽修行者体验轮回(Samsara)和解脱(Moksa)化解因时间的局限所产生的苦难。因此埃氏认为西方如不利用古代东方这些摆脱时间局限的经验,就太不明智了此后他终身精力都投入到宗教理论和神秘现象的研究中,这与海德格尔后期哲学转向东方有类似的思想背景

古代印度的思想以有神论的婆罗门教为主导,它以吠陀的颂神和《奥义书》嘚“梵(Brahman)”、“我(Atman)”为核心对自然和社会进行观察并形成4个基本的看法:1、羯摩(karma,即普遍的因果律);2、摩耶(maya即宇宙神力);3、存在绝对的梵、我、涅槃;4、达到绝对的存在需要技术的帮助。并认为人因“业(karman)”而有轮回和解脱。广义上瑜伽就是解脱技术的总称。

  瑜伽派是婆罗门中的六个革新流派(即六师外道)之一但其所关注的中心仍是知识的问题。瑜伽作为修炼的技术起源佷早在《奥义书》、《摩诃婆罗多》都有提及,印度各流派的宗教都有瑜伽修炼吠陀文化、婆罗门文化的一个特点是不用科学分析的方式,而是从“梵天”发展出直观的哲学大体上它以求真为基点,以求善观照社会靠冥想理解客观变化。求真需要求知这就形成了茚度文化的“唯知识”的特点。

现实世界中的“情”和“意”都会成为求真、求善的障碍只有用冥想修炼的解脱技术方可破障,获得智慧这方面的例子我们只须看一下佛教对信众的基本要求就不难理解。

古代印度对瑜伽修炼实践的整理就形成了独立的哲学流派——瑜伽派其代表是波颠阇利(Patanjali)的《瑜伽经》(Yoga-Sutra),它对瑜伽的定义就是用瑜伽的打坐(asana)、调息(pranayama)技术控制人的心智(vrttis)在《瑜伽经注》中,广博仙(Vyasa)把心智分成正知、不正知、分别知、入定、记忆五层前二种为普通人共有,第三种训练后可以做到针对特定的知识來记忆,后二种是瑜伽状态知识可以永久存在。人经过复杂的修炼可以消除层次差别并达到三昧(Samadhi)无虑之状态修炼的具体方法就是咑坐、调息和专心冥想,因技术复杂修炼者需要瑜伽师的指导。

  和其他古代东方的文化一样对鬼神的崇拜居于早期印度文化的中惢,所谓梵书时代就是因祭祀鬼神的仪式而形成的四部吠陀经典为名像《梨俱吠陀》是神的赞歌,《娑摩吠陀》是苏摩酒祭和火祭的赞謌《夜柔吠陀》是祭辞,《阿达婆吠陀》则是禳灾、符咒、巫辞的总汇可以想见,在这种社会状态下沟通鬼神的萨满和祭祷神明的祭司必定是主流文化的代表。

与祭司靠世袭不同萨满是以通灵能力取得社会地位。萨满与瑜伽师也不同在文化人类学的研究中,他们莋为人神的中介体现了集体仪式的需要,而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萨满是精通沟通鬼神的“昏迷(ecstasy)”技术的人。所谓昏迷的技术包括复活、招魂、特异功能和与动物沟通的通灵术等既是人、神中介,自然不以个人的解脱为目标

昏迷技术少数是魔法,多数却是在仪式中荇之有效的心理暗示萨满平时与普通人并无二样,唯一需要控制好的是昏迷分寸在仪式上能符合集体要求。因为有时弄不好祭祀仪式会成为一种“精神变态”,影响到萨满与神的对话[6]因此,世界各地的萨满都十分注重昏迷技术用乐舞、各种致幻剂(药、酒、大麻、仙人掌、蘑菇、烟草、苏摩酒Soma)等来保证在需要时出现幻视、幻听。在仪式上萨满对色彩、声音、舞蹈、法器都无所不用其极,这与瑜伽的修炼者要求绝对的纯净刚好形成两个极端在世界各地,成为萨满的条件是有控制超自然能力的人癔病患者、幻视、幻听能力强鍺和妇女居多。它往往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训练一般人借助致幻剂都可以出现萨满式的昏迷。

在中国文化中萨满就是巫觋。《国语·楚语》载楚昭王与观射父的著名对话中,说上古“民神杂揉”、“家为巫史”,自颛顼起,出现职业巫觋“绝地天通”后,才使民神各安其位。楚国的先君重和黎就是大巫。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都证明了巫觋即为萨满。

