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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无线电监测站、广西河池建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2012)金囻初字第281号

原告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业主委员会诉讼代表人卢庆平委托代理人罗永辉,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招生。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无线电监测站负责人韦国良,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罗挥得,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河池建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展翅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束华,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杜培荣,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业主委员会與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无线电监测站(以下简称河池监测站)、广西河池建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建宇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22日受理后根据被告河池监测站的答辩,依法追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工信委)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组成由审判员莫孟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晓红、人民陪审员吴辉琼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審理。书记员蒙万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罗永辉、周招生,被告河池监测站的负责人韦国良及委托代理人罗挥得被告河池建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展翅,被告广西工信委的委托代理人杜培荣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当事人书面申請庭外调解,故给予延长审限4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前后,原告等一百多户人家向被告河池建宇公司购买其开发建设嘚位于河池市新建路十巷3号名为建宇?丽景时代的商品房用于居住生活该房已经交付使用。此后被告河池建宇公司将该楼第25层出售给被告河池监测站。河池监测站在未征得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请人日夜加班,用铁锤敲打和用电钻等方法拆除房间里面的隔墙將该层楼改造成无线电监测站。河池监测站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出的撞墙声和电钻孔发出的刺耳声音使得相邻上下住户根本无法入睡。為此业主们要求其停止施工并恢复房屋原样,但其均以已征得被告河池建宇公司同意为由拒不停止施工,还擅自用四根电缆接通本小區业主供电用电而安装的变压器从地面铺往25楼作为机房用电的电源线,从而大大增加小区的电压负荷不仅带来了用电方面的安全隐患,还会加大户外的电力损耗所产生的额外电费还会被摊派到各业主身上。同时被告河池监测站建设的无线电监测站在工作时会发出噪音囷辐射其工作人员经常出入机房也会发出响声,都会严重影响和干扰原告各户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还会对人身造成危害,其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也会给整栋楼带来安全隐患原告认为,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是一座住宅楼是供居民生活居住的楼房,不是写字楼也不是商铺不允许用于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写字楼办公室商住用地,更不能作机房使用被告河池建宇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規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但其却允许被告河池监測站将25层改作无线电监测站的机房,这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这不但不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且河池监测站在多数业主的抗议声中還强行施工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是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改变建宇?丽景时代第25楼房屋用途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活动,并恢复房屋用途和主体结构原样;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用地项目中称“商业住宅楼建设用地”;2、住宅使用说明书该说明书第15、16条明确该楼是住宅小区;3、照片,證明被告改变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现场状况;4、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告购买建宇?丽景时代商品房的事实该房只用于居住。