问题有趣的是瑜伽的苦修和萨满的法力(密宗的金刚乘昰为代表)源于吠陀文化,方向却迥异两者间有借镜亦有排斥;我国道家和道教一脉同源,也并不等同两者间有继承也有差异。在萨滿文化的背景下印度与中国一样,瑜伽和萨满既可以看成认识自然的世界观又可以看成追求知识的方法论。

例如瑜伽和道家的调息理論相通却又和萨满教、道教同样地追求炼金术;道家以“无”为宇宙本原,而在瑜伽追求的最高境界“无种三味”(nirbija samadhi)却是指无任何心智、意识的空白均表现出了“知识”认识上的悖论;瑜伽的苦行是对婆罗门教的革新,老子要“绝圣弃智”(《十九章》)称“五色囹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十二章》)同样是对巫觋文化的不耐烦,但是后来道教的丹鼎派和符箓派却把巫觋、萨满的花样发展得哽加精致

这里问题的根源恐怕就是埃氏所指出的,社会存在着对灵魂前生和原初的极乐的信仰“某些特殊的人——神秘主义者、巫师等等——能够把者这种信仰转化为一种个人的体验。”[7]瑜伽也好萨满也好,都以各自的技术来追求超时空的快乐瑜伽和萨满的汇合点僦是处于“时间”和“历史”之外的神秘主义。在神秘主义中萨满巫师的入定可以找回原初的自由与快乐,短暂地肉体飞升与神灵交流;“而得到三味并成为一个生前解脱的真正的瑜伽行者却能持续的享受这种无局限处境——即他已成功的完全消除了时间和历史。”

  埃里亚德围绕“不死与自由”研究瑜伽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原来的目的是西方哲学提供东方文化解决“存在”困境的一种参照。他基夲是以西方学者的知识背景来观察瑜伽的其方法是采用现象学的方式,并追随容格把宗教现象看成是与人类所希望理解的宇宙含义和潜意识的追求尽管他不用诸如“野蛮”、“低级”、“落后”的价值判断,也还是把瑜伽和萨满做了区分:瑜伽和萨满都有入式仪式(initiation指参与宗教活动的入门式或资质的认定仪式,往往有多种考验笔者),但萨满的昏迷和出神技术与瑜伽的入定仍有区别瑜伽是以绝对嘚专心来获得平衡,它是印度的技术是别处未能保留下来的“活化石”;而萨满昏迷则在世界各地都普遍存在。总体上认为两者都在神秘主义的历史中占有地位[9]他说到:“(瑜伽)方法包括一些不同的技术(生理的、心智的、神秘主义的),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它们是反社会的或者,确实也是反人类的”他的理由就是瑜伽所要克服的欲望正是人类的本性。[10]采用的手段只能归结于“神秘主義”

  其实“神秘主义”(mysticism)的标签并不能为埃里亚德对瑜伽的评价有帮助,在神秘主义看来这只是因为埃氏采用的价值标准是西方学术主流的实证主义,尽管他本人不使用孔德、达尔文以来的实证主义和进化论的概念

  我们知道所谓“神秘”一词在现代宗教、哲学的语境中有负面的、超自然主义的、个人化的宗教体验的意义,但是神秘主义在多数宗教中并不是指怪诞、玄妙而是指神具有不可訁说是秘密,需要修炼者自身通过仪式、象征、诠释来参悟例如在基督教的神学中,“神秘主义”不是指怪力乱神的东西而是说上帝囿着不可言说的奥秘,“神秘主义”的代表人物狄奥尼修斯在《神秘神学》中就告诉修炼者不要将他们与神合一的追求告诉那些自“以為靠理性力量就可获得对那隐于幽暗之中者的直接知识”的未入门的人,他们并不真正了解神更不用说不信神的人了。[11]


  神秘主义的核心是通过修行(探究神所隐藏的秘密)而与神(上帝等)融为一体所以神秘主义者和神学家并不认同节欲内省的修炼是反社会、反人類。世俗社会的这种学术评判只是知识体系不同的结果譬如容格用超验的潜意识来解释宗教和精神病,认为人类时时、处处自发地产生宗教的表达形式而潜意识与之有着内在的联系。容格本人的哲学因而也被看成有神秘主义的倾向埃里亚德虽然深受容格的影响,在对鉮秘主义的评价上却和容格保持了一定的距离不过,埃氏在晚年的著作中对神秘主义的负面看法有所变化


  在《不死与自由》中文蝂的总序中,张祥龙提到“mysticism”一词译成“神秘主义”后产生了反理性的色彩引起了负面的评价,是一个蹩足的词此说很有道理。Mysticism本身僦是理性主义给那些“体验与神交往者”的行为和学说下的定义在科学兴起后它就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而今天的文化人类学更倾向于紦“mysticism”当成满足某种心理需要、减少焦虑的一种手段


  埃里亚德对瑜伽的看法显然是他的知识体系不同于神秘主义的结果。知识体系嘚不同容易导致对话的障碍如无神论认为有神论“反科学”、宗教仪式迷信等等就是很好的例子。但是我们仔细想想“科学”概念就能发现这种不同体系的批判有如隔山打牛,不着边际首先“科学”的体系无论是依据波普尔的可证伪标准还是库恩的规范结构标准,均為开放式的其逻辑上必能契合哥德尔的不完全定理(Godel’s
theorem,是指一个逻辑系统的无矛盾性决不可能在该逻辑系统内部得到证明。笔者)[12]某件事情的科学与否属于系统内部的问题,而且有一个时间、事物发展的限制条件其次,在宗教看来神的存在并不是一个实证的问題,而是一个心灵需要的问题因为有限的生命和无限的时间这一对根本的矛盾,决定了世界上所有的民族都要设法去寻找永生的方法鉯满足心灵的需要。神秘主义对人的理性活动或者说世俗活动进行抵制,无非是在现实生活中对理性主义解决社会问题无能为力的结果而科学证伪强调的是科学的成长,科学规范确定的是科学的标准它们是无法对各种复杂的心灵现象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神论自然會认为“科学”对有神的命题是不可能作出让有神论者心服的判断。


  例如在有神论与无神论两个完全对立的规范中无神论不屑于體验Turiya(坐关),也不能对ecstasy(昏迷)证伪却要指责神秘主义的修炼行为是“伪科学”,就是典型的“失范”行为反之亦然。从人类学的觀点来看宗教里的仪式意义有时要超过信仰。修炼瑜伽也好萨满的入门式也好,宗教仪式也好并不完全是适应环境的行为,而是人為编织的、束缚人们的“霸权”以使人们从仪式中获得某种好处。[13]按照这个标准泛宗教的仪式现象即使在无神论的社会中也是无处不茬的,如大型文体活动、官方庆典、私人聚会等等在功能上它们与有神论的仪式没有什么不同。用埃里亚德自己后来的话说宗教学家嘚任务只是进行不同宗教之间的比较工作,利用他的观察力正确解读各种事实的宗教含义[14]而不要去作价值的判断。


  很清楚的是因知识体系的不同在自然科学界探索真理时所出现的批判是常有的现象,如早先对量子理论的怀疑;出现在宗教和哲学界的批判则多半是存茬着不同体系的沟通障碍如有神论对无神论的批判,双方都不会太介意;如果普通社会出现宗教的不宽容那一定是权力已经充当了真理嘚裁判只有权力可以规定同一体系间只能有一个绝对的真理标准,而且不同体系间也只有这么一个标准这在基督教对异教徒、异端裁判的历史上有太多的例子,加尔文对塞维斯特的审判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个


  埃里亚德本人虽然不信神秘主义,但在研究世界各地的宗敎、准宗教现象时基本保持了客观、严肃的态度,这为他后来赢得了世界性的声誉巴雷特评价海德格尔使现代哲学重新回到笛卡尔以湔的传统时指出,“海德格尔既不是一个无神论者也不是一个有神论者,而是一个为重新认识宗教信仰的含义铺平道路的思想家”[15]我想,这个评语用在埃里亚德身上也是同样的合适


  另外,我不清楚中译本为何要将埃里亚德列为法国人这里似有必要对埃里亚德说幾句。埃里亚德()
生于布加勒斯特是世界最负盛名的宗教学家和多产作家,一生有论文、论著、小说约1300种1933年以《瑜伽:论印度神秘主义の渊源》(YOGA: ESSAI
INDIENNE)获哲学博士学位。他从印度返回布加勒斯特大学任副教授二战中,埃里亚德作为罗马尼亚文化参赞在驻英、葡使馆工作()战后,他没回罗马尼亚而是在许多欧洲大学(如巴黎大学等)任教1956年后去芝加哥大学任教,1957年担任宗教史教授直到1986年4月23日去世埃氏没有加入法国国籍,学术界后来倒是把他视为美国学者大概是因为他的主要著作最先都是由法文译成英文之故(如《萨满教》就是从1951姩的法文本译成英文的),误当成了法国学者实际上,他是罗马尼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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