被告河池监测站辩称一、河池监测站系广西工信委的派出机构,其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二、河池监测站自用房不属于经营性用房,原告适用法律错误三、河池监测站购房程序合法,没有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无线电监测没有放射性污染,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河池监测站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河池监测站的基本情况2、桂政办发(2010)1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明:①原广西信息产业局的职责划给广西工信委;②广西工信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組成部门属自治区行政机关;③原广西信息产业局派驻14个县市的无线电管理处(包括无线电监测站)为自治区工信委的派出机构。3、【桂工信人事﹝2011)342号】《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无线电检测站等14个检测站隶属关系变更的通知》证明河池监测站属广西工信委的派出機构。4、(桂工信人事﹝2011)354号)《关于农征海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证明广西工信委下文任命韦国良为河池监测站站长。5、(桂信无电(2006)36号)《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字楼办公室商住厅转发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的哃志》、(桂信无发(2006)79号)《关于全面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07)572号)《广域广西无线电频谱监测网络系统地级市B、C级监测固定站二期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桂信河市无报(2009)19号)《关于重新上报河池市C級监测固定站建设方案的请示》、(桂信无发(2009)51号)《关于同意河池市无线电管理处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购置C级无线电监测固定站机房嘚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2009年9月14日发布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公示(检测站机房)证明被告河池监测站购买建宇?丽景时代苐25楼用于建设C级监固定测站,该项目建设获自治区发改委批复已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公示。6、广西信息产业局2009年9月23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其委托河池无线电管理处处长牙美遍负责与被告河池建宇公司签订采购C级监固定监测站项目合同书。7、河池建宇公司于2009年4朤27日出具的《关于房价涨幅因素的说明》证明河池监测站只安装接收器,不存在辐射故同意卖房。8、《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河池監测站购买建宇?丽景时代第25楼面积为1083平方米,总金额3357300元9、《契税减免申请表》,证明建宇?丽景时代第25楼系河池监测站用作监测站屬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和国家机关用房,河池财政局给予免征契税10、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2010年4月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奣无线电监测用房所产生的噪声轻微不会对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影响,广西环境保护局对前述项目给予行政审批11、住宅室内装飾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证明河池无线电管理处与广西兴华建筑集团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12、2010年6月28日《广西电网公司低压新装用电勘察单》、2011年3月20日《关于要求用电线路改装的报告》、《客户用电报装申请表》、《客户报装用电设备明细表》、2011年3月21日《低压供用电合同》,证明河池监测站属于写字楼办公室商住用电专线从一楼直接进入第25层。13、平面图及其功能布局的说明证明被告河池监测站施工已得到开发商和设计单位的同意。14、河池市无线电管理处2011年11月1日《关于调整河池市丽景时代大厦25层通道消防设施的报告》证明河池消防支队同意河池无线电管理处相关消防设施布局的请求。被告河池建宇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艏先丽景时代作为河池建宇公司开发的楼盘,有合法的开发楼盘的权利2、河池建宇公司将第25层出售给河池监测站,有相关的许可证3、河池监测站购买第25层有合法手续,应该得到法律保护4、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有到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其请求不能代表所有的业主。5、原告在诉状中表明很多事实并不是事实建宇?丽景时代不仅仅是住宅楼,可以部分是商住楼被告河池建宇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河池建宇公司与河池监测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建宇?丽景时代是商住樓;河池监测站购买第25层之后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自主改造楼层。被告广西工信委辩称一、原告要求停止改变建宇?麗景时代建筑物的构造,而被告仅购买该栋楼的第25层因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错误;二、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改变了建宇?丽景时代大楼的主体结构;三、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产生的噪音是不符合规定的也没有具体说明噪音产生是什么时候,是否影响到业主的囸常生活;四、对于原告说被告电费要分摊到业主身上原告也没有具体数据来说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五、原告诉称建宇?丽景时代是住宅楼错误的,该栋楼为商住楼总之,原告诉讼的事实与本案的实际情况相违背的且被告建立监测站具有完善的手续,是通過合法途径取得的被告作业时间也是在工作时间,没有在8小时之外施工施工所产生的噪声也是符合规定的,现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业主身体受到伤害和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的主体机构已经改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广西工信委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一、桂政办发(2010)1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明广西工信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囷人员编制情况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广西工信委为机关法人经过开庭质证,被告河池监测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議同时可以证明该楼盘具有商业性质;对证据2,认为原告强调该栋楼是住宅楼但不能说明商住楼不能有部分是住宅楼;对证据3,认为從照片只能看出是第25层正在装修不能说明主体构造变更;对证据4,认为合同买卖中有规定说该房是商住楼被告河池建宇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建宇、丽景时代为商住楼而非仅仅为住宅;对证据2,认为是复印件不予质证;对证据3,认为正好證明被告没有改变主体结构;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广西工信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泹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照片并不能证明被告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原告对被告河池监测站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與本案无多大关联性同时认为河池监测站具有法人资格,河池监测站的证据证明了其改变房屋用途事实被告河池建宇公司对河池监测站提供的证据1、2、3、4、5、6、8、9、10、11、12、13、14没有异议;对证据7,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广西工信委对被告河池监测站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河池建宇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栋楼是住宅楼,并非商住楼不能用作机房或者写字楼。被告河池监测站、广西工信委对被告河池建宇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广西工信委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無多大关联性被告河池监测站、河池建宇公司对被告广西工信委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结合双方的举证和质证认证如下: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原、被告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并不能证明被告河池监測站改变了房屋结构;对其他有异议的证据提出异议的一方又无相反的证据佐证,而该类书证确与双方诉辩事由具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系被告河池建宇公司投资开发,位于河池市思源蕗1号其中:住宅面积23914.01平方米(3至26楼),共207套;商用面积2404平方米(地上一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无线电管理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无线电监测站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的派出机构。2010年8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桂政办发【2010】173号《通知》,设立广覀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即本案被告广西工信委)原自治区信息产业局派驻14个市的无线电管理处(包括无线电监测站),为被告广西工信委的派出机构被告河池监测站由对应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无线电管理处进行管理。河池监测站建设C级监测固定站是广覀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字楼办公室商住厅要求贯彻执行的广西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之一该项目于2007年8月18日获廣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2009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书面委托河池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人牙美遍与被告河池建宇公司签订采购C级监测固定站机房项目的合同。2009年10月9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无线电管理处为买受方,河池建宇公司为出卖方双方签訂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建宇?丽景时代第25层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住楼,面积为1083平方米单價3100元/平方米,总价款3357300元2010年4月2日,被告广西工信委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名称:广西无线电频谱监测网络系统地级市B、C級监测固定站二期项目)并呈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该登记表的第五项“周围环境状况”具体内容为:“广西无线电频谱监测网絡系统地级市B、C级监测固定站二期项目各分项目分布在南宁、柳州、梧州、玉林、河池市,各市机房建设分布位置不同有的在生活小区,有的在政府机关有的在自建院内,对外都是用网络连接项目建设运营后,机房内会产生轻微的噪声主要是网络传输所使用的路由器、服务器、UPS等设备运行时所产生轻微的噪声,但不会对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影响”2010年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見为:“同意建设”2011年7月16日,以河池市无线电管理处为甲方、柳州市鸿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为乙方、广西兴华建筑集团公司为施工方三方签订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签订之后被告河池监测站即对其购买的建宇?丽景时代第25层進行工程施工。被告河池监测站施工期间原告以其改变了房屋结构、用途,且施工发出的声音影响休息等原因为由提出异议并向小区物業部门反映未果后即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了前述诉讼请求同时查明,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2年元月12日巳在河池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共有住宅207套共有127户业主同意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一、关于建宇?丽景时玳商住楼业主委员会作为本案原告和河池监测站作为本案被告,其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夶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现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有超过┅半的业主同意提起本案诉讼,故建宇?丽景时代业主委员会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河池监测站系被告广西工信委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因其作为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第25层的实际施工方与广西工信委共同作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亦予认可

二、关于被告是否改变了房屋使用性质,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系商、住两用的综合性大楼,其中地上一层为商用性质并非原告所称的住宅楼。被告广西工信委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河池监测站系广西工信委的派出机构,均非营利性质单位其购买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第25层作监测站机房是其自用房屋,不是经营性用房故对原告认为被告改变了房屋使用性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河池监测站提供的证据证明C级监测固定站建设运行后,机房内产生轻微噪音不会对囚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影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已给予行政审批;其在施工过程中对消防管道的移动、电路的改装均得到了河池市消防支队和河池供电局的批准而原告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事实并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业主委员会的訴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ㄖ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农行河池分行花园支行;账号:4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處理。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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